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香港中大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二十余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

——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

肖唐镖

  一、引论

  近二十余年来中国农村政治稳定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又是怎样的变化?如所周知,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特别是国内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   有研究者曾表示:中国农民闹不起大事,农村不可能出大事,所以,农村稳定问
题并不可怕。[①]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由于缺乏知识分子的“加盟”,农民在近一个时期内是难以闹起大事的。[②]不过,多数研究者却近于一致地认为农村稳定的形势已日趋复杂、严峻。笔者对江西农村的研究曾发现: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械斗),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③]自1999年以来,在北京出版的《半月谈》(内部版)连续数年对“农村稳定问题”作过集中报道和评论。[④]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开展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发展趋势更加复杂多变”的新特点。[⑤]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的研究也表明,“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⑥]对于发生在农村的不稳定事件,有研究者曾作系统描述,[⑦]还有人对此类事件发生与组织的机制和过程进行案例分析。[⑧]

  那么,当今的“农民事件”体现了什么特点?James C.Sccot在研究发现,东南亚农民表达不满和抵抗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形式的抵抗”[⑨].裴亦理(Perry )在研究中国农民的抗议行动时认为,尽管中国农民明显受到了毛主义“造反有理”口号和共产主义革命的影响,但他们的抗争在形式、目标和组织方面基本上还未摆脱传统的窠臼。不过,李连江与欧博文则不这样看,他们提出:当今中国农民的抗争虽然不乏传统的“武力抗争”,以及“日常形式的抗争”方式,但也已出现新型的“依法抗争”方式。所谓“依法抗争”,其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行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⑩]

  以上研究在较大程度上深化了对中国农村稳定问题的认识。但是,迄今的研究尚未能对这些年来农村稳定形势的变化过程作出令人折服的实证研究。在这里,笔者拟以农民的行动状况为视角,研究农民和基层干部表达对政府意见与不满的行为方式及其变化,分析农村政治稳定形势的变化。人们表达意见的行为即为政治参与,其方式既有“体制内参与”,如投票、竞选、信访、向领导直接提意见、检举、投诉、行政诉讼等,也有“体制外参与”,如拉关系、接触、行贿、静坐、请愿、抗议、游行、罢工、暴力冲突等。然而,鉴于当前尚缺乏这些行动的系统数据[11],为了方便取材的考虑,本文主要以农村的群体性冲突与信访为例,分析农民行动的变化状况。

  二、农民行动方式的“三步曲”

  1.农村群体性冲突的阶段性变化

  1990年代中后期,笔者在跟踪研究江西农村稳定格局的变化中曾发现: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12]

  自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江西农村的群体性械斗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至90年代初达到高峰,如:1990年械斗数量达749起,参与人数9万人,死伤2312人;1991年械斗数量493起,参与人数7万人,死伤2216人;1992年械斗数量103起,参与人数1.8万人,死伤682人,1993年械斗数量35起,参与人数0.43万人,死伤79人。自1994年起,每年农村械斗的数量一直维持在20起左右。这些械斗的突出特点是:械斗的主体均为农民,而起因多是对山林、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争夺,或是在家庭或宗族之间的日常纠纷。为预防并调处群体性纠纷、械斗,当时的江西省各级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政府近于成了“救火队”,疲于奔命,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甚至曾亲往械斗现场进行调处。   然而,自1990年中期始,在群体性械斗事件急剧下降的同时,另一种群体性事件却出现上升,即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1994年,江西省抚州地区的数个乡镇发生了大规模围攻基层干部的事件。此后,该省每年皆要发生多起围攻基层干部,甚至冲击、打砸乡县政府的群体性事件,1999年仅第一季度便发生了32起农民群体性事件。其中最典型、规模最大的为2000年“丰城‘8.16’事件”:

  “2000年8月11日,有人把省农委编辑出版的《减负手册》拿到丰城市的袁渡镇政府门口销售,引起很多人前来翻看和购买,镇干部发现后阻止销售,引起争执。此后几天,有少数人组织串联,并发生小规模的聚集闹事。8月16日上午,适逢该镇赶集,起先大约有50来人聚集在镇政府门口,与镇干部对话,造成数千群众围观、声援,接着砸开镇政府铁门,冲入院内砸碎办公室的玻璃,搬走各种办公用具,追打乡镇干部,与此同时,一些村干部的家也遭砸抢。这个镇的冲击波迅速蔓延到其他乡镇,当日,白土镇、小港镇、段潭镇被砸抢。还有一些人准备冲击石潭、张巷等镇,在半途被武警劝回。省委主要领导亲自到该市,省内武警也前来维持秩序。外电和网上做了报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3]

  江西农村群体性冲突的这种变化,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干群冲突增多的现象,事实上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农村的稳定状况。如,1993年全国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达30多起,死伤多人。在当年检查的18个省(市、区)中,有11个省发生了大规模干群冲突等恶性事件。此后,全国每年这种事件即不断发生。[14]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的调查,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特征”表现为:“参与人数增多,规模扩大”:“涉及范围广泛,工人、农民参与突出”:“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有组织倾向明显,波及力强”。[15]另一项研究也表明,从1997年起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开始大幅度飙升,1993年发生群体性事件8700多起,1995年发生1.1万多起,1997年则上升到1.5万多起,1999年剧增3.2万多起,而2000年1月至9月就突破了3万起。[16]

  值得注意的是,同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群体性械斗事件相比,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在行动的起因与指向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前者是发生在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争夺与冲突,后者则是发生在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者是农村社区内部或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利益争夺,后者则是农村社区对国家权力及其(或)代表的抗争。因此,如果说前者是一种“民间性冲突”,那么,后者则是一种“政治性冲突”。   2.农村信访案件的阶段性变化

  农村利益冲突与矛盾的焦点变化,不仅表现在群体性事件的转换上,还表现在信访情况的变化上。

  河北省邯郸县、广东省从化县和封开县、江西省奉新县、以及天津市丘县、静海、宝坻、武清和宝河等九个县多年来的信访统计资料(详见表1)表明,尽管各县提供数据的起止时间不一,但各县来信来访的高峰时段却较为接近。自1970年代以来,信访的第一个高潮一般发生在1973年前后,第二个高潮在1979年前后,第三个高潮在1984年前后,第四个高潮开始出现在1994年前后。

  根据对各个时期信访分类统计的分析,“每个时期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从而形成的主流动向,都基本上有一个规律,就是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有密切的联系。”[17]如在广东从化县,1973年春,贯彻中共中央(1972)45号文件,开展落实人的政策后,申诉类信访明显增多。当年申诉类信访占信访总数的33%,与此问题有关的组织、劳资类信访占总数的23%,两类合计超过信访总数的半数。1978年冬,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的方针,全面落实人的政策。1979年全县申诉类信访占信访总数的42.8%,组织、劳资类信访占27.5%,两类合计超过信访总数的70%.1985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全面落实,农民由于对果树承包政策不了解,对已入社的果树权属争议问题大辐上升。[18]天津市的情况也是如此:从70年代初一直到80年代初,信访量最大的是各类申诉案。80年代中、后期,信访量最大的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19]换言之,前两次高潮以反映历史问题为主,后两次高潮则以反映现实问题为主。

  不过,在80年代中、后期与1994年前后出现的信访高潮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前者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如权属纠纷等)为主,后者则以干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主。如在河北省邯郸县,“从1991年开始的第四次信访高潮几乎全部是现实矛盾。而且持续时间很长,至今已有8年,呈逐年增长态势,尚未见到回落的兆头。”据调查,“无论是越级上访还是县(市)受理的信访中,干群矛盾都是十分突出的。1998年邯郸县所受理的信访中,关于乡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占30%,关于土地纠纷的占25%,关于社会治安的占17%,关于增加农民负担和涉及计划生育的占16%,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占12%.”[20]在江西省,1997年全省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山林、土地和水利权属纠纷的只有72件,而与农村基层干部相关的达1693件,居各类问题之首;1998年反映与农村干部相关的来信来访则上升至2096件。可见,从事件频率及其起因方面看,信访情况与群体性事件的变化是一致的。

  信访情况的变化,不仅表现为信访总量及其起因的变化,而且表现为信访方式的变化,即集体访和越级访增多。据统计,“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一直呈发展和上升趋势。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区)县级以上三级党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1年比上年又分别上升7.2%和11.7%.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分别上升36.4%和38.7%.群众集体上访增幅迅猛,占信访总量和上访总量的比例越来越大。自1993年以来,全国信访总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信量和个体访的量相对比较平稳,上升幅度不大,群众集体上访则呈较快速度的增长。从1995-2001年全国的统计数字看,集体上访的量(人次)已占到全国信访总量(件、人次)的56.5%.从分年度的统计情况看,群众集体上访的人数占群众上访总人数的比例,1998年占59.8%,1999年占66.3%,2000年占71.2%,2001年占75.6%.”[21]再如天津市,从1994年起,举报反映干部为政不廉和干群关系紧张的集体访明显增多,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纠纷、征地补偿、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的集体访也占有一定比例。[22]再如河南社会科学院和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发现:当前河南农村部分地区人心不稳,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县乡两级政府不信任程度加大,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逐年增多,1998年上半年集体上访187批,24203人,分别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7%。[23]

  3.对农民行动方式变化的初步分析

  从上述几节的描述可见,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还是信访事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即矛盾与冲突均已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与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农民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起而与基层政府抗争。对自身利益的这种追求和捍卫行动,充分地显示了他们的理性人特点。如前述丰城事件的发生,据国家财政部派员的暗访:虽有很多原因,但“主要有少数坏人利用了农民群众近年来收入少、负担重的不满情绪,煽动闹事;同时也反映出农村和农业工作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事件主要发生地的袁渡镇有4.3万人,各种人头经费支出600多万元,而全镇实际税源仅200万元,收支缺口就要摊到人头地亩上去。加上该镇集资修公路又要向农民伸手,2000年需要农民负担的税费达852万元,人均200元。该镇河垅村1999年752户3023人,税费负担780694.9元,总额比1998年增长14.1%,人均负担258.25元,亩均负担230.36元,户均负担1038.16元。此外,还要缴纳一些名目不清的款项。农民在农业生产亏损的情况下再承担这么重的负担,容易造成矛盾激化。[24]

  而从事件本身的演进与农民对行动方式的选择来看,则呈现着递进性逻辑。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如信访(其中又以个人访为主),即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沟通),以此求得问题的解决。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如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以及集体围攻基层组织、“闹事”的增多;与此同时,暴力围攻、武力抗争类的“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这表现了农民行动方式的演变趋向,即:农民如以实际行动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一般地,首先会选择和平的“沟通性”方式;然后,才会选择“迫逼性”方式;最后,即有可能实施“敌视性”行动。笔者称之为农民表达意见方式的“三步曲”。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如果说第一步属于制度化方式,那么,第二步、特别是第三步则已走向非制度化方式。这种变化值得警惕。

  三、农民行动变化的信念基础

  笔者以为,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系以对政府权威和现行制度的信念为基础,反映了他们对于党和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换言之,他们对政府有什么样的信念和看法,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方式。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充分信任时,就往往采取“沟通性”行动。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尚未完全丧失时,就有可能实施“迫逼性”行动。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级党政组织,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农民行动与其信念之间的这种关系,得到各类案例的有力支持。

  大河移民上访的案例。应星对这个历时数十年的上访故事的精彩描述,为我们介绍了上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之间的关系。

  起初的上访,是因为电站建起后,“把我们那个坝坝冲了。但上面那些人你不给他讲(群众受灾)他就找不到(不知道)。得你去讲了,反映了情况,他才晓得还有个冲刷问题。”[25]这时,上访是“沟通性”的,即:上访者认为只是上级不知情,如果上级知情的话,就会(或有很大可能会)来解决问题,所以要将情况反映上去(上访)。在这里,农民对政府是满怀着信心的。

  然而,到后来,电站移民在“闹饭吃”的事件中开始模模糊糊地意识到:“在上访过程中,政府虽已知道了他们的问题却不把它当回事时”,他们便继续采取“闹事”的办法。“只有闹事是制约政府拖延、敷衍守法的有效手段。……每当移民认为政府在处理遗留问题不够积极、又在采取拖延敷衍手法时,他们首选的行动就是这一招,而且类试不爽。”这种闹法是移民最后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险的手段。所以,他们必须小心翼翼地把握好“闹事”的度,做到“踩线不越线”。[26]可见,到这时,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为此就实施“迫逼性”行动,如集体围攻基层组织(上访者曾围攻地区专员及县乡干部、“闹事”),以引起上级重视并逼迫其解决问题。

  而到最后,“也许在一次次希望与失望的交织中,至少在部分精英那里,信任已经转化成了策略。”[27]换言之,在对政府不再信任的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如策略化地进行抗拒,“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上访移民行动的这“三步曲”,在其他案例中也能看到。如1993年四川仁寿县发生的农民群体性冲突事件,起初农民也曾通过上访等形式向县市反映问题,未果后,农民领袖张德安则通过写“大字报”等形式来宣传党的政策,最后便组织农民进行抗拒。张德安曾表示:“现在是老虎成群下山,不光咬我,还咬百姓。我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卫,正当行使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抵制5%以外不合理负担的拒绝权。”[28]这种情况,在《岳村政治》对湖南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介绍中也能看到:在湖南,农民除了上访、集体性宣传政策、抗税并集体攻击基层政府外,还在跨地区地进行联合,用农民的话即“联网”。[29]2000年11月25日,陕西器休村数百农民冲击镇政府、打砸派出所事件的发生,即与干部暴力收税、农民无处讲理有关。[30]

  再看湖南李家湾的集体上访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对解决问题方式的争论及其行动,也充分表明对政府的信念强烈地影响其行动方式。组织者对司法诉讼、上访、接触等方式的选择,及对“用扁担、土铳”的“闹事”方式的放弃,正反映了其对“组织路线”的希望尤存。

  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这是为什么?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系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

  此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农民的这些议论表明,如果最终感到走“组织路线”徒劳无益的话,就不会再指望党和政府主持正义。

  但上访的组织者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为难乡政府。他们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们便请人撰写了一份报告,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事态得以平息。[31]

  上述这些案例表明了农民集体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下一案例则反映:一个试图通过沟通性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农民,一旦陷于绝望后也可能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不过,与集体性行动不同的是,这种个体性行为者最后虽然对上级政府的信念仍未丧失,但在感到通过正常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也会“以命相逼”,走上极端的“迫逼性”方式,如胡文海希望能以“死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查办该案。

  胡文海案例。据《南风窗》记者的采访调查,2001年10月26日晚﹐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一个有着300多户人家、1000多口人、村里和附近有很多煤矿的村庄﹐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恶性杀人致14人死亡案﹐9户人家的8男6女被杀﹐3人重伤。血案之残酷令人震惊。凶犯胡文海在作法庭陈述时交代:   “2001年1月份,通过查帐,我看见这几年他们(村干部们与企业主)大致贪了500多万元,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证据在手后,他就挨家挨户地跑,共征集到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最早找到的是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结果,8个月过去,他告了个没结果。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那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

  在举报无门、屡屡“碰灰”后,胡文海决心要用一种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来了结一切恩怨和纠纷。“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32]

  实际上,农民行动的这种信念基础不仅体现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在东南亚农民中也同样存在。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中,向我们介绍了相似的事件演变过程。他写道:

  农民表达意见和不满的行动,最初往往采取群众直接向当局陈述纳税苦情的形式。这些集会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传统的,并在表面上显得平和。他们在得到将把他们的请求转报上级当局的许诺后就会散去。但由于农民的经济出境继续恶化,且由于减税似乎遥不可及,他们便转而诉诸直接的暴力行动,直接向村庄或地区公署进发,将公署及其所有记录一同摧毁。骚动从符合儒家传统的温和的情愿转变为无政府主义的暴动。这是一场绝望的造反,农民除了抵抗几乎没有别的选择。[33]

  在上述东南亚案例中,农民起初对政府当局并未绝望,因而采取的是传统的请愿、陈情等形式,只是在绝望后,才采取了暴乱的方式。由此,和平的行动者变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暴乱者。很显然,这种转变是以农民对政府的信念与期望的变化为前提的。   四、结论

  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们对于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充分信任时,就往往采取“沟通性”行动。而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尚未完全丧失时,就有可能实施“迫逼性”行动。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级党政组织,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对已经并正在发生的这种变化,不可不未雨绸缪。   ----------------------------

  *本文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转型中的中国政治与政治学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2002.7.北京)上发表,并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作过演讲,先后得到李连江、赵树凯、郭正林、景跃进、钟扬、熊景明、陈峰、温锐、田成有、于建嵘等先生的指点或教正。本文的资料主要受益于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丰富馆藏。对于这些帮助,特别是对香港浸会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对笔者访问研究的邀请,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①]2001年12月在国内一次学术研讨会期间,笔者向国内一位著名的农村问题专家访谈当下的农村问题时,他即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②]萧功秦,《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态度与前景展望》,北京:《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③]肖唐镖,《把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乌鲁木齐:“全国部分省市政策研究室调研工作研讨会”论文,1997年9月。

  [④]如1999年第4期对“农村稳定问题”的调查(第8-23页),当年第8期对“农村恶势力问题的调查”(第40-52页),2000年第2期对“农民领袖”的调查(第8-31页),2001年第5期对“打黑除恶”的报告(第4-21页),2002年第1期对“农村征地矛盾”的报道(第4-20页)。

  [⑤]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中国调查报告》,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或北京:《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2期。

  [⑥]“群体性事件研究专辑”,载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页。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所组织的调查与此结论一致,详见《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⑦]如李连江、欧博文的《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第141-169页)、方江山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的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白沙洲的《中国二等公民:当代农民考察报告》(香港:明镜出版社2001年版)。

  [⑧]如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9期,第115—133页)。

  [⑨]James C.Sccot,Weapons of the weak.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9—34.

  [⑩]李连江、欧博文(O ‘Brien ),《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11]正如有人所承认,“可惜的是,(对农村稳定状况)可供分析的材料极为缺乏,比如,农村不同历史时期不稳定情况比较;什么时候不稳定事件比较频繁,不稳定程度如何;农村不同职业、年龄、性别的不稳定情况;不同地域经济、生产、生活、文化的不稳定情况等等。这些几乎没有系统的材料和可靠的数据。”孙津,《中国农村稳定与否的因素分析》,广州:《东方文化》1999年第5期。

  [12]前引肖唐镖文,1997年9月。

  [13]丁国光,《解决农民增收减负问题已刻不容缓——江西丰城“8.16”事件调查》,载张佑才主编《财税改革纵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版,第433-436页。

  [14]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的调查也反映了这种情况,详参前引文。

  [15]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编,《维护社会稳定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16]公安部第四研究所“群体性事件”课题组,《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日报总编室《内部参阅》2001年8月10日,第31期。

  [17]《从化县信访简志》,1989年印,第28页。

  [18]《从化县信访简志》,1989年印,第28页。

  [19]《天津通志:信访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20]王义豪,《论农村社会矛盾结构对农村分层的影响》,上海:《社会学》2000年第1期,第31页。

  [2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专辑。第五章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信访工作》,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

  [22]《天津通志:信访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5页。

  [2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当前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北京:《调研世界》1999年第1期。

  [24]前引丁国光文,第433-436页。

  [25]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页。

  [26]前引应星书,第373-375页。

  [27]前引应星书,第408页。

  [28]见龚志伟,《警钟,已经敲响——四川仁寿农民“暴动”始末》,载北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内参》1993年第20期。有关张德安的情况,还可见西乌拉帕,《政策和法律是农民的保护神——农民张德安的减负实践与思考》,载北京:《中国改革(农村版)》2001年第1期,第6—7页。

  [29]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57页。

  [30]详见马银录,《向农民道歉》,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或《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25日的介绍。

  [31]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9期,2001年春/夏季号,第115-133页。

  [32]石破、刘志明,《连杀14人只为“除贪官”?》,转自《北大三角地》网站,2002年2月27日。

  [33]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174、175、182-190页。

  本文刊于《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4月号(第2期),第51-60页。

  (作者地址:330003中国南昌市江西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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