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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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                     
               

     蒋庆        



  
基督信仰传到中国后,就一直同中国文化处于紧张冲突状态。尽管许多热忱的西方传教士与真诚信仰基督的中国人都力图消除这种紧张冲突,但他们的努力顶多只能使这种紧张冲突有所缓和,即他们顶多只能做到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在表面上能够和睦相处,相互尊重,而二者在根源处的紧张冲突则依然存在。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热心中西文化交流的人士企图在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之间寻求会通与融合,但目前仍没有迹象表明这种会通融合会成功。以基督信仰传入中国与中国文化相激荡的历史来推断,二者的会通融合在今后也不会有大的希望。目前在中国学术界(包括港台),谈论二者会通融合的人多,正视二者不能会通融合的人少。本文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企图阐明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不能会通融合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二者今后应该如何相处之道。

一、基督信仰与历史文化

基督信仰是否具有历史性与文化性,是涉及到基督信仰是否具有绝对性与普世性的关键问题,也是基督信仰在传播过程中必须回答的根本性问题。从基督信仰在中国传播的历程来看,不管是西方的传教士还是中国改宗基督的平信徒,几乎都认为基督信仰没有历史性与文化性,是超越于历史文化的绝对信仰与普遍真理,因而可以超越历史文化来传播,并且可以超越历史文化来接受。按照西方传教士的话来说:我是在传播基督的真理,而不是在传播西方文化;按照中国信徒的话来说:我是在接受基督的真理,而不是在接受西方文化。但是,这种把基督信仰与历史文化截然二分的作法是可能而真实的吗?在笔者看来,这种作法既不可能也不真实,尽管我们相信西方的传教士与中国的平信徒在说这番话的时候是出于生命的真诚。笔者认为:基督信仰不能超越历史文化而存在,基督信仰本身就是历史文化的一种表现,在世界上不可能有离开历史文化的基督信仰。下面,我们就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从历史上来看,基督信仰不是人类有史以来就存在的,而是人类历史文化发展到某一阶段的结果。如果没有犹太教的发展,基督教的出现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弥赛亚信仰的流行,基督信仰的产生也是不可能的。耶稣说他是来成全律法的,就说明了基叔信仰的历史文化性质。我们知道,从人类几大宗教的产生来看,任何生命信仰都是同特定的“教”联系在一起的,而所谓“教”就是特定的历史文化形式,即特定的民族、语言、习俗、传统与生命追求等形式。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从来都没有出现过离开“教”(特定的历史文化)的生命信仰,也即是说,超越历史文化的抽象的生命信仰在人类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人注定是历史文化中的存在,当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园的那一天起,人就开始了历史文化的纪元。由于人类是历史文化中的存在,人的信仰也必然是历史文化中的信仰,因而人的信仰必然会打上历史文化的烙印,永远不能摆脱历史文化的属性。因此,基督信仰既然是人在历史文化中的信仰,基督信仰就不能超越历史文化;基督信仰既然是同基督教联系在—起,基督信仰就只能是某种历史文化形态小的生命信仰。 其次,我们以基督教的教义来看,基督信仰也不能超越历史文化。最能表明基督信仰不能超越历史文化的教义莫过于道成肉身。我们知道,道是超越历史文化的,但道成肉身则意味着道进入了历史文化中,取得了历史文化的形式。这是因为道如果不成肉身,不进入历史文化采取历史文化的形式,道就只能在虚空中飘荡:永远不会对人类有任何影响,而道(上帝的真理与计划)要想对人类的命运有影响,就只能进入历史文化采取历史文化的形式(因为人不是神,人只能按照相应于其自身的形式即历史文化的形式来接受关于上帝的真理)。所以,基督必然要通过玛利亚受孕变成拿撒勒的木匠耶稣,必然要学习犹太律法,必然要反抗世俗政权,最后必然要走向十字架。关于基督信仰是历史文化中的信仰,当代政治神学给予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如莫尔特曼(Moltmann)《十字架上的神》一书中就指出:耶稣被钉十字架事件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生命事件,而是一个历史中的政治事件,因此这一事件不只具有个体生命信仰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历史文化中政治解放的意义。在莫尔特曼看来,十字架上的神是历史文化中的神,十字架的真理是历史文化中的真理,因此基督信仰只能是历史文化中的信仰,超越历史文化的信仰不是真正的基督信仰,神被钉在十字架中就说明了基督信仰所具有的历史文化性质。 基督信仰只有历史文化的性质还涉及到普遍真理与具体历史文化的关系。我们知道,离开具体历史文化的普遍真理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存在的有限性决定人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文化去直接把握普遍真理,只有纯然神性的存在(上帝本身)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文化去直接把握普遍真理。从纯粹理论的角度来看,普遍真理是只能超越历史文化而存在的,但是,这种绝对超越的普遍真理只有上帝才知道,这对有限的人类存在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我们可以通过启示来把握普遍的真理,但接受启示的人已经是具体历史文化中的人了,这种启示已经具有了历史文化的性质。因此启示不经过一定的历史文化形式,但是进入不到人类世界的。(不管巴特的启示神学如何绝对超越,都只能是基督教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从人类宗教的历史来看,普遍真理都足通过特定的历史文化来体现的:关于上帝的真理是通过犹太文化来体现的,关于基督的真理是通过基督教文化来体现的,关于大梵的真理是通过印度文化来体现的,关于天道的真理是通过中国儒家文化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犹太文化,我们至今就不会知道上帝;如果没有基督教文化,我们至今就不会知道基督;如果没有印度文化,我们至今就不会知道大梵;如果没有中国儒家文化,我们至今就不会知道天道。由此可见,普遍真理没有超越历史文化,恰恰相反,普遍真理正是通过历史文化体现出来的。我们可以说,历史文化是普遍真理的载体或表现形式,如果没有历史文化,我们至今仍不知普遍真理为何物。 由于人的有限性决定人是历史文化中的存在,从而决定人只能凭藉历史文化的形式来把握普遍真理,这样,就使普遍真理有了历史文化的性质,成为历史文化中的普遍真理。这种历史文化小的普遍真理所具有的历史文化性质虽然使普遍真理能够被某一历史文化中的人接受并把握,但这种普遍真理所具有的历史文化性质降低了其普遍性,使普遍真理局限在历史文化的特定架构之内,不能超越历史文化的特定架构而存在。这就使普遍真理的绝对性、超越性和普世性打了许多折扣,不管怎样也不能突破历史文化的限制。(按照基督教的讲法,只有人类历史文化终结时,即上帝之国来临时,绝对超越的普遍真理才能畅行人间大地,普遍真理的普世性才会不受历史文化的限制万国咸奉。)那么,为什么普遍真理在历史文化的架构内体现会降低其绝对性、超越性普世性呢?这是由于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和有限性决定的。我们知道,历史文化总是以独特的形态存在,当我们谈到历史文化时,不是在谈抽象的历史文化,而是在谈某一具体的历史文化,如希伯莱文化、基督教文化、印度文化、中国文化等。在这些具体的历史文化中,是按照其特定历史文化的语言、习俗、传统、思维方式等来理解普遍真理的,这就使普遍真理打上了具体历史文化的烙印,成了一种相对于某一历史文化而存在的普遍真理。由于普遍真理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而超然独在,必须在特定的历史文化中来表现自身,普遍真理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成了特定历史文化的表现形式,这样,一种特定历史文化中体现出的普遍真理同另一种特定文化中体现出的普遍真理相遇时就会产生紧张冲突,这种紧张冲突的根源不在于普遍真理本身,而在于普遍真理所具有的历史文化性质。也就是说,人类心灵体认出来的普遍真理那是相同的(大道一如,万法同源),但表达这一普遍真理的历史文化形式则是下同的,当存在于不同历史文化小的普遍真理相遇时,不只是抽象超越的人类心灵在相遇,同时也是具体独特的历史文化在相遇。这样,当两种生命信仰相遇时,其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就会使这两种生命信仰产生紧张冲突?这是人类存在的有限性决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信仰无法摆脱历史文化而达到完全的超越绝对。这就是为什么人类高级宗教在传播的过程中会遇到另一高级宗教的阻碍,使其普世性受到很大的限制。(我们可以反过来假定,如果普遍真理不具有历史文化的性质,不采取历史文化的形式,那人类的生命信仰就不会像今天这样有这么多形式,就肯定会采取—种共同的形式,但这只能是假定)。 以上我们从人类历史,基督教义以及普遍真理与具体历史文化的关系论述了基督信仰与历史文化的关系,通过这一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基督信仰是一种历史文化中的信仰,这种信仰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文化而存在,其本身就是历史文化用以表现普遍真理的一种形式;另外,我们还看到,历史文化的独特性与有限性决定了基督信仰的绝对性、超越性与普世性的限度,因而尽管基督信仰是人类心灵对普遍真理与终极价值的体认,但这种体认只能通过有限相对的特定历史文化体现出来。这样,我们必然会得出如下结论:当基督信仰进入中国时不可避免地会同中国文化处于紧张冲突状态,其普世性注定要遭到中国文化的阻碍。这是因为在中国文化面前相遇的不是全然超越历史文化的生命信仰,而是生命信仰所具有的一种历史文化形式。一种生命信仰的历史文化形式相遇,其紧张冲突是可想而知的。笔者敢断言,只要人类的历史还没有终结,只要基督信仰还以—种历史文化的形式出现,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紧张冲突就永远会存在,任何会通融合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努力部不会获得成功。 二、基督信仰与民族精神

基督教的信仰者大多数相信基督信仰是超越国家民族而存在的,因为基督是上帝之子,不是国家民族中的某一成员,基督所追求的上帝之国亦非划分为国家民族的当世之国。确实,这一看法是正确的,从基督信仰的内容上来看基督信仰是超越国家民族的。正因为如此,基督信仰才具有普世的可能性。但是,在世界上还划分为国家民族的情况下,基督信仰同时又是同国家民族相联系的?这即是说,信仰基督的人是划分为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这些人是以特定国家民族成员的身份而不是以抽象的人的身份来信仰基督的。这就使得基督信仰不仅作为个人的生命信仰而存在,同时也作为民族的精神特质而存在这种基督信仰的二重性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与非信仰基督的民族的对比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信仰基督的民族与非信仰基督的民族在历史中相遇时,非信仰基督的民族会首先感到基督信仰是某一民族的精神信仰,而不是纯粹个人的生命信仰。即使在共同信仰基督的民族中,基督信仰所具有的民族精神的特质也相当突出。如东正教是俄罗斯民族精神的体现,天主教是波兰民族精神的体现,新教是美国民族精神的体现等(注1)。由此可见,尽管基督信仰具有超越国家民族的一面,但只要世界上还划分为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只要人还不能脱离国家民族而成为纯粹超然的个体存在,基督信仰就必然要同国家民族发生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督信仰不只是一种个体的生命信仰,同时也是一种超越个体的民族精神。再申言之,基督信仰之所以同时又是一种超越个体的民族精神,主要是因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个人,任何个人都是存在于国家民族的特定形式小的,因此人类的生命信仰就不可能具有超越国家民族的纯粹个体性质。只要上帝之国还未来临,只要人还不得不以民族成真的身份来面对上帝,只要人还是历史中的存在,人的生命信仰就必然会表现为一种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的存在不仅是理当如此,也是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着的事实,我们只要细心观察就会知道,此处不再赘言。 以上我们知道,在世界还划分为国家民族的情况下,个体的生命信仰必然会表现为民族精神,此处我们还要证明,这种民族精神在历史的条件下并非消极的存在,而具有其正当的价值。我们知道,迄今为止,人类都存在于历史中,人的这种历史性决定了人要作为民族而存在。人作为民族而存在相对于历史来说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我们不可能想像历史还未完结时民族会消失。从历史来看,民族是文明的创造者和承担者,但是文明的继承者和延续者;如果没有民族,人类文明的产生和发展是不可想像的。人类以民族为单位群居生活,聚集了人类的生命力,孕育了人类的创造力,创造出厂灿烂的文化,开拓出了丰富生活。由于人类不可能成为与任何群体都无关联的单子式的个体存在,又不可能成为与所有人类群体都密切联系的世界公民,民族就成了人类群体生活的最好形式。只要人类历史不终结,民族就会永远存在下去,继续从事其创造文明、延续文明的历史重任(注2)。为什么在历史中民族会永远存在下去呢?论者很多,不胜枚举。但从宗教来看,特别是从基督教来看,笔者认为这是上帝的密意,也许上帝创造了不同的民族正是希望通过这些民族来完成其创造历史的计划。因此,在上帝的眼中,所有的民族都是平等的,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并且都有其创造文明与历史的责任。尽管在历史与现实中民族之间往往充满着冲突和战争、充满着侵略与邪恶,但上帝并不因此而毁灭民族,而是通过惩罚有罪的民族使其悔改,从而再获新生,正如《旧约》中的先知们所宣布的那样。上帝之所以宽恕有罪的民族,是因为舍掉民族就没有历史与文明,上帝的计划也就无从实现。这是一个在历史中没有办法克服的悖论,民族的存在也正是在这一悖论小有其正当的价值。正因为如此,人权的现代发展才把民族的存在权利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认各个民族都有其平等的存在价值。(注3)

以上我们知道了各个民族都有其正当的存在权利与平等的存在价值,那么我们下一个问题就要问:构成民族的根本要素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构成民族的根本要素是民族精神。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根本标志不在于民族之间的肤色、人种、语言、地理环境、生活习惯等的差别,而在于民族精神的不同。民族精神的不同构成厂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民族的差别从现实来看,民族精神主要是由民族所信奉的宗教构成;从历史来看,民族精神的形成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是某一历史文化的产物。因此,民族精神通常都表现为民族的精神传统,千百年来—直维系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规则,被人们一代一代地广泛奉行。从民族发展的历史来看,民族精神不仅是凝聚某一民族不使其瓦解的强有力的内在力量,同时也是每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最根本的标志。如果某一民族的民族精神丧失了,这一民族的凝聚力就会变得非常微弱,从而使这一民族随时随地都处在瓦解的威胁中,同时还会使这一民族出现认同危机,不知自己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如何归属。由此可见,民族精神是民族存在的根本,丧失了民族精神,民族就名存实亡了。然而,由于民族精神是一历史文化的产物,有千百年的传统滋养,已深入民族的灵魂,成了人们内聚的力量与认同的标志,要想消灭民族精神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印度虽然成了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长期占领已改变了印度的政治生活,但英国人丝毫不能改变印度的民族精神——印度教;波兰几十年的强权政治也丝毫不能改变波兰的天主教;苏联七十年的革命也不能摧毁俄罗斯东正教;中国激烈的反传统运动“五四一与文化大革命”也不能消灭中国的儒家信仰。总之,民族精神同民族一样都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都有其千百年来无数民族生命的滋养,因而都有其正当的存在价值和平等的存在权利,不会轻易丧失掉,永远都是民族存在的根本标志。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族精神之间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历史文化所形成的不同,只要民族还存在一天,民族精神就不会消亡,就会起着滋润民族生命与维系民族统一的作用,从而使世界在多姿多彩的民族之林中存在。 以上我们已经知道了在世界还划分为国家民族的历史条件下,基督信仰不只表现为一种个体的生命信仰,同时也表现为一种民族的独特精神,另外我们还证明了民族的独特精神有其正当的价值与存在的理由,但是,无庸讳言,民族精神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民族精神不能超越民族的有限存在而具有绝对的普遍性(普世性)。这是因为民族精神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于民族自我认同的需要,因而与民族存在的有限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通过特定民族的语言、习俗、宗教、道德以至政治形态来表现;尽管民族中的个人可以相信他信仰的是绝对超越的生命真理,但当他作为民族中的一员同其他民族相遇时,他的信仰就立即表现为一种民族的精神。这种民族精神的局限性决定了绝对超越的生命真理在传播时始终不能摆脱民族的特徵,这就大大降低了生命真理的普世性。由于民族精神要受到具体的民族性的限制,当两种民族精神相遇时必然会造成紧张与冲突(尽管这两种民族精神在根源处都体现了绝对超越的生命真理)。这种民族精神的紧张冲突是没有办法化解的,除非世界上不再存在民族,人们完全以单子似的个人身份而非以民族成员的身份来把握并传播生命的真理,因此,从历史上来看,任何生命的真理在传播时都表现为一种民族精神,都要受到另一种民族精神的顽强抵抗,使得这种生命真理的传播受到很大的阻碍,不能做到完全的普世。 由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相遇时表现出一种民族精神(西方民族的精神),基督信仰就必然会同代表中国文化的民族精神处于紧张冲突状态,具体来说就会同儒家信仰处于紧张冲突状态。这种紧张冲突不只是两种生命信仰的紧张冲突,同时也是两种民族精神的紧张冲突。生命信仰的紧张冲突可以通过个人的改宗而得到化解,而民族精神的紧张冲突则不能通过民族的改宗而得到化解。这是因为民族精神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存在的根本标志,通过民族的改宗消灭了民族精神就意味着消灭了民族,这是最不道德的事情。前面说到每个民族都有存在的权利,每种民族精神都有正当的价值,因此,基督信仰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精神与儒家信仰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精神就只能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而不能相互攻讦、相互吞并。中华民族的精神是凝聚中华民族的内在力量,是中华民族自我认同的根本标志,不管基督信仰怎样在中国传播,都不能、也不可能取代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千百年来,儒家信仰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承受着中华民族的民族苦难,维系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统一,安顿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生命:尽管近代儒家信仰经历了许多曲折,遭到了严重的摧残,但现在已经出现了复兴的曙光。笔者敢断言,今后儒家信仰必复其正位,必重新成为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代表。儒家信仰的这一特权是其它任何信仰都不能取代的,儒家信仰的这一权威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与其他信仰相激荡而形成的。鉴于这一情况,基督信仰应该尊重儒家信仰的这一历史地位与特殊荣光,以其博爱谦卑的精神祈祷儒家信仰复其正位。这是因为上帝必不灭亡中国文化,必不毁灭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以不忍之心恢复上帝的创造物是每一个上帝子民的应尽责任。 三、基督信仰与生命选择

当今社会是一个个人信仰自由的社会,个人拥有完全的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归宿,因此,作为个体的中国人完全可以选择各种生命信仰,当然也包括基督信仰。这种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则错综复杂,作为个体的中国人往往交织着两重身份:一方面他作为纯粹的个体面对着生命的真理,他只对他个人的生命负责;另一方面他又作为民族的一员延续着民族的生命,他又要对民族的生命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个体生命的选择与民族生命的选择往往会产生冲突,会在一个人的身上出现个体生命的选择与民族生命的选择不一致的情况。如孙中山先生在个体生命上选择了基督教,而在民族生命上则选择了中国传统文化;梁漱溟先生在个体生命上选择了佛教,而在民族生命上则选择了儒家信仰。这种在个人身上表现出来的个体生命选择与民族生命选择不—致的情况表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体的生命信仰,但无权决定整个民族的生命信仰。所以前贤在遇到个体生命的选择与民族生命的选择不一致时,往往把个体的生命信仰与民族的生命信仰严格地区别开来,以非常严肃的态度来对待民族的生命。这是因为民族的生命是历史文化的产物,她有一个神圣的源头,她将万古不息地延续下去,任何民族中的成员都没有权利截断这一民族的生命之流,相反只有护持这一生命之流的义务。因此,基督信仰在中国只能作为中国人个体的生命信仰,而不能作为中华民族的生命信仰,中国人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来接受基督教,而不能以民族的名义来接受基督教(任何中国人都没有权利宣称以基督教作为中华民族的宗教)。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都以儒教立国,中华民族的民族生命从来都是要安立在儒家文化上,今后中华民族仍然要以儒教立国,仍然要将其生命安立正儒家文化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人在生命信仰上只存在着个体生命的选择,而不存在民族生命的选择,中华民族的民族生命将永永远远安立在儒家文化上。(尽管近百年来儒家文化遭到了极大的摧残,但现在已经出现了复兴的希望。笔者坚信,只要中华民族一旦觉悟到自己的民族生命在四处飘荡,无处归依,并觉悟到如此下去必然是族将不族、国将不国,就会毅然回到自己的文化生命上来寻求安立与归宿,因此,儒家文化的复兴不是需不需要与能不能够的问题,而是民族觉悟与时间早晚的问题。) 在—个稳定平和的时代,个人的生命信仰与民族的生命信仰往往是合一的,个人生命与民族生命没有背离;但在一个巨变动荡的时代,个人的生命信仰与民族的生命信仰往往是分离的,个人生命与民族生命不能一致。这种状况是一个民族生命中最深刻的内在冲突,也是一个民族生命中最沉痛的悲剧。因为这种状况把个人生命与民族生命撕裂,使民族生命缺乏个人生命的滋养,不再得到民族中优秀分子的全部忠诚与护持,从而使民族的生命力日益枯竭,不再具有旺盛的生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也是一种不该有的状态。实际上,常一个人把个体的生命信仰与民族的生命信仰分离开来的时候,他并没有化解他在生命认同上的冲突,而是加剧了这种冲突。因为他不可能真正心平气和地做到在个体生命上忠诚于一种文化形态,在民族生命仁义忠诚于另一种文化形态;也就是说,两种文化形态的冲突必然会纠缠在他的心中,使他的生命不能宁静一如。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个体生命与民族的生命实际上是不可分离的,一个人不可能离开民族的生命而成为一个抽象的个体生命、当一个人在个体生命上选择了一种与民族生命不同的文化形态时,他整个生命的定向已放在此一文化形态上,但同时他作为民族一分子的生命又不安于此,他只有把对民族生命的认同放在次要的地位,才能缓和他心中的冲突。这样,他实际上是把个人的生命信仰放在第一位,把民族的生命信仰放在第二位,因为他不可能对二者都保持同样的忠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人以个体的身份全心全意地信仰基督是可能的,但信仰基督的中国人同时又全心全意地在民族生命的领域信仰儒家文化是不可能的。信仰基督的中国人在民族生命上对儒家文化的信仰要打许多折扣。这是他的生命定向决定的,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不管他怎样表示他认同中国文化,这都是第二性的,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同他的个体生命信仰相比的。 以上我们谈到了生命信仰的忠诚问题,此处有必要再申言之。我们知道,生命信仰是整个生命的投入,是全部心灵的归依。因此,信仰的对象只能是一,而且必须对此一信仰对象保持绝对的忠诚。因为只有这样,生命才能得到安立,心灵才能得到宁静;如果有两个信仰对象并且对此二者都保持同样的忠诚,势必生命不能整个地投入,心灵不能全部地归依。在这种情况下,生命就会依此失彼,依彼失此,不知何去何从,心灵就会焦虑不安,左右为难,永远处于冲突状态。在生命的信仰上之所以会要求绝对的排他的忠诚,是出于生命的真诚与感情的专一,而不是出于理智的选择与意志的决断。当然,对某一生命信仰的忠诚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其它的生命信仰,而只是表示信仰者的整个身心性命投在此而不投在彼。具体说来,在当今的中国(包括港台),基督信仰与儒家信仰在争夺着人们的忠诚。作为一个中国人,面对着基督信仰与儒家信仰,只能归宗其中之一,而不能同时对二者都表示忠诚。这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必须做到绝对的真诚。一个中国人选择了基督信仰,当然可以同时对儒家信仰表示同情与理解,并且可以在很多问题上认同儒家的精神价值,但这毕竟是第二等意义的事了,因为他的整个生命已经在彼而不在此了,他的全部存在已经以第一等意义的事为转移了。反之,中国人选择了儒家信仰,对待基督信仰的态度亦然。总之,在生命信仰问题上不可能存在着两种忠诚,尽管有许多中国人企图在归宗基督的同时又保持对儒家的信仰,但这实际上是达不到的、这除了在心中引起无穷无尽的焦虑与冲突外,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对两者都不忠诚。 (四)结语: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永恒冲突及其相处之道

以上我们从历史文化、民族精神和生命选择三个方面论述了基督信仰同中国文化的关系,通过此一论述,我们知道厂基督信仰虽然在生命真理上有其超越的一面,但同时又是历史文化与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基督信仰的历史文化性与民族性降低了基督信仰的普世性,使基督信仰不得不以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出现,这样,基督信仰在遭遇着中国文化时就必然会同中国文化发生紧张和冲突。在这种紧张冲突中,中国人不可能既选择基督信仰又保持对中国文化的忠诚,即不可能既归宗基督义保持对代表中国文化核心价值的儒家信仰的忠诚。由于儒家信仰亦是一种历史文化与民族精神的体现,同时又是一种关于生命的真理,再加上儒家信仰同中华民族有几千年的血肉联系,在历史上已被中华民族认同,代表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生命,因此,儒家信仰与基督信仰发生紧张冲突是非常自然的事。这一紧张冲突表明了在人类的历史条件下两种文化形态以及代表两种文化形态核心价值的生命信仰均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与生存的平等权利,这里不存在文化优劣之分,只存在历史文化之别。然而,正是这—历史文化之别,使基督信仰与儒家信仰之间的紧张冲突不能化解,这是因为基督信仰与儒家信仰虽然都表现为生命的真理,但这种生命的真理已经是历史文化的产物了,而历史文化永远都是特殊的、具体的,不同历史文化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冲突。只要人类历史还未完结,历史文化的这种特殊性与具体性就不会消失,就有其合理的存在理由。由此观之,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紧张冲突将是长期的,甚至是永远的(在历史之中),不管现在的中国人怎样企图去消除这种紧张冲突,都是不会成功的。(注4)这样,会通融合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想法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主观愿望,而企图以基督信仰作为中国文化定向的说法就更是不切实际了。(注5)面对着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紧张冲突,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冷静的态度,正视其不可会通性与不可融合性。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要做的事情就不是去大而不当地游谈会通融合,而是严肃审慎地去处理好二者的相互关系。具体说来,既然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紧张冲突是永远不能消除的,那就要区定二者的分际,划定二者的范围,使二者各守其职,各安其分,不能相互僭越,更不能相互侵夺。并要在此基础上互相宽容、相互尊重,使二者能够长期和睦相处,不致发展成敌对状态。这才是处理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关系的中庸之道,才是避免会通融合变质为“以西化中”的不二法门。历史的教训必须记取,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关系史上的悲剧才不会重演。(注6)

注释:注1:俄罗斯民族的宗教精神充满着苦难与慈悲,波兰民族的宗教精神体现了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反抗,美利坚民族的宗教精神则富于进取与创新,同是基督信仰,其信仰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精神则各自不同。 注2: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完全从否定的角度来看待民族,认为个人实现道德是可能的,而民族实现道德则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群体(民族)的自私大于个体的自私,而群体(民族)又缺乏个体那种足以克服自私的理性力量。尼氏的这一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因为群体的自私确实比个体的自私难于克服]。但是,尼氏没有看到群体并非完全是消极的存在,群体除自私的—面外,还有善的一面,正如个体有自私的一面又有善的—面一样。这是因为个体同群体虽有区别,但二者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体的善多多少少会影响到群体的善。因此,从历史上来看,群体的善除创造文明、延续文明外,大国援助中国、先进民族帮助落后民族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如果照尼氏的看法硬要把群体视为注定不能向善的恶的化身,那么二战期间盟军解放被纳粹德国压迫的民族、现在各国无私地援助非洲饥民又作何解?尼氏蔽于近代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激烈冲突,把个体与群体完全分开,看不见二者在道德上的联系,因而得出此一极端结论,虽可谅解,但却不是事实。

注3:关于把民族平等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在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公约中,如规定在《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联合国宪章》中。另外,基督教世界也很关心民族平等权问题,1974年普世基督教会协会召开了”人权与基督教责任”会议,提交了《圣·波尔顿报告》(St Polten Report),该报告归纳了六条基督徒必须遵守的基本人权,其中第二条就是“人有欣赏与保存自己文化之独特性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民族自决的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注4:对罗光主教用托马斯的神学来解释中国的儒家哲学应作如是观。

注5:刘小枫先生认为神学是属于人的学科而非属于西方的学科,因而不是异质于中国文化的外来文化,他之所以转向神学不仅是出于个人的信念与学术的意向,而且是出于“文化之定向”(见刘著《走向十字架上的真理》前言,香港三联书店1990年版)。刘小枫先生这种企图以基督信仰作为中国文化定向的作法,忘记了中国文化的历史传统,忘记了二千年来中国文化的定向已“定”在儒家文化上,今后也只能“定”在儒家文化上。基督信仰可以作为中国人个体的生命信仰,但不能作为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命信仰,更不能取代儒家信仰成为中国文化重建的主导性力量。中国文化重建的方向只能是中国传统的现代复兴,而不能再以一种新的形式走全盘西化的老路。历史的教训已经够深刻了,形形色色的西化都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灾难。对此我们应该牢牢记取,不应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去反对另一种极端的方式。 注6: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虽然是不能会通融合的,但二者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秀成份以滋养自己则是完全可能的,实际上基督信仰中确实有许多值得中国文化借鉴的东西。以宋明理学为例来说明此一情况。宋明理学吸取了佛学中许多优秀成份,但并没有与佛学合而为一,而是以佛学中的精华来滋养自己,形成了一种能够解决当时生命信仰与文化冲突的新儒学。基督信仰与中国文化的紧张冲突也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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