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过第三方(Third party)实施的行为规范
张维迎
法律是靠第三方实施的规范,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如国家)。这与前面讨论的借钱博弈不太一样,在前面的博弈中,出钱的人(第二方,second
party)惩罚不还钱者,但法律不同,是法院、警官这样的“第三方”(third
party)来惩罚。这种靠第三方来实施的法律究竟有何作用?
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作用可能在于两个方面(Basu,1998)。首先,法律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假如没有法律,违约可能得不到制裁;有了法律,违规者就会被处罚,例如在借钱博弈中,如果规定违约处罚,一旦违约,你就亏了15,而不是赢利15,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均衡就会改变。这样,法律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就改变了博弈。法律也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使得原来在技术上可行的选择,经法律规定后就不能选择。如行车可左可右,假如法律规定你只能右行,那么左行的惩罚就很大,你就不会左行。但是,除了这种可以归结为对当事人选择空间及选择之后的支付来刻划法律的所谓“皮古观点”之外,现有一种更新的观点认为,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Basu,1998)。这个观点很重要,下面就重点介绍这种观点。
(一)法律的作用:通过改变预期影响均衡结果
为何认为法律不会改变博弈呢?
法律是由政府官员或法官实行的。在前面,我们假定执法人员是独立于博弈之外的,事实上,执法人员也是人,也有他们的选择空间和对应的效用函数。如果我们把执法人员也引入博弈,在一个更大的博弈框架里考虑法律,那什么也不改变。如在图5,A选择信任或不信任,B选择守信或不守信,法官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在这个博弈中,法官也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当然,博弈也可拓展到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节制,但为了方便,我们只选这三个参与者),如果A预期B不会守信,B认为法官不会惩罚他,法官实际上也选择不惩罚,那么A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出钱。这样,如果每人都像原来那样行为,结果与原来一样,有没有法律都一样。问题是为什么有合同法的话,人们更可能还钱?因为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信念和预期,从而改变均衡结果:如果有了法律,A预期B不守信将会受法官的惩罚,就会信任B;B预期不守信的话将受到法官的惩罚,守信的话将不被惩罚,就会选择守信;这样就会出现相互信任的结果。
图5:法律的作用
这种理论很有洞见,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它。如刚才讲的交通规则,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开车时大家自然会形成走左还是走右的习惯,这是一社会种规范。但如果有法律,尽管博弈本身没有改变—每个人都可以左行或右行,但如果法律规定右行,每个人将预期别人都右行,并且每个人都预期别人预期自己会右行,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右行,所有人都将选择右行。类似地,如果法律规定左行,每个人将选择左性。同样如果法律规定男女进门时,女的要先行,那男的预期女的要先行,女的预期男的后行,所以先走了。这就是通过改变人的预期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而非改变博弈本身。还有一个例子,如去飞机场接人,事先没说好地方,就有很多个纳什均衡。你去什么地方等人,依赖于你预期他去什么地方;而他去什么地方依赖于他预期你去什么地方。在英国希斯罗机场,每个航站都有个会客厅(meeting
point),如果你找不到你的朋友,你预期你的朋友会去会客厅,你朋友也会有同样的预期与行为,你们就会在这个会客厅见面。此时,会客厅类似一个法律,它使得人们不再预期其他众多的均衡。假如机场管理当局建立20个会客厅,那就毫无用处了,因为它不能使人们形成一致预期。这时你可能就会用另外的预期,比如你知道你朋友喜欢看书,你朋友也知道你知道他喜欢书,在书店碰面就可能是应该纳什均衡。这里法律并没有起作用。所以法律与文化都一样,可能只改变“虚”的东西(perception),不改变“实”的东西(reality),即改变一种预期。但预期一变,结果就完全变了。回头来看专制者为什么令人害怕,因为每个人都预期别人害怕他,如果预期别人不害怕,那就造反了,齐奥塞思库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既然如此,就有下面一些问题:究竟法律与文化有什么关系?
(二)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Basu(1997)提供了一种理论,也即这里要介绍的“核心定理”(the
core
theorem):任何能够通过法律来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来实施。也即说只要法律能做到的,社会规范一样能做到。这定理有两个推论:(1)任何可以通过法律实施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施(order
without
law)。这不难理解,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法律的确也能实施某些规则。比如几年前你去北京口腔医院看牙,看牙的人特别多,经常要排队。这些人自动达成一个规则,最早来的人会给每个人发一个号。这不是政府行为,只是自发行为,但大家都会遵守这个规则。形成这种自发秩序的原因在于,首先,最早来的人最有积极性发这个号,因为他可以给自己发个1号;其次,第2个人肯定遵重他的第1号,因为他可以是2号,否则可能第2号都排不上;第3个人也同样,如此等等。在这种规则下,只要前面的人数足够多,后面的人捣乱的可能性就很小,给定别人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所以是一个纳什均衡。这就是没有法律的秩序,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施加上的。这类现象在抗震救灾中也容易出现。(2)如果一个特定的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么,没有法律能够得到这个结果(disorder
with
law)。这种例子俯拾遍是,我们许多规定为什么会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为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它不具备自我实施的基础。
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和社会习惯有何区别?为什么还需要法律?这是因为社会规范的形成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进程,而法律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加快形成一致预期、达到纳什均衡的时间;同时法律的强制性也使人们更容易造成一致,减少冲突。象交通规则,当没有汽车时,农村里走左或走右没有什么问题;汽车多了,没有法律,自然也会形成一种规范,左行或右行,但这需要一个很长时间。如果有了法律,它能够在已知两个均衡中选一个,宣布从明天开始大家靠左行或右行,这个试错过程就可以缩短很多。反过来,这也使规范改变起来比法律慢多了,法律废除了,会有新的,但社会习惯形成慢,消失也慢。
其次,法律特别是在处理不同的规范之间的冲突时往往很有威力。例如,英国人习惯靠左行,美国习惯靠右行,一个英国人到美国后,由于不同的规范,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有法律的话,就比较好解决。如果去美国之前,记住美国法律规定人们靠右行,有些冲突就不会出现。否则光靠规范,英国人到美国撞两次车后自会走右边,但可能他会先被撞死。与此相联系的问题还有,一个规则本身是否是纳什均衡也能预见了法律执行起来的容易程度。为何在许多交通规则中,靠右行的法律容易得到遵守,但不要抢行这个法律难以被遵守?这是因为大家都靠右行并不会带来损失(而且有好处),是一个纳什均衡,但如果抢先,你就可能得到好处。
再次,法律和文化还有一点重要的区别是,法律可以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起作用。假如在北京,一个人向好多人借钱,他骗过你之后,你没有时间告诉别人他骗你了,但如果有法庭,你只要告上法庭,就可以了,信息很快就传递到其他人去了。中世纪商人当时有自己的法庭,当时地中海一带都是一些小的诸候国家,法律不统一,在其他国家作生意得不到法律保护。商人就自己成立一个法律机构(Law
Merchant)(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如果你要与某人做生意,先可到这个机构来调查这个人过去是否有骗人的记录,如果你调查了,那么你被骗之后可以向这个机构投诉,否则,不可以投诉,这样形成一个私人法院(private
court)。无需每个人都告诉别人他做了什么事,你只要告诉这个private
court对方骗过你,做生意时,它就会告诉你谁有信用。这样信任就可以建立以来了。
至于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现在的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发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会规范演变过来。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普通法演变的故事。英国的普通法来自商法,而最近对商法的演变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许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当初就设计好的,而是吸收商人习惯法基础上长期演变的结果,是各个参与人长期博弈的一组均衡。法律在这里不过是确认了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样它具有自我实施的基础。
(三)不完全合同理论与法律
最后,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及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对法律的研究有推进作用。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由Grossman和Hart(1986)首创的。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对未来可能的状态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不完全,不仅仅是说字面上写不清楚(或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字面上写清楚,还有两个实施中的问题,一是事件的不可观察性(unobservability),二是第三方无法确认性(unverifiablity)。但是法律执行一方面要求的是完全合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可确认的证据,这导致了不完全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执行的。更进一步说,法律本身也是不完全的,否则,就不需要律师了了。合同的“空挡”导致了“权威”(authority)的出现,或者说权威就是填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东西。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对于法律的完善大有帮助。这也适用于对政府行为的研究。政府的权威往往来自不完全的“合同”,因为合同不完全,到发生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事情发生时就由政府说了算,所以政府官员喜欢把法规政策写得很模糊。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模糊,政府的权威就越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解释的权威就越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而且,进一步说,政府与企业不同,企业是有竞争的,这自然会使条约模糊度会达到最优点(比如有两个饭馆,一个饭馆明码标价,即条约明确,另一个没有标价,吃完再说,后面这家就没有生意了);但是政府是一个垄断者,没有别的一个“饭馆”与她竞争,这样她就有可能将法规写得很模糊。所以,政府文件下常有诸如“或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什么什么”的条款。如中国过去的保密条例有“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写的不写”这样的规定,但没规定什么不该说,什么不该写,判别一个人是否泄露国家机密的权利都交给了管事的官员。政府法规的最佳模糊度在什么地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建设。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自己的观点是:能够写清楚的交给法律管,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管。运用法律的成本非常高,如果把法律都不能写清的行为交给法律管,那肯定会有问题。例如现在,见义勇为之后的纠纷很多,把你救起来之后我向你要钱。如果法律规定把人捞上来可以收钱,这没有什么不好,至少这样可以调动大家救人的积极性;但人们认为你既然做好人好事,那为何还向别人要钱?所以在这一点上有争议,还没有行成一个一致的预期。还比如拾钱酬金问题,我国古代也有这种规矩,先是招领,如果没人认领,那么这个钱包就是他的;有人招领的话,失主就给拾金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不完全合约可以用来解释企业文化。只有理解了不完全合约才能理解企业文化。企业中有许多行为没规定清楚也无法规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的稳定预期必须要求在一种“默契”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企业运行的交易成本将很高甚至根本无法运作。这种“默契”和稳定预期就可以认为是企业文化(Kreps,1986)。企业文化主要就是用来弥补正式合约缺陷,如果合同是完全的话,那么可能就不需要企业文化或者说企业文化的作用要小的多。为何中国现在企业文化炒得特别热,是因为我们的企业制度很糟糕,所以我们才要拼命地去宣传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转载自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