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

——胡塞尔的《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

 

张廷国

胡塞尔在1930年为英译本的《观念Ⅰ》所写的“后记”中,通过对他二十多年来在现象学领域的研究所作的回顾,重申了他对哲学概念的理解。他说:“在我看来,哲学按照其观念应当是一门普遍的和在彻底意义上的科学,它是出自最终的奠基,或者,同样可以说,出自最终的自身负责的科学,因此在这样一门科学中,并没有任何述谓的或前述谓的明见性可以作为无须置疑的认识基础而起作用。正如我所强调的那样,它是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只是以一种相对的、暂时的有效性方式才得以实现——但如此一来,它也是在行动中才得以实现”(《胡塞尔全集》V,139)。根据胡塞尔的这种理解,他实际上就是试图通过他的现象学研究来恢复哲学最本源的观念,即:自柏拉图以来已成为欧洲哲学和科学基础的那种观念。并且,在他看来,柏拉图式的要求根据的哲学,只有通过成功地提供某种最终的、绝对的基础,才能适合于对一切论断的基础作出澄清,才能对其真实性作出保证。

为了实现这样一种哲学观念,胡塞尔在1913年出版了他的《观念Ⅰ》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都在试图回答他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纯粹逻辑学”的可能性问题。而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胡塞尔认为,就必须把康德曾经提出的“纯粹理性批判”的任务贯彻到底,即必须从传统的形式逻辑过渡到一种先验逻辑。胡塞尔写于1928年底至1929年初,并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一书,可以说正是胡塞尔晚年集中探讨这一问题的结果。

胡塞尔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中通过对“逻辑理性”的批判,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现代科学之所以遗忘了“生活世界”的意义,其原因就在于它缺乏一种真正的逻辑。因为在他看来,真正的逻辑不仅应当包括一切在最广泛的而又原则上统一的意义的科学理论的问题,而且作为先验的逻辑,它就预先阐明了具有最深刻认识的自我认识的科学,并在所有的行为中使自己成为可理解的。因此,这种逻辑并不愿意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纯粹的和形式的逻辑,在最广义上说,它只要求被理解为莱布尼茨意义上的一种普通数学,一种逻辑的理念科学,而且只是一种“实证的”科学。另一方面,它也不愿意成为人们按照实践的结果来看待的一门工艺学。相反,作为起作用的纯理论兴趣的最高级功能,它要展示出先验原理的一个系统,从而给科学赋予作为真正科学的可能意义。

按照他的观点,如果说逻辑学在近代开端时期还是科学的先导的话,那么,自此以后这种本质性的关系就发生了改变;因为正是在此之后的一段时期内,科学才独立地成为了各门具体的科学,它不再关心逻辑学,甚至于几乎轻蔑地把它搁置在了一边。但是,这门逻辑学本身在近代也完全偏离了它本身的意义和它所特有的任务。它不再能够按照一切科学的本质形式来探求科学的纯粹的本质规范,从而不能给予以根本的指导,不能在所有的步骤上都使科学的方法形式及其说明的真确性成为可能。毋宁说,它更满足于以事实科学,尤其是以在其科学理想和问题提法上更令人钦佩的自然科学为指导。

由此,他进一步指出,现代科学不仅抛弃了自柏拉图以来在各门科学中一直都在发生着影响的真正科学的理想,而且在实践上它也抛弃了科学的自我负责的彻底性。因此,它也不再以这种彻底性作为最内在的动力。科学的彻底性自身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放弃有效性;对于任何一种有效的知识来说,它都不能通过本源上最初的和完全明了的诸原理而得到说明;只要它对这些原理不再进行追问,它也就不会被赋予任何意义。就这方面而言,现实地形成的科学就仍然是不完备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彻底性的科学的追求。因此胡塞尔认为,只要我们还在追问科学的自我负责的彻底性,逻辑学就仍然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逻辑学的本质普遍性中,逻辑学不仅能够探究通向最终原理的诸可能的道路,而且通过真正的一般科学的本质的展开,因而通过本质的纯粹可能性的展开,它也能够赋予现实的科学以规范和指导。

总之,胡塞尔认为,现代科学之所以认识不到逻辑理性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它认识不到人的理性的自我客观化作用,或者说,认识不到人类进行自我创造的普遍功能;它已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本身,即对自己的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这种有可能将科学引向智慧——引向对自我、世界和上帝的真实理性的认识的信仰,已在大多数的人们那里失去了它的力量。因而人们完全生活在一个变得已不可理解的世界中,在其中人们只是无谓地追问何所为,追问那种过去是如此地无庸置疑的、已为理智和意志所认可的意义。

以上所说只是胡塞尔在这部著作中所试图提出的目标和所遵循的方法的最一般的特征。就这部著作的内容而言,在第一部分,胡塞尔首先分析了形式逻辑的基本概念和逻辑学科的三个层次,即:概念分析论、形式化的命题学说和演绎系统理论。但这在他早期的《逻辑研究》中却还没有被完全认识到。这三个层次不仅对实际地理解作为一门特殊科学的逻辑学的真正意义来说,而且对整个哲学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与他所表明的这三个层次相关联,他又探讨了一些进一步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既关系到对形式逻辑和形式数学的关系的彻底澄清,也关系到对这二者在一种形式的普通数学的观念上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所作的更加深入的论证。在本书的第二部分,胡塞尔讨论的主要是主观逻辑的问题,并且在他论述的过程中,他总是把这个问题与对作为一种科学学说的形式逻辑所作的进一步反思联系在一起。这也表明了胡塞尔从形式逻辑通向先验逻辑的一条自然之路。在这里,胡塞尔把逻辑的论题范围追溯到了一系列的逻辑知识的前提,即前谓词的明见性,并且通过进一步的更深入讨论,他还向我们展示出了如下一种洞见,即一门现实的哲学逻辑学,一门科学学说,由于它使得真正的一般科学的本质可能性得到了全面的解释,因而可以引导真正科学的形成,所以它只有在与先验现象学相关联时才能产生出来。

通过他的这些研究,胡塞尔认为,就可以在更高的阶段上把历史上的逻辑学的缺陷,尤其是近代以来的缺陷展示出来:历史上的逻辑学在任何方式上都不可能实现那些借助科学观念而在主体方面,即在判断着的、认识着的、探求着的思维方面才可能被提出来的重大任务。因为这种认知心理学自洛克以来就完全被其荒谬的感觉论所取代了,因而对于一种哲学的科学学说来说,不管它具有多么特别的重要性,它也就由于这个原因而被放弃了,因为洛克以及所有后来进行心理学研究的逻辑学家和认识论哲学家并不想在心理学的和先验的认识研究之间作出区分。或者说,它的一个重大缺陷就在于:它不可能把对出自于自身客观的意义中建构起来的意识普遍性的、真正科学的可能性作最深入的澄清和奠基理解为是自己的任务。

由此可见,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一书中,胡塞尔通过一种原则的澄清,即通过深入到认识和理论中去才可达到构造的内在性即先验的内在性的那种澄清,一种作为真正的理论和真正的科学而被构造出来的东西就成为可理解的。但也正因为此,那种存在的真实的意义,那种作为真实的存在,作为真实的自然,作为真实的精神世界的科学在其理论的意义上,也成为了可理解的。总之,对胡塞尔来说,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得到彻底澄清和论证的科学,才可能是最终的科学,只有在先验现象上得到澄清的世界,才可能是得到最终理解的世界,只有先验的逻辑,才可能是一门最终的科学学说,即一门关于一切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和最普遍的原理学说与规范学说。

稿件来源:中华读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