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克的故事

 

贺卫方

 

 

 

  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期期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我只得原文抄录(上面的对话出自我的想象)--  

 

  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领域。不只是英国,在当今的西方各国,从事法律职业都要以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为前提。这里的大学教育跟我们这里所谓四年制大学不同,在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国家,大学法律系毕业之后尚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通常必须再经过考试,成功者还要继续参加两到三年的学徒式教育;在美国,过程是倒过来的,只有大学本科毕业者才可以考法学院,法学院的学制是三年。这样,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人要开始其法律职业,从进入大学起算,要经过六至七年的大学和大学以上教育和培训。屈指算来,一般人开始其法律职业时大体上总是接近或超过三十岁了。  不仅如此,在英国和美国(也包括我们的香港),一个人要成为法官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法律职业的新成员都只从事一种行业,即律师(包括检察官这种国家雇佣的律师)。大约十年之后,律师行业中的那些佼佼者才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无怪乎人们会说,在英美国家,法官与其说是与律师不同的行业,不如说是律师职业生涯的顶峰。  

 

  可以想象,法律院系的入门考试本身就是竞争激烈的,又经过如此漫长而严格的高层次教育和训练,再通过十年以上的职业磨练,从侪辈中脱颖而出,这样的法官称之为人中之龙一点都不过分。在一个尚智而不是反智的社会中,这样的一个优秀群体所能获得的社会支持必然是广泛和有力的,同时,这样的群体对于法律发展所能够发挥的创造性作用也会是巨大的,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更可能得到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这样的法官不太容易跟当事人在酒店里大吃大喝,这样的法官在收入和其他待遇方面高人一等没人计较。  

 

  当然,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往往是与社会需求密切关联的。在一个各种关系相当简单的社会中,专业化可能只是一种奢侈品。例如,我们的传统社会大概就不大容易产生专业化的法官。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没有专业化,选任标准的不讲求,即使是在古代中国也是社会制度上的一个弊端。唐德刚先生论中国古典司法,称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满口的革命大道理,事实上连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其实,我们的古人又何尝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魏书 ·卫觊传》: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