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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与传统:永远的徘徊

 布劳代尔(Braudel, On History)把人类历史看成是人们为改善生存状态所做的不 断 突破物质和精神的历史局限性的努力。这个看法反映了“人”的“存在”所包含的一 个最根 本的紧张关系(或“张力”):由对未来的幻想所激发的改造现状的欲望。这就产 生了指导人 们行为的两个基本思路(approachment)。一个是基于现状的,对未来可能实现的各种状态 的 思考和评判。一个是基于未来的,对现状实行改造的各种计划及其评判。前者是基于 “传统 ”的思考,后者是基于“乌托邦”的思考。人的存在,决定了这两种思考都是必 要的,有助 于人的升华的。 动物,以及其他生物,它们的进化是基于传统的。老鼠在演进过程中发展了远较人 类为 迅速的找到走出迷宫的道路的能力(Karl Popper, Self and Its Brain)。但 是人类 发展出了基于极少的经验就想象出丰富的未来世界的能力。狗有梦境,可惜我们 不知道这种 梦境是什么样子。我们知道人的梦境可以是奇妙的、想象中的世界。可惜至今我们对人类 梦 境的意义及其与现实世界的联系还停留在弗洛伊德的时代,无法为传统与乌托邦提供 微观心 理学基础。这里要讨论的也就只能是一些经济学、政治学和科学哲学方面的观察 。 在经济学里,作为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一般均衡”是一个基于乌托邦的理想状态 。在 这个状态里,所有的人都认为进一步的改善是不可能的。经济学家们有一个想象中 的一般均 衡世界,完全竞争的市场,清楚界定的产权,所有的人都仅仅追求“净幸福”( 幸福减去所 付出的痛苦)的最大化,自然资源和技术,科学与知识,如果这些条件都是固定不变的, 那 就存在至少一个“一般均衡”状态。每一个这样的一般均衡都表示着“无法进一步改 善任何 人而不损害其他人”的状态。这个理想状态就是主流经济学家们所定义的“有效 率的经济” 。当他们谈论现实中某一经济安排“没有效率”时,他们的意思是相对于一般均衡状态的 “ 有效率”而言的。例如著名的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所据的理由是垄断情况下总的产 量比完 全竞争情况下总的产出量少。而假定了完全竞争下的产量是有效率的,所以垄断 情况下的产 量就是没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应当有更多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该种产品。但是这种乌托邦思 路 在实行的时候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没有人可以观察到一般均衡状态下每种产品的产 量(如 果可以知道的话,中央计划经济就可以有效率了)。所以在实施反垄断法时,政府 官员和法 院主要是根据经验来判断。失去客观标准的执法过程会产生官员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活 动 ,腐化,及其他弊病。所以芝加哥学派的工业组织理论在八十年代以后常常对“反垄 断法” 表示怀疑和反感。 另一种思路,基于传统的思路,是所谓“伯累托改善”。从现状出发,寻找可以改 善的 方向。这种方法在实行中依赖于人们的创新精神。它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从改变现 状中受益 的人们得到的总的好处大于在改变中受害的人们付出的总的代价,那么受益的 人们可以与受 害的人们谈判补偿他们付出的代价。这样大家可以达成使所有人都得到好处的改革的协议 。 这个理论的有效性取决于一个基本假设:受益人的一部分幸福可以转让给受害人。虽 然许多 种“幸福”可以在人类当中转让而不会改变性质,但仍有一些例外。“爱情”是 很难转让的 。一个人的痛苦往往不会因为其他人放弃一部分幸福而消失。而且,人们对幸福和痛苦的 程 度有不同的判断,一个幸福的人就算是把造成幸福的全部资源都转让给一个自认为痛 苦的人 ,也不一定会在后者心理上产生相等程度的幸福或相应减少的痛苦。通常经济学 家谈论的可 以转让的幸福,只是那些可以用“钱”来衡量的东西,例如“收入水平”,“税率”及各 种 “实物”。不论如何,在近似的意义上,“伯累托改善”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为它 的好处 在于,社会至少不会变得更坏。这是一种渐进的、试错法的寻优过程。它并不保 证达到“最 优”,它只确保逐渐的改善。这是服从“进化论规律”的一切生物演化的特点。 在政治学中,作为政治学基本理论之一的,“社会契约”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对社会 起源 的解释,也是乌托邦式改善现状的出发点。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人们在组成社会以前 有一个“ 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着永无休止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霍 布斯,《利 维坦》)为求自保,那些能力不相上下的人们就同意组成“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 。 在文明社会里,人们互相尊重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即洛克意义上的“产权”,见洛 克, 《再论政府》)。这是从合理性角度来论证社会契约,并进一步导出改革现状的方案 ,例如 制定保护人权和限制君权的宪法,提倡“法治”等等。卢梭则认为社会契约是对人的意志 的 异化,是“生而自由的人处处遇到的枷锁”。这是“自由意志”浪漫主义思想的开端 。罗尔 斯声称继承了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传统,他的“原初位置”无视人与人之间的一 切历史差别 (“无视的面纱”),仅存的是自利的人。此时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作为“公平”的正 义 (justice as fairness),是一切人享有最大限度的、与其他人的同等限度不冲突的 、洛克 意义上的“产权”,以及在福利分配上的平等或使一切人都得到改善的“不平等 ”。罗尔斯 提出,在正义原则上可以导出理想的法治原则及政府形式。由此,我们可以提出政府和宪 法 改革的方案。 契约论的思路受到休谟(Hume,Of the Original Contract)和哈耶克(Hayek,《 致命 的自负》)的批评。这就是基于传统的改造社会的思路。休谟认为,契约论虽然立足 于理性 ,却无法用理性证明为什么自利的个人可以在第一次社会契约签订之前相信所有 的人都会履 行契约。当然,对这一批评,我们可以用多次博弈的“囚犯悖论”来回应。也就是说,在 “ 玩儿一次就分手”的博弈中,人们是可以背信弃义的。但是在无穷多次同样的博弈中 ,同一 群人之间背信弃义的几率则小得多,因为未来合作的好处大于一次背信弃义的所 得。这个辩 解并非无懈可击,它并没有完全地回答休谟的批评,而休谟的另一个批评则更加难以回应 , 那就是为什么一次订立的社会契约能够子子孙孙传下来而仍然有效。休谟认为事实是 ,根本 没有什么社会契约,有的只是基于“习俗”的权威,而习俗或传统是没有理性可 言的。读者 可以试试回答休谟的这两个问题,最终总要借助人际“经验”的论证,而人际“经验”只 存 在于传统中。哈耶克继承了休谟的思路,他批评契约论说,“罗尔斯的世界根本无法 进入文 明”。理由是,只有在不平等的机会和能力分布之下,才会有所谓“利润”和企 业家活动, 才会产生“文明过程”。离开了传统的道德和产权,关于平等的议论只能是空想。按照休 谟 ,哈耶克和波普的思路,改造社会是一个进化过程,理性只能局部改造,渐进地,在 传统指 引下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找到改进的方向。 在科学哲学中,或在哲学认识论中,笛卡儿的理性建构主义是乌托邦式的解释世界 的思 路。他所依据的唯一工具是做为逻辑的理性(不同于做为理智的理性)。正在批判和 思考着这 个世界的“自我”不可能否定他自己的存在,否则就会产生类似罗素悖论的情 况:一个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