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逸斋评案之一:

多数人暴政的警钟(评对拿撒勒人耶稣的审判1[i]

萧 瀚

        (转自《中评网》)

如果说世界上曾经有过震撼人心的审判,也许我们可以列出一长串名单,可是如果要找出一个最大程度改变人类品格的案件,那恐怕只有公元334月发生在耶路撒冷那场对耶稣的审判了。对于这一日后被证明其影响力波及全球的案件,古今中外各个领域杰出人物作出评说的数量之巨早就难以统计,所以我只能来一点毫无原创性的夫子自道,唯一的期望就是别太惹人讨厌。

耶稣被审判的时代背景恰好在罗马屋大维死后的虐政时期,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拉多也以暴虐而遗臭汗青,可是在对耶稣的审判上恰恰不应由彼拉多负责,至少不应负完全的责任。因为根据《圣经》的记载,彼拉多在对耶稣作了简单问话以后,认为耶稣没有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所以他认为不应该处死耶稣,“彼拉多说, 你们要我释放犹太人的王给你们麽,他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 我查不出这人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彼拉多又出来对众人说, 我带他出来见你们, 叫你们知道我查不出他有甚麽罪来。”(《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但是,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 把他钉十字架.,彼拉多见说也无济於事, 反要生乱, 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 , 流这义人的血, 罪不在我, 你们承当罢。众人都回答说, 他的血归到我们, 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圣经·新约全书·马太福音》)“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 把他钉十字架.。” (《圣经·新约全书·马可福音》)“彼拉多愿意释放耶稣, 就又劝解他们。无奈他们喊着说, 钉他十字架, 钉他十字架。彼拉多第三次对他们说, 为甚麽呢, 这人作了甚麽恶事呢, 我并没有查出他甚麽该死的罪来.。所以我要责打他,把他释放了。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 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他们喊着说, 除掉他, 除掉他, 钉他在十字架上。” (《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他们认为耶稣渎神——当然渎的是他们心目中的神,因此非要置耶稣于死地不可,所谓控告耶稣藐视罗马当局、叛国云云都只是要杀耶稣的借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看来为了处死异端借用政治力量在历史上根本不稀奇。可见彼拉多不打算处     死耶稣,但他也害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他在极不情愿的状态下,在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中,鞭打耶稣,最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

许多人都认为,罗马的法律很接近现代制度文明,这也许没错,这种褒扬应该是指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已经有民主意识,但是恰恰是这种民主意识一旦成了大民主,灾难就来了。这种民主的灾难被许多杰出的思想家称为多数人暴政,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即多数人比少数人更有决定的资格。当然,人由于本身的局限,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也不一定总是对的,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他说道:“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Pilate therefore, willing to release Jesus, spake again to them.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论证多少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由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真正的客观标准,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民众完全可能由于具体情况包括心理上发生的变化,而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类性质的问题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总是比多数人的意见更高明,到底是谁的观点更加正义,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一个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波普尔认为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被证伪,那么这个命题就不是一个科学命题,不是科学命题就意味着该命题尚不能被称为公理,更不是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间没有真正客观的正义,人类能够达到的正义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类可以不断地努力接近正义接近真理,但也许永远不可能真正达到正义、真理,真正的正义在高于人类认知范围的领域,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发展出自然法分支的深层原因。古希腊的伟大立法者吕库古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时候,也曾经遭到富民们的反对,但历史证明了他的伟大——因为他的改革被历史证明是正义的。因此,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淖中抽身出来,并不因为民主完美无缺,而是因为民主不是最差的制度,而且它符合人类渴望自由和自利的天性,同时又因为自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如果不加节制,就可能给侵犯别人的利益,因此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之上的民主。也就是在遵循多数人意见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剥夺。

耶稣被处死的直接原因就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十分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好,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从彼拉多的教训中可以获知,一个好的社会政治制度应该在多数人可能形成的暴政与个体公民之间设置一个屏障性的保障制度,中国古典社会尽管也往往是一个强大的专制结构,但是,古代的乡绅和家族势力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个屏障,这就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一段时期,中国人的生存状况甚至还不如历史上许多时期的原因,因为5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形成的单位制度和农村形成的亚宗法村社秩序彻底摧毁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力量,使得个人在政府面前没有任何可制约的因素,这样有组织的少数人甚至比无组织的多数人还要可怕,这就从更深层次证明了,没有制衡力量的社会哪怕是少数人都可以形成暴政,更何况是多数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政治制度时也发现了,在多数人权威与个体公民或者少数人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由无数的公务员和法官构成,使得多数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他说:“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我国古代自发的宗族制度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当然在力度上,也许不如美国的制度更加全面和确定。

要保证个体的权利不受来自“众意”的侵犯和剥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要确立绝对的权威性。托克维尔说:“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必须赋予司法人员独立审判的权力,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卢梭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美国给予司法的权力是其他欧陆国家望尘莫及的,原因及如上述,正是基于此,美国国父们在这个问题上给全人类贡献了一个伟大的制度发明,他们认为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但是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道:“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第一,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第二,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我想这是否正好说明了美国国父们早有先见之明,不敢将权力过多地赋予不肯沉默的大多数。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论证和镂金刻玉的制度设计,后来的麦迪逊才会有创立司法审查这一惊人之举,并且成为美国贡献给世界的又一伟大制度发明,这一项发明再配以英美法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制约,最终使得美国人民基本上可以不必担心来自多数人的欺压,也无须防范来自法官的可能专横。

耶稣用自己的血向世人昭示了一个有坚强信仰者的辉煌人生,也许他并没有想过他还会在人类的制度领域给人留下如此深刻的教训和遗产。可是2000年过去了,地球另一端的人们能否吸取这一教训,接受圣者留下的遗产却依然像满天的星斗——灿烂和希望的背后是遥远。

 

 

2000/11/2

 

请明天继续阅读:

法逸斋评案之二:

法利赛人、广场效应与大众传媒(评对拿撒勒人耶稣的审判2)



[i]本文引用的资料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圣经》,当然,有人会反驳说,这些记载不可靠(日本不就有个唯物主义者幸得秋水大写什么《基督抹煞论》吗。)所以为了讨论的便利,我只能假定大家都承认《圣经》的记载是可信的——至少在这件事情上能够认同,否则可能就得讨论到考古学的问题,那就没法在法律上探讨这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