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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来梵:中日宪法学学者的不同特色

行政法论坛

 

 

  根据以上的评介,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再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个结晶,《现代中国宪法论》并没有把两国学者的学术见解不加分别地熔为一炉。同时,本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中日两国学者之间泾渭分明的研究特色,体现和折射了他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使我们从一个具体的截面上确切的领略到了当代中日两国宪法学在研究具体方法上存在的差别。以下,让我们以这本论著为素材,通过考察中日两国学者各自的研究特色,来展开探讨宪法学具体方法的问题。

 

  (一)我国宪法学者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我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国外读者的一部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专著。基于这种特定的学术性质,可以看出,作为被认为具有一定官方色彩的中国宪法理论代言人之一,王叔文教授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他的论述部分,充分地体现了这个特征。比如,他所撰写的《社会主义人权》这一章,其基调与当年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基本一致,完全也可以直接成为政府《人权白皮书》的又一份底稿。它似乎力图使日本读者深信:中国的人权现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了。

 

  与中国学者的这种倾向相反,日本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则往往存在着那种对权力的怀疑的深沉理念,所以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火田中和夫教授对中国人大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城乡代表比例差额问题的探讨,西村幸次郎教授对当今中国人权理论及现状等问题的研究,都显示出他们高度关切宪法现实的倾向。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对被认为对最敏感的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许多日本学者也似乎能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科学态度,力图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特别在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中,他们往往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各位日本学者的论述,也均体现了这样的特色。

 

  其实,日本学者的这种学术风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许多日本学者即对以H·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情有独钟。而当代日本著名宪法学家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宪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提及到方法论的依据。如前所述,他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乃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做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地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阙的课题。他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主要课题乃在于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现象,获取对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现象的那种符合规律性的认识或整合性(或曰整序性的、体系性)的认识,其终极的课题则在于追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与日本的宪法学理论适成鲜明的对照。最典型的就是,曾几何时,一些中国宪法学家还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比较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这种研究的立场,往往促使中国宪法学家把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作为一种预定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问题意识之中,在逻辑关系上自然对其结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然,在对本国法律的研究中,许多日本学者也不乏采用实用法学的方法,对各国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作出优劣、是非的价值判断,但多是批评本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弱点,一般也很少刻意把某种单纯的法律问题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的优越性联系起来论述。

 

  (二)中国宪法学者比较重视直接提出结论,其论点集约、绸密而又明确。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说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力图通过比较周密的论述,去严谨地揭示某个理论。

 

  作为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法学理论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也非常鲜明地展示出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比如同样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王叔文教授一般倾向首先提出论点,然后分点加以论述,在论证过程中,又推出小论点,但并不屑于事无巨细地加以展开论述。显然,这种风格其实也可见诸其他许多中国宪法学者的著述之中。与此不同,日本学者在此方面则无该种倾向。比如从这上一节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出,钿中和夫教授的论述就没有这种特点。

 

  中日两国宪法学者在这一点上所形成的不同特色,也与中国法学家比较喜欢应用演绎法,而日本学者则似乎比较擅长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关。只是在现实中,有些中国学者在研究著述中论点过于集约、绸密,往往不免导致产生结论大于论证的倾向。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赖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做出贡献。而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仅仅用论述的展开来吸收或涵盖自己见解的话,那么多会使人对他们的见解产生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感觉。当然,文如其人,许多日本学者的论文往往回避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结论,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来揭示结论,这与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暧昧性(可理解为委婉、含蓄)不无干系。而当代中国学者如果也应用这种方法的话,那么,上述的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研究中所呈示的第一个不同特色,就会趋于消失。也就是说:日本人在论述中的隐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

 

  与中日两国学者在这点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联系的还有: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学者所设定的课题则相对较小。换言之,中国学者偏向于追求宏观研究,日本学者则擅长微观分析。在大致等量的论述幅度中,日本学者往往集中地探讨一个小巧玲珑问题,其论证绵密、精细、充分,而中国学者则往往在一个庞然大物的课题上天马行空。前者往往会被视为小气巴巴,后者则容易流于泛泛之谈。

 

  (三)中国学者往往直接引述法律条文来作为论述法律现实的依据,日本学者则重视分析具体的宪法规范的内涵结构、适用范围、效力方式以及其他规范的关系构图,并检证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实态,乃至探讨其成立或变迁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以上述《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为例,王叔文教授即主要通过详尽地列举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论述中国人权制度的优越性以及人权保障的完善性,而对于这些有关人权规定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是否真的得到实施,其实施的现状又如何,则基本上不予展开论述。与此相反,同样论述中国的人权问题,西村幸次郎教授则主要检证中国在世诗人权保障中的现状,并分析到中国社会确立的困难性的特质与现实,试图揭示(其实是暗示)中国人权保障制度上所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个问题的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背景。

 

  其实,大致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大部分的中国法律专家也曾具有当今中国学者的那种倾向。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多认为这是一种应该得到克服的倾向。著名的中国法律专家浅并敦教授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即曾指出:当时,日本的中国法律研究的问题在于,徒有过剩的意识形态以及主观臆断的理念,缺乏对客观事实的检证。有鉴于此,他们对过去的研究做出了深刻的反省,认为至今为止对中国学者的高论往往囫囵吞枣,丧失了具体分析的视角,而当时堪称绝望的资料不足的客观现状,也在无形中助长了那种非实证性研究的蔓延

 

  毋庸讳言,日本学者对自己研究的这一点反省,反过来对中国法学家改变当今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未必不无深刻的启示意义。

 

  (四)中国学者倾向于独立研究,重视突出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学术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累积性。作一个也许是跛脚的比喻,便可以说:在对同一课题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像是在进行接力跑,而中国学者则彼此反复在一个起点上起跑。

 

  有趣地体现了两国学者在这方面上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的是:在长期一段时期内,中国学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或论著时,除了引用马列经典之外,一般不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而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则往往大量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并加以认真的注释。如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王叔文教授的三章专论之后均不设置一项脚注;而仅仅只撰写一章,钿中和夫教授就应用了六项很有价值的注释,西村幸次郎教授所应用的注释更多达四十项。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说重视引述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吸收乃体现了他们那种团队主义精神的话,那么可以说,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并加以注释的方法则完全体现了个人主义的精神。因为对其他学者的学术观点加以注释,往往表明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自然首先就对其研究结论和学术观点作出负责。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表明日本学者缺少个人的独立见解。这一直率的推断,也许可能会戳到部分日本学者的痛处。但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引述并检证他人的学术观点,可以使自己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引述和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技术规范中的一个最基本要求。

 

  就《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来说,比如钿中和夫教授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雅各宾宪法国民公会形态具有沿承关系的见解,其实就是在吸收了由甬口阳一教授、杉原泰雄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旅学法国出身的日本宪法学家对主权论研究中所积累的卓越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突破的结论,而杉原泰雄教授在有关主权理论的研究中所留下的卷轶浩繁的著述本身,也是在应用了法国宪法现象的素材并在吸收了法国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所取得了的成果,与当代法国的有关宪法理论相比,这些成果甚至被认为已经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程度。而如前所述,王叔文教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章中之所以没有论及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中所出现的崭新的学术动向和成果,究其研究方法上的原因,可能因为他不重视引用和注释。本来,他在介绍中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为我们提供了高屋建瓴的视野,若加上这方面的概观和论述,读者便可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作为一位资深的学者,如果王叔文教授不拘一家之言,那么就不能排除他在研究中会得到更加突破的可能性。

 

  反观日本学者,他们除了引证他人的学术观点之瓦,还非常重视引用其他的实证材料,这本来都是实证主义以及文献学研究方法的重要要求。为此,不仅日本学者,其他欧美各国的学者都非常重视旁征博引。平心而论,目前一批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国内学者也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日本学者的著述中,注释的应用范围并非与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和其他实证资料的方法完全对称的,有时他们干脆就应用注释来直接补助论述的展开,使注释发挥了附论的功能。因此,对日本学者来说,注释,往往是他们论文或论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上述的第二个特点相关,从有些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中很难看出他们个人的结论,乃因为有时他们的观点可能就隐藏在对他人学术观点引述的取舍和处理以及在那种附论的展开之中。

 

  此外,与上述的学术特色相关连的一个更重要的倾向是:日本法学家非常重视引证和吸收外国的法学理论。不言而喻,这种倾向于日本学者对外国发现以及比较法学的积极态度有关,而这正是日本自明治时期以来伴随着学习和继承西方法制而形成的一个为人所称道的学术传统。当然,由于长期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出现过一些滥用的现象,一些学者认为日本已有外国法律之谈过剩的倾向,然而,认为有益的外国法律之谈不是过剩而是不足,并主张继续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学者,在当今的日本宪法学界依然占有主流地位。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当代日本宪法学中方法论的多元性特征,实得益于其比较法方法的盛行。今日,几乎每一个日本宪法学者均有一个特定的外国宪法学的学术训练或理论研究的背景。而且其著述中的理论构成均不乏其所见长的那个外国宪法学之有关理论的铺垫,并的确几乎达到了言必称某一国宪法学的程度。这种情形甚至成为其学术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至于某一著述如果缺少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则难以为主流的宪法学所接受,甚至发展到如缺乏这方面学术训练或理论研究背景的学者就可能难以在学界中立足的地步。

 

  然而,日本法学家在长期积极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以此来推动本国吸收西方法制优点的过程中,也未必没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并留下值得人们反思的教训。关于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本文最后一节再加以阐述。

 

  综合以上的分析,如果非要下一个结论不可的话,那么可以简约说:当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早已接受过实证主义方法的洗礼;与此不同,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则依然保持着近代西方理念哲学方法论的一种风韵。

 

  当然,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复加以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具有特殊学术性质的著作,透视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不同的具体研究方法以及学术特色,为此这里所分析出的结论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谓之为一管之见,而不能将之套入对中日两国所有的宪法学家、或他们所有研究成果的具体判断中去,同时也并非意味着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仅仅只具有上述的这些学术特色。然而,我们在探讨过程中又应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开分析,而且从以上的透析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里所分析出来的许多特点,不仅只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之间所独有的,也是为其他的法学领域所共有的,其中,日本学者方面所拥有的一些风格亦可见诸于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学者以及其他法学领域中的学者的研究之中,在此意义上,上述这些结论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典范性和一般性。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5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