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保护私有财产不可忘却社会公正
范亚峯

(原载《产经新闻》)

财产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财产权保护,不仅是私有财产的制度化与合法化,而且肯定了公民个体独立人格的价值与尊严。以法律规则肯定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这使得公民的主观权利得到客观法的承认,从而使用法律调整公共之域中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的运行逐渐成为可能。用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具有建构主体的意义,它将提供法治秩序的自体再生的新起点,宪法规则所导致的法律的自体再生将可能演进出中国新的生活模式,也就是新的宪政秩序。就这一点而言,用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复杂、功能分化的社会。社会的各种基本价值与原则如自由、平等、博爱、和平、正义之间并非没有冲突、完全和谐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基本价值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法律对于社会利益与价值的调整只能是寻求恰当的综合平衡。宪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不必写入合法字样,因为宪法保护的财产就应当是合法的,这是宪法规定的应有之义。而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仅要实现公民自由权利,也要捍卫社会的平等和正义价值。财产权制度要关注社会的自由、平等与正义价值,这是法律在作为制度之外,其作为规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为此,私有财产入宪问题,可能需要广泛的公共讨论。在现代多元社会中,价值与利益的冲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决策与选择的困难,以及政治所要求的明智与审慎使得关于政策的公共议论日益重要。民主议论,是证成法治与宪政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此,释放与争取政策议论的空间,形成真正的公共沟通,建立恰当的宪法论坛,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