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路历程上的正义

评吉迪恩审判之二

 

萧瀚

(经作者许可,转自《中评网》法律生存)

对于吉迪恩来说,他能否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将决定他的命运,在他看来,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个体的人在国家政权面前永远是弱者,在一个没有正义公平的国度里,清白善良的人完全可以被无辜地判罪,象美国这样一个有无数人追求正义的历史上,依然存在着许多不正义的判决而且不断刺激着人们力求正义的司法。

在吉迪恩被指控为抢劫案的审判中,按照当时的先例,法官不能给吉迪恩指定一个律师,因为在“贝兹控布拉迪”案中,最高法院于1942年作出一个决定,即指派的律师只能给那些将被判死刑的人,人们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公平、正义的,并没有被人们质疑。因为,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审判,并不以他有没有得到律师的辩护为其中一个标准,人们也许普遍认为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这“可以”就已经算是公平的了,甚至就是正义的。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因此这里的平等只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法律规定每一个人都可以在面临司法审判时聘请律师在机会上确实是平等的。但是,人们是否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在经济能力上本身是不可能平等的,那么给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能否达到人们原先的目的?或者换一句话说,贫穷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获得与富人们真正同等的审判,因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等于审判程序上的平等机会。那么,接下来要论证的就是,如果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必然导致司法审判的平等权利,是否就因此需要给与贫穷的犯罪嫌疑人以特别的法律援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它的合法性基础在哪里?一个富裕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就没有权利获得这种对于全社会来讲应当平等的资源?论证在这里显然陷入僵局:一个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贫穷而不是他不愿意聘请律师,就在法庭上被事实上剥夺了获得充分法律救济的权利;或者富裕的人仅仅因为他能够支付律师费而必须自己掏腰包,穷人却可以由国家提供律师。这两种情况是否都有失公平?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和冲突?

假设我们必须从上述两种“不平等”中选择一种,我们应当如何选择?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益以及价值权衡的问题。

如果选择第一种不平等,在可预测的范围内,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多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仅仅因为贫穷而被判决有罪。这样,如果站在美国宪法的立场上看,直接违背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做有效的辩护,这样,控方出具的证据仅仅因为没有旗鼓相当的反驳而具有证明力,这种证明力就降低了证据证明力本身的基础,法庭以这样地证据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样的法律程序显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因此,这种不平等显然不是司法本身所追求的,不仅如此,它还与宪法的追求直接冲突。同时,这样的审判程序本身表面的现象就已经是不正当的,国家作为控方对一个公民提起诉讼,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罪证,可以大把大把花纳税人的钱,证据收集完了,还要派遣受过专门法律培训的检察官到法庭上对付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官觉得自己的能力不够还可以继续花钱聘请律师甚至律师团来帮助指控,而一个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律师,拙口钝腮地站在法庭上,有几个人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显然在这样的“聘请律师的机会平等”之下,不可能产生实质性正义——甚至它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就连表面的平等和正义都荡然无存了。

既然选择第一种不平等不可取,那么我们不妨看看选择第二种不平等会是什么样的可能。在这种法律帮助的模式中,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说基本上已经获得了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不平等的关系不是发生在国家与穷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穷人与富人之间。即穷人因为穷而获得了国家的法律帮助,可是富人却因为富裕而不能从国家获得法律帮助,必须由自己支付法律帮助的费用。那么富人们就可以质问国家,我们和穷人一样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作为纳税人我不比任何人尽的义务少,甚至因为富有而比穷人对社会尽到义务多,为什么穷人可以免费获得国家的法律帮助,而我们不能?这样,问题就变得难以回答。也许在程序上,富人们可以获得正当程序的审判,但是,他必须付出代价。关键不在于他需要付出代价,关键在于别人可以不付出代价!而且不仅如此,他还有可能面临双重不平等,就是在国家如何对待他和穷人上,他受到了第一个不平等待遇,同时他在面对检察官的控诉时,又可能遭到另一种不平等,即如前述,国家可以凭借它的雄厚实力,以最强大的法律帮助阵营来对付他,而他的财产是有限的,许多富有的人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聘请自己希望的律师(假设律师只看钱不看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富人们遭到的不公平待遇比穷人还要多。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选择第二种不平等而不选择第一种不平等被认为是法律的进步呢?看来,法律追求某种比平等更高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正义,也许对于美国人来讲保障基本人权就是正义。因此,在上述两个方案中必须要选择一种的话,那就只能选择更接近保障人权的那一种。在第一种不平等中,某些人仅仅因为贫穷就被假定有罪,这样的结果当然会严重侵犯人权,而在第二种不平等中,基本上不会出现相同的结果,因此它离保障人权更近一些。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司法制度对人权保护得越完备,它就更接近正义。

如果这个结论可以成立,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正义有没有一个终极的标准?什么是正义是一个千古悬案,从最早的《理想国》到今天全世界的神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都在不断探讨什么是正义,而且这种探讨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继续存在而不断延续,也许人类对正义的终极定义是不可知的,这种表面的不可知就成为人类不断完善存在着某种可能,而恰恰是这种可能给人类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困惑,带来失误,甚至带来罪恶。因此探讨正义观念的流变不仅仅是哲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类本身的生存可能性问题,因为贯穿在这种流变中应当有某种一致性的终极价值,否则,人类如果不是为了追求某种永恒不变的价值和信仰而生存,这种流变只是由人类行为组装起来的时间而已,并不说明人类有自我完善的可能。我们不妨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略说正义观念的流变。

一、正义的前提

我们的历史和现存的正义观念讨论,都有一些不同的前提预设,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世界,人们对正义的讨论基本上集中在以人类社会以及个体人本身的生存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否符合正义是以是否符合人本身的生存状态以及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出发点。因此这样的讨论就以人或者人类社会为中心,一种行为,不符合人的生存需求,不符合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就不是正义的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中还存在着前提本身的冲突,即以满足个体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正义论与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前提的正义观念之间存在着冲突。按照古希腊的经典理论家们如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的说法就是作为美德的正义与作为规则的正义之间会有冲突,比如亚里斯多德认为一个服从规则的人可能仅仅因为害怕而服从,因此一个服从规则正义的人可能不是一个正义的人,所以,在分别以个体人与群体人为正义前提的探讨中,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即便对于人本身来说,正义观念就远没有能够获得永恒的正解。尽管如此,西方思想界在经过了基督教神学的洗礼以及古罗马自然法正义观念的陶冶,其以人为本位的正义观念,结论已经越来越清晰。这些结论构成了西方社会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

西方之外的其他文化中,实际上都没有发展出以人为本位的正义观念,佛教思想中没有义这个词,因为它以慈悲为核心,远远超越人类自身的眼前利益,从全人类的角度看,由于人性的弱点,还没有足够的迹象表明人类有能力接受其思想。主宰中国历史的儒家思想也谈义,可是缺乏理性化发展论证,其以人为本位的正义观念最终没有确立。因此,中国历数千年而难以确立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中既没有实质性正义的观念也没有程序性正义的观念,这套法律体系现在依然借着西方法律的外衣统治着中国。

二、正义观念的变动性

探讨正义观念,严格地讲只能限于西方的制度文明,因此要说变化,也只能说正义观念在西方的演变。正如上文谈及,基督教文明下的西方正义观念因为以人为本位,就注定了这种观念将随着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化。在古希腊、古罗马,人们认为把人分为奴隶和自由民是正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样划分人群的方式逐渐被人类抛弃,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中世纪处死异端被认为正义,而后经过文艺复兴,又被抛弃,被认为不正义。直到上个世纪,欧洲列强对其他小国的无端侵略还没有被认为不正义,美国蓄奴也还得到大量基督教信徒的认可,本世纪初,美国的妇女都还没有选举权。直到今天,西方世界依然存在着不少非正义观念等待解决。而且有大量观念在原来的生活方式中被认为是正义的,现在也开始受到怀疑(如人类以动物为食物就开始遭到质疑,以至于许多西方人提出动物的权利,可是这在佛教中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原来被认为是不正义的,现在却开始得到宽容和尊重(如同性恋问题),从这样的演变中,实际上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个脉络就是所有的变化都贯穿着一个主线——尊重人的权利,甚至这种尊重将延续到动物、植物以及不会说话的大自然,变动的原因仅仅在于人的权利需要界定并且在扩大,至于这种扩大是否就真的正义也许没有人能够回答并且说服所有人,因此正义观念将继续演变。

 

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这样一个王朝,它以佛教治国,宣扬绝对和平主义的思想,宽容对待其他一切宗教,人们安居乐业,这就是公元前3世纪的印度阿育王时代,也许它是人类有记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最正义的王朝,可是这样的王朝如今安在哉!美国人类学家艾斯勒在其名著《圣杯与剑》一书中无可质疑地指出,由于男性的暴力统治,人类历史才变得如此丑恶,如此不正义,而在史前的母系时代,男性与女性的相处是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那时的人类何其正义!因此,我们是否可以疑问,人类是在进步,还是在轮回?我们至少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我们的历史肯定就是进步的。由于人类本身的局限性,以人为本位的正义观念也许会出现反复,尤其在宗教全面世俗化的今天,没有了信仰,没有了上帝(泛指一切宗教的神)的人类在漫长的天路历程中,在朝着正义跋涉的旅途上,仅仅依靠可怜而有限的理性,到底还能走多远?

 

                                                   2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