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 舒国滢 译
 
 
 
 
       
  
  我尽力使自己倾心法律,强制悖逆我的心愿……
--乌兰德*

548
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同时对该职业的高贵和深层的问题有所认识。(1947年)
549
对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1929年)
550
严谨的法律职业人不仅喜欢嘲讽者,其在法典的页边画上各式各样的讽刺性问号和惊叹号,而且喜欢诗人中的那些冥思苦想者,他们带着人性的疑问去触摸正义的基础,如托尔斯泰、妥思托耶夫斯基--或者那些伟大的司法讽刺漫画家,他们既是嘲讽者,又是冥思苦想者:如杜米埃(Daumier)。(1929年)
551
法律科学和法律价值的伟大怀疑者们:托尔斯泰、杜米埃、阿纳托尔·法朗士*,还有基尔希曼(Kirchmann),对于那些正在成长的法律职业人来讲都是自我省视(Selbstbesinnung)的宝贵的警示者。因为一个好的法律职业人也可能会变成拥有一颗坏心眼的法律职业人。(1949年)
552
没有任何一个年轻的法律职业人避免得了其内心与其知识(科学)之间的冲突,他们中间有些人直接经历过憎恨其职业的阶段,这本不是什么最坏的事情。(1929年)
553
法律职业人可能遭受到这样的事:他终有一天会意识到,他为七种贫乏的基本色调而奉献出世界的丰富的色彩变幻。(1929年)
554
可是,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在其整个一生都还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1929年)
555
只有已受陶冶(训练)的人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1929年)
556
作为学者的法律职业人不能什么都想当然。(1907年)
557
重视法学方法中的逻辑原理(因素)就把那些盲目闯入法律之门的法律职业人(die Zufallsjuristen)和天生的法律职业人(geborene Juristen)区别开来了。(1904年)
558
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1919年)
559
有一种戏谑语是有点对的,说法律职业人无所不通,因此他实际上对任何意见争论都想介入,甚至对超出其范围的、还很陌生的话题(即例行公事)也愿意参与,由此他掌握了意见争论的各种方式。(1924年)
560
首先对法律职业人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们人类安身立命的这个星球之上,到底是应由偶然性统制,还是应由理性统制。(1932年)
561
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是凌驾于一切党派之上的巨大的人权联盟,必须具有一致的愤怒感,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反对总想去违法的人,不是为了受害者,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而法正是法律家阶层安身立命之所。(1919年)
562
只有在法律共同体的确定成员不是以其特殊利益为根据,而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来实践法律观念时,一个法律秩序才能够生存。(1947年)
563
假如在民族中根本就没有一个核心的力量听候召用,他们熟悉法律并为了法律而负起责任:即假如没有法律家阶层,任何法律秩序都不可能存在。(1947年)
564
法律家的职业是男人的职业,那些在养成过程中的青年人,对这种职业总是怀有隔膜和抵触,愈想成为男子汉,愈少有很深沉而热烈的衷爱的事业;其年青时期愈无病呻吟,则愈成为抗叛和逆反的对象。(1934年)
565
假如我们同时仅仅断然强调:妇女在更高程度上比男子拥有更多的其他一些特性,这种特性对法律的应用几乎是没有益处的;那么我们可能就会平静地坦白:更常见的情况是,妇女比男子缺少冷漠的客观性之标准,而这种标准对法律的应用的确是必不可少的。(19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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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妇女缺乏晋升法官职位所必要的客观性,这种陈词滥调是否应该驳斥呢?(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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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过对法官来说已经是足够好的了。(1919年)
568
纯正的法官品格是偶尔碰巧的事。(1929年)
569
好的刑事法官最终诞生。善解人意的心肠和坚定引导的手势,都是他不可缺少的,也不可能是训练出来的。(1929年)
570
未来的(刑事)法官在本质上不仅仅是一位把法律当作准绳的执法者,而且是在划定的界线内象法官那样裁断的社会工作者(Sozialbeamter)--社会病理诊断家和社会病治疗家,--与其说象是市民法官(Zivilrichter),毋宁说更象是行政管理人(Verwaltungsmann)。(1927年)
571
对法官根本上有效的东西,也完全特别适用于刑事法官:法学必须使测锤(Lot)与人类-生活知识的公担*保持平衡。(1929年)
572
只有本应该去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才苛刻地意识到: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仅仅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1914年)
573
人们从不谈所谓"谨守法律的法官"(rechtlichen Richtern),而是把那些不仅"睿智"而且对法律绝对忠诚的法官称为"正直的法官"(gerechten Richter)。(1914年)
574
一个正直之人,不仅是谨守法律之人,也不仅仅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所谓"谨守法律的"法官,而只是谈"正直的法官";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1932年)
575
我们鄙视教士,因为他们宣讲背叛自己的信念;我们尊崇法官,因为他们不让自己由于正义感的冲突而在信守法律上动摇不定。(1914年)
576
自己内在的法律感要求为当局的法律命令而献身;它所提出的问题仅仅是:到底什么是合法的,而从不问它是否也应当是公正的;它可能在职业中为不正义服务,该职业不可能乐于主动去促成对正义的热爱:这是任务,也是法律职业人的悲剧。(1929年)
577
法官的(伦理)守则应当是不惜一切代价指向正义,也指向生活的正义。(1946年)
578
法律使法官摆脱一切国家权力的影响,以使其尽可能地专门服从法律的统治(法治)。(1929年)
579
在法官制度基础上的政党政治是任何人都会拒绝的,但这种对政党政治的拒绝不意味着对政治评价的拒绝,只是因为这种拒绝多少也代表着某一确定政党的意见;而仅仅意味着是对那种在政党机构的政治权力面前唯命是从的拒绝。(1949年)
580
在一切评价出现主观性和可争议情况时,最终与司法的信守完全不同的司法的正义到底是什么!(1929年)
581
只有当职业法官在宪法法院随同其职责一起成长时,其在法律之外的政治家的职责才会被人了解承认,也才渐渐成为众所周知的、被人们普遍信赖的名法官(Richterpersoenlichkeiten)--只有如此宪法法院的审判不仅表面上终结政治争端,而且使政治斗争获得真正令人满意的权威性。(1949年)
582
法官独立,法官不可免职,法官不可贬废,法官职位的终身制,这些都与法官一职的本质是不可分的;不要针对暂时的弊端而诱导出最深层的怨愤,来触动这一制度。(1922年)
583
法官的独立性不过就是把科学自由套用在实践性的法律科学上而已。(1937/1938年)
584
法学只是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每个个人的具体命运的,这就象透过厚厚的幔帐--透过正义女神(Themis)的蒙眼布来观察,不过它只能使人看到影影绰绰的轮廓。(1914年)
585
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本性。(1932年)
586
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1932年)
587
假如说哲学不过是生活的意义(意蕴),是生活内涵的表达,那么法哲学尤其是日常政策(Tagespolitik)的意义和内蕴阐释;相反,政党的争吵,假如人们愿意这样来解释它的话,不过是做作的法哲学论争。(1924年)
588
一方面,法哲学是政治性的政党争吵在精神层面的变调;另一方面,政治性的政党争吵本身也同时说明是做作的法哲学论争。一切伟大的政治转型都是由法哲学来推展或伴行的。法哲学立于其首,革命立于其尾。(1932年)
589
决不令人惊奇:任何时代都必须重新书写自己的法学。(1932年)
590
当混乱的社会关系需要通过立法来迅速建立秩序时,就必须要有关法律的目的和手段的一般理论,也就是法哲学和法政策学可供利用。(1936年)
591
法哲学作为理论理性的一个功能就是预先呈现每个个人实践理性评价的一切可能的对象(主题),以便供其良知而不是其偏好来选择。(1914年)
592
纯粹经验主义的一般法学是法哲学的安乐死。(1914年)
593
与数学和拉丁语相比,法学更适合训练人的逻辑思维。(1924年)
594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1929年)
595
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上更可怕。(1920年)
596
有关法律方法的研究愈来愈多。就象人,如果终日为自省折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病人,而科学,如果总是抓住机会忙于研究自己的方法论,也常常是有病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总是要太多地了解自身。(1929年)
597
解释是结果--解释的结果。在结果已经确定之后,解释的手段才得以选择,而所谓解释的手段事实上只用于事后从文本中证明:什么东西在文本的创造性补充中已经被找到了。(1929年)
598
解释者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比其创制者对它已作的解释更好,法律可能比它的编纂者更明智,--它甚至注定要比其编纂者明智。(1932年)
599
法律的风格就是对细枝末节的适当删减。(1948年)
600
正义和品格是不可分的,而所有个性(个人)的东西却都尽力排斥法学的本性。(1929年)
601
凡应创制法律者,也必为法律所创制。(1929年)
602
假如在法律职业人身上每时每刻不再充分思考其职业生涯,同时也不再迫切地思考其职业深刻的问题性,那么一个较好的法律职业人就将不再是一个较好的法律职业人了。(19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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