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
徐爱国
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符号学、符号学法学和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二、对法律现象的符号学分析
三、对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一、符号学、符号学法学和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符号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符号学将表明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符号受什么规律支配" "每一个信息都是由符号构成的;因此,称之为符号学的符号科学研究那些作为一切符号结构的基础的一般原则,研究它们在信息中的运用,研究各种各样符号系统的特殊性,以及使用那些不同种类符号的特殊性。" 符号学的范围及其广泛,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符号学家们一般称符号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产生于本世纪50到60年代,在西方各国都有一定的市场。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皮尔斯式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但是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符号学的两种基本方法。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法律研究是本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G. 卡林诺维斯基(G. Kalinowski), A. J. 格雷马斯(A.J.Greimas), E.兰多维斯基(E.
Landowski)和A-J. 阿尔努依德(A-J. Arnaud)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B.S. 杰克森(B.S. Jackson)和美国的R. 柯文尔森(R. Kevelson)。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近年来,符号法学在组织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国际组织方面,1987年成立了"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在国际活动中,1985年在爱克斯马色勒大学,1986年在肯特大学,1987年在麽斯那大学,1988年在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1990年在西班牙欧那提国际社会法学学院分别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现在该协会已在20多个国家有其成员。在各单独国家中,符号学法学有各自的特点和组织。在美国,有"法律政府和经济符号研究中心"。他们符号学法学的方法来自皮尔斯。在意大利,分析学派于1987年举办过一次法律符号学研讨会。1987年巴黎第二大学和爱丁堡大学在巴黎召开言语行为理论研讨会。在委内瑞拉拉丁美洲法律和社会调查中心拥有两份符号学法学的刊物。在比利时圣路易斯集团推进了法律和阐释的方法。在德国,符号学社团曾经举办过法律符号学专门研讨会,其理论兴趣在法律语言和修辞的关系。此外,在一般符号学领域,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开始与法学家们合作,举办法律符号学专门研讨会,试图联手开拓新的领域、发现新的法律研究方法。比如美国符号学协会,世界法律哲学组织,符号学研究国际协会和国际社会学协会法律社会学委员会都有一定的举措。在学术刊物方面,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有每年三期的国际法律符号学杂志,还有半年一期的通讯。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来源于法国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维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先锋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以下简称符号学法学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涉及符号学法学的主要著作有《符号学和法律理论》(1985)、《法律、事实和叙述性连贯》(1988)、《获得法律的意义》(1995)和《获得法理学的意义》(1996)。
欧洲结构主义的大师是格雷马斯,其理论的重要问题就是探讨"意义"。他认为,正如语言的音位结构是由"语音"和从"音位"角度感到的"对立的"东西所决定的那样,我们关于"意义"的基本概念,是通过"语义素"或其对立而呈现出来的。如"黑暗"因"光明"而被感觉,"上"因"下"而被感知。人们对这些对立物的感觉构成了"符号指示的基本结构"。换言之,"基本结构"包含着对一个实体两个方面的确认和区分:实体的对立面和对实体的否定。"我们感觉到差异,正是由于这种感觉,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并为我们的目的而存在。" 二元对立面形成了结构的"行为素"。这些称为文本的表层结构。在表层结构下面,存在深层的结构,深层结构是超出表层结构,生成和界定行为素的东西。他称之为"语法"或"叙述语法",即行为素之间的分离和结合、独立和统一、斗争和协调,从一个行为素到另外一个行为素的运动,构成了叙述的本质。为此,格雷马斯提出了三组对立的行为素:主体对客体、送信者对受信者和助手对敌手。前两组规定了符号的基本结构,后一组起辅助的作用。为了使"语法"完善,需要另外一种"句法"层次进行分析,即这些因素如何组织起来形成各种叙述的方式。在句法层次中,格雷马斯有时又分为"合约",其中包含有当事人具有的能力,"履行"和"认知"。
杰克森将格雷马斯的符号学发展成了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他认为符号学区分意义的三个层次:最深的一层是"深层"水平,其意义依赖于叙述"结构"(称为"叙述句法")的隐含的抽象形式,它是理解行为(包括真实的和虚构的行为)的一个认识论工具;中间层次是"社会"水平,叙述结构通常通过主体而获得表现形式,这是一种社会知识的形式,其中行为的叙述类型伴随有社会评价;最表面的层次是"表达水平",即意义实际传递的意义构造的语言和其他形式。
他认为,通过符号学,我们能够证实任何一种具有意义语境的必要条件。这种语境可能是实践理性的,可能是形式逻辑的,也可能是信念式的。它可以存在于语境的表达方面,也可以存在于语境的文体特征方面。这种形式的符号学,不是去证实什么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的一个正确的方法,而是解释一个特定的解释及其真正的表达形式,在传播一个特定的意义时如何建造起来的。在这一点上,符号学不同于阐释学、逻辑学和修辞学。阐释学和逻辑学只能涉及法学家活动的内在方面。阐释学只涉及他在做什么,或他决心做什么;逻辑学只是阐释学假定的推理之一个方面。修辞学不只局限于假说内容的纯粹理性研究,而是去研究这个假说的表达形式。而符号学不局限于任何单一的方面,而是揭示出构成一个意义的所有元素的表达形式。它不仅提供这些必要条件产生意义的完整的理解,而且提出产这些元素的清单。比如,现在有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于前三门学科来说,这个问题是"既定"的,它本身不是一个问题的问题。但是,"一个问题"本身就是一种意义的形式。符号学家就要求我们去描述"这个问题"起先是如何由该语境呈现出来的。因此一个被人视为"简单"的案件,在符号学家看来却是一个"疑难案件",因为"简单案件"本身也如同"一个问题"那样,是一种意义的形式。因之,符号学家认为符号学可以比法学的其他方法更好地揭示出法律的意义。举例而言,就"X杀了Y"这一法律现象而言,如果用符号学的方法去理解,就不仅仅去宣称"X杀了Y",为了使之可信,就要解释其背景,动机,当事人的能力,以及人们事后如何反映该事件。就法庭而言,按符号学的方法,我们不仅要弄清各种团体的成员在法庭外做了些什么,而且要弄清他们如何成功地举证,他们的记忆如何值得信赖,律师如何巧妙地出具罪状等等。
二、对法律现象的符号学分析
符号学是一种方法,它被应用到法律的各个方面。格雷马斯曾经就1966年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杰克森则将符号学运用到法律各个领域。
就利益上升为法律这个法律现象而言,格雷马斯的符号学将这个问题分解成四个相互关联的行为素:一般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合法利益和社会原初利益。法律对一般利益设定"规定",对个人利益"不规定",对社会原初利益"禁止",对社会合法利益"不禁止"。不规定和规定之间是矛盾关系,禁止和规定之间是反对关系。规定和不禁止属于法律领域,是文化层次的东西;禁止和不规定属于法律的参照领域,是自然层次的东西。接着,他分析了它的句法结构。以图为例:
文化(法律水平)
自然(参照水平)
规定(一般利益)
禁止(社会原初利益)
不禁止(社会合法利益)
不规定(个人利益)
从左上角开始,一个生理的人,在没有形成参与集体事业愿望之前,是法律的局外人。但是他是广泛国民的一部分,其合法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被保护着,从属于"一般利益",这种一般利益是一种文化的构造。当这个人表示出参与集体事业、获得新财产的愿望时,这种适当的愿望不因为没有适当的规定而不存在价值。它称为"个人利益"(右下),属于"自然",即不从属于社会规则。与其他人个人利益的关系导致这个人个人意志的社会化,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从属于社会控制,所以他的活动可能被社会认为是权力的滥用。因而,他们仍然是自然的(右上),是禁止的对象。只有当他们避免禁止的行为而合法化时,立法者才承认这些社会利益,用"规定"或"禁止"来调整他们,使之变化为合法的社会利益,从属于"文化"(左下)。最后,这些合法的社会利益又被吸收到局外人的合法利益之中,为"一般利益"所掩盖(左上)。分析了句法结构后,符号学进一步分析符合的转化的过程。自然的社会利益从属于禁止,但是当这些自然的社会利益变化成合法的社会利益时,这种禁止就被否定了,变成了不禁止。这些被承认为合法的社会利益属于广泛的不禁止行为,但是它属于未被定义的领域,表现为不被明文禁止的自由。但是不禁止行为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规则调整。在法律水平上,文化操作表现为规定,而不是禁止。法律实体本身,只能通过立法命名而产生。所以,合法化的社会或一般利益的产生,需要规定性的规则。
除了法律现象的基本问题外,杰克森用符号学还分析了刑事诉讼,古以色列法、法律实践等等广泛的问题。这里以一个案例为例,看看杰克森符号学在具体法律案件中的运用。
1991年4月,被告人斯雷索尔梅(Yvonne
Sleightholme)被审判并确立犯有谋杀罪。罪行是她于1988年12月在北约克谢(North Yorkshire)村谋杀了她前情人的妻子。起诉书是这样的,斯雷索尔梅早在18个月前就与死者的丈夫订婚。死者和她丈夫婚后6个月后该谋杀发生于死者和她丈夫的家庭农场里,在现场发现了类似斯雷索尔梅轿车的轮胎印记。若干天前一把22号莱福枪从斯雷索尔梅父母的农场里遗失,但在枪杀后的第二天距谋杀现场15英里处被找到。几乎肯定的是谋杀的武器正是这把枪。死者的血型是相对少见的种类(250人中只有一个),且在斯雷索尔梅的轿车里发现了该血型的血。开始的时候,斯雷索尔梅声称有一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即当时她在苏格兰度假。但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后被证明是虚假的:在谋杀的当晚,至少有两个证人看见她驱车漫游于谋杀发生地。因此,起诉人认为是一个一目了然的案件。杰克森说,在叙述语法水平上,同时存在符号学上所谓的动机(感情纠葛)和能力(持有武器)。其不在现场的证明可以被认为是逃避行为履行确认的失败努力;且这种对获得否认确认失败可以被认定为行为确认现象的本身。在主题水平上,证据显示了一个被抛弃妇人出于嫉妒杀其后继者的原型叙述。从这两个结构上看,斯雷索尔梅谋杀案具有完整的结构。
接着我们来看斯雷索尔梅的申辩。她声称,她是该丈夫暗地里设置圈套的牺牲品。按她的解释,她与她前情人,即死者的丈夫的性关系一直延续至他与死者的婚姻之后;按照斯雷索尔梅的说法,该丈夫曾经告诉她说,他娶其妻而没有娶她是他的一个错误。谋杀的当晚,她与该丈夫有个约会,当时他没有履约。她给他打过电话,而他邀请她去农场。但当她到达时,她被三个男人扣留在厨房内,其中一人显然是武装过的,是被该丈夫放进来的。她接着听见一辆轿车开进,然后是一枪。接着她便失去了知觉。当她醒过来时,她被释放但被其中一人严厉地警告说,如果她泄漏任何一点发生的事,她的姐姐和姐姐的两个孩子将被杀害。她解释说,这就是她为什么当初给出虚假不在现场证明的原因。按照这种解释,该谋杀可推定为是由该丈夫雇佣的职业杀手实施的(因为该丈夫对该谋杀的反映缺乏丝毫的同情)。被告的辩护因此是,那些职业杀手从斯雷索尔梅父母那里偷了莱福枪,用它枪杀了死者,将死者血滴于斯雷索尔梅轿车的行李箱上,最后在斯雷索尔梅离开之前用她的车处理了尸体。后来他们又将莱福枪放回斯雷索尔梅父母的家中。
在缺乏有利于被告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地讲,起诉人的起诉比被告人的申辩更让人相信。但杰克森说,被告人实际上可能是两种原型叙述的元素,一个是妒嫉的和遭遗弃的情人,另外一个是由职业杀手设置巧妙陷井的牺牲品。为了区分两者的意义,杰克森提出了三个标准:1,相对的相似性。在表达水平上,该案情呈现的哪一个原型叙述更相似?2,社会知识的力量。哪一个原型叙述在大众的头脑里更根深蒂固?人们更熟悉妒嫉和被遗弃情人的故事,还是更熟悉职业陷井无辜牺牲品的故事?3,结构的连贯性。哪一个故事的结构更具有连贯性?其中,第1和第2涉及主题水平和表达水平之间的关系;第3涉及叙述语法(结构水平)和表达水平的关系。按照叙述语法的术语,检察官越是清楚地证明被告是该行为的主体的地方,斯雷索尔梅的申辩就有越多的疑问。斯雷索尔梅的申辩必须要求该丈夫是该行为的主体,但是该丈夫的动机(同时杀害他的妻子和陷害他的前情人)是不清楚的,或者主体不是该丈夫而有另外的情节设计者,也是不明确的。结构的简单性这里成为结构连贯的标志。
但是也有证据影响起诉人结构连贯性。首先,虽然被告轿车行李箱上有死者的血迹,但是在警察从被告家中搜出的十三包衣物中,没有哪一件上有死者的血迹。其次,子弹穿过死者头部的角度被专门的病理学家描述为职业性的杰作:从低部射入脑袋。如果是业余者干的话,只能说是一种凑巧。但是这两个证据并不能说服陪审团,因为按照法律理论,如果他们存在"合理疑问"的话,他们必须宣告无罪。按照法学家的观点,虽然存在相反的证据,但是在有其他决定性的证据的情况下,这些相反证据的证明力要受到限制。子弹的角度是一个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检察官已经提出并论证了叙述结构,即证据为:被告与该丈夫有过两性关系,在当晚与他有约会;谋杀武器来自被告的家庭。结论是:妒嫉的痛苦能够杀死该妻子。推论是:正是被告杀死了该妻子。同时有另外一个叙述,即证据是:被告提出过不在现场证明,她是在撒谎。结论是:一旦是说谎者,永远是说谎者。推论是:她可能在杀人问题上也在说谎。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相反的证据不能左右陪审团?在血迹方面,衣物上没有血迹的证据可以这样解释:斯雷索尔梅已经完全毁掉了她作案时穿的衣服,或用某种方法彻底地洗掉了衣服上的血迹。在子弹角度方面,陪审团可能基于如下的理由接受相反证据是"合理的疑问":1,子弹的角度不是谋杀案原型类型的决定性的特征,因此它远离社会知识的原型。2,子弹的角度可能是职业杀手而不是业余杀手的杰作,但这也不是决定性的,唯有"科学"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当然,也有可能专家没有展示它的可靠性。
如果用符号学的观点分析起诉人证据中的决定性要素,那就是:被告和死者血迹之间存在联系,而且他们之间还通过斯雷索尔梅轿车里死者的血而有了"视觉上的影像"。而且也为斯雷索尔梅的理由所"解释",但没有被"否认",正如斯雷索尔梅不在现场证明的说谎那样被"解释"而没有被"否认"。杰克森认为,在这一点上,传统法学上的"证据的合理理论"和符号学真理构造之间存在一点的差距。但是这个案件后来发生一个极端的情况,表明了非逻辑的符号学因素在审判中的不可避免性。谋杀后的两个月里,斯雷索尔梅的视力急剧恶化,此后几周内,她宣称她完全失明,显然是医学上所谓的"歇斯底里性失明"。同情偏向失明者,但是同情并不总是陪伴社会的价值观。一位作家评论说,一百年前,这种情况会被欢呼为上帝复仇的标志。伴随着道德的败坏(与该丈夫婚后的性行为),生理的败坏也有了另一种意义。杰克森说,巫术般的符号学构造之极端例子莫过如此了。
杰克森总结说,这个例子是极端的,但是它反映的现象则是普遍的。事实必须在证据和举证者的行为的相互关系中进行解释。语义叙述通过应用叙述得以传递。故事的可靠性不能不受到故事讲述者的叙述构造的影响。
三、对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
符号学被认为是一种元科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应用于分析法律理论本身,所以有时符号学法学以理论的理论角色出现。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既包括对法律概念术语的符号学分析,又包括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
"法律实效"是法律理论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在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那里,和在现实主义法学那里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凯尔森看来,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他的这个概念似乎暗示着一个规则具有一种形而上学的,即非经验的性质。他反复强调,这种性质不是一个心理现象,而仅仅是人们对待规则的态度问题。而现实主义法学家们则否认和经常攻击存在一个分立的规范范围的观念,在因果解释的框架里将法律实效还原成态度和行为。而符号学法学则声称可以在这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既怀疑上述形而上学模式又怀疑因果模式的同时,法律符号学却又不将法律实效作为神话或迷信予以抛弃,而将法律实效作为法律文本信息传递的一个部分。这个法律文本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言语的,也可以是非言语的。按照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法律实效是一种价值模式转化的表现形式,一种要求主张的信息传播。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符号学将法律实效看作是法律论辩中传递的观念信息。而且应用不同符号学的方法和观点,法律实效作为法律论辩中信息传播的特定形式,就有不同的,甚至是比单独法哲学提供的意义更加详细的描述。比如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下,法律实效具有不同的意义;而且这个问题还可以作为经验观察的对象:在"这"个特定的文本中,"实效"是如何被构造的,而在相似或不同情况下它是如何被"作出"的?因此,从业律师对当事人的解释,上诉法官对案件的判定以及法哲学家对其同行的建议都可能具有不同的构造及解释。
这种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符号学解释,包括对法律的"真理",法律体系,合同等等的符号学分析。但从现有的资料看,符号学家这个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但是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到是有了一定的成果。杰克森在其《符号学和法律理论》中曾经专编论述过;在其最新出版的《获得法理学的意义》一书中,他用符号学的方法分析了法律命令说、历史法学、纯粹规范法学、斯堪地那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最新近的法理学思潮。
这里以"法律命令说"为例予以说明。
奥斯丁区分严格意义的法和非严格意义的法,严格意义法的定义是:"法律一词最一般和该术语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字面含义之使用,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权力的理智的人对另外理智的人设定的向导。"这里,权力和法律密切相连。"每一个'法律'或'规则'(这个术语可以具有的最广泛意义上)是一个'命令'。或者说,严格意义的法律和规则是众多命令中的一个'类别'。"反过来,权力和目的又用来定义命令,"如果你表达或宣告一个愿望,即要我去做或禁止去做某种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愿望的时候用一种恶来对待我,那么你的愿望这表达或宣告就是一个命令。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期望含义之处,不是因为该期望被表达的方式,而是命令方的当事人在其期望被藐视情况时发出一种恶或痛苦的权力和目的。"这个"恶"在奥斯丁那里即是"制裁"。
按照符号学的观点,奥斯丁严格意义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言语行为",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法律命令说流行了接近一个世纪。
这种学说可以作为建立在人类行为清晰目的基础上的形式轻易地被掌握。用符号学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的模式解释为:1,一个发送者和一个接受者;2,发送者对接受者拥有的权力关系;3,发送者对接受者去做或不去做某些行为的愿望的表达;4,发送者的意图是在不服从发生时对接受者加诸一个制裁。在法律命令说发送者和接受者结构中,奥斯丁更多地强调发送者的作用。命令者威胁的意图,且必要时对被命令者实施制裁,是法律的本质;而不是接受者对威胁实施的恐惧或计算构成法律的本质。奥斯丁用"命令方的权力和目的"来定义命令,制裁不是以对接受者心灵产生的作用,而是以它发生的"可能性"来表达出来。命令的接受者可能严重地受其威胁,因此而感受到服从的强制或一种责任。但是在法律命令说论者看来,这不是实在法的定义,定义依赖于命令者的目的和权力。奥斯丁试图发现法律现象的实在性,即试图将法律作为可供经验观察的对象。在论述主权方面他做到了,但在臣民服从方面,他没有也不可能充分地进行经验地分析。将法律作为经验的和可观察的对象,原因有两个方面:在逻辑方法方面,奥斯丁的模式与现代意义的"科学"相一致,而奥斯丁和边沁都试图将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去研究,而科学的特征就在于严密的逻辑性和经验观察的可能性;在方法论上,法律命令说的目的就是将法律地位确立为新的世俗大学里值得研究的课程,而不是作为神学或一种注重实际技巧职业培训的同僚。事实上,伦敦大学的建立和奥斯丁出任法理学第一位教授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从内部来看,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逻辑是严密的,但从外部看,特别是从现实情况角度看,法律命令说的结构存在许多问题,它不能解释诸如习惯法、宪法和国际法的现象。从奥斯丁的理论看,他们不是严格意义的实在法,而仅仅是非严格意义的法律,用奥斯丁自己的表达方式,是"实在道德"。用现代分析法学的观点看,法律命令说可以非常好地解释刑法问题,而不能解释合同法、继承法的问题。
符号学同样分析现代法理学,在符号学家看来,马克科米克(N. MacCormick)的制度法学的结构与格雷马斯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句法结构具有惊人的相似处。 马克科米克将法律制度看成是法律论辩的视觉的有机体,是制度规则、结果规则和终结规则相连应用的实体。类比而言,这里的制度规则表明了符号学"合约"的功能,结果规则表明了符号学的"履行"功能,终结规则至少表明了"认知"功能。由此,法律论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论辩在于:法律的认知过程指向那些构成"能力"的要素,因为满足这些条件(即构成马克科米克制度规则)就必定依赖于"履行"(产生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果,由"结果规则"界定);而在非法律论辩中,能力的认知不依赖于履行的认知;后者因此必须被独立地得到认可。这样马克科米克的制度理论和格雷马斯的符号学的类比关系即是:
马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
"履行"
终结规则
"认知"
马克科米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 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一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的"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
马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Q和C(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A和P(制度规则)
"履行"
I-结果规则的应用
"认知"
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自己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1,一种新的法学研究的方法
符号学的产生是本世纪50年代的事情,将符号学应用到法律领域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律符号学的历史也就十几年。法律符号学的产生应该说与本世纪法学的贫困是密不可分的。到19世纪,西方法学迅猛发展,各种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应该说,到那时,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20世纪后,法律依然向前发展,法学家们依然要辛勤工作,于是就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注重功利和实际的美国人不能或不愿意弄懂或思考抽象的形而上学,枯燥的逻辑,用浅显的社会学和明确的统计学等等方法分析法律,或者用更新的且更费解的心理学、阐释学、修辞学等等极端的理论批评传统的法学理论。使法理学领域变成了一个一个的大杂烩。理性一点的法学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大有使法学变成经济学分支的倾向。结果是使刚刚在19世纪形成专门独立的法理学回到了分崩离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欧洲人既不想落后于他人,又不想割断沿袭已久的法学传统,于是就有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语言学法学等等。符号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符号学从它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方法,是一种可以解释任何问题的元科学。从这个角度讲,它的目标更宏伟,纲领更庞大。法律现象是一种符号,法律的概念也是一种符号,法律的理论也是一种符号,立法者的活动是一种运作符号的过程,法官判案的过程也充满了符号。一句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符号,法律的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
2,符号学法学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而不是完整的法学理论
符号学法学反复强调的一点是:符号学法学不去研究法律的"真理",而是关心法律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即,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在法律的具体问题上,符号学方法和阐述的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从总体上看,它没有自己的结构,没有自己的理论前提、本体和结论。以文中分析的谋杀案为例,符号学法学的任务是或者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如果判她谋杀,那么整个的判定过程,包括证据的应用是怎样一个结构;或者从被告人的角度,如果判她非谋杀,那么整个的申辩过程是怎样一个结构。两个结构相比,哪一个结构更完整,更能揭示出案件的真实过程,更能为陪审团或大众所接受等等。至于谋杀罪成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以前的判例是如何处理的,符号学法学并不关心。符号学有它的理论和结构,拿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来说,角色与功能,行为素模式,句法等等构成了他的符号学体系,但用这种方法应用到法律领域,那么从方法论上看,它有自己方法论的系统,从研究对象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的符号学理论。不同的符号学家们都在用自己认同的符号学方法来分析着法律现象,早在1988年美国的符号学法学者柯文尔森在一次符号学园桌会议上就说,到目前为止,符号学法学理论处在一种"同意达成一致"的水平上。
现在,杰克森在英国孤军奋战,而美国人又重新回到哲学领域,在研究皮尔斯的符号学。
3,符号学法学更多地在描述法律现象,较少地构建法律学说
与上述特点相连的是,符号学法学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在说教。这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符号学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符号学法学也不关心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它关心的是法律的意义是什么,这种意义是如何得出的。从其理论来源上看,杰克森的符号学理论基本上是格雷马斯的符号学,而欧洲结构主义又来源于文学、语言学和修辞学等。在其符号学中,有索绪尔的影子,有雅格布森的影子,有乔姆斯基的影子甚至有语言学家奥斯丁和塞尔的影子。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符号学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和语言学法学有着深层的联系,也有与美国流行的批判法学运动相似的结论。
这大概也是杰克森将欧洲法律语言学、现代逻辑法学方法、法律修辞学、后现代主义方法,乃至批判法学列为符号学法学同盟军的原因。这种用最新的科学方法研究历史悠久的法律现象的结果,便是总在分析和解释着法律,而不是从法律内在方面构建法律的理论。这是一种退步?还是一种趋势?还是新的法律学说产生的征兆?也许对于这些时髦的法学研究方法,我们不能用传统的东西去分析和评判。
4,符号学法学是法律教授们玩弄的一种游戏
符号学法学对法律实践有什么作用?欧洲的法律教授们似乎并不在意。但是,这是一个问题。符号学法学是将法律问题明确化了?还是将法律问题复杂化了?符号学法学的目的是解释法律是如何生成的,实际上也是要解释法律的确是个什么样子。但是,要从符号学法学那里得到对法律的解释,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讲,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要懂得符号学法学,首先要懂得符号学,要懂得符号学就要懂得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哲学和文学。要懂得符号学法学,就要弄清"音位"的含义,弄懂"行为素"的含义,弄懂"句法"的含义,弄懂"文本"的含义,弄懂"论辩"的含义,弄懂"话语"的含义,弄懂表面清楚实际另有意义的"合约、能力、履行和认知"的含义,等等。这里,自然地回想起康德的话:"想把主题写得大众化(使用大众的语言)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我们却要坚持使用学术性的精确语言(因为这是在学校里使用的语言),尽管这种语言被认为过分烦琐。但是,只有使用这种语言才能把过于草率的道理表达出来,让人能够明白其原意而不至于被认为是一些教条式的专断意见。" 当然,只要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成果,任何一种学说或方法都有自身的价值,只是比较清晰的法律理论而言,符号学法学带有的学究味要浓一些。因此说,符号学法学是欧洲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
本页责编:羽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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