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范仲淹救了马英九?  ——从“马英九案”看法律人文史修养
  
  作者:吕义国(北京)
  
  8月14日,喧腾一时、兴讼长达半年之久的“马英九市长特别费案”(此后称“马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结果马英九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无罪。由于当前台湾司法体系采用“三审定谳制”,检察官仍然有上诉权力与机会,加上陈水扁当局不会轻易放弃操控司法的任何机会,因此“马案”最后结局与命运如何,尚在无法逆料的未定之天。
  
  然则值得两岸四地与华人社会高度瞩目,尤其是司法界所须密切关注者乃在,台湾司法官在《“马案”一审判决书》里,引用中华民国时期的历史惯例与法律条文固不足论,但是其特别运用可以上溯至宋朝的中国“行政首长特支费”之历史渊源和古今沿革,来解释台湾行政首长特别费属于“私费”的性质之举,却别具深意。台湾法律人深具文史修养的出色表现,委实颇堪回味。
  
  在说明“市长特别费”为何是行政首长实质补贴之理由时,《“马案”一审判决书》之主笔吴定亚先生,特地单列一章以“特别费之历史沿革”为题进行撰述,极具说服力与震撼力。公诉检察官黄惠敏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对此就曾经心情复杂、意有所指地表达其失望与不满情绪:“法官的国学素养很好,判决书里还引用了宋朝的公使钱,侯宽仁(起诉马英九的检察官)就是忘了在起诉书里掰一点历史。”
  
  世人不禁要问:“国学素养很好”的三位法官有何来头?作为马案主审法官的审判长蔡守训先生是台湾本土人氏,来自台湾中南部的嘉义县溪口乡,用台湾话讲就是“正港台湾人”。受命法官吴定亚先生,在代表三人合议庭撰写《“马案”一审判决书》时,则通过一系列中国历史掌故来引经据典,展现出深厚的史学修养与法学功底。年轻的陪席法官徐千惠小姐,则来自“台独”势力大本营——也是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的故乡台南。
  
  以此而论,鉴于三位法官的学养经历与出身背景,他们对马案的宣判虽不至于众口铄金,但已足以让大多数台湾民众心服口服。马英九特别费案在7月31日完成辩论终结,合议庭当晚就进行综合评议,直到晚上11点多方告完成,三位法官一致认为马英九无罪。吴定亚先生在《判决书》中引用宋朝典故让人印象深刻,同时也说明了一点:司法官的文史修养,在法律诉讼当中未必有“起死回生”之神奇,却很有可能产生“柳暗花明”之效应。而中国传统文化在台湾之播布与承续由是可见一端,此亦两岸往还互动、交流沟通之最大桥梁也。
  
  吴定亚一开始就以“宋朝之公使钱”,来说明“市长特别费”为行政首长实质补贴之传统做法,在中国历史上不仅其来有自,而且由来已久:“特别费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钞(即纸币交子)制度,货币广泛流通,却也导致通货膨胀,百官除正俸外,尚有公使钱之补贴。学者林天蔚认为当时的‘公使钱’及‘公用钱’之制度,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前者为首长之特别津贴,可以私入、自俸;后者乃官署之特别办公费,用于招待来往官吏、贡使、犒军及其他特别用途。”
  
  “《宋会要辑稿》及《续资治通鉴长编》曾叙明,就同一官职之公用钱必多于公使钱……惟因首长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钱’,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钱’,用钱之际职责难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以致《宋史》、《宋会要辑稿》及《续资治通鉴长编》,或有混用‘公使’与‘公用’之处。从而,公用钱有帐籍、须报销者,窃用者有罪。如《岳阳楼记》中之主角滕宗谅(滕子京),即因任意使用公用钱馈遗游士、犒劳民兵而被贬巴陵。公使钱则因可以私入而无此问题。”
  
  吴定亚除了充分运用既有史料掌故,来阐释行政官员“私房钱”(即旧时之“公使钱”)之合法性以外,更搬出著名历史人物的言论立场来强化这一证据能力,其辩论技巧于是可知。吴定亚指出,中国历史上“亦有认公使钱即属公用钱”者,如《岳阳楼记》之作者范仲淹先生,在其《奏乞将先减省诸州公用钱,却令依旧》之上书稿中就有此议。范文正公或有为其挚友滕子京进行辩护、施以援手之意,然则中国历史上官员“私房钱”之惯例,亦因此而逐渐生成矣:
  
  “窃以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谨照周礼地官有遗人,掌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则三王之世,已有厨传之礼。何独圣朝,顾小利而亡大体?且今赡民兵一名,岁不下百贯。今减省得公用钱一千八百贯,只养得士兵一十八人。以十八人之资,废十余郡之礼,是朝廷未思之甚也!”
  
  历史之偶然与必然,由是亦可见一斑。此后,赵瓯北之《廿二史撘记》、王铚之《燕翼诒谋录》、方豪之《宋史》、日本学者佐伯富等人,均将“公使钱”认属“公用钱”:为宋各路、州、军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请及馈送过往官员费用,亦作为犒赏军队之费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吾人披阅《“马案”一审判决书》卷宗至此,不禁发出一声喟叹:马英九氏果有罪乎?实无罪哉!强罪之者,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盖因“罪”在先贤与制度,而决非今人之故也。
  
  这种戏剧性之结果,也不啻为对台独当局近年来“去中国化”作为的一个有力嘲讽,说明台独当局罔顾两岸发展大势、不遗余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去中国化”行径,无法得到岛内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至少在台湾司法界就是如此。三位承审法官尤其是《“马案”一审判决书》之撰述人吴定亚先生,显然对中国传统文化多所涉猎与熏染,对中国政治发展史与中国法律演进史之种种典故更熟稔于心,即便在司法事务中亦如数家珍运用裕如。由此可见,史学修养之于法律人,不惟多多益善,而且有利无害。
  
  经此大获全胜之一役,马英九阵营及其律师团队,大可放言“我们已经打过美好的一仗”,但是更多的暗涛汹涌与江湖险恶,仍然荆棘密布地横亘在马英九的大选之路面前。对于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司法羁绊,马英九团队或许真的有必要向一审法官们学习——持续加强自身的文史修为,从中国历史上不少类似的政治纷争与司法迫害案件当中,去寻找诸多对自身观点有利的历史经验,进而汲取其中的法学养分为自身所用,扫除问鼎2008年台湾大选的一切人为障碍与司法迷雾。
  
  毋庸讳言,现代法律人的文史修养如何,小则仅仅牵涉法务范畴本身之刑律及其相关事物,大则关联到法学人士对于国家之前途和民族之命运,乃至对于自身传统文化之臧否理解等深层认识如何。作为当代公民社会最为可贵与理性的一个群体,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国家法治化进程与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自身应有的特殊贡献与巨大心力。
  
  既然台湾的法律人有如此文史修为,大陆的法律人同样应该有如此追求,两岸四地的法学界亦有必要秉此识见,方不失为国家与民族之福,对两岸文化、教育、学术、政治之交流更是无疆之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