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看不见的手”是什么?
——一个惊人结论的剖析
鹿居邦


内容提要:通过对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论点的分析,说明:〈一〉“看不见的手”的真实 面目, 乃存在于买卖双方的“利益同一性”。那种认为“看不见的手”是“利益的驱动性”的观点是片面的。
<二〉在相对 的意义上,“主观为己者”确有可能比“主观为他人者”更能促进公共利益。
关键词:看不见的手。利益同一性。

参考资料:(—)《手的活力与心的约束》见《读书》95年7期,(二)《法律,契约与市场》见《新华文摘》94年11期;(三)《重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伦理观》见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伦理学》95年8期。

历史学家亨利 /托玛斯/巴克尔说,《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可能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一本书。美国经济学家本泽明/A/罗格认为,在经济学这片葡萄园劳作的人当中,亚当/斯密仍然是最杰出的(见《资本主义还能生存下去吗?》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3、55页)。无论如何,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思想是重要的,而他的经济思想中最著名的论点之一,是关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

亚当/斯密指出,在市场上,“每个人都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来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 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转引自〈〈经济学〉〉美,萨缪尔森著,上册第59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11月1版)。
这段话实际上包含既相联系,却又相区别的两层意思,由于“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一)一个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目标的人,可以客观上增进公共利益。用今天的说法就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社会”;(二)(更让人吃惊的是)“主观为己者”所起的客观的“为他人、为社会”的作用,要比“主观为他人、社会”的人要大!关于第一层意思,斯密曾用实际举例的形式表述过,他说,“我们能吃到面包,喝上美酒,这并非出于面包师、酿酒师对我们的恩惠,而是由于他们对自身利益关切的结果。”(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14页)用斯密这个古老的判断来看今天:市场上,尽管99%以上的厂商都宣称消费者是“上帝”,而自己作为上帝的“信徒”的全部职责,就是要为上帝服务。但这在本质上,是因为信徒们瞄着上帝兜里的“钞票”,希望借着使上帝高兴的机会,能正大光明地将上帝兜里的钱掏走。假如有上帝的口袋里分文不存,或数量不足,我们就会立刻发现信徒们的“背叛”了。所以,透过“服务于上帝”的口号,透过信徒们含情脉脉打量上帝的目光,我们仍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到信徒们更忠实于自己利益的执着。
当代所有熟知市场经济的人,大概没有谁会否认“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萨谬尔森在论述市场经济时说,诺大个纽约市,千百万人口的数不清的各种需要,竟然在没有任何一个统一的中心的指挥、管理下,实现了,满足了。这说明,市场经济行得通(见《经济学》萨缪尔森著,上册第69页)。“行得通”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但,“看不见的手”究竟是什么呢?亚当/斯密没有说,萨缪尔森也没有说。
会不会就是消费者兜里的钞票?有点像。如前所说,商品(包括服务,下同)供应者是为了消费者兜里的钱,才竭诚为消费者服务的,而且,钱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少了的不行。从这个角度看,上帝兜里的钱,是引导商品供应者努力提供商品的“看不见的手”。
然而,市场中实现了的买卖,显然不是“单相思”的结果,仅有卖者为着买者的钞票所作的努力仍然不够,还必须有(买者)上帝的“认可的微笑”。否则,即使是“上帝”,他老人家也决不慈悲(市场在不断上演不能使上帝满意的信徒遭上帝遗弃的悲剧)。就是说,卖者为提供商品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仅是实现买卖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成功的买卖,不仅需要卖者的努力,还必须要有买者对这种努力的认同。只有上帝“舒心的微笑”了,他才会给忠实的信徒(卖者)以奖赏。而上帝广施恩泽的前提,又是“一定数量、质量的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讲,“看不见的手”,又成了能使上帝满意并接受的一定数量、质量的商品。
一定数量的钞票与一定数量、质量的商品,都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二者的均衡——一定数量的钞票交换一定数量、质量的商品,则是买卖双方的“利益同一性”的表现。
所谓“利益同一性”,指利益双方既相互有利(需要),又相互不利。于“我”有利的,则于“你”也有利;于“我”不利的,则于“你”也不利。反之亦然。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实际上所有人与人)的关系,在相当的程度上,都蕴涵着“利益同一性”。生产者(销售者)需要消费者,消费者需要生产者(销售)者)。而一定价格之下成交的买卖,意味着既有利于卖者(赚钱),又有利于买者(购进自己需要的商品、服务)。相反,失败的买卖,则于双方不利:要卖的没有卖出去,要买的没有买进来。
归根到底,“利益同一性”是建立在分工的优越性之上的,是建立在利益双方的合作比不合作能使双方获取更大利益的客观基础之上的。由此看来,“看不见的手”的真实面目,乃“利益的同一性”。
国内经济学界有人视“看不见的手”为“利益的驱动性”。我认为,这至少是不准确的。理由是:
一,亚当/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具有引导追求自身利益的人实现增进公共利益的功能。而无疑的,仅有“利益的驱动性”,不足以保证“为我者”能增进公共利益。因为事实上,利益关系的双方,除存在“利益的同一性”外,还存在“利益的矛盾性”(这可视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故“利益的驱动性”完全可能使“为我者”以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其“为我”的目标(市场上不是经常发生“信徒们用欺诈、甚至暴力手段掏上帝腰包”的丑剧吗?);二 ,正因为有“利益同一性”的客观存在,才可能使“为我者”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用增进他人、社会利益的方法来实现自我利益。换而言之,倘若没有“利益同一性”的存在,根本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活动乃至一切形式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社会进步!而“利益驱动性”的结果,恐怕只能是暴力与欺诈并举,眼泪与血肉齐飞。

由于“利益同一性”的作用,“主观为己者”也能促进他人、社会利益,这已为无数的事实所证明。 然而,说“主观为己者”能够促进公共利益是一回事,说“主观为己者”比“主观为他(社会)者”更能增进公共利益,则又是另一回事。
果然,“主观为己者”比“主观为他、为社会者”更能增进公共利益吗?假如这是正确的,认识它又有什么现实意义?
我认为,斯密的这个推断是正确的——当然这决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
当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不仅矛盾,且无法两全时,“主观为己者”必将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以保全满足自身的利益,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幸运的是,利益关系中的“不能两全”的尖锐对立的情况只是少数、个别,更多、远为普遍的利益关系是既具有“矛盾性”,又同时具有“同一性”,而在这种条件下,“主观为己者”确有可能比“主观为他、社会者”更能促进他人、社会的利益。具体地说,“为了自己赚钱 的面包师、酿酒师”,确有可能比“为人民服务的面包师、酿酒师”,为社会生产更多更好的面包、美酒;“为了自己赚钱的医生”确有可能比“为人民服务的医生”,诊治、挽救更多的病人;“为了自身名利而踢球的足球运动员”,确有可能比“为了祖国的荣誉而踢球的足球运动员”,踢出更漂亮的球,射进更多的球,从而客观上为国家、民族赢得更多更大的荣誉。等等。事实上真是这样吗?我以为是。请比较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下发生的实际情况。
但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除了“利益同一性”的作用外,还由于:一般来说,人更看重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社会的利益,在为自己工作时,要比为他人、社会工作更努力,更有效率。虽然,人并非不可能表现“利他主义”,但说到底,“学习利他主义,如同学习绝技一样困难(汤因比语。见《展望21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第387页);二,人对自身的利益,通常不仅最为关切,往往也比他人认识得更清楚。“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生产方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 、立法家要好得多。”(亚当/斯密语,转引自《资本主义还能生存下去吗?》第62页)。
设若承认上述两点关于人性的基本把握符合实际情况,我们也就不会 怀疑“主观为己者”比“主观为他、社会者”,更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推断的相对真理性了——当然,也就不会那么吃惊了。
认识斯密这个相对正确的推断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帮助人们确立“市场意识”
我国多年实施计划经济的结果,造成了“市场意识”的严重匮乏,例如,当有企业已陷入困境,连工资也发不出,而市场却存在不少机会的情况下,很多职工不是积极地寻找机会,而是消极地等待“上级的妥善安排”;一些明明可以市场自己解决的经济问题,人们却在巴望“政府的干预”。等等。
为顺利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非常需要树立人们的“市场意识”。而市场意识之一,即是“个人应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责”。
作为国家、政府,在实施各种具体改革措施的同时,应大力宣传和提倡“个人应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责”,以便让人们能主动地从计划经济的“包办代替”中解脱出来,踏着自己的而不是领导的音乐节拍,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搏击,既享受成功的喜悦,又承受失败的痛苦——这仍是斯密先生提出过的观点: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阶级相竞争(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252页)。顺便指出,斯密的这个古老的论点与当今中国人的道德心态极为吻合,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对“一个人只要不偷、不抢、不骗,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都是正当的,不应受到干涉”这一道德判断,有61.2%的人完全赞同,10.5%的人相当赞同,9.1%的人有点赞同。全部反对者仅占7.6%(见《湖南师大社科学报》95年4期)。
数亿人参加的“大锅饭实验”的失败,提供给人们的重要教训是:如果不能给自身带来相应的利益,人们通常是不愿意为他人、社会而积极工作的;相反,市场经济显示的重要经验是:假如通过为他人、社会作出贡献,从而能够使自己获取相当的利益,人们是十分乐意效力的,并且,其积极性、创造性都将得到充分的展现——这是所有社会经济繁荣的根本前提。
为此,国家、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法律,一方面要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正当、合法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又确保每个人只有在为他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时,才能够获取相当的个人利益。同样,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个人应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责”的原则的确立。
二,对于那些“真正一心想促进公共利益的人”来说,斯密的这个推断不失为一剂“醒脑”良药。希望促进公共利益的动机是高尚的、令人敬佩的,而且某些情况下,唯有“促进公共利益的动机”,才能导致促进公共利益的实际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尚的动机只会产生最好的效果。想想“大跃进”吧:怀着真诚而美好的“赶英超美,使人们过上天堂般幸福生活”的愿望,最终又造成了什么结果呢?仅有真诚、善良的愿望、动机,在很多情况下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一切真诚的“主观为他、社会者”都应三思:倘若人们在不违反正义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自我奋斗能够最好、最有效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我”又为什么要“越俎代庖”呢?的确,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为他人服务的最佳方式,就是不去干预别人,作好自己的事。
(完)
注释:
(1)“利益 的矛盾性”指利益相互冲突,于“我”有利,则于“你”不利,于“你”有利,则于“我”不利。当然,斯密先生是看到了“利益矛盾性”的,不过,他没有将其命名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
(2)一个 农民在自留地上的生产效率,要比他在国营农场的生产效率高8——10倍(见《官僚主义的弊害》商务印书馆出版,第279页)。又:世界各国的国营企业的生产效率 几乎全部都敌于私营企业。
(3)“市场意识”指关于市场的作用及市场的规则等与市场密切相关问题的认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