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澳大利亚塔斯美丽亚大学政府学院教授
何包钢
罗尔斯的规范方法论: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往往热衷于他的道德学说而鲜有对其方法论的讨论。我们可以这么说:会有不少中国人接受罗尔斯的道德原则学说,但是很少人会,即便在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会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妨将这一现象称之为中国规范方法论的贫乏。本文旨在尝试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理解,以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归属于经验的、归纳的和事实论证的方法,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简单的归纳,也非简单的演绎,而是代之以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作出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1]他的方法创新是其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罗尔斯伦理思想和其方法论的一致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方法论特征都渗透或体现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运这一理念。
1,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过社会契约这种假设性思想实验来展开其理论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是想象的、假设的,是推导出某一结论的特殊程序。"社会契约"概念假定了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
西方契约理念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原则。托马斯在其王权和教权的竞争的背景上对上述三个理论渊源作了一个综合的理论概括. [2]而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不过,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并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卢梭等人的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面。Ronald Dworkin是这样评说的:"罗尔斯最基本的假设不是基于人有 权拥有某些在洛克和密尔看来很重要的自由权利,而是认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设计政治制度时同等被关注的地位。[3]由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对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因此,在他们那里,订立契约的方法毋须对理性作深入地探讨。罗尔斯面对的是各种有分歧的难题,各不相同的并且有合理性的观点和多元理性,因此,对他来说,订立契约的方法首先是处理理性一致性的问题,引进技术性的设计方法,如无知之幕。
为什么罗尔斯需要社会契约这一假设?这是由于社会契约观念预先假定,各方代表人是自由、平等并拥有理性能力的,他们并排除了暴力、强制、欺骗和欺诈。对罗尔斯而言,他把契约构想成对政治安排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一种试验。社会契约和原初状态观念是罗尔斯所说�"代表制的设计"。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代表他们在某一公平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协议。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并非是历史性的事件。它是假设的、非历史性的。这就是所谓理性的当事人在某些条件下达成的一致。这是一种意识的契约,甚至不是相互交流的行为。[4]
在罗尔斯契约论中各方代表仅仅关注他或她自己的利益;罗尔斯把这描述为"相互冷漠"。为什么罗尔斯作如此假设?有两种可能性:⑴ 他认为,人们实际上是自利的。但他在《正义论》中后来所说的又清楚地表明他并不认为他们都是自私的。⑵ 罗尔斯想采用一种弱假设。尽管他认为人们确实是社会性的,但他不想把这作为其论证所必需的条件。他的论证所需要的只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利的,他们接受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5]
契约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正义;正义原则为我们的基本社会制度应该作出什么样的规定。各方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排斥了混合原则、目的论原则、直觉主义原则和利已主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把我们作为平等自由的道德人来尊重,这样的原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它们是通过社会契约设计被选择的原则。 2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契约概念上,罗尔斯发明了原初状态这一理性设计。
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有用的启发性设计,是对最初状态( initial position) 的一种较受欢迎的解释。这种最初状态非常特殊,是一种假设的公平状态,是为保证任何已经选择的制度而设计的,它是极其公平的。设计原初状态的目的在�"原初状态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达成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6] 一旦公平的程序已经建立,不管什么样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循,结果应该是公平的。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设计中。"[7] 各方代表的本性与我们(你和我)相似,通过反思的平衡评估正义观念。[8]
或许,罗尔斯正义论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在"无知之幕"背后决定正义原则的。这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
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观念。
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排除特殊信息,以此发展出一种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如果我们将要决定什么是最好的正义原则,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因素,如允许某人提出只对他或她本人有利的原则。正义不是基于某些制度化特征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利。无知之幕正是表达了这一思想。无知之幕观念意在保证"在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为了对政治的正义原则达成公平一致的协议,必须把各种条件规定得足以消除那些在交易中占便宜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背景中是不可避免的。"[9] 例如,罗尔斯认为,从道德上看,自然天赋是随意的;没有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智力或天生的技能,正义不应该承认:更好自然天赋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因此,无知之幕限制了我们的能力与天赋在社会分配中的发挥。
"纯粹程序正义的巨大优点在于,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10] 似乎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从社会基本理念出发,详细阐述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概念,特别是,当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世代延续的时候,这一点似乎更为明显。[11]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在罗尔斯的论证过程中,无知之幕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当各方对正义原则已作出了选择,罗尔斯认为就可以放宽对知识的限制。为了把正义原则理智地运用于迫切的正义问题,根据需要决定信息的公布。同时,任何有可能招致偏好和歪曲的知识,以及会使人们相互对立的知识都应该被排除。[12]这里对信息的开放和限制并非是主观的,而是旨在获得一种普遍的道德知识。[13] 值得注意的是,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样的方法进行推理。但这样的个人并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抽象个人,他们具有实在的本质,这一本质不仅独立于而且优先于他们的各种偶然性特征。[14]
3 在无知之幕下选择两个正义原则
A 最大最小值策略
现在,我们处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确实,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15]这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你必须倾力关注的是,如果你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那将会发生什么?你会说:如果我们选择决定1,如我在上层社会,我的境遇会得12分,如我在底层社会,我的分数为负7(这是假设的分数,以表示人们所享有的地位、机会和福利之和)。如果我们选择决定2,如我在社会最底层,那么,我所得到的分数是最低的(负8)。所以,我要尽可能避免决定1和决定2,这两个决定都不能给我一个更高的最小值,因为如我选择了决定3,即使我在最底层,我依然得5 分。于是,最大最小原则告诉我们,根据我们可能的最坏结果排列各种可能的选择:我们打算接受结果最坏的选择,而这种最坏结果比其他最坏结果要好得多。可以按下列得失表进行思考:
最大最小原则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可以得到5,比其它更差的结果要好得多。如果根据最高地位的最好结果作出选择,使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意味着根据最好的预测结果作出各种选择,那就选择决定2,但是,决定2具有风险。
B 最大最小值原则与平等
可以比较上(T)、中(M)、下(B)三种可能性。在I、II、III三种情形中,最大的最小结果似乎是Ⅱ;在选择Ⅱ的情况下,最低阶层的结果是最好的。如果想把原先的最低阶层提高到中等阶层Ⅲ,使最低阶层得到比上述结果6更多的做法,都会产生新的最低阶层。所以,从最大最小的观点出发,平等似乎是最好的结果。
Ⅰ Ⅱ Ⅲ
T=9 T=6 T=6
M=6 M=6 M=5<-?
B=3 B=6 B=7 <-?
但是,如果考虑第四种情况Ⅳ:
Ⅳ
T=15
M=12
B=8
罗尔斯的论证是:第四种情形比第二种情形更好,尽管它不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在第四种情况下,最低阶层的状况比在第二种情况下明显要好。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选择Ⅳ,第四种情况下我们允许某种不平等的存在,这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总财富,并在这一范围内最低阶层的所得远胜于在绝对平等情况下的所得。(当然,绝对平均主义者仍然会选择 II, 特别是在不平等差距很大的情况下。)
C 罗尔斯是功利主义思想家吗?
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家,哈齐逊(Hutcheson)、希几维克 (Sidgwich)和边沁 (Benthan)等主张,一个良好并正义的社会组织,其主要制度安排必定是能够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物,但除此以外,它不再关心(除了间接地)这些满足物的总量是如何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16] 对罗尔斯来说,在原初状态中各方是不可能选择功利主义原则。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理论家之间的不同在于:1.在回答功利主义原则为谁服务时,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而功利主义者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2.在怎样计算功利的问题上,罗尔斯采用了最大最小值方法,而功利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最大化方法。3.罗尔斯拒绝以功利主义的背景(如经济发展)为基础,为否定平等权利作出证明。他坚持权利对财富的优先性。这是因为,如果奴隶制要求达到平均或总体功利的最大化,那么,功利主义可能会证明奴隶制的合理性。
应该注意的是,罗尔斯是在西方传统政治理论的背景下写作的,而这种传统一直是受功利主义主导的,他本人也无法彻底摆脱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计算功利的事实,利用最大最小值方法,和强调最少受惠者的功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脱离功利的自由概念是空洞的,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自身具有最大的功利,捍卫自由的价值或多或少得与功利算计有关系。例如,亚当·斯密说过,"保障敌人的财产,与其说是出于人道,无宁说是出于一种策略。当法军侵入德国时,法军统帅制定法律,规定安分守已不反抗他的人都可以得到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法兵如果伤害敌国的农民,要受到和伤害本国农同样严厉的惩罚。但在海战中,情况就不是这样。海军大将对可能截获的商船,都加以捕捉和抢掠。许多商人和农民同样都是无害的,何以所受待遇如此不同呢?原因是,不抢劫农民对侵略国的统帅有利,因为劳师远征,如果还得随军携带粮秣行军必将非常困难。能使敌国农民留在家中,他便能得到粮食供应而不必采用其他方法�"[17]
4反思的平衡
罗尔斯方法论另一个特征是反思的平衡。这一方法很复杂,难以运用,但十分重要。直觉在道德学科中一直是很重要的方法。我们拥有正义的信念,是因为它们看来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们从其它的信念中演绎或推导出来的。我们的直觉预示着某种更抽象和更基本的道德原则的本性和实质(即康德的如同星空般的道德原则)。
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与我们直觉上感悟到的正义信念是吻合的。换言之,当我们应用自己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时,我们将直觉地并以最自信的方式进行同样的判断。例如,我们确信,宗教的不宽容和种族歧视是不正义的。
但是,一旦我们考虑一种分配财富和收入的正确方法和原则时,理论与直觉有时是有矛盾的。为此,罗尔斯主张一种特殊的方法,即反思的平衡,以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契合。反思的平衡需要参照事情的各种情形,涉及两个过程。我们或者必须修正对原初状态的理解,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我们需要在理论判断和直觉信念判断之间反复来回思考,直至达到两者之间最合适的吻合。当我们在权衡了各种观念之后,或者修正自己原先的正义观使其符合其中的某一正义观,或者持有原先的直觉信念和相应的观念,最后达到一种与各种道德信念相一致的道德理论。[18]当个人诉诸直觉解释他的正义感时,他可能很好地修正了自己的判断,使之适合于其正义原则,即使理论与他现有的判断确实不相符合。对个人正义感的最好解释是在反思的平衡中使各种正义观与他的判断相一致。[19]
说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的最好例子莫过于他在《正义论》中几次修改了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式或表述。请注意:这不是重复!
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为总的选择标准,罗尔斯得出了普遍的正义观:所有社会的基本财富-----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者所有财富的不平等的分配能够有利于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罗尔斯论证的第二阶段是为了推演出一个自由优先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把自由从其它社会基本财富中分离出来:自由被定义为最重要的基本财富,应该被平等地分配。自由的特殊情形是:为了保持我们的生命,我们要求自由的权利替我们决定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因此,罗尔斯说,我们不会因为别的基本财富而牺牲自由:我们坚持认为自由是第一位的。因此,罗尔斯初步形成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式:
第一: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与其他人相类似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这样安排,使之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②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通过反思的平衡,两个正义原则最后形成为:
⑴ 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每个人具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一种完全充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这种自由体系与所有人相类似的基本自由体系相一致。
⑵ 第二原则:差别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在机会的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分开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0]
5对罗尔斯方法的应用和批评
罗尔斯的方法非常复杂,难以简单地运用。尽管如此,近几十年来可谓形成了一个"罗尔斯方法事业":很多人运用他的方法。例如,Beitz将无知之幕扩展到国际关系领域。他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能被假设成知道他们是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成员,最初是为他们的社会选择正义原则的。无知之幕必须扩展到国家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事务中,因此,被选择的各种原则应该运用于全球性事务。…假设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是成功的,那就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的内容随着原初状态范围的扩大而发生变�"。[21]
戴尼斯将罗尔斯方法论延伸到对健康关怀的思考。他认为,应该把健康关怀包括在正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之内,以便保证每个人得到健康关怀的公平平等的机会。健康关怀制度应该被包括在背景制度之下,以便为每个人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这些制度可为公众健康、环境清洁、个人医疗预防服务、职业健康和安全… 我们需要一种较稀薄 (thinner) 的无知之幕,因为我们知道资源的有限。[22]
自由派的女性主义也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例如, Okin 认为,从女性主义角度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概念具有一种潜在的有用性。"原初状态,因其参与者隐藏了性和他们的特殊属性,如天赋、环境、目的,而成为一个挑战性别结构的强有力的概念。[23]
对罗尔斯方法论的批评,不乏其人。德沃金认为,罗尔斯是通过(through)原初状态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但缺乏论证依据的"来源"(from)。德沃金说,无知之幕概念是不必要的,因为罗尔斯已经运用了反思的平衡的方法。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真正证明应该是没有无知之幕的证明。一般而言,英国学者倾向于从其经验主义传统出发批评罗尔斯。例如,如果说,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假想的人所处的假想状态,那么,Brian Barry则喜欢一种真实的人之间的假想的对话。Barry提出,各方清楚地得知自己处于一种平等力量的状态下,但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权得到保证。[24] 也许有人会说,一票否决权只是对罗尔斯方法的补充,但不构成对原初状态方法的批评。此外,从经验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如果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观念是假设的,那么,这些假设的一致性就没有约束力量。但是,现实主义的批评是不得要领的。虽然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理论不具备约束力,但是他旨在多元社会的条件下探求道德同意是如何可能的。
经验主义的批评是否有理,完全见仁见智的事。罗尔斯可以轻易反驳说,他的方法是一种理性选择,并非是通过经验归纳来达到。自然地,一个经验主义者会反驳说,人类总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对道德原则进行评断和选择的。这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高度赞扬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方法,认为其优点在于摆脱了偶然性偏见和情绪化的认识。另一种观点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我们日常道德选择的经验生活相反,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利益、情绪和意志影响了人们的直觉判断,影响了人们的道德原则的选择,各种道德的选择总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总是摆脱不了偶然性的。
自由派女性主义者也批评罗尔斯的方法。Okin,女性主义理论家,虽然肯定了原初状态概念的价值,但是,批评罗尔斯只一般性地运用男性术语描述假设的原初状态。她论证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概念忽视了性别问题和家庭中正义问题,因此,影响了他对个人怎样发展出正义感的解释。罗尔斯认为,性是与道德不相关的偶然性因素,它们隐藏在无知之幕背后。Okin则认为:我们在形成和应用正义原则时,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把两性的相关地位考虑进去。特别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女性的视角有其特殊的解释,因为他们"对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认识必须包括对女性的知识,即认识到女性在许多方面已经是,并且将继续是更少受惠的性别。"[25] 必须强调的是,女性主义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兴起的社群主义也对罗尔斯的方法论提出了质疑。Michael Sandle说,原初状态中的个人是与他们既定的经验特征相脱离,他们没有能力作出任何有意义的选择。[26] 他偏向于特殊主义和多元主义,持这样的观点是较难达到普遍一致的看法的,不可能解决罗尔斯所提出的如何在多元社会条件下寻求一个交叉性共识。
6为什么中国人很难接受和消化罗尔斯的规范方法?[27]
行文到此,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所指出的的中国人缺乏规范方法论 的问题。在中国可轻易找到激进的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与言论,但是难以觅到罗尔斯式方法论上的自由主义者。很少有人将自由主义看成是一种方法,一种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一种"政治几何学"。大多数国人只要自由主义的结论,较少地体验与运用其方法。即便重视罗尔斯式的方法论,其运用也非易事,因为这需要与我们日常简单的情感诉求进行斗争( 直觉、情感式思维管用,可吸引人)。贫乏的规范方法论使中国的自由主义始终停留在口号式的层面上,这也是为什么自由主义难以在中国的土壤上扎根的一个原因。中国未能接受或消化自由主义规范方法的原因很多。下面择其主要的进行分析。 首先,中国实用主义思维习惯和传统使得契约方法不能推广开来。从实用立场出发,中国人毋须一个抽象的"规范"假设更无法接受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中国学术强调考证,实事求是。正是这一点,中国人和英国人一样( 如 休谟,当代的John Dunn),不喜欢罗尔斯所提出的与经验事实较远的方法与概念。此外,契约论方法在于把经验式、情绪式讨论价值问题的方法转化为一种理性思辨方法,一种哲学反思程序。但是,中国人对价值的讨论,大多从古典(孔孟) 或新经典(马列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 原则出发,或通过列举日常事例诉诸于人的情感来讨论价值伦理问题。这种运思方法生命力强,深入到社会各阶层。当中国知识分子要谋求社会知名度时,就往往不自觉地容易诉诸于情感来讨论价值的方法。相反,一旦运用罗尔斯式的方法论,就会丧失无数的潜在的读者。
第二,罗尔斯规范方法背景是一整套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即个人是道德原则选择的起点、基本单元和核心。相反,中国集体主义思维深入人心,人们也许会反对某种"集体",特别是反对国家政府,但是,某种结构、社团、整体却是思维、道德思考的起点、基本框架和核心。这种方法可夸张说已深入到中国人的血液中,由此,中国人很难真正消化罗尔斯的规范方法。
第三,罗尔斯的契约规范方法有其历史实践为素材。英国人移居美洲时常常通过社会契约管理日常事务,大选、修改宪法的公民投票都渗透了一种契约精神。这种历史实践是罗尔斯方法的理论源泉。相反,在中国很难找到这些历史实践来说明契约方法的可靠性、可操作性。例如,近几年来农村搞乡规民约,按理这是一种农民自愿签订的契约或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乡规民约是一种政府行为。乡镇政府制定了一个乡规民约的标准文本,再让农民自己根据本村的情况进行修改,在村民中通过实施。比如,不少地方把国家的征税要求写入到乡规民约中,并没有通过村民讨论,也未能通过村民投票,就成为一个"契约"。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民约成为惩罚的一种工具。如此的"民约"实践,怎么会让人们接受罗尔斯所说的规范方法呢?由此看来,运用罗尔斯方法论的背后,是要改变一整套社会实践和某种整体型的、实用型的思维方式。
注释:
[1] Ronal Dworking .Taking Right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p. 158.
[2] 古典社会契约论的讨论见Ernest Barkerr, Social Contract: Locke, Hume and Rousseau,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社会契约:洛克、休谟和卢梭》,牛津大学出版社),1947年。
[3] Dworking, Taking Right Seriously, p. 182
[4] 可与Nozickt 的无意识契约和Gauthier的相互影响的契约进行比较.
[5] 在Chandran Kukathas 和Philip Pettit的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s Critics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 Polity Press, 1990) 一书中他们把罗尔斯的契约论描述为一种经济契约,不同于Hobermas的政治契约。这一观点是值得讨论的。
[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P.136。这里采用的是英文版本的页码。
[7]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6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P.28
[8]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96年,P.28
[9]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96年,P23
[10] 罗尔斯《正义论》 1971年,P 97
[11] 罗尔斯 同上 P 27
[12] 罗尔斯《正义论》,P200
[13]当大卫.密勒拒绝反思的平衡方法时 (see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诺迈.戴尼斯提出了一种兼容现实主义的、更广泛的反思的平衡。See Norman Daniels. 'Health-Care
Need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0, no.
2. 1981, pp. 146-79 (诺迈. 戴尼斯"健康关怀的需要和分配正义"《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0卷,No2,1981,PP146-79)。
[14] 同上 P27
[15] 霍布斯、休谟和罗尔斯都各自主张避免最坏结果的原则。
[16] 罗尔斯《正义论》 1971年,P26。
[17]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布坎南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第276-277 页。
[18]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P48
[19]同上
[20] 罗尔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年,P5
[21] Charles Beitz,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 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9,P.151
[22] 详细的讨论见诺迈.戴尼斯的"健康关怀的需要和分配的正义"。
[23] Susan Okin, "Justice as Fairness: For Whom?", in Milton Fish,
ed., Justice,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 ("作为公平的正义:为了谁?"《正义》Milton
Fish 编辑,New Jersey:人文科学出版社), 1993,294
[24] Brian Barry ,Justice as Impartiality, Oxford: Clarence (《作为公正的正义》,牛津:克拉伦斯),1995,P5
[25] 同上 P288
[26]见Mix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
[27] 后现代主义者会认为,罗尔斯的整套追求普遍道德知识的方法本身就错了。因此,讨论在中国运用罗尔斯规范方法是不必要的。本文承认这种批评有其合理性,也承认方法论的多元主义原则。但是,为什么中国人较少消化罗尔斯的方法论?这无疑是一个有关民族思维倾向的有趣的问题。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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