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程汉大
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中文提要:英国以议会制度为核心的独特的混合君主制在17世纪的形成,彰显出英国宪政革命出浓厚的博弈色彩。从革命初期到“光荣革命”前的几十年中,先是国王对议会采取不合作策略,继而是革命阵营内部各派政治力量之间互不妥协;再后是议会妥协过度,君主专制复辟,博弈过程总是以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结束。最后在“光荣革命”中,国王、辉格党、托利党以及两党内部各派,对各方利益要求理性地加以综合权衡,并在关键时刻和问题上适时地做出必要而适度的让步,终于取得了理想的正和博弈效果,完成了建立现代宪政的历史伟业。这一过程启示我们,努力避免负和与零和博弈,争取实现正和博弈,是一条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便捷之道。
关键词:英国宪政革命 “光荣革命”英国国王 英国议会 博弈论

一、引言
17世纪英国革命实质上是一次宪政革命。这次革命历时近一个世纪,整个过程虽然没有法国革命那样剧烈的跌宕起伏,但也有“起承转合”,也充满了斗争与妥协、曲折与反复。以往的有关论著因受极左思潮和片面僵化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总是过分强调社会的矛盾性、对立性,而忽视社会的统一性、合作性。在描述英国革命时,总认为革命阵营议会和反革命阵营国王之间的对抗具有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不可调和性,因而往往绝对地肯定议会一方的斗争,而且斗争越激烈、要求越激进,肯定的力度就越大,而对于革命阵营中的温和派、保守派及其试图与国王妥协的要求和行动,总是大张挞伐。所以,学习完英国革命后读者往往得到这样一种思想教育:只有死不妥协、斗争到底才是真正的革命英雄,否则就是不齿于人类的懦夫、叛徒。这种逻辑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当然,我们对斗争也不能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因为没有斗争社会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应该否定的只是无限制、无休止的斗争。另一方面,妥协也不能绝对的肯定,如果放弃原则,妥协过头,就可能错过一次历史发展机会,甚至会导致历史倒退,所以,只有适度合理的妥协才是应该肯定的。总之,斗争也好,妥协也好,都应该注意分寸,掌握好一个“度”,也就是将斗争与妥协、冲突与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过,要恰当地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既需要必要的客观环境条件,更需要历史经验的积累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幸的是,近年来出现的博弈论能够为我们提供方法论方面的帮助,因为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以冲突与合作关系中的对策互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本文就是运用这一新理论来重新审视和诠释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一种尝试。
博弈论(game theory)最初是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由美国数学家约翰·冯·纽曼(John Von Neumann)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 Morgenstern)在1944年发表的合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他们主要探讨的是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博弈与合作均衡现象。进入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纳什(John Nash)连续发表《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和《非合作博弈》(1951),将研究重点转向非合作博弈现象,提出了非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均衡概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博弈理论。1994年,纳什和其他两位博弈理论家一起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标志着博弈理论得到了科学界最高权威的肯定。此后,博弈论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军事学、国际关系学、法学、史学等许多学科研究,成为当今最走红的方法论之一。
博弈论是在棋弈、桥牌游戏规律的启发下运用数学方法构造的一种行为科学理论,它研究的重点是各个理性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其后果问题,即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博弈参与人如何针对其他参与人的策略选择做出相应的对策选择问题,所以,博弈论又叫对策论。若从博弈参与者的行为特征来区分,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的发生源于博弈主体单方面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目标,而实现合作博弈的前提则是博弈主体在首先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对方的利益。若从博弈的后果特征来区分,可分为正和博弈、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正和博弈的结果可用“互惠互利”、“皆大欢喜”来形容;负和博弈的结果可用“两败俱伤”来形容;零和博弈的结果可用“此消彼长”、“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等术语来形容。从功利主义角度讲,负和博弈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害无益,是应当尽力避免的。零和博弈的结果具有非均衡性和非稳定性,往往导致“以牙还牙”、循环往复,所以从长远利益看,对双方也都是不利的。就博弈参与各方的整体利益来说,正和博弈的结果是最为理想和持久的。
二、17世纪英国博弈立宪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
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①]据此可以推断出,宪政本质上是各种社会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对比结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反映。过去,由于受“阶级统治工具论”法律观的影响,人们未能准确领会列宁上述论断的真谛,总是把宪法、宪政看作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其他阶级的统治形式和手段。近年来法学界和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史学界的经验研究均已证明,大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一不具有妥协性、平衡性,[②]其中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内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等各个层面上的相互妥协与平衡。尽管不容否认的是,许多国家(指专制国家)的立宪进程通常是以暴力革命为起点的,但暴力革命的实际意义只是排除旧制度的障碍,为启动立宪进程开道铺路。如果暴力革命不能适可而止的话,社会将深陷政治动乱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宪政大厦将很难建立起的。1789年到1875年法国立宪的曲折历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这不足百年的时间内,接连发生了5次暴力革命,使一次又一次的立宪努力在持续的政治动荡中相继化为泡影。相反,成熟稳固的宪政都是在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积极吸纳社会主要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共同参与,通过各种不同政治利益和要求间的非暴力式的相互斗争、协调、融合,最后达致整合性平衡的结果。所以,常态的立宪过程实际上都是一个博弈过程,而且立宪的最终成功总是与正和博弈联系在一起。因此,将博弈论运用于立宪过程分析刚好是“适得其所”、“用其所长”。
与法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政革命相比,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特征表现的尤为明显,这是因为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形成的特有的政治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博弈论认为,博弈的发生需要一定的博弈情境(game situations),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相互关联的,既彼此依存,又互相冲突,同时,既定的制度环境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为参与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选择余地,即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基本符合这些情境条件的要求。
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形成于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它由国王、上院(贵族)、下院(平民)三部分组成,以国王为主导,英国学者称其为“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这种混合政体结构最初萌芽于13世纪,其标志是议会的产生。不过,在14-15世纪时期,由于组成议会上院的贵族是国内除国王之外最强大的政治力量,他们有足够的力量与国王分庭抗礼,不时对王权提出挑战,而当时组成议会下院的平民羽翼未丰,还无力自立于政治斗争舞台,所以经常摇摆于国王和贵族的“双峰”之间,但多数情况下站在贵族一边。因此,国王在混合君主制中的优势地位因时常面临贵族与平民联盟的强大威胁而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有时甚至不得不暂时屈从议会两院的控制(如15世纪),致使国内政局长期动荡不宁。经过两个世纪的反复较量,特别是15世纪后期的玫瑰战争之后,许多世家望族人死家灭,贵族势力锐减,丧失了以往与王权抗衡、左右国家政治的能力。与此同时,以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为主体的平民阶层势力迅速上升,但受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阶段的时代局限,他们还没有力量和条件在混合政府结构中充当主角。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一度呈现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在这种平衡造成的社会缝隙中,王权获得了迅速膨胀的大好时机。从国际环境看,当时正值民族主权国家勃兴之时,欧洲各国纷纷告别了中世纪封建分裂状态,建立起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绝对君主专制国家。在国内外形势均有利于权力集中的时代条件下,都铎王权空前强化,呈现出明显的专制主义趋向。然而,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在于,英国的议会制度历经几百年的持续发展后,到这时已经根深蒂固,都铎王权已无法逾越这个障碍,建立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他们只能因势利导,利用议会,而不能甩开议会。于是,便出现了“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君主制。
在混合君主制下,国王和议会一方面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另一方面又彼此冲突,谁都渴望在政治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甚至企图控制对方。但就16世纪的整体情况看,国王在混合政府结构中一直稳固地保持着核心地位,用亨利八世的话说就是,国王是“首脑”,议会两院是“四肢”,“首脑”和“四肢”紧密结合一起,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a body politic),即国家。[③]
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是16世纪英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意味着它只具有暂时的合理性。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7世纪时,原有支撑它的那些国内外条件已不复存在,混合君主制特别是王权的主导地位出现严重危机。因为到这时,英国的宗教改革已胜利结束,罗马天主教皇的势力被逐出国外,以国王为最高首脑的国教教会确立起在全国的统治地位。1588年歼灭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后,建立民族主权国家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英国开始跻身于欧洲强国之列。另一方面,工农业资本主义出现长足发展,以手工工场主、商人、乡绅、农场主为主体的平民力量迅速壮大,政治上日益成熟,他们不愿继续在混合政府中屈居王权之下,希望调整议会与国王间的权重关系,即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建立以下院为主导的君主立宪制度。这说明,以国王为主导的混合君主制与新的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结构的关系已陷入严重失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发展。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革命前英国特有的混合君主制表明,英国宪政革命的背景、任务和方式,与长期实行绝对君主专制的法国宪政革命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法国,必须动用大手术,首先彻底推翻旧制度,然后另起炉灶,方能建立一套全新的宪政制度。而在英国,无须彻底摧毁旧的机构设施,只要对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加以调整,改变国王和议会的权重比例,使之由原来的国王主导型变为议会下院主导型就足以完成宪政革命的历史使命。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政革命是一次特殊类型的宪政革命[④],它不但可以通过博弈形式开其端,而且最后能以博弈形式告其终。参与博弈的主体主要是国王和议会下院,上院贵族作为一个被动力量一分为二,分别站在国王或下院一边。
三、对英国宪政革命的阶段博弈分析
回顾近一个世纪的英国宪政革命过程,我们看到的是一副生动形象的迭演博弈(repeated game)的动画长卷。其中,既有非合作博弈,又有合作博弈,既有零和博弈,又有正和博弈,而且,除了正常形态的博弈外,还有非常态的畸形博弈。但从总体上看,整个过程呈现出从非合作到合作、从零和到正和、从畸形到常态的发展趋势,最后以合作的正和博弈而告结束。根据博弈主体及其行为特征的变化,从1603年到1688年间的迭演博弈过程大致可划分为6个阶段。
1603年到1640年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特点是,尽管偶尔出现合作博弈,但大量和主要的是非合作博弈。博弈首先围绕宗教问题展开。当时,英国的清教运动正如火如荼,清教徒们一度幻想国王能支持他们的宗教改革主张,组织千名牧师上书请愿,要求国王进一步清除国教教会中的天主教残余,包括取消主教制。国王认识到“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不但坚决予以拒绝,而且支持以大主教劳德为首的“高教会派”,大力加强主教的权力和宗教仪式主义。于是,清教徒们便转而寻求议会的支持,所以宗教问题成为议会与王权斗争的焦点之一。财政税收问题是另一斗争焦点。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极度困难,多次召开议会要求征税。议会因不满于政府政策,几乎每次会议都要求“先纠正弊政、再讨论拨款”,致使国王政府和议会之间经常陷入僵局。每当出现这种情况,国王总是蛮横地宣布解散议会,然后强行征税各种非法税收,违抗者则被逮捕。1610年,商人议员曾建议签定一份“大契约”,通过商业交易方式解决财政冲突,由议会每年拨款20万镑,换取国王放弃封建捐税和优先采买权,但由于国王要求再追加10万镑,议会难以接受,使这次协商解决财政问题的努力归于失败。[⑤]
由于每次讨论征税案时议会总会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由此又引发出言论自由等议员特权问题。国王认为,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国王的专有权力,不属于议会的讨论范围,所以总是压制议员的辩论自由,多次将批评政府的议员逮捕入狱。对此,议会坚持自己有权不受限制地议论国事,声称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和自由,不亚于土地和物品财产权”。[⑥]议会还试图影响和控制政府政策,例如,1621年议会反对与天主教国家西班牙联姻,要求介入大陆“三十年战争”,支持新教集团,在1624年通过《反专卖制度法》,规定除具有鼓励发明作用的专利项目外,对其他一切专卖行为将根据普通法准则进行审查等。该时期议会还对国王的亲信大法官培根、财政大臣克兰菲尔德和白金汉公爵提出弹劾,显示出议会希望政府大臣对自己负责的政治诉求。
总的看来,该时期的宪政博弈集中在具体问题上,并以议会抵制国王滥用特权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实质是议会与国王争夺国家最高主权。由于国王依靠强大的优势地位,态度强硬,极少让步,结果导致非合作博弈一轮接一轮,反复进行,没有一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王权与议会的冲突愈演愈烈,最后,混合君主制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出现了1629-1640年长达11年的“无国会”统治。
从1640年长期国会召开到1642年内战爆发是第二阶段。在这个阶段,长期遭受压抑的国民不满情绪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议会向王权展开积极主动的进攻,而国王则迫于形势,接连做出了一系列的让步,所以一度出现了合作博弈的势头。如国王批准了对斯特拉福和大主教劳德的弹劾案,将他们处死;签署了《三年法案》,答应每三年召开一届议会,未经议会本身的同意不得被解散;同意取消了吨税、磅税、船税、骑士捐、国王优先采买权等未经议会同意的非法税收;撤销了星室法庭、高等委任法庭、北方法庭、威尔士边区法庭等特权法庭。这些合作博弈成果,削弱了国王推行专制的财政来源和法律手段,使议会和普通法的权威得到提升,把英国拖离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发展趋向。但由于议会还未明确提出主权要求,不打算改变国王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尽管议会反专制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很少触及根本制度的结构改造问题。从总体上看,议会和国王的权力关系在这一时期还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时期国王之所以采取合作策略,主要是苏格兰起义带来的巨大政治军事压力,迫使国王不得不通过让步来换取议会的财政支持。然而,不管国王如何的情不自愿,但只要这种合作博弈能够持续进行下去,英国有可能避免后来的流血内战,提前半个世纪就能和平地迈入宪政大门。
到1641年,随着时局的发展,议会开始考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年2月,议会通过了《大抗议书》。与议会以往通过的文件相比, 《大抗议书》是一个宪法性文件,它列举了几十年来国王滥用权力的种种暴政,要求进行立宪改革,包括由议会任命政府官员,建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保护私有财产、商业自由和企业经营自由,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限制主教权力,停止宗教迫害,取消烦琐的宗教仪式,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大抗议书》勾画出了一幅立宪君主制的蓝图,标志着博弈斗争已深入到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层领域。罗弗尔曾指出,“假如那时国王接受有限君主制和同意非劳德派教会,他将有可能赢得臣民的忠心,从而阻止激进派提出进一步的要求。”[⑦]但查理一世认为,议会要求官职任命权是对国王固有行政权的侵犯,同时,他从《大抗议书》仅以11票多数险获通过和随后讨论宗教《根枝法案》时议会内部的严重分歧看到了重振王权的希望,断然拒绝了《大抗议书》,还亲率卫兵前往议会大厅,试图逮捕皮姆等五位反对派领袖,此举标志着国王开始转向不合作立场。议员们则从这一事件中察觉到国王可能使用武力镇压议会的危险,所以在随后讨论民兵法案时,坚持由议会控制民兵的指挥权。逮捕五位议员的企图失败后,查理一世非但未接受教训悬崖勒马,反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偷偷地离开伦敦,赶往保王派聚集的北方重镇约克,打算招兵买马,用武力压服议会。这一愚蠢的选择,使他失去了与议会妥协的最佳时机,也使英国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1642-1648年即内战时期是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王权和议会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根源在于国王死心塌地地选择了不合作立场。在查理一世前往北方的途中,议会仍然试图与他谈判解决争端,查理一世表面上假装准备和谈,建议议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以便仔细考虑,但其真实目的是借此拖延时间,以便平安到达约克。议会通过了《十九条建议》,作为与国王谈判的基础。其主要要求是:①任命枢密院大臣以及包括大使在内的一切高级官员时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由议会委任的人组成政府;②进一步实行宗教改革;③无条件地批准民兵法案,由议会选拔的人接替要塞的司令,解散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募集的军队;④司法机关应当独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撤换法官。
很明显,这些要求一旦实现,混合君主制中的权力重心将从国王一边转到议会一边,国家政治体制将变为君主立宪制,这是查理所不可能接受的。况且,这时国王已募集到一支保王党军队,王后在国外争取外援的活动进展也很顺利。查理一世有恃无恐,在读完《十九条建议》后怒斥道:“批准这许多条件之后,我们早已被拒之门外,我们不过空有国王的虚名,不过徒有国王的象征而已。”[⑧]于是,他断然终止了与议会的一切谈判。至此,一切和平解决宪政冲突的道路都堵死了。1642年8月23日,国王宣布“讨伐议会”,悍然挑起了内战。
内战的爆发意味着博弈的中断。尽管内战初期议会阵营中的长老会派没有放弃和平解决宪政冲突的努力,多次提议与国王谈判,但查理一世不但是一个顽固的专制主义者,而且是一个两面三刀的阴谋家。当他在军事上处于优势时,便直截了当地拒绝和谈;当他处于军事劣势时,便虚与委蛇,麻痹议会,伺机反扑。国王还试图通过卑鄙的离间手段,挑起议会阵营的内讧,以争取军事上的胜利。国王的不合作使长老会派的和谈努力全部落空,也为较激进的独立派夺取革命领导权提供了机会。1644年底,独立派控制了议会军,他们采取果断措施,连续取得两次内战的胜利。
1649-1660年即共和国时期是第四阶段。内战结束后,议会于1649年成立特别最高法庭,审判并处死了查理一世,宣布取消君主制,成立一院制共和国。由于共和制的建立只是查理一世的顽固不化所激起的社会反弹力和革命惯性的作用所导致的产物,既缺乏现实基础,更不符合英国的文化传统,所以共和国的建立并未解决英国宪政问题。于是,宪政冲突从两军对垒的战场又重新返回博弈轨道,但此时的博弈参与者已经改变,代表军官集团利益的当权派独立派和代表士兵和下层人民利益的平等派成为博弈的两大主体。
平等派在其政治纲领《人民公约》中,提出了许多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政要求,如实行普选制,建立一院制国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等。独立派则提出了《施政文件》,主张建立护国主制。它规定,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护国主和国务会议拥有最高行政权,保持现有军队,议会必须保证军费和每年20万镑的行政经费。
两派纲领的差异是明显的,《人民公约》勾画出了一副民主宪政的蓝图,而《施政文件》设计的共和制则只是徒有虚名,因为它缺乏制约护国主权力的有效机制。但是,如果双方采取合作策略,通过正常的博弈过程即对应互动决策过程,或许能找到共同利益的交汇点。然而,当权的独立派根本不与平等派平等对话,而是单边决策,对平等派采取了暴力镇压政策,从而把英国推上了一条畸形博弈之路。
畸形博弈导致了畸形的政治后果。《施政文件》被独立派单方面地强行付诸实施,结果出现了护国主名义下的个人军事独裁。此间,也曾几次召开议会,但它只不过是护国主的掌中玩偶,被克伦威尔任意呼来唤去。英国人民砍掉了一个专制国王的脑袋,却迎来了一个更为专制的无冕之王。英国人开始反思了,他们发现,废除君主制并非上策,要达到建立宪政的目标,看来还得从“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体制的基础上重新开始。于是,流亡国外的旧王朝又被请了回来。
1660-1688年复辟时期是第五阶段。复辟重建了“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政府体制,而且,国王查理二世和议会双方均接受了前20年的教训,甘愿相互妥协与合作。然而,由于当时议会过分注重眼前的政治需要,渴望尽快结束动荡,重建“有效统治”和国内秩序,因而不但回避了引发这次革命的那些关键性问题,而且在财政问题上过于慷慨大方,一次性给予复辟政府以充足的拨款,使王权迅速实现了财政独立。可见,复辟初年的博弈实质上也是一种非正常的畸形博弈。其结果是,国王在不久之后便有条件放弃与议会的合作,再次退回到不合作的老路。从1681年起,国王对议会反对派采取高压政策,辉格党土崩瓦解,王权迅速膨胀。在查理二世统治的最后4年内,再未召开议会,革命前的无国会统治卷土重来。1685年詹姆士二世继位后,利用每年200万镑的巨额岁入,建立起一支3万多人的军队。他不顾议会的反对,在国内外政策上独断专行,对外推行亲法政策,以换取法王的财政津贴,对内力图恢复天主教。英国再次滑向君主专制的边缘。这一事实证明,无原则的过分妥协和无限制的过分斗争一样,都不会收到理想的博弈效果,达到预期的宪政目标。
“光荣革命”构成第六个阶段。1688年,荷兰执政威廉应议会之邀,率军入主英伦,詹姆士二世仓皇逃亡法国。在随后的一年内,英国的各派政治力量汲取了前五个阶段的经验教训,选择了正确的合作博弈之路,从而取得了宪政革命的巨大成功。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王位问题的解决中。
当时,围绕王位问题存在三种要求不同的政治势力,即威廉、辉格党和托利党,其中威廉控制着政局,辉格党控制着下院,托利党控制着上院,他们共提出了五种解决方案。下院首先提出一份决议,宣布“詹姆士二世已背弃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力图颠覆王国宪法,而且业已离国出走,自行退位,致使王位虚悬。”[⑨]该决议表达了多数辉格党人的意见,但遭到上院托利党人的普遍反对。托利党认为,詹姆士二世出走国外仅仅意味着他放弃了国王权力的行使权,但他的国王资格和头衔并未因此而丧失,即王位并未“虚悬”;“自行退位”说缺乏法律依据,宣布“王位虚悬”的结果必将是由议会来填补虚空的王位,这将根本背离英国正统的王位世袭制原则。所以,他们要求修改决议,将“王位虚悬”一句话删掉,将“自行退位”(abdicated)改为“擅离职守”(deserted)。据此,托利党提出了一个自认为是“最接近(英国)法律的最佳办法”,即实行摄政制(regent)。为消除分歧,求得一致,两院中的两党分别选派部分代表举行磋商会,会上争论十分激烈。辉格党人援引1399年议会使用“自行退位”一词废黜理查德二世的先例,证明“自行退位”说的合法性,同时引用内战期间的事例,证明“擅离职守”说和摄政制暗示着国家统治方式只是“暂时的和可以随时解除的”,[⑩]这势必给詹姆士二世的复辟提供法律依据。托利党也不愿看到詹姆士卷土重来的可怕后果,最后做出让步,同意将下院决议原文公布。
接下来博弈集中在由谁继承王位的问题上。辉格党多数主张由威廉继承王位,其理由是,威廉是一个新教徒,又有政治经验和才能,他虽然没有斯图亚特血统,但作为詹姆士二世长女玛丽的丈夫继承王位也未尝不可,况且,正因为威廉缺乏合法的继位资格,所以更便于议会预先对王权规定某些明确的法律限制,作为拥戴他登基的先决条件。另有极少数激进辉格党人希望废除君主制,像1649年那样建立共和国。[11]但大部分托利党人主张由玛丽继承王位,他们认为,既然詹姆士和享有优先继位权的小王子都已逃亡国外,那么,玛丽作为詹姆士的长女,就“自动地”继承了王位,因为国家不可一日无主。还有少数托利党极端派主张,只要詹姆士答应做出某些让步,就邀请他回国继续当政,其理由是,根据正统主义原则,只有詹姆士是惟一合法的国王。
上述四派各执己见,使议会一度陷入僵局。后来,有人提出一个折中意见,这就是第五种方案:由玛丽和威廉共同继承王位。这个方案既符合正统主义原则,又能满足当时政治需要,所以被多数托利党和辉格党人所接受。不过,在威廉和玛丽应以谁为主的问题上,两党和两院仍然意见不一。下院辉格党主张以威廉为主。上院托利党主张以玛丽为主,威廉只能作为玛丽的配偶而行使王权。威廉坚决反对上院的主张,他召见了部分贵族,明确告诉他们:“他决不会仅仅充当玛丽的代理人”,并威胁说,“如果不给予他充分的王权”,他将立即率军队回荷兰去,听任英国陷入动乱的旋涡。[12]面对威廉的要挟,托利党人做了让步,同意玛丽为女王,威廉为国王,以威廉为主。这样,一种空前绝后的双王君主制就在英国出现了。这一结局是三种势力、五种意见相互斗争与妥协即合作博弈的结果,它实现了博弈各方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随后,在调整国王和议会权力关系的“宪法解决”中,议会选派代表有意识地把王冠和早已拟好的《权利宣言》一起呈现给威廉和玛丽。《权利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民和议会享有的各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实际上相当于西方思想家笔下的“社会契约”。尽管当时议会没有明确要求新国王正式签署它,但把它和王冠一起呈献,并当面向新国王宣读,暗示着接受这个“契约”文件是接受王冠的先决条件,而威廉同时把二者收下,意味着已心领神会,默许了其中的法律规定。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将《权利宣言》上升为宪法性法律。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案》,对王权又规定了许多新的限制。对于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宪法文件,威廉都一一予以签署。威廉与议会各派的合作态度使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宪法冲突得以圆满解决,国王的法律中止权、豁免权被废除,国王随意任免法官的权力被取消,司法独立制度确立起来,军权被置于议会手中,国王独立于议会之外的一切财政来源均被剥夺,英王“靠自己生活”的历史宣告结束,此后,国王离开议会的财政支持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宪法解决”又给国王保留了决策权、行政管理权、大臣任免权等,从而为国王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基本保证,但这些保留权力必须在议会和法律的广泛而明确的限制范围内行使,因而又能避免专制统治的危险。这样,通过合作型正和博弈,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得到重要而适度的调整,现代宪政在英国从此建立起来。
总之,由于参与“光荣革命”的各派政治力量选择了合作博弈形式,于是,各种不同的宪法诉求便“构成了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其中每一种力量都力图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由于每一种力量无不受到其他力量的牵制,因此它们都不可能达到自己的最佳目标,结果是各种力量和要求在相互冲撞和抵消中“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13]由此导致的最终结局虽然与各种力量的要求都不是完全符合的,但却兼容了每一种力量的要求,因而也是谁都没有理由完全反对的。英国学者米勒指出,“革命解决”有一个“伟大的优点”,那就是“几乎没有一个人是完全不能接受它的。”[14]这一优点正是“光荣革命”成功的奥秘和“光荣”称号的根据所在,而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正和博弈的功劳。
四、结语
17世纪英国宪政博弈过程告诉我们,如何避免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努力创造条件,以实现正和博弈,是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一条便捷之道。这一经验后来相继得到其他国家的历史验证。美国人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正确地选择了合作型正和博弈,结果一举立宪成功。法国人、德国人因受客观条件和传统文化所累,在立宪初期走的是非合作型的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之路,所以立宪进程崎岖坎坷,走了许多本可避免的弯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了同一个道理:正和博弈是立宪成功之道。
通过对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我们体会到,把博弈论引入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动物界的根本区别在于,自然界完全受制于客观规律,动物界则主要听命于本能的支配,而人类是万物的灵长,是有自觉意识的智能动物,他(她)们能够借助理性之光,超越自然和本能的局限,做出有目的的自主选择。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5]“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6]由于利益需求的不同,人们的历史选择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的历史选择必然导致不同的历史结局,由此才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人类历史。当然,从宏观上讲,历史发展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在微观层面上,由于存在不同历史选择的可能性,所以往往是充满变数的。过去,由于人们经常把历史的宏观规律性机械地套用到微观历史的研究中,从而有意无意地抹杀了历史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历史选择性,致使不同的历史选择及其对历史的影响成为历史研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弱点”、“虚点”甚至“盲点”。结果是,一部本来充满了无限变数的活生生的人类历史,变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机械性流程,研究历史就像解一个数学方程式那样简单。引入博弈论思路,有助于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因为博弈论所关注的正是人们的不同历史选择及其对历史进程的作用。
从博弈论的视角回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将不难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就是一个无休止的庞大复杂的博弈局。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人类理性水准的低下,非合作博弈是长期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小到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集团,大到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总是追求自己眼前的最大利益,致使非合作型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充斥于世界每一个角落和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尽管这种博弈也是历史进步的客观动力之一,但在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历史进步的同时往往也给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带来巨大损害甚至灾难,阶级奴役、民族压迫、战争蹂躏都是人类为此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借助博弈论,我们可以优化自己的思维方式,提高理性度,正确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从而有可能在以后的行为选择中以最小的代价甚至零代价来换取最大、最广泛的福祉和进步。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中的对立与冲突范围缩小了,程度上也缓和了,同时对话与合作增多了,特别是世界人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当前人类面临的一些共同的全球性挑战,如人口压力、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核战威胁等,都不是单独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所能解决得了的世界性难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才有望获得解决。所以,通过合作博弈以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争取的目标,而博弈论恰恰能够给予人们的这种共识以科学的理论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博弈论可以为人类正确应对目前的各种世界性挑战和共同谋划美好未来提供有益和有效的行动指南。

(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

[①]《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9页。
[②] 参见: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赵颂平:《宪法的平衡品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殷啸虎:《协商精神与宪政建设》,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③] G.R.Elton,Studies in Tudor and Stuart Politics and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270.
[④] 近几十年来,国内不少学者甚至认为17世纪的英国革命不是一次严格意义上的“革命”,如陈乐民指出:“如果不是我们所尊崇的马克思称它为‘革命’,似乎就可以把英国革命‘革’出‘革命’的教门了。”见陈乐民、周弘著:《欧洲文明的进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11页。
[⑤] C.R.Lovell,English Consi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296.
[⑥] G.B.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1935,p273.
[⑦] C.R.Lovell,English Consi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319.
[⑧] [法]F.基佐:《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伍党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83页。
[⑨] M.Landon,The Triumph of The Lawyers,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70,p229.
[⑩] M.Landon,The Triumph of The Lawyers,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70,p231.
[11] G.E.Aylmer,The Struggle For The Constitution,New York,Humanities Press,1968.p220.
[12] J.Miller,The Glorious Revolution,London,Longman Group Limited,1983,P22.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78页。
[14] J.Miller,The Glorious Revolution,Longman Group Limited,London,1983,P8.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8-119页。
编辑:legal

2002-205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