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

转自http://hp.shufe.edu.cn/renwenshiye/guanyubukecaiyongxianzheng.htm

近20多年来,自由化在西方敌对势力支持和策动下,在煽动学潮、动乱、为“六四”平反等活动相继失败后,又企图以“宪政”问题为突破口,推翻四项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此,去年上半年,他们乘我们修改宪法之机,发起了新一轮“民间修宪”攻势。由于中央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他们的图谋没有得逞。

现在的问题是,“宪政”在学术界仍然是热门话题,有关“宪政”问题的各种学术研讨会、论坛、报告会、文章和著作越来越多。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宪政建设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任务。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应使用“宪政”提法。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是错误的。这种主张是受了西方宪政理论和自由化的误导。我们反对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采用“宪政”提法。否则,会在理论上陷入西化误区,实践上导致西化危害。

一、主张使用“宪政”提法的理由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是个人权利(核心是财产权)与自由的保障和契约关系的建立,以法治原则保护财产权,调节社会政治、经济利益关系和冲突。加入WTO意味着必须在市场经济的法制层面和政府职能上与世界接轨。所以,实行宪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市场经济会逐渐培育和形成公民社会,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全能政府”转变成“有限政府”。政府权力被限制在公共领域和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充分实现,实质就是现代宪政体制。

3、权力不加限制必然导致腐败。人治和任何不加限制的权力都难以避免或克服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权力不能是至上的和不加限制的。法治,尤其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扩张和滥用的有效方式,而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依靠宪法的权威形成权力相互制约、人权得到保障的体制就是宪政。

4、与市场经济和有限政府相伴随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人权普遍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从以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权利为中心。相应地,中国宪法继从“革命宪法”转变为“改革宪法”后,现在需要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

5、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实行法治就是要实行宪政,就是要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

6、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如同市场经济一样,资本主义可以搞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宪政。毛泽东等第一代共和国领导人在建国前讲过宪政,张友渔等前辈法学家也讲过宪政。

7、建国后,虽然我国没使用“宪政”提法,但并非无宪政。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宪政,只不过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曾发生过重大挫折。现在需要明确提出和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8、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中国的改革和社会转型最根本的是宪政转型,从党治国家变为宪治国家。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应从传统的、失败的社会主义宪政转向现代的、自由主义宪政。

二、我们反对采用“宪政”提法的理由

1、宪政最初发源和形成于英美,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中国的自由主义学者刘军宁也认为,“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其核心价值理念是以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为基础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制度安排是以宪法规定的多党竞争、两院议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普选等制度体系,模式标准是以英美式宪政为样板。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这一类 概念明显受英美宪政理念和模式的影响,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

2、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抗日战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宪政”是民主主义革命追求的目标。当时,我党和毛泽东同志讲宪政,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所以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和国家观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与资产阶级的宪政有本质区别,是对资产阶级宪政或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超越,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民主专政不存在不适应,与自由主义宪政也没有必然联系。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解决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而是邓小平所说的“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近20年多来,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监督政府权力和防止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在学术界也取得了广泛共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为“人民民主专政”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所以,我们不应、也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

4、党的十六大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验和原则作了科学的概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和方针,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三者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如果把依法治国等同于“宪政”,撇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只讲依法治国或“宪政”,那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了。 5、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不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必然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结构。党和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有领导、管理和服务的责任。所谓政府权力不能进入到公民社会领域,个人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容侵犯,这些在西方被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信条,不符合中国国情。个人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容侵犯,本质是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容侵犯,将这种信条搬到中国,实质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也不赞成中国进入“权利时代”的判断,更不赞成以权利为本位重构政治法律制度。我们所说的人权是中国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中国还没有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权益还要靠、甚至只有靠政府来维护。在这种国情下,不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如何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当前中国政府改革的迫切任务,也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6、宪政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不是一个纯学术的问题,这里面有必须警惕的国际背景和政治企图。西方敌对势力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无不力主宪政,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作为图谋推翻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和途径。他们提出宪政问题的实质,是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主张“人权至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绝对自由”、“社会与国家分离”,说到底,就是要共产党放弃对社会的领导;主张“私有化”、“自由化”,就是要从社会基础方面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主张“司法独立”、“权力制衡”、“有限政府”,实质是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不可否认,由于西方理论和自由化的影响,这些宪政主张在我国学术界也颇有市场。 7、有些学者把宪政定义为“依宪施政”、“宪法政治”、“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按这种理解,那么建国至今,我们实行的也不能说不是宪政。但需要指出的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没有注意到“宪政”成为热门问题,实际上是有特定政治背景和含义的;也没有注意到经过50多年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有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提法。这些提法,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作出的正确总结和科学概括,含义十分清晰和准确,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再采用50年多来我们一直不使用的“宪政”提法,有什么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呢?

8、有些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但至今为止,这些学者并没有阐明“社会主义宪政”包含哪些理论创新内容和制度创新安排;并没有对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将有什么积极作用、有没有负面影响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也没有对“社会主义宪政”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模式标准上与资本主义宪政有什么区别,做过认真的比较研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没有形成,连“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也没有解决。

在上述认识水平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要求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或领导人的讲话中采用“社会主义宪政”提法,是十分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这种建议一旦被采用,由自由化主导的宪政思潮会更加泛滥。他们必然会利用这一新提法,大张旗鼓地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和主张误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西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和走向,造成我们始料不及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对此,我们不能不高度警惕。

20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