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奴役和自由的家庭伦理
陈永苗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的法律变革和清末修律运动的历史经验表明,与商法相比较,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移植更为艰难,更为缓慢。因为其与宗族伦理密不可分,属于文化的核心地带.。日本明治维新后,日本基本保持原有的婚姻家庭结构,而清末修律运动婚姻家庭方面沈家本保留了浓厚的风俗习惯色彩,尔后的民国立法也大致相同。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虽经历清末的理学批判、辛亥革命的“道德革命”或“革命道德”,到“五四”的“打倒孔家店”的激进道德主义,直至“文化大革命”和“批林批孔”等“史无前例”的反传统“孔孟之道”的激烈清洗,但我认为,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变迁更应归功于中国共产党准基督教性质的同志观念的广泛传播。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信徒不管亲疏都是上帝的子女,与此相似,在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中,父母子女都是革命的同志,而且这种观念上升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部分,统治了中国几十年,其影响是深远的,较彻底地颠覆了原有的伦常秩序。文化上的激烈清洗仅能限于社会上层,而对于社会下层的观念改造,非有这种具有宗教特征的变革不足彻底、深刻,而且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层次上几部不间断的《婚姻法》的实施,维护、巩固了这种成果。
因人的有限性意识和死亡的焦虑迫使人类“崇拜祖先”,以求“不朽”。在夏代,“孝”多指敬奉鬼神,孔子说,禹“致孝于鬼神”(《论语.泰伯》。但随着古代宗法伦理等级制度在西周时代的确立,中国人的人的有限性意识和死亡的焦虑被畏惧人类的动物性,区分人兽的道德伦理的焦虑取代。将道德伦理作为区分人类和禽兽的突出特征,因此,“孝”的社会伦理意义也凸显出来。这种伦理意义上的“孝道”经孔孟的阐述,为孔门后学所编写的《孝经》系统展开。《孝经》将孝定为道德根本,“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开宗明义》)。而且《孝经》还具体规定所谓的“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和“庶人之孝”,“孝道”也从一个家庭伦理的范畴,扩张到了社会政治等级结构的诸方面,与“忠”“义”“礼”等社会、政治伦理观念贯通起来,国家变成一个放大的“家庭”,家国一体。由是《孝经》把孝道推向至上,最终提出“以为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主张。
权力的扩张是政治生活的永恒主题,因此,“孝道”上升为国家的治理术,就逐渐嬗变成为“吃人”的怪兽。“就良知而言,真正的魔鬼、地地道道的邪恶是自我对无条件的独立和控制的追逐,及其对权力之爱。一旦为换取自己独有的供奉而供给自我以权威、力量和其如此热切期盼的道德权威感,任何态度、宗教信息或立场都可以把撒旦穷凶恶极的尾巴藏于表面之下。”(默里.斯坦因《日性良知和月性良知》)。中国古代政治统治与古希腊神话中的克洛诺斯一样,本身生存在遭受反叛和被暴力推翻的威胁之下,对发生动乱和被废黜的恐惧强化它的顽固、微妙和无所不在的怀疑。“这些怀疑常发现于微妙的父子关系景况中。”(默里.斯坦因《日性良知和月性良知》),克洛诺斯因为这种怀疑而吞噬其子女,中国古代政治统治因此而极力强化“忠孝”,因此,吞噬了个体。
因此,孝道的政治伦理化是践踏个体性的统治的形成,“孝道”的上升之使人变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致使人无法拓展的个体人格和良知。日益拓展的政治伦理化围剿着人的深层次的生存,鲸吞着精神生命。为“平天下”和“大同社会”的大旗被用来遮掩无数暴君和奴役,到头来,每个具体的人所能得到的不过是无助的、可怜的微薄利益。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很难说还有传统伦常的影响,但法律仅是婚姻家庭制度的“肉身”,而还有“灵魂”----家庭伦理的重建问题。不管是从传统伦理中重新生发而出,还是从西方“嫁接”,或是“中西合璧”,现代家庭伦理都必须是人本主义的,“必须从其物质和精神的总体上来观察人,相信人的生存的目标是为了自身,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也正在于都是为了人自身。”(弗洛姆《寻找自我》),而且应对国家政治伦理保留距离,严词拒绝其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