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历史系
王笛

对关于"公共领域"研究批评的回答??兼谈史学批评的规范问题


  我在《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上发表的《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 展》一文 ,引起史学同行广泛兴趣,特别是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评论 ,这些评论使我获益非浅,但从这些评论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这里我将就某些评论、特别是对《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一文进行回答并就史学批评的规范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史学批评应先明确讨论的概念

  学术讨论之关键是明确所讨论问题的概念,即首先必须确定大家讨论的是同一个对象。但不幸的是,关于公共领域的讨论似乎从一开始便偏离了方向。从我已接触到的有关文章和研究中,包括对西方有关研究的批评,几乎都把"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看作是同一个概念,因而他们在论述中,总是频繁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因而我们不清楚他们要讨论的究竟是"市民社会"还是"公共领域"。

  罗威廉 (William T. Rowe) 和冉玫烁 (Marry B. Rankin) 等研究"公共领域"的 代表人物对这个概念是十分清楚的,他们的整个研究都是限定在"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 而不是"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 如果研究者仔细读了罗氏的 《汉口?? 一个中 国 城市的冲突和社会共同体, 1796-1895》和冉氏的《浙江的 精英活动和 中国的政治演变,1865-1911》以及他们的其他有关文章 ,就会发现 他们从未交 叉或含混使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他们在研究 "公共领域"时,都小心地把其与"市民社会"区别开来。冉玫烁便指出:"从17世纪初以来市民社会便一直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主题。......但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概念在西方政治理论或历史典籍中却都影响较微,因而对非西方世界更适宜采用" 。 他们都承认他们 的研究从哈贝玛斯的Public Sphere一词中得到启发,但并非 完全哈贝玛斯意义上的 "公共领域"。罗威廉便意识到:"研究中国的历史学家对哈贝玛斯概念的使用恐怕并不会得到他的认可" 。 冉玫烁也明确表示:"晚 期中华帝国公共领域的产生不同 于西欧" 。不过他们也指出,"即使资产阶级 的公共领域的细节并不适宜于中国历 史,但这种中间领域的概念......看来对理解 官和民两者间的关系却是有用的" 。 他们以英文 public sphere 作为在中国社会 中有很长的历史的"公"的领域的对应词, 力图以此概念为契机从一个新角度解 释中国近代的历史 。但评论者却把他们的关�"公共领域"的研究作为"市民社会"来批评,因此整个讨论,都显得无的放矢。

  我自己的研究也是严格限制在"处于'私'与'官'之间的公共事业",而不是研究西方概念中的"公共领域"。这在拙文的开始便已明确表明"公共领域"这个词只是"借用"而已 。我认为这个概念的借用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重要性在于给我们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当然也并非是说我们过去对有关问题完全缺乏研究,问题在于过去我们未能有意识地去揭示处于"私"和"官"之间的那个重要的社会空间。因此,我的那篇文章的整个出发点都基于此。应该说朱英对拙文是进行了认真研读的,他发现"王笛文中论证了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但也没有说明这一发展是否足以形成市民社会,只是在文章的末尾不明确地提到:'在晚清的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已初步为市民社会的行成奠定了基础,尽管这个基础的规模和深度都是有限的。'" 从这个引述中发现,实际上朱英还是意识到"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是有所差别的。但可惜在他的具体的论述中却没有加以限定和区分。

  《现状与思考》是对近年的有关研究进行综合评述的一篇文章,但令人惊讶地是,作为一个评述者,作者不但没有按惯例对这两个词进行限定和讨论,而且在他的整个行文中,时而"市民社会",时而"公共领域",时而"'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显然,他本人对这些概念是似是而非的。 他的整个评述都是建 立在这种概 念混淆的基础上,那么难免使我们对这种评述的可信度及价值打一个 问号。

  作为一个研究者,我们不能苛求他在研究上没有任何失误,但是如果一个研究者以纵论各家为己任但有无视学术的基本规范,随意抹煞他人研究成果而对所评述对象缺乏研究的话,那就难以得到谅解了。下面我进一步就张文中违反学术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史学批评应持平等诚恳,避免盛气凌人

  《现状与思考》的作者是怎样看待"从事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中国学者"的呢?他以权威的口吻告诉我们:他们"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欠缺扎实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功底" 。这种笼而统之的结论本身便不符合"西方社会科学"学术批评的基本规范,这种随意的、不严肃的语言在张文中不乏其例,例如当他在评述"同一学派"的学者对同一问题的阐述有混淆之处,便毫无顾忌地讥讽"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当作者在指斥大陆学者"欠缺扎实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功底"时,我发现这个结论倒很适于他自己,至少从他的这篇文章可以作证。因为在作者大谈哈贝玛斯、罗威廉、魏斐德以及黄宗智时,我们看不到作者直接引述他们的一篇英文文章(甚至也没有一篇有关翻译文章),这是非常不应该的,因为作者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涉及到这些学者研究和讨论所引发的学术争论。即使作者讨论的是中国学者的有关研究,但这些研究都不可避免地与这些西方学者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如果作者仅以别人研究中引用的只言片语为依据是缺乏发言权的,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对这个作者自己也宣称的"稍有不慎便会导致混乱、失误和偏颇"的问题作出中肯的评述。 如果自己对所要讨论的问题缺乏常识却还盲目指责其他学者,就难免使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倘若作者不熟悉写述评的基本规范,罗威廉在1990年发表在《近代中国》上的同一主题的评述文章 ,奉劝作者认真读一读,看看他是怎样对待他所讨论的主题以及在这样一篇并不太长的文章中既博采众家(广泛参考和引述英文、德文、中文和日文资料)又具独到分析的。

    史学批评不应随意抹煞他人的研究成果

  张文指出,"王笛的《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是一篇直接以市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文章,然而这篇仅11页的论文严格说来只是西方同类研究的仿制品,并无创造性的新见解,无论在'质'还是在'量'的方面均根本不能与罗威廉等人的长篇巨著相提并论。" 。本人欢迎各种不同意见的讨论,但张文的武断结论有悖史学评论的一般原则,因此甚感有辩驳的必要。

  罗威廉是我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攻博时的导师,他关于汉口的两本巨著是集十余年的心血之作,即使他的最严厉的批评者魏斐德也不得不承认在目前已被视为"中国新城市社会史的里程碑" 。把一篇"仅11页的论文"(张文语)与公认的"长篇巨著"(张文语)去较"质"与"量",硬比个高下来,倒是最不费力气、而且绝对可以把别人打倒的妙方。不过,对于严肃的史学研究者来说,这种比法未免显得有点滑稽(或用作者的话说是"简直令人啼笑皆") 。

  拙文的标题已再清楚不过,本文研究的是"公共领域",作者却称之为"一篇直接以市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文章"(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十分显然,作者对这两个概念是完全混淆的。姑且不论作者对概念都未搞清楚便随意评论的轻率,这里我想指出是作者作出如此的论断反映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生疏。很清楚,作者没有认真读过(我们姑且认为他读过)、或者真正读懂目前西方关于中国公共领域研究最代表性的罗威廉和冉玫烁的著作,进而我也怀疑作者是否真正读懂我的那篇文章。

  罗威廉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的核心观点之一是:太平天国后的社会重建极大地推动了公共领域的扩张 。而我的论文即是针对罗的论述进而提出了公共领域发展的新模式,这个模式既不同于汉口亦不同于浙江。在拙文中,我强调了在长江上游地区清初的社会重建从而出现了我称之为�"早期的公共领域"。当罗威廉和冉玫烁笔下的汉口和浙江公共领域在剧烈的扩张之时,而在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却"程度不同地萎缩了"。长江上游模式的另一个明显不同的特点是"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在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几乎完全是地方精英的积极活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地方政府发起新政之后,公共领域反而遭受到无可挽回的破坏。而在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大力扩张基本上是在20世纪初,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官方推动的结果。" 因此,对于官方在公共领域的角色,罗威廉揭示的是冲突,而我强调的却是合作。在这点上,朱英倒是敏锐地意识这个根本的不同,他指出:"王笛的文章将成都与汉口进行了比较,强调晚清时期公共领域在成都与汉口发展的不同特点,具体体现于一个是国家在其间发挥了重大影响,另一个则主要是社会自身的发展,国家的作用似乎无足轻重" 。之所以《现状与思考》作者未能读懂拙文,在于他很显然地对于美国中国史专家所讨论的问题并不熟悉,而轻率地进行评论。

  作者对已有的成果作不屑之状的同时,在文章中"高屋建瓴"地指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 。现在姑且按照张文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是同一回事,拙文不正是研究了除了商会以外的其他社会现象吗?难道拙文中关于社仓、祠庙、会馆、书院、慈善、农会、公社、文化组织、教育组织等等的论述,作者都没有看到吗?奇怪的是,当作者在向中国大陆学者指明研究方向之时,对拙文在这方面已作出的努力却未置一词,这也是有违学术批评的规范的。退一步讲,即使作者不认为这些现象属于他所称的那�"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作者也应予以辩驳。

  作者一方面对他人严肃的学术研究随意抹煞,另一方面却对自己没有研究的问题"天马行空"、任凭想象力纵横弛骋、随心所欲地下结论。例如作者宣称:"目前中国学者仅涉足长江上游的成都和长江下游的苏州两个城市,就目前所知,这两个地方都不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达之地,就全国性的市民社会状况而言也没有多少代表性。实际上,即使同在长江下游,上海对于市民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也远远大于苏州。" 这里我们且不追究作者所称的"市民社会"之准确含意,至少有两点困惑想请教作者:第一,断定成都和苏州不是"市民社会"的发达之地以及断定"上海对于市民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也远远大于苏州"的根据何在?作者是否有自己或他人的有关研究可资比较?一个认真严肃的研究者不应该以"就目前所知"拿来搪塞读者所需要的确凿论据。即使作者不想在此"浪费笔墨",也应在注释中列出作者"所知"的文章和著作篇目,这应不算是苛求吧?不过,就鄙人"目前所知",还没有任何足以证明"上海对于市民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也远远大于苏州"的扎实研究。如果作者凭想象以为近代上海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超过苏州,它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当然"也远远大于苏州",就可能再犯主观臆断的错误。魏斐德最近的一本得奖著作正是阐述了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城市遭到国民党国家政权最紧密的控制,从而使其成为一个"警察化的"城市 。当然魏氏的观点也是可以商榷的,这里主要想说明的是靠主观臆想来解释历史不可避免地要犯错误。第二,为何可以断言成都和苏州"没有多少代表性"?如果作者回答因为此两地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不如上海、浙江、汉口、北京等地(按作者所举的例子),因此就缺乏"代表性",我想在此毋须再多加辩驳。因为稍有历史研究常识的人都知道,是否"发展"与是否有"代表性"并无必然联系,历史学家所称�"代表性",其意是指是否代表了某种模式,而不是比较发展程度。

    几点其他浅见

  其一,不要轻易划"派"。张文把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划为"文化派"与"商会派",显得十分牵强。正如作者所说,"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有限" ,即使我那篇被朱英称之为在国内"首次借用公共领域的概念"的专题研究文章,也被张文斥之为"西方同类研究的仿制品"??就贸然宣称已形成了"某某派"未免过于轻率。特别是对"文化派"的划分,几无任何根据。从作者所举的几位"文化派"的代表来看,他们几乎都没有把这一课题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至少从他们已经发表的成果看),如果仅根据他们有限的几篇文章,便称他们已形成了"某某派",这未免太不严肃,恐怕他们自己也难与之苟同。因此张文所宣称的"文化派"的影响"正日趋衰落"云云更是子虚乌有。张文把鄙人划入"商会派",更是缺乏根据。尽管我在文章中探讨了商会问题,但也仅是我提出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张文的划分法,我同时也可以是"社仓派"、"农会派"、"会馆派"、"教育派"以及"慈善组织派"等等。

  其二,我认为对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必须十分谨慎,因为这 个 词 才完全是"西方"的,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语言中找不到对应物。冉玫烁便 指出, 即使在"民国时期,市民社会对于观察整个政治过程都是一副残缺的透 镜" 。罗威廉在讨论中国"市民社会"的问题时表明,"在中国没有(哈贝玛斯所描绘的??引者注)类似的历史" 。朱英在他的研究中仔细列举了晚清中国社会中很有历史意义的变化或新现象 ,他把这些现象称为是"市民社会"并无大的不妥,但不妥的是他对这个词没有严格定义,如果他按照西方对"civil society"的定义 去解释中国社会, 就难免地过高估计晚清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果学者主张采用这 个词,那么必须首先进行准确、严格的限定,申明自己使用的"市民社�"与西方概念中的"市民社会"有何不同或相同之处,这样才可使自己的论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其三,我们应该避免空乏地批评采用西方概念。其实,虽然我们深刻了解运用西方概念解释中国社会存在着种种不足,但实际上又不可回避这些概念,因为有些概念在中文中并不存在,我们难以找到其他更好的替代词。西方学者的中国研究更是充斥着各种西方概念,在使用西方概念研究中国时难免出现一些弊端。但我们在批评西方有关研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大而化之的论断,多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人们在涉及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时,经常用诸如某某学者 "仍用西方概念来解释 中国历史"的批评来代替具体的讨论,这其实是一种万能的、可能永远正确的、但缺乏意义和内容的批评。因为整个西方历史学就是建立在西方概念的基础上的,他们的中国历史研究也是属于这个体系的一部分。当西方的中国专家研究中国历史时,西方的社会和历史就是他们的参照系,因此他们用西方概念来考察中国的历史进程并无可厚非,否则他们的研究便失去了立足点,甚至对我们中国历史学家也失去了意义。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他们用什么概念研究中国,而在于他们是否以西方价值观作为唯一判断的标准。对于后者,才是我们应该进行认真辩析和批评的。

  其四,应该提倡多进行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果说张文也有立论公允之处,那么其注意到"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便是其一。我们经常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对某一种新的研究倾向持批评或反对态度的人,多是不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学者。因此,这就会常常出现这样的矛盾:既然缺乏研究,就很难进行比较公允的批评。所以,新概念的使用或新领域的开拓,我们不防持观察和审慎的态度,而不急于下结论。

  在美国,中国史专家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已经沉寂了相当一阵了,学者们可能感到需要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更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并扩大研究的视野。我自己的方向则转向公共空间和大众文化关系的探索,我想这个探索或许对进一步深入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会起到一点启发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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