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我们是如何抛弃普通法遗产的?

Richard J. Maybury著
李洪雷译

两类法律
作为一个公立学校教师和经济学教科书作者,我目睹了政府对学校体系的控制所引发的“寒蝉”效应。教师和教科书出版者都不希望教授那些可能会引起官僚不满的内容。
在学校课程中任何对政府的严厉批评都被略去。有关法律和政治权力的大量极端重要的信息都不能传播给下一代。
由于这种寒蝉效应,美国人已经不再知道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是政治的,一是科学的。
1776年的许多美国“开国之父”均是律师,他们对确保他们的新的国家建立在科学法原则之上予以了足够的重视。但这些原则现在已经被从法律体系中,以及学校和大学中抹去。我们如今所被教授的都已经变成了政治法。
为了理解科学法律体系与政治法律体系之间的区别,有必要了解科学法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科学法理学
15个世纪以前,罗马帝国崩溃,蛮族人征服了欧洲并建立起封建制政府。
这些封建政府嗜血而野蛮,但它有一个优点,就是很懒。它们对于日常的民众事务毫无兴趣。只要老百姓给它们纳税,为它们打仗,这些新政府对他们就放手不问。
这意味着在很多王国不存在官方的法院体系。当两个人发生纠纷时,他们只得自己寻求解决途径。我们可以想象接下来所发生的事。纠纷往往导致争吵甚至更坏的结局。在发生了许多流血事件后,人们开始寻找避免暴力的方法。当二人发生纠纷,他们的家人与朋友就会聚到一块,要求他们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倾听其争端并作出裁决。
法律史告诉我们,在一个社区中最受尊重和最中立的第三方往往是牧师。当事人被带到这个牧师面前,他深入地倾听这一事件。最后该牧师会参考道德准则作出裁决。这一裁决将会成为后来裁决的先例。
数十年后,这些先例将被记录下来并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地方。那些不清楚如何处理某种少见的商业交易或者其他棘手事务的人,将会参考这些先例以预先作出更为妥当的安排并避免问题发生。
最后,一些牧师由于能够非常熟练地听断案件而获得了极大的声望。要他们提供服务的需要增加了,他们从而成为全职的法官。他们所产生的先例成为惯例法,也就是“普通法”。
在早期,普通法是完全独立于官府之外的民间法律体系。这很重要。学生们被教导说法律与政府事实上是一个东西,但这是极端错误的。法律与政府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而且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是服务;政府是暴力。
两个基础规则
普通法法官感到比较棘手的是来自两个不同的社区或者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为案件据以审理的规则必须是双方都能共同接受的。
但有两个基础性规则是所有主要的宗教和哲学都能接受的:(1)履行诺言;以及,(2)勿害他人,勿夺他人钱财。
普通法就是从这两个规则中生长起来的规定和程序的集合体:“履行诺言”是合同法的基础,“勿害他人,勿夺他人钱财”是刑法和侵权法的基础。
普通法从而成为我们所有反对盗窃,欺诈,绑架,谋杀等基本规则的渊源。这些行为不是由议会来宣告其非法,它们为有数个世纪的古老历史的普通法原则所禁止。
法律的一致性
一个娴熟的普通法法官尽力使其所做的决定与这两个基本规则相一致。普通法不仅是一个民间的法律体系 ,它也是一个科学的体系。林肯认为“欧几里德几何学”是其最重要的法律书之一;他通过对该书的研究来保证其案件推理的逻辑严密性。
普通法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在于其确定性。它已经过了数个世纪的审慎发展,在短期内很难看到大的变化。那两个基础规则仍保有作为一种稳定化力量的地位。社会期望他们的法律环境能够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
事实上,普通法是如此的合乎逻辑与明智,以致一般的美国人都能学习和理解它!它被视为智慧的源泉。
伟大的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如此说及早期的美利坚,“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其他国家,法律都未能得到如此广泛地学习”。他观察到“所有阅读者(而且多数人都阅读),都尽力获得这一科学的一知半解。一个著名的书商告诉我,其所做贸易中最大的一宗就是向殖民地发售法律书。”
一个在1700年代试图统治美利坚的英国将军则发出如此的抱怨:根本无法愚弄美利坚人;他们全是律师。
政治法
政治法是普通法的对立面。建立在政治权力的基础上——野蛮的暴力——而不是建立在那两个基础规则上。它是拙劣和原始的。它对逻辑和道德没有要求。当政治风向变化时它也改变。变化无常,乱乱糟糟;没有人能够完全理解它。
民主还是独裁并没有关系;政治法本身就是任性的。你要么按照掌权者所说的的去做,要么不做。要么对,要么错。
这就是为什么多数规则是强盗规则。多数是与独裁者一样的人,和独裁者一样,他们并不必然对正确的东西投票;他们将票投给他们所需要的。
他们的需要不断地改变, 政治权力从而破坏了商人预先计划的能力。“如果无法预知其计划是否会在实施前被判定为非法,有哪一个审慎的商人还会冒险投资于新的商业领域的呢?”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如此反问。
正是由于科学法与政治法之间的分歧导致了美国革命。政府官员侵入殖民地人民的私人商务、生活和财产,人民对此充满怨恨。
美国革命的领导者相信普通法优于政治法。革命之后,他们拟订了建立在普通法原则之上的权利帐单和其他文件。其目的就在于永远保持这些原则的至上性,并且约束政府违反这些原则的企图。
发现vs.创制
“人类不能创立原则,他们仅能发现它,”在潘恩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了解建国者对普通法科学性质的理解。
普通法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先有法官后有法。
普通法的命题是在政治法之上有高级法存在,法官努力去发现和适用这些法律。这个过程是细致的,逻辑一贯的,个案累积的,一个世纪一个世纪的发展,与物理与化学规律的发现一样。
政治法是一个制定过程。立法者——法律制定者——根据他们在某时所感受到的政治压力作出反应。今天正确的明天就可能成为错误。事实上,在政治法之下正确与错误的不断界定被认为是必要的;在重新选举期间立法者们将骄傲地吹嘘他们所制定的新法的数量。
简而言之,我们生活在一个政治家被认为拥有某种制定法律的神圣权力的时代。1788年,Patrick Henry已经意识到这一切发生的可能。在他为阻止一个联邦法律的制定而奋斗时,他警告说,“国会利用其一般性的权力,可能制定法律全面地干预私人事务”。亨利的警告当然被忽视了,如今这个烦杂得令人发疯的法律体系就是这一忽视的后果。
“商业周刊”说在美国每年有超过10万部新的法律、规则和规章通过。这是经济动荡的首要原因。税率,货币供给量,贸易限制,许可法,以及成千上万的其他因素都受到女巫式管制图谋的刺激。
许多这些图谋是愚蠢的。新闻记者Dick Hyman 在《特伦顿泡菜法令以及其他傻瓜立法》中列举了我们政治法中600个这样的例子。据他说,在马萨诸塞,将西红柿放入蛤汤中是违法的。[《基础》的编辑人员认为在这些情形采取一些严厉的措施是必要的。] 德克萨斯州的一项立法规定,当两列火车在交道口相遇时,每一列都必须停下来,并且直到另外一列离开后才可启动。阿肯色的立法机关曾经制定了一部法律禁止阿肯色的河流超过一定的高度。
回头再读一读伯克对我们先辈们研读法律的评论。请注意伯克将法律称为一门科学。今天哪一个理智的人会将我们的法律称为科学?
看看香港,一个对中国大陆的的贫困者具有极大吸引力的城市。这个城市常被引为自由市场效益的典范;它是亚洲最繁荣的一个城市,然而香港的大多数人并不理解市场经济。这个城市的法律体系仅仅是偶然地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基础上。
普通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它有意识地追求一个确定的方向,这就是真理与正义。政治法除了取得和行使政治权力来达成掌权者所确立的目标而外,根本就没有一贯的目的。
自由vs.许可
我们自由市场的赞同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政治法下人民并没有真正的自由,他们所有的只是许可。我们没有言论自由——我们有的是言论的许可。我们没有贸易自由——有的是贸易许可。这些许可可能被掌权者的皮鞭所限制或撤消。事实上,在政治法下我们真是没有比苏联人更多的政治自由,只不过目前还有更多的许可而已。
在科学法下,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是造物主的赐予;它们不能被侵犯。Arthur R. Hogue在《普通法的起源》中说,“普通法的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政府的所有机关必须根据既定的原则办事。国王,与其属民一样,都在法律之下。”
如果我们仍然生活在政治法之下,我们挽救文明的努力就必然会失败。即使作出了成千上万的改革,下一群政治家仍可以轻易地行使政治权力将其推倒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