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西部大开发”不关法院的事
——商榷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郭光东

3月9日,肖扬院长在向人大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东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不过,仔细想来,这似乎不应该是法院工作的重点,甚至都不应该是法院的工作。

不说别的,先说说这西部大开发。作为资金、人才等相对匮乏的地区,西部要大开发,当然需要依靠东部等地区的资金、人力等支持。可如果东部来的人才或企业在西部发生纠纷并打起了官司,那法院到底该保护东部的呢,还是该优先保护西部的?按照司法公正的一般道理,法院当然该一碗水端平,西部、东部谁有理保护谁。否则的话,就成了“地方保护主义”。这样看来,所谓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司法保障,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

除了西部,肖扬院长还提到了为东北、中部、东部地区提供司法保障。这里且不说“南部”是否能够包括进上述几个地区,单就公正本身而言,法院司法就不该依地域不同而有别,否则,何谈国家法制的统一呢?

当然,肖扬院长在提到法院为西部等地区提供司法保障之后,还加了一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说明最高法院也是在通盘考虑、着眼全局的。但我们再想深一步,这“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到底是不是法院的事呢?

或许不是。这更应该是政府的事。各机关之间责权分工明确是现代国家的主要特征。作为行政机关,政府在权力行使的性质上更为主动,它不仅有责任力促经济,也有能力依靠宏观调控、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达到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作为审判机关,被动性,即我们常说的“不告不理”,是法院行使职权的特征,其职能也只限于依法裁断社会纷争,公正是法院的最高也是惟一追求,所以,法院不仅没有能力为“经济”服务,也没有义务为“经济”服务。说句出格的话,西部即使开发不了,东北即使没有振兴,那也怪不得法院。如果我们一定要给法院加一点“经济”上的责任,那它也只需“依法维护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点,其实肖扬院长已在工作报告中说得很明确了。

长期以来,很多人习惯于把法院看作政府的一个部门,认为“法院服务于政府的中心工作”理所当然。但这种习惯思维已越来越受到学界的质疑,有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已因此不堪重负。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调查,很多基层法官被政府抽调下乡催粮收款,法院要完成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有一个基层法院还被要求帮助一个村子的农民养500头牛,法官变成了“牛倌”……大量与法官本职工作大相径庭的“业外负担”,使原本就任务繁重的基层法院不堪承受。有鉴于此,为给基层做个表率,最高审判机关也应该主动从业外活动中退出来,全力倾注于司法公正。

法院与政府除了职能不同之外,更重要的,二者还是彼此独立的,这早已为我国宪法所阐明。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之所以定位为一项宪法原则,就在于司法决定不仅针对一般公民,也针对政府等机关和组织。当然,法院与政府二者也不是毫无联系。温家宝总理就在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都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人、财、物都需依赖政府支持,现实环境中,能够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力量也往往来自于某些政府机关,因此,对本届政府这样的鼎立支持,法院只需坦然受之,而无需再客气地支持政府的某项中心工作,否则就可能在牵涉政府的案件中导致利益冲突。事实上,法院只要通过自己的公正司法促进了“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就是对政府最大的支持。 此外,浏览最高人民法院前些年的工作报告,并无上述西部大开发等相关内容,而且,全国人大历次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也均未要求法院为经济发展服务,所以,今年的高法工作报告似乎也没必要论及这些。 谨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