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陈伟 东来 简介

  陈伟:旅美学者,国际关系硕士,信息管理硕士,现为资深电脑软件工程师东来:留美归国学者,国际关系硕士,美国历史博士,现为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美国历史教授

 陈伟 东来  

 

对言论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二万五千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股票共高达一百多万美元。30年后,美国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总裁切尼也放弃了上千万美元(薪水加股票)的收入,出任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的副总统。不过,虽然当官期间根本发不了财,但淡出政界后,往往却可以捞上一大笔。切尼之所以从老布什政府中退休后成为大石油工程公司的老总,不过是因为那些董事们看中了切尼作为国防部长在海湾战争期间与阿拉伯产油国的王公贵族结下的"鲜血凝成的友谊",而这家公司恰恰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克林顿当总统时年薪也就20万美元,只是在下台前夕,国会才在他的推动下,通过相关法律,把总统的年薪翻了一番,让小布什占尽便宜。不过,凭着退休总统的头衔,克林顿现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其公开演讲的开价是10万美元一次,两次演讲的收入就和当总统时的年薪差不多,可谓"金口玉言"。但总的说来,美国人出任政府高级公职的确不是为了发财,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

 

  但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美国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可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是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极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子地找当官儿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像平头百姓那样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者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百姓。甚至连与美国无关的外国领导人,美国的媒体也不放过。1983年2月《时代》周刊发文,指责以色列前国防部长、现任总理沙龙纵容黎巴嫩基督教民兵乱杀无辜,制造了1982年屠杀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惨案。沙龙实在气不过,告到美国法院,但法庭却称,《时代》周刊的文章的确不实,但它并没有恶意,故沙龙声称的诽谤罪并不成立。沙龙之所以败北,是因为他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苏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1964)案中订下的规矩。

 

  这个故事还要从1950-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说起。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美国南方盛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六十四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

 

  苏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根据阿拉巴马州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应付原告五十万美元名誉损失费。《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非常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即使它的各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

 

  虽然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既无权又无势的民众在揭发批评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 '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乾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苏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六十四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苏利文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虽然最高法院九位大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布莱克(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理由,并得到了道格拉斯(Douglas)和戈德堡(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附议。在补充意见中,布莱克表现出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鉴于"证明有'恶意'难;证明无'恶意'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唯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纽约时报》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 "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作用。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一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威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条,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扩大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那么,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打这儿以后美国新闻媒体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瞎批评、乱诽谤政府官员了吗?事情没那么简单。如果一篇抨击政府官员的新闻报导仅仅是细节失实,那当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与事实真相一点儿不搭边,纯粹是瞎掰和虚构,那仍然会因被控怀有"真正的恶意"而吃官司。1982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在一部电视新闻片中透露,前侵越美军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Westmoreland)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军方提供了完全虚假的北越军队作战实力的情报,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一亿二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为此已经破费了二百万美元的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导一旦涉及当事人的名誉,还是悠着点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导,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它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自哀自怜了。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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