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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党主立宪制--答邸乘光同志
刘大生
邸乘光同志在《"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刊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11期。以下简称"错文")一文中,对拙作《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刊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 期,以下简称"拙论一")提出了一系列反驳性意见。现就"错文"的驳论答复如下,以期讨论的深入。
一、答谢
1、"拙论一"将各政党都有权独立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误认为有权独立推荐"人大代表"。"错文"对这一错误作了纠正。对此,笔者向邸乘光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2、"拙论一"中说"党的章程具有宪法意义"。"错文"对这一观点的反驳使笔者意识到这句话没有解释清楚,让人产生了误解,这暴露了笔者在学风上的不够严谨。这一点也要对邸乘光同志表示感谢。(笔者的本义是:法定的执政党的章程具有宪法意义。"拙论一"中疏忽了"法定的执政"这一定语。)
3、 为了感谢邸乘光同志的正确批评,笔者在这里也想帮助他纠正"错文"中的一个明显的失误。"错文"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它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创制权"等等。这里犯了一个明显的语法错误:主语"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表语指"最高权力机�"等,这等于说"制度是机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创制权"。希望邸乘光同志能愉快地改正这个小小的语法错误。
二、答问
1、"错文"问:"不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掌握或领导国家政权的政党,无不拥有按照自己所遵循的阶级意志制定整个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的权力。而在实行政党政治原则的大多数国家中,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也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如果按照'刘文'(指"拙论一"--引者注)的观点,实行政党政治原则的大多数国家,包括像英国这样的典型的君主立宪国家,岂不都成为'党主政体与民主政体混合'的'党主立宪政体'的国家了吗?"
答:不是。因为"党主立宪政体"有三个基本特征:①执政党是法定的而不是竞选上台的。②执政党有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而非仅仅有制定大政方针的权利。同时,执政党可以依法部分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③执政党受民选的代表机关(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而不能不受制约。前二者是党主立宪制政体与多党制政体(包括君主立宪制多党政体和民主共和制多党政体)的主要区别,第三者是党主立宪制政体与党主制政体的主要区别。英国以及其他一些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法定的执政党,只有非法定的执政党,并且这些非法定的执政党仅有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而无指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所以,包括英国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实行政党政治原则的国家不是党主立宪制,而是多党共和制。
2、 "错文"问: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那么,在我国实行"党主立宪制""又该是谁与谁的妥协呢?"
答: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它同人民大众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根本利益的一致不等于说就没有任何矛盾,事物总是通过矛盾相互联系的,不承认矛盾的观点不是辨证法的观点。既然党和人民群众在非根本问题上存在矛盾,既然这种矛盾是非根本性的矛盾,为什么不寻求一种妥协的方法呢?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尚能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而寻求妥协,为什么根本利益一致的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其他劳动阶级之间就不能寻求妥协呢?难道非要用对抗的方法解决这种矛盾不可吗?妥协就是合作,难道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不应该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吗?党主立宪制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广大群众在政治上的妥协与合作的最合适的法律形式。
3、"错文"问:难道要"让共产党当我们国家的最高首脑吗�"
答:基本上是这样。笔者在一些学术会议上曾多次呼吁:宪法应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法定的国家集体元首,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制约国家元首的形式和程序。在"拙论一"中,由于受篇幅的限制,这个问题没有展开论述,只说党组织和人大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但是,"拙论一"中引用的蔡振帮同志的文章对这一问题(即权力划分)的说明是比较明确的。
4、"错文"问:"党政分开真的会出现悖论"吗?
答:是的,党政分开会出现悖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如此,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笔者在"拙论一"中关于悖论的推论是无可辩驳的�"错文"对这一悖论的反驳本身就又是一个悖论。"错文"一方面说:"即使其他政党的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多一些,也不会导致多党制,因为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但另一方面,"错文"又极力反对"各党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法定化"。这就是悖论。既然共产党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不能法定化,共产党又何以称为"法定的执政党"呢?看来,"错文"不仅没有驳倒"拙论一"中的悖论,反而证明了那个悖论的存在。
三、答辩
1、"深圳的例子"不是以偏概全,而是画龙点睛。
"错文"认为,深圳市在建市十年仍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未开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并没有成为政治特区,这不能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以往可有可无。正是"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成了深圳没有成为政治特区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因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对深圳还是有效力的,深圳还是要执行的(除有法律规定它可以不执行的外)"。所以,举深圳的例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以往可有可无,是"以偏概全"。
笔者以为,"错文"在这里犯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错误。众所周知,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核心内容。既然深圳没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说明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核心内容在深圳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哪怕是形式上的贯彻也没有。既然宪法的核心内容在深圳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又怎能说宪法是使深圳没有变成政治特区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深圳没有人大制度没有使深圳变成像香港那样的政治特区,这说明,其他省市如果没有人大制度,也不会成为政治特区。见一斑略知全豹。所以,"拙论一"举深圳的例子说明人大制度在以往可有可无,绝不是什么"以偏概全",而恰恰是画龙点睛。
2、"文革的例子"又能说明什么?
"错文"在反驳了"深圳的例子"后,举了"文革的例子",说在"文革"期间,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由此可以证明,在历史上,人大制度的有无是非常非常之重要的。
笔者以为,"错文"在这里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众所周知,不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才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而是因为发生了"文化大革崐命"才使得本来可有可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轻易地被"文化大革命"破坏了呢?正是因为这个制度本身是可有可无的。为什么我国的军事制度没有遭受"文革"的严重破坏(至少没有被破坏到像人大制度那样严重的程度)呢?因为我国的军事制度不是可有可无的。为什么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度没有遭�"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至少没有被破坏到像人大制度那样严重的程度)呢?因为当时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度不是可有可无的。为什么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没有被"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至少没有被破坏到像人大制度那样严重的程度)呢?因为这个制度不是可有可无的。
"文革"期间,我国的政体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极端党主制(个别混乱的月份除外)。这一点,笔者在拙著《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中做过很详细的论述,在"拙论一"中也曾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3、"错文"中的同义反复。
"错文"在反驳"党主立宪制"基本原理的时候,其方法是同义反复的方法,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例一:"党主立宪制"理论认为,"宪法可以授予党一部分国家权力"。"错文"反驳说:"这本身就是与我国的现行宪法相违背的"。
如果"错文"中的这一驳论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谁也无权建议修改宪法了。比如,谁如果建议将国务院的任期从五年改为七年,我们就可以反驳说:"这个建议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宪法规定国务院的任期是五年"。--很显然,这种同义反复式的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例二:"拙论一"指出,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认为党和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所以不能以党代政。而党主立宪制理论认为,这种传统的原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应当修正为:"党不能包揽国家全部事务,但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错文"在反驳党"可以包办部分国家事务"的论点时指出:"从理论上讲,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以党代政混淆了党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从实践上看,我国数十年的经验证明,以党代政的弊端甚多"。
笔者以为,这里仍然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不难看出:
"拙论一"的立论公式是:某些传统的理论不行了,应该修正。
"错文"的驳论公式是:某些不行了的传统理论不能修正,因为修正的结果会违反传统理论。--这不是同义反复又是什么呢?
"拙论一"的立论公式是:我国数十年的实践证明,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全部的以党代政的做法弊端甚多。因此,应当将此改革为"部分的、有法律依据的以党代政"。
"错文"的驳论公式是:不能将全部的无法律依据的以党代政改革为部分的有法律依据的以党代政,因为实践证明以党代政弊端甚多。--这就不仅是同义反复了,恐怕还有混淆概念之嫌:部分同全部相混淆,有法律依据与无法律依据相混淆。
4、"错文"中的无的放矢。
列宁说过�"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毛泽东说过:"一切主要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笔者在"拙论一"中借用了这两段话,并且指出:"新中国建国四十年来的历史完全实践了列宁和毛泽东的这些思想"。
为了反驳上述这一结论,"错文"对上述两段语录的背景做了解释,并且引用了列宁的另一条关于党政分工的语录和邓小平同志的一条关于党政分工的语录,试图证明"拙论一"的作者没有全面地、准确地把握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体系中关于党政分工的思想。
笔者以为,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无的放矢。因为:第一�"拙论一"的作者并未标榜自己的理论是对列宁、毛泽东关于党政关系的思想的准确把握,引用两段语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给自己壮胆。第二,在引用那两段语录时,笔者很清楚,列宁和毛泽东在其他场合就党政关系问题也讲过不同的话。第三,笔者的目的是要论证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要回答"为什么",也不是要证明将来"应该如何"。难道"新中国建国四十年来的历史完全实践了列宁和毛泽东的这些思想"这一结论不符合历史事实吗?如果"错文"认为这一判断不符合历史事实,就应当用事实来反驳。列宁的关于党政分工的语录引用再多又有什么用呢?能驳倒上述结论吗?不能,因为列宁关于党政分工的思想并没有变成中国的四十年实践。
5、"将错就错"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错文"在结论部分说:"所谓的'党主立宪制'绝不是什么合适政体,而只不过是对现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不正常党政关系的一种'妥协',是'将错就错'"。
笔者以为,"将错就错"不一定就是错误的选择。
从理论上看,任何错误的产生,都有一些合理的原因,所以对错误不宜采取绝对否定的态度。况且,有些错误造成的客观后果是不能完全挽回的。因此,必须面对现实,事实求是。
从实践上看,难道能够长期存在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做法就没有一点合理性吗?难道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这种"不正常的党政关系"到理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现就不需要一种过渡形式和一个过渡阶段吗?
四、求答
最后,笔者想就党政关系的理论提几个实际问题,求教于邸乘光同志以及理论界诸同仁。
1、在现行的法律和理论框架中,如果全国人大产生的国家军委主席与中共中央产生的军委主席不是一个人,那么,几百万军队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究竟归哪一个军委主席来统率?
2、"错文"指出:"即使其他政党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多一些,也不会导致多党�"。但是,如果这个比例不是"多一些",而是"多得多",超过百分之五十,那有该怎么办呢?比如,如果在某一个县里,共产党员在县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那么这个县的国家机关还要不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呢?同时,这个县里的共产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党校的教育经费还要不要由县财政拨款呢?为什么?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刘大生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