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关于波普《自由主义的原则》的若干评注

钱矩雷

引言

波普作为二十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其在中国最为著名的论著大约是《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在这本书中,“开放社会”(the Open Society)这一术语极为关键,哈耶克将其等同为自己毕生倡导的“自生自发秩序”,以及亚当·斯密的“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这两个术语。[1]作为其著作充满洞见的自由主义大师,波普自不乏鸿篇巨制,如《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但我不想在此不自量力对它们妄加评判。我所想做的毋宁只是对他的一篇小文章《自由主义的原则》加以评论,并以此作为我的一篇学习报告吧! 一

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由一组命题组成的。我们先来看看命题(1)。这个命题表述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显然,它包含两层意思:A、国家是必要的;B、国家是一种恶在论证子命题A时,波普并不诉诸西方传统的思想资源,如霍布斯homo-homini-lu-pus[人对人是狼]的人性观,而是提出了一种颇具原创性的理据:即使是在人性善良的国家里,人与人之间仍是有强弱之分的。这样一种事态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需要国家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尤其是弱者的权利。在论述子命题B时,波普继承了西方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的对权力的彻底的怀疑。这种对公权力的怀疑,大约可以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在二十世纪的思想史上出现了一件大事,即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广泛传播。这种思想倾向于强调对于国家的信任和服从。如凯尔森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秩序。[2]这个流派在二十世纪为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等提供了思想支援,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像哈耶克这样伟大的“自由主义的旗手”[3]便一直反对这一流派的思想,并在多部论著,如《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对其作了深刻的批驳。[4]我推测,波普在此文中的第一个命题中重申和强调国家是一种恶这个命题,是有其深刻用意的。很多时候,正确的东西若不反复强调,便会造成谬误的盛行。因为正如“劣币天然具有驱逐良币的特性”一样,谬误也天然会驱逐真理!

另外,命题(1)也体现了西方的一种政治和法律智慧。这是一种妥协的智慧。我们不能没有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支持极权主义的国家;我们宣称国家是恶的,也不等于说应当实行无政府主义。我们所应做的是在这两个极端——极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之间妥协一下,在选择国家的同时,发展出一系列分解(或分立)、制衡公权力的制度,保证既受国家之益,又避国家之害。在人类思想史上,存在着这样一种主张彻底打烂旧的社会秩序,人为地设计出一个“美丽的新世界”[5]来的思想。法国大革命便是一个实践这种主张的典型例子。但是历史证明,这种主张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其用意是好的,却会造成巨大的祸害。生灵可能因其而遭涂炭!法郎士的一部以法国大革命为题材的小说,便名为《诸神渴了》,我以为,这个题目可以理解为:人由于内心的美好、神圣的冲动——追求完美的冲动——而妄图突破理性的限度,彻底地否弃传统,以求建构一个“美丽的新世界”,最终是血流成河,因此,法国大革命可以被认为是由于人心中的诸多神圣冲动渴望释放出来,而产生的,并造成了人类的大悲剧。[6]此外,上述那种主张在中国也被实践过。1949年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切制度(在法律方面,如六法全书)均被废弃不用,扫荡干净,然后在一张白纸上,根据设计绘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蓝图。但是,建国后30年的时间里,却是政治运动不断,人的理性荡然无存,民主和法治难觅踪迹,计划经济的流弊至今尚存,令今日的改革者殚精竭虑,时常面临两难困境。当然,现在我们已经理性多了,其表现便是逐渐明白了理性的有限性,倡导政府职能的转变,让市场主体运用其分立的个人知识自由充分地竞争,优化资源的配置。

再者,上述那种要砸烂旧秩序,建构新社会的主张,其哲学渊源可上溯至古希腊的柏拉图。柏拉图关于理念与现实的二分观导致了这样一种思想:现实是不完美的,只有理念才是完美的,于是,出于一种真诚的道德冲动,人们便主张要清除这个残缺的现实世界,建构一个更美好的、更符合理念的世界来。时至今日,我想应该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已明了人的理性的限度了。也只有洞见到理性的限度,才能克制上述那种危险的道德冲动,认识到妥协对于政治文明的重要性。

波普这篇文章中的命题(1)、(2)、(3),则集中论述了民主政体。命题(2)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可以不流血的推翻政府。这一洞见极为重要。哈耶克也指出:“民主乃是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的唯一方法。因此,大凡人们不能通过这样一种公认的程序予以否弃的那种政府,注定会落入恶人之手,只是或早或晚罢了。”[7]纵观史乘,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总是不断,王朝的更替也多由农民起义促成。我认为,农民起义次数多,除了能反证君主专制之烈之久之外,并不能被用来说明中国历史上农民阶级的所谓“觉悟很高”。[8]事实上,任何人在被逼得走投无路时,都会起来反抗。因为和坐以待毙相比,揭竿而起是较为合乎理性的选择。而通过起义这种流血方式更换的政府(新兴王朝),又“注定会落入恶人之手”。朱元璋从农民起义的首领转变为明朝开国太祖,控制更换后的政府,便是显例。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向民主政治迈进,这很令人欣慰,因为,中国可望借民主政治摆脱几千年屡屡作怪的一治一乱的“历史周期律”[9]的控制,奠定长久稳定的基石。

命题(3)认为,民主政体本身不可能赋予国民任何利益;民主政体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构架,国民可以在其中以一定程度上有组织的和一贯的方式行动。也就是说民主是一种程序性价值,它提供的是一种行动的框架。对于法治而言,它不是充分条件,而是一个必要条件。命题(4)宣称,我们选择民主,并非因为大多数人总是正确的,而是因为民主传统是我们所知道的弊病最少的传统。这一命题显然是针对多数暴政而设立的。 三

命题(6)、(7)、(8)强调了传统的重要性。命题(6)认为,脱离具体的传统,自由主义是不可能被实行的。这一命题体现了对于传统的可贵的重视,可以认为主要是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那种大破大立的激进主张的。[10]对于传统,西方历史上有很多先哲认为,应当尊重传统,在传统的框架下进行渐进的改革[命题(7)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进化的纲领而不是一种革命的纲领(除非它面对专制政权),即是此意]。这样的思想家可以列出很多,如埃德蒙·柏克、大卫·休谟、阿克顿公爵、托克维尔、哈耶克等等。对于这一脉思想,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哈耶克便告戒我们:“第一,绝大多数正当行为规则,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会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为人们所接受;第二,人们对于某下项特定规则是否正义的问题所提出的质疑,必须在这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中加以解决,而解决的方式则是看这个规则是否与所有其他规则相容合。”[11]另外,哈耶克讨论自由主义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间关系时,十分强调“非西方国家在移植西方民主制度的时候必须关注支撑这一制度的很可能未形诸文字的相应传统和信念”。[12]再者,哈耶克的弟子林毓生先生倡导的对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的主张,显然也是以这一脉思想为其理论前设的。也正是从这一脉思想出发,波普在命题(8)中指出,没有比毁掉道德构架这一最重要的传统更为危险的事了![13]

文章第二部分为“关于自由讨论的自由主义理论”。首先,波普论证了思想自由和自由讨论在探索真理中所起的作用。他指出,“探索真理至少需要:(想象力;(2)试错;(3)通过(1)、(2)和批判讨论,逐渐地发现我们地偏见”。而自由的批判讨论,能够使参与其中的部分人激发想象力和灵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他们原有的想法(此即试错和纠错——笔者注)”,“作为比较明智的人分化出去”。通过这个过程,我们虽说不能最终确立真理,却能使意见更趋近真理。另外,波普认为,讨论的价值主要依赖于相竞争观点的多样性。很显然,意见完全一致的人,是不需要讨论的。只有观点多样化,才能确保在相互竞争(即讨论)中,较正确的观点逐渐胜出,为更为的人接受和共享。同时,自由主义者“只希望彼此丰富见解,从而达致思想发展”,因此,较正确的观点的胜出,并不是批判讨论的终结,恰恰相反,它开启了下一轮批判讨论的进程。波普相信,知识是通过不断被批判、证伪而得以发展的。

我以为,波普上述思想包含的一个理论预设便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个人所能掌握的知识是分散的、不完全的,全知全能的人是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在思想领域,思想自由、讨论自由才有必要。中国近代以降的几次思想解放,也是由讨论促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便影响至深。同理,在政治领域,也需要自由的理性传统。波普在文末指出:“理性讨论的传统创造了通过讨论来治理国家的传统,和与此相联的倾听其他观点的习惯;正义感的增强;以及妥协的准备。”最后,他希望,“受到批判讨论的影响和响应新问题的挑战而变化和发展着的传统,能够取代许多通常所称的‘公众舆论’,并担负起由公众舆论履行的职能”。 结语

波普的这篇文章揭示了自由主义的精髓。在纵向上,他以西方历史上的自由主义先哲的思想为其理论支撑,在横向上,又和同代的其他思想家的观点相印证、相发明,若能将其和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如哈耶克——的论著结合起来阅读,定能窥得自由主义的堂奥!

*本文引文,除加标号外,均出自波普《自由主义的原则》一文。

--------------------------------------------------------------------------------

[1]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导论》,页4。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25。

[3] 靳玉英《自由主义的旗手——弗·冯·哈耶克》,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1-31。

[4]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65-93。

[5] 撰有《天演论》(严复译)的赫胥黎的孙子阿·赫胥黎著有小说《美丽的新世界》,与奥威尔的《1984》和扎米亚京的《我们》一起构成反乌托邦三步曲。

[6] 关于法国大革命,可以参见朱学勤的精彩论著:《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471。

[8] 当然,并不能据此认定我赞成时下的一种论调:中国农民愚昧,因此中国农村不具备实行民主的条件。我所强调的毋宁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的“觉悟”并不比别的阶级或阶层更高。事实上,“觉悟”这个词本身便极具误导性。另外,关于上述论调及对它的批驳,请见:《南方周末》,2003年2月20日A3版之《中国选举状况报告》。 [9] 关于历史周期律,可参:《导读之四:“走出历史周期律”的杰作》,载段治文主编《毛泽东思想:文献导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10] 见何兆武《何兆武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中的多篇论涉这种激进主张的文章。

[11] 哈耶克《自由主义》,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

[12] 邓正来《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页60,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 林毓生《热烈与冷静》,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页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