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二十一世纪》二○○二年二月号 第六十九期

评介《陌生的多样性》

江宜桦

杜利着,黄俊龙译:《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现代国家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契约论与宪政主义的基础上。契约论表示每个公民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以平等的地位与他人共同制订群体生活的规范,并且一视同仁地接受这套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宪政主义则代表普遍有效的政治权威之建立,这种权威或者集中于君王身上,或者落实于议会之中;或者体现于分权制衡的制度,或者保留于完整不可分割的人民整体之中。宪政主义的政治权威是有限的,但是它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它透过权力分立与法律主治的制度,保障每一个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管是契约论或宪政主义,或甚至某些理论家所乐于假设的「全体人民」,它们都是普遍性的概念。在「普遍」有效的政治权威保障下,「普遍」平等的公民获得「普遍」法律所规定的「普遍」权利。但是,如果现代国家根本不以「普遍性」为其预设或追求的目标,那又会是甚么风貌的宪政主义呢?   对于这种以「分歧」(diversity)而非「普遍」为预设的宪政秩序之探讨,正是《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一书所致力的主题。杜利(James
Tully)是加拿大麦克基尔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我们一般所谈的现代宪政主义过度侧重普遍性与一致性,无法面对文化歧异性的事实,结果产生种种不公不义的现象。具体而言,有六种要求承认其文化差异性的运动,并没有在目前的宪政秩序中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六种「文化承认之政治」包括:(一)民族主义运动;(二)带有文化意涵的跨民族体制(如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三)长期居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四)移民、难民、流亡人士所形成的多元文化呼吁;(五)女性主义运动;(六)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及土著民族运动。在这些纷杂歧异的运动中,寻求文化承认与争取某种自治是它们共通的特色。而作者认为,只有当各种文化特性都得到承认,并且被纳入宪政秩序的协议过程与内容中,一个政治共同体才称得上符合公平正义,否则便为不义。

  以这个标准来看,现代宪政主义的表现是完全不合格的。杜利所指的现代宪政主义传统以契约论为其主流,包括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以迄潘恩(Thomas Paine)、康德(Immanuel
Kant)、弥尔(John Stuart
Mill)等。这些思想家以自由平等的个体为其理论出发点,主张现代理性公民所构成的整体乃是一个蕴涵共善概念的主权人民。他们所制订的宪法不同于过去传统社会所根据的习俗,而是一种标示人类进步发展的成就。其中最主要的差别是:古宪法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地方风俗以及法律裁量权,而现代宪法则建立一套整齐划一的政治法律制度,以普遍性的权威施加于所有公民之上。对内而言,现代宪政结束了多元分立的裁量权;对外而言,它以民族国家的姿态与其它各国并立于平等的国际体系之中。当然同样重要的,现代宪政也必然采行民主共和体制。简单地讲,现代宪政主义打造了一个「一致性的帝国」,以一套自认为普遍有效、超越历史限制的架构,逐步从西欧地区向全球各地扩张。它没有耐心去调适、包容分歧的文化差异,而只想以进步的标准改变、整顿既有的不同规范。

  在过去三百多年的历史里,这种寻求一致性的帝国主义扩张不仅残害了非欧洲地区的古老文明,也扼杀了全球少数民族及原住民的文化尊严。以杜利最关心的北美原住民为例,欧洲人就曾经利用种种令人发指的借口,逐步消灭了原住民的自治权利与文化传承,譬如「印地安人的财产只限于渔猎采取所得,不包括其行猎的土地」、「欧洲人与北美原住民的战争是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前者可视后者为凶恶残暴的猛兽般加以宰杀」、「欧洲人带来繁荣进步,使原住民生活得更好」、「印地安人的领袖只是军事将领,不具备欧洲君主所拥有的主权」……。应用类似的伎俩,欧洲人也压抑了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妇女的参政权、以及境内少数族群所要求的文化承认。追根究底,这都是现代宪政主义语言所造成的后果。而构成这套宪政主义语言的共犯,除了自由主义之外,还有民族主义(视全体人民分享同一文化传统)以及社群主义(主张政治社群必有共善)等。

  相对于这套现代宪政主义语言,杜利提倡另一种久遭湮没的「古宪法」传统。古宪法传统也就是普通法传统,它不仅指涉欧洲历史中比较宽广的宪政传统(如英国古宪法、辉格主义以及公民共和主义),也包括世界各地原有的释宪传统(如北美原住民的习俗,澳洲土著的生活惯例、甚或西藏的宗教信仰)。古宪法与现代宪政最大的不同是尊重文化差异,愿意以「仔细聆听」的态度让所有不同意见发声。不像现代宪政主义那样总是预设(或追求)一致性的文化,古宪法认为「文化」是分歧、重叠、流动不定的。文化歧异性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而公民们也经常是多种活跃文化的成员,因此跨越文化的体验根本是日常的活动。就如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描述的「语言」一般,「文化」彷佛一座迷宫,其中既有古老的巷弄、市集,也有新式的街道、广场。人居息于文化之中,要学习体验跨越新旧、游走各个角落的能力,而不是凭着彻底改造市镇的狂妄意志,粗暴地摧毁不合自定规矩的房舍与曲径。

  在杜利的理解里,古宪法(或普通法宪政主义)体现了三项弥足珍贵的常规(conventions):相互承认、延续以及同意。远在现代契约论式的宪政主义出现之前,古代人民就知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文化差异应彼此尊重。他们也重视每个文化传统及惯例效力的延续性,不会任意以中断的方式处理政治协约和历史传统。而且,他们相信所有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规定都应该事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在不预设共识必然达成的情况下展开协商,以双方接受的语言来回沟通,最后才郑重的确定下来。杜利以早期英国王室代表与北美原住民领袖的对谈及历史纪录为例,说明当时欧洲人原本根据上述三项常规,尊重原住民为「最初的国家」,并彼此承认各自拥有主权。但是后来欧洲人毁弃约定,凭其优势武力展开了殖民奴役的过程。其长期效果,便是今日尚且存在的不正义统治。   杜利形容这种歧异文化的遇合为「陌生的多样性」(strange
multi-plicity),此一现象形成于千年之前,也应延续于千年之后。差异的文化要求承认,而「所谓承认,指的是以对方本身的词汇与传统去认识对方,承认对方为它自身所想望的存在形式,承认对方为正与我们对话的真实存在」。过去帝国主义的时代以统一性的现代宪政语言压抑了不同文化的发声,但是此一不义终将为世人所唾弃。等到我们进入「后帝国主义时代」之后,每个文化就应该「能以自己的语言与习俗发言并被承认」。不管是原住民、少数族群、移民或女性,他们都必须在宪政结构中获得尊重与保障,而唯一能够提供这种保障的,只有古宪法意义下的宪政主义。   杜利预见他的主张将会遭到四种质疑:(一)文化歧异性与民族主义的整合论有冲突;(二)侵犯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个人自由与自主性;(三)纵容反民主之统治;(四)实际上有可能导致社会解体。针对这些质疑,他一一予以响应。首先,他认为民族主义所追求的民族统一性根本是个虚构不实的概念。现代民族国家假藉民族之名已经造成许多可怕的浩劫,我们没有理由继续接受这种唯我独尊的、坚持族裔完整性的教条。其次,自由主义者理应了解「一个有发展活力的文化乃是个人自由与自主的必要条件」。个人自尊往往来自一己对其文化认同的信心,只要我们适度调和自主选择与文化认同的分际,「归属」与「批判性自由」将可同时成为一个宪政结合体的基本价值。第三,法律政治制度对文化歧异性的保障不会变为不民主政体的护身符,因为相互承认、文化延续与同意等三项常规,不仅适用于团体,也适用于个人。在这种古宪法精神的保障下,反民主反自由的政治统治自然会让渡给符合自由民主原则的治理。最后,许多人误以为文化一致性比较有助于国家统一,但是他们忽略了强制营造的一致往往不会带来统一,反而引发受压迫人民的反抗。在主权国家动用武力进一步镇压的情况下,若不是造成不义的统治就是导致国家分裂解体。英国之于北爱尔兰,印尼之于东帝汶,就是两个活生生的例证。   《陌生的多样性》堪称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经典著作,尤其就原住民问题的讨论来讲,可以说找不到更令人动容的分析、更令人折服的论证。但是,本书也有两个大问题,严重影响其理论之效力。第一,杜利一开头企图以普通法宪政主义解决他所注意到的六种文化承认之诉求。但是我们发现整本书主要谈论的是原住民文化歧异性如何在宪政架构中调适的问题,作者只有在少数地方提到这套宪政理论如何应用到女性主义及少数族群问题。对于民族主义运动、超民族体制以及移民难民等问题,普通法宪政主义如何适用,本书付之阙如。尤其是欧盟及北美贸易协议,其性质远非文化差异性所能涵盖。除非作者另行为文分析,否则这些案例是否属于同一类型,恐怕见仁见智。其次,作者揭橥相互承认的用心虽然值得肯定,但是他对四项反对意见的答复则略嫌轻率。尤其在差异政治是否可能导致不自由不民主的统治型态上,作者的答复居然是:「少数原住民的家父长式菁英统治乃是殖民政府所造成,这些殖民官员摧毁了原住民族原本的统治形式。只要让原住民自行发挥创新,他们就可能推翻男性父权菁英统治」。我们不能否认有些历史案例符合此一解说,但是先入为主地认为原住民治理方式必然都符合普通法宪政主义的精神,都必然可发展成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其实并没有根据。而且就理论而言,多元文化主义是否要对民主治理方式赋予如此重要性,也是一件值得反思的事,如果一个文化体的统治方式事实上并非民主,承认政治论似乎不应期望将之重塑为民主体制。只是如此一来,古宪法所肯定的差异政治与现代宪政主义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制之间,可能就真有某种冲突了。   本书译笔虽非十分流畅,但大体信实可读。值得注意的是civic humanism 应译为「公民人文主义」而非「共和人文主义」(页48),250
million Aboriginalpeople是二亿五千万原住民而非「二十五亿」(页3),「宪政结合体」有时用得太多,侵占了「宪法」这个简单明了的直译,而convention除了「常规」这个术语之外,有时译为「习俗」会比较通顺。最后,谢词第一句话把「我要感谢帮助我完成《陌生的多样性》的众多朋友」翻成「感谢我那些奇特而多样的好友们所给予的支持与协助」,则真是一个奇特而令人大惑不解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