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尴尬

——写在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

江苏盐城晚报社 侯瑞岭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颇布实施二十周年,也是四五普法的第二年,十二月四日又是我国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回顾宪法实施和普法的历程,从以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到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的普及,以及“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要求,大大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反作用于经济和改革的发展,推动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普法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正在日益显现。

然而,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意识积淀较深,官本位、特权思想盛行,加上十年内乱,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拨乱返正以后,在一片荒芜的法制土地上,尽管有着二十年的辛勤耕耘,收到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但还有大量的、艰巨的工作要做。随着依法治理的不断推进,有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的摆在我们面前,出现了一些与之极不和谐的“杂音”,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成为一个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大量地运用了“两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章第28条,在行政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突破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措施,以致不少地方在运用过程中,大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剌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无辜的党员和群众,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执纪执法部门办案出现这样的问题,给普法和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对此,尽管中央领导是非常的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仅去年中纪委在一年内就此专门发了两次文件进行规范,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也充分说明当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就是在这样的三令五申下,问题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制止和解决,恰似“扬汤止沸”。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办案中重新出现这些问题,这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除一些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外,从对“两规”来分析,其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导致了在运用中超越法律的范围。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最长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两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没有时间限制和规范的手续,因而使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在“两规”中,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相信宪法和法律的同时,面对地却是基本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和限制,还显得无可奈何,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现实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现在司法机关办案有一套法律程序,制约环节、监督措施,又是对社会公开。而内部办案一套程序都是纪检机关管,有的有时又是一个领导分管,内部制约形同虚设;有的是几级纪检联合办案,上下监督更何从谈起;构成明显违法的,也难以进入法律程序,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运用“两规”之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条例》上出现“一条缝”,在执行中就会变成“无底洞”。从江苏、盐城等地的情况来看,一些办案人员运用“两规”时,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的是几天、十几天、个把月,有的长达数月;有的是被规了放、放了规、再规再放;有的是被多次转换办案地点(一个市区设多个办案点);有的是被办案人员一带就走,连单位领导和家人也不让知道,一“规”就是多少天,什么手续也没有;非党员被“两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家六人被“两规”,其中五人是非党员,有三人超过两个月时间,还要向他们保证在放出来后不讲里面的情况。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有的还被罚站(双手举报纸、双眼盯大电灯泡)、罚蹲(马步)、罚跪(三角砖、竹杆)、打骂和侮辱人格;还有的被上手铐、吊悬空(正吊反吊)、用皮带抽、用脚踩等,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盐城在“两规”中因不堪忍受,发生多起自杀未遂事件,有两人自杀身亡,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在“两规”中整死人的惨案,有的也曾被公开报道过。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一边在反腐败、一边在“添乱”,这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两者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由过去的牛棚草屋,变成现在到招待所、宾馆;由过去的到处能办,变成到现在归纪检机关办;由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现在的有法不严格执行,其实质是超越了法律和党章的范围。不少人反映,犯法按法办,违纪论纪处,难道非要关上多少天不可吗?把人“规”在里面尽“办”,就是犯人也不能这样对待啊,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要地是依宪法治国,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的精义所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宪法是公民利益和权利的保障书,也只有确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根本大法的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悠悠万事,宪法为大。如宪法没有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在建设一个法制的国家,不允许有任何一个组织、个人处于法律之外或者出于法律之上,这应当视为一条“高压线”。法律不仅是反腐利剑,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盾。现有的办案措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如认为有难以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之处,也应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进行,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规定,其它任何组织都无权出台限制人身自由的规章条例。不能发一个红头文件或出一个条例,就另有一套办案措施,脱离现行法律的制约,甚至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顾此而失彼,与建立法治社会相悖。现在把依法治国纳入宪法,意昧着如果有人再搞人治,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而违宪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在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出现了一个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的办案措施,只能使法律失去应有的尊严,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试问,现在司法机关没有“两规”措施,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来办案,案子(包括大要案)都能办。假如他们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能在法律上开口子,或发个红头文件、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措施来办案,还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国家还能搞什么法治?如此下去,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也是不难想象的。在运用“两规”中限制人身自由、搞体罚和变相体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违法行为,对此这些办案人员是不可能不清楚的。在实行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办案中还在这样做,导致违法越权运用之风屡禁不止,只能说明是在知法违法,践踏法律尊严,玷污党的形象,也使人们看到现在有法不依比过去无法可依的影响还要恶劣。现在在处理权与法的问题上,有的往往是权力占上风, 以权压法,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削弱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这也是目前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重温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强调的“还是搞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确实是精辟而深刻。现在如果连自已制订的宪法都可以随意超越,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的甚至以反腐为名公开地违宪违法,不择手段地去搞逼供信,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和制止,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势必要重受二遍苦、再受二茬罪,那样化的代价将会更大。历史的教训还记忆犹新,有的是历历在目。

现在随着普法的深入,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已大大的提高,对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要求在不断增强,也对依法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正是普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时候,更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大好时机。然而,一些地方在办案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显得是多么的不协调,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进入了十分难堪的状况。在法庭上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案件时,对使用超越现行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公、辩双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可据,法官们也感到无能为力,只能就事论事,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这就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这些也不能不使人们看到法律在什么时候是起作用,又在什么时候不起作用;对什么人起作用,又对什么人不起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是制约谁的,制约不住的又是谁;在执法中是否存在着明显的“特区”,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的影响是否明显存在;可见目前真正困难的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悲叹宪法和法律是否真正的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殊不知运用这样的措施,使我们距离依法治国的目标又被拉远了一步。然而,在这些地方还把它当作办案的经验,作为在办案中的“创新”,甚至受上级的表彰和奖励,这些所起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保证在一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一项重要原则,对依法治国有着更高的要求。严格按宪法规定规范权力的运行,任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而目前在宪法和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这些现实,在不少地方已极大的挫伤了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热情,直接影响到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成为阻碍和制约法制进程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要与时俱进,切实转换思想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法的观念,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大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真正形成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最强大力量,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使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以尽快地让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走出尴尬的境地。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