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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学
陈玮鸿: 马基维利的自由观
这篇文章是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系研究生陈玮鸿写的一篇论文,对马基雅维里的自由观作了剖
析。作者走的是汉娜—阿伦特的路子,虽然我对本文还不敢妄下断语,但从学术路径来看,肯定
差不到哪里去。由于我们正在阅读马基雅维里,所以可能在近期组织关于马基雅维里的网上讨
论。各位学人如果手头有相关笔记,不妨发上来。
另外提示的一点是,建议大家注意台湾学界对于阿伦特的研究。《极权主义的起源》的中文版本
就是台湾的,在大陆估计没办法出版。在政治系的教学中,阿伦特的政治观是课程上必提的(参
见我转引的江宜桦教授的讲义)。而相比之下,大陆学界还没有产生强有力的阿伦特研究专家,
阿伦特的政治观也只是在近年以来才引起关注。
我是比较偏爱阿伦特的,一方面,她的深刻不亚于Strauss,另一方面,她的文字又易于理解。以
后会陆续再介绍一些研究资源。
——海裔评注
马基维利的自由观
陈玮鸿*
摘要
本文主要是从鄂兰(Hannah Arendt )的提问中,回溯式地探寻自由的意义。并希望在西方
思想史中,去找寻马基维利所具有的定位。而笔者认为,马基维利的政治思想之中,隐含着两种
自由观,而这正也是横跨了前现代(古典)与现代之间。这样一种两面性,主要来自于他对政治
秩序的看法上不同,并且认为不同政治秩序中的政治行动者所具有的virtu’ 也有所差异。而这
就呈现了他的两种自由观。本文第二节藉由共和主义者及汉纳.鄂兰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之批判
开始,回溯式地从西方政治思想中关于自由观念各种分类学之看法,从而于其中凸显马基维利所
承接的历史性定位;第三节则是从政治秩序的歧异性,去诠释马基维利认为的政治行动者之所应
有的virtu’ 为何,而这之间即代表着关于政治行动者所拥有的自由为何;第四节则从马基维利
的自由观中,去探讨对于现代人之影响。
关键词:自由、公民共和主义、国家理性、现代性
壹、前言
关于马基维利的政治思想,早期一般人皆较关注他在《君王论》中,所呈现的那恣意乱为、
高唱邪恶的君主之道;而直到晚近,政治哲学在面临七0、八0年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论争
后,关于批判自由主义的社会观,此一面向上的思想史溯源,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1思想的复苏代表着马基维利之政治思想的再生2。藉由思想史家J.G.A.Pocock
(1975)与Quention Skinner(1978, 1983,1984,1990)等历史研究与理论探讨中,去对马基维利
政治思想的重新诠释。发现在一般人认为的『邪恶之师』的思想中,也隐含着对于政治自由的追
寻与提倡。这样一种矛盾与反复不一的思想,同时呈现在其两本主要的著作:《君王论》、《利
瓦伊罗马史论》。虽然,藉由当代共和主义思想家的重新研究,不断发现马基维利思想中共和主
义对自由思想之歌颂,但不可否认的,我们始终也无法抹灭他对平民大众的鄙夷轻贱,与对君主
高唱为恶之道的部分。
马基维利的两面性究竟应如何理解呢?而这个问题的解答,同时也响应了本文主要的目的:
关于马基维利的自由观。本文第二节藉由共和主义者及汉纳.鄂兰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之批判开
始,回溯式地从西方政治思想中关于自由观念各种分类学之看法,从而于其中凸显马基维利所承
接的历史性定位;第三节则是从政治秩序的歧异性,去诠释马基维利认为的政治行动者之所应有
的virtu’ 为何,而这之间即代表着关于政治行动者所拥有的自由为何;第四节则从马基维利的
自由观中,去探讨对于现代人之影响。
贰、自由—过去与现在
对于我们现代人而言,自由(liberty,freedom)的观念,受到『契约论』者,霍布斯
(T.Hobbes)与洛克(J.Locke)及『功效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与弥尔(James
Mill)的影响,一方面,将自由推向为如I.Berlin所言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其
所关心的乃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一个主体可以作他想作,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3强调的是一
种与他人割裂,脱离『公共性』,以保存个人『私有权利』(private rights)为生活目的的自
由,亦即「政治自由被狭隘地界定为『安全』(security)」4,而自由(freedom)这个字也被
「构思为一种脱离于『政治场域』(political realm)之外的活动典型」5;另一方面,将自由
与自利(self-interest)划上等号,在否弃与脱离中古世纪教会制度做为个人主义与人道主义价
值发挥的世俗组织之后,为了寻求这样的一种心灵的慰藉,而以『自由市场』取代之,「『自由
市场』(the free market)的概念满足了此一需求:这种世俗组织不是以圣灵为守护者,但是却
受到同样神圣、同样不可变易的『利益之自然和谐』原则和守护。」6并同时希冀能藉此合理化公
共福祉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断裂,认为私人利益的相加总和就能够成公共福祉或利益,而这之间就
如同Adam Smith所言的『一只无形的手』来掩饰。汉纳.鄂兰(Hannah Arendt)即深刻地对这样
一种自由主义所架构及粉饰的政治概念——关于私人的自由行动与公众的福祉如何可能,作了反
思与批判:
「所有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概念,譬如,无限制的竞争被一种密而不见的均衡所归约,而此种
均衡则玄奥地来自竞争行为的总和,又譬如,追求『开明自利』乃是一种适当的政治美德,以及
崇尚无限的进步乃蕴含于人类历史的进程,等等,这些政治之概念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私人
生活与个人生活行为的相加总和;以及把这种总和表现解释为历史、经济或政治的法则。自由主
义的政治之概念表现出资产阶级不信赖,甚至敌视公共事务的天性,它们只是一种西方文化的古
老准则与新兴的信念——相信私产乃是动态,以及自我运转的原则——两者之间的暂时协调。旧
有的准则在某些范围内被导致为另一种原则——自动成长的财富实际地取代的政治行动」7
然而,这不禁让我们去质问,关于自由的意义究竟为何?从『观念史』的角度来考察,西方思
想中所呈现的关于自由的意义有多少种样态呢?最著名的分类,乃是起源于1819年康士坦
(Benjamin Constant, 1767-1830)以「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为题所发表的演
讲,此一著名的二分法遂成为政治思想研究中重要的分类参考8,然而,康士坦所言之古代人的自
由正是代表着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但这似乎并非对于自由全貌的理解。首先,对于前现代而言,
自由至少保含着两种意涵:一种是关于内在或宗教式的自由观。鄂兰即指出:「西方哲学的传统
几乎一致同意:当人离开人群互动的政治生活领域,自由才开始,自由不是体认于人与人之间的
连结,而是我跟我自己之对话的体认——不论这体认识以内在的对话形式来表现,这对话的形式
从苏格拉底以来一直被称之为『思维』(thinking),或者是以内在的自我冲突为形式,圣保罗
与圣奥古斯丁曾深刻体会这种『我意欲』(I-will)与『我为』(I-do)之间的内在纠结。但这
种体会却表示『人心』(human heart)的犹疑不觉与无能」9不论是从苏格拉底所提问的西方哲
学思想中的最大命题:『know yourself』,或者走向退居心灵堡垒之中,由基督教中极端出世思
想为代表的神学式自由观——走向永恒与超越的上帝,人们才得以拥有全然的自由,「人类的灵
魂必然在他们冥想上帝的心灵时较为自由,而在他们坠于形体时较少自由,并且当他们被困于尘
世的血肉之躯时更少自由了。」10似乎都意欲将自由的概念,诠释为内在与超俗、思维与精神层
次,欲遮掩自由最原初的政治意涵。
而在这一缺失,我们可以从思想史中的另一个侧面中,找到源头。即由Aristotle所言:人天
生是一种政治的动物(politikon zoon , political animal),『政治』(the political)出
现于最早的社群组织——城邦(polis),凡是与城邦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群、制度或活动,都可
以冠以政治之名11,而这样的观念由罗马共和时期,西塞罗(Cicero)承袭,延续至中古晚期
(the late Middle Ages),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承接,在此civitas取代了polis在历史
与政治中,所呈现的『实在性』(reality),『政治』也成为在『城市』(city)或『公民生
活』(civil life)之中才具有意义。12而一些政治的词汇,也开始在civitas之中有了特殊的性
质。13而这之中,即包含了自由的观念。这样一种自由,意旨生活于他人之间,参与公共事务实
践的过程。所以它的意义必须要发生在政治生活共同体(body politic)之中(不论是polis或
civitas),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及真实性,除外,政治或者自由则没有意义。鄂兰即说明了这
样一种自由的意涵:
如果我们以城邦(polis)的意义来了解什么是政治的这项问题,那么政治的目的(或必然
之理)必定建立在,以及保持在一个讲求秀异之表现的自由得以显现的空间。这是一个领域,在
其中,自由是『人间之实在』(a worldly reality),这种实在性具体表现在可被听文的言论,
可被目睹的行为,可被谈论、记忆,以及转变成为故事…..的事件。凡发生于这表现之空间者基
本上都是政治的,即使它并不是政治行动的最直接结果。14 而这样一种自由的表现,鄂兰形容如
似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艺术的展示:
表演艺术……的确跟政治有类同的关系。表演的艺术家(舞蹈加、戏剧演员、音乐家…等
等)需要观众与听众以展示他们精湛的技艺,正如同行动者需要他人的在场,俾能在他们面前显
现;艺术家与行动者需要一公共地组织的空间来掩饰其『作品』,他们为表演自身而仰仗他人。
只要人一起生活于一共同体,这样的一『显现的空间』(a space of appearance)就被视之为当
然。古希腊城邦曾是一确定的『政府形式』,这个政府给予人一『显现的空间』,以及一类似舞
台的空间,在这个地方,人可以行动,自由可以彰显。15 鄂兰对于自由的主张与提倡,显然地与
共和主义者不谋而合,不过鄂兰认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Machiavelli的virtu’概念最能阐释,其
表明为人在面对fortuna的伪装之时如何藉由表现的艺术(performing arts)开创新局,而展现
出秀异的技艺(virtuosity),自由着重在展现自身而非最后的结果16。然而这样一种公民共
和主义的自由观,是否真为马基维利思想中,对于自由全貌的想象呢?笔者认为,马基维利,一
面主张如古典共和主义者所言的公民自主活动的政治自由,另一侧面上,从『国家理性』
(reason of state)的角度17,寻求一超越理性、道德、宗教的君王,对外在面临开端、国家社
会腐败之际,创造独立,对内维系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这样一种两面性的思考,看似矛盾,但
正可说明政治秩序中的常态与超越常态之两种政治情境的探讨,亦可深刻认识到政治的特殊性与
必要性18。
参、马基维利的自由观
马基维利的政治思想,即是其时代脉络了解,而其自由观,也正说明了文艺复兴时意大利的
处境。在十四世纪初,佛罗伦萨面临德意志入侵,城市中的思想家在为反对帝国入侵,而对自由
的辩护上,即提供了两个相当明确的观念:19 第一种观念是认为他们有权使自己的生活摆脱任何
外来的干涉,即肯定自己的主权,另一种观念是认为他们亦有相应的权利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
管理内部事务,即捍卫存在的共和制度。自由(liberty)乃代表着『政治独立』(political
dependence)与『共和自治』(republican self-government)两项概念。然而,这样一种对自
由的渴望,在意大利经历了一个世纪之久仍尚未能得以实践。更在十六世纪初,亦即马基维利生
处的时代,变本加厉,意大利不仅统一无法完成,分崩离散的状态,使得马基维利在对自由的渴
望上,除了延续了上述的观念外,更加地发扬其特殊的自由观。
1.virtu’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回到对马基维利对virtu’ 的看法上,因为其对自由的看法,隐藏于这个从古希腊传
至罗马共和时期延续下来具有特殊意义的字上。
依牛津英文字典上的解释19,virtu’有两个意义:其一是指个人属性(as a personal
attribute),及近代较常用的『美德』或『德行』;其二是指事务的特性(as a quality of
thing),在古典作品中常用此自药物的力量或作用。事实上,这两个意义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
利文中式并存的。也就是说,virtu’ 一字除了『德行』外,亦含有『达到某种目的的力量』的
意味,有道德与非道德的两个层面。
所以,在处理virtu’ 这个字的意义上,有困难之处。然而,笔者试从马基维利所延续的共
和观念,以及生处时代的背景来作诠释。从Aristotle开始,关于『德行』(virtue)就分为统治
者与公民两种:「我们说贤明的统治者就是良善和有智谋的人,而公民则不一定要有智谋。…..
如果善良的统治者和善良的人具有相同的德行,那么一个公民就会是一位统治者了;而不能简单
地说公民的德行和善良之人的德行相同——只有某些公民如此,因为统治者的德行与公民的德行
是不相同的。」20然而,这种德行的意义也从而由罗马共和时期西塞罗(Cicero)所延续,不过
这种德行的观念,由于目的论的推论方式,使得其预设人性上皆为善的,因为只有如此城邦生活
才得以完善。「所有的人都应当是良善的公民,这样纔能使城邦臻于优良。」21这样的一种『德
行』观,也与伦理学上的道德划上等号。而马基维利,他对人的看法上,同样地将人也区分为两
种基本型态:22一种是菁英份子(uomini grandi),一种是一般平民(uomini populari)。而
因为时代背景的处境,他对于菁英份子(君主或统治阶级23)在面对政治社会以及人民德行腐化
之际,必须拥有超越及处于例外状态的能力(virtu’),而这也包括在面临『开创新局』之际的
处境。24
因此,将马基维利对于政治秩序中,关于常态与超越常态两种情境,以及在之中所呈现的政
治主体的virtu’ 之不同,而提出下面诠释马基维利自由观的架构:
马基维利自由观之架构
常态秩序 超越常态
一般平民 共和主义 共和主义
菁英份子 略而不谈 国家理性
2.常态秩序—公民共和主义的自由观
共和主义的政治思想,在经历中世纪晚期经院哲学家(Scholasticism)的传袭,而且倾向于
建立一种关于古罗马及其历史基础之上的共和思想,他们重新发现罗马之强盛时期,乃是在共和
时期而非帝国时期,而且开始对罗马共和晚期的一些杰出思想家,特别是Cato及Cicero,高度的
称扬,认为他们乃是伟大的爱国者,具有公民美德的完善人物,在面临共和国危机之时,能挺身
而出,保护它免受暴政的侵害。25而这样一种对共和主义的溯源,在文艺复兴的意大利,也提倡
这样积极的生活(active life),认为人只有参与世俗的政治运作,这不仅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决
定,同时也是人表现自我的生活方式,实践virtu’,及同时拥有自由26。这样的思想正表现马基
维利他对于公民德行与公民自治的看法上。
一个好的公民典范,首先最主要的德行,乃是对『共善』(common good)的追求,而这也正
是罗马共和国祚长久之因,所以马基维利说:
「任何观察罗马人民的人都会看到他们与国王之名为敌达四百年之久,他们是光荣(glory)与祖
国共善(common good)的爱好者。」(D.I.58:3)
而处于一个良好秩序的共和国之内,人民的力量进入政治的场域之中,对于『政治正确性』争
议,可能就变的无庸置疑,因为「人民的声音就如同神明的声音一般」(D.I.58:3,)而且甚至
这样普遍性的意见(universal opinion)具有预知未来的奇异效果。
马基维利在对于常态秩序中的思考上,他发现以人民做为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对于人民特
质(humor)上的两种差异,亦即平民与贵族在政治生活各自展现所出现的斗争、不合
(disunion)情况,他不认为是对于『共善』的侵害,因为两者的自发性与自主性,反而能提供
『政治场域』的『能动性』,所以,其言:
在我看来那些病垢贵族与人民不和的人,其实是在使罗马得享自由的首要原因里挑差错。他们只
看到这些不和所滋生的争吵与轩嚣,而未顾及他所产生的良好结果。他们必未思及所有共和国都
有贵族与平民两个相敌对的『习性』(humors),所有有利于自由的法律实际上皆归功于他们彼
此间的不和。……
任何人好好地探究他们的结果之后将会发现,他们内争所造成的不是有害于『共善』(common
good)的放逐或暴力,而是有益于公共自由的法律。(D.I.4:1)
可以说是对政治秩序内部,关于『和谐性』的另一种解释。这样一种冲突与斗争,不仅不是对政
治秩序的危害,反而提供了『动态和谐』,让人对于政治生活的事务不因地位的差异,都能有一
个宣泄的方式,两个阶级皆对他们的立场能主张自己对政治事务的决定,所以马基维利希望反转
当时人的想法,认为应该「宽容平民与元老院之间的敌对,将他们视为达到罗马般伟大的『必要
之恶』(inconvenience necessary)。」(D.I.6:4)除此之外,马基维利也提到了另一个例子,即
在对公共生活当中,两种政治行动何者能带来这样的一种『动态和谐』:即对毁谤(calumny)或
控诉(accusation)的探讨。
对负有捍卫城邦自由者而言,其最有用且必须(useful and necessary)的权威莫过于当公民有
违反自由状态的行为时,起诉他们的权力。这制度对共和国言产生两个很有用的效果。其一,因
为害怕被起诉,所以公民们不敢从事违反自由的事情;而当他们真的如此,他们马上就会被消
灭。其次,当人民不满某位公民时,给他们宣泄情绪(humor)的管道,当他们没有办法经由正常
的管道发泄之时,他们以非常手段为之,为共和国带来毁灭。
(D.I.7:1)
在一个自由的城市里,诽谤是多么地令人厌恶。因此必须要订定制度,尽力消除之。最好的方法
就是广开兴讼之门。因为当人民不常诉颂的地方,诽谤之风就会盛行。所以共和国的立法家们应
该订立制度,让人民无惧地控诉他人;并且严惩诽谤者。若这个制度做不好,诽谤之风便起,将
会引发相当大的失序状态。(D.I.8:2)
而马基维利也以古鉴今,进一步地探讨,拿罗马与当时佛罗伦萨对比,在罗马这个诉讼制度带来
了许多好处,而佛罗伦萨之所以失序造成了许多邪恶,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控诉公民诽谤的制
度。因为他认为,凡是担任重要职务者,受到了非常多的诽谤。于是,诽谤造成仇恨,然后是分
裂、敌对、派系,最后导致毁灭。对于政治秩序中最大的危害,乃是人与人为私利,不将政治行
动展现于『公共领域』(public realm)之中,而且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不以公共力量,而欲
以私了解决。这小则造成人民之间分裂,大则造成革命。
所以,在这个侧面上,可以看出马基维利主张的自由,乃是一种投身于生活并参与其中的状
态。「个人自由有赖于将每一个人将自我的行动投入于『政治共同体』(body politic)的整体
行动中,追求一种公共事务(public service)的付出,展现自发性的参与」27,而政治生活的
参与之所以能够实现个人自由,乃是因为这样的『德行』可以丰富人的本性。
3.超越常态—政治创造论的自由28
从超越常态,政治秩序创造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马基维利最具革命性的意义。他谈一个
『创建者』(founding father)在面对一个政治秩序腐化,或者国家的创建时刻,对于西方思想
上,乃是一项对道德、宗教、法律与政治学本身的革命。29而上述革命之性格,乃是因为马基维
利对当时意大利处境的关怀,而表现其思想中,很特别地反映在其另一面的自由观:因为常态秩
序共和主义的自由之所以可能,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城邦或共和国本身的对外独立上,「所谓城邦
拥有政治自由,即是除了它自己这群体的权威之外,不受制于任何其她的权威,由是,政治自由
指的便是自治。」30这一侧面上的探讨,马基维利一方面不仅提供内部秩序的『能动性』,另一
方面也希冀能对外独立、创建国家。君主所拥有的『德行』乃是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灭兴亡,
有着因果的关连: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建城者的德性与城邦的命运,其伟大的程度乃根据开始时建城者德性
(virtue)多寡而定。(D.I.1:4)
所以,对于『创建者』而言,拥有德行,意味着能缔造城邦或国家的伟大与荣耀而去做任何必要
的事,不论做为实质上是道德的善或恶,而这做为的结果才是归属『创建者』之荣耀与否的评
量。而这些对一个『创建者』如何跳脱过去的规范,从而能开创新局,乃是表现他在宗教(包括
制度与Fortuna)法律与道德上的探讨。
首先,他对中世纪所建立宇宙观及政治社会观的否弃31,对宗教的看法上不再将上帝视为是
一种权力的来源或生命的目的,而是一种政治社会中的要素之一,如卡西尔所言:马基维利对宗
教的看法上,使得「它(宗教)本身不再是一个目的,它已经变成政治统治者手中的一种工具;
他不再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础,而是在所有政治斗争中的一种强而有力的武器,这一武器必须在
实践中证明它的力量。」32而这表现在马基维利对罗马史上Numa的称扬:
当Numa发现人们的凶猛,他希望以和平的方式缓和人民,使他们服从(civil obedience),他使
用维持文明所必须的宗教;他建立了许多世纪以来未见人民如此畏神的宗教,并且使得元老院和
罗马伟大人物的计划得以容易实现。
……Numa为罗马带来的宗教,是罗马幸福的首要原因之一。因为它带来好的制度;好制度产生好
运道(good fortune);有好的运气,使得事业能够成功。遵守宗教是共和国伟大的原因,而抛
弃它们则是毁灭的原因。(D.I.11:1-4)
另外,在历史哲学上,面对自由意志与命定论的争议,马基维利与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者,乃是
从神意历史观跳脱出来,他认为很多人误以为命运与上帝支配着人类所有的事务,但其实「命运
是我们半个行动的主宰,但是它留下其余一半或者几乎一半归我们支配」(P.XXV:1)而且,虽
然人无法斩断命运的锁炼,但却可凭着人的智慧与经练来掌控甚至创造命运:
当我们的力量没有做好准备抵抗命运的时候,命运就显出它的威力…….任何一位君主如果
他完全依靠命运的话,当命运变化的时候他就垮台…
如果是一个人能够随着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改变自己的性格,那么它的命运将是不会改变的。
(P.XXV:3-5)
这样一来对『创建者』而言,无疑地是代表着脱离了命运与因果锁炼的束缚,因之而为的是内在
于由历史所带来的智慧,以及从事中所获得的经验,展现全然『自为的自由』33。
而在这之间,『创建者』也摆脱了世俗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因为判断他自为之自由的乃是
另一套标准,「政治活动的目的是在保持和发展政治权力本身,而他据以判断政治活动的标准,
就在于能否成功地达到这一目的。」34他是否应有罗马时期所称之价值,即拥有荣耀(glory),
不在于他是否拥有罗马时期关于道德意义之virtu’ 的标准:即智能、公正、勇气、节制,而在
于他如何能够使用这些种种的方式,来使共和国伟大与长久。马基维利说:
所以一个明智的立法家,为的不是他自己而是共同的善(common good),不是为他自己的子孙而
是他的祖国(common fatherland),应该努力独自拥有权威;有智能的人不会谴责他为此而使用
的任何极端行动(extraordinary action)。因为当他的行动受到指控时,行为的效果
(effects)可以宽恕他;且当效果是好的,例如Romulus,它总是可以宽恕行动;因为以暴力破
坏,而非以暴力重建者,才应该受到谴责。(D.I.9:2)
『Romulus杀兄』与『Brutus弒子』(D.I.16)的事件都因为对罗马共和政治秩序有益,所以,都受
到马基维利的称扬35。因此,评价『创建者』是无法以伦理道德之规范来衡量,必须视其能否将
国家拨乱反正。
同样地,对于做为常态秩序中的另一种规范,即法律,马基维利也给予探讨,而这也正代表
着马基维利在政治学中革命的另一个原创性。因为法律的问题,本身牵涉到两个层次。首先,按
照文艺复兴时期的脉络而言,当时马基维利所处之背景,意大利所出现的城市共和国,在历史上
不仅无先律可行,对罗马法而言,也是违法的,所以马基维利所要作的工作,必须提供一个做为
意大利统一建国的正当性基础。另一个层面的意义,乃是法律做为一种规范与导正的工具。所以
在马基维利的思想之中,在超越常态之状态时,法律不仅只是做为国家的一项治民之『好的基
础』(good foundations)(P.XII:1)之外,『创建者』自为的自由也不受到原先法律的规
范,在此他们必须超然于俗世之上,以正当性取代合法性,重制一套良好的制度及法律,并反过
来能将倾向腐化,或者在面临开端之际,迫使一般人民能处于共和自由的秩序之中,而这也正是
他们所应有的『使命』,这表现在他对罗马创建者的称扬上:
人们也将会看到Romulus﹑Numa﹑和其它立法家制定的法律所产生的必须性(necessity),使得
富庶的土地﹑海港的优势﹑经常性的胜利﹑以及帝国的伟大不能腐化她的子民达好几个世纪之
久,他们使罗马充满了德性。(D.I.1:5)
因为对人性假设上的必然为恶,所以马基维利非常强调所谓的必须性(necessity),期待立法家
能提供这样一种『能动性』,『导正』或『引领』可能腐化的公民品质,而这样才得以让共和自
由延续,所以,所谓的腐化(corruption)的概念,Skinner对马基维利思想的诠释中认为:「腐
化,简而言之,就是未能(运用)理性,也就是无法确认到:我们的自由(之所以可能),是有
赖于我们对德行生活的奉献及公共事务的参与」36而为了防范腐化,必须端赖于如贤明的立法家
之『创建者』提供法律,其关键因素在于:37
人除非必要,否则绝不为善。当有众多选择、可以纵情之时,任何事皆会陷入困惑与失序。所以
饥饿与贫穷使人勤勉,法律使他们向善(laws make them good)。(D.I.3:2)
但是这的确是真实的:若没有危险,人们从不规范自己;因为除非人们看到了必须性
(necessity),否则他们从不同意一个建立新制度的法律。(D.I.2:1)
所以,从超越常态这个侧面来观看马基维利的virtu’,它应较偏向于一种非道德意义的『能
力』。它指涉一种对于自我主观的判断,而它最终的来源,可能来自『创建者』对祖国的情感。
肆、马基维利的两种自由观与当代的失落
由此,可以看出,马基维利思想中似乎横跨了两个时代中的自由观念,一是前现代(pre-
modern),古希腊罗马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至罗马共和时期的哲学家西塞罗(Cicero)所
传承下来的公民共和主义(civil republicanism)自由观念,作为政治生活的动物,必须在投身
于『公共领域』中,做为展现自己,与实践做为『人』之本质性的意义,而唯有如此,『自由的
公民生活』(civil and free way of life)才得以维持,而马基维利所意想的古罗马共和国祚
的长治久安之道,也得以可能,但这是在说明一般人民的所应具有的virtu’,并且这样的
virtu’本身带有道德及宗教意义上的善;另外,以『国家理性』之角度为思考,上述对于共和主
义之自治自由的可能,乃是必须以国家独立为前提,马基维利所设想的『创建者』必须视超越善
恶、宗教、法律与命运之上,凭着对历史的智慧、时机的掌握,对政治生活作一种决断
(decisions)。而他的virtu’ 所展现出的自由,无法从常态中的价值去评判,只能从他所呈现
的成果,而在历史中拥有荣耀。
马基维利思想所呈现的两种自由意义中,对于现代人较具影响的,可能在于其对君主、或
『创建者』事件及历史的评价这一侧面上,因为,马基维利所带给我们对于自由的看法上,主要
是因为他将『创建者』抽离于常态秩序之外,置于道德、宗教与法律之上,而西方在经历宗教革
命、启蒙运动之后,面临人对于古典关于整体想象上的解放之际,脱离之后每个人宛如脱缰野
马,都极欲成为马基维利《君王论》中的主角,如泰勒(Charles Taylor)在《现代性之隐忧》
(The malaise of Modernity)一文中,所指明的现代性隐忧之一,乃是一种对传统视野的失落
而留下尾随其后的无目的性,并且个人只知为自己而活38;而忽略马基维利在谈君王或『创建
者』之时,背后所具有的两层意义:一是投向一公共性的存在——国家。善恶之外,乃是因为身
处的环境之险恶,更甚者,其心所意非为自私自利,而是对公共生活独立与外在压迫的免除,另
一,乃是指菁英份子或统治者(以现代意义而言,可称之为政治人物)因上述意义而有的一种对
结果与历史使命的认知,荣耀也许非为当代所一致地称扬,但若能有助于政治共同体自由自治,
必定能带来青史留名。
参考数据
一、原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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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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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系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
1 关于公民共和主义的意涵,大致包含着四个基本的理念:(1)政治过程中的『审议』
(deliberation);(2)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个人或团体在参与政治过程中的机
会与影响力相同;(3)普世主义(universalism):关于共善的理念可藉由集体参与而达成,并
具有形成规制的可能性;(4)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参与为实践公民身份的权利。关于共
和主义思想之耙梳与呈现,可参看:Sunstein,1988:1539-1576
2 关于共和主义思想的复兴过程,主要来自两个相关因素:第一是历史学者对于美国立宪精神的
诠释,逐渐由强调洛克式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之影响,转而强调公民共和主义的重要性;第二则
是透过对于文艺复兴时代人文主义的政治思潮,特别是马基维利思想之重新诠释,而逐渐恢复在
自由主义影响下被遗忘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Haakonssen ,1993:568 , cf.萧高彦,1998:
146)
3参考:江宜桦,2001:15
4 Hannah Arendt,1977:149
5同上注
6 F. Watkins,1999:99
7 Hannah Arendt,1982:34-35
8 关于康士坦对自由的的划分,参看:Constant,1988:309-328。
9 Hannah Arendt,1977:157
10 Boethius,《The Consolation of Philosophy》,P:149
11参考:江宜桦,1995:168
12 Viroli,1990:152
13包括rule of law、justice、liberty、self-governmant、concord and virtue。(同上注)
14 Arendt,1977:154-5
15 Arendt,1977:154
16同上注,p.153
17关于马基维利思想中,所具有的『国家理性』意涵,主要参考:张旺山,1995:77-102
18关于政治情境中的二元对立,参考:萧高彦,1998:145-147,以及另一篇,关于鲁索政治思想
中,所具有的政治秩序论与政治创造论的二元对立,萧高彦,2001:25-46。并以此架构诠释马基
维利的两种自由观。
19 Skinner,1978:6-7
19 The New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V.2,p.3586;下面字义引自:何文静,
1994:60。关于virtu’ 这个字在马基维利的思想中与英文上的virtue意义时同时不同。
20 Aristotle,《政治学》,1277a15-24。
21 Aristotle,《政治学》,1227a
22萧高彦,1998:156
23除了《君王论》明言献给君主外,《利瓦伊罗马史论》则是献给那些可以统治,但却一无所知
的人。
24而这也正是Skinner所言近代政治思想发展过程中,在面对城市德行与腐化之际,所寻求的两种
途进:一、是强调制度,建制(institutions)影响政府(government)的运行(其认为以Hume
为代表);另一种是,统治者、人民和法律所具有的『适宜精神』(proper spirit),否则就算
有再好的政府型态,若操控在贪官污吏之手,也是徒然。(而这以Machiavelli及Montesquieu为
代表)(Skinner,1978:44-45)
25 Skinner,1978:45
26 关于古罗马时期对于virtue的意义,可参看:Cicero,《论义务》,1990:BooK I
27 Skinner,1984:213-214
28关于这一侧面的探讨,马基维利意只申论关于如何创建国家或改变腐化之状态,这同时呈现在
其《君王论》与《利瓦伊罗马史论》之中,而关于常态秩序中统治者应何做为?似乎他认为这是
一种萧规曹随而已,所以略而不谈世袭的君主国。(P.II:2)
29张旺山教授称之为:「马基维利革命」。参看:张旺山,1995:83
30 Skinner,1983:57
31即所谓的『放射理论』(the theory of emanation)、封建制度与教会组织。(主要参看:
Cassirer,1992:179-181)
32 Cassirer,1992:187
33 关于『自为的自由』之意义笔者认为乃是接近史密特(Carl Schmitt)所言的『浪漫主义的机缘
论』,为一种『主观的机缘论』(subjective occasionalism ),以国家、民族甚至自我为因果
关系中,形上学的最终存有。关于史密特之机缘论思想,主要参考:吴庚,1981:3-21。
34 Sabine,1997:358。
35而这也正展现马基维利将政治与古典道德二分的一个特殊的看法,对比于Cicero对同样事件的
评价。可以说马基维利在此谈的virtu’ 与古典意义上的脱离。
36 Skinner,1990:304;关于马基维利对腐化的探讨,可见于Machiavelli《利瓦伊罗马史论》
I.xvii-xix。
37不过对于法律的『有效性』之质疑,『创建者』是要拨乱反正或者干脆另建一套政体,马基维
利在此似乎并无一明确的答案,例如:「当质料(matter)尚未腐化之时,骚乱与不安并不会造成
伤害;当质料腐化了,制度良好的法律也无助,除非有一个人可以以其极端之力(extreme force)
激法律付诸实现并确保人民遵行,如此质料才会变好。(D.I.17:3)」,或者另一种情况:「想要
在这样的地方建立共和国是不可能的;但是若有任何人成为他们的裁决者(arbiter)、想要重新
秩序(reorder)他们,除了建立王国(kingdom)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其原因在于:因为质料
(人民)有太多的腐化,以致于法律不足以制衡,需要以更大的力量给予制序,也就是说,必须
以绝对与非常的王权力量压制那些具有强大势力的人民(the powerful)之过度的野心与腐化。
(D.I.55:4)」而这之间的抉择问题,也应属于其自为的自由。
38 C.Taylor,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