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12章、13章, 王志勇译

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一):行为之约的界定

在第八章中我们描述了处于卓越、圣洁和荣耀性情中的亚当。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亚当,这约就是行为之约。熟悉这一行为之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凡是在此处犯错误,或是否认行为之约的存在的人,都不会明白恩典之约,也必定对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身份发生误解。这样的人很容易就会否认基督积极的顺服为选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我们在好几个团体中见到过这样的现象,因为他们在恩典之约上犯错误,他们对行为之约也矢口否认。同样,那些否定行为之约的人,在对恩典之约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错谬的嫌疑。

1.行为之约的界定及证实(The Covenant of Works Defined and its Existence Verified)

行为之约是上帝与亚当所代表的人类所立的约,在这一约中,上帝对永生的应许是以顺服为条件的,对不顺服则有永死的警告。亚当既接受了永生的应许,也接受了应许的条件。

问题:在上帝和以亚当为代表的人类之间真有这样的一个约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确实有!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须确定此事存在与否,然后要考察此事的本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考察这一个约的性质,因为是否存在这样的行为之约,必须首先从其本质来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得出一个结论来。

证明#1:假如上帝确实赐给亚当律法,其内容与十诫相同;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在恩典之约中为选民所赢得的生命是一样的);确定分别善恶树是检验亚当是否顺服的工具,而生命树对亚当而言则是生命的标志;而且亚当既接受了应许,也接受了条件,从而对上帝负有律法的责任――那么,上帝和亚当之间就确实有行为之约存在。既然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可以得出结论说,确实有这样的行为之约存在。

我们首先来考察上帝这一方,以及祂的约言,然后我们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一方是上帝,在这一行为之约中,祂显明自身如下:

(1)祂是最重要的、永恒的、至高的、主权的主,祂有权按祂自己的意思,向祂的受造物立法、吩咐、应许。祂是“唯一的设律法的”(雅4:12)。

(2)祂是圣洁的、公义的,祂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圣洁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祂喜悦,祂不会任凭不圣洁不受惩罚。

(3) 祂是无限的美善,并愿意把祂的美善传递给人。祂在约中的参与包括律法的确证、福乐的应许和定罪的威胁,并制定标志之树和禁戒之树。

2.行为之约和上帝的律法(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Law of God)

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这律法的内容是与十诫完全一样的。上帝赐下律法作为人的规则,既关乎人的心灵,也关乎人的行动。律法宣布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因为律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人人都有责任顺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晓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恶的标准。事情的善恶绝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来决定的。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使人有顺服的责任;它不过是认识和承认律法及其责任的工具罢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圣的权威就是善恶的标准,人人都有顺服的责任。

问题:上帝设立的律法表达的是祂的属性,还是祂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从祂的意志发出的,与祂的属性相合。律法并不是随随便便地从上帝的意志发出的,仿佛上帝能够吩咐与祂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样:憎恨上帝和邻舍;或者愤怒、嫉妒、仇恨、复仇以及其它类似的罪都是圣洁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应许赐给他。这些都是与上帝的属性背离的,也是与祂的意志相悖的。同时,任凭有理性的人在无法的状态下存在,对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赐予亚当,证实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即使在人堕落之后,仍有律法刻在他们的心中,从而使他们也有律法,尽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亚当在纯正的状态中,更是有律法了。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从上帝的知识发出的。在堕落之后,亚当对上帝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更清晰,因此,亚当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认识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应达到的至善之境。在堕落之后,谁对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认识,并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优越。既然亚当当时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和顺服上也是优越的,因此,上帝确实把律法赐给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使徒保罗在此总结说,律法是与所有的人都有关系的,这律法有内在的潜能,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称义。然而,他宣告说,律法是软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原因就在于因着肉身,也就是罪,律法变成软弱的了。人一触犯律法,就无法脱离罪责,因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现在已经变得软弱了,那就说明它在从前某个时候曾经是坚固的。然而,在人堕落之后就不再是这样了。但在人堕落之前,当人还没有犯罪的时候,律法确实是坚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亚当的性情都要求亚当有法可依。从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祂配得尊荣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则是在祂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对人而言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上帝又与人立约,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属性,因为祂是耶和华。亚当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样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创造者,否则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属性就是倚靠性的。

亚当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动也是如此。亚当对上帝的倚靠,不仅是在他与其它动物共有的行动方面,在使他能够有智慧地行动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从其属性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祢?敬畏祢本是合宜的”) (耶10:7),而人在其属性、活动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赖性的,那么在其完美的状态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属性和活动可以得到规范,这就是律法。这律法深深地印在亚当的性情之中,他无须像不晓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样寻找,也不用担心自己因软弱的缘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牵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晓得律法,并按律法去行,这是本来就深深地印在亚当性情之中的。

异议#1:“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律法。从标准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人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使人惧怕的强制性工具。义人对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义人高高兴兴地承认我们都当顺服上帝的律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4:18)。然而,不义之人却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惧怕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对他们的恶行予以惩罚。义人喜爱德行,不愿犯罪;恶人则因为惧怕惩罚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异议#2:既然亚当对上帝的爱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发的、自愿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爱(太22:37-39)。既然亚当的爱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备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亚当享有神圣的自由,因此他就处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辖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与合乎律法做事是没有矛盾之处的。外邦人也是从其性情出发,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规定的事。

(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对过犯有惩罚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亚当是有律法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到底亚当拥有什么样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就内容而言,亚当还有十诫之律。

首先,无疑亚当所拥有的是最全备的律法。最全备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这就是十诫(参考太22:37-39)。因此,亚当所拥有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经印在亚当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残余,这律法与十诫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三,这在《罗马书》8章3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已经引用了这节经文。保罗在这节经文中谈及律法,但并没有进一步地展开。无疑,保罗在此处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诫。这一律法是亚当曾经拥有过的,那时律法的力量是全备的,但在人堕落之后就软弱了,我们对此已经有所说明。所以,亚当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四,圣洁只有一种,因为圣洁属于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单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单一的,人对圣洁的完全顺服就是圣洁。因此,就其内容而言,亚当在其完全的状态中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还赐给亚当一个诫命,在上帝的主权之中,这一诫命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这一诫命就是不要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这一诫命。这很容易导致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上帝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呢?假如上帝没有给亚当吩咐这样的诫命的话,亚当就不会犯罪了。我的回应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也不能说亚当就会绝对不犯罪。那时亚当是圣洁的,但他也是可变的,因此他也能够在处境不同的时候犯罪。

(2)上帝行事并不是都要给人说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对这一诫命反复思想,很显然,就会对这一诫命更加清楚。这一诫命所宣告的是:惟独上帝是主,惟独祂有权力按祂自己所喜悦的来吩咐亚当,而且要求亚当无条件地顺服,无需追问为什么。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应当惟独寻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悦的,都要惟独根据其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

(4)这一诫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独以上帝为乐,这种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中都无法找到的。因此,亚当并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极其令人喜悦的东西,没有这样的东西,他仍然能够以上帝为乐。

(5)同时,这一诫命也表明,亚当满足于上帝那时按祂自己的美意所赐的完美程度。上帝为什么赐下这样的诫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这是上帝主权的美意。”因此,我们已经注意到亚当确实是有律法的。

3.行为之约和永生的应许(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Promise of Eternal Life)

第二件要证明的事情就是:亚当曾经有永福的应许。

首先,这在现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证实。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祂存在的印记,并且也使人晓得祂所希望的行事为人的方式,同样,上帝还使外邦人晓得,行善就会得到好的报应,而作恶最终则会受到惩罚。跨海旅行的人所记的日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来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从来就没有基督徒,这些外邦人用手势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会上天堂,而作恶的人则下地狱。使徒保罗证实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责备他们,或者是为自己辩解(罗2:15)。既然连外邦人都晓得这样的事实,他们的行为要按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恶,或得奖赏,或受惩罚,这对亚当而言就更真实了。他对律法和奖赏的应许具有完备的知识。

其次,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上帝所赐给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十诫之律法附有永生的应许,这在《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年轻人问:“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这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因此,亚当是有永生的应许的。

第三,这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这一事实就是:基督自己顺服律法,担当来自律法的惩罚,在性情和行为上都有着完美的圣洁,从而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选民赢得了永生。这在《罗马书》8章4节中很显明,使徒保罗在此宣告说,因着基督的补赎,“……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选民)”身上。这在《加拉太书》4章4至5节中也有说明:“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请注意,此处所指的律法与亚当当初所拥有的律法是一样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也必和祂一起得荣耀”(罗8:17)。因此,永远的荣耀必定是随着对律法的顺服而来的。所以,亚当所拥有的是同样的律法,他也拥有永福的应许。

第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时所承受的生命,也曾应许给完全顺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赐给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选民的,同样也赐给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证实这同一永生的应许适用于两种情况。“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此处的应许是一样的,就是生命的应许,永生的应许。在《马太福音》19章16至17节说的也是如此,我们已经在上面解释了。关于信心,在《约翰福音》3章36节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说明,要达到目标有两条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们可以说,拥有律法的亚当,也是拥有永生的应许的,而这永生的应许现在是藉着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证实:“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此处所威胁的死亡是没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坚持说,此处所说的死是指暂时性的死,他们必须证实确实这是必然的。但持这种主张的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观点,因为找不到此类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暂时的死。“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林后2:16);“有至于死的罪”(约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20:6);

(2)此处所警告的死是对罪的惩罚。然而,对罪的惩罚不仅包括暂时性的死,也包括永死,这是与永生相对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里,乃是永生”(罗6:23);“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说明,因为吃禁果,定罪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6,18)。任何人都不会否定,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被定罪,因此“死”这个词所威胁的就是定罪。让我们反过来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时候,亚当受到永刑的威胁。那么,相反,人顺服的时候,就会有永生的应许。假如人不犯罪的话,在死的威胁中本来是有永生的应许的。这种推理是更可信的,因为谁能竟敢认为慈爱的上帝对不顺服有处以永刑的威胁,而同时对顺服则没有永福的应许呢?谁敢认为祂的审判不可思议地大于祂的慈爱呢?

4.行为之约与生命树(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Tree of Life)

第六,这也得到了生命树的证实。这两种树是彼此相对的。既然一个象征永死,为什么另一个不是象征永生呢?树的名字本身也表明这一点,因为这树清楚地被称为生命树。生命树是一个标志,是生命的标记和印证,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推出什么来呢?此处丝毫没有说仅限于肉体的生命,因此我们也不要这样做。再者,假如亚当失去肉体的生命,他所拥有的属灵的生命也会立即丧失。因此,我们必须理解,“生命”这个词本身既包括肉体的生命,也包括那时亚当所拥有的属灵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这个词中的,尽管并没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进入永生……”(太19:17)[1];“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许多经文中也是这样表述的。因此,亚当丧失这种生命之后,主就不再让他享用这永生的印记。主让天使把亚当赶出了伊甸园,“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3:22)。

当亚当犯罪,吃那棵他没有权利吃的树上的果子的时候,上帝就不让他吃另外的树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并且确实吃了,他能永远活着吗?不可能,因为生命树本身并没有那种能力,可以恢复亚当所丧失的属灵的生命以及与上帝的交通。亚当当然是晓得这一点的。没有属灵的生命,仅仅肉体的生命对他还有什么益处呢?生命树本身也没有能力,可以废除上帝的威胁,“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够保存肉体的生命,亚当很清楚,他也不会这样做的。那么,为什么上帝还说:“就永远活着”呢?我的回答是:此处是责备的语气,这在同一节经文中很明显,“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创3:22)。仿佛上帝是在说:“注意那人,他认为吃了禁果就能成为我们之中的一员,他现在真像我们了!”上帝仿佛是在说:“他被自己的目标所蒙蔽,不仅没有变得与我们类似,反倒更不像我们了。”“就永远活着”,语气也是如此,“他不过是被自己的目标和意见所蒙蔽,竟然认为通过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可以永远活着。”因此,“就永远活着”是指亚当所想象的,仿佛在他犯罪之后,这树仍然还是生命的标志一样。上帝并不希望让他继续滥用这一标志,因为亚当已经丧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丧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亚当既然失丧了,就当从此之后转离已经被违背的行为之约,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后裔身上,这是在亚当堕落之后不久,上帝向他所赐下的应许。

5.亚当对行为之约的条件和应许的接受(Adam’s Acceptance of the Condition and Promises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

我们已经考察了立约一方的活动: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并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为选民所赢得的,并且藉着信心所赐给他们的永生是一样的。我们已经注意到,上帝把分别善恶树作为禁令的标记,而生命树所象征的则是生命。因此,就圣约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条件都已经显明了。现在我们必须来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这是立约的前提条件。

立约的另一方就是在亚当里的人类,亚当有上帝的形像为装饰,这形像包括对上帝的毫无瑕疵的认识,以及公义和圣洁。因此,他肯定晓得圣约的条件和应许,并且能够满足有关的条件。既然对此圣经上并没有记载,问题在于“他在这一圣约中是默然同意的吗?”我的回答是:尽管这在圣经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导出来。

很显然,亚当接受了圣约的条件和应许。首先,在圣经中,虽然圣约的应许与整个的圣约有关,但在圣约的应许中经常是仅仅提及圣约的一方当事者。比如《创世记》3章15节说,“女人的后裔(基督)要伤你(蛇)的头”。众所周知,此处所确立的是恩典之约,然而并没有一个词提及亚当和夏娃对这一圣约的接受。既然与立约一方有关的所有条件都提到了,这必然隐含着另一方的默认。

第二,亚当那时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权立法,而且亚当既然有完全的顺服,就不会拒绝上帝的吩咐,他所能做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条件和应许。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晓得与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与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还会作其他低等的事吗?他不会有任何不同的行动的――除非是因为丧失了智慧,只爱自己得益处,失去人性。因此,当这样的事情应许给他的时候,亚当不会不欢喜快乐,满心接受。这些事情,正如我们此前所观察的那样,确实是应许给他的。立约的条件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这包括尽心尽意爱至慈的上帝,顺服在祂的主权之下,惟独祂是配得顺服的。这就是亚当当时所拥有的,也是他的爱慕和喜乐。鉴于以上的原因,亚当禁不住接受应许,也禁不住接受条件,因为应许和条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程度而已。

第三,这在所有人的行为上都很显然。人的天性教导我们说出以下的话:“我赞同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是美善的。我对此表示认可;我认为我确实对律法有顺服的责任,我对这责任予以默认,并认为这确实是我当尽的本分。我愿意约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这顺服就进天堂的应许。”因此,即使在堕落之后,自然人仍然默认这应许和条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状态中,更是会接受这应许和条件了。

第四,亚当和夏娃约束自己,不吃禁果,这一事实也表明他们接受了圣约的应许和条件,是主禁止他们这样做的。顺服禁令,拒绝违反,就是接受了应许和条件。此处的境况是如此,从《创世记》3章所描述的历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亚当和夏娃接受另外圣约的应许和条件,因此,可以推论说,在上帝和人之间确实有一个约存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是我们一直在寻求的,现在已经找到了。假如有一个附有条件的律法存在,有与条件成全有关的应许,有禁止性的标记作为信记,亦即:既接受条件,也接受应许,那么就有约存在。此处这些方面都具备了,因此,上帝和亚当之间是有约存在的。我们在这里既没有提到伊甸园,也没有提及安息日,因为我们并不承认二者是标记,分别善恶树也不是标记。

6.关于行为之约有效性的附加证明(Additional Proof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证明#2:我们已经确立了前面的证明,接下来的证明更清楚。我们的证明以《何西阿书》6章7节为根据:“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此处提及约的存在,这约是上帝与亚当之约,而且提及亚当的背约。此处有两大难点需要消除:“亚当” (Adam)一词在这里是否应当翻译为“人”[2],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亚当,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词是否应当翻译为“律法” ,因为此处完全没有提及约。

对于第一个难点,我的回答如下:因为“亚当” (Adam)一词可以译成“人”,而且圣经中确实经常是这样翻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处一定也要这样翻译。如果有人这样坚持,他就必须加以证明,但他却证明不了。我们认为在这一节经文中“亚当”一词就是第一个人的称呼。我们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这个词翻译为“人”,就丧失了这节经文所强调的重点,因为此处所加的“如亚当”几个词是为了强调以色列人的罪行,绝不是缩小。假如只是说他们就如其它加入圣约的人一样背约,就没有什么强调的力量了。他们要背约,就必定是首先在圣约之中;这就是说,他们的背约就如他们的同伴所做的那样。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因此此处的亚当所指的就是第一个人。

(2)在摩西五经第一卷《创世记》中,在《申命记》32章8节和《历代志上》1章1节中,圣经经常用亚当一词来指第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在《约伯记》31章33节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合并。“我若像亚当(ke Adam)遮掩我的过犯……”。此处所指的是亚当对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个人,此处就必须使用亚当的名字。在《何西阿书》6章7节中所指的罪也是亚当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样性质的犯罪,为什么不可以把这里的ke Adam也翻译成“亚当”呢?

(3)原文也没有任何理由拦阻我们使用亚当这一名字。名字之后不宜加强调符(Emphaticum)。假如这个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与强调符连接。然而,此处并没有用强调符,假如有的话翻译为其他人就最合适了,但此处所用的“亚当”一词有极大的强调语气。

(4)争议的问题确实与亚当有关。他确实参与了一个约,我们已经在上面注意到了。亚当违背了约,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此处所指的是亚当,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让我们不得不得出别的结论。

(5)这样翻译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图就是指出这种罪的本源和例子,从而说明犹大和以法莲所犯的罪的严重性。这种罪不仅本身就是邪恶的,还有其邪恶的本源,这使得这种罪更加邪恶。这也使得大卫的罪更显严重,正如在《诗篇》51篇中所记载的那样。这种背约指罪源于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因此是极其可憎的。亚当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极大的祝福,他却随随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违背圣约。他们在身体上得蒙上帝极大的祝福,并得蒙上帝的圣言和各样蒙恩的工具,在灵性方面也得蒙上帝丰富的祝福,却效法亚当,背信弃义,违背上帝的圣约。因此,“如亚当”几个词使得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亚当的初次背约上,此处之所以提及亚当的背约,就是为了强调犹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第二个难点,也就是认为Berith一词可以翻译为“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不能从可能的意思合乎逻辑地得出一个词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认为Berith一词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为止,我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例证,尽管我承认Berith一词被称为约,并且把律法视为是约的标准。然而,据我所知,这个词绝没有“律法”的意思。因此,这就证实了此处所说的是约,是一个被违背的约,正如当初亚当所违背的约一样。所以,在上帝和亚当之间确实是有一个约存在。

7.关于默想行为之约的劝勉(Exhortation to Reflect upon the Covenant of Works)

当经常默想行为之约,目的在于使你明白上帝曾经把人类置于何等蒙福的处境之中,而你自己本来的处境也是这样的。这一行为之约的条件是何等地完全、适宜,甚至令人羡慕啊!其中的应许是何等荣耀啊!与至尊至荣、无限慈爱的上帝有约是何等地荣耀啊!行为之约的重要性是无限的。接下来就要默想背约之事,这事从性质上而论,实无任何需要,人却不假思索,任意妄为。这是多么可憎的事啊!再从这一视角出发。默想上帝的公义,祂惩罚并弃绝这样的背约者,你当赞同。默想行为之约的荣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亚当和夏娃竟然违背这样美丽的圣约,而一个还没有归正,仍然没有进入恩典之约的人,仍然处于行为之约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断地违背圣约,当受圣约的咒诅,而且这种咒诅不断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从行为之约转开。这一行为之约已经被违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这种劝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即使上帝的儿女也常常倾向于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绪随自己的工作状况而起伏不定。没有归正的人总是渴慕表演什么东西,认为只要祷告、改正,就凡事顺利;然而,他们这样行不过是欺骗自己而已。请你特别珍惜恩典之约。请你转向这一圣约的中保,这一圣约比前约更美。进入这一圣约,留心考察,要晓得第一个人已经死了。

 

 

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二):行为之约的违背

 

 

亚当犯了罪,从而违背了行为之约,这一事实并不需要别的证明,人类的罪况和圣经处处都在见证这一事实。

1.亚当堕落的时间(The Time of Adam’s Fall)

然而,问题在于:亚当是何时堕落的呢?人受造如此伟大,与他的上帝有着这样的蒙福之约,但是,人处在这种圣洁蒙福的状态中,很有可能并没有持续多长的时间。这种状态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圣经上并没有记录,因此我们不晓得。但是,他并没有在他受造的那一天就堕落了,这是很显明的,理由如下:

首先,第六天之后就是第七天,方式和以前的日子一样,是连在一起的。并没有提到有什么中断之事,也没有提及邪灵或人的堕落。现在圣经中的章节划分是人后来加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记忆和教导,并不是来自圣经的原作者。即使这些章节划分也没有表明此事的出现。

其次,从圣经的记录来看,堕落是在第七天之后发生的。《创世记》第1章和第2章所描述的就是第一个七天以及在这些天中所发生的事情,是按时间的顺序记录的,而堕落则是记录在此后的第3章之中。

第三,在第六天结束的时候,一切还都甚好。“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创1:31)。

第四,当上帝看到人的犯罪时,“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创6:6)。然而,在第七天的时候,主便安息舒畅;这就是说,祂停止创造新的受造物。祂高兴地看着自己所造的一切,为自己手中的工作而欢喜,从人类的角度而言,祂为此而感到欢喜。“因为六日之内上帝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畅”(出31:17)。

第五,那时,人刚刚睁开眼睛看世界,假如马上就堕落了,就没有时间享受上帝的同在,也没有时间在祂那种圣洁、荣耀的状态中高兴欢喜,并为此而赞美上帝,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假如那样的话,他就没有时间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熟悉他那蒙福的状态,更不能在堕落之后对此加以回想。由此可以推论说,上帝拨出一些时间让他经历美好的事,人是在第七天之后才堕落的。

2.撒但在人堕落中所扮演的角色(Satan’s Role in the Fall)

在许多的天使犯罪,成为邪灵之后,魔鬼就密谋策划,要使亚当和夏娃堕落,使他们不再荣耀上帝。上帝已经弃绝了所有的邪灵,把他们永远排除在恩典之外,魔鬼因此对上帝有着刻骨的仇恨。

魔鬼首先趁着夏娃单独在的时候向她发起攻击,可能那时夏娃正站在分别善恶树附近。魔鬼就在那里蒙蔽了夏娃。夏娃虽然被欺骗了,但她还不晓得,自己不知不觉也欺骗了她丈夫亚当。亚当并不是因为爱妻子而上当受骗,而是因为夏娃的欺骗而被蒙蔽,那时他们二人的眼睛就都明亮了(创3:7)。因此,魔鬼是人堕落的诱因,所以牠被称为“从起初是杀人的”,是“说谎的”(约8:44)。

为了诱惑人犯罪,魔鬼利用了一条蛇,认为蛇是牠合用的工具。牠藉着那蛇向夏娃说话。当牠说话的时候,并不是看不见的,牠也不是模仿一个声音说话。牠也没有与夏娃的灵魂亲自对话,而是藉着那蛇说话,牠已经附在了那蛇的身上。绝不能把这件事视为是一个象征,或者比喻,也不要视为是幻象。魔鬼也不是以类似蛇的幻影的形式出现,这是实实在在的历史--是一个确实发生过的历史事件。魔鬼和那蛇都在这个事件中发挥了他们各自的作用。那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蛇,是一个真正的动物。这是很明显的:

(1)从历史本身来看。“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创3:1);

(2)在《创世记》第3章14节,上帝对那蛇说了以下的话:“你既作了这事,就必受咒诅。”蛇本身是一个无理性的受造物,它是不能发出人所能理解的有智慧的话语的。因此,必定是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在藉着蛇说话,而这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则是邪恶的,是有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魔鬼,因此在圣经中,牠经常被称为“蛇”、“龙”,“那蛇”。“那龙……就是那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启20:2)。“就象蛇用诡诈诱惑了夏娃一样”(林后11:3)。基督所伤的头就是魔鬼的头,“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2:14)。

摩西在记录世界起初的事件时,是非常简略的,所以魔鬼欺骗的方法并没有记录下来。因此,这个方面的所有猜测都不过是无益的思辨而已。有的人说,魔鬼和夏娃说话只有一次;有的人说,是在不同的场合与夏娃说话;有的人说,魔鬼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对待夏娃的;有的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使者的身份来到夏娃面前的,牠向夏娃宣告禁止的事件已经结束了,他们现在可以吃那树上的果子了;有的人说,魔鬼是以朋友和老师的身份出现的,牠为夏娃出谋划策,说明吃那树上的果子能得到什么好处;也有人说,魔鬼是以上帝的仇敌的形像出现的,牠想夺去使夏娃幸福的事情,使夏娃和牠一样。这些都不过是人的推测罢了。魔鬼也有可能杜撰了其它的托辞和理由。在这些方面和类似的事情上,我宁愿保持沉默,免得用只是表面上看来合理的东西来误导你们。凡是最智慧最伟大的导师还没有向我们揭示的事情,我们就不要梦寐不忘,非要知道不可。要想避免诸多的试探,这是一种非常安全的做法。

我相信,夏娃对动物还是非常熟悉的,她对那条既没有理性,也不会说话的蛇也是如此。虽然她对天使的堕落一无所知,但她从推论应当晓得:蛇说话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我也相信,上帝容许夏娃追求更高层次的知识,寻求与上帝更好的交通,这在行为之约中已经应许给她了。上帝也允许她追求增加对自然界的知识,她可以通过亲身的经历来得到这种知识,正如天使藉着教会而晓得上帝百般的智慧一样(弗3:10)。

我也相信,她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出于无知的缘故,她非常清楚既不可吃,也不可摸。夏娃想增加自己的聪明,就受到魔鬼的诱惑,吃了那树上的果子。她并不是被迫吃的,而是出于她自己的意志自由而行的。夏娃并没有马上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而是在她欺骗了亚当之后才明白的。再者,亚当既不是首先被蒙蔽的,也不是被蛇蒙蔽的,而是被夏娃欺骗的,正如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中使徒保罗所说的那样,他是被已经上当的夏娃蒙蔽的,因此亚当被蒙蔽是发生在夏娃之后。我相信假如亚当站立得稳,夏娃就会自己承担当受的惩罚。然而,既然亚当也犯罪了,整个的人性,整个的人类,就都有了罪,正如保罗所说的那样:“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5:12)。他并不是单单指夏娃的罪,而是指整个人类的罪,全人类都包括在亚当和夏娃的犯罪之中了,而亚当和夏娃已经藉着婚姻成为一体。另外,保罗还特别指出亚当的罪,因为亚当是第一个人,是首先的,也是夏娃和全人类独一的本源。

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罪,虽然吃这树上的果子本身是件小事。准确地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罪行,破坏了整个的律法。爱、顺服和圣约都被破坏了,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他自身及其所有后裔的沉沦。这一罪行因为以下的事实更显严重:

(1)这罪是得罪上帝的,他们晓得祂的威严和荣耀,在祂诸般的慈爱中,祂已经把他们与自己联系起来;

(2)这一罪行是一圣洁之人所犯的,他有必需的能力,能够不犯这罪,并抵挡各样的试探;

(3)上帝禁止他吃这一棵树上的果子,本来是件微不足道的要求,是很容易就能做到的,因为在那美丽的伊甸园中,他们拥有各样的东西,丰丰富富;

(4)他自己及其后裔的永生和定罪就以此事为转移。因此,在《罗马书》第5章中把亚当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事称为“罪”(12节),“罪过”(14节),“过犯”(15节),“悖逆”(19节)。

3.人起初所犯的罪就是不信(Unbelief Identified as Man’s Initial Sin)

假如我们彻底地思考这一罪行及其犯罪经过,就会发现,很显然,这是各样罪的并发。违反一条诫命的人就违反了所有的诫命,每个罪都是对赐律者的背叛,所触犯的都是上帝的律法,但原因不仅如此,还在于许多具体的罪都复合在这个罪里。假如有人问:“第一个罪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一个具体的罪或许并不是在时间次序上首先出现的,而是在重要性上是第一位的。同时,在外部的行为出现之前,各种罪就已经混合在一起发生了。因此,不要在外在的行为上,也不要在情绪、感情、趋向上,也不要在意志方面寻找人起初所犯的罪。在人完美的性情中,意志和感情是顺服理性的,它们的运作不会先于理性,而是在人的理性思考之后。

起初的罪必须在理性中找寻。正是因为欺骗性的推理,才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不会死,那树本身有使他们得智慧的能力,他们可以渴慕这样的智慧,不会有任何罪咎。这棵树有知识之名,而知识正是他们所渴慕的。而且,这棵树还有善恶之名,虽然“恶”这个词到底包含什么,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隐藏的。那蛇使用这一名称,仿佛在这些词中隐藏着了不起的事。人的理性开始集中思想如何变得有智慧,开始集中在那棵树上,因为那树上的果子能够把这种智慧传递给他们。这时候,那种对不可吃的禁令以及死亡的威胁的强烈的活生生的意识开始变得淡薄起来。人的判断力提醒人,吃这棵树上的果子是可取的,这又在人的心中激发起以此获得智慧的倾向。而且,除此以外,还有以下的事实为证,“……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创3:6)。

人的理性被蒙蔽并不是因为那树及其果子的性质,而是由于那蛇对女人所说的话,以及女人对亚当所说的话。因此,眼前的事项――亦即:不会死的,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会获得智慧――得到了信心的证实,一个人把别人的话视为真理就是这样行的。所以,最早的罪就是对那蛇的信心,相信他们不会死,而是获得智慧。这一行动表明了他们对上帝的不信,上帝用死亡的威胁禁止他们吃那树上的果子。因此,夏娃因着不信而悖逆,摘下那树上的果子,吃了。夏娃在这样做的时候,她所相信的是那蛇,从而受到了蒙蔽,上当受骗,在《提摩太前书》2章14节和《哥林多后书》11章3节所指出的就是这种罪。所以,最早的罪并不是骄傲,也就是与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顺服,或不正当的贪欲,而是不信。

4.亚当堕落并不是因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 Fall not due to Imperfection in His Nature)

问题:一个完美的人,完全没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堕落到罪里呢?

回答:请你首先告诉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么可能堕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晓得他们犯罪了,但并不晓得他们是怎么犯罪的,那么,你已经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关于亚当的问题。亚当犯罪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他心中丝毫没有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因为:1〕假如这不是真的,那么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这种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与受造时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这种倾向是与十诫相抵触的。

其次,上帝所创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并且上帝赐给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从而使他能够管理自己的行动,不为外界的诱惑和欺骗所动。而人却任凭自己上当受骗,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探讨的那样。既然我们现在已经受罪的影响,与其关心我们是如何陷在罪中的,还不如让我们更多地关心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吧。

上帝从永世就预知人的堕落,并在祂的预定中容许此事的发生,这一事实不仅得到了祂的全知性以及预定论的证实(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上帝从永世就为人预定了一位救赎主,把人从罪中救拔出来――祂就是彼得称为羔羊的主耶稣基督,“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问题:亚当犯罪的时候是不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堕落是不是在上帝的护理之外发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强调性的――“不是”。我们在十一章中已经详细地探讨了这一问题。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任何受造物都不会独立于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还是在行动方面。我们也证实了上帝护理性的合作掌管万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领域中活动,并从中维系他。因此,在自然运动方面,是上帝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动提供能量,其方式是与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人的意志虽在上帝护理性合作的维系、控制和掌管之下,但本身仍然是人的行为的发动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时候,人不致力于遵行上帝为他所制定的律法,滥用了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亚当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经赐给他足够的力量,能够抵挡各样的试探,但上帝并没有拦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够这样做的,但上帝并没有义务非要这样行不可。上帝并没有从亚当身上收回祂所赐给的力量,而是容许人运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从事各样的活动。因此,当责备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来参透这事,并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审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则是无辜的(这样的人竭力想做的就是这样),把人的犯罪归因于人生来就有犯罪的倾向,宣告人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这样的人如此胆大妄为,他所受到的报应必是落入极大的黑暗之中,成为对上帝有种种蠢念和罪恶思想的牺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们所说的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晓得上帝的意念不同于我们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于我们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圣洁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

5.行为之约及其在人堕落之后的约束力(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its Obligations After the Fall)

因着犯罪,人违背了那荣耀的圣约,丧失了圣约的应许。因此,现在要律法使他称义,从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已经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罗8:3)。

然而,这一行为之约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对全人类都有约束力(这就是说,那些还没有转入恩典之约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责任顺服,这一行为之约也使人受到当受的惩罚,因为应许的成全仍然是以顺服为条件的。“这样行,你就会活着。”虽然人因为没有满足条件,无法得到此约的应许,但应许仍然是这一行为之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这在以下的事实上是很明显的:即使没有任何约,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权力使人顺服祂,而受造物顺服上帝也是天经地义,再自然不过的了。当然,上帝造人的时候,就是在约的关系中创造的,上帝把对这一行为之约的认识和认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从一开始存在,人就无时不处于这一圣约之中。所以,对于这一圣约而言,人类的本性仍然处于原本的责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过犯之后,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并不意味着他人对约的违背就一笔勾销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违背了现行的约法。一个犯了奸淫的妇女,仍然与其丈夫有约,并不是对婚约就没有任何的责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后,她多少次与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奸淫,每次她都是违背了婚约。这清楚地证明,背约并不能使背约者从约的关系中解脱出来。所以,行为之约在亚当背约之后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来就晓得,而且圣经也教导说,律法、应许、威胁和约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为之约仍然有效。每个人都晓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个人都晓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认为这一律法是好的,并赞同有责任遵守。他承认,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报,假如他违背,就会受到惩罚,这在《罗马书》2章14至15节和1章32节中得到了证实。既然这种有条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约也是有效的,而且会继续有效。所以,罪人有责任继续遵守这约,因为他欠了整个律法的债(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罗7:1)。因此,每当人违反律法的时候,就是违背了约。

然而,当上帝容许人从这个约中退出,进入恩典之约的时候,他就不再处于这个行为之约的约束之下了。“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2)。对于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极其喜爱的生活准则。所以,当他犯罪的时候,他所违背的不再是行为之约,因为他不再处于行为之约的束缚之下。他犯罪所触犯的是这一令人爱慕的生活准则,这准则是在恩典之约中赐给他的。这样的罪并不是里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残留在他里面的属血气的性情所行的。虽然这些罪本身也是当受惩罚的,但是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并且完全偿付了他们的罪债,所以,他们不应再受制于惩罚之下。

有人或许认为,既然在人类第一次犯罪时,应许已经被废除了,惩罚已经发出,所以,行为之约就不再有效了。我们的回答如下:

(1)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都是约中本来就有的,而且仍然继续保留在约中。所以,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应许和威胁早已构成了约。

(2)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分别考察的时候,都没有构成约的本质,约的本质是在于约中彼此依赖的关系,既然这种关系仍然存在,这约就继续有效。

(3)就奖赏和惩罚而言,也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既然这已经承认了,约当然继续有效。

(4)人仍然有责任以上帝为乐,把上帝视为自己的至善,在顺服中寻求祂。假如你竟敢否认这一点,就是不希望自己被称为基督徒。所以,在这些方面约束人的约仍然有效。

6.人由于违背圣约所受的痛苦(The Misery of Man due to his Breach of Covenant)

由于亚当和夏娃的背约,产生了无数的犯罪和痛苦之事。

首先,人立即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只有在重生的时候才开始改正(西3:10;弗4:24)。这些经文证实,这一形像已经失落了,亚当和夏娃当时所感受的羞耻感就显明了这一点。

第二,有羞耻感出现。由于他们对自己赤身露体感到羞愧,就不敢赤身来到上帝的面前(创3:7,10)。他们对自身也感到羞愧,在对方面前也感到羞愧。此处所表明的并不是这些已经结婚的人有什么邪情私欲,而是他们的良知使他们晓得自己的肢体是羞于见人的。所以,他们就试图掩藏起来,而他们所发现的合适的材料不过是无花果树的叶子而已。这些叶子并不像在我们荷兰或西班牙的树叶一样小,而是很长的,可以从人的下巴达到膝盖。这样大小的叶子目前在西伦(Celon)仍有生长。他们竭尽所能,把无花果树的叶子所编织的裙子穿在个人的身上,把自己围起来。

第三,另外,还有惊恐的良知。天起了凉风,上帝向他们显现,这凉风是在日出的时候吹起的,是为了降温的缘故,特别是在世上许多炎热的国家,常常如此。有可能上帝常常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向他们显现,这是亚当从他个人的经历早已知道的。也有可能某种超乎寻常的事情发生了,亚当因而晓得了上帝的莅临。无论如何,亚当和夏娃现在晓得他们犯了罪;所以,他们就害怕因罪而受到惩罚。上帝的临在,以前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喜乐,而现在则使他们感到惧怕,所以他们就逃跑了,把自己藏在附近的树丛中(创3:8)。

第四,在亚当身上表现出一种罪恶的自恋,他想方设法推托自己的责任,指责自己的妻子夏娃毫无爱心(创3:12)。约伯曾经谈及这种感受。“我若像亚当遮掩我的过犯,将罪孽藏在怀中”(伯31:33)。夏娃也是推托责任,她说自己只不过是上当受骗而已,把责任推在那蛇的身上。

第五,接下来是:1)对蛇的审判,蛇被魔鬼使用。“你就必受咒诅,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创3:14);2)对撒但的审判,牠是试探的肇因,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创3:15)。这一审判已经由基督成就了(来2:14)。

第六,上帝向亚当和夏娃宣布了恩典之约,证实女人的后裔(不是男人的后裔),也就是基督,祂要来“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3:8),祂是马利亚“怀的胎”(路1:42),并“为女子所生”(加 4:4)。此后,主的旨意就是让人永远对罪保持警醒。因此,主向亚当宣布了对他的责罚,就是各样的痛苦,这些痛苦会一直在他的身上;那些不悔改归信的人,将受罚至死。

(1)女性所承受的特别痛苦就是:“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3:16)。

(2)上帝对男性所施加的特别惩罚是:“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创3:17-19)。

(3)男人和女人一同承受的刑罚就是死亡:“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3:19)。

有人或许会想:此处并没有一个字提及永罚;看来此处并没有发出这样的警告,人也不当受这样的惩罚。我的回答是: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对于犯罪是有永罚的警告的。以后我们会证明所有的犯罪都当受永罚,死亡就是不悔改归信的人当得的份。其次,此处之所以没有提及永罚,原因就在于恩典之约的宣布(创3:15),是在向亚当夏娃宣布他们将受的苦楚之前(创3:16-19)。因此,亚当和夏娃已经从永罚之中得救了,加在他们身上的苦楚不过是上帝的责罚而已。

异议:并没有证据显明亚当和夏娃被基督拯救了。在《希伯来书》11章4节中所显明的恰恰相反,亚伯是第一个信主的人,同时,在《马太福音》23章35节中,也说亚伯是第一个义人。

回答:首先,在这些经文中确实提到了亚伯,但并不是作为第一个义人提到的,也不是作为第一个信徒提及的。所以,当圣经上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把亚当和夏娃排除在外。圣经上说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这并不是说就把在他之前的所有信徒都排除在外了。其次,在这些经文里,是把亚伯与不义的人对比的,因为经文中说他的献祭比该隐所献的更美,而且他是第一个殉道的人。第三,亚当相信应许之子,这是我们已经证明了的。

(1)从已经确立的恩典之约来看,亚当和夏娃必定是因基督而得救的。假如他们与恩典之约无份,这约就不会存在。假如亚当与恩典之约无份,到亚伯和赛特为止,就没有一个人参与这约了,而赛特是在亚当被造130年之后出生的。难道上帝设立恩典之约,女人的后裔要伤蛇的头,却把亚当和夏娃排除在这约之外吗?难道这约多年都不生效,没有一个参与者吗?难道上帝向亚当和夏娃宣布恩典之约,却把他们排除在外吗?

(2)在人与蛇彼此为敌这件事上,很显然亚当与夏娃也在恩典之约内,因为与魔鬼为敌,就是与上帝和睦。

(3)夏娃在生了该隐之后,立即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上帝的应许上,说:“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创4:1)。

(4)另外,亚当敬虔、忠心地养育、教导子女,使亚伯因此也有信心,这更加显明亚当和夏娃是与恩典之约有份的。

7.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主与亚当和夏娃立了恩典之约,并用各样的试炼、今生的苦难和暂时的死亡来责罚他们,然后就用比无花果树叶编织的裙子更好的衣服给他们穿上,那就是用皮子做成的衣服。在堕落之前,亚当并没有杀死任何动物。上帝所赐给亚当的食物并不是肉食,而是各样结种子的菜蔬,并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我无法告诉你这些皮子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在圣经中并没有读到它们是来自献祭用的动物,而且知道这个也没有什么益处。是上帝为它们作的皮衣,给它们穿上蔽体保暖。然而,祂在做这些的时候,严厉地责备他们违背行为之约,并责备他们试图通过背约而达到的目的,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3:22)。

鉴于行为之约以被违背,变得软弱不堪,无法再靠这约得到永生,对信徒而言,恩典之约取代了这行为之约,上帝并不希望亚当怀念那行为之约,也不要追想此约的标记--生命树,因为这一行为之约不再行之有效了。上帝希望他们转离此约,把他们的一切盼望都寄托在所应许的女人的后裔身上,并从中得各样的安慰。因此,“耶和华上帝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自出之土。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舌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3:23-24,22)。

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生命树本身并没有永远保存人生命的果效。行为之约已被毁坏,靠此约不再能够得到永生的应许。因此,生命树也不再作为行为之约的标记而发挥作用了。为什么前往生命树的道路被拦阻,使亚当不得接近,吃那树上的果子呢?很有可能,关于这一生命树,魔鬼给夏娃造成了一个错误的影响,或者此后魔鬼使人相信只要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他就不会死――魔鬼这样做是使人转离恩典之约,重新把人带进行为之约,作为寻求永生的道路。也有可能是亚当自己有这样的倾向,目标错误,观点错误。上帝不想让亚当这样,所以不仅禁止他吃生命树上的果子,还拦阻他,不让他接近这棵树。

因此,行为之约已经遭到破坏,上帝的子女要把目光转离此约,这是与他们自身有益的。然而,人们对行为之约的怀念之情是何等地大啊!人们沉沦在犯罪之中,拒不信主,仿佛罪已经使所有的应许都归于无效了,又好像在来就基督之前,必须在自己身上发现什么。我们在暗中倚靠自己的工作,当事情进展顺利的时候就倍感鼓舞。此中所表明的不信,都显明我们对行为之约的留恋。所以,在恩典之约中,我们一定要使基督为一切安息与安慰的根基,从祂寻求圣洁,以此为我们得救的主因。

 

 

[1]在英文中是if thou wilt enter into life,在生命前没有“永”字,在中文翻译中为了忠实原文,翻译为“永生”,下同。――译者注

[2]在英文钦定本中,翻译为“人”,在中文和合本中翻译为“亚当”。-中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