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高健:公意和制度德性
转自中国学术城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认真反思了那场离自己还并不遥远的惊心动魄的历史。因循守旧与开天辟地、理性慎思与精神狂热,这些在人们看来难以共存的现实为什么会在法兰西的土地上发生?善于从制度和文化角度进行分析的托克维尔为我们展开了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
法国大革命为后人留下了深深的思考,有人将其视为“伟大的革命”,也有人看到“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托克维尔认为,以对平等的追求所引发的大革命的确是伟大的,尽管这并不能掩盖其令人发指的专政手段,但这种怖人的暴力根源所在,却是旧制度德性的缺失。国王治下,司法程序的随意几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政府肆意干预司法、捕人的密札公开出售,上至贵族、下至平民,无不人人自危。革命后所谓“以革命的恐怖对反革命的恐怖”,就是这一封建制度精神在新的条件下顽强地展现着生命力。
当罗伯斯比尔面对众人坦然而言“祖国责备我们过于宽大”之时,他的依据是“公意”。可当初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同样凭着这个词颁布着一条条法令,谁又能辨别真的公意?难怪罗素读完罗氏的精神导师卢梭那一本本要求个人服从公意的著作后直言:“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似乎这位启蒙思想家倒成了专制政府的维护者。尽管我们不能苟同罗素这苛刻的评价,但中外历史中哪一次以万千百姓生命为代价的惨剧,不是在公意的幌子下进行的呢?善良的人们,不禁对“公意”的面纱望而生畏。
真正的“人民主权”必须确立一个基点,那便是制度架构符合正义原则,如罗尔斯所言,这一原则既保证着社会每个成员都可以有效率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能让社会在其成员中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当制度缺失合道德性时,却指斥个人道德败坏,那不是使人迷失于失德的制度,以恶为善(如历次运动中以揭发表忠诚的浪潮);就是在为共同目标扫清障碍的旗帜下吞噬有良知的个体(如顾准、张志新的遭遇)。哈耶克言称,共同的崇高目标是泯灭个体良知的渊蔽。的确,他发现了“集体”旗号下的丑恶,但当他要把恶归之于崇高时,却走错了方向,因为真正的罪责不在集体及其目标的正当性,而在没有确立实现目标的合德性的制度。以目标的正当性说明手段的正当固然会导致良知的流失,但以拒绝集体目标来维护个人德性,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良知失去存在的依据。
个体在德性的制度中可以自由地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不会有不可预见的强权之手伸入私人生活的领域。而合德性的制度架构时,就已经内在地说明个人追求与社会目标的同向。当社会为个人提供了展现创造力的广阔天地时,集体也就得到了自身发展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因此,正是集体与个人德性的一致使得二者的目标具有了共通性,强调二者的疏离不是引来集体对个人的压制,就是对人际间性的漠视,最终都将以良知之死告终。
哈贝马斯强调通过“主体间的对话”重构理性主体,他首先着手的工作便是确立对话的规则。德性的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规则,人们有法可依、有法敢依,对话畅快淋漓,获得从己的自由。这时也有公意,但它不再外在于个体,而是个体意见之集合,与“众意”相合。利他主义不仅会继续存在,而且获得了理性的根基,不再被视为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代名词,因为这时利他行为是权衡整体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而不再一方面集体强调“奉献”,另一方面集体中那些道德感冷漠的个人欣欣然享受着崇高的奉献。当前,有人慨叹世风日下,其实这不过是非理性的道德教化必然的终局。
合德性的制度是理性精神的体现,它维护如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的协调型道德,更激励变革图强、价值多元的进取型道德。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这一目标客观上要求确立制度德性,否则,即便法律确立了权威,也只能算得上希特勒式的“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因为法本身同样需要折现德性之光。否则,法愈权威,个人反倒愈没有安身立命之所,岂不是哀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