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哈贝马斯 著 曹卫东 译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无论何时,我们一旦使用"合理的"(rational)这样一种说法,也就在合理性和知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我们的知识具有命题结构:意见可以用陈述的形式准确地表达出来。我想把这样一种知识概念当作我的前提,并且不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因为合理性更多涉及到的是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知识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语言可以把知识准确地表达出来,而具有一定目的的行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能力,一种潜在的知识;当然,这样一种"知道如何"(Know-How)是完全可以转化成"知道为何"(Know-That)的【15】。 我们如果想从语法上找到能够和谓词"合理的"相应的主语,就会遇到两个主要的选择对象。掌握知识的人以及体现知识的符号表达、语言行为和非语言行为、交往行为和非交往行为等,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男人和女人、儿童和成人、部长和售票员等是"合理的",但不能说鱼、丁香花、山脉、道路或椅子等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道歉、迟到、外科手术、宣战、修理、建筑设计或会议作出的决议等是"不合理的",但不能说暴风雨、事故、中奖或生病等是"不合理的"。那么,人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究竟有何意义呢;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可以认为知识是不可信的,因而对它加以批判。从知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推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我们来看两个范例,一个是A为了交往和表达具体意见而采用的断言(Behauptung),另一个则是B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涉世目的行为。二者所体现的知识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二者都是处于尝试之中,都有可能失败。两种表达,即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以加以批判检验。听众可以对A所提出的断言的真实性提出疑义;观众则会对B的行为结果提出疑问。在这两种情况下,批判都涉及到一种要求,行为主体必然会把这种要求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要它们具有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A如果不为他所断定的陈述"p" 提出真实性要求,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对他的陈述加以论证,那么,他就不会提出什么断言;同样,B如果不认为他所打算的行为大有希望,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他所选择的手段加以证明,那么,他就不会去实施任何目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想通过目的行为实现任何目标。

  A要求其陈述具有真实性,B则要求其行为意图具有成功的可能性,要求他实现行为意图所依据的行为规则具有现实性(Wirksamkeit)。所谓现实性,是指要求在一定的情况下选择一定的手段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行为的现实性与行为意图和行为规则所包含的一定的预计的真实性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真实性所指涉的是事态在世界中的实际存在(样态);而现实性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事态得以表现出来的涉世手段。A通过要求和客观世界中的实在发生联系;B则凭着其目的行为和客观世界中的应在发生关联。这样,它们就在其符号表达中提出了可以批判和辩护,亦即可以论证的要求。表达的合理性可以用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衡量。

  至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如果或只要一种表达所体现的是可以证伪的知识,并因而和客观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一种实际的联系,而且可以从客观上加以判断,那么,这种表达的合理性前提也就得到了满足。一个判断的客观依据是超越主体的有效性要求,这种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观察者或接受者,和对于永远都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是这样的要求。所以,对于断言和目的行为而言,它们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越是能够更好地得到证明,它们就越是具有合理性。与此相应,我们把"合理的"一词用作那些尤其是在困难的情况下希望听到这些表达的人们所支配的宾词。

  当然,把一种表达的合理性还原为可批判性,这样做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这样的概述过于抽象,因为它未能揭示出许多重要的差别(1);另一方面,这样认为又过于狭隘,因为我们所使用的"合理的"一词,不仅仅涉及到正确的表达或错误的表达、有效的表达或无效的表达。交往实践内部的合理性具有广泛的意义。它关系到不同的论证形式,用反思手段坚持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2);由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我将用较长的篇幅来附带讨论论证理论(3)。

  (1)、可以批判检验的行为和论断

  首先,我还是坚持狭义认识论意义上的合理性概念;狭义认识论认为,合理性概念所涉及到的只是对所描述知识的具体应用。这种合理性概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

  我们如果把目的行为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知识的运用作为出发点,就会作出一种有利于认知-工具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Rationalitaet)概念的预断;这种理性概念被经验主义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具有丰富的自我论断的内涵,而且,通过对偶然的周围世界环境的深入占有和积极适应,这种自我论断还能够取得成功。反之,我们如果从言语行为对命题知识的交往运用出发,就会作出有利于另一种和古代逻各斯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理性概念的预断【16】。这种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aet)概念的内涵最终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et)【17】。

  我们不妨假设,意见"p"所反映的是A和B拥有的相同的知识水平。但是,(作为众多参与者之一),A参与到了一个交往过程当中,并提出了论断"p",而B(作为独一无二的行为者),则根据具体情境中的意见"p",选择了他认为能够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A和B用不同的方法使用同样的知识。一方面,表达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足以促使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沟通。言语者为了陈述"p"而提出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对此听众可以接受,也可以予以拒绝,从而构成了表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为规则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为成功的介入世界提供了可能。行为者为他的所作所为作出了一种内部具有"p"真实性的规划,从而使得具体情境下的既定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这一点构成了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一位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共识,那么,论断才称得上是合理的;同样,如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目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失败,即预定的共识未能达成,既定的目标未能实现。即便在失败的情况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也能得到证明--失败的原因是可以解释清楚的【18】。

  沿着上述两条路线,我们可以从命题知识概念和客观世界概念出发,对合理性加以分析;但是,这两种情况对命题知识的运用方式有所不同。不是工具占有就是交往沟通表现为合理性的内在终极目的(Telos)。它们的分析层面不同,分析的途径也有所差异。

  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阐述。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场"(realistische 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 性的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phaenomenologische 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 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5,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Zweckmae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似乎表现了出来【21】。但是,我们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上来谈论合理性。因为合理的表达所要求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当的情况下自身应当能够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把具有一定目的或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有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前提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前提究竟有哪些。世界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对于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概念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存在或应当存在的一切达成共识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 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了背景知识。所以,要想解释清楚合理性概念,现象学家就必须对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必须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Schue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概念加以研究:

  "一个共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一切一样要么已经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共同体准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怎么出现的,别人看到了,难道你没有看到?"【22】。

  根据这种模式,合理的表达具有行为特征;这些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前提涉及到的是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学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有论断的功能。可实际上,这并非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阐述而发挥作用的,这些关系存在于维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团体,它认为这个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力进行实践的;人们可以用语言"真实地"阐述自己的实践,并且可以采用公认的、适当的表达方式。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对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下,世俗学者对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分析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种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就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讨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23】。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24】。只有当人们试图把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这样做在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言语者无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美味而要求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腐烂苹果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为、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以及评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够在具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批评的讨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和分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分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类型加以了探讨【32】。分析交谈过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医生和病人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Proponent und Opponent)。治疗取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解释清楚彻底自我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些解释者因为沟通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沟通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困难,他们的行为方式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有反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如果他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沟通的准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反思,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反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ndlichkeit)或全面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反思语法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否合乎语法,亦即是否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另一方面,反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33】。

  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informelle 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及到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 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题的表达所组成了,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ss)的论证;雄辩术涉及到的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识的达成"【42】以及"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43】等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分析层面并不能永远处于分离状态。

  我想举最近的一种尝试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这种尝试在讨论论证理论时仅仅关注到了论证过程的一个层面。其代表人物是沃尔夫岗·克莱因(Wolfgang Klein)【44】。克莱因的目的是想从经验科学的角度对修辞学问题加以转换。他所选择的视角是试图描述和解释论证过程的观察者。为此,克莱因并没有从客观主义的角度入手,认为只有论证参与者能够观察到的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在严格的行为主义前提下,根本无法鉴别论证行为和一般的言语行为。克莱因探讨的是论证的意义;但是,他并没有对所使用的论据作出一种客观的评价,而想严格从描述立场的角度出发,对论据的意义加以探讨。这样,他就既和图尔明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图尔明认为,离开一种(起码的)内在评价,论证的意义是无法揭示出来的。也和修辞学传统保持距离--修辞学传统所关注的是令人信服的言语,而非其真实性内涵:

  "在一定意义上讲,图尔明的图式比他所批判的形式命题更加接近于实际论证;但是,图尔明的图式是一种正确论证的图式;他并没有象实际从事论证的人那样去做经验研究。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佩尔曼/奥尔布莱希特-蒂特卡(Perelman/Olbrechts-Tyteca),尽管他们所有的哲学命题最初都是从实际论证当中获得的;核心概念之一"广大听众"(auditoire universal),并非是指一群活生生的人,比如当下活在世上的人们;而是指某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的力量……我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合理的或正确的论证,而是人们--不管他们如何愚蠢--究竟如何进行论证"【45】。

  我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克莱因从外在视角入手把"实际论证"(tatsaechliches Argumentieren)与"有效论证"(gueltiges Argumentieren)彻底区分开来,这样做究竟存在着哪些矛盾的地方,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发呢。

  克莱因首先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助于集体有效性把集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46】。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要求加以确定;而这些理由之所以能够让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靠知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使用的"集体有效性"(das kollektiv Geltende)概念。按照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被一定的群体所共同掌握;就这个概念来讲,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相关的"【47】。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际表达出来、并真正被接受的信念,克莱因对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关键纬度给抹杀了。根据克莱因的描述,促使论证参与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是一些致使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一切能够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标准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发而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一旦我们使用克莱因所提供的概念,一切论据之间也就没有了什么差别了,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接受下来"【48】。

  克莱因本人也认识到,如果我们用可接受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概念,论证逻辑势必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命题,人们或许会认为,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放弃了,而这些是论证所应当涉及到的;看起来,这种考察方式似乎仅仅取决于是谁在进行论证,而不取决于究竟谁是正确的;这样做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有效性语境(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克莱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意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处"【54】。

  克莱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克莱因还为他消除论据的真实性关联(Wahrheitbezug)找出这样的理由,即:并非一切在论证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有效性要求都会提出真实性要求。许多论证压根就"没有涉及到人们必须要用真或可能加以判断的陈述,而仅涉及到一些诸如善、美以及应当等问题。由此可见,这里才真正出现对于特定时刻和特定人的有效性问题"【56】。

  事实上,命题真实性这个概念过于狭隘了一些,不足以揭示出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参与者所提出的一切有效性。因此,论证理论必须具备一种更加广泛的有效性概念,而不要把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实的有效性。这样认为,决不会要求人们一定得放弃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把一切矛盾因素从有效性概念当中统统清除出去,进而把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以及社会功效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图尔明理论的优势就在于,他允许有效性要求多元化,同时又不否认有效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于是,图尔明把论据在各个场域中的不同特征所共有的普遍图式和各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则区别开来;这些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政治、艺术批评、经营管理、体育等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有构成意义。如果我们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意义,我们也就无法判断论据是否充分,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58】。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分【59】,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也可以高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解释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明提倡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合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明只是悄悄地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没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一些例子:

(1)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肯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制定本公司解雇人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更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内氏分类法(di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征。

  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出一种虚拟化的形式。我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简单的表语命题、一般的陈述或实存命题所构成的断言,以及借助于单称或一般的应然命题所构成的诺言或命令,对于表达的真实性以及表达的正确性等基本样态(Grundmodus)具有示范作用。从命题(1)的预测、命题(2)的解释或命题(7)的分类描述、命题(4)的权利以及命题(5)的告诫等当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种表达的样态在通常情况下是有特殊含义的:它同时也表达出了一定时空当中的具体视角,由此出发,言语者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象医学、经营管理、政治等论证场域从本质上讲和真实性表达是密切相关的,但在实践关系当中又各有不同。命题(3)对策略(或技术)的推荐,直接关系到所推荐措施的一种有效性要求;这里,有效性立足在相应的预测、解释或描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相反,象命题(2)那样所提出的表达给出的是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在实践语境当中立刻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就拿医疗卫生事业来说吧,可以用命令手段阻止疫病的蔓延。

  所有这些观点以及相近的观点都反对试图从论证场域的机制特征出发去深入论证逻辑。相反,外在分化是不同论证形式的内在分化的继续;不同的论证形式始终拒绝仅仅注重合理行为的功能和目的的考察方式。普遍有效性要求不同,论证形式也就有所区别;普遍有效性要求通常只有在具体的表达语境当中才能辨认出来,但它们又不是由语境和行为领域构成的。

  果真如此,论证理论就会背上巨大的论据压力;因为它必须给出一套有效性要求【64】。当然,它无须从先验推理的角度为这一套有效性要求提供"导论";一个可靠的程序足以对相应的重建前提进行检验。这里,我只想略作概论。

  一个有效性要求可以由言语者向(至少一位)听众提出来。通常情况下,有效性要求是潜在地提出来的。言语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提出要求,如果是潜在地提出来的,那么,这个有效性要求就会具有如下形式:"真的,p"或"的确,h","我在此时此地说出s,是言出心声"。在这里,"p"是一句陈述,"h"是对一种行为的描述,而"s"则是一个经验命题。一种有效性要求就等于断言表达的有效性条件得到了满足。不管有效性要求是言语者潜在地或公开地提出来的,听众都只能选择是接受、拒绝或是暂时搁置一边。对于有效性要求,允许采取"赞成"/"反对"的立场,也允许弃权。当然,具有交往倾向的命题当中所表示的"赞成"或"反对",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对一种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所采取的立场。从常规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把未经认可的要求,即随意的要求称做"命令"(Imperative),那么,对命令表示"赞成"或"反对",同样也表达出了支持或拒绝的态度。但这只是在准备或拒绝服从他者意志意义上来说的。这种对于权力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随意的表达(Ausdruck einer Willkuer)。相反,对于有效性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则意味着听众同意或不同意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并且要拿出充分的理由来;因此,这是一种明智的表达(Ausdruck einer Einsicht)【65】。

  我们如果从听众所能肯定或否定的角度,来仔细审阅一下上文所引用的命题,就会得出以下有效性要求:如果命题(1)具有预测意思的话,那么,听众就会对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持赞成或反对的立场。命题(2)同样也是如此。赞成或反对命题(4),是对某种权利的要求,再宽泛一点说,是对一种行为方式的规范正确性所采取的立场。命题(5)也是这样。对命题(6)的立场是,听众认为价值标准的使用是否适当。命题(7)具有双重意义,可能是用来描述,也可能是用来解释意义的规则;听众的立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涉及到真实性要求,也可能是涉及到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

  这些表达的基本样态由它们内在的有效性要求,诸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适当性要求或可理解性要求(或全面性要求)来确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对陈述形式加以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些样态。描述命题普遍都是用来陈述事实,因而可以从命题真实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规范命题(应然命题)(Sollsaetze)是用来证明行为的,因而可以从行为方式的正确性(或"公正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命题(或价值判断)是用来估价事物的,因而可以从价值标准(或"善")的适当性的角度加以肯定或否定【66】;解释命题主要是用来澄清诸如言说、分类、计算、演绎、判断等具体活动的,因而可以从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的角度来加以肯定或否定。

  从分析陈述形式出发,首先可以阐明一个相应命题得以成立所要满足的语义学前提。但是,一旦把对论证可能性的分析延伸到陈述的有效性,有效性概念的实际内涵也就表现了出来。所谓论证,只能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加以解释。用于描述、规范、评价、解释以及表现等的陈述形式各不相同,而恰恰是语义学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如果陈述形式不同,论证的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描述性命题的论证意味着对实存事态的证明;论证规范性命题,则是对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的证明;论证评价性命题是对优选价值的证明;对表现性命题的论证,则是对自我表现的透明性的证明;对解释性命题的论证则,是要证明符号表达合乎规则。因此,通过详细阐明所有上述证明都能援用的论证逻辑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把相互分化而且各不相同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揭示出来。

  我在这里不可能再去进一步追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形式语义学起源;但我指出两条限制条件,它们对于有效性要求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性要求并不只是交往表达当中才有;也并非所有交往表达当中的有效性要求都有一种与之直接相对应的论证形式。

  命题(6)是一种审美评价;这种评价性命题关系到一部电影的价值。电影在这里被当作了一部作品,从正规角度来讲,本身就要求把有典型意义的经验表现出来,使人从中受到启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在讨论过程中,相对积极评价重新摄制的电影;在言语者看来,这部影片把巨人金刚和它的牺牲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展现得十分细腻,但就他本人而言,他最初所使用的简单的价值标准受到了质疑,并成为讨论的主题。如果一个用来证明有问题行为的规范本身受到了质疑,那么,在道德论证当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游移。所以,命题(5)也可以从看作是一个一般的应然命题或一个规范,持怀疑态度的听众要求对其有效性要求加以论证。同样,命题(2)中所包含的话语也可以转移到关于传染病的基本理论假设上去。一旦文化行为体系,诸如科学、法律和艺术相互分化开来,那么,具有稳定的机制、并且比较职业化的专家论证所涉及到的就是这样一些较高层次的有效性要求,它们所依赖的不是个别的交往表达,而是文化客体、艺术作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或理论。此外,技术和战略也处于这样一个储存文化和客观知识的层面上,在技术和战略当中,理论知识或职业实践知识是根据一定的实践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医学、军事技术、行为管理等等。尽管层面不同,对各种带有交往意图的表达的分析始终都是有效性要求体系化的起点,并且具有启发作用,因为在文化客体层面上的有效性要求同样也会出现在交往表达当中。

  另一方面,我们在上文所引用的可以检验和可以论证的表达例子当中找不到以下类型的命题,这并非偶然:

  (8)、我必须向你坦言,我对我的同伴出院后的恶劣处境深表不安。

  这个命题初看上去让人觉得有些惊讶,因为诸如此类用第一人称表达出来的命题无论如何,都带有一种有效性要求。比如说,另一位同伴或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果真这样认为?对于他眼下无法再同你竞争,你难道不也会感到有些解脱吗?"表现命题是用来表达经历的,因而可以从言语者自我表现的真实性的角度予以肯定或否定。但是,表现性的命题关系到的真实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或正确性要求不同,无法用论据直接加以兑现。言语者最多可以用他的行为结果来证明他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表现的真实性无法加以证明,而只能予以说明;不真实可能会从表达与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之间缺乏稳定性这点上透露出来。

  当然,治疗学家对其分析对象的自我蒙骗所作出的批判也可以看作是想借助论据对其立场施加影响,也就是说,想借助论据说服他者。病人对于其自身的愿望和情感不甚了了,沉浸在对自身经历的幻想当中,因此,必须借助和他进行交谈,对他作出分析,使他认识到,迄今为止,他的言谈举止都是不真实的,只不过他本人没有觉察出来罢了。当然,为了交往目的而表达出来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要求与论证话语之间的关系,和值得追问的有效性要求与话语对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是不一样的。论证与交往表达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之间也不是同一种关系。因为,在为了实现自我认识而进行的治疗性交谈当中,话语的一些重要前提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有效性要求并非一开始就被发现了问题;对于所说内容,分析对象并没有采取什么假设立场;就分析对象而言,决不是所有动机都不想通过协作而寻求真实性;交谈双方的关系也不平等,等等。尽管如此,根据精神分析学的观点,分析性交谈的治疗力量同样也依赖于其中所运用的论据的说服力量。从术语的角度来看,我对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参与者一定要认为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言语情境所必需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那么,我就宁愿用"批判"(Kritik),而不是"话语"(Diskurs)。

  至于价值标准的讨论,情况有所不同。审美批判是这方面的样板【67】。即便在关于趣味问题的争论中,我们也信赖更好论据所提供的合理力量,尽管这样一种争论完全不同于关于真实性问题和正确性问题的争论。如果上文所列举的命题符合事实的话【68】,那么,论据在这里的特殊作用是打开参与者的眼界,也就是说,把他引进一种可靠的审美感受当中。不过,这样带有文化价值的有效性要求不会象真实性要求和正确性要求那样彻底超越局部的限制。文化价值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顾名思义,文化价值受制于生活世界在具体文化当中的视界。在特殊的生活方式当中,文化是有说服力的。所以,文化价值的批判是以论证参与者共同的前理解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的前理解不是处于待命状态,而是同时构成和划清有效性要求所表现的范围【69】。就其意义而言,只有命题的真实性、道德行为规范的正确性以及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或全面性才是普遍有效性要求,才能接受话语的检验。只有在理论话语、实践话语以及解释话语当中,论证参与者才必须从这样一种(通常有悖事实的)前提出发,即: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条件得到了充分满足。如果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迫使参与者假设完全能够达成一种合理共识,其中,"完全"表达出了理想化的前提:即论证能够做到充分开放并持之以恒,那么,我就会愿意用"话语"一词【70】。

注释:

15,   Ryle,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1949;萨维尼(E.v.Savigny):《常规语言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normalen Sprache),Frankfurt am Main,1974,第97页以及下两页;D.Carr,The Logic of Knowing how and ability,Mind,88,1979,第394页以及下两页。

16,   有关概念的历史,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从但丁到维科的人文主义传统中的语言观念》(Die Idee der Sprache in der Tradition des Humanismus von Dante bis Vico),Bonn,1963。

17,   根据维特根斯坦,波尔(D.Pole)撰写了Condition of Rational Inquairy一书,London,1961;此外请参阅其The Concept of Reason,载:R.F.Dearden,D.H.Hirst,R.S.Peters(Eds.),Reason,Vol.2,London,1972,第1页以及下两页。Pole解释合理性概念的视角包括客观性、公共性和人际关系、真理、理性的同一性以及合理赞同的理想。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合理性概念,请集中参阅:St.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Cambridge,1976;及其The Claim of Reason,Oxford,1979。

18,   当然,各种理由具有不同的实用功能,这要看它们是要用来解释谈话双方的歧异还是不成功的干预。提出断言的言语者必须具备提供好的理由的"看家本领",以便在需要时使他的谈话伙伴对陈述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能够达成合理共识。反之,行为者无须对所遵守的行为规则提供论证,工具行为就能取得成功。目的行为中的理由只是用来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定的场合,使用某个规则能否取得成功。换言之,技术行为或策略行为的有效性(现实性)与所能给出的有效性解释之间尽管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对这种内在联系的认识并不是成功使用这个规则的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

19,   Max Blanck,Reasonableness,载:Dearden,Hirst,Peters,(1972)。

20,   请参阅施太格米勒(W.Stegmueller)的综合论述:《科学理论与分析哲学的问题与后果》(Probleme und Resultate der Wissenschaftstheorie und Analytischen Philosophie),Bln.Heidelberg,New York,1969,Bd.I,第335页以及下两页。

21,   卢曼(N.Luhmann):《目的概念与系统合理性》(Zweckbegriff und Systemrationalitaet),Tübingen,1968。

22,   M.Pollner,Mundane Reasoning,Phi.Soc.Sci.4,1974,第40页。

23,   Pollner,(1974),第47页以及下页。

24,   皮亚杰(J.Piaget):《认识的发展》(Die Entwicklung des Erkennens), III,Stuttgart,1973,第190页:社会协作当中存在着两种密切相关的相互作用:一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以目的行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另一种则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以交往行为为中介的相互作用。请参阅本书下文,第104页以及下两页。

25,   波尔钠从交通法领域中选取了一切实际事例,(1974),同上,第49页以及下两页。

26,   R.Norman,Reasons for Actions,New York,1971,第63页以及下页;在第65以及下两页,R.Norman讨论了评价表达的地位问题;由于评价表达既有规范意义,也有描述意义,因此,Hare和Nowellsmith等人称之为"两面词"(Janusworte)。

27,   St.Toulmin,R.Rieke,A.Janike,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New York,1979,第13页。

28,   A.R.White,Truth,New York,1970,第57页以及下两页;G.Patzig:《事实,规范以及命题》(Tatsachen,Normen,Saetze),Stuttgart,1981,第155页以及下两页。

29,   K.Baier,The moral pint of view,Ithaca,1964;德文版,Duesseldorf,1973。

30,   请参阅J.Rawls,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此外还有赫费(O.Hoeffe)(编):《论罗尔斯的正义论》(über J.Rawls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Frankfurt am Main,1977;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J.Phil.,77,1980,第515页以及下两页;关于构成主义命题,请参阅施维默(O.Schwemmer):《实践哲学》(Philosophie der Praxis),Frankfurt am Main.1971;卡姆巴特尔(F.Kambartel)(编):《实践哲学与构成主义的科学理论》(Praktische Philosophie und konstruktive Wissenschafts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5;关于先验解释学命题,请参阅阿佩尔(K.O.Apel):《交往共同体的先验性与伦理学》(Das Apo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die Grundlage der Ethik),载其:《哲学的转型》(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第II卷,Frankfurt am Main,1973a,第358页以及下两页;及其《言语行为理论与先验语用学:关于伦理规范问题》(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zur Frage ethischer Normen),载其(编):《语用学与哲学》(Sprachpragmatik und Philosophie),Frankfurt am Main.1976a,第10页以及下两页;关于话语理论命题,请参阅哈贝马斯:《真理论》(Wahrheitstheorie),载:法伦巴赫(H.Fahrenbach)(编):《现实与反思》(Wirklichkeit und Reflektion),Pfullingen,1973,第211页以及下两页;阿莱克西(R.Alexy):《法学论证理论》(Theorie juristischer Argumen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78;及其《实践话语理论》(Eine Theorei des praktischen Diskurses),载:厄米勒(W.Oelmueler)(编):《规范论证与规范贯彻》(Normenbegruendung,Normendurchsetzung),Paderborn,1978,第22页以及下两页;W.M.Sullivan,Communication and the Recovery of Meaning,Intern.Philos.Quart.,18,1978,第69页以及下两页;维默(R.Wimmer):《伦理学的普遍化》(Universalisierung in der Ethik),Frankfurt am Main,1980。黑格泽曼(R.Hegselmann):《规范性与合理性》(Normativitaet und Rationalitaet),Frankfurt am Main,1979。

31,   比特纳(R.Bittner):《语言分析美学论断》(Ein Abschnitt sprachanalytischer ?sthetik),载:比特纳(R.Bittner),普法夫(P.Pfaff):《审美判断》(Das ?sthetische Urteil),Koeln,1977,第271页:"……关键在于自身对于对象的感知;审美判断试图对这种感知加以引导和提示,以打开视界。Hampshire这样说道:关键在于让人对特定对象作出自身的特殊感知。Isenberg从反面说道:没有现存和可以直接回忆的讨论对象,审美判断就是多余的,也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对审美判断所下的这两种定义其实并不矛盾。就言语行为这个术语而言,实际情况可以说是这样的:用诸如符号X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样的表达所展开的以言表意行为属于陈述类型,而用这样的表达规则展开的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对对象的特性各自作审美感知的开端。我说出一句陈述,以此来引导某人的审美感知,这和用陈述可以使某人对事实有所认识或用提问可以使某人回忆某事是一样的"。这样看来,Bittner继承了M.McDonald、A.Isenberg以及St.Hampshire等的著作所开创的论证路线,请参阅die Bibliographie,同上,第281页以及下两页。

32,   哈贝马斯(J.Habermas):《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Frankfurt am Main,1968a,第10章以及第11章;利科(P.Ricoeur):《论解释》(Die Interpretation),Frankfurt am Main,1969.Drittes Buch,第352页以及下两页;谢林(W.A.Schelling):《语言,意义,愿望》(Sprache,Bedeutung,Wunsch),Bln.1978.

33,   关于解释话语,请参阅施耐德巴赫:《反思与话语》(Reflektion und Diskurs),Frankfurt am Main,1977,第277页以及下两页。

34,   在德语范围内,请参阅P.L.Voelzing的研究报告:《论证》(Argumentation),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ru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10期,1980,第204页以及下两页。

35,   J.A.Blair,R.H.Johnson(Eds.),Informal Logic,Iverness,Cal.1980,X。

36,   St.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1958;德文版,Kronberg,1975。

37,   St.Toulmin,Human Understanding,Princeton,1972;德文版,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Frankfurt am Main,1978。

38,   B.R.Burleson,On the Foundations of Rationality,载:Journ.Am.Forensic Assoc.,16,1979,第113页。

39,   Habermas,(1973c)。

40,   请参阅Toulmin,Rieke,Janik,(1979),第106页。

41,   Ch.Perelman,L.Olbrechts-Tyteca,La nouvelle rhetorique,Bruessel,1970。

42,   Habermas,(1973c)。当然,合理动机这样的重要概念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分析;请参阅H.Aronovitch,Rational Motivation,Philos.Phenom.Res.,15,1979,第173页以及下两页。

43,   Toulmin,(1958)。

44,   克莱因(W.Klein):《论证与论据》(Argumentation und Argument),载:《文学与语言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第38/39期,1980,第9页以及下两页。米勒(M.Miller):《论道德论据的本体发生》(Zur Ontogenese moralischer Argument,载:Zeitschrift für Literaturwissenschaft und Linguistik, 第38/39期,1980,第58页以及下两页;及其:《道德与论证》(Moralit?t und Argumentation),载:Newsletter Soziale Kognition 3,TU Berlin,1980。

45,   Klein,(1980),49.M.A.Finocchiaro,The 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 of Reasoning,Phil.Soc.Sc.,9,1979,第277页以及下两页。

46,   Klein,(1980),第19页。

47,   Klein,(1980),第18页。为了说明起见,克莱因援引了一个教派作为例证。这个教派认为为了证明宗教对人民是有害的这句话,指出列宁就曾说过这句话。这个教派为了把"集体问题"变成"集体有效性",仅仅满足于援引权威。克莱因用这些概念的目的是很清楚的,他这样做,是为了省去这样的问题,即:为了让别人 相信,列宁对于相关现象的理论解释比其他的解释,比如涂尔干或韦伯的解释要高出一筹,这个教派的人会列举出那些理由呢?

48,   Klein,(1980),第16页。

49,   Klein,(1980),第40页。

50,   Klein,(1980),第30页以及下页。

51,   Klein,(1980),第47页以及下页。

52,   Klein,(1980),第47页。

53,   Klein,(1980),第48页。

54,   Klein,(1980),第49页以及下页。

55,   这样也就解释清楚,克莱因为何要用一种十分不可信的方法把不正常地回避论证规则和过分强调物理现象的决定作用相提并论:"毫无疑问,除了其自身的逻辑之外,论证当中还有其他规则在起作用,并非一切论证内容都合乎其逻辑。因此,尽管跌落的苹果符合万有引力定律,我们可以根据跌落的苹果以及其他相互运动的物体来研究万有引力定律;但是,苹果的运动也受制于其他规律。我之所以选择这个例证,是因为我认为指出错误的论证不是反对努力作出解释,这和人们认为抛掷苹果并不就是对万有引力的反动是一样的"。Klein,(1980),第50页。

56,   Klein,(1980),第47页。

57,   Toulmin,(1979),第页15页。

58,   Toulmin,(1979),第28页。

59,   Toulmin,(1979),第279页以及下两页。

60,   Toulmin(1979),第200页。

61,   Toulmin,(1978),第575页以及下页。

62,   Burleson,(1979),112;请参阅W.R.Fischer,Toward a Logic of Good Reason,Quart.J.Speech,64,1978,第376页以及下两页。

63,   这种状况促使我首先把法庭审判行为当作策略行为,请参阅哈贝马斯,卢曼:《社会理论》(Theorie der Gesellschaft),Frankfurt am Main,1971,第200页以及下页;在此期间,R.Alexy使我坚信,法律论证的一切机制形式都必须被看作是实践话语的特例。请参阅R.Alexy,(1978),第263页以及下两页。

64,   关于有效性要求的理论与有效性要求的逻辑之间的关系,请参阅V.L.Voelzing:《证明,解释,论证》(Begründen,Erkl?ren,Argumentieren),Heidelberg,1979,第34页以及下两页。

65,   图根哈特(Tugendhat)忽视了这种重要的区别,请参阅图根哈特:《语言分析哲学导论》(Vorlesungen zur Einführung in die sprachanalytische Philosophie),Frankfurt am Main,1976,第76页以及下页,第219页以及下两页。我在这里只涉及到"真正"的价值判断,其基础在于非描述性的价值标准。根据可以描述出来的范畴把事物加以分级的评价,可以说成是真实的陈述,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意义上,P.W.Taylor对"value grading"和"value ranking"作出了区分:"从研究完美这个词的两种意义的区别着手,对弄清价值标准与价值地位之间的区别,是卓有成效的。我们来设想一下,某个美国总统是否是一个好总统?我们是否要说明完美总是与总统联系在一起呢?在第1个例子中,我们进行类比的是35个现实的总统。当我们说某人是个好总统,那就意味着这个总统比一般的总统出色。这就要求这个总统要达到一个比一般总统高的水平。完美是一个用来表示等级的词。在第2个例子中,我们进行类比的,不是现实的总统阶层,而是一切可能(想象)的总统。也就是说,想象中的好总统,就是达到了理想化总统标准的总统。在这里,完美是作为一个分级词来使用的。要区别一个好总统,普通人或坏人,是没有什么精确衡量的标准的。而且无论那些标准多么明确,都要符合要求(即想象中理想化总统的概念),相对来说,无论一个人的理想是多么远大,无论一个人达到的标准是什么程度,都要根据一个所要求的标准"。P. W.Taylor,Normative Discourse,Englewood Cliffs,1961,第7页以及下页。

66,   齐默尔曼(J.Zimmermann):《语言分析美学》(Sprachanalytische ?sthetik),Stuttgart,1980,第145页以及下两页。

67,   参阅本书上文,第41页。

68,   请参阅会议报告,格罗斯克劳斯(G.Grossklaus),奥尔德迈尔(E.Oldemeyer)(编):《交往过程中的价值》(Werte in kommunikative Prozessen),Stuttgart,1980。

69,   关于这种可以追溯到皮尔斯的形式语用学的真理理论,请参阅莎伊特(H.Scheit):《真理共识理论研究》(Studien zur Konsensustheorie der Wahrheit),慕尼黑大学教授资格论文,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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