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哈特《法律的概念》
(1994年英文版)
编者的话
B·布洛赫 J·拉兹
张国清 译
在其面世后的短短几年时间里,《法律的概念》改变了英语世界及其以外的人们理解和研讨法理学的路径。其重大影响引发了讨论这部著作及其学说的大量论著,并且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法律理论领域里,而且发生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里。
多年来,哈特曾经有过给《法律的概念》再增加一章的打算。他不想修改已经产生如此重大影响的这本书的正文,因此,与他的愿望相一致,除了几处细小的订正以外,当前这部著作没作什么变动。但是,他想要对有关本书的许多讨论作出回应;他想要为自己的立场作辩护,以反驳曲解了它的那些人;他想要回击毫无根据的批评,并且——在他看来同样重要的是——接受正当的批评;他还想要设法调整本书的各种学说,使之言之成理。不过,一方面,由于他过于注重细节上的完美,另一方面,由于他对这项工程的明智性抱着持久的怀疑,由于他对自己是否能够论证原来为人所知的本书论题的魅力和见解老是拿不定主意,起初考虑为“前言”但最终作为“跋”的这个新的一章在他去世时仍然没有完成。不过,虽然受着诸多纷扰,但他仍然坚持撰写这个“跋”。所以,在他去世时,原来拟好的两节中的第一节已经快要完成了。
当简尼·哈特请我们查看一下哈特的遗稿,并决定是否有能予发表的遗稿时,我们的第一个念头便是,我们不不想让哈特自己原本并不称心的东西发表出来。为此,我们高兴地发现,“跋”第一节的绝大部分是已经写好了的。然而,我们只发现了原来打算用于第二节的一些手写笔记。它们过于零碎,也太不完整,因此不适合发表。相比之下,第一节以多种版本存在着,有的是初次打印的,有的是初次修改过的,有的是第二次打印的,有的则是第二次修改过的。即使最近的版本也显然不是他心目中的最终版本。存在着用铅笔和圆珠笔的大量涂改。而且,哈特并没有抛弃较早的版本,不过他似乎不断地修改着他顺手碰到的每一个版本。虽然这加大了编辑工作的难度,但是在两年多时间里所作的这些改动大多是文风上的细微改动。这件事说明他基本上对这个“跋”的正文本身是满意的。
我们的工作在于比较各种版本,找出各版本之间的差异,弄清这些差异是否只在一个版本中出现的正文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因为哈特抛弃了它们,还是因为他从来未曾有过包容了所有校勘的一个版本,才不出现于其他版本中的。发表在此的正文包括了哈特没有给予抛弃的所有校勘,这些校勘出现在他不断修改的正文的各种版本中。有时,正文本身不怎么连贯,这种情况通常必定是打字员误读手稿的结果,而哈特并不总是能够注意到打字员所犯下的错误。有时,无疑存在着在遣词造句过程中一些不知所云的句子,在最后一稿中仍然存在着他肯定不会置之不理的读起来令人费解的一些句子。遇到这些情况,我们便尝试着要么恢复正文的原样,要么在稍作干预之后重新把握哈特的思想。一个特殊情况出现在第6节(论自由裁量)中。我们发现,那一节的开头一段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就到那个术语为止,另一个版本包括这一段话的其余部分。鉴于被截去开头一段话的版本是包容他最近所作的许多修订的版本,并且他从来没有抛弃过这一版本,鉴于它连贯于他在跋中的一般讨论,我们决定让这两个版本都给予发表出来,没有连下去的那个版本发表在本书末尾的一个注中。
哈特对正文未作过注释,大多数参考资料的出处是打印的。他有一个手写的注释版本,其线索很容易让人追溯到主要正文的最早打印版本。后来,在页边提示中,他偶尔加上了一些参考资料的出处,但是这些参考资料大多是不完整的,有时只是交待了一下要去查找出处的需要。T·恩德科列出了所有的出处,补足了所有不完整的地方,增加了哈特引用德沃金引文的出处,并对哈特没有说明来源的话作了贴切的释义。恩德科还对正文中一些引文的差错作了订正。在从事这项需要广博学识和精深智慧的工作的过程中,他还对主要正文提出了一些订正意见,遵循前面所阐发的编辑路线,我们欣然采纳了这些意见。
我们表示深信不疑的一点是,要是有机会的话,在出版它之前,哈特肯定会进一步修饰和完善正文的。不过我们相信,在此发表的这个“跋”包含着哈特对德沃金的许多论断所作出的深思熟虑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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