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合法性与中国政治

  张键

  在政治学领域中,“Legitimacy”一词,译为“正当性”似乎较“合法性”这一通常译法更为合理一些。就汉语而言,“正当”二字不易引起歧义,因为在西文中,legitimacy的含义是“拥有为普遍的行为标准(大多数人或传统、法律)所承认的正当理由的状态”,这种标准当然有可能是法律,但也可以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乃至可以是贵族家庭的继承人顺序(事实上这是Legitimacy较古老的意义之一)。总之,这种普遍的行为标准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时空之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具体内容,而它们唯一的共性就是成为了当时、当地人们所普遍接受(注意不是“同意”或“认同”,这是一个更为严格的要求)行为标准。比较而言,“正当”二字更能表达这种行为标准超时空、广泛的特性,而“合法”二字,则至少在文字上将这种标准限定在法的范围之内。反对者固然可以争辩说,“法”在汉语中有着远比“法律”这一西方概念更为广泛的意义,但考虑到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现实,“正当性”仍是一个更不易引起歧义的译法,而且,即使我们以更广泛的汉语意蕴来理解“法”字,它也仍然不能包含上述“普遍行为标准”的全部内容。

  对于译名的仔细推敲、比较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在当代汉语语境中,“合法性”与“合法”的相似性,已经在政治实践和政治研究中引起了相当的混乱,在大多数人意识中,一项政治行为,只要符合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多的情况下,只是符合党的政策规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即Legitimacy(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党的政策事实上具有比法律更为优先和崇高的地位。中国二十年改革的历史实际上就党的政策一再违反现行法律并最终迫使法律作出相应于政策的修改的历史,改革政策的“违法性”已成为一个困扰已久的法学问题。需要留意的一点是,共产党的每一项政策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自身就成为了某种合法性来源,并成为其它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依据。这一点下文将详细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多数人的这种观点并没有错,因为它证明“符合现行法律条文或者中共政策”正是当下中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标准,因而根据前述的合法性的定义,符合这一标准的行为、状态就拥有某种合法性。此时,人们发现这种合法性的定义事实上是价值中立的,即它并不对人们持之据以宣称拥有合法性的那些“普遍的行为标准”做出价值判断。换言之,只要多数人在实际中接受,遵从了某种标准,这种标准就被用来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论这种标准在价值上是善还是恶。在政治研究中,这种价值中立是有学术意义的;在政治实践中,不做价值判断则是可怕的。在当下中国的社会情境中,符合现行法律和执政党政策的“合法”性被有意无意地混同于具有价值意义的“合法性”,使得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始终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

  马克斯·韦伯关于统治合法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实证地分析各种既已成立的统治对于合法性的要求。他的结论是任何统治者所认定的衡量合法性的普遍标准不外三种:A.你必须遵从传统;B.你必须服从法律;C.你必须服从超凡的神力。因此,当他们宣称自己代表了传统,符合法律或具有克里斯玛(charisma)力量时,他们的统治也就被分别称为传统型统治(traditional )、法理型统治(legal-rational)或克里斯玛型统治(charismatic )。韦伯始终是一个社会学家而不是政治学家(即使他曾经试图做一个政治家),韦伯从来没有触及,因而也就没有回答这样一个现代政治的基本问题:统治应该怎样被建立起来?这是与政治学上的统治合法性有关的一个问题。弗兰克 ·帕金(Frank Pavkin)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指出,韦伯总结的三种合法性要求实际上是统治集团将其统治合法化的努力,他们自然希望被统治者接受这种要求,“而另一方面,合法性则涉及到那种在其中上述要求已在事实上被受压迫群体所接受和认可的条件。这也就是说,要求服从的基础已被那些被期望去服从的人们当做‘正当’而接受。合法化来自上层,而合法性则是下层的赠品”。帕金的批评表明,我们必须对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做出价值判断。显然,帕金同意的判断标准是,“经同意而统治”乃是一切统治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正是基于这一点,帕金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说克里斯玛型的合法性是唯一纯粹的合法性类型”,因为“克里斯玛型领袖对其追随者和信徒们并没有控制比信仰更多的东西,那信仰是他们自愿给予他的。”“真正合法性的试金石是,当主子没有力量惩罚反对者时,他的属下是否还愿意服从他的命令。”   与帕金所秉承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相对应另一个传统,是以柏拉图和卢梭为代表的理性建构主义的政治传统。在后者看来,帕金们所要回答的问题,“统治应该怎样被建立起来”,关注的重点乃是“怎样”,而真正重要的问题乃是“什么样的统治应该被建立起来?”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给出的答案是应该建立一个哲学王的统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答案是公意的统治。在卢梭一派看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正确与否,才是衡量统治合法性的标准。事实上,卢梭代表了与韦伯并列的关于合法性研究的又一重要学派。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卷首,卢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legitime et sure)的政权规则。”

  不难看出,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研究是一种实证的、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研究,韦伯将统治视为最重要的社会行动的要素之一,他关心的是实际中各种统治据以要求合法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而帕金所秉承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卢梭所代表的理性建构主义的政治哲学则分别给出了对统治合法性问题的两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解答。套用韦伯的术语,“经同意而统治”所关注的是一个形式合理性问题,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公意统治”(或任何什么哲学王,无产阶级,或布尔什维克的统治)所关心的则是一个实质合理性问题,是基于实质正义的。   “五四”以来,关于统治合法性的价值争论,多多少少断断续续地在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激进与保守,救亡与启蒙,左与右,新左派与自由派的争论中持续着。我不想在此再增加一篇无益的争论。不过,在中国,我们与其将对这种争论的关注重点放在谁说服了谁上,还不如放在谁压住了谁上。在本文中,我打算循着韦伯的思路,试着探讨一下当代中国人身历其中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统治的合法性要求的实际状况和可能的发展。首先要指出的是,本文虽然认同和依循韦伯的思路,但并不准备具体地照搬他的三种合法性类型。这主要是基于现实的考虑。韦伯本人在提出他的三种类型后也立即指出,这只是一种“纯粹”的分类,历史上不曾有任何一种统治的合法性要求是百分之百地符合于这三种分类中的某一种的,“远远不可能认为,……概念模式[,]可能‘囊括’历史上的整个现实。”事实上,这种分类法的“纯粹性”意味着,用它们去套存在着巨大差异的现实世界将失去其大部分的合理性(亦即韦伯本人所说的“卓有成效”与否),我们要吸取的只是韦伯的方法的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的出现及其胜利,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可算得一个异数。从斯诺的《西行漫记》起,中外人士就开始不停地探究中国共产党及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兴起的原因。J.R.汤森和B.沃马克将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建立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追溯至以下四个因素:中国政治的传统,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背景,苏联的影响以及1949 年前中共的历史。而在每一个因素的具体作用上,学者们都有无数的争论。中共高度的组织性、渗透性和坚强的战斗意志在中国是找不到先例的,虽然有异常恶劣的外部环境的压迫,但中共这些特点的形成基本上还是源于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应用。就这一点而言,无论中国共产党在其二十八年的夺权斗争中采取过多么不同于苏联党的策略和方式,苏联的影响仍是带有根本性的。中国共产党人直至1942年才彻底清除了苏共代理人及其僵化模式在党内的影响,而在党的组织原则和最终目标上,中共与苏共则从来没有什么分歧。中共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诉求从来没有放弃过,在其经常修改的《党章》上,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一直是不可动摇的党的最高奋斗目标。在显示了巨大灵活性和策略性的《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也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目标称为是“确定的和毫无疑义的”。不过,中共最终赢得政权却很难归因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民众中有什么感召力;在中共真正统治全中国之前,它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诉求,也只能是自说自话,无法纳入韦伯式的实证分析的范围。汤森和沃马克所列的四个因素,严格说来只是学者们在解答共产主义兴起时所必须考虑的四个变量,这一点是很清楚的。但是,将中共革命的历史置于整个中国近代史的背景中考察,仍能让我们得出中共在革命胜利之后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来源的,除了其自身传统之外的另一些原因。

  中国近代史的主题有两个,一个是民族主义的,一个是现代化的。前者谋求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建立、统一和独立,这一主题直至19世纪80年代前后才渐次展开,在此之前清廷的统治无论面临何种危机与屈辱,基本上还没有受到置疑和挑战,强国保种的各种努力都是基于对清廷的效忠之上的;后者谋求中国社会在科技、经济、政治等诸方面全面赶上现代西方标准,这一主题早在洋务运动中就已鲜明地显现出来了。清廷合法性的丧失,始于对任何一般统治形式的都十分必要的“政绩”(performance )的丧失,而当清廷努力改革以求基于“政绩”的合法性时,它的措施却适足以激起非统治集团的更多要求。此时,注定要在内忧外患中兴起的民族主义潮流,更使得清廷这样一个少数、外来民族的统治集团的角色变得极为尴尬。清帝于1912年逊位,标志着韦伯所说的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在中国的最终丧失(1924年,冯玉祥将溥仪从紫禁城中赶走的行径,则事实上永远地将民国置于宪法危机之中)。此后的北洋军阀,国民党和共产党事实上都面临着满足民族主义需求和现代化需求的双重压力。国民党控制下的国民政府通过1928年的东北易帜、1928-1931 年的修约外交和1945年的抗战胜利,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了近代以来的民族主义需求。而共产党也从未放弃用民族主义的旗号和语言为自己的政治诉求寻找支持。在随后的权力斗争中,作为一支非法的、反政府的力量,共产党无可避免地要将其意识形态说成是一种具有某种实质合理性的、卢梭意义上的合法性来源。它被宣称是既能引导人民建立真正独立的民族国家(相对应的是共产党对国民政府与美国的关系的激烈抨击),又能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一种神奇的、必然的历史逻辑(虽然中共除了土改之外,尚无任何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主张,但对应于内战时期及抗战后期国民政府经济失败的现实,一种叙说和宣言已足以摇动人心了)。

  这样,当内战结束时,共产党虽然建立了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这个政府的最终指向已必然地是建立一个中共意识形态所描述的社会。这个政府由中共一手“建立”,已表明了这一点,而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强调无产阶级的领导也早已预告了这一点。虽然这个政府与苏联的关系比国民政府美国的关系还要暖昧,大致上仍可以说它满足了中国民族主义的需求,在国家实质性的统一这一目标上共产党政府的成就则更是近百年来所仅见的。而中共日后与苏联的分手则事后加强了中共政权的民族主义地位。但是,共产主义能否带来中国的现代化则从未为人们所尝试过,虽然共产党人坚信这一点。   总的来说,1949年中共建政之时,它对统治合法性的诉求自然地、也是不可避免地建立在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上。正像我前面指出的那样,这是一种基于实质合理性的诉求。它固然要求政绩的支撑,同时,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成立,也必需依靠对于被统治者的精神状态的动员和掌握。相对而言,刘少奇、邓小平、陈云等人代表了中共党内具有理论正统性的一条路线,他们强调经济建设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在中国这样一个极端落后的国家的地位的重要性。在中共建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上,稳健的、建设性的力量似乎取得了优势。1956年的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强调了“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才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而在七大党章中受到追捧的毛泽东思想则被彻底删除了,尽管在十一年前正是刘少奇本人大力宣扬并积极主张将毛泽东思想列为中共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八大的结论是,当时中国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无疑符合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同时也显示经济建设将成为中共意识形态合法性诉求的主要内容。随之而来的大跃进运动是将这一逻辑推至极致的必然结果。刘少奇一派在这次运动中的态度同毛泽东是基本一致的。相对于刘、邓、陈等人,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人的思想政治领域的问题的兴趣比对经济建设的兴趣大得多,其发展的顶峰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浪漫主义的、跳跃式的经济发展努力于1958年破产之后,毛的兴趣几乎全部转入了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问题。早在《1957年夏季的形势》这一名文中,毛就提出了 “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概念,薄一波指出毛的这一主张“当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学习或思想改造,而是包含着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那样的政治革命。”1958年11月的武昌政治局扩大会议,毛则进一步指出存在着“政治思想上的阶级”。在毛泽东看来一个人的出身并不决定其阶级成分,而后天所形成的思想意识才是决定其真正阶级身分的因素。毛的这一主张与其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不如说是列宁主义的。亨廷顿早就指出了列宁主义对毛的影响,无论如何,随着毛泽东对人们思想、精神领域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大,他与刘少奇、邓小平等关注经济建设领域的领导人的分歧不断加大,甚至将后者直指为他所关心的思想精神问题的来源,列为他的政治、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至1966年,夹杂着权力斗争的因素,毛泽东对形上问题的沉溺与担忧已完全压倒了对于经济成就的追求,作为中共统治合法性诉求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至此已单纯化为对被统治者的精神世界的控制。或许,更为危险的是,这一合法性诉求正越来越与毛本人的魅力和威望联系起来。韦伯所关心的克里斯玛型统治在中国开始形成,而作为一种合法性诉求它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至少在60-70 年代的中国并不冲突,因为毛本人扮演了这一意识形态。

  天平从经济建设向思想精神领域倾斜。1969年的中共九大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写入党章,八大稳健、理性的矛盾分析被阶级斗争的喧嚣所埋没。这一倾斜的终止,由于毛本人的克里斯玛统治的形成而被天然地定在了毛去世的时候。1976年,随着万岁的死亡,克里斯玛对于一个被阉割了的、早已耗尽其内蕴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支撑就停止了。在毫无威信的钦定接班人被邓小平、叶剑英、陈云等人取代之后,新的领导集团也就不得不直接面对他们亲手将其盖头掀开的合法性危机。他们不能像华国锋那样继续在毛的荫庇下统治,事实上这对任何人都不再可能了。人民日益增长的不满已在四·五事件和西单民主墙上开始显现。毛持续不断的思想、政治动员没有解决他自己所关心的社会主义如何不变色的问题,却适足以激起人们,尤其是较为年青的一代对政治问题的思考,而任何独立思考对共产党统治的威胁都是无法估量的。如果说四·五事件见证了人民对于共产党及其领袖的正确性的怀疑,西单民主墙则显示出人民正在重新思考官方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因而也就是共产党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共与人民的互动模式中,中共已丧失了1949年时救世主式的地位,因而其制定政策时的政治自由空间也就大大缩小了。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已在二十余年持续不断的政治运动中彻底丧失了感召力,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憧憬也不再能够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干瘪言词所能代替了。而处于普通民众之上的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在文革结束后主要由重返岗位的老干部和技术官僚构成,他们的意识形态热情早已在文革中消磨殆尽,他们此际最关心的是如何保住自己的权位,安稳地享受优越的社会地位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中共虽然仍像以前一样手握重兵,其统治地位还没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挑战,可是在政治家眼中,合法性的危机已如芝刺在背般的让人难以忍受。邓小平所要寻找的合法性诉求的替代物,必须既能结束过去的错误和创痛,满足人民的欲望,又要不根本性地改变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和思想体系(至少表面上是如此)。因此经济增长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途径,就被邓小平选为新时期中共统治合法性的新来源。

  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新的合法性诉求同中共八大(当时邓小平为党的总书记)的路线有密切的联系。但我们很难说邓小平在70年代末对经济建设的强调,其意义同他在50年代的行为有同样的意义,时隔二十年,具体政策的相似、联系不能证明它们在十分不同的政治环境中具有同样的政治含义。1956年,中共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仍是其意识形态,一切工作,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为了加强这个意识形态的。而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实际上已在文革中被证明其失败和危害,也就不能再被做为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了,邓小平以经济建设来重新激发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热情的说法,主要是一种政治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个犯了错误的统治集团,中共的特点在于它不能彻底地承认和改正其错误。对于部分的改弦更张以继续统治而言,其必要的前提乃是向被统治者许以足够大的让步和好处,以使被统治者放弃彻底地追究错误,接受这些好处,这样新的政治平衡才能建立起来,这时统治集团的继任者们已事实上将其合法性来源置于这个“行贿”机制上。在七十年代末的中国,这个机制具体地就是“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一定程度上,“我带来经济增长,你接受我统治”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只不过缔约的一方只有默认的权利而已。对邓小平而言,幸运的是人民实际上也默认了中共的新合法性来源。

  在确认了经济增长已取代意识形态成为中共统治的新合法性来源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邓小平是怎样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亦即意识形态在中共“新的历史时期”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时,这样也使我们能够进一步理解经济增长在这一时期的核心地位。显然,彻底抛弃中共的意识形态是邓小平所承受不起的。且不论做为一个经历过长征的老革命党,邓小平本人不会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没有一点感情,即使仅仅出于一个稳健的改革者的利弊权衡,邓小平也绝不会鲁莽地将中共意识形态做为过去错误历史的替罪羊而抛弃掉。尼克松在《1999:不战而胜》一书中明确指出,邓小平的权威来自共产党,“他需要这个权威以治理中国。邓知道,他的改革决不能过分挫伤党的权威,以免受到党内的反对而遭致命打击,或者更糟的是,使党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这段评论暗含地指出了邓小平所同时追求的两重目标:促进经济增长,赢得统治的合法性;一定程度上通过维护传统的意识形态以保证党的权威,从而保证任何变革都处于共产党的控制之下。邓小平对这两个问题的透彻理解表现在1975年甫一复出,就紧紧地抓住毛泽东思想这杆大旗为其整顿措施张目。当时他的口号是“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而毛在1976年4 月再次罢免邓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了毛本人对邓小平的所谓“完整”与“准确”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即便如此, 1977年邓第三次复出时,仍然毫不松懈地坚持要“完整、系统、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而正是依靠这种自命正统的意识形态姿态,保证了邓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彻底否定了毛晚年所鼓吹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将中共的意识形态指针大致拨回了1956年中共八大的决议上。虽然任何意识形态事实上都已不再能唤起人民的热情和效忠,但一个较为理性、建设性的意识形态毕竟不那么令人反感,既能维持共产党统治的权威,又更适合于推行改革政策。对于一个稳健、务实的改革派共产党人而言,没有比这更好的策略了。

  1978年以后,无论邓小平改革的步伐迈得多么快,多么大,他从来没有放弃中共意识形态名义上的做为国家、党的终极目标的地位。当然,经济增长做为合法性来源的关键地位,邓是十分清楚的。这表现在邓总是不失时机的将经济改革的成果写入官方意识形态文本之中。不论最初看来那些改革是多么的离经判道,为了避免党内理论家和反对派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出发攻击他的改革措施在共产党意识形态中的合法地位,邓小平的对策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缩小党员理论学习的范围,直至将其完全限制在邓小平著作的学习上。这显示出邓小平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态度完全是工具主义的。关于这一点的另一个著名(notorious )例子是四项基本原则的出台。在这四项原则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解释空间很大,邓小平可以毫不费力地将其喜爱的任何措施都说成是符合这两条原则的。而坚持中共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则是非常具体的东西,实际上也是邓小平改革的底线,即无论经济增长有多么重要,它也必需与这两条原则保持不冲突的状况,因为它带来的合法性必需是共产党统治的合法性而不是别人的。借用共产党的名词,这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合法性来源与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名义地位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大概也最接近中共统治集团的真实想法。简而言之,经济增长在78年之后已成为中共统治的新合法性来源,而意识形态则构成了第二保险:一方面它可以堵住党内保守势力的嘴,减少改革政策的内部阻力;另一方面它做为悬在人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准备摧毁被统治者中间对共产党统治本身的挑战。   不过,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中共对二者投入的精力及取得的效果却并不是平衡的。经济方最初的几项改革措施就取得了几乎是出人意料的成果,这无疑加强了改革派的自信,似乎只要经济增长的势头保持下去,共产党的统治就不仅会维持下去,还将获得人民的真诚的支持。基于这一点,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的报告中得意地宣称:“这九年来(1978—1987),是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最多的时期。”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如此。而任何能给被统治者带来实际好处的政府总是很难被推翻的。在意识形态方面,虽然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地标出了底线,但文革式的对人们思想问题的解决方式的终结,至少鼓励了部分知识分子勇敢地越过官方规定的禁区。即使我们承认中共以经济实绩赢得合法性的努力在普通民众中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远远不是完全意义的成功),它在知识阶层中的效果却是大可令人怀疑的。此时他们已不再仅仅是奉命以精密的理论方式合法化党的政策的御用工具,甚至也不只是挑战,质疑现政权的合法性,而是开始尝试用新的理论来解释中共政策的转变。虽然在官方展开的名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中,方励之,刘宾雁等著名的异见分子受到了整肃,甚至党的总书记胡耀邦也因此被迫去职,但这种严厉态度已不足以震慑大部分人,因为毕竟受到处理的人的境况与文革时期他们可能受到的处理不可同日而语。“六四反革命暴乱”之后邓小平曾哀叹,十年来“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个教育的内含,邓小平早已明言,就是用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人民,教育学生,教育全体干部和共产党员”。换言之,就是思想和政治领域的控制没有抓紧。   1989年春季,统治集团意外地发现,在其竭力想赖以获取人民支持的经济领域,人们的怨言并不多,但一场动乱仍不可避免地将要来临。经济增长无可置疑地实现了,但合法性却并未随之到来,在中共最敏感的政治特区,学生提出了具有威胁力的要求在这场角力中,中共的行为逻辑是:我寻求统治的合法性,但即使得不到,我还要统治。此时中共再次动用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其行动的最终理由(新闻化的表达是:“如果不怎样怎样,数千万先烈鲜血换来的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就要毁于一旦”)。双保险真的保住了共产党的统治。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89年镇压民主运动中扮演的角色,适足以彻底毁掉它在文革后所残存的一点点感召力,而镇压行为本身也在事实上取消了中共统治的合法性。在八九之后上台的中共新领导层面前只剩下一架暴力机器和一个增长率降至最低的经济摊子,中共此时固然并不必担心其统治的稳固程度,但最暴虐的政权也不能单单建立在赤裸裸的恐怖和镇压上。八九年六月以来的中国政治史,大可以视为中共政权不断寻求新的合法性来源的过程。   做为六四的直接政治结果而上台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其当政之初自然不能不继续他们的政治保护人邓小平在六四镇压中祭起的意识形态旗号,这实际上已成为他们永远也卸不掉的一个政治负担。甚至在89-91年令人窒息的意识形态空气大为放松之后,中共对于四项基本原则底线的坚守也从未放松过。仅就这一点而言,九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空气比八十年代也已大大恶化,政治犯的数量猛增,知识界的活跃气氛一扫而空,士气凋零。意识形态此时与其说是被中共作为合法性来源,还不如说是被用来使人保持沉默,它已与监狱和坦克一起成了赤裸裸的专政手段。事实上谁都明白,意识形态已不可能再为统治者骗取合法性了。只是因为放弃它就意味着立即面对危机,意识形态才做为当权者的鸩酒而被使用。九二年后急剧加速的经济改革步伐甚至从党内给当权者引起了意识形态方面的麻烦。在整个八十年代,中共的改革派都成功地将其措施(包产到户,承包制,商品经济,经济特区等等)一项项地内化于其官方意识形态。虽然这不能触动共产主义目标的根本,但无疑大大地减少了推行改革的阻碍。即使在那时,改革派的这项努力也不是没有阻力的。92年之后,当改革措施不断地接近所有制等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核心的问题时,来自党内左派的压力开始大大妨碍改革措施的意识形态化进程。“尽管左派早已被逐出权力政治的中心,而且也极不可能影响国家的政治议程,但改革过程中日益扩大的社会和阶级裂缝却为左派提供了扮演社会批评者的角色的机会”。而“只要‘社会主义’对于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仍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共产党就不得不背负用社会主义的术语来为其当前的行为寻求合理性的重担,这样它就将在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及谁代表了它这样的问题上陷入与左派旷日持久的意识形态争论中。然而,如果只有通过确立一种对当前政策和社会变化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才能取得反左派斗争的胜利,那么共产党将很难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即使当权者想援引意识形态也不可能了。   邓小平显然并没有放弃经济增长能给共产党统治带来合法性的信念。89年下半年东欧地区的政治地震,更坚定了邓的想法,早在九二年南巡之前,邓小平就数次提出只有进一步加速经济建设的步伐才能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顶住国际压力,维持中共的统治。甚至明确指出十年改革的成绩是八九事件中共产党取胜的基础。在丧失了一切之后,经济增长就成为共产党统治的唯一生命线了。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92年之后中共经济政策的出台几乎具有一种歇斯底里的疯狂性,以至十五大的精神被概括为七个字:“可以,可以,也可以。”在“行贿”机制的这一次运行中,不仅普通民众完全将其注意力转至(或曰被转至)经济领域,就连知识阶层也纷纷下海,共产党似乎可以满足于没有人还有精力质问其合法性的状态。然而正如一位西方外交官所指出的那样:“共产党可以要求加分,因为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进步。但如果你只有一匹马骑—-经济—-而这匹马又绊倒了的话,那你就哪儿也去不了了。” 在中共政权已事实上丧失了合法性之后,经济增长就已成为人民继续忍受中共统治的唯一理由。

  在这种状况下,迅速改善的物质境况甚至还会加剧被统治者对于专制的统治者的不满。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探究了何以在一片经济繁荣中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法国大革命。因此中共政权虽然不得不接受合法性来源匮乏的窘境,但它从未放弃寻找新的来源的努力。与此同时,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紧迫的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中共政权发现甚至连经济增长也愈来愈难以维持了。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从92、93年的百分之十几降至98、 99年的7%~8%;另一方面,八十年代那种改革措施使全体民众都绝对受益的情况也开始转变,社会各阶层、集团的利益分化愈发明显,尤其是少数暴富阶层与广大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的财富差距越拉越大。严重的社会不公已使越来越多的人们从经济政策上质疑中共的统治。勿庸多言,这种质疑迟早将会再次大规模地扩展到政治问题上来。

  在数十年的惯性作用下,“三讲”运动和以“保八”为代表的强行刺激经济的政策仍然成为中共政权在意识形态和经济方面继续维持现状的主要措施。但是“三讲”运动事实上早已主动放弃了对普通人民群众的诉求而成为单纯的最高领导人谋求内部权威的策略,而“保八”也不复二十年前经济改革领域积极进取的态势,它只能暂时地起到缓和经济继续恶化的作用。从长远看来,眼下的一系列措施甚至可能会威胁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利益。在这种意识形态与经济增长双双失灵的双重合法性危机下,中共寻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至今似乎尚无突破。   但笔者认为,以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的纲领为契机,中共至少很有可能开辟一条通过政策“合法化”来实现统治“合法性”的道路。考虑到一种新的合法性源的建立将引起相应的巨大政治变动,考虑到近三年来中共对法治、立法和人大工作的逐步重视,考虑到在中国政治文化语境中“合法化”与“合法性”的高度亲合关系,尤其是考虑到前瞻性在政治研究中的特殊意义,一种新合法性来源的可能性也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江泽民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说:“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这就是近三年来成为中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热门话题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后来的宣传中,江泽民的 “依法治国”常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举,但无论如何,中共的“依法治国”与标准的学术意义上的“法治”不是一回事。“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是同自然法、自然权利和民主思想不可分割的。而“依法治国”则鲜明地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它永远是为了党的领导服务的,在优先性上也永远居于党的领导之后。在中共的视界里,依法治国的真实含义是加速将其一系列的政策、方针、路线法律条文化,以便在实践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论证其行动的正当性(乃至正确性),压对其政策的批评,从而方便施政,稳固统治。换言之,就是通过“合法化”来要求“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共依法治国方略的出台,脱不开中国三千余年法家传统的影响。以三尺为治国利器恰是历代能吏的信条,以至有人指近二千年中国的历史实为“外儒内法”的历史。在中共自身的历史上,1978 年则是法制主义由哀转盛的节点。在此之前,中共不改其革命党的本色,对于纪律严格性和政策灵活性的重视大大超过对于程序合理性和法律稳定性的重视。只在1956年前后,中共比较认真于建设的一段时间里,曾有董必武、刘少奇等人对于法制建设有过一定的论述。做为文革后重新工作的文革台下派,邓小平对没有健全法制的弊病有一定了解。更重要的是,为了求得稳定的内部环境以推行其改革措施,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典的完备都是必需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做为一项重要工作被提到日程上来。而如前所述,到了九十年代后期,其优先性和重要性的再次提升已具备了现实的需求和可能性。不过,中共对于法律的纯粹工具主义态度二十年来没有太大变化。事实上,78年以来的改革就是一个中共不断违反法律推行其改革政策的过程。78年初刚刚通过的宪法就被随后而来的改革所突破,以至不得不在1982年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而这部宪法也在17年中三度做了重大修改(1988,1993, 1999)。立法工作可以说是在中共政策后面紧紧追赶了20年。唯一一点改进是,那种在事后随便地改动一下法律以使之符合政策的轻视态度,渐渐被注意在立法过程中预为后来政策做考虑的慎重所取代。但无论怎样,只要中共实际上仍毫不担心其在现实中违反法律的任何措施都能在事后得到合法化,我们就只能认为法仍不过是中共手中的一个方便的工具而已,而中国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真正法治的建立亦只是人们的一厢情愿而已。

  十五大以来,中共对人大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强调十分突出,这或许表明中共对以“合法化”来要求“合法性”的新途径至少有了一种模糊的认识和不自觉的应用。通过法律数量和质量已越来越成为当权者对某届人大会议评价的主要标准,而普通民众对人大,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视日趋增长,也不断地迫使和吸引统治集团对此投入更多的精力,从而依法治国成为中共新的合法性来源的可欲性和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了。不过,正如二十年前的改革虽不合法却并非没有合法性一样,今日之中共欲将其一切意图和做为合法化(“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却并不一定就会拥有合法性。在乔 ·萨托利看来这种“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决不是法治,而只是“立法者统治”。“一旦我们习惯了立法者统治,‘统治’也就腾出了一只相对于法治来说是不受限制的手。这意味着宪法法制的合法镇压乃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法西斯主义攫取权力之后,这种演变就悄悄地开始了,几乎没有引起注意,而且其连续性实际上没有中断过,这种事已经发生过了,并且有可能再次发生。”(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当法治转变为立法者统治时,总的来说也就打开了通向最巧妙的压制形式的方便之门:”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压制。“在立法者统治下,” 法律形式“被等于同真正的法律,即那种实际上应同时具有”形式“的规范和”内容“(正义的价值与特质)的东西。而”由于非正义法律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的法律问题而不予考虑,合法性也就转变为法制,而且是一种纯形式的法制。“论述至此,作者似乎已有点偏离了本文开头设下的韦伯式的研究范式,即中立地考察中共政权建立五十年来曾经据之以要求合法性的那些理由,但考虑到”依法治国“作为中共新的合法性来源仍是一种或然而非实然,预先指出其潜在的危险或许也正是研究者的一个责任。就中共统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未来而言,在可以预见的时间段内,经济增长做为普通民众切身利益之所在,仍会成为中共最重视的合法性来源,而依法治国的方略则会随着各种社会不满,社会动乱隐患的上升而愈发为中共所倚重。意识形态早已丧失的理想光芒和感召力将不可能得到恢复,因此它将越来越多地被做为在统治集团内部整合异见势力的一种借口和手段,甚至其做为第二重保险的作用也将逐步为立法工作的进展所取代。更糟的是,意识形态会进一步成为保守的左派攻击党内当权派的武器,因而它在未来的具体变化是最不稳定和难以预料的,但其影响和重性趋于减小的大势似乎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