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关于德沃金的讨论

法律时评网论坛

孤舟

好呀,我发现我也对斯特劳斯和德沃金比较有兴趣.林立曾经到法大来过,我当时就他演讲中对德沃金的理解问了他很多问题,不过他的表现比较让人失望,最后竟然不发给我名片,呵呵.

在很多问题上,德沃金和斯特劳斯都有相同的立场,比如对实证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批评,总是让我想起几千年前发生在雅典的苏格拉底和智者的斗争.不过他们的进路是不一样的.

关于包二奶案,我认为其中有一个关键是在中国的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很多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法院的判决果真是错的吗?也许是错的。然而也未必。(现在谁还管这等事……)呵呵

其实德沃金的那个遗产案还有一点对我很有启发,那就是他是直接从法官的判决书开始分析的,而我们呢,大部分人恐怕连判决书是用几号字体写的都不知道,然后就凭网上或者一些记者的记叙大发评论。

理解德沃金,理解他的政治哲学立场的确很关键,从大陆目前的德沃金研究看,政治学界从政治哲学的视角解读德沃金其实也不少,比法学界强多了。不过,我认为,这里还要研究其背后的哲学进路问题,沈浪说的认识论,其实也点出了这层含义。价值多元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的盛行以及价值绝对主义的所谓衰落和复兴,是当代世界的知识状态。德沃金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和解答,非常有意思.

 

 

 

greatstone

嗯。:)以下我谈几点看法:

1,林立解读的是一个显白的德沃金。德沃金是一个有政治野心的人,

而凡有政治野心的人必然懂得用什么方式、什么态度说及对谁说。尤其德沃金处理的是:现实的并且急需要决断的法律问题!

因而他的写作也就更需要技巧。

如果观照德沃金的著作,可以发现德沃金起书名都非常有讲究,要“认真对待权利”,在这个“法律的帝国”里,权利是“原则问题”

,但这里的最关键是要把宪法理解成“自由的法”(“自由的法”此书的目录编排也非常有考究,极尽修辞技艺),

最终也就需要“主权德性”。

而我印象最深的一次就是德沃金在《哈特的附录与政治哲学的特征》的最后一段话,尤其让我感受到德沃金老先生那种强烈的现实政治关怀,

“On occasions like this one it is hard entirely to resist speaking to young scholars who

have not yet joined a doctrinal army. So I close with this appeal to those of you who plan to

take up legal philosophy. When you do, take up philosophy's rightful burdens, and abandon

the cloak of neutrality. Speak for the Mrs. Smiths of this world whose fate depends on novelclaims about what the law already is. Or, if you can't speak for them, at least speak to them,and explain why they have no right to what they ask. Speak to the lawyers and judges who must puzzle about what to do with the new Human Rights Act. Don't tell the judges that they should exercise their discretion as they think best. They want to know how to understand the Act as law, how to decide, and from what record, how freedom and equality have now been made not just political ideals but legal rights. If you help them, if you speak to the world in this way, then you will remain more true to Herbert Hart's genius and passion than if you follow his narrower ideas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limits of analytic jurisprudence. I warn you,however, that if you set out in this way you are in grave danger of being, well, interesting."(在这里,德沃金也告诫

我们不在仅仅从实证主义本身去理解哈特,而必须超越实证主义,从哈特的政治关怀出发去理解哈特。事实上,正如我们所知,实证主义本身

的兴衰与自由主义的历史是紧紧相联的。)

2,德沃金,我的感觉是,他没法子和施特劳斯比。读施特劳斯的《海德格尔式生存主义导言》,

那种爽的感觉,是读德沃金所没有的。尤其是施老对海德格尔的那种分析力度。在我看来,德老更象一个政治家,施特劳斯是一个思想家,

但这个思想家是不是纯粹,我也不得而知。但他的研究本身就极具政治性。尤其是那些所谓的解读文本,他总是借别人之口(柏拉图等)

说话。

3,其实,象德沃金说的许多关于价值判断的话,其实施特劳斯老早就说过了。

比如“the thesis that there is no right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ether abortion is wicked is itself a substantive moral

claim, which must be judged and evaluated in the same way as any other substantive moral claim;”

(《真理与客观性:你最好相信它》)以及"that political concepts are concepts of value,and that political

philosophers should aim to show ,for each of them ,more precisely where its value lies"(《哈特的附录与政治哲学的特征》),

“the value of values",""detached and derivative value"(《the program in law,philosophy and social theory》)然而德沃金的成就

就是,他能够直面具体的法律及法理问题,并运用主流知识分子都能听懂、接受的理论来阐发他的政治主张。特别是

德沃金紧紧的关注法官这一主体更是用心良苦,而这一点施特劳斯是做不到的。

4,德沃金一直主张某种价值的优先性,并从反思的均衡角度论证它,同时又主张人权价值的普遍性(涉及到了神的知识),

这和施特劳斯试图超越海德格尔的“深渊”

(虚无主义)主张绝对价值的意图是一致的。在我看来,这些绝对性,普遍性理论都与一种殖民扩张意识有很大关系。

当然德沃金与施特劳斯两人

也自然决不是为了扩张而扩张,他们背后更有着黑格尔意义上的“大政治”野心。想必他们对那种小政治根本就不屑。

5,关于包二奶中的公序良俗问题。我想指出,最愚蠢的一种方法就是试图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用调查老百姓生活中的公序良俗观念,以及

寻找中国的以往案例中法官是如何解读公序良俗的。这里关键的是:我们必须追问自己,“我的政治价值立场是什么”?!然后,我们便

可以学术化的说:公序良俗的概念本质上就是一个关于价值的概念!任何对公序良俗过去是什么的解读本质上不具有任何权威,

只具有策略上的功用。在价值问题上,“是什么”决不产生“可能是什么”!

任何法律理论与政治理论本质上不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人的可能性的生长与展开。

6,我一直在问自己,德沃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当我通过研究他的整体性阐释理论时,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他老人家是教父(GODFATHER)

。他的目标就是:指导法官判案!!!德老的牛就是借用解释学(这也许就是德沃金的认识论)的理论强调了一个“阐释性的法概念”,

并把法官审判的现实需要联结为一个整体。从而硬生生的把一个本是应当的东西说成是现实。这就是他的牛之处。可惜,许多人都不理解这一

点,他们以为德沃金说,整体性阐释方法是一个实证的问题,即美国的法官就是通过这种方法判案寻找原则的,然后有的人便信以为真了。SIGH,

我早就说过,所谓的整体性阐释不是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理想式的应当问题,而这个应当问题又是一个权利应当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我写过一篇解读德沃金的文章标题就设定为:《法官应当如何理解宪法》,而不是《法官如何理解宪法》!但有的人认为我这是误读,唉。

也许真的是误读呢:)。

请孤舟批评我。只有批评才能帮助我前进。真的。:)

 

杜蘅

Greatstone对德沃金理论的“深刻印象”让我拍股叫绝、激动不已,不经意间加深了我的认识,拓宽了我的视界。这个研究的广度、深度与其认认真真一丝不苟的精神令人佩服与感动。因为某些原因,我突击过《认真对待权利》这部德沃金的早期著作,读了Greatstone与孤舟的帖子,不揣冒昧,在这里应和几句。

关于德沃金与施特劳斯两位的比较,也许正如Greatstone所说,一个是政治家,一个是思想家。这个印象所表达的区别感,我很赞同,尤其我们很可以以施特劳斯解读政治哲学的方式来解读德沃金。但是我不赞同其间隐约可见的以施特劳斯来估价德沃金的理解策略。我觉得德沃金自己的真理论并不是显明的。这个领域需要的是直接面对哲学问题,而这可能正是作为关注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问题的施特劳斯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必须有所主张的。(德沃金的“政治家”形象似乎正是在这一点上显示出来,即所谓的有政治野心的人必定知道以什么方式说那些话。)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他对那些反对他的理论所假设的“唯一正解”的意见所做的回答是被限制在某个框架范围之内的,真正的哲学意义的怀疑论被避免了。原因在于德沃金认为,那些反对意见未能正确地理解关于“有无正确答案”问题的争论的性质——它不是哲学争论,而是道德争论。

这是什么意思?

我想可能有下面的两层意思需要说明。

首先,这个限制性的框架,也就是人为的真理性条件。德沃金将它归结为制度及其历史。当然问题正好是这个制度及其历史的可解释性与他的真理性之间是什么关系——Greatstone 与孤舟都提到“二奶案”,并且Greatstone 极为敏锐地指出对公序良俗的主张其实是应当(注意Greatstone 也是在作出一个主张,我想对这个细节的反思可能会有助于对德沃金的理解)追问自己的政治立场是什么。不过,无论如何德沃金都为道德法律论证提供了某个较具客观性的基础。(对于作为处在美国制度之外、有可能要借鉴德沃金理论的民族,她当然会马上质疑:若然如此,那么不是要假定自己有一个好制度了吗?此问一出,Greatstone 的洞见就马上可以用来回答:解释的方法以及解释所需要的材料的正当性本身都需要通过德沃金“抽象的平等权”的检验。不过我个人认为德沃金的这个最后主张是有深刻基础的(见《权利》第六章)。另外,他的“基本价值检验法”——不管它是不是一种说教的策略,它至少表明在某种谦虚的意味上,德沃金说,我所讲的并不一定可以说服每个有理性和真诚的人。

其次,德沃金的整个理论,包括对于规则理论的反驳,都是建立在他对道德争论的解释上的。Greatstone提到了这一点,但把它说成是德沃金“硬生生把本是应当的东西说成是现实的”。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在不质疑司法审判的根本的正当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说司法审判本身就是以对/错二元的逻辑运作的——这就是德沃金对哲学避而不谈并且定义“有无正确答案”争论问题的基础,只是在他的理论中,这是从道德争论中引出的。争论的性质并不是应当是对的,而是事实上是对的还是错的。对这一点的理解与语言哲学有关。德沃金与哈特同时求助于日常语言哲学,但它的前提就是承认日常语言现象的真实性,即人们在平时对话中运用语言表达其意思的普遍性事实具有赋予语言的这种用法以真实性的效力。这个哲学问题似乎关涉到人的现实的思维方式与人的现实的存在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一切,在德沃金那里都没有充分的论述。这也是我一直感到疑云重重的原因所在。祈教。

时间原因,不能尽述。

是否有机会共赏Greatstone的文章呢?

 

 

孤舟

一点回应

“唯一正解”理论应该是德沃金在充分质疑了“强势意义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哲学上的正当性之后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德沃金批评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法官角色本身所蕴涵的责任和义务。自由裁量权理论并不符合人们对法官角色的这种期待。自由裁量权理论是分析实证法学规则理论必然会出现的一个结果,德沃金由此倒推,质疑了把法律作为规则的理论。对把法律作为规则的理论的质疑,必然牵涉到对承认规则的质疑。对承认规则的分析比较复杂,是哈特对奥斯汀批评的重点,也是德沃金和哈特、拉兹之间争论的重点。德沃金对哈特承认规则的一个批评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虽然是建立在批评奥斯汀的把承认规则当作主权者的命令的基础上,但是哈特的理论是不彻底的。这尤其表现在对习惯法的接受和对承认规则的接受之间的关系上。彻底的承认规则背后所体现的哲学立场是,任何事物,除非是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方法得到论证,否则便是不存在的。拉仑兹把这种哲学立场成为价值论上的实证主义。在这种立场看来,先于任何形式的立法而存在权利的思想,都是一派胡言乱语。德沃金必须对这种哲学立场提出批评。如果德沃金对这种立场提不出有效的否定,那么他基于权利理论之上的唯一正解理论就仅仅是基于一种需要而产生的虚假的自我安慰。那么德沃金就落入了利奥塔的窠臼:“所有以解释指令为目的的话语,把指令转化为源于其他命题的命题,这时指令是关于存在和历史,或者关于灵魂,或者关于社会的行而上学命题。在这样的推论、推断或指令里面,被推论或推断出来的不是指令本身而是指令的提出,也即指令在语言学意义上的意向、再现:这不是‘你必须’,而是存在着某些‘你必须’做的是事的那个‘你必须’。但是指令本身……(我刚要说‘居前’)他预期或者说至少要领先于他自身的意象”。德沃金或许可以基于现实的中人们对司法制度正当性的信仰而删除这种质疑。但是德沃金持有的理性道德观不允许他这样做。德沃金不可能说,人们对司法责任的期待使得我们需要一种客观权利以及基于这种权利之上的唯一正解,但是这种正解很可能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仅仅是根据人们的需要制作出来的一种神话。这样德沃金就走到了他自己的反面,把法哲学问题当作了一种技术问题。或者德沃金也可以说美国人民已经接受了这种神话,就不需要对它进行理性审查了,这样德沃金对哈特“接受”用法的批评无异于打自己的耳光。实际上,德沃金确实对这种价值论上的实证主义作出了回应,尽管没有很细致地展开。说德沃金回避了这个问题,实际上对德沃金作为一个法哲学家应有的严肃性的怀疑,这样的怀疑是没有道理的。简单地说,价值实证主义和古典行而上学独断论的自然法思想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他们都将真理是否存在的问题和人类理智是否可以掌握或者论证真理划上了等号。不同的是,前者正确地指出了这种人类理性的这种界限 ,后者则对此充满信心。但是,德沃金指出,至少价值论上的实证主义也无法证明客观权利是不存在的。德沃金比较幽默地以一个赛马的例子来揶揄这种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机器不能区分出胜利者的主张与不存在胜利者的主张逐步地趋同了。但这并不是法官们从事的事业。”在《认真对待权利》第十三章“权利是可以有争议的吗?”,德沃金仔细区分了三个问题(367页)。在368页以后,德沃金重点对这三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给予否定回答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杜衡所举的哲学家的例子恰恰不是对那种所谓行而上学的奢侈追问的回应,而是对法官的职业的理性能力进行质疑的一种回应:仅仅承认客观上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权利是不够的。反对者会提出说,即使先验权利是存在的,对于法律上争论的问题原则上可以有一种正确的回答,但是,既然任何人对这种答案都没有把握,那么,说各方有权得到这种答案或者法官有义务发现这种答案就没有任何的意义。紧跟在这个例子后面的下一段话印证了我的看法,即德沃金是不承认唯一正解理论是一种人造的神话——“假设哲学家说,虽然他具有这样一些信念,但原因只是因为他受到了法律的熏陶从而加入了一项事业,该事业的参与者因自身所受的训练而被导向一种神话。他否认独立的观察者,即本人不是这项事业参与者至少在有争议的案件中,能够决定一个参与者的理论和判断会高于另一个参与者的理论和判断。”“假设他是指受过必要训练、但为被聘请作过法官的人,那么完全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缺乏权威会影响到一个人(如果他有了权威就会有的)形成判断的能力呢?”判断力是和职业的身份无关的,“客观的”。德沃金开出的原因是“法律训练”。在367页,德沃金承认对第二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仅仅是“必然导致对第三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 但“并不足以导致对第三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权利是否存在,唯一正解是否可能存在,是对第二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还是否定性回答的问题,法官是否比其他人更有资格承担作出这种回答,则是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之间的关系问题。德沃金说得很清楚。不过,很容易遭致误解的是,德沃金确实是把这两个命题放在一起论述的,但是在分析的时候又把他们分开了。这体现在德沃金对价值上的实证主义的这样一种概括:“除非一个陈述至少在原则上可以被证明,否则,他必假无疑。”德沃金的这种概括出现在在第四章的“疑难案件”的开头部分,但德沃金对此问题的回应却是主要是在第十三章。上述的三个层次的问题是德沃金对这种表述的分解,通过这种分解德沃金对价值上的实证主义以及对法官的职业能力的怀疑分别作出了回应。忽略了这种分解,就无法理解德沃金的这种回应。德沃金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以权利是否存在,唯一正解是否可能的回答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德沃金才说“坚持这一判决而不是把这一判决转给别的机构,不是要求法官根据政策作出判决,不是要求法官以别的不需要对各方权利作出最好判决的方式审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德沃金认为如果要达到上文所说的“足以”的程度,仅仅靠这种法官角色的预期,或者的法官责任和义务还是不够的。德沃金明确地说了:“假设他是指受过必要训练、但为被聘请作过法官的人,那么完全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缺乏权威会影响到一个人(如果他有了权威就会有的)形成判断的能力呢?”(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德沃金似乎又和利奥塔走到了一起,他们都非常强调判断力,而判断力的问题,也是我现在思考的一个重点问题。当然,虽然都很强调判断力,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显然,受过必要法律训练具有形成法律判断能力的人比其他人更有资格去完成这唯一正解。在此基础上,“无论何时,只要其他任何回答都找不到可以利用的或有说服力的论据时,或好的论证可以为其他两种回答同样利用时,这类回答就自动为真。”于是,存在的问题有似乎变成了一种论证问题,但是这种论证以及和前面所讲的论证已经完全不同了。在这种论证的基础上,德沃金又讨论了平局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平局的问题。

当然, 我对德沃金的回答的这种匆匆概括并不表明我就完全赞同它,这也是我现在正在思考的问题。

讲点题外话。古老的权利故事是一种行而上学独断论的权利故事,后现代以来,这种故事的一直找到各种各样的质疑,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吸引力。我们不能因为美国人民现在对这个古老故事还没有失去兴趣就对各种质疑无动于衷,如果这种质疑是很有道理的话。当然,说古老的讲法失去了吸引力并不表明没有这样一个故事或者以其他故事来取代这样一个故事就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提出一种新的讲故事的方法,一种现当代版本的权利故事。德沃金提出了这样一种新的权利故事的版本。这种版本强调了和自然符合论版本的区别,这是一种反思平衡论的版本。他相信:“无论何时,只要其他任何回答都找不到可以利用的或有说服力的论据时,或好的论证可以为其他两种回答同样利用时,这类回答就自动为真。”今天就讲到这里,明天我们再讲这个故事。

感谢杜衡,催我提前进入第十三章,边读边记,思路比较混乱,见谅。

伟江,7号夜草

 

 

孤舟

杜衡,上次给你们的是我文章的前言,只是提出了问题。正如你所说的,我们之间的观点基本上在司法责任这一点上是非常一致的,在这一点上林立和我们不同。但是,我强调了权利理论在法理学上的重要性,即使是在法律解释学上也是如此。他提供了一种支持,没有这种支持的法律原则理论是虚弱的,在这一点上我还是比较同意greatstone的说法。不过,我对他忽视权利提出的方式,既原则和规则区分的重要性表示否定 ,在这里我们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反过来,这种提出方式也表明了权利争论并不是深锁在哲学家们的抽象世界里的,而是和律师、法官甚至每个普通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在这一点上,德沃金体现了和其他哲学家和道德学家不同之处,法学的气味扑鼻而来。

 

 

 

 

greatstone

孤兄,你的思路有点乱。

我正在写德沃金一篇论文。这篇论文

从两个角度抓住德沃金:

第一,从解释学的角度,看德沃金法律原则与规则论、唯一答案论、整体性阐释论

第二,从德沃金的政治哲学价值基础俯视他的关于“平等”即友爱是自由主义基础。

批判德老必须批判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及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始。

其它的批评基本上都是扯淡的。

 

 

 

孤舟

斯特劳斯的东东现在手头已经有不少了,包括翻译成中文的和没有翻译成中文的。我是去年夏天开始接触到斯特劳斯的,他对古希腊哲学的解读,借用杜衡的说法,就是让我“拍股叫绝”。我于斯特劳斯因为古希腊哲学相见如故,也只是对那些快要发霉的古书,让我对斯特劳斯产生了持续的兴趣。当时,我还以为斯特劳斯和海德格尔是一路的,如果没有海德格尔,斯特劳斯能够对古希腊有这么好的理解力吗?后来,我和海裔他们一起阅读斯特劳斯的《政治哲学史》,或许因为资料的缺乏,或许是因为我对斯特劳斯的背景知识的欠缺,除了对海裔他们的知识背景了解不少以及斯特劳斯的总的立场有一些大概了解以外,我感觉受到的启发并不是很大。当然, 收获也还是有的。从中,我了解到斯特劳斯除了很强烈的古希腊哲学背景以外,还有很强烈的犹太教背景,而斯特劳斯和海德格尔之间的差异,也逐渐的有所了解。海德格尔,对古希腊哲学的理解,是前苏格拉底的眼光反观苏格拉底的哲学,用洪涛的话说,就是“作为起源的希腊是希腊的起源”。还有海德格尔关于自然一词的解读,都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海德格尔的这种视角是直接承受尼采而来的。尼采甚至直接写过《古希腊悲剧时代的哲学家》。从1930年到1936年,海德格尔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和谢林等大家做了专题讲座,1936至1943年间,海德格尔共有五个学期专授尼采哲学。另外,在1932年夏季学期,海德格尔讲阿那克西曼德和巴门尼德,1935年讲“行而上学”。根据刘小枫的说法,斯特劳斯对海德格尔的前苏格拉底的视角提出了批评,我们在阅读的时候,也能大致读出来这种视角的不同,不过,我个人感觉,斯特劳斯对自然概念的理解,或许会受海德格尔的一些启发。

斯特劳斯对海德格尔的直接批评,在《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和《作为严格科学的政治哲学》以及《海德格尔式生存主义导言》里面有反映,尤其是最后一篇文章。不过我一直没有翻开看看。上次greatstone对此文赞不绝口,让我产生了兴趣,这个星期抽空看了一下,感觉到斯特劳斯批评的基本上海德格尔前期主要体现在《存在与时间》里面的思想,而对海德格尔后期的转变则视而不见。《存在与时间》基本上是海德格尔对此在进行的现象学分析,我个人理解,死亡,在这里其实执行着一种现象学还原的功能,使人能够真实的面对自己的本真状态。正是因为海德格尔在这时候,对人的此在状态有着如此深刻细致的分析,才有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突破”。这有点类似于叔本华之于尼采,而尼采正是在叔本华的基础上才发现了柏拉图以及之前的前苏格拉底的哲学的,最后超越了叔本华阶段的。张志杨曾经用“dasein”的佯谬来形容《存在与时间》,非常贴切。但是,海德格尔其实在后期的哲学进路有着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但是,海德格尔的思路本身确是一以贯之的。这从海氏本人<海德格尔:从现象学到思想>一书的作者的回信中可以得到很准确的自我概括:“您对‘海德格尔1’和‘海德格尔2’之间所做的区别只有在下面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即始终应该注意到:只有从在海德格尔1那里思出的东西出发才能最切近地通达在海德格尔2那里有待思的东西,但海德格尔又只包含在海德格尔2中,才成为可能。”由此,孤舟认为,如果要评价海德格尔,仅仅凭《存在与时间》或许不够的,而评价《存在与时间》,如果不把它和海德格尔后期思想联系起来,或许也是有偏颇的。把海德格尔当作一种历史主义,孤舟也很难认同,的确,海德格尔受尼采的启发,意义问题变成了动名词化了的“生成”,而且海德格尔前期也的确把死亡说成一个“深渊”,但是,根据这点东东就把海德格尔说成一个历史主义者,我认为还是太着急了点。我个人认为海德格尔对柏拉图的批评还是非常有分量的,斯特劳斯对海德格尔批评和对柏拉图的捍卫没有太多的新意,倒和他的犹太教背景息息相关。而且对尼采所说的真理的女性特征以及海德格尔所说的真理的显现有遮蔽的特性没有很充分的理解有关。

关于虚无主义,斯特劳斯的东西我还没来得及好好看,不过海德格尔说过,欧洲虚无主义其实是行而上学柏拉图主义反面,树立一个行而上学的偶像恰恰是虚无主义的,而勇敢地面对这个虚无,思考这个虚无,恰恰体现了一种思维的虔诚,恰恰是最不虚无主义的。德里达接过了海德格尔对旧行而上学的批判,却拒绝了海德格尔带有还乡冲动的虔诚追问,开始把虚无主义接受下来,“要的是无根的漂泊”。对海德格尔对虚无主义态度可以联系到上文所说的真理的女性气质,以及遮蔽又显现,两相对比,其中海德格尔的思路,可以得到比较好的理解。

说得够多,虽然还是没有在一些关键性的细节上展开, 但是孤舟的整个解读思路已经是比较完整地体现出来了。先到这里吧,去看会英语。

斯特劳斯的东西,看得还是很少,不过上次舒老师已经批评我在哲学上化的时间太多,法学上则太少,我自己其实也老早感觉这个问题,所以最近也比较认真地看看认真对待权利,看考夫曼,看刑事诉讼法,看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发现法学的东东也挺有趣的。

 

 

 

孤舟

我的帖子包括对杜衡没有贴上来的一些东西的回应,所有有些乱。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并没有涉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呀,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德沃金自己的思路发展来解读比较好,不过解释学也是要讨论的。

如果需要对德沃金进行比较研究的话,那么我可能选择的是考夫曼而不是斯特劳斯,呵呵,其中也设计到解释学,也设计到罗尔斯。

杜衡认为解释学是理解德沃金关键,而我认为对德沃金的思维方式的关注以及权利命题的 关注,也是非常重要的,这点和你后来发的帖子思路倒是有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