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民族主义Nationalismus)与宪法国家 Verfassungsstaat)

 

一个历史的观察

 

 

台湾黄耀宗

 

 转自宪政文本

 

  I. 前言 

 

  Nationale Identit?t在中文著作的翻译里有译作国家认同亦有译为民族认同,其中自然有译者对于Nation意义的主观取舍,但同时也反应出其内涵的多元;尤其当它作为政治群体的概念时、就如同今日联合国的名称the United Nations(die Vereinte Nationen),可以确定的是他所指涉的对象是国家(der Staat),但是Nation和Staat之间的关连为何、这不仅是概念的问题、同时还牵涉到历史上民族国家、宪政国家与民族主义之间交纵错杂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其历史上的意义,也关连到民主宪政国家现今与未来的发展,尤其自苏联解体后一股新的民族主义浪潮再度冲击全世界,东欧、前苏联境内新国家纷纷成立、东西德的统一、在古典的民族国家英国、西班牙、法国境内少数族群的独立呼声亦不断,再加上其国家内部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亦强迫这些国家重新去检讨民族国家的内涵,在台湾则有「台湾新兴民族」、「台湾民族主义」的讨论,所有这些现象、在在都要求我们必须严肃的去面对这个课题。

 

  我们必须知道,一个民族的处境依存于其概念自身所拥有的义涵。 - 黑格尔。也许我们可以如此加以转换:我们必须知道,一个民族的处境依存于对其概念自身的掌握与汲取。

 

  II. 「民族」(Nation)与「国家」( Staat )概念的厘清

 

   依照现代的理解、国家乃是一法的概念,他所指涉的对象至少具备三要素:对内以及对外独立自主的国家权力、空间上一明确界定的领土、以及在社会上其所属成员的整体亦即国家人民( Staatsvolk );国家的统治建构于实证法的形式、而国家人民乃是此限于国家领土的法秩序的承载者。在这样的用语上Nation和国家人民( Staatsvolk )有同样的意涵。然而在这意义之外Nation还有一透过共同血源、语言、文化及历史所形成的群体的义涵。为了能更清晰的掌握Nation的义涵必须先对其意义的演变作一历史的观察。在古罗马时期natio乃是用来指称非政治的血源群体( Abstammungsgemeinschaft = nasci = geboren werden ),其在地理上经由移民、文化上透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而形成的群体,以区别政治上所谓的polis, civitas;这样的区分一直维持到中古时代、在当时的大学和修道院就以此作为区别学生和修道士来处的标准。到了近代(Neuzeit)Nation逐渐被赋予政治上的意义:Nation作为主权( Souver?nitat )的承载者,在当时阶级封建制度下,Nation所指称的是被统治人民的封建阶级代表( Adel, Fursten und Bischofe)、而非整体住民的总称;十八世纪中叶后Nation的双重义涵逐渐的参杂交融,到了法国大革命时Nation已成为国家主权的唯一来源,此时所谓的Nation已从其原有的血源群体义涵中解放出来,正如Abbe Sieyes著名的定义:Die Nation ist eine Gesamtheit von vereinigten Individuen, die unter einem gemeinsamen Gesetz stehen und durch dieselbe gesetzgebende Versammlung vertreten sind. 每一个Nation都应享有政治自决的权利( Nationales Selbstbestimmungsrecht )。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利去选择自己所愿意认同的民族( das Grundrecht des einzelnen, uber seine Nationalitat zu entscheiden )在以往以种族、血源、语言、传统为中心的义涵上,取而代之的是以意愿为主的民主群体。

 

   作为政治运动的近代民族主义乃是一政治原则:政治的群体「国家」与民族的群体应该是等同的。然而对于民族的义涵解释上则徘徊在族群民族( Ethno-Nation)与国民民族( Staatsburgernation)两种取向之间。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非是直线的,近代欧洲民族宪政国家的发展就在它和民族主义两种取向之间交错前进,其间的纠缠也反应在国家理论概念的建构上,以下我将进一步说明民族主义在民族宪政国家的形成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内在的紧张关系。

 

  III. 历史网络中现代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

 

  ─ 民族主义对特定历史情境的响应

 

  近代欧洲由于宗教的分裂以及随之而产生世界观的多元,导致以往以宗教为统治正当性基础的国家权力产生动摇,一个世俗化的国家必须经由其它的来源来正当化他的统治,这导致了政治结构转变的可能。社会上由于都市化、经济的现代化、人货交通以及信息往来的加速与扩展,人民由以往封建社会的社会连结中被撕裂出来,在地理上虽然机动了、但同时也被孤立了,这导致社会整合的危机。在这样旧的政治以及社会制度全面解组的同时,人们对于群体的认同也开始产生怀疑。

 

  面临这样的历史情境、民族主义作为政治运动有着它独特的吸引力:在法国其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所谓「from state to nation」,如同英国它是在既存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上发展出来的,外在界限已透过国家疆域长期的稳定而有相对明确的范围,其所谓的民族乃是透过革命及其承续卢梭「国民主权」( Volkssouveranitat )思想所要创造的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全新国家。在其政治制度的建构上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自于全体国民 ( das Volk = die Nation ),将以往统治者与被统者截然二分的封建阶级统治 ( standische Herrschaft ) 形式透过民主制度的设计转化为自我立法( Selbstgesetzgebung )的自我统治( Selbstherrschaft ),每一个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 ( politisches Teilhaberecht ),在社会制度上则透过以基本人权思想为基础而制定的实证法将社会作重新的秩序整合。正如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所指出:「民族是所有主权的起源。没有任何个人及团体可以行使非明确始源于民族的权力。」由于法国民族国家是在既存的领土国家、并且透过革命瓦解以往的封建阶级统治,其民族意识的形成主要并不基于对于过往历史的重新建构、而是经由革命过程中对未来国家想象的热烈企望,来凝聚整体住民的向心力。这些想象具体的体现于革命宪法之中的人权宣言及政治制度的设计。这样基于启蒙时代理性法传统建构的民族概念并不依赖客观的标准来确定民族成员的资格,重要的是个体的主观意愿。 简而言之,法国大革命所建构的民族乃是由政治上自觉的国民基于人人自由、平等及国民主权的理念所组成的政治群体。然而到了拿破仑时法国民族主义已带有极端雅各宾式民主 ( radikal-jakobinische Demokratie ) 的集权色彩:民族的集体意愿必须透过对个人、少数的强制来获得实践,因为民族是一体、不可分的,是平等、同质的;如此理解下的民族对内给予多数决原则 ( Mehrheitsprinzip )一压制性的新面向,对外则侵略式的、传道式的、帝国主义式的向外扩张。

 

  相对于法国、德国及中、东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走的是另一条道路 from nation to state,由于资本工业化相对于西欧国家的相对缓慢,当时中、东欧地区的封建阶级的社会制度尚能维持一定的平稳,然而透过拿破仑将法国大革命以战争的形式对外输出,造成一八○六年神圣罗马帝国 ( das Heilige Romische Reich deutscher Nation ) 的瓦解并加速旧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再加上战败后在原神圣罗马帝国领域形成的各王国 ( Monarchie ) 普遍感受到受外来政权统治 ( Fremdherrschaft )对于集体的屈辱,就在旧有政治、社会、经济秩序崩溃且普遍受到质疑的同时,也开启了民族主义的活动空间:将(想象的)民族的过去与未来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重新诠释与规划。 

 

   透过对过去历史有意或无意选择式的诠释创造出所谓的基于独特血源、语言、文化、历史而形成的想象命运共同体,用以区别出与其它民族截然不同的民族特性;如此理解下的民族、其成员资格并非个体主观意愿所能决定,而是经由所谓在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客观标准所确定,被称为民族主义之父的十八世纪浪漫主义 ( Romantik ) 代表赫德 ( J.G.Herder )提出民族精神( Nationalgeist, Volksgeist ) 作为其历史哲学的中心概念,在他的想法中个人对于群体的归属感正如饮食、繁衍后代一样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任何群体都拥有其在历史发展中独特的形态与结构,群体的成员就在这持续发展的传统中形塑及发展其生理上、心理上及思想上的个体性,每个民族独有的特征主要并非表现在所谓社会精英的精致文化、而是体现于一般民众最基本的生活及表达形式中,风俗、习惯、语言则是其最显著的表征,如此理解下的民族主要并不是一智识的范畴、而是一生活的事实;每一个民族则透过其独特的文化在人类历史中提供其特有的贡献,这种个体的、特殊的民族特性正是其最具价值的所在。在赫德 ( Herder ) 的理论中民族 ( Volk, Nation ) 仍是一文化的概念,其所提出文化的界限是流动的、并无法作严格的区隔,不同的民族正可透过其独有文化的彼此激荡而增添人类花园的色彩-相对于法国启蒙时代以来普遍主义 ( Universalismus )、赫德 ( Herder )的理论可说是一浪漫、多元文化的人道主义 (Humanismus )。然而透过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的统治,在赫德( Herder )理解下的德民族 ( das deutsche Volk )所感受到只是异族的统治、外来文化的压迫与剥削,其所引起政治上的反动将原本人道主义的民族概念转而成为政治上民族的自我宣称 ( Selbstbehauptung ),这时对拿破仑的抵抗已不再是个别单一国家的任务、而是整个德意志民族的使命。这种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于成立民族国家,其领域则必须是确定的,判断的标准则是所谓客观上能辨识的语言、传统、及共同的历史,原本相对界定文化的概念至此已成为政治上领土诉求的绝对标准。在这种对过去的重新建构中个体的主观意愿并不重要,因为对于民族主义者而言、若有客观定义下民族成员怀有他志,这乃是对民族的背叛,是无法原谅、无法想象的。作为对内凝聚对外区隔的政治运动,民族主义虽然提出「民族」作为集体认同的模式、凝聚了所谓客观「民族」定义下的成员,但同时也区隔了不愿意及不在此定义下的少数族群,正因为如此、欧洲民族主义运动史始终和对少数族群的迫害结合在一起。

 

  b. 对未来则建构出民族未来的伟大前景、再加上统治正当化基础的世俗化,民族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主要概念,在这一点上民族主义是可以和不同的意识型态相互结合的,早期德国民族主义运动始终是和政治解放、反对运动结合在一起,到了1870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民族主义有了新的转向,若不是被政客用来作为转移内政困境、对外扩张的借口,就是和极端的种族主义结合,一、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仍是记忆犹新的例证。

 

  这样透过历史观察而理解的民族主义,无论它的内涵所采取的是族群民族主义 ( Ethno-Nationalismus )或是国民民族主义 ( Staatsburgernationalismus ),基本上都隐含了政治神话 ( politischer Mythos )的成份,所有的政治神话都包含有真实与虚假的成份、包含了对历史的描述与对未来的预言、包含了过去与未来。在这样的描述下、民族主义既是真实的、同时也是错误的;他是真实的-当它创造出社会与政治的真实,当它为整个群体指出了未来、它同时也实现了自我。他是虚假的另一个神话-当它伪造或有所隐瞒,此时它将收获对它有效性的质疑、以及异议的胚芽。

 

  近代宪法民族国家在法国大革命后在欧洲大陆激起极大的回响,造成诸多新兴宪法国家的成立,在其间民族主义所扮演的角色若由其结果来加以解释的话,可说是在由前现代国家转化为民主宪政国家历程中的催化剂,因为由民族主义所激发出的对民族自然的归属感,创造出一种文化的情境,使得以往彼此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产生相系的感觉,在这样的基础下宪法国家抽象的基本原则才有可能透过实证法的媒介、以及加上逐渐增多的民主实践,将以往被动的臣属于国家之下的人民( Untertan )转而成为积极主动的国民( Staatsburger) = 一种新的社会整合形式。但是由于对于民族义涵的不同理解,起初具有凝聚功能的民族主义将与宪法国家的基本原则产生概念上的矛盾。尤其当我们将目光焦点由过去拉回现在:当民族宪政国家社会中的文化、世界观渐趋多元、个人生活形式的多样化、不同的群体、宗教持续增加,已往建构于理性法传统的宪法国家原则:国民主权( Volkssouveranitat )、普遍性的基本人权( universale Menschenrechte )如何去面对这一新的历史情境?以下我将尝试对国民主权原则及民族自决权原则和民族主义之间的关连作一说明,也许透过如此的尝试我们更能厘清民族的不同内涵,而当在不同的时空下再度与民族主义运动遭遇时,我们或许还有能力去掌握、汲取与实践民族主义

 

  IV. 宪法理论基础概念的建构与民族主义

 

  以国民主权 ( Volkssouveranitat )为建构政治统治 ( politische Herrschaft )的正当性基础:在承继卢梭 ( Rousseau )、康德 ( Kant )理性法的传统下,构成国家的民族并非是一先于政治、透过共同血源、语言、文化而形成的族群,而是一群自由平等的个体 ( Individuen )经由社会契约 ( Gesellschaftsvertrag )所形成的愿意在公共自由的法则下共同生活的群体。在此意义下Volk与Nation是可以交互使用的概念,这与民族主义中的国民民族 ( Staatsburgernation )是相通的。在这样的建构中基本人权、国民主权、民主及法治在概念上是彼此连结的。然而这种此脱离历史脉络纯粹理想性的理论建构却有其无法解决的漏洞,在纯规范性的理论思考中并没有办法解释经由自由意愿连结而形成基本民族群体的是如何组成的,在理论上可在契约 ( 制宪权行使后 )成立后回溯而指出民族群体的组成,然而在契约订定前并无所谓民族的存在,因为经由自由意愿所形成的群体其社会外在界线在如此的理论下是偶然的、并不需其它的前题。法国大革命虽承继了社会契约论的立场来建构其宪法理论,但实际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却又无法脱离历史的脉络,正因为如此在法国的宪法理论中、民族概念既是理性的建构又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也因此而蒙上了一既模糊又神密的色彩:一方面民族乃是所有政治权力的起源,正如Sieyes所宣称:Die Nation ist vor allem anderen da, sie ist der Ursprung von allem.但是如果理论上在制宪之前并无民族存在的可能,唯一的可能性便只能在历史中去寻找,由于法国在历史上已有长时间稳定的疆域,政治、社会的演变大多在固定的空间中进行,对外并没有界限的问题,且民族一词在十七、十八世纪已开始具有政治上的义涵:在特定领土内共同受一政府统治下所有居民的总称,在法国发展至绝对王权国家时路易十四就曾宣称:Der Konig reprasentiert die Nation, alle Gewalt liegt in seinen Hande. 到了法国大革命时第三阶级就自我等同了法国民族,因此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创设了一新民族,而是一已经存在的法民族乃是革命的前题。所以在革命时国民会议 ( Nationalversammlung ) 成员自然而然都自认为是民族的代表,而这个民族并不是当时经验事实存在的住民、也不是国家更不是社会、而是一超越时空始终现时的存在,自然也就先于制宪。相对于这种在理性法的虚构下所谓经由自愿的结合 - 制宪 而形成的民族,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里政治群体的界线往往是在武力的冲突下、经由战争或内战而确定:谁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就有权力去定义政治群体的界线。在理性法的理论建构所遗留下民族界限的漏洞,族群民族主义者相信可以透过所谓的民族自决权 ( das Recht auf nationale Selbstbestimmung )的理论来解决,因为民族在他们的眼中乃是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群体,其与不同民族之间的界限是可以透过客观上各民族的同构型来加以确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是政治上最理想的状态,也是最能维持世界上不同民族和平共存的方法。然而所谓客观的共同历史、文化、语言、甚至极端的血源之类的概念,并不会因为以它们来作为政治上区隔的绝对标准、其内涵就会较易厘清,反而容易因为政治情势的需求而最易受人为操纵,更重要的是对于个人意愿的忽视忽往往导致政治上的压制与迫害。

 

  在大多数透过所谓族群民族主义 ( Ethno-Nationalismus )运动而形成的民族宪政国家,虽然接受了一般宪法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对其原则作法学概念建构时则因对民族的不同理解而与基于理性法而建构的理论有明显的区别。对其而言国民主权的前提乃是相对于实证法的人为秩序、一个在过去自然成长形成的族群( das Volk ),作为民主制度下制宪权利主体的民族,其民族认同并非来自其所制定的宪法,民族认同乃是一先于宪法、历史的客观存在,其归属是无法自由决定的。德国威玛时代的宪法学者卡尔?史密特 ( Carl Schmitt )就在这样的思考下建构其理论。在他的宪法理论中,史密特将宪法严格区分为法治国成份与政治成份,民族( Nation )则是连结传统法治国原则与民族自决的民主原则的关键概念。他认为民族的同构型 ( nationale Homogenitat )乃是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必要条件; 一个国家如果其民主是建立在民族同构型的前提之下,它就符合了所谓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国家的民族性原则 ( Nationalitatsprinzip )。 在他的理论中民主就只能是民族民主,对于国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则必须建立在同样民族起源的事实上:民主的平等是本质的平等,因为所有国民共同分享此一本质,所以才享有同等的待遇、同等的选举权等等。 而透过民主程序形成政治意愿的过程也不是国民透过公众领域的理解与沟通进而形成的公众意见,而是民族的集体自我确认:凡是民族所想要的,就是因为是他所想要的,所以也就是好的而这句话之所以正确并不是因为它源自一特定的规范,而是因为它源自于一个民族本质的存在。 ( Und ein solcher Satz ist richtig, nicht aus einer Norm heraus, sondern aus dem homogenen Sein eines Volkes. ) 这里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史密特严格区分法治国与民主原则的背后义涵:因为指出未来的政治意愿 ( politische Wille )并无理性的规范内涵,而是表现在自然的民族精神内所含有的丰富内涵,自然也就不需要透过公众领域的讨论去形成其政治意愿。基本人权在其宪法理论内则是属于宪法内的法治国原则,它表现在对于个人主观权利的保障以及国家权力的法制化,其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私人利益的自由权利,而国民政治自由权利所遵循的则是另一套全然不同的逻辑。因为对于史密特而言 民主的中心概念是民族 ( Volk ),而不是人类,如果民主真的应当是一种政治形式的话,那就只有民族民主、没有所谓的人类的民主。 藉由族群民族的概念将民主与人权的连结撕裂所建构出的宪法理论,明显的与上述由理性法传统发展出的宪法理论彼此对立。在当时的环境下如此的民主理论对外可以提供向外侵略的正当化基础:民族的自我确认( Selbstbehauptung )与自我实现 ( Selbstverwirklichung );对内则可对于政治异议者与少数族群压制的借口。而民族自决权 ( das Recht auf nationale Selbstbestimmung )在如此的理论下、也不过是将自然界弱肉强食的法则在国际政治的舞台上再加以正当化而已,目前国际上对于国家承认之所以倾向应用有效统治原则( Effektivitatsprinzip ) 来决定,而无视于一政权其内部统治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在这样的理论下加以观察的话、也就不会令人感到讶异了。

 

  这种利用族群民族概念作为政治论述的基础,也正是当前新保守主义论述的主要历史来源之一。甚至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马斯垂克条约 ( Maastrich-Vertrag )的判决中也能观察到类似的论证,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若不能溯源至一相对同质 ( relativ-homogen )的国家民族、那么民主原则将会难以忍受的被架空。虽然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内避免引述史密特 ( Carl Schmitt )而引用威玛时期左派宪法学者Hermann Heller所提出相对同质社会( relative Homogenitat der Gesellschaft )的概念,然而在整个判决的论证中可以发现宪法法院与史密特一样都认为民主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一先于政治、国家存在的民族作为前提要件。( Der Gedanke, das der Demos der Staatsburger im Ethnos derVolksgenossen wurzeln mus, um sich als eine politische Assoziation freier und gleicher Rechtsgenossen stabilisieren zu konnen. ) 于十九、二十世纪在欧洲逐渐形成且渐趋稳定的宪法国家、目前正面临尝试跨越国家界限、创造一新的政治秩序形式的阶段,如此论证的出现以及在其中所显示出的踌躇犹豫,虽非历史的必然、却有其历史上可寻的脉络渊源:它同时面临到外在政治秩序界限的改变与内在社会秩序整合的问题。十九世纪的民族主义运动在欧洲历史由中古的封建社会 ( standische Gesellschaft )迈入市民社会(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 )、由宗教的一元世界观进入俗世多元的世界观、由政治的前现代国家进入宪法国家的过程中提供了一对内凝聚对外区隔的虚构的、想象的、被相信的群体认同模式,使得社会秩序得以透过基于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实证法重新加以整合。而现今的讨论则在于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个体化,一方面认为仅仅依赖宪法国家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民主的制度与程序以及开放的公众领域并不足以凝聚居民的向心力,一个集体认同只有在一个相对同质的文化中才有可能。另一方面则认为、正是因为社会的多元与歧异所以只有透过对每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经由民主程序在公众领域的沟通而形成的政治意愿才能取代以往在民族主义运动中所提出的一个同质的民族及其在自然成长中所具有的文化本质。对于国家认同的感觉如果是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所获取的成果也许是比所谓正常的民族意识一个更具引吸力的抉择。端视所采取的立场大致也可看出在政治论述上对于政治欧洲统合的疑虑与期望。透过简单对于现今讨论的叙述,再将它置于政治民族主义历史的脉络中观察,或许可以更清楚看出民族主义与宪法国家之间的历史关联。

 

  在准备迈进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以往在历史中被遗忘、忽视的异议胚芽已开始绽放花朵,政治哲学上「社会契约论」在Kommunitarismus的挑战下也必须对其基本概念作重新的理解、个人的自我认同及群体认同也必须再此论战中重新加以厘清,基本人权的中心概念「自由」、「平等」也势必在这样的论述中重新被诠释,甚至在苏联解体后已被宣告死亡的共产主义幽灵也终将在未来历史中重新步上舞台,如果我们继续刻意忽视它对资本主义的质疑及对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只要对特定群体文化、政治、经济上的压制与迫害不消失、民族主义就始终会被用来作为反抗政治运动的旗帜。

 

  综观上述对于民族、民族主义以及其与现代民族宪政国家之间的历史纠缠,的确在当初民族宪政国家形成的过程当中民族的概念扮演了对于过去重新建构与对未来规划一重要的角色,它为宪政国家的形成提供了一有利的文化情境,然而民族主义运动中对于个人意愿的忽视、对于特定历史的隐瞒、还有对于文化概念政治上的绝对化,也在人类历史中留下一片血腥斑斑的痕迹,在这里我并没有能力为民族主义与宪政国家的过去与未来作总结,即始是对过去的描述、也都是对历史作重新建构的尝试、同时也是历史的产物,主客观的区分就在这样的历史流程中消弭,这篇文章是基于特定角度去理解历史上政治民族主义的一个尝试,不可避免的是片断的、也是主观的,但是希望相对于民族主义运动史中对于历史刻意的隐瞒或忽视 ( Keine Nation ohne Falschung der eigenen Geschichte, E. Renan )、它在对既有资料的掌握与诠释中没有刻意的扭曲与误解。

 

  历史的转轮依旧在前进、伫身在历史巨轮中探索的人们,偶然回顾那过去曾绽放出的火花、也许当我们转身继续前进时、还有微弱的火光能照亮我们未知的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