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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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系”力持“人权”话语
南方周末 2004-07-01 14:47:5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人权进行伤害,往往更加难以防范,影响更为恶劣 IC/图
□本报驻京记者 赵凌
■在向市场和法治的转型中,中国“政法系”的角色崛起引人关注。
■以1978年恢复两高为主要标志,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变得举足轻重。随着社会对法治的普遍渴求,中国“政法系”的地位自然提升。1990年代以来,中国“政法系”表现卓然,尤以两高为显著。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政法系”需要转变为宪政治理派,需要为自身地位的提升和角色的转变做好足够准备,积累司法系统的资源、提升规则能力。其对改革脉搏的把握,对宪政建设的贡献决定着它们的未来。
释放人权信号
6月25日,河北霸州一派出所民警刘志庚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到了对自己的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律制裁表明,他必须同样以生命的方式补偿此前被他刑讯逼供致死的另一位公民。
这桩往常被某些人看来稀松平常的刑事命案或者说司法腐败,在2004年6月却被用另一种严肃而鲜见的视角重新解读和定义:侵犯人权。更确切的表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
之前一天,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恰好对《南方周末》表示:霸州案打响了我们专项活动的第一枪。他说,看到媒体曝光的当天,最高检立即致电当地检察院要求予以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对外公开宣布,从2004年5月到2005年6月,将集中一年时间严肃查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
无独有偶。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在一个场合表示,“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他进一步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细心者从肖扬的话语里发现了“犯罪人”这一提法。动用多年的“犯罪分子”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口中被悄然纠正。
6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全国刑警大练兵部署会上坦承:全国目前刑事破案率可能只有30%左右。这一沉重数字的披露表现了公安部门的勇气。不仅如此,张新枫还公开列举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滥收保护金、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
早在去年9月,公安部就出台规章明确表示,刑讯逼供取证无效。同时还要求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新华社当时称,“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
有学者综合分析后认为,两高及公安部先后关于人权的表态充分表明,中国“政法系”正在试图摆脱专政话语和形象,寻求向人权话语和法治角色的坚决转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学者范亚峰博士更进一步表示,强调保障人权,可以认为是政法系统自觉的逻辑选择,通过淡化专政职能、强化人权保护职能而谋求从专政到宪政、正义的成功过渡。
回应新政与民意
外界普遍认为,中国司法系统此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动作和表态,有两大直接背景:一是“人权入宪”这一重大政治背景,二是强大民意背景。
“人权入宪”表明中央政府对于保障人权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范亚峰博士分析,特别是2002年以来,中国社会从基层开始,普通公民人权意识逐渐高涨。“这种民意呼声可以从大量具体案例如SARS、孙志刚、宝马案、刘涌案中感到。”
作为最高检保障人权专项活动的负责人,宋寒松也持此观点。他告诉《南方周末》,高检的专项活动绝非应景之作,而是顺应四个大要求:社会发展的要求、中央的要求、宪法的要求和老百姓的要求。
此次最高检将目光瞄准五类侵犯人权案件,包括: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本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去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064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86件。“我们看中的意义不在其是否多发,而是恶劣后果。这些案件只要发生一件社会危害就相当严重,老百姓意见就相当大。”宋寒松表示。
显而易见,最高检关注的几大重点犯罪几乎都能够和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恶性事件一一对号,如嘉禾拆迁、密云踩踏、沱江污染、阜阳奶粉、西安体彩等。可以说,这些犯罪也恰恰集中了当下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所在。
范亚峰博士就此分析认为,高检、高法保障人权的姿态既是政治的法律化努力,即把人权的政治话语转变为现实的司法操作,同时也是法律的政治化诉求,通过向民间释放善意回应民意。
技术操作与宏观变革
宋寒松也透露,目前高检直接挂牌督办的要案已达18个,其中包括阜阳奶粉和沱江污染案。
尽管司法系统普遍表态坚决,但学者认为,现实和政治环境将使司法系统在保障人权方面阻力颇多。
以最高检专项活动为例,范亚峰博士说,其实际效果将“受制于中国当前司法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比如自身素质;还受制于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
“查办侵犯人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也会遇到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多更大的阻力。这些阻力来自于一些公职人员的特权思想、官官相护的习惯势力,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经费保障机制、职务保障机制和业务工作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制约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博士也深有同感。
从长远价值判断,学者和司法体系内部成员共同看好“局部带动整体”的特殊意义。最高检王振川副检察长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所有国家机关的共同目标和义务。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是为了促进其他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高检高法动了,基层院也就跟着动起来,其他部门也可能进行相似的制度模仿。”范亚峰认为,这是中国司法系统对于保障人权制度建设方面的可贵贡献。
政法系统与宪政治理中国“政法系”在人权问题上有过令人遗憾的历史。十年“文革”期间,司法机关对人权进行了极大侵犯。1949年以来,人权保障理论、制度和实践历经曲折。
反思这段历史,谢鹏程研究员认为,“文化大革命”悲剧之所以会发生,从人权角度看,是因为阶级观点代替了人权观点,否定了人权作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普遍尺度的重大意义。另一个原因是中国传统官本位、特权、等级差别等封建传统文化因素根深蒂固,而这种封建文化整体上是反人权的。
而这种状况正造就了中国司法体系长期以来的专政色彩。
以1978年恢复两高为主要标志,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变得举足轻重。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十年间,随着社会对法治的普遍渴求,中国“政法系”的地位自然提升。而在这一过程中,“政法系”自己也具备有一种对中国社会政治转型的敏锐,逐步把握到了一个复杂的互动关系,那就是政治和法律。1990年代以来,中国“政法系”表现卓然,尤以两高为显著。
法治进步体现在立法上至少有,1990年代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2000年以后则包括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民法典制定等。在司法上则体现为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司法改革、保障人权等一系列话语的言说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司法举措。
十六大以后,中国社会加速转型,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所有政治活动都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范亚峰博士认为,“政法系”把握了中国社会从政治治理到法治治理的趋势。在这个社会共识之下,宪政经验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公法学知识的主流谱系,由此司法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地位也正在政治转型中冉冉上升。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有政治学者分析,“政法系”需要转变为宪政治理派,需要为自身地位的提升和角色的转变做好足够准备,积累司法系统的资源、提升规则能力。
尽管收效亦需观察,但中国司法系统的理性之处正是在于其在力所能及的环节上进行着突破和努力。范亚峰博士由此断言: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政法系”的抉择可能会影响到中国政治转型的基本模式,他们将推动中国政治的发展甚至拥有中国政治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