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废除选举团制?

甘阳
   写本文时, 美国大选尚未揭晓。但从目前看,今年的大选有可能出现美国宪政史上历来头疼但实际很少发生的情况,即\"民众投票\"(popular vote) 与\" 选举团投票\"(electoral vote)不一致,从而导致赢得民意选票的人由于未能 赢得选举团选票而仍然落选。具体而言,目前小布殊极可能在民意选举中胜出,但最终当总统的可能仍然是戈尔,因为戈尔在选举团选票上似有明显优势。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美国朝野要求废除\"选举团制\"的呼声必然再度高涨。
  
   美国的\"选举团制\"Electoral College)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其理据一单薄,因此历来饱受非议。早在一八二九年,第七届总统杰克逊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讲中就指出这个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则, 应予废除,以后废除此制的呼吁络绎不 绝。一九七七年卡特总统提出废除\"选举团制\"的宪法修正案,当时支持废除此 制的包括共和党两位前总统尼克松和福特,以及参议院两党大老如民主党的肯 尼 迪和共和党的多尔(Bob Dole)等;美国最有势力的主要民间团体如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商会、美国劳联-产联,美国女性选民联盟等也都支持,民意调查也表明几乎所有美国选民都支持废除\" 选 举团制\"。
  
   但美国修宪程序极为繁复,加上\"选举团制\"真正否民意选举的情况很少发 生卡特提案认为发生过三次,即一八二四年、一八七六年和一八八八年的大选但 一般都认为只有一八八八年一次),因此这项宪法修正案后来不了了之。 但如果 今年布殊真的因为这个制度当不成总统,则修宪的要求必然再度提出。要废除\"选举团制\"的理由几乎是无法反驳的,即它不符合 \" 一人一 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基本民主原则。 事实上最高法院一九六三年确认\" 一人一票\"是唯一选举原则时已经明确出\"选举团制\"的选举方早已过时。
  
但实际情况远非那么简单。如果废除此制的宪法修正案真正推动,其最后结果很可能是失败的。其原因并不在\" 举团制\"本身,而是在于许多政治家都担心,废除这个制度很可能会动摇美国的两党制。换言之,\"选举团制\"最不利于任何第三党候选人,美国历史上每次第三党赢得百分之二十以上民众票时,其选举团票大多为零票,多百分之二。这当然使美国选民认定第三党永远不可能真正赢。一旦\"团制\"真正废除,选民心态将大大有利于\"第 三 党\"的发展,这是轮流执政的两大党都绝不愿意看到的。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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