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凌 斌:普法、法盲与法治

比较法研究论坛
  
  开一万个政法学校,能不能在这样短时间内普及政治教育于穷乡僻壤的男女老少,像现在农会所作的政治教育一样呢?我想不能吧。……这几个政治口号,真是不翼而飞,飞到无数乡村的青年壮年老头子小孩子

妇女们的面前,一直钻进他们的脑子里去,又从他们的脑子里流到了他们的嘴上。……这些名词,颇生硬地应用在他们的生活上。1

  站在他们的前头领导他们呢?还是站在他们的后头指手画脚地批评他们呢?还是站在他们的对面反对他们呢?每个中国人对于这三项都有选择的自由,不过时局将

强迫你迅速地选择罢了。2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遇到秋菊时

  长久以来,我国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一直盛行着这样一种观点:许多老百姓和官员违了法、吃了亏,都是因为他们是法盲,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必须通过普法,让他们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以最终实现法治。


  在许多学者和法制改革者看来,这当然是对老百姓真正有利的,因为只有自己懂得了法律才不会在不知不觉中违法犯罪,也不会受骗上当、受恶吏的欺压、受腐败法官的蒙蔽。同时,这也当然是对法治真正有利的,既然法盲是法治的障碍,当然就要通过普法来扫除法盲,为法治铺好道路。


  然而,对于普法、法盲与法治关系的这样一种认识,看似理所当然,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换一下视角,就会发现,虽然大多数立法者和学者都口口声声说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但却很少有人真正去了解老百姓的感受、听听老百姓在法律面前的遭遇。也很少有人真正对这一过程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有利于法治、在何种意义上可能危害法治作出学术的思考。一些敏感的法学家意识到了这些“人之常情”背后的“不通情理”之处,通过《秋菊打官司》这么一个不起眼的个案,提出了疑问和相反的判断。3


  原本不懂法的秋菊经过了民警、律师、公安局长和法院法官的“普法教育”之后,终于“懂得”了法律并且拿起了法律武器,去讨回自己要的“说法”;但结局却是,秋菊不但不像原本以为的那样在法律的庇护下保护了自己的权益,而且分明是在受着法律的愚弄,“失去了伊甸园”的她“满脸的困惑不解”。4


  那么,为什么法盲经历了普法,从不懂法、不用法变为懂法、用法之后,反而困惑了、反而吃了亏呢?法盲与法治之间的真实关系究竟如何?普法的现实意义和实质作用何在?这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又意味着什么呢?


二、法盲与法治:一种知识视角


  从我在本文的一开头就指出的人们的通常理解来看,秋菊最终的困惑依然可以从她“自己的‘法盲’身份和位置”5中发现原因:她的学习还很不够,还没有真正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她进行再教育。而最早提出“秋菊的困惑”问题6的苏力先生也同样是沿袭了这一“知识视角”,只是调了个个。他批评说,秋菊之所以困惑,不是因为秋菊无知、法律有知,而是秋菊有知、法律无知,是因为“正式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7

  这种知识视角的基础建立在如下判断之上:法盲能够理解法律知识,能够理解现代法制的这套“基于‘个人权利’的话语构造”;8否则,秋菊和法律各自有知无知就无关紧要,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普法也就没有了意义,对现代法制不理解法盲的批评也就未免是拉了偏架。

  我认为这一前提判断是根本错误的。我还将从问题的起点,从法律遇到秋菊时开始我们的讨论。

  在《秋菊打官司》中有这么一个场景:秋菊因为被告是帮过她的严局长而拒不进法院的大门,于是现代法制卡了壳。下面是吴律师和严局长劝导秋菊的对话,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的逻辑是如何展开并且最终招纳了法盲的:

  秋菊:“我不去。我是跟村长打官司,怎么把人家严局长给扯上了?”

  吴律师:“这是一回事情。你不是对市公安局的复议书不服嘛,那当然是要从市公安局开始,一步一步地来,最后它就落到村张头上了。这是法律程序嘛。”

  秋菊:“不管怎么说,我告的是村长;人家严局长是个好人,我不能跟人家打官司。我不去,要去你去!”

  ……

  严局长:“你看,事情是这样。村长打了你男人,按其行为应当由公安局处理。县公安局作出裁决,你不服;请市公安局复议,你还不服,现在只有结束调解,根据你的要求,转入法律程序,来法院打官司。”

  吴律师:“秋菊,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告都不一定是坏人。

  秋菊:“好人也能在一块打官司?”

  吴律师:“那当然了。”

  秋菊:“严局长,你这次要是输了,那怎么处置你呢?”

  严局长:“输了丝毫对我没有影响,那就得重新处理村长打人的事情了。”

  秋菊:“那就有个说法了?”

  严局长:“当然有个说法!”

  秋菊:“对,那我去。”

  秋菊被说服了。这样一个说服秋菊的过程,这是一个经典的对法盲进行普法的过程。初看起来,这段情节正印证了前面提到的“知识”进路,我们顺着走下去,很容易可以推出秋菊进法庭的原因:由于从吴律师、严局长那里学到了法律知识,秋菊从不理解到理解,从不进门到主动上门,最终摆脱了“法盲”的愚昧无知;或者从苏力先生的批判视角来看,是秋菊的那套“只有坏人才打官司”的传统观念被这套所谓“现代”的法律理念作了“格式化”,9从而把秋菊的“说法”定做成了标准的“麦当劳快餐”。但是,只能推到这里为止,不能再往下推。因为正是在这里,我们开始遭遇我们前文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欣然进入法庭的秋菊后来会困惑呢?

  难道是秋菊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多?是对秋菊的普法还不够?什么时候算够?有没有一个标准?是不是什么时候秋菊不困惑了,才意味着普法的任务结束了?那是不是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大学教授、专家学者才不是法盲,才不会困惑?那么中国要实现法治,岂不是非得大学法学院的知识分子们领导才行了?进而推之,中国的法学教授恐怕还不行,毕竟法律和法治是舶来品,还是外国法学教授那儿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地道、原汁原味儿。比起外国人来,中国的法学家除了是二道贩子,不也是秋菊一样的法盲么?那么,中国人自己发明的“法盲”这个词说的不就全是自己了么?那么,中国的理想归宿不就是再度成为西方的殖民地么?这么一路推下来,怎么好像不大对了呢?秋菊的困惑真的是出在法律知识欠缺么?是欠缺什么知识?如果法盲欠缺的是理论知识,那么为什么不能学得,不能通过法律知识的教育而理解和掌握呢?如果法盲欠缺的是实践知识,那么为什么不能习得,不能在经历了司法过程的历练后改变法盲的身份和地位呢?

  我们不禁要回过头来问,吴律师和严局长告诉秋菊的那些法律常识,是秋菊进法庭的原因么?秋菊由此就理解了这套程序的制度理念了吗?秋菊能够理解,为什么“跟村长打官司”和“把人家严局长给扯上”“这是一回事情”?为什么“一步一步地来,最后它就落到村长头上了”?为什么“现在只有结束调解……转入法律程序,来法院打官司”?为什么“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告都不一定是坏人”?为什么“输了[官司]丝毫对[严局长]没有影响,那就得重新处理村长打人的事情了”?

  显然,这些用来劝服秋菊的理由没有一条是她能够理解的,也没有一条是她可以在与法律的不断“接触”中学来的。推开来想,整个现代法制的实践中又有那一个环节不是在按照秋菊根本不理解的方式来运作呢?也就是说,打秋菊跟现代法制打交道开始,自始至终,她都是困惑的。“困惑”,是秋菊遭遇现代法制时无法避免、无可逃脱的处境。

  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农村才有的,这充其量是“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10“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11的问题;而且这也只是艺术的虚构。实际上,“秋菊的困惑”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普遍问题,是每个同或者将同法律打交道的人都面临的处境。对此,我将在后文进一步论证。这里,先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我不久前在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亲身经历的一起民事诉讼。

  案件是标的为50万元的合同纠纷,原告家在北京“城八区”内,是地地道道的“城里人”,将近40岁,自称初中文化,因为服装生意与被告、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对簿公堂。他说自己打过几次官司了,而且开庭前又在新华书店查阅了有关法律,觉得法律很清楚,一看就明白了。然而一开庭,原告就遇到了同秋菊一样的困惑,司法过程同秋菊打官司中一样卡了壳。

  诉讼开始后,原告宣读了起诉状,我方宣读了答辩状并提出了反诉。于是,法官转而问对方:“原告还要补充陈述吗?”

  原告迟疑了一下,就开始重新组织语言,用自己的话再次讲起了刚刚读过的内容。

  法官听了一会儿,立即打断了他,又说了一遍:“原告方有新的陈述要补充吗?说过的不要再重复了。”在说“新”字时特意加重了语气。

  原告登时愣了一下,又想了想,于是丢开起诉状,开始批驳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不得不再次打断他,并且告诉他:“原告认为被告主张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在后面的‘法庭辩论’程序中说明,现在只需要说明你的主张。原告还要补充新的陈述吗?”

  原告又想了想,于是开始拿出证据,一件一件说起来。

  法官不得不再次打断他:“出示证据也是下一步的事情,现在是法庭‘陈述’阶段。原告,请你听清我的问话:你还有新的陈述要补充吗?”

  原告又想了想,有些焦躁地对法官说:“你不是让我‘陈述’吗?那我说这也不对,说那也不对,我都不知道我该说什么了。你说吧,我该说什么。”

  法官:“不是不让你说,是让你下个阶段再说。现在是法庭‘陈述’阶段,你只要说……你有什么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原告:“我刚刚就是在说这些呀……”

  法官:“这个阶段只要把你的观点说清楚,审判分几个阶段,具体的内容过一会专门有程序让你说。”

  原告似乎理解了法官的讲解,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自己此刻该如何说,竟然愣在了那里。

  法官于是对原告说:“你要是没有什么新的陈述了,就不用说了,一会有时间说。”

  原告说了一句让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法庭中所有人都松了口气的话:“好吧。那我就先不说了。”

  卡住的程序终于恢复了运转。

  这是城市的秋菊遇到的困惑。法官的问话再清楚不过了,“原告还要补充陈述吗”这句话没有任何生僻的用词和古怪的句法结构。这句话发生的语境也清清楚楚,“原告”就是指他;“还要补充……吗?”也没有丝毫的费解之处。这里,仅仅是一个词,一个朴实平白的法律用语“陈述”,让原告怎么也无法理解。我再次问自己:为什么力求让老百姓明白、运用的法律,一到了真正要用的时候却令老百姓不知所措了呢?

  我当时随手查了法庭事先给每个诉讼当事人准备好的“诉讼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法律条文”,恰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庭审程序的规定。相关的主要有五条,12其中直接规定的是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一句话:“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不像后面的什么“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是大凡专业法律人士才能明白的内容,这句话就是一句大白话,如同法官问话的翻版。然而,如此简单明了的法律,加上法官的不断提醒和耐心讲解,为什么却让原告从庭审一开始就遇到了如此尴尬的情景呢?

  显然,原告不是不认得记载着具体法律条文的那些文字,令他感到不可理喻的是法律话语背后的一整套制度和理念。那不是审判正式开始前由法官来告知原告诉讼程序和权利方面的知识13所能教会的。

  “陈述”这个词在原告那里只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词,虽然多少有些文绉绉的,听起来不那么习惯,但他本能地就可以把这个词转化成自己的日常用语,比如“说话”。“说话”的内容是无限的,因此原告感到茫然的是,法官究竟让他“说什么话”。从原告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出发不可能明白,法律中“陈述”这一个词(无论是表述在法法律文本里还是出现在庭审的语境中)有着特定的法律含义,法官说这个词并非只是让他“说话”,而是同时限定了“说什么话”。“陈述”一词首先给定的不是一种让当事人如何行事的指令,而是在强调当时的特定场景,是表明了一个诉讼程序中的特定阶段:法庭陈述。原告无法了解的是,法官用了一个词同时指称了三件事,法官说“原告还要补充陈述吗?”的意思是:[1]现在是“法庭陈述”阶段,[2]法庭陈述阶段要求原告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3]对此,原告还有什么话要说?而这三层意思组合在一起,就使得这一指令非常的明确了。

  但是,显然,[1]和[2]两部分的内容并非是日常用法,而有着极为专业的法律意涵,体现的是诉讼“程序”的精髓。与秋菊一样,原告无法理解这个词,是因为他无法理解这套移植自西方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的全套话语和非话语机制。因此,就算法官一开始不用“陈述”这个词,而是用“原告还有什么话要说么?”这种完全日常化的表达方式,原告能听懂吗?他能知道这是要他说什么吗?他不还是会因为日常经验的局限而一样的不知所措吗?无论法官怎么表述,无论霍姆斯法官如何告诫“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14他不都是只能把一个“词”理解成另一个“词”吗?

  那是个“词”么?不,那是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及其背后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和信仰的组合。那是个“词”么?那就是“法治”本身!因此,那甚至不是学习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就能理解的,那甚至是学习了“全套”西方法律之后依然无法理解的。真的,我们这些读了博士、当了教授的人又有多少在从书本到书本的过程中真正理解了自己研究的对象,而不是只记住了这些“词”,在阅读和复制中成了这些“词”的信徒?!

  我想这个两个例子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了。法盲在遭遇法律的前前后后、自始至终都是困惑的,都全然不理解移植自西方法律传统的那些知识分类和话语结构。理解“秋菊的困惑”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和法盲的有知与无知。“秋菊的困惑”的根本原因,并非知识问题。因而对于秋菊的困惑、法盲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普法的意义,就还需要新的理解。


三、法治与法盲:一种权力视角

  对于法盲与法治的关系和普法的意义,冯象先生和苏力先生给出了一个不同于通常理解的新答案: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真实作用是作为权力运作的载体,作为建立法治对法盲的“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媒介。15现代法制正是通过普法这一“教化”和“规训”的过程确立了统治地位。

  普法一方面是经过广播电视以及报刊杂志各种媒体处理和放大后的宏观上的“文学叙事”,通过“广告式的文字渲染”16,培养法盲这一“驯服的[法治]读者”,17如冯象先生所说的,“作为权力的象征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主要不是用暴力手段,而是借助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和影视节目塑造的故事形象”。18“法治现代化作为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字化、科层化、职业化的意态、手段和说教)”正是通过这一方式,“设法保存并且每日每时地生产出秋菊们来,让他们成为自己教育、改造的对象,成为非文字化的、‘简朴’的、‘自发’的、互相矛盾的、愚昧无知的一个一个的‘说法’,以便区别对待,细心保护。”19因此,“在此意义上,不同类型的法治和人治一样,是宣传、教化、管制、驯服的结果”。20

  由此出发,对于法治与法盲的关系,冯象先生一针见血的指出,“现代化的法治因此是一个人为的矛盾的统一体。它之所以能标榜自己比以往任何样式的法治更加‘理性’、更可预期、更‘不坏’,无非是因为它把不懂得预期它的干预、没办法认可它的裁断的秋菊们放逐到了‘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秋菊的困惑,其实正是法治得以‘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21

  另一方面,普法又通过微观的规训,使法盲的身体成为法治逻辑展开的场域。最典型的就是《秋菊打官司》和我刚刚分析的“庭审卡壳案”、或者苏力先生分析的那个“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22中所表现的具体的“单兵操练”法盲的情景。

  吴律师和严局长(以及我所经历的那个案件的法官23)对秋菊(那个原告)所做的工作与其说是普及法律常识,还不如说是一种说服策略;与其说是传达知识,还不如说就是在通过“限制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来确立对法盲的局部支配。这里发生的是一种权力关系,是微观层面的“国家的治理化”。24因而法治与法盲的关系要在“国家权力向社会深入”这一大背景下理解。25

  其中的关键在于,普法是通过送给法盲东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方式从法盲那里取走东西(从法治以外的其他秩序那里寻求庇护的机会)。普法在送“权利”的同时就是夺“权力”: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传统秩序夺权,26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自己的代理人夺权,27其中又包括着中央对地方的夺权。28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夺权,法治垄断了合法权力,秋菊被孤立为单个的“公民”,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主体”,“权利”因而普适,“真理”始得大写。因而,“送法下乡”和“文字下乡”虽然送的东西不同,但作用是相同的,都不会使文盲或者法盲“聪明起来”,而主要“是现代化的工具”。29因而,普法,就不是单纯的法律活动,而更多的、甚至在根本上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国家政权建设、30建立民族国家、31现代化(首先是推行市场经济)32的一部分。

  总之,普法的核心,根本不是个知识问题,而是个权力问题(无论是身体化的还是非身体化的)。法治就是这样建立了自身的合法性,确立了不可质疑的“政治正确”,并且通过秋菊的身体,随着“打官司”的往返奔波,延伸到了秋菊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和传统秩序。在这一宏大雄壮又细致入微、电闪雷鸣却润物无声的普法过程中,一方面建立了法治对具体的法盲的支配,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大写真理”的运作空间。承载着法制现代化的普法,伴随着“主导意识形态”的节节升高和国家权力的层层渗透,本身也从边缘汇入主流,成为了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的、并且日益成为核心的组成部分。而秋菊们,也就从法治的“绊脚石”而成为了“垫脚石”,在“愚昧无知”的宿命中被那只代表着“大写真理”的“文明的援助之手”33操纵于股掌之间。

  因为老早觉察了这样一种命运,冯象先生不无反讽的提醒说,“每一个秋菊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盲’身份和位置”;34苏力先生则以索福克勒斯般冷酷而略带悲凉的语调告诫,法治的“逻辑过程不是在刹那间完成的,而会经过许多次类似秋菊所经历的经验和教训,甚至其中也不时会有一些血和泪。如果某个人不是打算在每一次走上[法治]舞台时都准备受到法律的嘲弄,狼狈下台,如果他/她就必须接受这种逻辑,他/她就必须将自己格式化得符合[法治]的format。并且他/她还必须注意保持版本升级换代。”35这些提醒和告诫,让我的耳畔仿佛又响起了每次秋菊上路时那曲折婉转的小调:她所走的是同一条路,一条不归路。

  然而,我同时又在心中问道:这样一种弥散在人与人之间、缠绕在每个人周围的无所不在、无法挣脱的“权力之网”难道真的是我们的宿命么?难道秋菊的困惑真的如冯象先生的隐喻,因此只是一些法治的“噪音”36么?

  这样一种权力视角,在现代化这一宏观背景中,无疑充满着洞察的活力,而且无疑部分的洞穿了遮蔽法治和法盲问题的某些帷幕。然而,让我不能赞同的是,这一观点同前面批评的那种知识视角一样,默认了一种法治对法盲的宿命论,从而取消了两者之间真正现实存在的并且真正具有理论意义的巨大张力,也因而取消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人、集团、阶级以及他们的代表力量对于历史的根本性的创造力。

  法盲并不是女娲手中泥土,想捏成什么样子就捏成什么样子。他们尽管是“沉默的大多数”,但也有“弱者的武器”,37会无声的反抗。甚至是在法盲们主动接受和配合着进行法律的格式化时,他们坚硬的身体和凝固的经验也依然会把法律人锋利的法治斧凿磨钝磨平。同样发生在这样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中的微观场景,一方面是苏力先生所说的“国家权力向社会深入”和“司法对现实进行格式化”,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溶解,是法盲对司法的“反格式化”。这时,国家权力附着的法治机器反倒成了法盲们的操练对象。

  法盲们在许多时候就是真的“愚昧无知”,然而要把他们的“愚昧无知”完整封存在法制胜利的纪念馆里,却不是把它们钉在“法盲”的耻辱柱上就能完成的;他们甚至会像秋菊一样,反过来责备现代法制的“愚昧无知”:“我就是要个说法么,我就没让他抓人,他咋把人给抓走了!”满月宴上人们的祥和喜庆与影片最终定格下的秋菊在路口目送警车远去时的困惑目光,未必能够把法盲们“放逐到‘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却完全可以把法律人辛辛苦苦装点的“法治殿堂”毁于一旦。38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的“秋菊的困惑”,让人们萌生甚至坚定的不是对“法治”的热爱和信仰,而是如费孝通先生当年一样的感觉:“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先已发生了”39。如此,则法治的“无理”反倒成了法盲的“无知”的“反叙事”。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反躬自问,为什么故事的讲法截然相反;因此,苏力的问题就依然是“法治事业”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在这以后,在下一次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正式法律吗?”40不仅法治可以放逐秋菊,秋菊同样可以将法治放逐到自己的“说法”之外;或者用法学家们常说的,她会“反法治”!41

  权力视角下的那种法治的宿命论,其实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写真理”,在话语空间中压制了多种法治可能性的表达。这一视角尽管没有试图从根本上消灭“秋菊的困惑”,但同样要将之排斥出法治之外,不承认“秋菊的困惑”是法治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对“权利话语”、对中国法治独特含义的一种表达。其根本出发点与其批判的知识视角下的法治观是相同的,都预先承认了一种既定的法治理念。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法治必须是“良法”和“守法”的结合。42

  所谓“良法”,就是要在知识上如同哲学家一样,既能洞悉宇宙(投映在人世中)的一般理念,又能对具体正义的分配和校正明察秋毫。43主流法学之间的分歧正分别源自这两个方向:一派认为良法取决于“理论知识”,主张通过“法律移植”“继受”西方法律自罗马法以来对“普遍真理”的学术成果和体现“自然正义”的制度成果,将中国法治的基础建立在“科学的、进步的和同国际接轨的”44法律理论之上;而批评者则针锋相对,认为良法来自“实践知识”,批评所谓的“真理”和“正义”不是脱离实际、流于“大词”,就是压制异己、生产暴虐,因而主张“语境论”,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法律关注具体生活,回应现实问题。45因而,在面对秋菊的困惑这一问题时,他们给出的解答尽管会截然相反,但都认可了前面描述的那个共同的前提:法盲的问题表明了我们法治(rule of law)中统治的法律(law)在知识上出了问题。而所谓“守法”,则是指在本质上服从于一种确定的权力关系。每一种法律秩序都意味着特定的分类、等级和“格式”。秋菊的困惑,按照这一权力视角,正表明了法盲与这一法律秩序之间确立了排斥和支配关系,通过其“不能表现自己、而只能被表现”46的行动,反衬出法律对法盲的统治(rule)。

  我将这两种视角合称为“亚里士多德主义法治观”。47这一法治观的直接结果,就是中国法律人将一种特定的法治理念作为了中国法律实践中种种“质料”的唯一“形式”;同时相信和宣称,这种形式,别无其他可能,只能是由法律人自己(通过“移植”、“继受”、“抄袭”、“复制”西方的既定模范)来定义。

  然而,正如我在上文分析的,也正如现实生活向我们展现的,在中国当下的改革实践中,法治的定义权不是为法律人所垄断的,并不存在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中预定的那个前提:法律牢牢的执掌在权威统治者(立法者)手中。48


四、法治的“精英主义”

  中国法治进程从始至终是在法盲的参与和左右下行进的。他们通过自己的代言人、比如政党、人大、媒体和部分知识分子,通过直接的集体表达、比如互联网和联名信,通过沉默与不合作,通过街头巷尾、家长里短的民间“叙事”,把“法治”变成了与其出产地完全不同的样子。法治该是什么样子的,这个故事会怎么讲,反倒要看法盲们的脸色。一句话,法盲可以用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重新“定义”法治。49在这样一个民主浪潮不可阻挡的时代,50那些不臣服于“大写真理”的法盲们必定会最终重写这个“大写真理”。因为实践中的真理就是共识,51而共识决定于多数。

  因此,我们就不能将法盲的存在看成是注定要被法治和现代化浪潮冲刷成一枚枚鹅卵石甚至海边细砂的顽石和暗礁,而必须将他们当作主导着中国法治与现代化目标走向、运作方式和最终结局的决定性力量之一。

  正如我亲身经历的那起“庭审卡壳案”中所展现的那样,原告的身体与经验使得整个诉讼过程磕磕绊绊,所谓“抗辩制”、所谓“法官消极中立”、所谓“谁主张谁举证”,那一套西方的法治理念和诉讼模式完全派不上用场,法官只能积极询问、主动干预、充当原告的律师来引导举证次序和内容,否则整个司法机器就会卡在那里,所有人都动弹不得。而这就是大多数中国司法过程的真实情形,这就是中国法治的基本运作方式。那些法盲的存在本身,就决定了立法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情形和困难,决定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决定了法律人的工作方式和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相比之下,作为西方法治传人和中国法治方案设计者的中国法律人,尽管控制了话语权和意识形态工具以及庞大的国家机器,并且配备了各种现代化的尖端武器,比如传媒、《宪法》和出版业,但是改变的至多只是一些上层建筑;许多看似“成效显著”的法治建设往往都是表面上的成功,那些法律人单方设计、一厢情愿的盖起的“法律帝国”,不过是一座座“空中楼阁”。

  最近十几年来,在法律人的参与和推动下,法律立了不少,差不多该有的都有了,52还没有的也都在酝酿着,几年之内也就会有了。但是这些法律有多少真正发挥作用了呢?有多少是原样不变的实施的呢?恐怕法律人自己都不相信答案会很乐观。53最近十几年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最高法院推出了包括审判方式改革、证据规则改革,诉讼文书改革、错案追究制、书记员单独任职制、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制、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法官任命、法官资格、法官保障等等在内的“改革纲要”,54各级法院也都进行了独立的改革探索,每年新的改革措施更是出台不断。55然而,就我参与的调查来看,相当多的改革都是流于形式,换汤不换药。56并且,正如“庭审卡壳案”中表明的,当这些现代的法治“自动售货机”遇到法盲的时候,那些法治工具箱中的精密仪器全都派不上用场。当然,还是有不少改革见了成效的,但是往往在法盲们眼里,那些热闹一时的种种改革举措与他们并不相干,被当作了“政绩工程”;甚至,在法盲们眼里,根本就没有这些改革。

  在我看来,改革本身的困难和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57以及缺乏法治传统58固然是一方面,但是更值得反思的是,这一时期的中国法治改革过多的依赖于作为少数的法律人群体的主观意志,而严重的脱离了作为多数的人民群众、忽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称之为“法治的精英主义”。


  法治精英主义最集中的表现,正是把几乎全部的十几亿中国人民都定义为了“法盲”。

  中国法律人的精英主义一方面是源于法律移植的需要,因为法制改革本身不可避免的要由少数“先进的中国人”领航(我会在后文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移植本身的产物。这一精英主义的原型是西方法治模式传统,这一传统的核心是一种“法律神学”,通过一个类似于僧侣/教士阶层的“法律共同体”59把持着法律的制定和解读,并通过将法盲们排除出法律的解读之外和向他们发布神喻,来确保法律的统治。60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虽然按照拿破仑的要求,要让“农夫也能看懂”,但是法律的解释权始终控制在注释法学家手中;61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自己就明言,这部法典是法学家制定给法学家看的。62而英美法国家中更是形成了波斯纳法官所谓的“卡特尔”,由法律职业者垄断了法律的产品和要素市场。63这也就是霍姆斯法官所说的“法律之道”。64

  西方的法治历史何以如此不是本文所要回答的,但是很清楚的是,这不是一个中国法律人可以重复的历史。在中国,先天不足并且后天病弱的法律人65要走精英主义道路是注定要失败的。正如前文所表明的,尽管法律人的“卡特尔”内部已经日益“统一思想”、“坚定信念”,结成了牢固的利益集团或者用个更高贵的词叫做“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因为他们远远没有将自己的根基扎入“人民的土地”,“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66往往只是看似强大的“纸老虎”,是“泥脚的巨人”,挺吓人,可是禁不起“风吹雨打”,架不住人民的“藐视”。67比如“刘涌案”。

  在这种情况下,走精英主义道路的中国法律人不仅不能如托克维尔所称的,既体现一种“贵族精神”、保护少数,平衡各个阶层、集团的利益纷争,68又成为每个“小民”都能运用的权利武器;69而且相反,要么成为“多数暴政”的执行者,要么成为某些权钱阶层、至少是特权人士消费的“高档商品”。70因而,法律人越是将注意力集中于“共同体”的内在价值,越是强化自己的精英主义“自我意识”71和以“法盲”之名将人民群众“放逐到‘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也就越没有根基和威信,越难以成为中国法制变革的主导力量;他们从西方移植来的那套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也就越会迅速的变味、发霉。

五、普法与法治的“群众路线”

  因而,构成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法盲”的“愚昧无知”和“顽厉不化”,以及承担法制改革的设计与推动重任但为数甚少的法律人选择了群体脱离人民群

众的精英主义,就决定了中国法治改革的“变法”事业必然陷入重重困境和重重悖论之中,也决定了要走出困境和摆脱悖论就必须转而走一条“普法”的道路。

  这里说的“普法”不单单是指一项政府工作,72也不单单是前文所说的那种旨在像扫除文盲一样扫除法盲的各种活动,73尤其不是通

常理解的那个“法治”向“法盲”展现“大写真理”的场域。也就是说,普法不是一个简单的将移植来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在中国推广普及或者强力推行的过程,不是一个直接用西方式法治话语和神话的裁量和建构中国法制改革实践的过程。正如我们已然对法盲和法治有了新的理解,对于连接着法盲与法治的普法也必须作出新的理解。

  在这样一种新的理解中,“普法”并不是一辆发送法律知识的运输车,也不是一种旨在确立支配性关系的权力媒介,而是一条旨在让全中国人民加入法制建设、过上一种“法治”生活的生产线。“普法”不是别的,就是中国法治的实际运作方式,贯穿了法治这一商品在中国社会从设计、生产到出售、消费的整个流程。

  普法确实是在向法盲送去知识和意识,但是重要的不是因此扫了盲,而是因此把法盲带入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之中,将法盲的利害荣辱、生老病死都同法律联系在了一起。普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帮助秋菊认识法律的“庐山真面目”,而在于造成法盲同法治之间的亲密接触,就好似钱钟书先生所讲的、男士决不能送给而定要借给女士的书。74法律本身并不是生活的主要内容,但是它可以像那本书一样,将不同人的生活维系在一起,并且最终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越来越多的变为法律关系,也就是每个人的生活都越来越依赖法律。这一点,我们只要看法盲对法律的关心程度就可以了。法盲越是在意法律,就越意味着他们与法律的关系紧密。

  秋菊的困惑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这意味着,移植见了成效、法治得了胜利,而是因为她的困惑本身就在塑造着、也同时反衬着、不时还刺激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困惑的秋菊之所以还会打官司,不是因为现代性浪潮的冲刷和国家权力的渗透使得传统的秩序和规则逐渐瓦解,使得现代法制已经成了秋菊无可选择的归宿;而是因为铺天盖地又细致入微的普法过程,在使得现代法制进入到了她的世界之中的同时,也让她进入了现代法制的世界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国法治现代化以普法为核心的这样一种全方位实践,使法盲们变成了其“作为对象的主体”/“作为目标的臣民”(the subjects as objects),在不知不觉、不由自主地充当着它的股东和散户。

  当然,法盲和法律之间并不是一下子就能相处的那么融洽,相反,他们之间更多的是在磕磕碰碰、吵吵闹闹。但是,普法这一法治运作方式最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重视这些磕碰吵闹,尊重“秋菊的困惑”,“认真对待法盲”。75与变法中的法治精英主义不同,我所称的“普法”要走的是相反的方向,它以种种方式号召和发动男女老少、方方面面来参与中国法治的建设,走的是地地道道的群众路线:“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76追求的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77,“让人民掌握法律”78。

  而法盲们无论是出于热爱还是出于憎恨,他们之所以关切法律,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不是法治的“看客”,而是“掌握法律”的“主体”。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就是法盲参与法治建设、分享法律制定的过程,--换句话说,是他们通过法律表达、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也就是实现权利内容的过程。当然这要通过他们“为权利而斗争”,79动用种种高尚的、低劣的、明里的、暗地的斗争手段,比如咆哮公堂、寻死上吊、请律师、托关系、上电视台、80找人大代表、81在互联网上控诉、82甚至包围正在审判的法院,83总之要左右判决、控制法律。有时,他们干脆就是像我前面讲的“庭审卡壳案”中的那个原告,什么手段都不用,就是老哥一人赤膊上阵,还真就让法官不得不将就着他来,按照他能认可的方式审案。84法盲的困惑和反抗,既不是法治确立的前提,也不是法治延伸的后果,而就是中国式法治的一部分。中国的法制进程或者主动的或者被迫的在包容、吸纳和转化着法盲的各种主张。

  而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在《秋菊打官司》中被法律逻辑排斥的那些“地方性知识”、那些“说法”,在“庭审卡壳案”中被整合、收编进了“法律帝国”,并且与法律逻辑拧成了一股绳,双双成为了“法治殿堂”的基础。同样,新闻媒体对于“法治”的宏观宣传,也通过法盲和法学家的交错出场,通过“说”法,而将各种“说法”包容了进来。人们对中国法律乃至法治的种种理解,大多来自观看和自己一样的其他法盲对其的实践。《今日说法》是比立法机构和法院更广泛、更直接的向全国人民表现法治和宣告基本权利的地方。85而这最明显不过的例证了“讲述老百姓[法盲]自己的故事”正是中国法治的叙事方式。

  这样一种叙事方式无疑在部分上是成功的。由此而来的结果是人们越来越多的把寻求救济的目光转到了法院和法律人身上。最近几年,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人们开始大事小情都要到法院讨个说法。加上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的推波助澜,“打官司热”甚至有望成为“足球热”、“炒股热”之后新的热点。法院、检察院的案子大量积压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法官们加班加点也赶不完工作。86地处北京郊区的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我,现在每个法官的工作量已经达到了每年要审200多件案子的地步,其中一位法官有一年共审结了803件案子!而他们每年受理的案件在以20%的速度激增!87同时,司法的满意度也提高了。88

  但另一方面,现实距离法律人原本在心中设想的那个“法治”似乎更远了。随着法律人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和参与百姓的生产生活,他们本身也日益迷失了自身。因为按照西方传统的法治模式,法律人应该掌握着确定法律的垄断权,然而现在,连法盲都可以染指这项特权了。因此,毫不奇怪的是,我们这些法律人、法学家、甚至法官自己,很多时候从“职业主义”出发预见的法律结果往往会落空,一不小心反倒在人们的眼里也成了“法盲”。89因此,法律人也必须投入到“普法”这一进程中去,在与法盲的对话、交往、沟通、甚至斗争中,重新寻找自身的角色和位置。

  因此,中国法学家在普法中担当的角色不再是圣坛上的布道者,拥有神秘和威仪,90他们只能用法盲听得懂的方式来讲解那些法盲们不可能从根本上理解的东西。法学家还必须走出书斋,91去感受“一种活生生的现实扑面而来”,92去回应法盲们对自己和自己信守、宣讲和鼓动的那些权利话语和法治神话提出的各式各样的批评、指责甚至谩骂,从而与他们一道、并且努力引导他们,创造中国的法治,而不是像先前那样在他们后面指指点点或者在他们的上面“高处不胜寒”。也唯有如此,法律人才能少一些自我陶醉和自我膨胀,跳出职业主义的那个“坐井观天”的结局。93而摆脱了“精英主义”的法律人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精英”,94主导中国的法治进程,并且创造出中国的法治理论。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普法将法律人与法盲们之间的张力转变为了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因而在普法这一动态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就再不是单方面的、由法律人主导的大写真理的知识征服和现代意识形态的权力支配,而是、至少试图是将包括法律人和法盲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种种知识冲突和重重权力斗争都包容进来的一种宪政性/构成性(constitutional)的法治生产方式。95


  而且这也决定了,如何理解“秋菊的困惑”,将是一个伴随中国法治进程始终、因而需要中国法学家不断去重新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六、结语:普法型法治与法盲法理学

  “秋菊的困惑”之所以会成为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必须面对的问题,现在回过头来再看,其实是因为中国法治本身的独特性决定的。

  中国法治遇到的核心问题并非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西方法治传统所谓的“良法”和“守法”问题,而是“变法”和“普法”问题。不是说没有“良法”和“守法”的问题,而是这类问题必须在“变法”和“普法”的语境下才能理解。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而延续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大规模的以“法律移植”为主要内容、以立法为主要形式的变法活动,96标志着“变法型法治”的全面展开和趋向结束。97在“变法型法治”时期,首要的任务是“移植”一套“与世界接轨”的现代法律制度,将传统的治理方式和现代化之初“克理斯玛型”主导的统治方式转变为围绕法律制度运作的现代治理方式和“法理型”统治方式。98因此,由党和国家推动、法学家和各级法律部门(包括立法和司法)具体实施的这一转变,是一种跨越式的转变,是主要发生在上层建筑内的急剧变革。但是,中国这样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的特点,又决定了法律领域的变革并不能在短时期内与其他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变革相协调。因此,虽然改革的内容很多,但大多是夹生饭,并不好吃,究竟成效怎样,最终产生何种结果,还要看消化的如何。

  “秋菊的困惑”这一问题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

  作为变法目标的“法治”,既不是中国人传统的生活方式,又不能很快取代这种生活方式。这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法盲”问题要成为中国法治的首要问题。“秋菊的困惑”就在于,法盲们可以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可以聆听“大写真理”的教诲,但却还没有生活在这些知识和真理所传说的那个“法治”之中。就法盲而言,法治还是一种“别处”的生活,正像苏力先生批评的那样,与他们原本生长于斯、休戚与共的“日常生活相距遥远”。99因此,何为“良法”,为何“守法”,就会始终“困惑”着他们。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关于“法治”这个词的种种描述而真正理解法治,相反,我们只能通过法治的生活实践而理解“法治”这个词。“法治的理想”要在“法治的实践”中才能理解和接受以至信仰。

  因此,中国法治进程遇到的最大的挑战,就在于如何把“别处”的法治变成中国老百姓“此世”的生活。因此,伴随着一系列变法活动的展开,日益进入中国人视野的、并且在今天已经与国家大事和百姓话题紧密结合的,100是如火如荼的普法进程。我将中国法治进程中这一最具特色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内容与现象,描述为“普法型法治”。101并且,我认为中国的法制进程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逐渐进入了“普法型法治”的阶段;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已经日益从“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了“送法下乡”的问题。

  我在本文着力描述和分析的“普法型法治”,就是这样一个消化变法果实的过程,它是将发生在上层建筑中的遥远变革深入到与平民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中来的过程。但又不只是一个消化过程。还有血液循环的过程。通过普法这种方式,作为法盲的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也随着他们的身体和行动,进入到了在西方原本是法律人垄断的法律高阁之中。还有新陈代谢的过程。正如我在前文强调的,随着普法的过程的展开,“掌握”了法律的法盲们与试图“独占”法律的法律人之间的互动为双方都提供了创造和自我更新的激励。普法使中国法治在运动中获得了独特的生命力。

  因此,中国的法治并没有一味地遵奉西方教导的“不告不理”、“消极中立”这类的自我克制原则,并非是欲取先予、欲擒故纵,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无论是宏观的仪式化权威统治(这其中的代表是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早已是妇孺皆知)还是微观上单兵教练、各个击破的治理关系(这从秋菊进法院的那一幕可见端倪,更为广泛的例子是“打官司热”背后的一起起诉讼),中国法治必须采取普法这一主动出击的战略姿态:“放手发动群众”,102“武装夺取政权”。103

  如果你认为这是一种征服,那也的确如此。只不过这一征服过程不是为了“铲除异己”,相反,是要将门外汉领入门内,是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04使所有法盲的生产生活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通过法律的纽带维系。这,显然是一种隐秘的、但却更为有力的征服。征服并不是将一些不合自己目标的东西排除出去,而是将之纳入进这些目标中来。“铲除异己”不是征服,“海纳百川”才是征服。真正的征服并不是暴力所能完成的,而是潜移默化的、甚至是通过把你变为同谋的方式完成的。这样的命运之所以无法挣脱,就在于在这样一种法盲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中,在普法的语境之中,个个秋菊一样的法盲,既是每个法治新版本的发明者、也是它的经销商、也是它的消费者。

  这既决定了中国法治的基本特点,也注定了其特有的困境和危险。105中国的法治进程必定呈现出一种与西方乃至世界其他地方都全然不同的形态。因此,要理解中国法治的这些全新的特点和困境,就需要一种全新的法理学。

  因为西方的传统法理学都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主义法理学对法治的基本预设:法律人的强大权威。所以,这些法理学的基本视角都是法律职业主义视角,106或者从法学家的角度、或者从律师和法官的角度,107来理解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问题。我称这种法理学为“法律职业法理学”(legal professional jurisprudence)。这种法理学是法治精英主义的思想源泉。而中国法治,正如我前文分析的,“掌握”法律的不仅甚至主要不是法律人,还有、甚至绝大部分是被法律人称为法盲的那“类”人。并且法盲的存在并非依赖于法律人的这一区分,相反,法盲是中国法治的固有产物,他们的利益、激情和信念决定着中国式法治或者说普法型法治的现状和未来、兴衰与成败。因此,需要一种新型的法理学,从法盲、从“秋菊的困惑”出发,重新提出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并且在变法-普法这一动态法治进程中寻找答案。我称之为“法盲法理学”(legal ignoramus jurisprudence)。这种法理学要为法治的群众路线提供理论武器。

  法理学有两种,一种是应用西方理论来思考和批判中国法治进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另一种是从中国法治进程的现实问题出发提炼出理论,并且对西方的理论乃至实践作出反思和批判。法盲法理学主要集中于后者,但是不排斥前者,而是将传统西方法理学、也就是法律职业法理学的那些核心问题,都要放在了“法盲”和“普法”这个问题域中去重新理解和加以检验。这一过程将既是一个“学术创造”的过程,也是发掘和提炼现实的和理论的“本土资源”的过程,也是深入理解中国的法治问题以及法治的中国含义的过程。

  当然,有一个问题是我们暂且不能从“秋菊的困惑”中直接解读出来的,那就是这样一种法治进程最终会归于何方,成为什么样子。这将取决于各个群体、阶层、集团之间力量对比--既有来自法律人的,也有来自不同法盲群体的,彼此之间既有联合又有斗争,既有相互依赖又有你死我活--和种种情势的风云际会--甚至,还不仅取决于国内政治,而且受到国际环境、国际关系的影响,也许还可能受到“织女星文明”的电波干扰。

  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法治进程是全然无法控制和无法研究的,只能“自由放任”和“听天由命”。那就陷入了另一种宿命论:虚无主义的宿命论。与虚无主义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正是因为充分意识到了法盲的存在和秋菊的困惑的重要性,意识到了法盲本身的无目的性以及因而具有的潜在破坏性,才更需要“精英”的引导,才更需要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是比现在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天降大任于斯人”。

  因而,法盲法理学的首要使命,不是对静态的法律知识和权利话语作出推理、分析、表达与反思、批判,也不是在法律人内部进行对话、交往、沟通和批评,而是要对动态的变法过程、普法过程之中发生的法盲与法律人之间的征服、压迫、反抗、妥协等等宏观和微观的历史碰撞给与充分关注,考察各个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斗争与妥协,判断各种国际国内的形势和契机,从而对中国二十一世纪的法治使命与法制现代化进程给出理论上的认知、批判、提醒乃至建议和规划。这里,不仅需要立法之学,108而且需要军事之学,需要研究一场革命战争的特点、规律和战略战术问题。甚至,要担负起引导法治方向这一“亘古未有之重任”,中国法学家还需要成为远见卓识、大气磅礴的政治家,关怀深切、视野开阔的社会学家,关心需求、在意成本的经济学家,把握大数、留心差异的统计学家,以拥有“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109。而且不仅要当“赛先生”,还要当“德先生”。110

  这当然不是单个人所能做到的,而是对整个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提出的历史要求。尽管如此,这依然是一个太高的、以至无人能够担保的要求。不过,这也因此为中国法学家作出“自己的贡献”--无论是对法学还是对中国--提供了无限可能。陪伴我们的不仅有秋菊上路时曲折婉转的民间小调,还有张艺谋导演的另一部电影《红高粱》的主题曲,--那不仅是唱给秋菊的歌,那也是唱给法治路上所有中国人的歌:


  嘿--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

  往前走,莫回头

  通天的大路,九千九百、九千九百九……  


  一稿2001年7月于北大47楼

  二稿2002年5月于北大47楼

  三稿2003年12月26日于北大万柳学生公寓

  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二期


  * 感谢苏力老师对本文的每一次批评,正是他的批评,迫使我几易其稿,迫使我对中国法制和中国社会作出更为深入的思考。

  **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博直读研究生(100871)。

1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4页。

2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页。

3 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5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6 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8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9 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11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换掉冯象先生的三个字。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到到一百二十八条。

13 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必须经历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Law and the Court”,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The Modern Library, 1943, p.389.

15 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6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17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8 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读书》2002年第一期,第10页。

19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0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1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 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23 相同的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分析,参见,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319页。

24 福柯,赵晓力译:《治理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月总第四期。

25 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 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3页。

27 回想影片中李公安受到的批评和村长被带走时的警笛长鸣。

28 苏力:《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二期。

29 费孝通:《文字下乡》,《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4页。

30 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1 参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32 参见,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3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4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35 苏力,《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替换了一个词。

36 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37 James Scott, the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 of Peasant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38 而几经改判、于昨天刚刚审结、在“法盲”与“法律人”间引起巨大争议的“刘涌案”则是新近发生的明显例证。

39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40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41 这正是学者们对苏力先生提出“秋菊的困惑”而批判法治的“大写真理”的惯常指责。看来,这是从本质主义法治观中自然就会推出的结论。

42 《政治学》,1294a3。

43 《尼各马可伦理学》,1131a10-1132b20。

44 马守敏:“立法要科学化--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中国法院报》,。

45 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年第一期。

46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47 必须指出的是,我并不必定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法治观”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我用前者来意指中国法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解读,而并不关心他们的解读是否全然是“亚里士多德的”,因为解读只需要一个出发点,而并不能确定终点何在。

48 《政治学》,1282b1,1287a25、b15-31,1292a32。

49 当然,由此也给中国法治进程带来了许多特有的也是极为难以解决的问题,故而这样一种现实本身就是充满了理论意义的。详尽的分析参见,凌斌:“商鞅对秋菊:法治的人民战争状态”,未刊稿。

50 Alexis de Tocqueville, “Introduction”, Democracy in America, Harvey C. Mansfield and Delba Winthrop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51 Richard A. Posner, 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01.

52 比如,宪法(1988.04.12,1993.03.29,1999.03.15)、行政诉讼法(1989.04.04)、著作权法(1990.09.07,2001.10.27)、民事诉讼法(1991.04.09)、收养法(1991.12.29)、专利法(1992.09.04,2000.08.25)、公司法(1993.12.29,1999.12.25)、劳动法(1994.07.05)、担保法(1995.06.30)、刑事诉讼法(1996.03.17)、行政处罚法(1996.03.17)、合伙企业法(1997.02.23)、刑法(1997.03.1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04)、合同法(1999.03.15)、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个人所得税法(1999.08.30)、刑法(1999.12.25)、立法法(2000.03.15)、婚姻法(2001.04.28)、商标法(2001.10.27)。

53 进一步的分析参见,凌斌:“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一辑。

54 更为详细的改革内容,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10月20日)。

55 比如参见,向国慧:《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召开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暨法官助理设置研讨会》,,最后访问时间2003年12月22日。

56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7 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8-189页。

58 参见,贺卫方:《全能型衙门:传统及其影响》,《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59 这是法律人的又一个神话。中国法治的另一个困境就是法学家与法律实务界的严重脱节,参见,凌斌:“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一辑。

60 伯尔曼,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1 参见,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和第四章。

62 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四章。

63 波斯纳,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64 参见,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461 (1897).(“我说的法律不过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些什么的预言”。)

65 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凌斌:“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一辑。

66 毛泽东:《关于重庆谈判》,《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2页。

67 毛泽东:《美帝国主义是纸老虎》,《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毛泽东:《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同上。必须补充一句,“纸老虎”未必都是“反动派”和“美帝国主义”。

68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Harvey C. Mansfield and Delba Winthrop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chap. 8.

69 Alexis de Tocqueville, “Introduction”, Democracy in America, Harvey C. Mansfield and Delba Winthrop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 98.

70 具体的分析,参见,凌斌:《赛先生、德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二期。

71 黑格尔,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3页。

72 按照官方的说法,“普法”作为法制部门的一项工作,开始于八十年代中期,“当时,我国正处在十年动乱之后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算到如今已过了19个年头、是第四个“五年计划”了。吴坤:《‘法’雨润神州》,《法制日报》,2002年09月16日第一版。

当然,我所说的“普法”中也包含这一方面,并且在最近几年也日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尽管许多时候这一活动都是在奉行“知识视角”的法治观。在2001年底,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下达通知,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并且,每个宣传日期间,都确定本次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主题、指导思想、时间安排、活动形式与方法以及工作要求。参见,《中共中央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2002年8月25日)。

73 当然,这也是我所说的“普法”的重要内容。

74 钱钟书:《围城》,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75 好比德沃金说的,“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76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77 吴坤:“‘法’雨润神州”,《法制日报》,2002年09月16日,第一版。

78 参见,王力宇:《彭真民主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9-216页;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

79 耶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80 比如我们常常在法律节目中看到的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的颇具倾向性的报道。

81 比如新《婚姻法》的制定。

82 比如“刘涌案”。可以从各大门户网站的相关文章和各大BBS版面上的发文清楚的看到这方面情况。

83 比如去年震动天下的“泸州二奶案”。

84 那个案子最终没有让我这个金字招牌的法学硕士(当时)占到一点知识上的便宜,在法官的帮助下,原告尽管困惑和笨拙,却赢了官司。

85 就这一意义而言,我甚至认为其具有某种宪法法院的功能。《今日说法》栏目自五年前创办以来,一直高居中央电视台收视率的前五名,几乎长年如一日的不间断的上演着“法盲的故事”,“点滴记录中国的法治进程”。其对塑造中国法治所发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86 感谢龚文东老师告诉了我这方面的情况。

87 感谢赵旭东法官告诉了我这方面的情况。

88 一些经验数据及分析,参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素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9 而这一点,也就蕴藏下了中国法治必将面对的独特困境。详尽的分析,参见,凌斌,“商鞅对秋菊:法治的人民战争状态”,未刊稿。

90 因此法袍与法锤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对于法袍与法锤等西方法律仪式,参见,贺卫方:《正义的行头》,《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1 贺卫方:《法律是一门科学么?》,《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2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93 波斯纳,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94 对“精英主义”和“精英”不同之处的辨析,参见,Richard A. Posner, 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71, note 31. 简单地说,精英主义脱离群众,而精英掌握和引导群众。

95 如果不是把宪政理解为一部《宪法》,不是理解为一种狭义上的规范政府权力的制度形式,而是理解为一个通过法律塑造本民族现代生活方式的过程,那么,普法就是一个宪政过程。

96 进一步的分析参见,凌斌:“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 评论》第六卷第一辑。

97 这是我的一个大致的判断。我认为这变法的主要进程将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与《民法典》全面修订和颁布而趋于完成。

98 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9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100 这在今年的一系列大事中尤其明显,比如,非典、孙志刚案、修宪、法律援助、刘涌案,等等。

101 如果非要确立一个开端,我更愿意将五年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推出看作这一法治现象的起点。从那时起,“法律”头一次在中国人的历史上成为了大家街谈巷议、津津乐道的话题,成为了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参见,“说法纪事”�< 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20030409/10083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3年12月22日。

102 参见,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103 参见,毛泽东:《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104 参见,毛泽东:《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05 对此,我将另文详细讨论,凌斌:“商鞅对秋菊:法治的人民战争状态”,未刊稿。

106 波斯纳:上注63,第一章。

107 比如,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8 不是当今法学界中作为一门学科的“立法学”,而是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立法学”,代表作分别是他们的《理想国》和《政治学》。

109 凌斌:《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一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0 凌斌:《赛先生、德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