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看法律、文化与历史*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张维迎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经济学家看历史、法律与文化。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我本人历史知识非常有限,对法律也知之甚少,更不是一位文化学者。我只是一位经济学者,选择这样一个跨学科的题目的主要目的是给大家介绍一下经济学--特别是近20年来的经济学有关历史、法律、文化的一些观点。我的演讲分成4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一下有关经济学的一些知识;第二部分介绍一下经济学家如何看待文化;第三部分介绍一下经济学家如何看待法律;第四部分介绍经济学家如何看待历史。
一、
经济学:理性选择的科学
经济学是一门显学。在当今的世界上,各种社会科学中从事经济学这一行当的人可能是最多的,他们分布在大学、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多种组织。国外的银行和大的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经济学家。对好多非经济学专业的人讲,他们的第一个感觉可能是经济学只研究经济问题,这样一个认识可能使好多其它学科本能地对经济学有点反感,特别是当经济学家把他们的经济学方法运用到其它领域时,好多其它学科都持批评态度,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的名声也不是特别好,社会上流传许多讽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笑话。尤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实际上我们面临的许多问题是属于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而可能会批评经济学家把什么问题都归为经济问题,是过份简单化了。但是这种认识可能是一种误解。第一个需要纠正的概念是,经济学仅仅是有关经济问题的科学的说法并不准确。经济学是一种思维方式(way of thinking),或者更准确的讲,经济学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s)(Myerson,1999)。这个定义实际上告诉我们经济学这种方法不限于研究某一领域,它是我们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个概念决定了我们后面为什么说经济学的许多方法、理论可运用到其它领域。当然,经济学的理性带有特定的含义,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学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
第一点,经济学分析总是从个人出发,换句话说,“经济学总是个人主义”。经济学的确是这样的,经济学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包括组织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个人行为的分析的基础上,即由个人到组织。这一点与社会学形成鲜明的对比,社会学一般是从组织到个人,即在组织规则下研究社会个人行为。第二点,经济学研究人们的行为时,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至于最大化结果是什么要根据他的偏好和约束而定。个人偏好不一定是利己主义的,也可能是利他主义的,例如你高兴我就高兴,最大化你的偏好就是最大化我的偏好(有东西宁可让你吃而不是我自己吃。母亲都有这样的特点,即孩子的幸福就是母亲的幸福)。另一方面,任何偏好最大化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这种约束条件可能是技术决定的,例如在某种情况下,你一天的饭量总是有限的,工作时间也是有限的;也可能是制度决定的,如不能无偿地用别人的财产满足自己的需要。我们后面将更多的谈到这种制度的约束。第三点,均衡分析是重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某个人时,最后要落实到某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某个个人所无法改变的或不愿意改变的,我们称之为均衡。
上述的这些基本方法在一般的经济学教本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微观经济学的教科书一般是从“消费”开始。但消费理论的简单性在于只考虑面临约束条件下的一个人的偏好最大化问题,也即“单人决策问题”。现实中却不是这样,人们的许多决策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你的最优决策依赖于别人的决策,别人的最优决策依赖于你的决策。你的决策还依赖于别人认为你怎么决策,你怎么认为别人认为你将怎么决策,如此等等。例如考博士生,导师仅招2人,却有4人报考,你能否被录取,不仅依赖于你考得怎样还依赖于别人考得怎样,这被称为“互动”。研究这种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叫博弈论(game theory, 或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s under
interactions),它代表过去二三十年来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发展,三位博弈论专家在199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现在,博弈论已经成了一种研究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Aumann and Hart,1992; Elster,1982),甚至是一种超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研究生物、生物的进化也需要博弈论。牛津大学著名的动物学家Richard Darkins教授写了一本畅销书——《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就是从基因开始分析人们的行为,分析基因怎样进行博弈,从而得到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基于博弈论的广泛应用,有人甚至说,如果说未来社会科学中还有纯理论的话,这种理论就是博弈论。
下面我介绍一下博弈论的概念和基本方法。
(二)博弈论的重要概念
1、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
纳什均衡概念是纳什首先提出并证明的(纳什是一位数学家,获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好比大家都坐在这里,给定一个人在这边不动,你的最佳选择是坐在这里不动,如果你站了起来,你就会感到累;如果你想不坐这里,你却发现没有座位,因而改变现在的状况不是最佳选择。为了理解这个概念,我举一个简单的博弈——“两个胖子进门”(如图1)。假定一个窄的门仅能让一个人进入,现在有两个胖子A和B想进门,每个人都有两个选择,先走或后走,两个人共有2×2=4种组合。如果两个人都抢着进去,那么两个人会撞到,每个人得到-1;如果A先进,B后进,A得2,B得1;反之A得1,B得2;如果两个人都不进的话,他们得到的都是-1。在这个博弈中你该先走还是后走依赖于别人的选择,如果他先走,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后走(你得到1,若也选择先走则得到-1),同时,给定你后走,他的最优选择是先走;如果他后走,你最优选择是先走(得到2,比选择你后走得到-1合算),同时,给定你先走,后走是他的最优选择。所以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先,后)和(后,先),即A先B后或B先A后。如果A预期B会先进,B也预期A预期B会先进,那么B就真的会先进,A只好后进,这就是就是预期的自我实现:如果所有人都预期它出现,它就真的会出现。它是纳什均衡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个结论对于分析一些制度来说很有用,如果一种制度不满足这种均衡,则A、B都有积极性偏离这个结果,它就不能自我实施。
图1:两胖子进门
B
先
后
先
-1, -1 2, 1
A
后 1, 2 -1,-1
纳什均衡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假设博弈中的所有参与人事先达成一项协议,规定出每个人的行为规则。那么,我们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在没有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时,当事人是否会自觉地遵守这个协议?或者说,这个协议是否可以自动实施(self一enforcing)?说当事人会自觉遵守这个协议,等于说这个协议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积极性偏离协议规定的自己的行为规则。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参与人会违背这个协议,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哲学思想。
2、
承诺(Pre-commitment)
在前面的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但不同均衡中个人的所得不同。显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先进,如果这时候有个人有办法先进,另一个人只好让步。这个“先下手为强”的行动就叫承诺。此时,这个博弈就变成一个动态博弈,A决定先行或后行,B在A决定后再决定,如果给定A先行,那么B最优选择是后行(如图2)。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合理的”纳什均衡:A先进B后进。承诺的基本特征是当当事人作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例如你走了一步后又退了回来,那就更麻烦了。这样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剔除掉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借此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作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当然,事先作出的承诺必须是可置信的,如果它是不可置信的,那么承诺将失去意义。比如说,A喊一声“你别走,我要先走”,但并没有行动,B是不会相信的。一个广为认知的承诺例子是“破釜沉舟”的故事,破釜沉舟就相当于一个承诺行动,它使自己和对方都明白决一死战是自己的最优策略。人们习惯讲“选择越多越好”,博弈中可能不是这样。承诺的意义是,给自己少留后路可能
是一件好事。
先行
(-1,-1)
先行 B
后行
(2,1)
A 先行 (1,2)
后行 B
后行
(-1,-1)
图2:承诺博弈
3、
信息
信息对均衡有重要的意义。信息在参与人之间的分布或者说信息结构会直接影响均衡及其结果,这种影响有时甚至是很微妙的。比如考虑两个瞎子进门,因为看不见到对方的行为,那博弈的结果就会不同;如果一个瞎子和一个正常的人同时进门,结果也会不一样,一般的情况下瞎子会先进,因为他不知道对方的行动,所以如果他选择“不管对方先进或后进,我进”的策略是可以置信的,而正常人选择这样策略的威胁却是不可信的。所以有时候,你看不到,你就向前走,别人就让着你。这与“难得糊涂”的道理相同。在单人决策场合,可能是信息越多越好,而在博弈的情况下,有时无知比知道的多可能更有好处。
下面就以这些概念为基础来分析文化和法律等问题。
二、
文化:一组人群行为规范的稳定预期和共同信念
经济学家并不对文化和法律的界限作过细的区分,经济学家在概念划分中可能有点任意。但是这并不防碍经济学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概念。我们知道,文化是人行为的一种规则。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简单地说,文化是一种人群行为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当你预期别人干什么,别人预期你会干什么时,倘若这种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我们就归结为一种文化。
(一)
三类行为规范
一般地,经济学家把文化或社会规范归结三种类型(Kaushik Basu,1998)。
1、
理性限定规范(rationality-limiting norm)
理性限定规范是指阻止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动的规范,不论这种行动带给当事人的效用为多少。比如说,你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那么对你而言,“理性”意味着把钱包拿走。但我们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不要拿别人的钱包,所以这可理解为限制你的理性选择的规范。这种理性限定规范的作用是改变当事人面临的可行选择集,缩小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为什么这种规范会有流行?博弈论从进化稳定均衡(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的角度提供了解释。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会长期存在下去,所以大家会赞成说,偷人家的东西是不能为的,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实际上我们在好多场合可以抓到机会占别人的便宜,但人们通常不这样行为,这种“自律”可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解释。如果一个社会建立不起这种规范,那么这个社会就可能要灭亡。
2、
偏好变异规范(Preference-changing norms):
偏好变异规范是指改变人们的偏好的规范,这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人们偏好的一部分。比如当你刚开始信奉伊斯兰教时可能觉得理性限定规范制约你不能吃猪肉,尽管你本来是喜欢吃猪肉的。但不吃猪肉时间长了以后,你就真的可能不想吃猪肉了,你就真的形成这样一种偏好,不再喜欢猪肉了。这样,规范变成了偏好本身。
3、
均衡筛选规范(equilibrium-selection norms):
均衡筛选规范是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种规范,它是协调人们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规范,但是策略与行动的选择完全是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说这种规范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种规范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出一个。例如在前面的进门博弈中,假如你现在碰见了你的老师跟你一块赶到门口(老师是A,你是B),那么,均衡(A先,B后)最可能出现。这就是“尊师”文化在起作用。在西方社会,人们形成了“女士优先”的习惯,也是一种均衡筛选规范。如果一个瞎子和不瞎的人碰在一块,通常是瞎子先走,也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和我们刚才讲的前两种规范的最大的不一样在于,前面的规范要求或者你不能选择,或者你的偏好改变,而均衡筛选规范既不改变选择空间,也不改变个人偏好,只是协调人们的选择,使得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出现。这意味着,对每个人来讲,给定别人的选择,自己的选择一定是最优的(理性的)。例如“尊重老师”的文化使得“老师先走,学生后走”的均衡更可能出现,尽管“学生先走,老师后走”也是一个纳什均衡。
有些习惯并不好,但仍然有助于选出均衡。如果我们把两个胖子进门博弈稍微作一点改动,假如是两辆车过交通路口,一辆是武警的车,另一辆是普通老百姓的车,假如武警是A,普通老百姓是B,那(A先,B后)这个均衡最可能会出现。这也是因为有一种意识的支持,在中国,人们认为武警先走是肯定的,武警也知道你应该让他先走,所以他就呼地过去了。当然这个规范可能不好,但是由于它已经形成一种规范,而且这绝对是一个纳什均衡――你见了武警的车,给定武警先行,你的最优选择是后行;给定你后行,武警的最优选择是先行--这样就有了自我实施的基础。
我们现在来作一个实验。我手里有一百元钱,让两个人来分这一百元钱,规则是:每个人都用一纸条写上自己要的数额,如果两个人的数字加起来刚好等于或小于一百元的话,你要多少我就给你多少;但如果两人所要之和大于一百元的话,谁也得不到什么,钱再装回我的口袋。我现在找两位同学来写一下――-实验的结果是各写50。这个博弈有多少个纳什均衡?无穷多个!给定对方写X,另一方的最优选择是100-X,X从0到100都是纳什均衡。那么,为什么在这个实验中两人都选了50?是因为这两个参与者选择的背后有“公平”这样的一种平均主义文化观念。这个观念不是中国人独有,其他社会的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也都有一种fairness 的意识。fairness是一种文化,一种规范。它使得,尽管这个博弈中有无穷多个纳什均衡,但经过一次实验就成功地选出了对半分这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这个结果可以运用到实际中,例如和对手谈判时可能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太具侵略性,留给对方的很少,那么,生意就很难做成。这不是因为交易中没有净剩余可分,剩余可能很大,但是因为你太贫婪了,超出了对手的预期,均衡反倒不会出现。
更一般地说,参与人怎么行为,依赖于社会的规范,当你的预期变成信念时,它就是一种文化,其他人可以从这种文化预见你的行动。比如对极权制度的忠诚。如果大家都反抗一个极权制度,则可以推翻它,但实际上没人起来反抗,这说明它是一个纳什均衡。该均衡之所以能维持,是因为你认为服从权威是一个均衡;你服从该权威,不是因为个人心理或生理上害怕那个君主,许多君主长得很矮(如拿破仑),从生理上你能轻易打倒他。你害怕他完全是因为你认为别人害怕他,在给定别人服从他的情况下,你的任何反抗将导致别人对你的抵制,因此你的最好选择是服从他。如果每个人都这样认为,并且,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也这么认为,极权制度就是一个均衡。这一点对当领导也很重要。当领导的一个诀窍是使手下每个人都认为别人尊敬你,服从你,于是每个人都会尊重你,服从你,你就是领导。这种改变别人的预期的例子非常常见。例如如提干的时候,有五个局长,你想从科长提到副处长,你就对张局长说,李局长、赵局长、王局长、黄局长都同意提我了。你再依次找每个局长。其实每个人都不一定同意提拔你,但如果他们相信了你的话,都认为别人同意了,自己反对也无济于事,结果你真的提成了副处长。为什么有时开正式会议前要开一个预备会,原因也是为了使参加会议的人都认为别人已同意了,因此对每个人而言最好的选择是同意。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均衡筛选规范不光人类社会中存在,动物界也如此。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关于孔雀尾巴的故事。雄性孔雀尾巴越大则雌孔雀就越喜欢。为什么?可能有好多原因,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每一个雌孔雀都认为其他的雌孔雀都喜欢尾巴大的雄孔雀,那么对雌孔雀而言,最好的选择是选个尾巴大的,即使尾巴大本身没用,甚至还要消耗额外的精力。一只雌孔雀如果找个尾巴短的雄孔雀,它的后代很可能也尾巴短,于是就很难找到对象,基因延续就有困难。人们找对象时对身高的选择的道理也一样。“时髦”是一种文化,原因就在于此。
这样,规范会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筛选出均衡,不同的文化背景可能会筛选出不同的均衡,但是他们都是一种纳什均衡,都有自我实施的基础。这个被筛选出来的均衡,博弈论里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做“聚点”(focal point)。例如,让两个人在1、3、5、7、9、10六个数字中,各写下一个数字,如果双方写的数字一样,每人各得10元,否则各得零。在这个博弈中,每人的选择背后也有文化支撑,如果认为单数不吉利,则10最可能是一个“聚点”。
现在我们专门看一下信任问题,它是被经济学和其它学科特别是文化学、社会学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信任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s of trust):
信任当然很重要,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任,离开了它,社会很难运转。问题是如何解释信任。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传统的解释,认为是纯文化因素起作用,有些国家信任程度高,有些国家则低。如北欧人之间的信任度高于意大利人之间的信任度。或者,我信赖你可能因为你有宗教信仰,怕上帝惩罚你,所以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信任就高。如在美国,教会的人信任高,因为他们认为若不诚实,将来会进地狱。这种解释中,信任是外界强加于你的,使你不违约。而我主要想给出的是第二种解释,即经济学是如何解释信任的。
简单地说,经济学认为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奕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见图3)。有A、B两个参与人,A销产品,B付货款,或A借给B钱,B是否还钱。A一开始有两种选择:信任B或不信任B;B也有两种选择: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B而言,一旦借到钱最佳选择是不还。A当然知道B会这样做,因而A的最佳选择是不信任。结果是,A不信任B,B不守信。这个结果很糟,若双方信任本可分别得10,现在分别得0,是低效率的均衡。若人们之间都这样地进行一次性博弈,信任就建立不起来。
现在来看怎样建立信任。先回过头来看前面的三种规范。纯粹的文化可能改变支付向量,有助于建立相互信任。假如B害怕上帝,不守信带来感情上的不安(图4),实际收入为-5,而不是15,则B就会守信。基于此,A的选择为信任B,因此每人得10。我们看到,宗教可能起这样的作用:它使你守信并且因为你守信,别人就信任你,双方得好处。但现在排除这种可能性。考虑刚才的博弈,假定博弈有足够的概率(也可以解释为耐心或贴现因子)进行下去,即能进行多次。设想A选择这样一种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没有欺骗我,我将永远信赖你;但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不再信任你。这时B有两种选择,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长远的,根据公式总和为H=10/(1-);如果不守信,得到利益只能是一次性的,总和为L=15+0+…=15。因此,如果H大于L,即大于1/3,守信是自己的利益所在,那么“A信任B,B守信”是一个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出现是因为B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通俗的讲,一个人有积极性考虑长远利益时,就会建立一个信誉。这样的话,博弈的结果为(10,10)。
守信 10,10
信任 B B
A 不守信 -5, 15
不信任 B 0, 0
图3:信任博弈
守信 10,10
信任 B B
A 不守信 -5, -5
不信任 B 0, 0
图4:信任博弈:来自上帝的惩罚?
但是上述博弈的问题是:(1)可能存在多个均衡,例如B对A说“如果你信任我,我每三次守信两次,不守信一次;但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我将永远不守信”,那么A的最优选择仍然是信任;(2)人总是有生命极限的,博弈不会是无限的,如果博弈次数是有限的,根据逆向归纳法,人们会在最后一次欺骗,于是最后第二次也会欺骗┅┅依此类推,信任仍然不会出现。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引入不同类型的B,例如可以假定有一些人天生是守信的尽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此时,即使天生不守信的人也可能会守信,如果博奕的次数足够长的话;(3)如果A不能观察到B的行为,从而A不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而选择相应的行动,信任也将难以出现。这就是信息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模型仍然有很大的解释力。一种情形是在一个小社会中,如果B经常是向多个不同的A借钱,而每个A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记录而选择是否信任他,并且关于B的信息能在A之间很快的传递,那B将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信任就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形是即使B是短命的,仍然可以通过某种机制使得他有积极性建立声誉,例如可以把B的一生分成两个阶段,一个阶段工作,另外一个阶段退休,假定B建立一个“企业”,退休时可以将企业出售给另外一个人。显然,只有在这个“企业”有良好的声誉时,人们才愿意购买它。那么,B在合伙期间也即工作阶段就有积极性守信,因为否则的话,他在退休后将难以生存。这样,信任仍然可能出现。当然,为了使B有积极性守信,他的工作时间要短于生命。这种观点还可以解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功能,它使得博弈不会因为参与者的自然死亡而停止,起了一个长期参与者的作用(Kreps,1986)。
最后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通过前面对声誉机制的分析,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把市场与道德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和信任的关系很密切,因为交易离不开信任;同时交易又推进信任的建设,因为在商业社会里,要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要讲信誉。这已经不是新观点了,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16世纪时荷兰人就比英国人值得信赖,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荷兰的商业比英国发达(Klein,1992)。
三、法律:通过第三方(Third party)实施的行为规范
接下去我们来讨论法律。法律是靠第三方实施的规范,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如国家)。这与前面讨论的借钱博弈不太一样,在前面的博弈中,出钱的人(第二方,second party)惩罚不还钱者,但法律不同,是法院、警官这样的“第三方”(third party)来惩罚。这种靠第三方来实施的法律究竟有何作用? 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作用可能在于两个方面(Basu,1998)。首先,法律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假如没有法律,违约可能得不到制裁;有了法律,违规者就会被处罚,例如在借钱博弈中,如果规定违约处罚,一旦违约,你就亏了15,而不是赢利15,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均衡就会改变。这样,法律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就改变了博弈。法律也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使得原来在技术上可行的选择,经法律规定后就不能选择。如行车可左可右,假如法律规定你只能右行,那么左行的惩罚就很大,你就不会左行。但是,除了这种可以归结为对当事人选择空间及选择之后的支付来刻划法律的所谓“皮古观点”之外,现有一种更新的观点认为,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Basu,1998)。这个观点很重要,下面就重点介绍这种观点。
(一)法律的作用:通过改变预期影响均衡结果
为何认为法律不会改变博弈呢? 法律是由政府官员或法官实行的。在前面,我们假定执法人员是独立于博弈之外的,事实上,执法人员也是人,也有他们的选择空间和对应的效用函数。如果我们把执法人员也引入博弈,在一个更大的博弈框架里考虑法律,那什么也不改变。如在图5,A选择信任或不信任,B选择守信或不守信,法官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在这个博弈中,法官也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当然,博弈也可拓展到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节制,但为了方便,我们只选这三个参与者),如果A预期B不会守信,B认为法官不会惩罚他,法官实际上也选择不惩罚,那么A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出钱。这样,如果每人都像原来那样行为,结果与原来一样,有没有法律都一样。问题是为什么有合同法的话,人们更可能还钱?因为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信念和预期,从而改变均衡结果:如果有了法律,A预期B不守信将会受法官的惩罚,就会信任B;B预期不守信的话将受到法官的惩罚,守信的话将不被惩罚,就会选择守信;这样就会出现相互信任的结果。
A
不信任
信任
B B
(0,0,0)
守信
不守信
法官
法官
惩罚
不惩罚
惩罚 不惩罚
(10,0,0) (10,10,0) (-5,-5,0) (-5,15,0)
图5:法律的作用
这种理论很有洞见,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它。如刚才讲的交通规则,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开车时大家自然会形成走左还是走右的习惯,这是一社会种规范。但如果有法律,尽管博弈本身没有改变—每个人都可以左行或右行,但如果法律规定右行,每个人将预期别人都右行,并且每个人都预期别人预期自己会右行,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右行,所有人都将选择右行。类似地,如果法律规定左行,每个人将选择左性。同样如果法律规定男女进门时,女的要先行,那男的预期女的要先行,女的预期男的后行,所以先走了。这就是通过改变人的预期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而非改变博弈本身。还有一个例子,如去飞机场接人,事先没说好地方,就有很多个纳什均衡。你去什么地方等人,依赖于你预期他去什么地方;而他去什么地方依赖于他预期你去什么地方。在英国希斯罗机场,每个航站都有个会客厅(meeting point),如果你找不到你的朋友,你预期你的朋友会去会客厅,你朋友也会有同样的预期与行为,你们就会在这个会客厅见面。此时,会客厅类似一个法律,它使得人们不再预期其他众多的均衡。假如机场管理当局建立20个会客厅,那就毫无用处了,因为它不能使人们形成一致预期。这时你可能就会用另外的预期,比如你知道你朋友喜欢看书,你朋友也知道你知道他喜欢书,在书店碰面就可能是应该纳什均衡。这里法律并没有起作用。所以法律与文化都一样,可能只改变“虚”的东西(perception),不改变“实”的东西(reality),即改变一种预期。但预期一变,结果就完全变了。回头来看专制者为什么令人害怕,因为每个人都预期别人害怕他,如果预期别人不害怕,那就造反了,齐奥塞思库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既然如此,就有下面一些问题:究竟法律与文化有什么关系?
(二)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Basu(1997)提供了一种理论,也即这里要介绍的“核心定理”(the core theorem):任何能够通过法律来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来实施。也即说只要法律能做到的,社会规范一样能做到。这定理有两个推论:(1)任何可以通过法律实施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施(order without law)。这不难理解,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法律的确也能实施某些规则。比如几年前你去北京口腔医院看牙,看牙的人特别多,经常要排队。这些人自动达成一个规则,最早来的人会给每个人发一个号。这不是政府行为,只是自发行为,但大家都会遵守这个规则。形成这种自发秩序的原因在于,首先,最早来的人最有积极性发这个号,因为他可以给自己发个1号;其次,第2个人肯定遵重他的第1号,因为他可以是2号,否则可能第2号都排不上;第3个人也同样,如此等等。在这种规则下,只要前面的人数足够多,后面的人捣乱的可能性就很小,给定别人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所以是一个纳什均衡。这就是没有法律的秩序,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施加上的。这类现象在抗震救灾中也容易出现。(2)如果一个特定的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么,没有法律能够得到这个结果(disorder with law)。这种例子俯拾遍是,我们许多规定为什么会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为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它不具备自我实施的基础。
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和社会习惯有何区别?为什么还需要法律?这是因为社会规范的形成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进程,而法律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加快形成一致预期、达到纳什均衡的时间;同时法律的强制性也使人们更容易造成一致,减少冲突。象交通规则,当没有汽车时,农村里走左或走右没有什么问题;汽车多了,没有法律,自然也会形成一种规范,左行或右行,但这需要一个很长时间。如果有了法律,它能够在已知两个均衡中选一个,宣布从明天开始大家靠左行或右行,这个试错过程就可以缩短很多。反过来,这也使规范改变起来比法律慢多了,法律废除了,会有新的,但社会习惯形成慢,消失也慢。
其次,法律特别是在处理不同的规范之间的冲突时往往很有威力。例如,英国人习惯靠左行,美国习惯靠右行,一个英国人到美国后,由于不同的规范,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有法律的话,就比较好解决。如果去美国之前,记住美国法律规定人们靠右行,有些冲突就不会出现。否则光靠规范,英国人到美国撞两次车后自会走右边,但可能他会先被撞死。与此相联系的问题还有,一个规则本身是否是纳什均衡也能预见了法律执行起来的容易程度。为何在许多交通规则中,靠右行的法律容易得到遵守,但不要抢行这个法律难以被遵守?这是因为大家都靠右行并不会带来损失(而且有好处),是一个纳什均衡,但如果抢先,你就可能得到好处。
再次,法律和文化还有一点重要的区别是,法律可以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起作用。假如在北京,一个人向好多人借钱,他骗过你之后,你没有时间告诉别人他骗你了,但如果有法庭,你只要告上法庭,就可以了,信息很快就传递到其他人去了。中世纪商人当时有自己的法庭,当时地中海一带都是一些小的诸候国家,法律不统一,在其他国家作生意得不到法律保护。商人就自己成立一个法律机构(Law Merchant)(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如果你要与某人做生意,先可到这个机构来调查这个人过去是否有骗人的记录,如果你调查了,那么你被骗之后可以向这个机构投诉,否则,不可以投诉,这样形成一个私人法院(private court)。无需每个人都告诉别人他做了什么事,你只要告诉这个private
court对方骗过你,做生意时,它就会告诉你谁有信用。这样信任就可以建立以来了。
至于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现在的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发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会规范演变过来。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普通法演变的故事。英国的普通法来自商法,而最近对商法的演变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许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当初就设计好的,而是吸收商人习惯法基础上长期演变的结果,是各个参与人长期博弈的一组均衡。法律在这里不过是确认了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样它具有自我实施的基础。
(三)不完全合同理论与法律
最后,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及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对法律的研究有推进作用。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由Grossman和Hart(1986)首创的。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对未来可能的状态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不完全,不仅仅是说字面上写不清楚(或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字面上写清楚,还有两个实施中的问题,一是事件的不可观察性(unobservability),二是第三方无法确认性(unverifiablity)。但是法律执行一方面要求的是完全合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可确认的证据,这导致了不完全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执行的。更进一步说,法律本身也是不完全的,否则,就不需要律师了了。合同的“空挡”导致了“权威”(authority)的出现,或者说权威就是填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东西。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对于法律的完善大有帮助。这也适用于对政府行为的研究。政府的权威往往来自不完全的“合同”,因为合同不完全,到发生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事情发生时就由政府说了算,所以政府官员喜欢把法规政策写得很模糊。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模糊,政府的权威就越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解释的权威就越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而且,进一步说,政府与企业不同,企业是有竞争的,这自然会使条约模糊度会达到最优点(比如有两个饭馆,一个饭馆明码标价,即条约明确,另一个没有标价,吃完再说,后面这家就没有生意了);但是政府是一个垄断者,没有别的一个“饭馆”与她竞争,这样她就有可能将法规写得很模糊。所以,政府文件下常有诸如“或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什么什么”的条款。如中国过去的保密条例有“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写的不写”这样的规定,但没规定什么不该说,什么不该写,判别一个人是否泄露国家机密的权利都交给了管事的官员。政府法规的最佳模糊度在什么地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建设。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自己的观点是:能够写清楚的交给法律管,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管。运用法律的成本非常高,如果把法律都不能写清的行为交给法律管,那肯定会有问题。例如现在,见义勇为之后的纠纷很多,把你救起来之后我向你要钱。如果法律规定把人捞上来可以收钱,这没有什么不好,至少这样可以调动大家救人的积极性;但人们认为你既然做好人好事,那为何还向别人要钱?所以在这一点上有争议,还没有行成一个一致的预期。还比如拾钱酬金问题,我国古代也有这种规矩,先是招领,如果没人认领,那么这个钱包就是他的;有人招领的话,失主就给拾金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不完全合约可以用来解释企业文化。只有理解了不完全合约才能理解企业文化。企业中有许多行为没规定清楚也无法规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的稳定预期必须要求在一种“默契”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企业运行的交易成本将很高甚至根本无法运作。这种“默契”和稳定预期就可以认为是企业文化(Kreps,1986)。企业文化主要就是用来弥补正式合约缺陷,如果合同是完全的话,那么可能就不需要企业文化或者说企业文化的作用要小的多。为何中国现在企业文化炒得特别热,是因为我们的企业制度很糟糕,所以我们才要拼命地去宣传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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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进
最后,我们来看历史。如果你不了解法律、文化,就无法理解历史,因为历史本身是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进。我们先来看经济学家如何研究历史。
(一)
经济学研究历史的三种方法及其运用
经济学研究历史的主要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Greif,1997):
(1)新古典方法(The Neo-classical Approach)。从5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用计量经济模型来检验历史上存在的制度,包括市场以及价格和非价格制度等。例如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存在着资本市场,有经济学家研究了伦敦的资本市场和曼彻思特的利息率的关系,发现当时的资本市场已经超出地区范围了。另外,经济学家也研究市场制度的替代物。例如过去村民们分地,总是好的一块,坏的一块,分成一条条。为什么不整块地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时没有保险公司,这样不同的地上,有不同的坡度和肥力,可以种不同的庄稼,土地组合起到了保险公司的作用;有了保险制度以后,就不一定需要这样了。
(2)新制度经济学方法(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代表人物诺斯(Douglas North,1981,1990)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rule of the game),制度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组织是博弈的参与者,经济增长是制度的一个函数。其主要的工具是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它得出三个推论:第一点,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来自交易成本的节约,包括诺斯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也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安排。第二点,制度随技术变化、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必须有效地变化,而且经济绩效依赖于有效的制度变化。由于专业化增加交易的成本,所以制度变化在发达国家更重要,在今天比在过去更重要,技术变化越快的地方,制度变化也就越重要。我们看到,新技术革命,即IT技术,对我们制度提出一大堆挑战,最简单的比如中国电信这种垄断制度,它必须很快进行改变,如果它不改变,就影响整个中国的效率,而在十年前问题可能不会这么严重。第三点,制度常常是无效率的,因为它们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不好的制度可以长期锁定。当然,诺斯的这些观点有几个问题:他认为制度是以国家为前提,但为何要存在国家,是上帝创造的还是我们自己建立的?他无法解释我们前面所讲的制度的自我实施问题,包括国家本身;无法解释非法律因素(包括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的影响;无法解释“路径依赖”。所以我们下面介绍最新的一种分析方法。
(3)历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这种分析主要用现代博弈论,从微观的、大量的历史资料来解释制度的存在和演进。这是种非常新的理论,代表人物有Greif(斯坦福的一个副教授,但在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名气非常大)等。他用博弈论来研究经济制度史,这里,我们举几个例子。比如他研究公元1000年时,地中海一带从伊拉克到北非的犹太人商人团体的信用制度问题。这些商人在地中海一带做生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货发出去后,你自己跟过去,卖了货把钱拿回来,这样方式效率很低;另有一种方法,货发出去后,目的地有你的代理人,帮你卖东西,卖完后把钱给你。当然,第二种选择更有效,因为你不必跟过去,是他(代理人)为你提供本地的且很专业的服务,如美国人把东西卖到中国他不必跟着来,中国有人帮他卖。但代理人制度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你怎样控制代理人,他随时可以骗你。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商业制度就不能形成、不能持续。Greif(1989,1994)的研究发现,那些犹太商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成立商业联盟(coalition),互为委托代理,即你帮我卖东西,我也帮你卖东西,假如你骗我一次,那么所有联盟的人都知道,以后谁也就不帮你了。因为你害怕这个惩罚,所以你就不敢违约。商人们联合起来,互相帮助,所以贸易就发展了。在这样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建立一个不欺骗的声誉(reputation)。Greif通过大量新发掘的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信誉在这里起很大作用,否则地中海商人团体就发展不起来。引申一点,Milgrom-North-Weingast (1990) 关于律商(Law
Merchant)的研究也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他们发现,Law Merchant起了充分传递信息的第三方的作用。实际上这表明,Law Merchant制度相当于在现代社会的信用报告制度(credit reporting bureau),在二战之后美国,这种机构就很多了,每一个商店都可以加入某个组织,当有人欠你的钱,你就告诉这个组织,不再对这个人提供信用。这种制度运行非常有效,美国商业信用制度之所以非常发达,也有它的一份贡献。因为用现金买东西,当场检验即可,靠信用卡卖东西,信用就非常重要,因此关于信用的信息怎么传输也显得非常重要。通过信用报告机构,有过期帐款一查就知道,这样你就不会给他赊购,不易造成欺骗。当然,如你没加入但告诉你的客户说你加入了,别人也可能就不敢骗你(Klein,1992)。
再有一个研究是Benson(1989)关于商法的自我演进的分析。实际上国际上的所谓仲裁制度本质上与Law Merchant一样。美国人来中国做生意,跟中国人签的合同,仲裁条款大部分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办的,不使用中国的法律。原因可能是因为,第一你的本身法律与他不一样,第二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但国际仲裁机构没有警察,不能强制你,它的裁决为什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为如果你不执行他的判决,那么就没有人会跟你再做生意,这是很简单的道理。Benson的研究同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本身。在西方也一样,外国人来你这儿做生意,一开始肯定保护本地人,但后来,各个商人却会联合起来,形成专门保护外国人利益的法律,使外国人有积极性来做生意。这对我国可能很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各省之间做生意,打官司一般要在当地法院,但当地法院一般偏向于本地人。所以,有人提议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应该集中化,建立像美国那样的巡回法庭,地区之间的纠纷都由上一级的法院来执行。这个建议可以接受,因为上一级法院比本级中性。但是从Benson这项研究中得到的结论看,重新思考一下,觉得也不一定如此。如果地方竞争充分的话,每个地方为了吸引外地商人来投资,它也要建立一个保护外地人的法律。实际上现在已经开始有这样的例子了,一些省份鉴订了横向地区之间互相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协议。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政府官员仍然十分短视,为了保护本地产品,规定本地的产品摆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外地的产品靠边站。我们知道这对商业的发展很不利,如果长期竞争的话,这些地方就会落后。所以应修改法律的制定原则和过程,即把商业实践本身变成法律。如果一个法律想改变一个商人本身的行为规则,一个合理的办法是要把商业协议本身变成法律。
另外,在关于路径依赖的分析上,历史制度分析法也提供了许多有意思的案例。Avner Greif(1994,1997)研究的Maghibis 商人形成的秩序其实是集体主义的,因为他们是互相为代理人,惩罚对方是靠第三者完成的。就是说你骗了我了,可能不是我惩罚你,而是另外的人惩罚你。在这种情况下,骗过人会被别人所骗,欺骗骗过人的人,并不算骗人。而他研究的意大利的热那亚商团,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秩序,因此征罚就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的手段来完成。由这两种不同的传统便会衍变为现在两种不同的主义。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里个人之间、人群之间的信任度可能较低;而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两个社会合在一起,那么两个个人主义的社会会很容易互相信赖,而两个集体主义的社会却会只信任自己,各自只跟自己的群体交易。
(二)谁来研究中国经济史?
最后我想提的问题是,谁来研究中国经济史? 我虽然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但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了一些新的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就目前国内而言,据我所知,很少人运用,也很少人知道。因为如果要运用这些东西,你必须有比较好的经济学功底,这也许是一个困难。但运用这些理论,可以对我刚才所说的文化、法律和历史进行分析,如中国历史上的十大商邦,它们怎样实施合同,怎样使用惩罚机制,使得每个人建立信誉,怎样控制个人行为,这都非常有意思、有价值,值得研究。我们中国最早形成现代的文官制度,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建立起来,特别到唐代的时候有很完善的三省六部制,这样一种政府制度在某些方面甚至可能比我们现在的制度都优越、有效。这些问题大家都可以用前面介绍的理论去研究。还比如关于王朝更替、官员腐败问题等,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去研究。实际上,每一个皇帝都希望自己的天下长治久安,因为皇帝是一种重复博弈,他希望天下祖祖辈辈都是他家的,这跟一般官员不同,后者只有几年的任期,是短期行为。但为什么一个朝代一般都是二三百年甚至更短就灭亡呢?值得好好地研究。我猜很大的一个可能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的问题没解决好。皇帝和太监的关系跟股东和经理的关系没什么差别,跟一个主人和保姆的关系没什么差别。他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国历史上好多这样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需要我们研究。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与代理人、信息有关。运用这些国际前沿的经济学方法,将会得到很多有价值的结论,有待于诸位有志者去努力。(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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