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陌生人社会与法治


何兵

法律的背后是法理,法理的背后是人情,人情的背后是利益。法律并非绝世美人,如在高山,如隔云端。法律就在十字街头,就在巷陌田间。我们诚邀法律学人,以春秋笔法,演法律之义。漫笔于孤灯之下,踱步在法律街头。

道德化的乡土社会

怀着无限的眷念和惆怅,人们依依不舍地离别了故土,奔波在没有烈酒,没有问候的异国他乡,融入了陌生人的世界,故土乡情依稀只在淡淡的云烟之中。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歌于斯,哭于斯。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除非事干重大,争议不会被诉诸官府,法律只在那遥远的地方,更多地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人们按照风俗习惯,乡土人情在此生生息息。这些代代相传的道德、习惯、风俗已浸润在人们的骨髓之中,成为人们共奉的律条。它们通过街谈巷议,耳传身授得以传承、推广和执行。

乡土社会中冷落专职的警察和保安,因为每一个人都不自觉地充当这样的角色。当陌生的面孔出现在桑间陌上之时,人们会对其投以新奇和警惕的目光。一旦出现警情,共同的利益使得人们舍身忘我,共赴灾难。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相依为命,互为保险。

熟人之间好办事,交易一般不需要合同。人们相互知根知底,对于交涉对象的信用了如指掌。个人的家底构成物的担保,个人的亲友是潜在的人的担保。交易出现闪失,责任方往往求亲告友,东拼西凑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自己和亲人的荣誉。受害方也会动用一切手段甚至“骂街”——一种虽然过分但却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迫使对手践行诺言。在熟人社会里,失信意味着失去人缘和关系,失去生存的依托和乐趣。

乡土社会里的纠纷一般不会惊动法官。少部分人因为饱经风霜,德高望重而被公推为纠纷的裁判者——土法官。没有国徽在肩,没有钢枪在手,众人的信赖是他们的权威所在——“正义根植于信赖”。他们有时和若春风,有时威风凛凛,有如口含天宪的法官。合乎公理的裁决如果不被遵守,冒犯者将受到公众的一片谴责,以至低下桀骜不驯的头颅。

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是评论家,茶馆酒肆就是最佳的自由论坛。畏惧于街谈巷议和一双双熟悉的眼睛,人们循规蹈矩,谨小慎微,因为“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唾沫星可以淹死人。为什么不轨的行为常发生在远方?因为那里没有熟悉的目光!

不过乡土社会远非牧歌一首,桃园一片。如若失去国家监控,乡土社会可能落入豪族、绅衿之手。他们操两可之词,行一己之利。结党营利,上下其手;恃强凌弱,独霸一方。铁腕人物雍正皇帝当日就深为其苦。如何尊重乡土自治又确保其不离国法的大格是法治的难题。

碎片化的陌生世界

徘徊在都市的街头,身边流过一张张陌生的面孔。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社会的陌生性:“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

没有共同的历史和生活培养,难以产生共同的传统和信仰,陌生人之间因此缺乏共同的道德准则——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在一次一次的“观念更新”过程中,神圣的理想已经不再,浪漫的情怀早已更改。人们从崇拜领袖、权力,到崇拜金钱、明星,直至什么也不崇拜——上帝已经死了!人们不再为理想而泪流满面,也不再为神灵而仰视天堂。一如张汝伦所言:“历史和先贤不再神圣,不再崇高,不再让自己感到惭愧和渺小。相反,谁都可以对在遥远的历史空间中闪烁的星辰轻蔑地摇摇头,甚至吐上一口嫉恨的口水”。

北大法学院的卢晓光先生叹道:在这个世界上,传统不存在了,共识不存在了,底线不存在了,基础不存在了,即使存在也只是在一个有限的社群中存在,一个团体中存在,一小撮人中存在,总之一句话:公共性不存在了。人与人之间即使有理解,也没有认同;即使有尊重,也没有赞同。诚如帕斯卡尔所言:“我们想抓住某一点把自己固定下来,可是它却荡漾着离开了我们;……我们燃烧着想要寻找一块坚固的地基与一个持久的最后据点,以期在这上面建立一座能上升到无穷的高塔。但是我们整个的基础破裂了,大地裂为深渊”。通天塔倒了,地基都毁了,每个人的言语都已被变乱。个人的言语既已变乱,我们只能凭着上帝的话语(道)行事,至少我们信仰的上帝只有一个,它的话语就也只有一个,但可怕的是现代社会中,“上帝已经被谋杀”!上帝死了,但上帝的位子还在,每个人都可以在那个位子上坐坐,摆出什么样的怪样子都行,而且愿意坐多久就可以坐多久。没有人赶你,也没有人有“权利”赶你!

才子们的感叹通常是需要打折的。不过即令如此,这如歌的感叹也道出一个确切的信息——世界真的变了。

法治的诞生

陌生人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弗里德曼认为,现代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当习惯的力量减弱,当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权威的衰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美国的民意测验一再表明,美国人对国会甚至总统抱不信任态度,但对法院尚未有这种态度。

马克思·韦伯根据社会成员服从统治的“动机”把统治类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享有殊誉者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乃是由于拜服于个人威信,崇信无知,与之相适应的秩序则是富有感情和激情的。第二类是传统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统治,乃是基于传统神圣的观念。第三类是理性的统治。在这种统治类型里,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统治,乃是由于他们相信规章制度是合理的,统治是合法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秩序是由利益决定的,是理性的。

我国社会正从韦伯所言的第一、二类社会向第三类社会转型。传统权威的衰落,统一价值的瓦解使得社会面临秩序危机,各种社会关系日趋紧张。作为道德规范替代品的法律规范尚未能现实地成为公众的行为规则,失范遂成了政府和人民的心头之痛。近些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口号充斥报刊杂志。有人轻易地指斥其为官样文章,其实这些口号的背后隐含着在传统权威失落之时,人们对一般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的诉求,是从道德化社会向法治化社会转型的信号。

当道德变化无常的时候,法律就成为共同的信仰;当传统权威日薄西山的时候,法院就成了神圣的殿堂。这是一种相当微妙的现象,它影响到多数形式的权威,包括宗教权威、领袖与知识分子的权威。传统权威的减弱和解体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它是社会多样性和文化、道德多元主义的结果。所有这些因素都减少了个人信用和私人合同的力量,也减少了权威的力量,并导致使用法律和诉讼手段的增加。

道德解体了,权威衰落了,法治和法官诞生了。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