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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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民主:没有基督教是否可能?——纪念五四新文化运动七十八周年及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发表八十一周年作

作者: 刘光耀
期数: 199801

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副教授

转自维真网

诗人艾略特(T. S. Eliot)在论及民主时说:民主自身并无力单独抵抗专制的邪恶,它的力量来自基督教。民主离开了基督教,会成为一种“极权主义的民主”,会将其“敬意”“献给希特勒” 那样的独裁者。艾略特的见解深刻得无以复加,我对此深信不疑我相信:抛开基督教信仰的经典《圣经》去考察民主 ,将永远是隔靴搔痒。当然,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并非由基督教教会所建立,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也并不由《圣经》所直接引出。基督教恰是主张政教分离的,即所谓“凯撒的物当归还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还给上帝” 。但是,显然的,“由于政治哲学需经伦理学的核准,而伦理学又需由宗教真理予以核准”这样,在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意义上,我认为,民主制度及其理念的最深刻基础或逻辑依据,便只能是某种宗教信仰,而这个宗教即基督教——她是民主的“永恒的真理之源”。
因此,倘说五四新文化运动七十七年来,中国的民主建设还不如人意,还有缺失,那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建设未能同基督教信仰的培植有所结合,对民主理念的认识未能同认识《圣经》有所结合,从而,使民主的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以及与之相应的伦理道德的建设,脱离了其赖以安身立命的终极(ultimate)实在,脱离了那从根本上给了它目的与意义的神圣之维。

民主制度是否最好?
说及民主,下面的话时常听到: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只是在目前已有的各种制度中,它是较好的,或者说是不坏的一种制度。因它能有效地控制人的罪恶天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性恶性膨胀所带来的灾难。也就是说,人们以为:民主的建构以普遍人性恶的理念为根据;虽然性恶论在学理上未必无可置疑,但在实践上,却至少比“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一类人性善论为优越。因为性善论不仅要求统治者是一位圣人,并且,必然——(很遗憾,我们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要到了后边才能清楚些)——会将统治者认证为一位圣人,这在董仲舒“天人合一”说里龙见得明白。然而,一旦道德智慧均告完美的圣人同制度性权力扭结一体,结果只能是灾难性的专制:今人常举的“文革”,只不过是无数事例中之一个罢了。人们认为,如果说民主能同基督教、同《圣经》也联系起来,说二者有某种联系,就在于其称言(包括“圣人 ”在内的人)人性恶、有“原罪”。
粗略言,这说法不错。对无一人能例外的“原罪”的昭示,是基督教对近代理念一个奇迹般的思想。从此人们开始确信,对任何人无保留的信任都是危险的。与其信任一位有德有能并进而有权约束人的圣人,不如信任一种能约束圣人的制度更为保险,相信有了制度约束圣人才能不做恶或少做恶.在这个意义上,我想,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便应是:没有“原罪”便没有民主;接受民主,坦承民主优越,便应接受《圣经》,应坦承人——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皆有“原罪”。

两条诘难
当然,人们不会这么容易就接受这推论,尤其一个拥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国人不会轻易接受。人们不难会反驳如下:
一、即使抛开民主建构的历史条件不论,单从所谓理念上看,人性恶说并不必然引导出民主。荀子、韩非之倡言性恶不可谓不早,但却在中国引出了人类史上既漫长、且剧烈的封建专制:可见民主与“原罪”并无必然关连。
二、希腊城邦民主建构之时,希腊人尚未闻《圣经》者何:又可见民主与《圣经》无必然关连。

三点反驳
这两条诘难必须驳回。我的反驳如下。
一、一般性一心化绝对不同于“原罪”。同“原罪”信理相比,一切性恶论皆为性善论。
是,荀子说性恶。但荀子又说人性可以改变,变恶为善,所谓“涂之人可以为禹”。方法即约之以“礼义法度”。然而,“礼义法度”不是人定的吗?虽然是“圣人”所定,但既然人性皆恶,则无论尧舜桀跖,能制定出超越了恶之本性的礼义法度,这不就意味着人归根究柢是性善吗?否则,恶人何以会制善礼?
人们会说,荀子算不上彻底的性恶论者,彻底的是韩非。不错。但同荀子一样,韩非说人性恶亦天生性恶,自来性恶,别无因果。然而不难看出:这样一来,便在本体上、在终极维度上,就肯定了人性恶的正义与正当:人“本来”即恶,恶就是当然的正、当然的善了。因为既然本体或终级为恶,还哪里会有个什么善或义忽然跑出来,并且有足够的资格来判定此恶为恶、此不义为不义呢?人不论行善做恶,都正当正义,以其合于本性也。
但“原罪”就绝然不同。“原罪”先是说上帝存在,上帝是终极(美国新教神学家、存在主义哲学家保罗·蒂利希:上帝是存在本身,是终极的象征),是绝对;人则由上帝所造,是相对而有限的具体存在物。“原罪”又说:上帝是正义,是至真至善;邪恶只在人,在人对神的背离;并且,人自己永无力仅靠自己变恶为善——这些,同荀子韩非有何相似?
二、性恶论引不出民主。
这不仅是说,在经验上、事实上它没有引出;这首先是说,在逻辑(logic)上,逻各斯(logos)上,它必然引不出。在性恶论的那些概念里,在它的各个概念之间,不存在让你推绎出民主理念的逻辑可能性,你不可能从中“思辨”出民主之思想来。如前所已言:性恶论既然在终极之维肯定了恶,肯定了恶为终极存在,便已然同时赋与了人做恶的神圣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与干涉——所以韩非有“简直是无耻”的“君主有权无限纵欲的说教”,有以“法术势”概言之的“君主阴险残酷的御下之术”。“法术势”是为建立“君主中心” ,当了“中心”就有无限权力,于是可以无限纵欲了。纵欲虽恶,但人既然本性上为恶、终极上为恶,恶复何恶之有呢?韩非子为恶辩护,肯定恶,基督教则不然,认为恶使人背离上帝。
三、诚然,希腊城邦民主出现在与基督教之《圣经》接触之前。但且不说它同近代民主制有多少差异,也不说它后来中断、为罗马王权所取代,及至民主复出,《圣经》早已深入人心。问题不在这儿。问题在于:为什么希腊民主中断了?从理念上看,原因何在?
我以为,要讨论这一点,应先看到,希腊的民主理念是异教(Paganism)型的。也就是说,它是以自然本身,以霍伊卡所谓大写的自然“Nature”(大自然)为世界之终极的。在这种终极观中,宇宙的“始基”(泰勒斯)就存在于宇宙中,即一种小得不可再分的自然物“原子”(德谟克利特)。原子独立自在,在“虚空”中自由碰撞,由此而构成千差万别的世界(伊壁鸠鲁)。很明显,民主的理念便由此孕育,由这种终极学说给予支持。因为:(一)在人类社会中,小不可分的“原子”非个人莫属,原子的独立自在为个人赢得了独立地位,所谓“个人本位”(陈独秀语)于是确立;(二)原子是自由的,于是,个人也就有了自由。由此,以个人的独立自由为前提、并保证这独立和自由的城邦民主得以诞生——或更确切些说,由此有了城邦民主得以诞生的理念要求及理念依据。勿庸赘言,表达了这种以自然物本身为终极的理念的,除哲学,还有希腊神话及文学:从奥林匹斯诸神到荷 马史诗及早期悲剧(埃斯库罗斯)中的英雄,哪一位不是对作为自然物、现实物的人之神化呢?
然而,这种终极观的构设,在逻辑上,却有一个无法跨越的障碍:任何理念皆为解释,解释便需要有前提,终极之理念既然是终极理念,其自身便要蕴含有自我解释的终极前提,由是它方能作为解释万物的终极前提。然而,在所谓大自然中,这个“终极”是谁?自然中任何一物都不过是万物中之一物,谁能当得起终极之尊、能独为“始基”?譬如“原子”,被奉为“始基”或本原的经验根据及逻辑根据何在?自然何其大矣,万物何其众矣,何故独以“原子”为终极基础?无根据却又要断言,非独断者何?将关乎宇宙、人生的信念建立在无根据的独断上,这信念岂非无根?无根的信念岂不是必然要崩溃吗?它为什么不必然崩溃呢?因为它不符合概念的逻各斯、不合乎概念推演的逻辑啊!在逻辑上它站不住脚。希腊哲学以寻求“真理”始,以宣称没有真理只有“意见”的怀疑论终,不恰说明这一点吗?而当人心目中没有真理,一切都无可无不可时,一定要坚持城邦民主的理由与激情又将如何存在呢?
因此,倘说希腊城邦民主得益于以自然物为终极的原子论,那么,其瓦解也被祸于其原子论以自然物为终极。显然,这样的终极是独断的,是伪终极。又显然,以这种终极为基础所构建的民主只是经验的、或然的、不具必然品格。在必然性上,则其必然瓦解,因其无逻辑上、逻各斯上的依据。
因此,希腊城邦民主之与基督教《圣经》无关,不足以证明近代民主与之无关,不能证明没有《圣经》的近代民主是可能的。同时,另一方面,近代民主也不是对希腊的简单复制。当然,希腊的民主经验与传统对近代民主的塑形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归根究柢应是其不同于希腊民主的理念。贝格尔(Peter. L. Berger)说得对:制度文明仅仅是人的意义认同的“外在化”,是人将“自然的存在”“倾注”进现实世界的结果 。人的理念、人对意义的理解,对制度建构具有无可置疑的在先性,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注意。否则,恰如马克斯·伯所说,你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大体相同的经验环境里,历史会有大不相同的进路。这就显然意味着:倘近代民主与希腊不同,那根源便在二者所据以“外在化”的理念不同。
这就又回到了前方的论题。即:如果说民主同人性恶理念有关,那么这种人性恶便不是任何性恶论意义上的人性恶,而只能是基督教之所谓“原罪”。 “原罪”含意
对“原罪”前略已言及,其含意似可有三:(一)人背弃了上帝,即人违背了上帝的话:“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 ;(二)上帝是终极、绝对,是人这一相对存在物的创造者,人敢于不听上帝,便是自以为大,是罪恶的僭越;(三)人因自以为大,便要“像神一样”地“知善恶”,即以自己所以为的善恶为善恶,自己定善恶的尺度。例如,上帝并未对亚当说他是“赤身裸体”的,吃了“那棵树上的果子”后,亚当便说自己赤身裸体,并以为羞 。
而且,还有:“原罪”既为“原罪”,就在于人靠自己的力量不能从中摆脱出来,却总要固守着它。譬如:上帝是终极、绝对,人之“原罪”便在与上帝分裂,唯有复归于上帝,复归于终极、绝对,才可以得到拯救。可是,人是有限的具体存在物,他(她)如何做得到呢?并且,倘人试去这么做时,便立即又陷入“原罪”,因其竟妄图“像神一样”了。这个悖论(paradox)无论如何人也没有办法。又譬如“知善恶”,试想,人怎么才能放弃知善恶的心智诉求?如何才能做到无知无识?就连知道犯了“原罪”,也是一种“知”啊!既知,便依知而行,便以自己之所知为知,这不又是自以为大、自以为“像神一样”吗?这不意味着“那棵树”上的恶果已在人心中发芽生根拔之不去了吗?
也许人们会说:“原罪”为基督教之谬言,不信教者不信,与不信者无关。然而,不信者可真免么?譬如“自以为大”,中国人中有多少?老子:“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道德经》);荀子:人“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董子:“天地人,万物之本也”(《春秋繁露·立元神》);邵子:“是知人也者,物之至者也”(《皇极经世·观物内篇》)……再譬如“知善恶”,中国哲学所论更多,不遑多引,只需想起儒家《礼运》中“人者,天地之心也”、想起大儒王阳明的“人是天地之心……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传习录·下》),也便足够了。这不恰恰是“原罪”所指斥的吗?你可以说这不是“原罪”,但你决不可以说这不是罪之根源、不是万罪之基础、之本原!因为诸如此类的美化人的“内圣”的说辞所引出来的,是一人独裁专制的“外王”,它造成了多少罪恶灾难,使中国人至今还被其遗毒害得千辛万苦!前已言及,这类性善论、终极论,在逻辑上必然会导出专制。因为:既然,(一)人为终极,又绝对地性善,而人与人才情智能上又显然有高下优劣,那么,人之中便自然有集高优于一身的圣人。而(二)“圣人也者,人之至者也”(郡雍语)。又由于“天人合一”,圣人能参透“道心”,体证“天道”,于是,为“替天行道”。(三)圣人就变做“圣王”,就“惟辟作威,惟辟作福”起来,就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了——这类万罪之源或万罪之本原的东西,离“原罪”果然还很远吗?

“原罪”所需要的约束
然而,“原罪”却需要约束,信“原罪”的,也接受约束。因为依据《圣经》,人要摆脱“原罪”而得救需假外力,这外力即上帝。上帝以立约、以同人约法的方式来救人。从摩西十诫到耶稣对两大诫命(“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和“要爱人如己” )及其他诫命的重申,直至耶稣在十字架上流血与惨死,立约或约法的理念贯穿《圣经》始终。这约既彰显上帝对人的爱,要救人出罪获得新生,也显明了人之罪,显明了神对人立约的必要。并且,这约是神圣的,因为由上帝所立;这约法又是绝对约法,因为由上帝单方面与人立定,人无权更改,须绝对遵行,而信仰者也倾向赞美和遵行。例如,马克斯·韦伯指出:“清教徒最注重的是《旧约》里对行为之规范化、律法化的赞美,它把这誉为一切能博得上帝欢心的行为之共同标记” 。试想:民主理念的要义之一,不就是制度约束、法律约束吗?倘没有这种人必约束、约法神圣的《圣经》信仰,约束和法制的民主理念将其来何自?即使也可以设想它来自别处,但其令人敬畏、并从人内心深处召唤人、吸引人绝对服从的神圣力量,又将设想由谁来赋?为什么中国会成为“一个帝王具有绝对自由裁量权与恩宠的王国”?为什么“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所寻求的总是实质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 ?为什么就连普通国民至今还对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一类麻木不仁,消极地甚至积极地(涉及自己及亲朋时)接受之?根本的原因,不就在终极维度上认为人至大至尊至善?不就在于不承认在人之外或人之上另有终极者、神圣者存在,并且有权柄、有能力绝对约束人吗?不就在于国人心目中没有来自神圣者的绝对约法理念吗?于是,法律就一点也不神圣了,就无神圣品格了,人就可以便宜行事了——“义者,宜也”(孟子),有了“实质公道”,“形式法律”何必拘泥?
“原罪”理念与民主之关系
因此,拒绝“原理就无异于拒绝民主,不承认犯有“原罪”也就不可能建构民主。中国民主进程起步既晚,又步履维艰,从文化理念上看,便在于以儒道为主体的传统文化拒绝“原罪”,排斥《圣经》。
当然,人们很容易反驳说:拒绝“原罪”与《圣经》,照样可建构民主,例如日本。日本人“洋才和魂”,不在终极关怀上有所发改变,仅取民主制度之“用”,民主建设照样有长足的推进。
对此该怎么看呢?如果说民主理念与《圣经》确有渊源的话,那么,说清这个问题就显然是很重要的了。
在一定意义上,上述诘难也对。不少国家也的确是因为看到民主制度的功用——如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保持政府的效率与活力、对执政者的有效监督等——而开始民主化的。但关键的地方人们却大多忽视了:民主当然是很有用处的,但民主的用处说明了什么?正由于它用,才证明了其终极依据的合理性、证明了其宗教核准的真理性吗?从而,不是证明了给予它终极支持的宗教是拥有真理的吗?这样,合乎逻辑的结构不就该是:接受民主的功用,便要接受民主的终极真理,要接受《圣经》吗?它是民主的基础。否则,民主之大厦何以立牢?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一种东西,接受或拒绝它,不问它是真理抑或谬误,只问它是否有用,仿佛这种东西本身就拥有神奇的魔力,只用拜它即可,这显然是非科学的做法。“科学”,就不仅要问其然、视其用,而且要问其所以然,要考察其功用是由什么“原理”、什么“法则”带来的。很明显,那种实用的作法与“金牛犊崇拜”无异。只不过这里它崇拜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可曰“制度崇拜”吧。
勿庸烦琐地引证和说明,显然的,在国人的民主理念中,这种制度崇拜的东西可谓不少,它无疑是妨害国人认识《圣经》、推进民主建设的一大障碍,不可不细究。 人类文化之三大类型
在我看来,在终极维度具类文化大体可有三种类型。
一、希腊型:人——自然崇拜。即:世界的终极基础是自然本身,人作为自然物、作为自然之一部分,享有终极之尊。
二、希柏来型:神——上帝崇拜。即:世界的终极基础是上帝耶和华(依旧译),他绝对超越于世界之上,世界仅仅是他的造物。
三、中国型:物——社会(社会制度、秩序)崇拜。即:世界的终极基础是某种秩序或所谓道。它既是自然物,如儒家的“天”,道家的“道” ,颇像(而又不是)希腊人——自然崇拜中的自然,又是超自然的神,颇像(而又不是)神——上帝崇拜中的上帝。易言之,它以生殖隐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原型(孔子之“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及其“孝悌”说,老子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及其“谷神”、“玄牝”说),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宗法制度,或马克斯·韦伯所谓中国家产制,则是其具体而神圣的体现。
在我看来,此三种类型的终极理念,唯前两种能(一)自然相互结合,并且,(二)自然走向民主。
先说自然相互结合。
人——自然崇拜将自然当成终极,人的自然本能、人的实存(existence)被神圣人经。然而,如果实存成了人的终极关怀,那么,便终有一天人们会发现那是一种谬误。因为,人生命有限,时间会很快将人引向死亡的边缘,而对再不会复活的一堆白骨,对自然、对个人的终极信心会荡然无存。这时,人很自然地会生出对空间自然物的终极性的怀疑。于是超越了自然物,超越了空间性的终极——任何自然或现实性的事物,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都是空间性的存在物。在此意义上,保罗·蒂利希称视具体存在物为终极的希腊“奥林匹斯诸神是空间神”、“空间诸神”,而《圣经》中超越了任何事物的上帝则为“时间神”、“时间上帝” ——才能够显现出来,才能够成为人的实存认同。前述希腊哲学的困境就表明了希腊人——自然崇拜的幻灭,从而为接纳上帝之莅临打扫净了殿堂 。而充满了绝望感(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欧里庇得斯的《特洛亚妇女》和罪恶感(尤如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的后斯希腊悲剧,更是引导希腊人走向上帝的先知预言,因那种预定的、无可逃避的罪的意识,同《圣经》之“原罪”几乎右合符节 。诚然,“原罪”由造物主上帝所昭明,希腊诸神只是自然物的神化,同上帝恰相对立。量如果没有对神化之自然物的幻灭、没有对造物主上帝的某种体悟,则俄狄浦斯主那种罪感何以产生呢?
这便说到了所谓“自然走向民主”的问题。倘近代民主理念的前提是“原罪”那么,前已谈到:就希腊言,它已在某种程度上为希腊人所意识;就希伯来言,其本存在。这样,当“两希”结合而化生基督教为西方人的终极信仰时,当人们开始依着上帝的要求“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动” 时,就不会将无上的权威授予任何人。因依《圣经》,无上权威只属上帝,被造物人都是一样的罪人。从理念上看,这是民主制度原创自西方而不是东方的根本原因吧。
显然,中国型的物——社会崇拜,决不可能自然自发地走向民主,因其不能引导人知“原罪”。希腊型的人——自然崇拜能够,是因为在那里被奉为终极的,是有着自然血之躯的、作为个体的人,而死亡不难将个人显明为一种无足轻重的个别存在物,不难将人的伪终极性显露无遗。因死亡表明:个人的生命太有限、太短暂了。然而,物——社会崇拜奉为终极的,却不是有生命的个体的人,而是无生命的、非人的东西:社会。这样,个人生命死亡便不会暴露社会的伪终极性,因个人之死不会带来社会之死:个人虽死,社会仍在。这种对个人生命的优势,却恰恰营造出社会永世长存的假相,强化了社会作为世界终极的地位和尊严。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全部生存关怀,就只能是如何向社会认同,如何取得社会的认可——社会乃终极之所在,故唯有此认同与认可才能使人的生存有意义。在这里,生存的终极诉求便是对种种社会制度规范,由所谓“知之”、“好之”、进而“乐之”,达至“从心所欲,不逾规矩”(孔子)的“圣人”境界。个人诚然有死,但由于生前如此这般地“参”(“参天地,赞化育”)与了神圣的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活动,人便成了圣人了,死而不朽——这当是孔子“不知生,焉知死”的真义吧!这也是中国人的可悲之一:他(她)的生已被社会占去了,他(她)的死也不属于他(她),不值得提,不值得想,也被占了去,他(她)“无私奉献”给社会、奉献给物——社会崇拜的偶像了。
不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原罪”不可能被体知、被接受。体知接受“原罪”的前提,是先要见出不论任何空间事物倘要做终极便都是伪终极,而物——社会崇拜的偶像(社会)却因其没有生命、不会像个人那样死去,从而将其伪终极性严严实实遮蔽了。这就是中国封建专制长寿的秘密吧!
然而,物——社会崇拜能从自身内部根绝可能将其颠覆的力量产生出来,却无法避免这种力量从外部侵入。因为空间终极之为空间终极,依保罗·蒂利希就在于它不过是对某种事物、某一现实空间的绝对化、无限化而已。但是,任何这样的事物或空间却都是有限的、相对的。这样,当某种东西可以“闭关锁国”时,它在“国内”就可称王称霸,自封世界之终极。而一旦时间之流将新的东西、新的空间带至其旁,一旦有新的空间无法排拒地在它身旁出现时,它的终极权威便受到挑战,开始动摇,被推进倾覆之途。于是,就中国而言,从“有明之中叶”、历“清之初世”、“清之中世”、“清之末季”、“民国初元”,到标举“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 的五四新文化运动,那种以“天”、“道”为终极的物——社会崇拜,就无奈地日渐衰落下去。终于封建专制崩溃,民主建设起步。

民主建设的起步为何没有激发起对基督教的关注
这便谈到一个极其意味深长的问题:民主建设的起步并没有立刻激发起对基督教、对《圣经》的热情与关注,没有带来对“原罪”的体识,发生的倒是对个人力量、个人尊严的推崇,是个人感性生命的解放。个人、感性,成了引导中国文化转型的旗帜。民主理念源出于基督教,民主建设激发起来的却是人——自然崇拜式的异教热情。而对基督教,更多的却是拒斥。例如陈独秀,一边大声疾呼“自由、平等、独立”等“伦理的觉悟”,视其为“共和立宪制”的“原则”(其实也就是前述所谓的政治理念的伦理核准),但一边又断言:“一切宗教,都是一种骗人的偶像……耶和华上帝也是骗人的……都应该破坏!” 。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似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中国型的物——社会崇拜所刻划的,是一种非人的终极,一种非人的终极关怀,它将人异化为物、为非人。
勿庸赘言,希腊型的人——自然崇拜所崇拜的是人(个人),是以人(个人)为终极。如果说它错了,是因为它表面上似乎把人抬举极高,但实际上却贬低了人。人之上还有上帝。承认上帝、归依上帝,也就是引导人向上帝提升,向更高更大处提升。而以人(个人)为终极,就断了人的上升之途了。人是有限的,以人为终极,人难免终有一天会走到尽头,走到绝境——于是雅典没落,希腊城邦民主瓦解。但人至绝境,又必呼救,向自身以外的更高的存在敞开。于是,有“两希”结合,在对奥林匹斯诸神、对人——自然崇拜的信念破灭之后,西方人直接走向了上帝,走向了基督。
然而,倘说人——自然崇拜与上帝相隔有一层、有一步之遥,那么,物——社会崇拜与上帝则隔有两层、两步。走向上帝的人(个人)的选择,以个人为终极使人赋有自由选择之权力,并赋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但物——社会崇拜以社会或“家族”为本位(陈独秀),人(个人)不是人(个人),仅是社会或家族的附庸,是“家产制”的附属物,是特定社会制度、秩序之牢中的囚犯,他(她)根本没有自己的人权——个人权,没有个人独立与自由,只是可怜的活物而已。因此,当专制动摇,物——社会崇拜瓦解之际,人先体味到的,必是枷锁解除的轻松,是人复归为人(个人)的欣悦,人首先“觉悟”并要求的,也必是“个人本位”(陈独秀)了。这是陈独秀称自由平等独立等“伦理的觉悟”为“最后之觉悟”的原因,也是历史进至八十年代围绕个人与社会、感性与理性之争而有轩然大波的原因吧。
二、民主制度不仅仅只消极地约束人的罪性,而且积极彰显人的神性,给了人最大限度地展现自己本质力量的自由。
正像希腊哲学(如柏拉图)是一种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哲学一样,希腊的人——自然崇拜所刻划的也是一种本质主义的终极关怀,即把所谓“人所固有”的自然力量与潜能视为神圣。《圣经》一方面反对这种本质主义,反对对人的任何绝对化,将这种企图与做法视之为罪——这表现在民主理念上,即剥夺任何人的至尊地位,反对任何人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另一方面,《圣经》又以神“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并且“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 的信仰,在新的维度重新赋予了人的自然生命以神性,给了人像歌德的浮士德那样自我表现的自由。艾略特也引同一本书中说:“自然的生活与超自然的生活彼此相符合”,并由此而为被人视为“淫秽”的劳伦斯(D.H. Lawrence)作“解释和辩护” ——这表现在民主理念上,即给予每一个人充分表达、表现自己的自由,要求 “多数保护少数”。显然的,由于神——上帝崇拜(确切说,应为“神——上帝信仰”)与人——自然崇拜之间存有这样的联系,就使国人既能接受由基督教《圣经》所从出的民主,又在终极关怀上向个人本位、自由平等一类异教理念认同,而不感觉有何心理障碍了。的确,在视个人自由独立平等之权为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上,民主理念与人——自然崇拜的异教信念是颇为相似的。
三、然而,国人却没有看到:异教的个人神圣是个人自己,而《圣经》中的个人神圣则由上帝所赋。克尔凯郭尔十分深刻地指出,上帝使亚伯拉罕以独生子献祭的故事所表明的就是上帝已然赋予了每一个人像上帝那样的绝对权力,使“作为个体的个人处于与绝对的绝对关系之中” ,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获有双身对抗整个世界的权力,使每一个人都可能会奔涌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激情。在这里,上帝激发了人对绝对的信仰,点燃了人敢于反叛破坏任何似乎不可反叛破坏的制度或秩序的激情:“信仰就是激情” 。但这里发生的个人以绝对和神圣自命,所生发的个人对自己的绝对而神圣的信心,却以上帝为前提,以个人对上帝的绝对顺从(如亚伯拉罕)为前提,与异教式的人自以为大有根本不同。并且,另一方面,上帝不仅要求人绝对顺从上帝、爱上帝,而且,还同时要求人要“爱人如己”,要能像上帝“道成肉身”惨死在十字架上一样“为朋友舍命”。这条诫命更使基督教同异教明显区别开来。因此,对于信上帝的人来说,他视上帝为绝对自为神圣,只会发生在他发现世界同上帝拉开了距离或世界背离了上帝的时候,只会发生在他发现世界试图篡夺上帝的绝对权力的时候。而在这样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然置身于一种要求绝对权力的世界之包围中了,他的有限的自由正被要求无限权力的世界所吞没、所剥夺。于是,在这时,对上帝的绝对顺从使他起而以绝对自命,以维护上帝的绝对尊严,并从而维护自己有限的自由不被邪恶的、背离了上帝的世界所剥夺。他是如此珍视他的有限的自由,视他的自由如此神圣,因为他的自由乃上帝所赠;他必须维护这有限自由,即使他为此得冒与世界对抗的风险。因为唯维护了他的有限自由,他才得维护上帝的无限荣耀。所以他是一定要维护他的自由的,那是他的天职(Calling)——试想:一个人有了如此的信心,如此的信念,他怎么可能不去努力建立一种社会制度,以保证他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宗教信仰并不直接就是政治理念,从《圣经》到民主,其间还需中介,还要有一段复杂的、也许是一时还难说清的路途。但民主的理念一定会由之产生、由之形塑(shaping)则毫无疑义:上帝不仅是至真,而且是至善;上帝不仅拯救人的灵魂,而且拯救人的肉体;上帝不仅启示人仰望天国,而且启示人俯身劳作;虽然上帝没有应许人在地上把天国建造起来,但上帝的应许保证人一步步渐向天国走近!因此,人怎么不努力建立一种制度,以借之绝对地保障他的有限而相对的自由呢?

专制被民主制打败了?
这一点怎能会很轻松、很容易地为国人所知晓呢?我们抛弃了封建专制,接受了民主,因为专制被民主制(外来的)打败了,专制未能使“国富民强”,不如外边的民主制有力有“用”了;我们抛弃了宗法纲常,接受了独立自由平等,因为前者只与专制吻合,只是专制的伦理道德,后者才与民主相合,才为民主提供道德的、伦理的核准。但是,我们没有抛弃物——社会崇拜,没有抛弃儒家道家的天道终极观。因此,我们觉得有了民主制度就有了一切民主的好处和用处,觉得有了自由平等独立的“伦理的觉悟”就是“最后的觉悟”了。然而,我们没有、并且似乎也不愿想到伦理又必须宗教来核准,没有、并且似乎也不愿想到儒家那套伦理纲常不仅与民主不相容,而且与神——上帝信仰更不相容,没有、并且似乎也不愿想到要拔除儒家伦理,就必须拔除儒家的终极关怀,拔除天(儒)道(道)之说,因后者乃前者的根基;并且,我们没有、也似乎不愿想到,只接受自由平等而不接受《圣经》、不接受上帝,自由平等独立之根基何在?而且,没有了上帝的自由、独立、平等、又意味着什么?陀斯妥耶夫斯基的小说不是这样提问过了吗?希特勒的帝国不也算是已回答了吗?还必须说:我们没有、并且似乎也不愿想到,没有对上帝的信仰,没有亚伯拉罕般因信仰而敢与世界对抗的激情和勇气,人们追求民主的内心动力何来?民主值得追求不是因为自由值得追求、而民主保障了自由吗?但什么使自由值得追求呢?归根究柢,不是因为自由保障了人对上帝的信仰,而上帝给了人不受任何凡俗之物限制的自由、给了人超越任何世俗空间的终极关怀吗?否则,有什么世俗理由——譬如,某种利益——使人一定要自由呢?自由倒可能使丧失些什么利益呢?学者们对民众目前普遍的政治冷漠多抱乐观态度,道理诚然有,但“辩证地看”,不亦堪忧乎?

没有上帝信仰,民主制度虚有其表
而且,还要强调指出:没有上帝信仰,或遗忘了、偏离了这信仰,即使民主制度已然确立,也会徒有其表,会变为艾略特所谓“极权主义的民主”。艾略特深刻而精辟的说: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制度中的人们却会对纳粹德国奉行绥靖政策,会对极权国家的某种效率产生羡慕之情,会同纳粹德国一样以追功逐利的物质主义为行动目标,甚至会以所谓民主的方式剥夺人的自由。例如,可能会以“人口减少”为理由,“通过立法来实行强迫生育” 。我想,还可以补充说:在二次大战后亚洲出现的某些民主国家的物质主义政策中,艾略特被一次次证明是对的。 信仰上帝是民主理念的灵魂
由此看来,信仰上帝是民主理念的灵魂,是它的生命。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民主理念不是意识形态,民主制度也不需要某种意识形态的理念来为它的合理性辩护,更不需求助于意识形态的暴力,来将春仅仅“看似合理” 的秩序,刻化为绝对不可置疑的秩序。那是专制制度的惯用伎俩。譬如,可以以神圣的名义——如“天”、“道”等——宣布自己“受命于天”,也可以以世俗的名义——如“客观规律”、“必然法则”等——宣布自己顺乎历史潮流。不,相反,民主的存在恰是否定这样的意识形态。并且,一旦它也试图半自己意识形态化,试图以与权力相结合的语言暴力来为自己黄袍加身、戴上至尊之冠冕时,它也先就丧失了其借以安身立命的宗教核准或终极核准。因为依《圣经》,唯上帝至尊,上帝之外,一切都可质疑都不拥有语言霸权。倘说有语言霸权,说语言神圣,那么,它们属于每一个人。因为依《圣经》,上帝是以语言,以“说”的方式创世的,语言或说的神圣性一概由上帝而来,而上帝也明确地赋予了人自由地言说的神圣权力;上帝将他所造的飞禽走兽“都带到了那人面前看他叫什么。那人怎样叫各样的活物,那就是它的名字。那人便给一切畜牲、和空中飞鸟、野地走兽都起了名” 。这就意味着:人想怎么说,就可怎么说,自由言说的权柄已然由上帝赋与,人岂可夺?言论自由,应是《圣经》给予人类的奇迹般可赞美的馈赠。
圣经祛除了世界的鬼魅
还要看到:民主理念所以不是意识形态,言论自由所以能够实现,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即《圣经》祛除了世界的鬼魅,从而像现象学所谓“还原”那样,使世界“回到”了世界本身。《圣经》以前的世界是鬼魅世界,由各种鬼魅所统治。从希腊诸神、诸哲学家,到中国女娲伏义、老子孔子,都是这样的魑魅魍魉,因他们都是将空间事物绝对化、终极化的,都奉凡俗为神圣。从神的诫律到理论学说,从各类德能不同的神魔精怪,到“水”(泰勒斯)、“理念”(柏拉图)、“四因”(亚里士多德)、“天”(孔子)、“道”(老子),以及被十七世纪科学家们所批判的“形式”、“本性”、“自然”、“力”、“物质” ……都是试图使具体东西终极化、绝对化的意识形态,都是试图化俗为圣的咒语。凭着这样的意识形态、、这样的咒语,世界被划出了一个又一个语言禁区,从而使各样的伪终极、各式鬼魅提堂而皇之地君临天下。只有《圣经》才第一次除了鬼魅,解除了咒语。从此,任何物都不过是一物,谁也不比谁神圣尊贵,从此,人可以对任何事物随意言说,再不用害怕会独犯了什么符咒遭到伤害。因为物只不过是物,本无符咒,它欣然向人敞开,随时准备承纳人的言说:人怎样命名它,它就怎样被命名,人的命名即它的名。
显然,当鬼魅及其符咒或“意识形态”被祛除之后,人与世界的关系便成了彻底的理性关系,所谓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认识世界才有了可能,“科学无禁区”才有了可能,民主制度也才得以成为理性化的社会制度,像马克斯·韦伯所谓资本主义作为理性化的经济制度一样。这不仅是说民主制度拥有一磁疗合乎理性的规则,保证了“费厄泼赖”(fairplay)的政治运作的实施,更重要的是言论自由保证了人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真理,最大限度地排除个人与集团的狭隘的私利对社会事务的干扰,从而使个人及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理性的基础上,成为真正的事业关系,就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乃一种事业关系——马克斯·韦伯已在他出色的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中国宗教:儒教与道教》中很好地指明了这一点。
必须强调:人与世界的理性关系,只有在祛除了鬼魅、祛除了语言的意识形态色彩及其言说垄断之后,方可建立,尤其后一条更重要。仅仅祛除鬼魅,人与世界的理性关系、理性化的社会机制仍旧不能建立。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还完全可能拿出所谓“不可辩驳”的理由宣布他已然发现了“客观真理”,从而以真理的名义剥夺他人探问真理的权力。唯有既祛除鬼魅也祛除语言垄断、祛除语言的意识形态幻相,才能彻底祛除伪终极的一切藏身之所,才能杜绝任何伪终极偶像借尸还魂的可能:语言无禁区、言说无禁区,才能保证科学无禁区、理性无禁区。譬如:五四以后,科学神圣,但“文革”惨剧却能由被宣布为科学得无以复加的理论学说所酿成。没有言说神圣,怎么保证科学神圣?
然而,没有《圣经》,谁保证言说神圣?无言说神圣则不祛除鬼魅、瓦解伪终极,于是就不能建成民主!

对圣经的觉悟
因上述之故,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七十八周年以后,在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发表八十一周年以后,现在,我想说:仅仅“拥护那德莫克拉西(Democrac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我们还不能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民主(以及科学)。为此,我想还得拥护上帝。拥护那“古德”(God)先生。我要说,在有了自由独立平等的“伦理的觉悟”之后,还要基督教的觉悟,要有《圣经》的觉悟。这套用了陈独秀先生的说话,就是:吾敢断言曰,《圣经》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之后的觉悟!
我期待这样的觉悟。我对此也有信心。朋友们,大家来为这事努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