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民主政治中的自由

——从《论美国的民主》谈对自由的制度保障

曹琼

内容提要:《论美国的民主》是政治学的经典之著,在其中作者论述了民主的种种好处,但是托克维尔也看到了民主的弊端。对于我国目前的民主建设,这些弊端无疑是值得借鉴的。本文通过分析《论美国的民主》中对民主弊端的各种防治措施,结合我国目前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可以达到对民主过程中各种不利情况的防范。

关键词:民主,自由,法治,制度保障

当今世界一个民主的世纪,各种类型的民主层出不穷,如大众民主、极权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代议民主等,上述表述似乎表明各种民主是等量齐观的,但是,是否我们可以就此认为上述各种民主表达是同一个意思呢?更进一步说,我们是否可以就此认为我们的社会已经达到了某种程度的民主呢?我们所实现的民主是否就是我们心中所设想的那个民主呢?

并不存在抽象的民主,对任何民主的追求都是在追求某种具体模式的民主。其中最根本就在于,民主制度所要保障的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完善的保障而不造成任何损害。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人们的自由,这是托克维尔写《论美国的民主》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写本文的主要目的。

一、《论美国的民主》的基本内容

该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托克维尔讲述了美国的政治制度,第二部分对美国的民主进行了社会学的分析,而全书又围绕着绪言展开,在绪言中,托克维尔从身份平等的角度出发,去考察美国的民主,分别从北美的地理外貌、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社会情况出发,推导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联邦各州的社会情况及其对联邦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审判。在第二部分,托克维尔详细说明了为什么美国可以说是由人民统治的。围绕这一点,他从美国的人民组织即政党开始论证,进而论述政党发挥作用的武器——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重要性,从而合理地推导出美国的民主政府以及该政府的具体运作方式。从而他得出初步结论,那就是美国从民主政府获得了哪些真正好处、民主在美国造成的无线权威以及后果、同时指出了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为了将美国与他的祖国——法国作对比,托克维尔重点论述了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这一部分可能也是各国的“托克维尔们”最感兴趣的部分。托克维尔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有三条,第一是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是法制,第三是生活习惯和民情。而在其中,生活习惯和民情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

本书的主要思想是要论证贵族制度的必然衰落和平民政治和民主的不可避免。甘阳把自由主义从贵族政治形态向民主形态的转变称为“托克维尔问题”,指出这个问题迫使所有的自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都必须回答,即他自诩的自由主义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1]。同样的思考也是中国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刘军宁就认为民主必须是自由的,因为现代民主的基础在于尊重个人价值与尊严的道德原则,个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如果自由主义的民主不复存在,民主也就寿终正寝了,因为正是自由主义使民主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2]。

需要首先界定的是,托克维尔在本书中所使用的“民主”并不是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现代政治学上的民主指的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理念,以选举制为基本内容的一种政治体制,而托克维尔所言的民主,是指“身份平等”,或者说是“一种平等被普遍接受的根本社会价值的社会”[3]。也就是说,托克维尔完全是在社会层面上使用民主一词的。因此,在这里民主与自由是两个分立的不同的概念,而要对这两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和,正是托克维尔的任务之一,他在书中关注的是民主与自由、平等之间的关系或张力,即美国人如何使民主的自由主义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机制。在这两者的关系上,托克维尔显然更赞成自由价值的优先性。

二、对民主的理性反思

显然托克维尔并不拒绝民主,他以赞赏的态度说“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但是,他马上又指出,“民主立法的好处也就止于此”[4]。在这里,托克维尔实际上是对民主立法的理性基础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民主的弱点主要在于:

首先,民主导致了个人主义的盛行,每个人都喜欢轻易获得成功;追求物质的和眼前的享受;每个人只顾自己;人们心中忌妒感情的发展等,概言之,个人主义造成了一个唯物主义与平庸化的社会。 其次,作为民主基本原则之一的平等,它导致的政治后果也可能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因为人们在政治上获得平等之后,在其他方面依然发挥它的作用,从而变得在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而在政界建立平等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把权赋予每一个公民,二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两者之中没有任何中间道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心对平等可能存在着变态的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这并不是说社会情况民主的民族天生鄙视自由;恰恰相反他们倒是对自由有一种本能的爱好。但是,自由并不是他们期望的主要的和固定的目的,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爱慕的对象。他们以飞快的速度和罕见的干劲冲向平等,如果达不到目的,便心灰意冷下来。但是,除了平等之外,什么也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宁死而不愿失去平等[5]。幸运的是,美国避免了平等的第一种方式,而是选择了民主的平等方式即赋予每个公民权利。

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出现的结果并不是人们原来所期望的个人变得更加独立和强大,而是变得日益渺小和无力,并在最终使个人完全丧失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而依附于社会大众的见解。这是因为在民主社会,人们“由于彼此都相同,所以谁也不会信赖他人。但是这种相同性却能使人人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几乎无限的信任,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公众的判断不与他们大家拥有的相同的认识接近,绝大多数是不会承认它是真理的。”这是民主的追求者始料未及但又势所必然的一个结果,而且他们往往置身其中却浑然不觉。本以为从此走向独立的个人最终却如此依附于公众,这难道是民主革命的应有之义吗?“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6]公众的意见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人们无法想象的强大力量,它反过来以全体精神大力压服个人智力,将公众的意见强加于和渗透于人们的头脑,从而“把个人的理性限制在与人类的伟大和幸福很不相称的极小的范围内”。与国王或贵族的专权不同,这种多数的专制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来达致其效果的,而且它的威力更大:孤立的个人在整齐划一的社会舆论面前只有俯首帖耳;如果他想脱离多数规定的路线,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公民权利,甚至要放弃自己做人的本色。假如民主国家把曾经过分妨碍或推迟个人理性飞速发展的强权推翻,而只受一个多数的专制权利的统治,这在托克维尔看来只是换上了一个性质不同的邪恶而已,人们仍然没有找到独立自由生活的办法,而只会发现自己在做一桩蠢事,即又沦入新的奴役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多数权威一旦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就会导致一种新的专制形式: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曾亲眼目睹了法国大革命时期,个人的意志自由完全淹没在所谓的“公意”之中,无法无天纵情发展的法国政治民主之中,人们忘记了本来的目标——自由的秩序,在“多数暴政”下法国大革命的带来的民主演变成为暴政和内乱。法国的平等没有带来作为一切人类的最高品德基础的自由,相反,自由主义者还使自由脱离了道德意蕴,变成物质的附庸。法国的民主走到了自由的对立面。 那么美国又是如何幸运地避免了这种民主悲剧呢?

三、对自由的制度保障

一、 美国的联邦体制对各州民主导致的多数暴政的防范

从美国的国家构成上来看,美国是由各个独立的州所组成的联邦。而各州的组成,奉行的是典型的人民主权的原则,作为美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的乡镇,尤其是新英格兰诸州,移民中大多为清教徒,清教的教义带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共和理论,他们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自己的社会。所以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就造成了一种发源于乡镇自治的自下而上的政权组织形式(乡镇——县——州)。而各州的宪法也完全是各州人民意志的体现,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述的那样,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各州的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同时各州的宪法还设法人为地加强了多数的这种天然力量。因此各州是无法凭自己的力量来抵制民主的任性的。

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美国的缔造者们基于理性,清楚的认识到了这种民主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他们采用了联邦制的形式,并在横向层面上通过三权分立的结构,使得各个权力之间形成良性的制约关系,从而避免了多数的暴政。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立法权上,联邦将立法权分为两个,参议院和众议院,与各州立法的两院不同的是,两者实行的原则不一样。参议院实行的是各州独立原则,每个州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奉行的是国家主权理论,它的议员是按照人口比例来规定的。这就使得立法机构在人员的组成上分为两类,正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那样,“把立法权分开,可以抑制了国会的活动”,尽管这并不是当初两院制设计的初衷,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却具有这样的功能。

⑵在行政权的设计上,美国的总统享有的权力实际上非常之大,与各州的州长相比,他不仅仅是一个执行机构这么简单。对于国会,总统可以对其立法行使否决权,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七节规定“每项法案必须在众议院与参议院获得通过,并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合众国总统;如果他赞成,即应签署之,但若不赞成,则应连同否决意见一并退回提议的那一院……”;同时在人事任免上,国会与总统之间也存在的相应的权力的划分,国会有权通过法律来确定职位、人数、任期等,但总统作为行政机构的首脑,基于行政的整体考虑,应当享有对人事的任免权,除非该人事的任免可能会违犯三权分立的原则。此外,在非常时期,美国总统还拥有紧急状态权力,例如1863年的内战期间的“价格案”[7],林肯总统下令封锁属于南部邦联各州货船。

⑶在司法权上,在权限上,美国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同时审理关于涉及联邦与各州以及各州之间的案件,并且处理联邦与外国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联邦法院设置的初衷上进行考察。在联邦设立之前,各州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司法当局,毫无疑问,在每个州内,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分离,对州的安全和自由是必要的,但是,各州的几种权力应当同出一源,遵循同样的原则,并在同样的范围内行使。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呢?托克维尔认为,尽管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于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8]。所以,从一个侧面上来讲,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不仅是司法性的,更重要的是辅助联邦国会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

如以上所述,多数想要控制政府,必须在这四支(参议院、众议院、行政机构、最高法院)中都占有多数因此,尽管要做到这一点并非绝对不可能,但是也是很难办到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美国联邦政府的设计模式——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在横向层面上的分散性有效的制约了多数决定一切的倾向;同时在纵向层面上,美国联邦制的模式使得各州的民主任性得到了一部分缓解。因此,美国首先就在国家结构的设计上初步防范了各州可能造成的多数暴政倾向。但这并不必然能够将美国从民主的缺陷中拯救出来,因为如果多数可以在一切事项上达成基本一致的话,多数的暴政还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考察,还有哪些制度在继续加强自由或者说保障少数的权利。

二、 美国法学家阶层对自由的维护

托克维尔在书中这样写道:“我在走访一些美国人和研究美国法律之后,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9]”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法学家类似于贵族阶层,他们注重荣誉,具有自由精神,是制约王权抵制绝对权力的重要力量。法学家却具有贵族的某些精神: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的过程种获得了专业知识,专业相同和方法一致使他们思想互相结合,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的工作规律决定了他们喜欢按部就班,注重规范,讲究程序,处事谨慎。所以,相对于其他而言,法学家更加爱好秩序,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就是权威。他们重视自由,但是更重视法治。因此,他们反对群众的轻率冲动,一般也反对革命。从利益和出身上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上看,他们又属于贵族,他们是贵族和人民之间的天然纽带[10]。所以结论就是: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而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又有力地保证了法学家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

其次,法学家发挥作用的途径,自然,法院是法学家发挥其作用的最有效途径,在美国,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正如托克维尔在19世纪所观察到的那样,几乎所有政治事件都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看起来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而且,法学家精神还影响到法院以外的领域,这主要是通过民事陪审制度来实现的,它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使得所有阶级都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故在民主政体下,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部分贵族并没有任何物质力量,只对人们的精神发生保守性的影响,从而将法治的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最低阶层。

第三,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美国的司法权与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一样具有普遍的共性,那就是:第一,处理有争议的诉讼案件;第二,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够对一般法律的原则宣判,也就是不能直接裁判法律的一般规定本身;第三,具有被动性,即法院只有在被请求时,才能行使司法权。

那么美国的法官是又是如何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权力的呢?“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11],即美国的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首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规则,它所确立的规则之一就是,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他们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职权,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高效力,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的遵守[12]。

所以,在美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它不仅约束公民行为,而且也约束立法者,法官应该优先服从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是对立法专制的约束和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三、 社会自治团体对多数暴政的抵制作用

现代社会学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在国家与公民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团体,它们代表了各种利益的表达机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些团体对国家的权力构成了制约,强化了对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例如,孔斯坦就深感中间团体的重要地位,他认为如果没有一个中间团体,个人就会暴露在强大的政治力量面前而失去保护[13];社会制衡思想的鼻祖孟德斯鸠也曾强调一个存在有贵族阶层的社会对于维护自由的重要性;而在稍后的自由保守主义者伯克看来,自由的问题是与一种权威三角(个人、国家以及介于这两种实体之间的各种群体)分不开的。

那么在美国是否存在着这样的社会团体,对国家“这种必要的恶”给予有效的控制呢?它们的具体作用又有哪些呢?如果存在着积极的作用,那么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对这种组织进行保护呢?

早在殖民地时代,美国就在新教精神的指导下,建立了英格兰的乡镇自治,而这种自治精神也渗透到社会的其他领域。同时他又认为,“假如一个民族完全没有利用自由的习惯,或易于掀起狂热的政治激情,而在它的立法者的多数之旁,只有一个负责审议和监督执行的少数,那我不妨认为它的公共秩序一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所以,托克维尔认为仅有法学家阶层的制约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更为强大的社会组织发挥无所不在的作用。罗伯特·达尔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中,极其推崇托克维尔这种社会制衡的思想:“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种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4]。而且,结社自由已经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从美国实行的政党制度即分赃制来看,一旦一党处于统治地位,那么一切国家大权就都落于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取得各种官职,掌握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反对党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们排除在政权之外的藩篱,反对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除非在下一次的选举中卷土重来。而结社自由则起到了平衡的作用,其平衡的方式又是不暴烈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宜感动多数的论据,因为他们总希望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所以,其结果就是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而其手段则是合法的。

对于美国的这种结社的自由,在制度上,美国是给予了充分保障的,因为在美国,以政治为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组织社会团体,而且这一点也由联邦宪法加以保障。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伸冤请愿的权利”。

四、结论

美国的民主并非完美的民主,但是无疑它避免了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假借民主之名行专政之实的境况,光是这一点,就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尽管有些学者[15]认为,历史是无法比较的,不管在理论上认为法国式的革命还是英国式的革命更好,但在实际上我们却无法断定哪个更好,因为历史只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另一个是否更好,只能是假定。 我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国家,在这样几千年的过程中,可以说,并不存在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可以说,这与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存在着一定的类似。所以,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更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以免出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混乱[16]。

正如西瑟所说:“认真地对待托克维尔,那么思考他的方法要比思考他的预言来得重要”。[17]我认为,托克维尔都我们的启发是:民主不是只有一种模式,只要有了身份平等,就可以说进入了民主社会。但是如何使得在民主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受不合理侵犯才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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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阳:《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载《读书》1999年第一期,第87页。

[2] 刘军宁:《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载法律思想网http://www.sinoliberal.com/jnliu/d991020a.htm

[3]《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4页。

[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264页。

[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60页。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282页。

[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168页。

[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303页。

[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303——311页。

[1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1988年商务印书馆,第111页。

[1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13] 详见Benjamin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Blancamaria Fonta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14] 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64页。

[15] 张芝梅:《民主时代的平等和自由——关于<论美国的民主>》,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16]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文化大革命看成是在人们直接民主制下,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一种侵犯。 [17] 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