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个人自由和经济效率
李波
2000年11月8日,
美国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李波博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一个题为《法治、个人自由和经济效率》的讲座,以下是其讲座摘要。
法治与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说的法制截然不同。在法制下,法是政府的工具,政府凌驾于法之上。而在法治下,谁都不能高于法,即便是政府。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具体地说,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一种制约,它限制政府和统治阶层的权力,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从更深的层次上讲,它也是对法自身的一个限制。在法治下,法律不能践踏最基本的人权,并且,修改法律要在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formal
or procedural
justice)。形式正义指的是,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忠实、一致地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和进行诉讼。形式正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首先,只有依靠形式正义,法律才可以抵御政治、道德、宗教等因素对它的影响。这样,法律系统才能最终真正达到实质正义。其次,形式正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个人权益。再有,正如韦伯所说,形式正义将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这几个因素对于经济和社会有效的运行都是非常重要的。这里的“形式”不同于一些学者所说的“虚浮”、“虚假”。形式并不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它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结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提倡法治并不是说完全消除人治。法律条款并不是现成的,并且绝对精确、无所不包的法律条文也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专门有一些人(法官)去找法。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消除了人治,而是怎样在法治和人治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在这点上,自由宪政是唯一成功的范例。
法治对于个人自由来说是很重要的。首先,作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法治保护了个人自由。第二,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保护了个人自由。第三,法治要求形式正义,这就减少了混乱,减少了不确定性,制约了权力的滥用,同样也保护了个人自由。第四,法治将保障经济有效率的运行,生产出更多的资源可供人们自由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提供了一种积极自由。
法治对于经济效率来说同样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法治确保一种可信的限制,使得政府变得强大,可以正常地征税,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防范反竞争的行为。一个经济要有效率地运行,这些都是必需的;同时它也制约政府,使之不会滥用权力。在这种可信限制下,人们的权益、自由都得到保护,人们也就更有信心参与经济活动,进行投资、消费等等。同时,这种可信限制会减少资源分配的扭曲和无效。其次,法制保证了可计算性。这对于市场有效率的交易是必需的。不确定性是交易成本最主要的根源之一。理性的、一致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更有效的计算成本和收益,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使之更有效率。第三,法治保障了从小规模的个人化的直接商品交换向大规模的非个人化直接参与的商品交换的过渡。第四,法治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它使经济主体对当前的经济、政治制度更有信心。这对于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是必需的。
中国的历史就是人治的历史,人治这种思想已经渗透到各个方面。因此在中国建立法治要花很长的时间,要做许多的工作。首先,中国必须要建立强大的法庭,它必须能够独立地判断“是否违法”、“怎样量刑”等等这样的问题。其次,对于违法、违宪的行为,要特别明确地规定好惩罚措施和补救措施。如果对于违法、违宪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更谈不上法治了。第三,必须改革当前的立法模式。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颁布了上千法律。在一些领域存在过度立法,有些法律出现重叠;有些法律条文过细、过窄。过度立法将降低法律的质量和权威,容易引起冲突和混乱,有悖于法治精神。法律不是无所不包的,需要一些人(如法官)去找法。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做的是提高法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在法治的精神下诠释法、寻找法,而不是过度立法。第四,最为基本的是,谁都不能凌驾于法之上。这需要宪政体制,宪法不能够被政府轻易地更改。最后,中国需要培养一种法治文化。这包括对法治精神的恰当的理解(至少中国的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应当如此)、对立法程序的尊重和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制约的大众意识。中国缺少法治,这就是一些当前困扰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根源所在。我们不期望在短时间内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至少我们的努力可以带来一些改观。
(袁嘉根据录音整理,姚洋审校。未经李波博士本人审阅)
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0年第81期(总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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