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经济现象与法学研究

----一种反观法经济学意义上的事实阅读[1]

常 安[2]

 

“生活叫做:置身于生活之中,用我们在其中创造了生活 的眼光去看待生活”(卡夫卡)

 

引言:关于法经济学的确切定义,国内外学界并无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似乎是共同的,即运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策略去分析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该被划入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之列。笔者不知道下述文字是否也属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可诚如布尔迪厄所言:“(社会科学)提出的每一个命题都可以而且应该被反用到社会学家自己身上”;那么,法经济学的这些基本理论和基本策略是不是也可以被反用到法学家自己身上呢?这种“反观法经济学”[1]式的思维进路会产生何种效果?这也正是本文的主旨和笔者的兴趣所在。或许这种近乎于“刺破法学家的面纱”的做法有个人偏见之嫌,但大凡学术理论某种意义上讲又何尝不时一种偏见,因为面对你置身于其中的现实生活,谁又能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只要不产生“见解的暴政”即可。本文所作的努力,仅仅是试图用一种世俗的眼光去看待几例法学研究个案,纯属一种私人意义上的事实阅读。

问题的提出及语词涵义的引申:

自从法学“幼稚”之名远播以来,不断有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法学研究自身进行反思,毕竟谁都不愿意看到法学产业在职业培训方面蒸蒸日上的同时学术地位却每况愈下(岂能事事尽如人意,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事实上本来就是一个古老的经济学命题);虽不至于“每日三省吾身”,倒也产生了一大批冠之以反思之名的法学论文(从刺激法学消费、拉动内需的角度来讲,倒也不错):有从法学的理论建构及法学家的人文追求方面进行拷问的,如谢晖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籍一确立自己学术地位的一系列法理学方面的论文[2];有从法学研究如何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服务的角度进行功能评估的,如田平安和张文显等二十多位知名学者进行的《迈向法治新世纪、展望法学大趋势》的座谈[3];也有力倡建立一门法学学或元法学来为法学研究提供学科架构上的智力支持的,如刘作翔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4]。这种对法学研究自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或服务功能的反思,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也为法学在新世纪健康有序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笔者以为,下述两点似乎也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学研究:

1.当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法学又是一门非常世俗的学科,就象朱苏力所说的那样,“从经验上看,一个国家的学术理论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影响力相联系”[5];所以,学术场的市场化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虽然这个学术市场可能和当今的经济市场一样存在某些不太规范之处,也可能会受到某些权力意志的干预,但这些都是积弊使然,前景还是光明的。在这个市场之中,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等也都得以体现,法学家在承担自己必不可少的各种社会义务的同时,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法学执业人”---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种法学产品以获取最大利润;法学家之间,也存在着各种有序的无序的竞争,但正是这种竞争,某种意义也成为了中国法学向前发展的动力之一[6]。

2.如果我们不考虑附加在法学家身上的各种社会符号,仅仅将其视作一个普通劳动者,以更人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学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或许就对某些问题不至于太愤世嫉俗了。是人总有欲求,总会趋利避害(我们可以将这个“利”字作广义的理解,比如自己的理想等一类的东西),不管是出于追名的考虑,还是出于逐利的考虑,至少是一种欲求(某种意义上讲,不存在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那也是理学家自己的欲求),事实上,法经济学的近代渊源之一------功利主义,就是建立在人性是“趋利避害”的这一理论预设之上的。法学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之一分子,也难以免俗,他也同样的面对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世俗命题,而且法学本就是一门世俗的学科,所以,用经济学的眼光去看待法学研究行为,也许是可行的。

为方便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笔者拟对将在下文中涉及的一些语词的涵义作某种引申或借用,虽然在后现代学者的眼里,作者与读者相比,在语词的解释权方面无任何优势可言,但为了行问方便,姑妄言之:

A.法学市场:一个进行法学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产品的生产者为法学家,购买者为(直接的或间接的)为各类法学期刊、杂志及广大读者,由于法学市场特有的权力符号的属性,国家往往回对这个市场加以必要的宏观调控;

B. 法学执业人:以生产法学产品为主业并以所获利润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类从业人员(显然由于各种非学术因素在法学市场的大行其道,这种解释似乎有点牵强)

C.利益:法学执业人通过生产法学产品所获的收益,这种收益当然不是仅仅指那少的可怜的稿费,而包括法学执业人通过法学产品间接获得的各种物质的非物质的“好处”,如职称、房子、政治地位等(也许有些法学执业人更看重这些),如前所述,在一个不是很健全的法学市场中,利益的获得并不仅仅依赖与法学产品的质量;

D. 资本:法学执业人进行法学产品生产所需要的一切条件,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意义的、物质非物质意义的,事实上法学市场的特殊性更多的具有一种“文化资本”[7]的属性,包括法学家自身的学术能力、学术地位甚至是他可以利用的一些人事资源等等。

因为是用以分析法学研究,所以这些语词在本文中的涵义往往与原义有些出入,但可以说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初旨仍在,所以本文应该仍属于一种经济分析,只不过用的是其“神”而非其“形”。

对几类法学研究个案的经济分析:

“All the world is a stage/And all the men and women merely players/They have there's exits and their entrances"[8],法学市场是繁杂的﹑多变的,在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作用下,有名的无名的法学执业人都幻想着利用自己的资本来赚取超级利润,成为法学市场上的大鳄;各种类型的法学产品也在这一过程中或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或成了滞销产品而蚩没无闻.限于篇幅,笔者拟通过对下述几例法学研究个案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毕竟,在一个已经初步市场化的学术场里,环视可以找到一些与现实经济行为类似的蛛丝马迹的.

个案一:朱苏力现象.从事法学研究特别是理论法学研究的研究,可以说是一种成功率极低的风险投资:生产成本极高,回报所需周期又长,所以北大新一级直升的研究生无一人选择法理学即可见一斑[9];但另一方面,一旦品牌打响,其收益有时非常可观的,因为众所周知,在一般法学执业人心目中,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地位似乎较从事应用法学的学术地位为高二千这种学术地位亦咳带来一些非学术性的附加收益(如仕途,金钱等等,似乎这一点在有些法学执业人心目中更为重要,如一位法史学者曾经以华东政法学院三位院长均为法史学者而自豪,目前许多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职务也多由从事理论法学的研究者担任);所以,仍有人对这一成功率极低的风险投资和虚无缥缈的远期收益抱有幻想也属正常.

朱苏力是近年来法学市场的主打品牌之一,也可以说是这种风险投资的成功范例(相比之下,齐海滨在美苦读多年却无出头之日,其投入的巨大成本因某中不可抗力而无望在短期內收回,可以说不是十分成功);个中缘由,既是其自身品质高于同类产品(主要是采用了国际先进技术,虽然外壳已初步实现国产化,但核心部件仍由波斯那提供)使然,也是源于采取了正确的营销策略,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环境下推出了适当的产品,所以一进入法学市场便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就不足为奇了.朱于八十年代末赴美留学,而此时季卫东﹑贺卫方﹑张文显等品牌均已投产且小有收益;而在美其间,也是同行业其他品牌瓜分市场之日,朱能不为所动并着力打早自身品牌,殊为不易.有了自身的实力做依托,剩下的就是如何利用已有的学术资本(如前所述,这种资本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意义上的资本,指可利用的一切便利条件)推销自己的品牌了.朱苏力的品牌推销策略,走的是典型的"出口转内销"之路(也许这实属面对当时的法学市场的一种无奈之举,但市场历来只以成败论英雄),即先在法学市场以外的学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然后在徐图进取.以朱辑以成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为例,其中多片论文发表在邓正来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和<<中国书评>>上,朱当时所在的学术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多为其他学术市场的学术执业人(如盛洪﹑邓正来和林毅夫等)及一些游走于法学市场的准法学执业人(最典型的便是梁治平).直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获长江读书奖(此奖为<<读书>>杂志所设,与法学市场没有多大关系,而法学市场所看重的诸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奖项并无朱的大名),朱才真正进入法学主流市场.此时,一方面,朱的一些观点,如认真对待审判委员会﹑复转军人进法院等与部门利益不谋而合,朱苏力本人也反复强调自己是一个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是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另一方面,广大法学消费者在主流法学产品中充斥的大量政治话语和工具理性话语,对朱苏力的法学产品中表现出的智识挑战的刺激感和优美文字的愉悦感(这也是笔者认为该品牌与其他同类产品品质上的主要区别所在)所吸引;于是,短短几年,朱苏力便成了中国法学市场上的一个品牌奇迹.当然,正如许多知名品牌的繁荣背后是创业时常人无法想象的艰辛一样,朱苏力超常的学术蛰伏期亦非常人可比,真正的学术品牌的创立,绝非易事,相比之下,当下法学市场层出不穷的所谓天才及其天才学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就属正常了,这种学术概念的炒作者本文在后面将专门加以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

个案二: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中国.重复建设是当代中国经济界的一个痼疾,某中程度傻瓜也是一个理性认识欠缺的低级市场的标志之一,事实上,许多商家在缺乏敏锐的商业嗅觉又不愿或没有能力充分把握市场远期走势的情况下,上马别人目前盈利但市场已经饱和的项目也属正常,虽然这种重复建设给有限的市场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但同时也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完成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的幸存者也就成为以优胜劣汰为准则的市场的宠儿.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中国遇到的就是这样一种非常类似与当年的保健品或如今的保暖内衣之争的境遇.如前所述,由于常年受政法话语的支配,法学市场并未形成自己的比较理性的市场传统,置身于其间的许多法学执业人包括一些知名的法学执业人并不是非常习惯于以一种非常市场化的思维方式看待法学流派的兴衰,对国际法学市场和潮流和本地法学市场的远期走势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所以在后现代主义法学被法学市场的"海归"们带到本土法学市场后,一些法学执业人便将其视为新的法学经济增长点并欲籍此完成自己的第二次创业(只要对中国法学市场稍微熟悉,即可发掘出这样的事例).或许在他们眼里,很难再在中国目前的法学市场找出另外一个类似的项目:既符合国际法学市场的潮流(至少在他们眼里是这样,虽然其中很多人对一些通常被冠以后现代主义者的思想家如福科﹑利奥塔﹑德里达等人的学术观点并无很深的了解,只是不假思索的将战后国际法学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与传统的规范法学不太一致的法学研究范式统统称之为后现代主义法学,后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他们那里完全成了一个时间的概念[10]),又具有一些其他项目的产品没有的特征(如可以以不存在普适的真理,任何学术思想都是一种带有偏见的解释为由拒绝他人的怀疑与反驳进而达到其在法学市场上跑马占地的目的),所以在当前可以吸引相当一部分法学消费者的注意力.于是一时间, 许多号称是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法学产品在法学市场大行其道,尽管其中一些论文的标题和内容实质上都属于典型的现代范式,飘飘乎如过江之鲫,煞是热闹.但说到底,后现代主义(事实上一些所谓的后现代学者如福科都非常反对这种标签化的符号霸权,但为了行文方便,姑妄言之)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如反对元叙事﹑主张差异和偶然性与作为制度分析的法学有一定距离,所以后现代主义法学这个预想中的法学经济增长点并未给大多数相关法学执业人带来实际收益(某种程度上可能因为广大法学消费者在传统法学的线性思维下意识无法接受这一类产品,就向时下国民对保暖内衣的效用表示怀疑一样).事实上这与一些法学执业人未能深入了解受众消费心理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不无关系,怪不的别人;也许他们真应该多向朱苏力学习学习,这位中国较早研究后现代法学并被别人冠以后现代学者称号(他本人认为自己实际是个现代主义者,但这一代学人中很多人都面临着徘徊于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尴尬境地,此是后话),这位在当下法学市场极为成功的法学执业人可谓深谙接受美学之要诀.

个案三:法律语言学研究.如果你对经济市场稍微有所了解的话,你也许会发现在中国有一些产品本来应该有非常客观的潜在市场与潜在效益,但却由于其生产模式一直停留在浅层次的原产品加工上而不能获取高额的产品附加值,不但在国际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就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是举步维艰,仅仅勉强维持生计而已.而在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执业人员市场意识不是很强的当代中国法学市场,法律语言学的处境也让人倍感惋惜:不但许多法学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类法学产品存在,就连法学市场内相对比较权威的质量认证标志---人大复印资料中也同样鲜见其踪影(以1996--2001的法理学﹑法史学部分为例,没有收入一片关于法律语言学的论文),可以说其距离法学主流市场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众所周知,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有时侯被成为语言学的世纪,一些思想巨子如维特跟斯坦﹑海德格尔﹑福科﹑哈贝马斯等都是研究语言学出身.哲学以外的一些其他学科也纷纷受到这种语言学帝国主义的侵袭,以战后西方法学的发展为例----二十世纪下半叶执西方规范法学牛耳的哈特的智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其同乡语言学家奥斯丁的语义分析哲学,迦达默尔力倡的解释学使的法律解释成为世纪之交法理学界的热点话题,制度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麦考密克更是扬言:The law is a profession of words(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为何同样是研究法律语言,境遇却天差地别;仔细考察一下中国法律语言学法学产品的生产模式,我们即可发现: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仅仅停留在对立法语言﹑司法语言的修辞学分析的角度上,其从业人员也以一些原本从事修辞学或翻译学研究者为多,很多人并不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也缺乏上述西方法学家所具有的深厚的哲学功底,所以便造成了中国的法律语言产品多为浅层次加工﹑技术含量不高的境况.产品的质量上不去,自然无法在激烈的法学市场中无法赢的主动.因此,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要想获得属于自己的市场地位,加强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是当务之急(对此笔者将另文专述).

个案四:学术概念股现象.虽然中国的法学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已经有一些比较聪明的法学执业人深谙包装策略,各种冠以"某某法学"的所谓创新理论层出不穷,不管其基本概念﹑逻辑架构是否成熟,单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就已足以让相对缺乏足够甄别力的广大法学消费者不明就里,几乎可以与前几年风靡一时的各类网络概念股相媲美;一些学者也因此横跨七八个研究领域,俨然一学贯中西﹑文理皆通的冰人.可以说,当今法学市场上面世的一些所谓高新技术产品,相当一部分是这种概念经济的产物;很多法学产品,拥有概念也只有概念;说实话,笔者对这种所谓的创新不敢苟同,因为单但依靠概念炒作的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足以保证产品的昌盛不衰,网络概念股的兴衰就是一面镜子.以近年来法学市场比较流行的跨学科研究为例,笔者也主张对单一研究范式的封闭性保持警惕,但跨学科研究并不等于随意的近乎与草菅人命的学科嫁接:一些边缘法学的法学执业人要不是直接以以它学科的研究范式代替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以一种封闭性代替另外一种封闭性;要不是只尽心简单的概念移植和话语转换而未进行深入的思考.但因为有诱人的包装在外,所以环视可以吸引一些人的眼球,也为相关法学执业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于是,"书名人名如残叶掠风而去",却惟独不见真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法学产品;也许短期内这种学术概念股的炒作可以制造一种表面上的欣欣向荣,但这种欣欣向荣既无法与国内启发学术产品和国际法学产品相抗衡,自身生命力能有多久也值得怀疑.依中国的法学执业人的数量和法学产品的数量,估计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之最了,但如一位法学家所言,现在发表于各类学报期刊的所谓法学论文,有相当一部分连文从字顺都做不到.中国的法学执业人,不但无力与国际知名法学执业人进行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在国内学术市场上的声誉也远低于其他学科的学术执业人;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因为我们所津津乐道的一些所谓理论﹑所谓大师,都只是"窝里横"而已,徒具其表,外强中干,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上述个案虽然在当下的法学市场并不具有普适性,但却依稀勾勒出这样一组很有意思的镜像:朱苏力现象VS品牌创立,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VS重复建设,法律语言学研究VS产品初加工,学术概念股VS网络泡沫;其实这样的对应镜像,在当今的法学市场,还可以找出很多。如文前卡夫卡那句题记所言,“生活叫做:置身于生活之中,用我们在其中创造了生活 的眼光去看待生活”;当我们以一种反观法经济学的视角去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从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和法学知识生产者自身入手,或许会得出一些与常见的关于法学研究的反思不太一致的所谓结论。这种结论之所以被笔者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是因为笔者一直认为:一个学者的研究,既是社会性的,也是私人性的,所以法学家们的研究行为,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看做一种经济行为,一种和他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其他现实经济命题类似的命题,而不仅仅是一种坐而论道的宏大叙事行为;法学家们在作为法治现代化智力资源的提供者、法学教育的灵魂工程师的同时,更是一个“法学执业人”;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才可以在现实经济世界中找到原型。也许有一天,当我国的经济势力真正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时,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学研究也自然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属于自己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但这同样需要时间。[11]

结语:

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位摇滚歌者行走在北京川流不息的人群中,吟唱出这样的句子:……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上苍保佑有了精力的人民/请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上苍保佑粮食顺利通过人民……不请求上苍公正仁慈/只求保佑活着的人 /别的就不用再问 /不保佑太阳按时升起/地上有没有什么战争……话虽悲凉,与时下荧屏上几乎泛滥成灾的清官戏所透露出的那`种原始图腾式的崇拜相比,却似乎更为务实一些;因为他深知:上苍只会满足一些空洞无物的欲求,上苍只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至于人民是如何吃到饭或者吃何种档次的饭,还的靠人民自己努力。上苍如此,一些被赋予某种神圣使命的符号又何尝不是如此;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水平,归根到底的看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而在这方面,恐怕民众的创造力和贡献才更为关键。对应中国的法学家们来说,或许教好自己的书﹑不要误人子弟,多钻研钻研业务﹑写点多少象点样子的法学论文,争取成为一个在法学市场上有自己一席之地的法学执业人似乎更现实一些;因为即使是“法学执业人”这五个字,至少也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真正要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容易。

2002,10,14晚于沪西野马浜之孽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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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的写作思路,深受布尔迪厄及朱苏力相关著述的启发,特此说明并致谢;当然,本文的一切后果均有笔者一人承担。

[2] 常安,男,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思想史,法理学。(上海市青浦区青松公路11号桥,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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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个概念系笔者根据布尔迪厄的“反观社会学”概念杜撰而成,可参见《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P92—110,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 可参见《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法学评论》,2000-5-12—22;《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中国法理学的两难境遇》,《法学评论》,2000-1-32—41;《法律的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法商研究》,2000-3-17—23等。

[3]《 迈向法治新世纪、展望法学大趋势》,〈〈现代法学〉〉,2000-1-3—14。

 

[4] 〈〈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法学〉〉,1996-4-5—8。

 

[5] 参见〈〈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 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缆》中也提到类似问题,但该文的论证主旨并不在此,所以未能深入。

[7] 同注释1。

[8] William Shakespeare,<<All the world is a stage>>,《生命的驿车》,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

[9] 参见《你们不再提问了——2002届本科生毕业典礼上的讲话》,www.chinalawinfo.com.

[10] 参见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和提醒》,《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秋,139—135。至于后现代的由来及一些通常被冠以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的主要观点,可查阅《后现代与公正游戏-----利傲塔访谈录》,谈赢洲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1] 参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