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也说“人民法院”去掉“人民”
谌洪果
最近,参与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的贺卫方教授的一番话“将人民法院的名称改为法院”,引起了轩然大波。看来这次“民意”对此反对的颇多。很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约谈官方媒体记者进行了明确表态,反对学者将法院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建议,并称中国法院改革要立足中国国情绝不搞“三权分立”。
贺卫方教授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这样的理由应该说是比较理性的,并没有隐含有颠覆法院人民性的意思。但为什么还会引起许多人的不平甚至愤怒呢?民间反对者激烈的措辞是这样的主张“充满精英的傲慢”、“哪般逻辑、简直胡说”,“人民二字到底触动了谁的神经”等等,这些言词实在有让对方不敢再出来说话的味道,比起最高法院那比较平和有度的正式和官方的澄清来说,的确极端得多,使人不禁对以“人民”为名义的义正词严,又多了一分谨慎。
反对者们基本都拿去年的刘涌案来反驳贺卫方所谓“法院去掉人民”的“精英化”路线,认为那就是证明法律精英倒掉的一个极好的例证。我对这种论证方式不以为然。刘涌案已经过去那么久了,对其中涉及的实体问题,由于对真相的不了解,所以我们都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这个案件所暴露的一些程序和司法独立上的严重问题,倒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反思。首先,刘涌案最后在程序上处理的匆忙,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潜在危机,一种法院独立性遭受漠视后,连基本的程序也不能保证的危机。其次,刘涌案中是有许多法学家精英和律师精英参与其中,但正是这些精英的加入折射出作为独立部门的法官在此案中的独立性的丧失。法官在本案中,始终没有真正拿出自己的独立判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也是多元的,法官面对法院外人士的要求,无论是法学家和律师、还是网上的民众,他其实都是面对不同身份的“人民”,你不能否认在法官看来,法学家们不是人民。而正是在这里,法官的基本独立才没有了担保。所以,以刘涌案为论据反对“法院去掉人民”,是说不通的。当然,反过来,如果主张“法院去掉人民”,也最好不要以这个案例为论据。
其实,如果“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立足点在于“权威化、职业化和精英化”,我认为这本无可厚非。专业化的呼唤正是建立在一种民主的要求之上的,即相信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有限,所以要信任一种解决纠纷的知识和“技术理性”,要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一个独立的中立的判断机构。民主和多样性并不矛盾,相反,多样性正是民主的题中之意。我当然不是说法官的智慧一定就比别人的智慧高,但在现代这个专业化不断分工的社会,我相信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的智慧只能用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面。你是作为医学界的人民,你的智慧就只能用于病人的身体,而不能用于有病状的社会机体。是基于一种对司法本性的认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官解决的每一个问题、所运用的每一种法律知识,都能让大家满意,就像医生治病也不能让每一个病人满意一样。但这不是废弃专业化、废弃法院独立、不信任法律(或医学)权威判断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让法院去掉“人民”的虚幻帽子,反而能保证对司法本身的尊重,进而达到对人民的充分尊重。知识专业化背后隐含的命题其实是对人格的肯定。现代社会,我们必须确保每个职业和行当的独立自主,行当自身有自身的经验累计,它蕴藏着人类文明的成果。换言之,呼唤某一职业独立,也是呼唤所有职业独立,呼唤某一职业受尊重,也是呼唤所有职业受尊重,这样的社会才是健全而有活力的。所以让法院去掉人民似乎并没有反对者所说的生怕人民“玷污了”精英们的高贵的意思。大家都知道,这两年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已经降得很低。这种不信任,难道不是我们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基本的独立性、互不信任的典型表现吗?我相信“法院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老话。如果法院都不值得信任了,我不知道我们还有什么值得信任的东西。所以,可以说,对法院的尊重,也就是对人民自己的尊重。
还有一个值得辩护之处是,人民法院去掉人民,其实也是对“人民”语词泛滥的警惕。贺卫方教授曾在其演讲中说过:“我们国家总是强调自己的人民性,我们的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政府叫中央人民政府,我们的军队叫中国人民解放军,我们的警察叫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我们都知道小时候有个人民公社,我们读报纸叫人民日报,我们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人民币的业务,我们有人民大学,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开会,我们得病到人民医院治疗,我们死了到人民火葬场火化。”这当然是调侃的说法,但这里面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解构:事情往往是,我们越是强调和越是天天挂在嘴边的东西,我们其实越不重视。就像那些整体把“我爱你”挂在嘴上的人,可能也是对爱情最不认真负责的人一样。我们那么强调人民,但大家都很清楚,像孙志刚案一样,我们为什么又常常是在付出惨痛代价后才能认真对待人民呢?
关于反对者们重点批判的“国际影响”的问题,我觉得也有很大的误会。这和“唯外国马首是瞻”、“月亮也是外国的好”完全是两码事。仔细分析贺卫方先生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他这句话的重点在于指出法律问题是“严肃”的,所以不能给人留下以“群众运动”这种非常不严肃的方式解决法律问题的印象。作为接受记者的访谈,他的话不是不对,而是没有说完整。应该是给“国际社会”留下误会不好,更严重的是,如果给我们自己的人民留下了“法律不严肃”的印象,可能就更糟糕了。因为国际社会怎么看,我们可以不理他,但要是自家人都这么看了,可以想见我们搞“依法治国”那么多年了,人民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什么程度,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啊。
贺卫方先生提出“人民法院去掉人民”,当然还有一些深意。那就是他一直的抱负,一种通过司法改造社会的理想。这种“隐微”的东西我本来不该在此说出来的,但想想也没什么。作为多年来为中国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奔走呼号的人,我相信了解他的人都知道他不是一个“为精英和既得利益集团”辩护的人。这种为社会和人民幸福的理想,只要是真正的学者,谁又能不具备了。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他的这种理想是非常节制和理性的,是一种法律人特有的求稳妥求平和求扎扎实实取得进步的姿态。可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可以对他的“人民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提出自己的异议:这是一种用心良苦的无奈,是一种“与语词作战”。所以他的主张最终被人所批驳、无法被立法采纳,也是合乎社会的逻辑的。
可是,话又说回来,法律本身不也是一种语词吗?不是语词在深深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吗?即使他的这个主张好像被放弃了,但从长远看,“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毕竟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论,已经提醒大家注意到了并开始审视和反思“人民”这个词,而不是向以前那样,把“人民”或其他的大词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而接受。这样看来,你能说这个主张的目的没有达到吗?
至于最高法院的公开解释,我是充分理解的。法院改革到这个份上的确很不容易。的确,由于民情和政治传统等方面的复杂原因,我们是不应当盲目主张制度架构上的“三权分立”,但是,支撑三权分立的那些理据:用审慎代替激情,对所谓的“民主”(何况我们这里的民主其实还远远没有成熟,是伪民主,不懂辩论规则,不尊重别人人格的民主)保持交替,为社会设置各种平衡的机制等等,我想都是可以吸纳的。我理解政治改革者的苦衷。也理解发言人所说的学者对法律草案的建议一定只是建议,不能越界的话。然而,当法院说“学者的建议只是建议”时,不也和贺卫方教授的主张中所蕴涵的逻辑是内在一致的吗?
人民法院,不管它的称谓有没有“人民”二字,重要的都是要认真对待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