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从惊堂槌说到法庭威仪(附网友讨论录)
贺卫方


  《水浒传》第八回写林冲遭高俅陷害,被押往开封府审理,正当看官们急着要知道林冲的命运的当口,作者却忙里偷闲,插入一段对开封府衙的描写——


  绯罗缴壁,紫绶卓围。当头额挂朱红,四下帘垂斑竹。官僚守正,戒石上刻御制四行;令史谨严,漆牌中书低声二字。提辖官能掌机密,客帐司专管牌单。吏兵沉重,节级严威。执藤条祗候立阶前,持大杖离班分左右。庞眉狱卒挈刑枷,显耀狰狞;竖目押牢提铁锁,施逞猛勇。户婚词讼,断时有似玉衡明;斗殴相争,判断恰如金镜照。虽然一郡宰臣官,果是四方民父母。直使囚从冰上立,尽教人向镜中行。说不尽许多威仪,似塑就一堂神道。


  这一段骈俪文刻画细致,辞章华美,读者仿佛看得到也感受得到当年大宋王朝首善之区的府衙气派。这种威风八面的衙门气象或许会受到某种质疑:审判案件不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讼争作出裁判么?干吗一定要花平民百姓那么多的银子搞出种种“说不尽许多威仪”?这些形式化的、装饰性的劳什子对于司法的公正又有何用?


  同样的问题今天仍然可能提出。近年来,我们推行了若干侧从“形式”的改革,例如将法官的服饰由过去的军警式制服改换成黑色的长长的法袍。服饰之外,法官所使用的“道具”也受到关注。2001年9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率先在审判席上引入了法槌,不少媒体对此作出报道。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国法院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法槌。法槌的风格是西方式的,但还是不免让人联想起古代官员手中的惊堂木。(其实,我们不妨将法官适用的木槌直接唤做“惊堂槌”。)虽然官方媒体大多持肯定态度,但是,我们在网络上却可以看到某种质疑的观点:体制不改,素质不变,光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又有多大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偏向形式化的追求或许跟现代社会政府模式的演变趋势不甚吻合。在司法决策方面,现代社会也在经历着——用韦伯的概念——某种“除魅”过程。诉诸天意、神明裁判以及决斗等手段解决纠纷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已经是相当荒唐的举动。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依赖的是可以观察和对质的证据,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理性的解释,运用逻辑推理,最终作出判断。其间人们当然要受到某些形式因素的制约,例如时效、审限、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间的分工、一事不再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等等,但所有这些限制都可以在目标合理性甚至利益权衡的背景下加以解释。与这些看来具有合理性的形式因素比起来,惊堂槌以及法袍所追求的价值就不那么容易理解。它们好像是在除魅的大趋势下的反向举动,试图用非理性的手段唤起人民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服从。


  解释这样的矛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非理性事物难以通过理性的手段作出解释和分析,好比一个不信仰宗教的人永远无法理解宗教,又好比水的温度不可能用尺子加以衡量。这里只能尝试着结合司法的理念作出一些解说。


  最重要的解释也许是人本身以及理性的局限性。启蒙时代理性主义高举人的旗帜,人的价值与力量不断张扬,而神权则日渐式微。不过,人的这种自负只能在某些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例如在不限制时间的情况下对世间事物的认识上,在科学技术文明的推进上。在司法方面,人类的智识创造也使得以往难以判断的事务变得容易判断。有了DNA技术,现代包公就无需再演一出《包待制智勘灰阑记》了。不过,总体而言,还是有太多的事项难以完全以人力作出判断。最典型的案件便是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迄今为止,他的前妻及其前妻的男友究竟是何人所杀,仍然是桩无头案。审理此案的伊藤法官跟研究哥德巴赫猜想的陈景润数学家不一样——后者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研究下去,甚至一代一代的科学家不断研究下去。法律家受到时间的限制,受到人权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限制,更受到他不是神这一事实的限制。固然,法官的决策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然而,一味地凭借武力实施统治也断非长久之计。怎么办呢?法庭的威仪可以起到某种说服作用——当事人一进法庭就不免肃然起敬,对法官所作所为的批判精神不知不觉地就被消解掉了。


  写到这里,我自己都觉得这样的解释太不“政治正确”了。不过,这篇小文还是有其“政治正确”的一面。一开始便引《水浒传》,便是预先回应中国国情论者的策略。年前法官换袍,我曾收到来信,指此举系全盘照搬西方,失去了中国特色。也有人质疑说穿上法袍的法官看起来与其说威严,不如说滑稽。我常常不清楚到底什么是中国特色。法官穿军警式制服便是中国特色么?实际上,如果真的要追求中国特色的话,至少法官应该像包公那样蟒袍玉带。假如我们今天的法官在法庭上也蟒袍玉带,审问时惊堂拍案,休庭时法警低吼,不知是更威严,还是太滑稽?


  2002-1-24 0:59:38 发表于雅典学园


附:网友讨论录

【于无声处】 2002-1-24 5:16:41


  说起法院改革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在不才我看来是形式主义得还不够。以制服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的制服一模一样,毫无区分,当事人进了院门还是见人就叫法官。更严重的是今年我们在写人大报告的时候遭遇了一个疑难问题:法院工作的主体是用“干警”还是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写在书面上还好一点,院长向代表们作报告的时候,人大代表能否接受?院长能否念得顺?我们采用了模糊做法,一律统称为“法官”,让我们书记员也稀里糊涂的官升一品了。还是那句老话:法院改革不应该单行。

;)


【罐头】 2002-1-24 7:37:15


  难的是心理除魅呀!我们的群众已经习惯了那样的制服,那样的大盖帽,那样的“法车”,那样的称谓,那一切一切的“政治机关形象”,法锤也好,惊堂木也罢,除了先惹人发笑,再到终于成为国家政治的符号(这就是形式主义缺乏实体保障的最终结局吧?),又有什么地方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呢?就算有司法权威,大概也是籍着老百姓“误读”出来的政治权威得以形成的吧。所以,旧调重弹还要继续呀,只是希望对象不会是牛,至少我们自己不能是牛,否则牛弹琴(如果技术上允许)就更了不得了。


  汝果欲学诗,须知工夫在诗外!在这也到可以套用


  PS:法锤总不至于成为暴怒的法官侵害当事人的身体的武器吧?呵呵^_^

【漠人】 2002-1-24 9:08:48


  贺卫方的文章还是那么漂亮!漠人喊了贺先生来,看了好文章不敢回,又不能不回——


  法官有时候并不比普通人更能分清是非——难办的是,法庭有时候不得不处理这些事。法庭威仪与其说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官的尊敬,不如说反映了法庭的权威。只有法庭有权威,有些事情才能得到解决。


  美国的一切重大问题最终都会上升为宪法问题,比如堕胎,是因为法官们能说清楚这些没人能说清的问题吗?未必。罗伊判例对妊娠期的武断划分有多少合理性可言。其实,人们接受法官判决的理由是:即使没有人能够说服大家,也不能老这样吵下去。人们为什么会接受法院的结论而不是政府或者是媒体的呢?因为在以往的重大问题上总是法院说了算。


  要真正让人们服膺于法院的权威,法院总得先表现出权威性。漠人认为,法院必须先在行政诉讼乃至宪法诉讼中确立地位,才会名至实归。

【一水寒】 2002-1-24 13:00:13


  有两个女孩,一个很丑但心地善良,一个很漂亮心地也很好,那么你喜欢哪一个?肯定是后者吧。我希望我们的司法改革双管齐下,形式、实质都变的“漂亮”。

【阿唐】 2002-1-24 15:56:07


  不能老是只改法官啊,就法官穿得漂漂亮亮威风八面,不显得我们检察官寒伧了?还有律师——听说律师也准备着新装了——可千万别抢了法官检察官的风头啊,否则,那法槌岂是用来做样的?

【陈永苗】 2002-1-24 19:01:50


  谁手上有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将其中的讲仪式的作用的内容弄部分上来。与先生此文映照一下。

【farmer】 2002-1-24 20:01:24


  相信人们观念的改变是需要时间来印证的,实质改变从形式改变开始!

如果说


【贺卫方】 2002-1-24 22:52:19


  如果说司法程序离不开某种仪式化的因素的话,那末,我们的古典传统实际上具有相当强烈的反仪式化色彩,例如禅宗的反繁文缛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直到今天,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仍有此特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至今相互握手仍与常人不一样,特别具有仪式色彩。议会开会也有些相当程式化的过场。我们的仪式化似乎只有天安门广场升国旗一项了。这是什么原因呢?大家能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么?

【萧瀚】 2002-1-25 0:22:24


  因为仪式会产生庄严感、凝聚力甚至神圣性体验,而这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最警惕的,他们希望中国人永远是一盘散沙,各个击破易如反掌。之所以剩下一项,那是维护统治的必要。尽管不需要别的,但是奴隶还是要的。不知这一论断贺老师是否同意——虽然缺乏论证。

出庭证人对什么发誓?


【fu ranke】 2002-1-25 10:35:09


  这篇文章原帖在贺教授谈证人问题的帖子后面,现搬过来,问题性质一样。

出庭证人对什么发誓?


傅然可(发表于华夏时报)


  大盖帽本身并不可畏,有威的人戴得多了,便有了大盖帽之威。相同例子举不胜举,原因无非在于人离不开用符号表达意义。无怪乎,贺卫方教授从法袍的出现(恢复)谈到了司法理念的变迁。类似地,强世功博士受福柯启发,回想起当年公审四人帮时,法官和检察官居然坐在同一张桌子后面。


  我们今天已经不能接受法官和检察官在庭上并肩而坐,这是因为,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我们逐渐建立并习惯了一定的司法意义体系。用福柯的话说:法庭的空间安排意味著一定的意识形态。按照这一意识形态,法庭意味着有第三者居中而坐,即中立的法官,听取分立两侧的诉讼双方;结论不能事先得出,而要以一定的正义观和真理观指导下的调查为基础。


  福柯对法庭的空间安排做这番刻画不是为了推崇之,而是为了提醒法国七十年代初的毛主义者不要用西方法庭式的空间安排来实现他们所向往的所谓“人民正义”,因为“人民正义”和法庭所要求的中立等一系列正义观和真理观格格不入。法国的毛主义者一方面对福柯动辄谈起红色中国的人民正义是如何实现的,一方面又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跳不出法庭的框子,从而引出福柯关于法庭形式的一番讲解。福柯在表达其观点的时候,再三声明自己对中国的事知之甚少。三十年如弹指一灰间,如今,福柯思想走红中国,而其人已不在世间,法国的毛主义者也不知去了哪里。


  我们的正义则正向着以中立(者)为核心理念和象征的法庭空间安排逼近。据新华社2001年12月30日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面向全国征集“法桌法椅法庭背景”的设计方案。虽然不比法袍显眼,不如统一司法考试复杂,法桌法椅也不失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举措。构建制度,适当的符号和仪式总是必要的。


  司法改革到法桌法椅这般细腻处,似乎走到了一个转折点。迄今为止,司法改革都是内向的,即关注司法的内在构成,小到法袍法桌法椅,大至审判方式,判决书写作,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统一司法考试,建立所谓“解释的共同体”,等等。忽略腐败现象不计,以上改革措施应该很快能实现一个由精英全程运作的司法体制。


  一个精英的司法运作程序必然要面对的却是未必那么精英的各色当事人;即便当事人可以由西装革履的律师代理,出庭的证人也必定是“可遇不可求”的“原装”。我们可以想像,两辆私家奔驰车在野外相撞之后,主人多少有点别扭地看着,或通过律师看着,各自的诉讼要求最终可能取决于一个农民证人的证词。这还不是问题所在。假设是一个衣冠楚楚的家产颇丰的证人,面对法桌法椅法袍,她该指什么为誓,以承诺其证言的真实?


  起誓不同于承诺,后者是承担当下的责任,而起誓是以超越当下的神圣之物为镇摄。恰恰因为没有哪个司法系统有足够的资源调查起诉每一个可能的作伪证者,所以承诺之外,还要附以根本无法在现实意义上核准的起誓。在美国,证人起誓通常是以上帝的名义;近些年受文化多元主义的影响,法庭必须允许不信上帝的证人以任何他自己认为神圣的事物来起誓。(过去曾有禁止不信上帝者作证的情况。)在中国,起誓不是稀罕事。我们都曾经“时刻准备着”过。那正是以超越当下的神圣来纯化心灵。不过,绝大部份的出庭证人是不再时刻准备着的成年人。他们以什么来超越当下?他们用什么来燃起内心的神圣感?在我们这个既不弄怪力乱神,又追求思想统一的后革命国家,出庭证人以母亲的名义,或指着祖坟,或任何其他自己认为神圣的事物来起誓都是不可想象的。


  国家无法自上而下地“统一”“培训”证人,因为潜在的证人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在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国家给自己制造了一个两难:一方面它期望证人把自己当个堂堂正正的人,把介入他人纠纷当作参与促成正义的公民义务,另一方面,它又不太乐见个人成其为个人,有个人化的信念。


  就以一定的真理观正义观为基础调查事实而言,可靠的证人和精英的法官律师同样是司法不可获缺的成份。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不是谁治理谁的工具,而是公民自治,实现正义的公(共)-开(放)程序。一如当年“人民正义”之极端的不可行,今天被某些人推崇的精英司法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貌似正确,实则不通。


  或迟或早,我们会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最后成败将系于那些与统一司法考试无缘,却始终兼跨司法体制内外的证人/个人/公民。没有自主之个人,我们的证人只会做伪证罪胁迫下的承诺;没有公民,面对精致的法桌法椅法袍,证人起誓将是个很尴尬的场面。


  2002/01/08;2002/01/09改

【一二】 2002-1-25 9:55:35


  我们所说的那种“仪式”的丧失从较近的历史角度是否可从这样三个事件来考察,一是“五四”运动,二是新中国成立,三是“文化大革命”?其实这三个事件同样是具有强烈的仪式的,只是不是我们所说的那种“仪式”,而是革命的仪式。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用一种近乎极端的仪式扫荡了其它几乎所有异已的仪式。而此后“上帝死了”,从此在人们心目中再也没有什么是神圣的了,这也是中国再难培养起一种信仰的缘故罢。没有了信仰,仪式也就剩下了躯壳,除了觉得好玩好笑外,也便没有其它什么东东了,这实在是一种悲哀!

【豆饼乐】 2002-1-25 10:42:42


  统治者愚弄老百姓时,很重形式,所谓“冠冕堂皇”,理由都是很宏大壮丽的。但是限制统治者的时候,好象形式的“微言大义”无法凸现,或者被统治者轻轻化解。当老百姓真的把形式看的很重的时候,统治者的统治就不费吹灰之力了,当统治者不重视形式的时候,老百姓就是再虔诚,也只是----仰天长哭!


  形式很重要,真的很重要,如果能对所有的人都重要,面前一律平等,就更好了!更好永远不如次好那么容易实现!怎么办?妥协,还是去走极端?

【漠人】 2002-1-25 13:48:10


  疑问:中国的政治生活缺少仪式?


  毛遗像至今还挂在天安门这个政治中心;五十年国庆花去数千亿人民币;长安街上的各大部委的大楼装修之豪华有目共睹.....


  文革也不是打破了一切仪式:王小波在文章中写道,乡村的老大爷们带着他们恭恭敬敬的给毛相片鞠躬:“今天姆恩的活茬是,带着小学生们敛芝麻....”


  所有上面提到的仪式在今天失去了支撑,已经(至少)不被我们认可。贺卫方写法袍和加假发时说起这些仪式的传统和宗教渊源,我想提的是那些仪式可以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可?

【黑暗的公正】 2002-1-25 14:09:04


  把复杂的事情想简单


  把简单的事情想复杂


  ???

【farmer】 2002-1-25 20:03:34


  仪式的形成和延续乃至形成传统是否需要稳定的制度为保障?而建国后无数次的破旧立新是否又为仪式化渐渐消失的原因之一呢?(一点不成熟的想法求教于贺先生)

【appear】 2002-1-25 20:54:11


  难以敲醒中国人的~心魔~啊!

还是现在这个题目好。


【沈浪】 2002-1-26 0:25:05


  贺先生这篇文章,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改为《法庭威仪说》,似乎太威仪了一些。我还是喜欢在本坛发表时用的这个名字,平易多了。对于这样一篇小文章,题目太威仪了反而不好,是不是说明了威仪也是需要语境的?


  法庭需要威仪,法槌可以增加威仪,这话都不错。最高院的思路莫过于此。当然,他们也不是不知道,只有法槌和法袍,还不能形成法庭的威仪。有威仪而不威,毕竟是可以轻易想象的事情。比如法官用法槌制止检察官,检察官是不是买帐?这个问题还是可以一问的。至于民众,面对不公正的判决,即使法槌敲的砰砰响,恐怕也是要蹦上几蹦吧?


  对于最高院的改革,我一直不愿意苛求。因为他们也是一些聪明人儿。确定司法威仪,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当然想。问题是他们太聪明了,知道有些事情做不得,比如告最告检的案子不能受理,最高当局定性的案子只能唯上,而不能唯法(当然可以违法)。法槌之类的东西,多少可以增加法庭的威仪,对其他各方也能交待的过去,能这么快被推广,也就不奇怪了。


  对于最高院的这种心态,我倒是很愿意乐观其成的,因为这些形式化的改革后面,其实跃动的也是一颗驿动的心,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些形式改革,也是最高院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高院不是不想做的更好,而是约束条件使他们无法做的更好。我甚至比较偏执地认为,如果不把司法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他们对正义的追求上,而是寄希望于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上,司法改革还是可以期待的(回忆一下美国的宪法审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当然,这里需要辩明的是: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也许会用上很堂皇的理由,因此他们的行为的后果,并不当然等同于他们的动机。


  贺先生的威仪论,文章虽短,涉及的问题却多,当然免不了浅尝即止。不过贺先生似乎太想论证威仪的说服力量,而没有看到形式就是内容。辛普森案所以异议极大,而又能被和平接收,关键还在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无此民情,法庭再威仪又能有什么用呢?


  说到尊重司法的民情的养成,呵呵,我就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


  最后,贺先生说,中国现在不重视仪式了。这个判断似乎有问题,因为相反的例子和支持的例子几乎一样多。比如和禅宗(似乎也是禅宗的一部分)不重形式相对待的,就有儒家的礼。我国领导人和别人握手,就很讲究,而克林顿之流则随和的多。问题恐怕不在没有这些形式,而是形式代表的东东有点问题而已。不知道贺先生以为然否?


  呵呵,我说的够乱的了,打住。

【既醉】 2002-1-26 21:08:28


  赞同沈浪的说法,说传统中国不重视仪式,此判断未免轻下。


  贺先生对传统常有非常睿智和敏锐的洞悉,但我觉得因为有很多历史文献类的工作,前人或其他学者没有做或没有成熟的结论,致使贺先生的某些判断在论证上有些困难。但我想贺先生重在建构新的法治文明,重在启蒙,不能耽误太多的精力在考据上。


  当然,萧瀚兄也是如此。不过萧瀚兄在这里论证贺先生的判断时,道德情绪太强烈了。


  我只想追问为什么或者为什么成为可能?所以我对诸贤的判断常常细加审视,譬如贺先生提出的科举对阶层流动性的影响,据我的统计,自唐正式设科举以来共举行了550次(科),进士分为三甲始于宋真宗,但宋在三甲人数上并无定例。而中举人的是否就进了官僚阶层,也不能一概而论,清朝可任知县,而此前却最多任教职。再有科举之外并未废止其他选官制度。我想可能求助于研究人口史的葛剑雄教授也许能得出个清楚的结论,又怪以前怎么没有历史文献学者做好这方面工作,后来看到当代历史文献学大师张舜徽先生说自己读《资治通鉴》也用了三年时间,我才更深刻的领会到乾嘉学者的伟大。


  萧瀚兄对孝经的批判,我再仔细阅读文本后,理解萧瀚兄的用心,但由于只是借批判孝经而宣扬新的爱的道德观,所以并没有批判到位,以我看还是启蒙的意义大于批判的价值。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自古以来的学者那里,孝经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好像有一位专家也这样讲过,但记不清了。)为什么如此?经过我对文本的参悟,我觉得孔子(或者说曾子)作孝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君主的行为,希望君王以孝道的精神以治天下,以待百姓。萧瀚兄批判的“二十四孝”,那已经是元朝人郭守敬辑的了,是近世的事情。而且所谓郭巨埋子,有没有埋?其实没有,他挖坑挖到了金子,也就不会存在子与母争食的问题了。佛教的印光大师认为念佛要从孝开始做起,顾准说必须清算传统文化,我觉得应该清算的不是孝。为什么清朝出现的高月槎辑的“后二十四孝”越加不近人情,那是专制统治把孝等同于忠的目的的体现。该批判和清算的是中国的官僚政治。

【沧浪阿牧】 2002-1-26 21:25:18


  法庭仪式改革当然很重要,但我想法官的素质才是最根本的公正保证,现在基层法院还是退伍军人和社会招干的法官居多,年纪轻的本科生还大多在干书记员的工作,所以近几年的改革结果会很滑稽吧!就象苦命的我,才提了助审,都29了啊,大学毕业都6年了,浪费啊,整天做高中生都能做的工作,一肚皮学问无法运用,普天下的本科生啊,这才是中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悲哀啊!

【zhon】 2002-1-26 21:53:19


  中国传统上也存在着偶像(是否与威仪同一含义,值得商榷),但中国传统以来一直把偶像也当成是实用主义的附庸而已。如果威仪的实行能够部分消解实用主义的消极影响,或许倒是建立一个形式理性的过程,倒也是法治之一进步。形式的被注重,同样表征着法之形式理性,妥否?当法与法制不再只诉求那些所谓的宏大叙事,或许也是法之希望所在。

【新月如眉】 2002-1-28 13:42:47


  不知道是不是学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现在做事越来越强调“两手抓”,凡事总希望面面具到。我们希望给予法制一个合理的外观同时又高叫杜绝形式主义,到头来往往是不能自圆其说。其实,纠枉就必然过正。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忽视法治中的形式问题以至于没有树立起法院应有的威严,现在我们看到了,要改正了,可又不得不畏手畏尾深怕被扣上“形式主义”“全盘西化”的帽子。然而,在一种制度观念的形成期,一些“过激”的手段是必须的。我们先要学会片面才可能达到全面。怀念深刻的片面!

【冬冬】 2002-1-28 14:21:54


  深刻的片面


  是不是受陈兴良先生的影响

【周周】 2002-1-28 16:14:55


  一个贴子写了两次都中途夭折,令我伤心加气恼不已。但是下定了决心要把它完成,想在这里胡乱说几句,不对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我以为仪式在中国古典传统之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出生到结婚最后入葬,其中的仪式和礼仪规矩可是多如牛毛。直到现在还有它们的影子,只不过现代人嫌麻烦或者大多忘却了,于是渐渐淡化了。当然这说的是民间的,关于政府的仪式古时候也是很多,上文说到的就是明证,什么“肃静”“回避”“惊堂木”还有三跪九叩,让当官的高高在上,保证了朝廷的威仪和权威。旧中国一定程度上也是靠这些来维系其统治的,通过仪式来强化其礼仪教化,强化等差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做什么都要有规矩,不可逾越。


  现在仪式在人们生活中渐渐消失了,以前农村每年春天最热闹的庙会也越来越冷清,熟人社会逐渐瓦解,反正个忙个的,谁也管不了谁,对于公共事业也没有参与的热情。政府的统治也不需要威严的或者说是神秘的仪式来维持了。建国以来,国家不断瓦解着原有的统治秩序,以便建立起新的统治模式。来自民间的自发的力量显得那么渺小,中国只剩下了一个声音。这便是专制的温床,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的是培育多元的利益集体,要有不同的声音,也许并非一定要靠仪式吧。


  不过随着民营企业力量的不断壮大,我想这样一元的局面应该会被打破的,但是占中国人口比例最大的农民始终形成不了集中的力量,旧的一套打破了,新的尚未建立,这是一个问题。

【李军】 2002-1-28 20:34:56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国法院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法槌。法槌的风格是西方式的。这个消息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极少人说这是好事,更多的人说此是在司法改革上只是形式上的东西,而制度上没有改,没有所谓的中国特色。于是在所谓的法律人之间出现了一种悲观的情绪,真的不知道这个司法改革这股风是往哪个方向吹。听证在这几年也搞得很热闹,有的说由于中国加入了WTO后,政府的透明度加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啊。于是不少著名的学者也纷纷著书说这是我国政府改革过程的一大亮点,也有人说这是在赶时髦;有的说早该是这样的了,但来的太慢了。是我们的期望值太高,还是政府在坚持稳定是一切的前提下努力追求着成功及其对得起人们。也许我认为在我们批评我们的政府的时候,千万不要丢了我们的民族自信力。


  鲁迅老人家在很多年前就说到这个问题,也许我现在可能是老调重谈,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许她的涵义也是不一样的。鲁迅在那个‘悲凉的社会’里,在国家受到凌辱的黑暗的‘非人制度’里,在西方思潮涌入一个思想混乱的过度里,在‘社会主义’,‘民族主义’,‘马列主义’等各个所谓先进的东西在古老的文明古国横冲直窜的过度里,忠实的人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鲁迅他很清楚地看到了我们的弱点,就在所谓的先进的知识分子在不断向西方拿来的时候,他说,该拿来就拿来,不该拿就不拿。也许我们在这里也要问一下自己,这个法槌该不该拿。我们知道法槌和惊堂木的功用都是由法官在桌子上用力捶一下的时候会发出“崩”的声音而起到镇定法庭的作用,也许看起来显得更加威严和严肃。可为什么不要我们古代的惊堂木呢?我想我们的民族主义情感在其中作祟。罗素说,‘民族主义是人的本能,建立在一定的情感的基础之上。其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民族主义是一种非理性的狂野力量。’既然是一种本能,那么它就想吃饭一样,无论如何是要有所为的,既然是这样那么我们作为一个共同的中国人来说,是有着共同的民族情感的,但这种民族情感带有某种狭隘的偏见,或者说是另外延伸出来的爱国的热情,自然而然在面对其他民族的东西的时候,这种潜在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就不自然的显露出来,然人觉察不到她的存在。但我认为这中民族情感是要分成两类来看的。第一,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民族情感,这种说法是作为了老马的阶级斗争的基础。其‘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就是对这个说法的证明以及在这个证明基础上对老马的理想的彻底的粉碎。但我们也不能否定老马的想法是有他的严谨的理论关系及其在其联系上的合理性,因为经济的决定力在目前的中国是占着上风的。第二就是建立在民族情感基础上的民族主义,它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在遇到别的民族的另外的一种思想风格的时候,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排外。


  法槌在我们的潜意识来说,是不具有‘中国特色’的,而我们的惊堂木,我们是既爱又恨,爱的理由是:‘中国特色’,恨的理由是:‘封建东西’。于是我们似乎是来到了很可恶的地方了,按我的说法就是,拿什么都不行,假如最高法院命令采用的是惊堂木,也许有人会出来叫了,中国要复古了,中国要复古了,就好象清末的时候的最后的长辫子进京,这个时候是肯定有一些人在街上跳舞,一些所谓的先进之人会在这个时候在一旁窃窃私语:让外国人笑话,嘿嘿。好了,这么说来,任何东西的出现都是有其两面性的,所以我在这里也就不敢说谁对谁错了,那好吧,我建议,法官既不要惊堂木也不要法槌,按一下按钮就发出和木头相类似的声音,依我看,谁还敢说闲话。

【漠人】 2002-1-30 12:28:35


  最好是在每个人脚下(法官除外)安置一电极,一按就能让所有的人跳起来,并且周围的环绕音响马上发出低沉的“肃静——”(请李默然录后制成芯片统一安装)


  呵呵呵,我已经乐不可支了

一点资料


【陈永苗】 2002-1-30 14:15:58


  余英时认为,单从价值和秩序有超越性的根源这一点而言,东西方并无基本的差异,但是在超越的根源与现实的关系上,两者则有明显的区别,西方注重与外在超越,于是有上帝之城、普遍的教会、自然法,而中国则强调吾日三省其身的内在超越,因此组织化的教会和体系的教义可以省略,象征性的意识也不是很重要。

   来源:雅典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