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法律篇》(Laws) 简介
[古希腊]柏拉图(Piato,前427-前347)
本书是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一部著
作。柏拉图出身于贵族奴隶主家庭,自幼便受到良好的教育,20岁起
又师从苏格拉底,并成为其得意弟子。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
死后,柏拉图亡命埃及、波斯以及南意大利等地,并曾应邀去西西里
为叙拉古的国王讲学。回到雅典后,他于公元前388年创建了“阿克
德米”学园,在这所学园中教书、研究达40年,直至去世。中间,他
又两次去叙拉古推行其政治主张,但均未成功。柏拉图一生著作甚多,
大都以对话方式写就,流传至今的尚有40余部对话集。其中直接有关
政治法律思想的著作有《理想国》(约前286)、《政治家篇》(约
360)和《法律篇》(约360)。其中《理想国》已有完整的中译本。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要使国家完善,必须让哲学家当国
王,或者把国王培养成哲学家。因为哲学家具有渊博知识,是最理想
的统治者。他从这一目的出发,自然对于法律不太重视,从而也就轻
视法治在希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说,一个城邦国家如
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
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
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到了晚年,柏拉图改变自己在
《理想国》中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还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里又没
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为一个哲学家,则法治仍比人治要好,实行法
治的国家虽不能称为最好的政治,但却可以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
从而在观点上较之以前前进了一大步。《法律篇》的写作正是为了恢
复法律在希腊人的道德观念中所占有的地位的。《法律篇》共12章,
在前三章中,柏拉图提出建立一种完美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4-5
章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条件和准备;6-12章则主张制定一部完整
的法典等。
柏拉图在这本书中,提出许多重要的问题: (1)理性的命令就
是法律。他在法律概念中强调理性:“我们认为应该有办法去仿效
‘黄金时代’的生活,如同传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两方面都要服
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质素,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
。”(《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
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2)法律是一条金质的纽带。柏拉图
认为,法律比无理性的行为要好,守法的统治者的虔诚信念比僭主、
富豪统治集团或一伙暴民的武断专横要好。一般说来,法律是导致文
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
的动物。在《法律篇》最引人注目的一段中,他毫不犹豫地说这是一
种信念:我们的确知道,我们的内在感情像肌腱或纽带一样牵引着我
们,而且在互相敌对的情况下拉着一个人走向对立的行动去反对另一
个人;这就产生了善与恶的分界线。因为有这样一种拉力,每个人都
应当永远跟着它而且决不撒手,从而能够抵抗其他肌腱的拉力:它就
是那“慎思熟虑”得出的主要纽带、金质的和神圣的纽带,而称为国
家的公法;其他的纽带都是坚硬的和铁制的,并有种种可能的形态和
外貌,而这根纽带是柔韧的和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黄金制成的(第
21页); (3)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他说,如果我们
没有弄错,真理和公正对我们的要求是,当我们以至善的名义说话时,
“就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
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
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类法律。”(第20页); (4)混合政体形式是最
好的形式。按照柏拉图的想法,存在着两种典型国家政体形式即君主
制和民主制,其他的国家政体形式由此演绎而来。如果选择自由与法
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具有两种因素的政体,反之就不能
治理好国家。换言之,从政治学角度看,混合政体就是把君主制国家
的“智慧”原则和民主制国家的“自由”原则结合在一起;从法学角
度看,柏拉图的论点则是把君主制国家的“人治”和民主制国家的
“法治”结合在一起; (5)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柏拉
图坚持任何国家的政府,凡当权者是由于他很有钱或具有权势、地位
高、出身名门等优越条件而执政,这种政府都是不可信赖的;只有那
些最能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和众神的首席执行官;
比他次一等的人,获得次一等的荣誉;所有其他的官职也按此标准任
命。这样一来,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如果一个
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
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第25页)
《法律篇》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它使柏拉图的思想
由对抽象典型国家的论述转向对实际的制度和法律作真正仔细的分析。
书中许多论点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有重大影响,而且对欧洲法
律思想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史彤彪)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中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