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
桑托斯著 朱景文摘译
 
   导论

  在Thus  Spoke  Zarathustra一文中,Nietzsche宣称,精神经历了三个变形。在第一个变形中,精神变成了骆驼;然后骆驼变成了狮子;最后狮子变成了小孩。作为骆驼,精神允许自己负载着人类要承担的任何价值和信念。但是当离开沙漠时,精神经历了第二次变形,骆驼变成了狮子。狮子是反对它以前承担的价值和信念的动物。狮子是否定性的精神,用我要代替了你要。但是因为它仅仅反抗性的行为,狮子是一种纯粹否定性的存在,不能创造新的价值代替旧的价值。为了达到这一步,精神必须经历第三个变形,由此狮子变成了小孩。作为一个小孩,精神是无辜的和忘我的,它是一种新的开始,创造新价值。只有在这时,精神才自己征服它自己的世界。
  我愿意提出一个建议,法律在现代也经历了三个变形。但是顺序是相反的。在1718世纪法律是作为一个小孩开始。自然法的新理论和自由政治哲学是表明资产阶级社会产生和巩固的价值和信念的巨大的新创造。但是19世纪以来法成为否定性的狮子,法律抵抗着社会问题已经提出的和紧迫的社会与政治力量提到政治日程上来的要求。在20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经历了第三个变形。它有时完全地,有时矛盾地顺从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力量赋予它的一系列的价值和信念。总之,法律成为了一个骆驼,福利国家是法律骆驼化的过程的最突出的特征。
  当我们接近世纪末开始新思考时,出现了许多反对法律骆驼化的声音。哈伯马斯谈到法律对生活世界的过度的殖民化。诺尼特和塞尔滋尼克恳请于回应性法(responsive  law),图伯纳恳请于反应性法(reflexive  law)。在所有这些理论中都要求一种新的法律变形,它将把它带回到它的恰当的自然的界限内,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
  在本文中我的兴趣不在于这样一种变形的性质或者可能性。如果说数字在和我们玩把戏的话,那么已经发生三次变形了,神秘的数字3将不允许第四次变形。或者用Njetzschian的语言,这样一种变形将不会产生具有新的精神的法律,而是一种没有精神的法律,即法律的终结,如果不是像O’Hagan的《法律的终结》中所说的修辞学意义上的终结,或就是福柯宣布的规训权力代替司法权力意义上的话语的终结。
  在本文中我宁愿关心一个更基本的任务。我的出发点是法的骆驼化已经带来了法社会学的骆驼化。相应的,在我们试图使法非骆驼化之前必须充分完成法社会学的非骆驼化。法社会学的非骆驼化的表征是什么?阿贝尔(Richard  Abel)的表述可能比其他人更好:法律社会研究在其发展中已经达到了一个关键点。原有的范式已经穷尽,学界将注定转动它的车论,增加其所接受的真理的精确性,在无法解决的争论中重复习惯的观点,直到构建出新的范式。两个主要的因素要对这一困境负责。第一个因素是阿贝尔所说的:社会学研究的大多数问题是从研究的客体——法律体系(其问题是由法律官员所确定的)和首先研究它的那些人——法律研究者(法律家本身)那里借来的。第二个因素是David  Nelken最近强调的法律和社会在传统的范式中被看作是两个并列的、分离的和不同的现实或实体,研究它们之间相互适应或不适应的程度。法律的社会学研究的最重要的典型就是从这种观点发展而来的(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关系的研究,社会对法的作用的研究或者法律对社会作用的研究)。最近几年有某些偏离这种理论模式的企图:我将提到它们中的三种。第一种是当代社会法律多元主义研究,它以两种方式向习惯的范式挑战。一方面法律官员和法律研究者主张国家对法律生产的垄断,而法律多元主义研究主张不同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中存在和流行,国家的法律体系只是其中之一,即使是最重要的一个。另一方面,这样一个更广泛的法律观念意味着一种更为复杂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为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法而是一个必须与社会相匹配的法律的网络。在社会-法律研究中的第二个新方向是在美国、英国以及法国、墨西哥、葡萄牙和意大利的整个批判法律研究运动,通过把法律科学和法律学术转变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批判法律研究创造了研究的自主的领域,并因而像亨特(Alan  Hunt)所主张的与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观念拉开重要的距离。第三个脱离传统范式的企图是有关社会对法律作用和法律对社会作用的障碍的研究,更一般而言,关于法律形式和社会结构之间缺乏适应,亨利(Stuart  Henry)最近关于私人的司法一书是一个好的例证。
  我不打算停留在任何这样的研究路径上。我只是提到它们的某些缺点和没有回答的问题。首先,如果我用法律多元主义的软法替代法律学术中的硬法,多元主义的目的在哪里?什么是法,它位于何处?第二,除了他们所宣称的与传统法学的差距之外,所有这些研究路径都共同排斥它们对法的规范内容的关注。规范性当然是法律的重要的现实。但是法律也是现实的设想、代表和描述。那么,规范的法律的非规范的向度在哪里?它是如何构成的?第三,重要的是表明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远远要比初看起来复杂的多,或许根本没有适应性。但是这些发现似乎意味着法律与社会唯一可能的关系是适应性或缺乏适应性。这一估计留下了没有回答的但又不得不回答问题:法律与社会可能具有除了通过适应性或缺乏适应性之外的其他关系。
  在其他地方我已经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在本文中我将集中在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上。要这样做,请允许我带你到一些不熟悉的领域,包括现实的和符号的。本书的标题来自布鲁姆(Harold  Bloom——我们时代一位最有创造性的文学批评家的一本书的标题。根据他的诗创造理论,为了达到原创,每首诗必须误读诗的传统,传统通过一代一代的的诗和写它们的诗人把它留下来。诗人受到传统影响的煎熬,诗总是诗人企图否定传统影响的结果。诗人通过误读(或歪曲)诗的现实而克服了传统影响的煎熬。
  我选择这个标题有两个原因。第一,因为我认为法律像诗一样,必须误读或歪曲现实,而且因为类似的理由。诗误读是为了建立它们的原创性,而法律误读是为了建立它们的唯一性。不管规范性秩序的多元性如何,我发现在社会中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希望自己是唯一的,在它的法律领域有对社会行为调整和控制的垄断权。最明显的情况是国家法律,劳动法、刑法,或行政法。例如,为了恰当的运作,一定的劳动法必须不仅否定其他规范性秩序或非正规的法(例如工厂规章,习惯法的生产等等)的存在,而且也废除一切以前调整同样劳动关系的国家的劳动法。这是对现实的一种双重的误读。一方面,像法律多元主义告诉我们的,其他规范性秩序在同样的法律领域确实同样在运作和有效。另一方面,因为法律与社会是相互构筑的,以前的劳动法,一旦取消,也留下了对它们过去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打上的印记。虽然作废了,但是它们仍然存在于事情和人们的记忆中。法律的废止不是社会的根除。这种误读不是混乱。它通过决定性的和可决定的机制发生。而且,现实的歪曲意味着不是自动的歪曲,而是真理的歪曲。在过去我们已经说过,真理和现实是一个东西或同一个东西。通过更紧密地注意合法性的使用,可以使我们得出结论,这样一种假设是由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适应性范式所产生的一种错觉。
  现在来看我的论文的标题的第二个原因。在我看来,法律接纳社会现实的关系更类似于地图和空间现实的关系。的确,法律是地图,成文的法律是制图的地图,习惯法和非正式法是内心的地图。这是一个强的比喻。它本身采取了文学的形式,所以这篇文章的副标题将是采用文学的比喻。在以下一节中我将广泛地从事制图员的工作,我将试图表明法社会学可能从制图学学到什么。我将涉及地图的结构特征,制图以及使用地图的现象学。
理解地图
  地图的主要结构特征是为了完成它们的功能就必然歪曲现实。伟大的阿根廷作家博格斯(Jorge  Luis  Borges)讲了一个皇帝命令生产一幅准确的地图的故事。他要求地图对于每一个细节都应该是准确的。当时最好的制图者参与了这个重要的项目。最终,他们生产了这个地图,确实,它不可能再精确了,因为它的每一点和王国的每一点都符合。但是,他们的失败在于,它不是一个很实际的地图,因为它和王国的大小相同。
  要实际,一张地图就不能与现实逐点相同。但是,因此产生的对现实的歪曲并不自动地意味着对真理的歪曲,如果歪曲现实的机制是为人知晓的和能够得到控制的。确实,这就是一个例证。地图歪曲现实通过三个机制,因为它们被系统地运用,它们成为任何地图的内在的或结构的特征。这样的机制是:比例尺、投影法和象征符号。它们是自动的机制,包含着不同的程序,要求单独的决定。但是它们也是相互依赖的。如美国制图学家孟莫尼尔(Mark  Monmonier)所说:地图的一切优点和局限都来自地图缩小和普遍化现实,压缩和扩大模型和距离,用记号描绘所选择的现象而不必类似于地形的可见的和不可见的特征的程度。地图的三个因素是相互依赖的。比例尺影响着能够显示出的细节的程度,并决定着一个特出的符号是否具有明显的效果。
  地图对我们应该是方便的。在地图中的标识(representation)和定向(orientation)之间存在着永久的紧张关系。它们是矛盾的要求,地图永远是它们之间的不稳定的妥协。像我们在博格斯的地图中看到的标志定向的标识可能太多了。相反,一个非常正确的定向可能产生于对现实的一个相当贫瘠的和初步的图象。当你被邀请参加一个聚会而聚会的地点你又不清楚时,主人可能给你画一个地图,它在给你定向方面可能是非常有效的,虽然在标识沿路到达目的地的环境方面是非常不准确的。另一个例子是,你们当中有些人可能看过中世纪的葡萄牙地图,那些港口和沿海的地图在中世纪有着很好的声誉,虽然在通向全球的标识上是非常差的,但是在指引海上航行方面却是非常有效的。一些地图在解决标识与定向之间的紧张关系时倾向于标识,我愿意称它们为设想的地图。另一些地图在解决这个紧张关系时倾向于定向。它们是工具地图。
  我愿意指出,标识与定向之间的辨证关系像适用于地图一样也适用于法律。在分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用比例尺/投影法/象征符号的复杂的范式代替适应性/不适应性的简单的范式。下面,我将花一点时间来更详细的分析这个地图歪曲现实的程序的每一个方面。在此过程中我希望把你带入令人着迷的地图的世界。像康维兹(Josef  Konwitz)所说:地图虽然是最普遍的文化比喻之一,在思想史上却一直远远没有占据它应有的地位,这不能不是一个超级讽刺。
  在地图中第一个标识/歪曲现实的机制是比例尺。比例尺,如孟莫尼尔所说,是地图上的距离与地面上的相应距离的比例。因此,比例尺包含或多或少详细的决定。因为大比例尺的地图比小比例尺的地图在一定规模的纸上代表较小的地面,大比例尺的地图能够表现的更详细。因为地图是现实的微缩版,地图制造包含着细节的过滤,重要细节和相关特征的选取。如Muchrcke所说,把地图制造的这样有用是一件认真的使命。现实不重叠,压缩到它的实质,除了本质剥去所有的东西。人们很容易理解比例尺的大小制约着地图的用途,反之亦然。小比例尺的地图的使命不在于准确的测量道路、河流的宽窄,而在于合理正确地表明它们的相对位置和其他特征。
  地理学像制图学一样关心空间和空间的关系,也对比例尺提出了重要的看法,包括分析的比例尺和行为的比例尺。关于前者,存在只有在小比例尺中才标识的现象,诸如气候,而其他的,例如腐蚀,只能在大比例尺中才标识。这意味着比例尺的差异不仅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且是质量上的差异。一个特定的现象只能在特定的比例尺中标识。要改变比例尺意味着该现象的改变。每个比例尺揭示了一种现象,而掩盖或歪曲了其他现象。像在原子物理学中一样,比例尺创造了该现象。在地理学中某些谬误的相关来源于把不同比例尺创造和分析的现象附加于其上。比例尺是  “一种协调一致的疏忽,它必须协调一致地进行。
  通过调节目的和行为,比例尺也适用于社会行为。城市计划者以及军事首领、管理者、企业总裁、立法者、法官和律师在小比例尺中确定策略,在大比例尺中确定日常的对策。权力在标识一种社会和物理的现实时,它是用这样一个比例尺来标识的,它有能力创造那些使权力的再生产的条件最大化的现象。对现实的歪曲和隐瞒因而是权力运行的前提。
  标识/歪曲现实的第二个机制是投影法。要成为有用的地图就必须是容易使用和储存的。平面地图能够圈起和折叠。它是通过投影法使大地弯曲的表面转变为平坦的。不歪曲形状和距离关系就不能产生平面的地图。我不打算用投影法的特殊性打扰你,不同类型的投影法,它们中每一种投影法都不是任意歪曲现实。每一种投影法都创造了一个标识的领域,在其中歪曲的形式和程度是不均等的、但可决定的。例如,一些投影法歪曲赤道地区比两极地区更多,而另外一些则相反。而且,不同的投影法歪曲这些空间的不同特征也是不同的。一些投影法(所谓形状完全如实的投影法)保持了地区却歪曲了角度、形状和方向,而另外一些投影法(所谓当量投影法)则相反。我们不能在标识所有不同特征方面得到同样程度的准确性,不管我们做什么,增加在一个即定特征的标识上的准确性将会增加某些其他特征标识上的歪曲。这正像跨特物理学中的黑森伯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不能同时测量粒子的速度和位置,用同样程度的精确性,不管我们怎样做,增加了决定位置的精确性都会歪曲速度的测量。
  因此,每个地图的投影法都是一种妥协。倾向于哪种歪曲的决定受制于精确的技术因素,但是它也以制图者的理念和地图的特殊的用途为根据。例如,在冷战时期,西方的新闻媒体通常根据Mercator的圆柱形投影法所设计的世界地图显示苏联。因为这种投影法夸大了高中纬度地区而损害了热带以内地区,这样一种地图将苏联的范围膨胀,因而渲染共产主义威胁的规模。
  关于投影法的第二个观点是每个地图,每个制图的历史阶段和每个文化传统都有一个中心,一个被安排的观点,即在有利的位置中的一种自然的或符号的空间,围绕着这个中心组织多样性、方向和其他空间的意义。例如,中世纪的地图往往把宗教置于中心——在欧洲地图中的耶路萨冷,在阿拉伯地图中的麦加。这也同样发生在思想地图中,用我们对自己周围世界形象化的设想。像Muehrchke  所说,我们大多数思想的地图都把自己的邻居看作是无足轻重的。
象征符号是地图标识/歪曲现实的第三个机制。它涉及到以绘制的符号标识现实的所选择的特征和细节。没有记号,地图就会像博格斯的地图一样不能用。
  制图学的语言是令人着迷的,符号学用新的分析工具进行了它的研究。记号系统发展了多少世纪,根据地图制造者的不同的文化语境或者根据地图的目的,今天仍然有不同的系统可供选择。基特斯(J.  S.  Keates)在最近的一本书中谈到,在符号学中区分两种符号,形象符号和传统符号。形象符号是自然化的记号,建立形象物与所标识的现实之间的关系(例如用树丛来标识森林),而传统符号则远为随意,传统符号认为某种符号对于某种现象是适当的。”——例如,线形符号代表道路和边境,同心的圆圈代表城市和城镇。如果我们注意历史的记录就会发现,在地图中所使用的符号系统开始时更为自然化,而逐渐地变得更传统化。但是,即使今天,根据许多条件,地图也可能更形象或者更抽象;它们可能依赖于情感/表现的记号,也可能依赖于参照/认识的记号;它们可能更可读,也可能更可视。
  你可能对上述有关地图的说法感到陌生。格里兹(Clifford  Greetz)说,法律是设想现实的一种方法。我的主张是,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有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用其他的设想现实的方法与法律相比较而得到解决。地图是一种这样的方法。实际上,地图和法律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二者都关心它们的结构特征和它们所使用的模式。显然,法律是地图仅仅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但是韵律学也告诉我们,一个比喻长时期重复使用也可以逐渐使比喻的描述转变为字义的描述。今天在比喻的描述的意义上法律是地图。明天它们可能是在字义的意义上的地图。
法律的符号制图学
  现在我将提出法律符号制图学的概要。我将试图表明国家的(和国际的)领土由以不同的方式自主的、相互联系的几个社会空间组成。在每个社会空间和跨空间内,不同种类的法律资本循环:国家化的或国家的法律资本和私人的法律资本,教会的和世俗的法律资本等等。每种法律资本提出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符号世界。在现代世界,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特权方式,以设想、标识和歪曲这些社会空间、资本、行为和激励或焕发它们的符号世界。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将集中在理论法社会学以及我自己在葡萄牙、巴西和佛德角群岛进行的经验研究。在葡萄牙的研究涉及在1974-75年的革命危机中以及在这个国家持续了几乎50年的专制统治垮台以后民主法制与革命法制之间的矛盾。在巴西的研究是1980年在东北部的城市Recife进行的,涉及擅自建房的定居者反对国家和私人地主取得对他们已经占有的土地的法律权利的社会和法律斗争。在佛得角群岛的研究在19841985年进行,涉及自从1975年从葡萄牙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以来国家所建立的公众法院(popular  courts)。它们是在一个居民区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职业法院,对小的民事争端和轻微犯罪拥有管辖权。
  1.法律和比例尺
  介绍法律符号制图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能够分析比例尺对于法律的用途和结构的效果。现代国家是建立在法律在单一的比例尺,即国家的比例尺之下运作的假设的基础上。长期以来法社会学无批判地接受了这个假设。最近,法律多元主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在农村地区、边缘化的城市地区,在教会、体育运动和职业中的法制形式。这些是亚国家的法律形式,大多数是非正规的、非官方的,或多或少是习惯的。最近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研究揭示了一种新的商人法的出现,即这样一种国际法律空间,不同种类的经济机构在其中活动,它们的行为受到国际规则调整,合同关系由占主导的跨国公司、国际银行或由二者统治的国际协会建立。因此,跨国资本已经创造了一种跨国的法律空间,一种超国家的法制,即一种世界法。这种法制一般是非常不正规的。其意义只在于,基于占主导地位的实践,即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机构的实践,如果我们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新的实践(例如,跨国公司所发明的新的合同)经常创造所谓的直接合同instant  contract),我们就能认为这种世界法制是习惯的。如果我们认为它是非官方的,因为这种世界法制是由于摆脱民族国家法和国际公法而发展起来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多少意义。
  法律的发展揭示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空间和它们相应的法律形式:地方的、国家的和世界的法制。按照它们相应的调整对象区分这些法律秩序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们经常调整或看来调整相同的社会行为。地方法是大比例尺的法制,国家法是中比例尺的法制,而世界法是小比例尺的法制。这个概念有广泛的含义。第一,它意味着因为比例尺创造现象,不同的法律形式创造不同的法律对象,而它们最终是同样的社会对象。它们使用不同的标准决定被调整的活动的主要细节和相关特征。它们建立不同的事实网络。总之,它们创造不同的法律现实。以劳动冲突为例,工厂规章,即劳动场所的私的正义,作为地方法制的一种形式,详细地调整生产中的关系以便保持工厂纪律,防止劳动冲突,减少它们发生的范围并最终解决它们。劳动冲突是工厂规章的核心对象,因为它肯定在生产中关系的连续性,这是工厂规章存在的理由。在更广泛的民族国家劳动法的语境中,劳动冲突仅仅是劳动关系的一个向量,虽然是重要的。它是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实的更广泛的网络的一部分,其他部分还包括政治稳定性、通货膨胀率、收入政策、工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在国际特许经营权或国际分合同的世界法制的语境中,劳动冲突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微小的细节,几乎不值得注意。
  因此,在不同比例尺中运作的不同的法律秩序把同样的社会对象翻译成不同的法律对象。但是在真正的社会法律生活中,不同的法律比例尺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不同的方式互动。让我们继续以劳动冲突为例。假设在一家与跨国公司签定分合同的葡萄牙的服装厂发生了一起劳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三个法律比例尺的调整目的汇集在同一个社会事件中。  这就造成了一个错觉,能够具有三个法律对象。实际上,它们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基本法律设想与它们合法化的社会与法律斗争是不一致。工人,有时也包括顾主,试图用大比例尺的观点看待斗争,全部细节和相关的特征,即一种由地方法制所形成的概念。工会领导人,有时也包括顾主,试图把斗争看作是连续不断的工业关系的危机。这种观点主要是由民族国家法制形成的,在冲突中他们的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冲突的中比例尺的观点与大比例尺观点之间妥协。对跨国公司来说,劳动冲突是一个微小的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地克服,它会很容易作出决定,把生产转移到台湾或马来西亚。
  只按照阶级利益的冲突或程度分析这些差异和不平衡是不够的,会忽视法律也创造了适合它适用的现实。这样的创造是一种根据某些规则运作的技术,其中之一就是比例尺技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只能比较在同一法律空间社会利益或阶级意识的程度。困难在于社会法律生活是由在不同比例尺中并从不同解释的观点同时运作的不同法律空间构建的。这里从现象学的观点,由于法律空间的互动和交叉的结果,人们所说的不是法律或法制而是法律间或法制间。比辨别不同的法律秩序更重要的是追述它们的复杂的和变动的关系。但是如果在这样做的时候忘记了比例尺问题,我们就会像一个旅游者在国外使用自己的电动剃胡刀时忘记了装变压器。
  当我在佛得角群岛从事关于公众正义的研究时我遇到了一个情况。公众正义组织的基本哲学由众多的具有统一性的地方习惯所构成。这种统一性得到平民法官的认可,也就是说,他们是地方社团的成员,调整程序的成文法和法院的决定几乎不存在而且很空洞,经常无人知晓或不为法官所理睬,对司法部(的指示)也没有任何反应。但是国家和党都十分关心选择法官,并倾向于年轻的或中年的男性,认为政治上可靠,这一事实有时是地方社区紧张的渊源,因为司法一般与年老的智者相联系。看来国家感到不能控制法的创造,而寻求通过加紧对法的适用的控制而得到补偿,地方社区无论如何不注意法的创造,也寻求对法的适用的控制(对他们来讲实际上不是别的而恰恰是法的创造)。进一步分析,这是一个法制间的问题,运用不同比例尺的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的问题。对于地方社区来说习惯法是地方法,大比例尺的法制适合于防止和解决地方争端。对于国家来说,习惯法是更广泛的社会事实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所考虑的国家法制的统一、政治社会化等等。在这个小比例尺中,习惯法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后者变成了政治行为的一种工具,虽然是特殊的工具。
  法律比例尺观念的第一个含义是,它使我们注意法制间现象,注意它运作的复杂的机制。第二个含义必须与法制的每个比例尺相联系的调整模式和行为束相关。我首先说明不同的调整模式。前面我已经谈到标识和定向之间的辨证的紧张关系。的确,在我们面前有两个设想和构建现实的对立的模式,一个用于确定位置,另一个用于确定运动。大比例尺适于描述细节和特征,生动地描述行为和态度;在它们直接的周围事物中使它们语境化;对于内与外,高与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区别(和复杂的关系)是敏感的。这适合于法律调整的任何社会对象,如劳动冲突、家庭关系、合同文字、犯罪或政治权利。我认为,这种法制形式倾向于基于标识与位置的调整模式。相反,小比例尺对于细节和特征,缩略行为和态度,把它们化简为行为的一般类型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另一方面,它精确的确定位置的相对性(人们之间,人与物之间的角度),提供方向感和捷径,最后它对于部分和整体,过去和现在,功能的和非功能的之间的区别(和复杂的关系)是敏感的。总之,这一法制形式倾向于基于定向和运动的的调整模式。
  1970年当我研究Rio的非法定居区的非正规法时,我偶尔发现这样的地方法制多么正确地标识城市边缘地区的社会法律现实,它怎样在被他们的祖辈建立的房屋而非法占用的的土地上有益于保持他们的社会地位的现状。当10年后我研究Recife非法定居者的法律争端时,他们的目的在于保证土地的永租权,或至少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他们所诉诸的法律形式是国家法,一种小比例尺的法,它非常粗略的标识非法定居者的社会法律地位,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法律非常清楚的确定他们地位的相对性,他们与地主和国家关系的角度,最后,在当时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下他们从不稳定转变为有保障的地位的最短的途径。
  除了调整模式之外,不同的法制比例尺也制约着行为束。一个行为束在结构上是由预定的界限所决定的相互联系的行为序列。我们可以确定两种界限:一种是由排列确定的,另一种是由伦理确定的。按照排列,我们能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行为束:战术的和战略的行为束。按照伦理,我们也能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行为束:教导的和工具的行为束。在前例中,我认为大比例尺的法制吸引战术和教导的行为束,而小比例尺的法制吸引战略的和工具的行为束。在法制间的情况下,即大比例尺法制与小比例尺法制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大比例尺的行为束倾向于是保护性的,调整正常的、日常的交往,或者最多是分子斗争,而小比例尺的行为束倾向于侵略性的,调整主要的、特别的情况,为克分子的斗争所缠绕。这些倾向不管参与到特殊的行为束中的社会群体的阶级性如何都是如此。
  法律分析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含义是最不发达的但可能是最重要的。它涉及到调整限度(regulatory  thresholds)问题。不管法制所调整的社会对象和调整目的如何,法制的每个比例尺都有特殊的调整限度,决定着什么属于法律的领域和什么不属于法律的领域。这个限度是三个限度结合运作的产物:探察限度、歧视限度和评价限度。探察限度涉及被调整的社会对象的最小细节;它区别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歧视限度涉及在描述社会对象时的最微小的可觉察到的差别,它可以在调整中用来区别质的不同;它区别值得同等对待的相同的对象和值得不同等对待的不同的对象。最后,评价限度涉及社会对象伦理性方面的最微小的可觉察的差别;它区别法律的和非法律的对象。
  在1974-75年葡萄牙革命危机期间,一个郊区的工人被指控杀了一个大地主。在他的辩护中,工人愤怒地列举了Salazar专政时期在他统治的社区对小区工人多年来的任意、残暴的行为。对于国家法制来讲(所谓民主法制)这两种行为,即工人和地主的行为,按照结构和伦理是很不相同的。对于革命法制来讲,从较低的歧视限度和评价限度的观点,两种行为在它们都是不合法的意义上是类似的。杀人犯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革命行为,但是,作为一种对地主过去行为的反应,它是可理解的因而是能够宽恕的。
  这三个限度由于法律形式的比例尺不同而不同,但是,同一个法律比例尺也可以允许在它的调整限度内部的差别。例如,它可以有高探察限度和低评价限度,或者相反,差异可以表现在法律领域(例如,劳动法可以比刑法或社会福利法有较高的调整限度)。而且,调整限度也不是固定的。它可以在某种范围内升降。但是,它的运动总是构成它的不同限度相结合运动的结果。在当前社会政治环境要求对经济放松管制和社会互动的条件下,调整限度由于更高的探察度和歧视度而上升。但是,在实际上由于社会法律生活总是法制间的,即一种法制形式的放松管制可能总伴随着或以另一种法制形式的管制的增加为补偿。
  2.法律和投影法
  法律秩序也能由它们所使用的投影法的种类来区别。投影法是法律秩序确定它的运作界限和组织它们内部的法律空间的程序。像比例尺一样,并且也由于同样的原因,投影法不是一个中性的程序。不同种类的投影法创造具有同样社会对象的不同的法律对象。每个法律对象赞成一种特殊的利益形式和一种特殊的争端概念和解决它们的模式。
  每个法律秩序都建立在一个基本事实基础上,即一种总事实或总比喻,它决定着特殊的解释标准或视角,具有所采取的投影法的特点。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关系是作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的总事实,而土地和建房,作为经济之外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关系,是Rio的非法建房者的法律赖以存在的总事实。
  根据所采用的投影法的种类,每个法律秩序都有边缘和中心。首先,这意味着一定的法律秩序在它的法律空间不是均等的分布的。中心地区是法律资本更集中并拥有更大的利润的地区,这里的空间在地图上更为详细,吸收了更多的制度资源(法律职业、法院等等)和符号资源(法律科学、法律思想和文化等)的输入。第二个含义是在中心地区占统治的概念、解释类型和技术以及思想结构倾向于脱离它们起源的语境而输入到外围。因此,它们被适用到法律外围而不注意地方法律调整的需要,因为总是按照中心的观点解释和满足需要。技术的符号转移更是这样。在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的中心为合同所占据,像我们在编撰法典运动,特别是拿破伦法典中所看到的。合同,它们的类型、概念、理论、解释、一般原则一直是现代立法、现代法律教育和现代法律思想的中心。而且,合同观点被输入到其他法律领域,如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当我们今天听到合同的死亡时,又从合同回到身份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尽管近年来有重要的法律发展,合同仍然是具有特权的构架,是现代法,甚至现代社会的基本比喻。虽然有充分的证据,但是我只提到在最近阶段在政治哲学和宪法中的新契约论。
  同样,在非法定居者的非正规法中,土地和房屋交换和他们原有争端占据着法律空间的中心。当居民协会作为非正式的法庭从事刑事、公共秩序和家庭事务时,它总是寻求与土地和建房问题联系,把公众法律技术和法律能力运用到这些问题上。
  投影法的中心/边缘的效果表明社会现实的法律地图不是同等被歪曲的。当我们从中心到边缘时似乎出现更大的歪曲。边缘也是不同法律秩序相互渗透最经常的地带。它造成了不同法律秩序的阴影相互重合的重影地带。
  投影法的第二个效果涉及倾向于被特殊化的社会对象的种类,不管这个社会对象是在中心还是外围。根据这一效果,可以区分两种一般的投影法类型:属人中心和属地中心。属人中心投影法倾向于标识自愿的或共识的社会行为的个人的和个性的特征。属地的投影法倾向于标识模式化的、受约束的或冲突的社会行为的客观的和可普遍化的特征。根据占主导的投影法的类型,可以区分两种一般的法律形式:属人中心的法制和属地中心的法制。按照这些范畴,可以分析法律变化的一些最近的潮流,也可以说明由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在法制史中的一些长期的变化。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分析权利的创造形式时注意到长期的和曲折的历史过程,我把这个过程称为属地中心的法律形式逐渐代替属人中心的法律形式的过程。韦伯说,过去的法律是作为意志的特殊的法律基于共识的身份群体的协议制定而产生的。在他们的成员中有不同的法律共同体,按照个人的特征,如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等构成。个人或个人的群体具有他们自己的个人法律性,带来他们的法律,他们的法律职业。
  在罗马市民法就是罗马公民的属人法,而万民法的创造则是为了满足非罗马公民的法律需要。属地法的思想只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它适用于不依赖于个人特征的每个人并作为一种在一定领土疆界内的他治的法。在属地中心的法律形式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共识群体的官僚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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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斯.韦伯了解,在现代社会也存在意志的和特殊的法律,但是不象在前现代社会,它们是以经济和技术为基础,而从来不是由个人群体的成员性所确定的,而且是在国家一般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才有效。
  在我看来,属地的和属人的法制之间的历史发展不是肯定倾向于属地中心的法制。法制发展的一些最近的趋势似乎表明一种新的法律特殊主义的出现,也就是说,属人中心的法律形式由于创造了个人的法律圈而架空了或中性化了属地法律适用的条件。为了说明这点,我要回到前面我们讨论法律比例尺时谈到的一种新的世界法制类型。新的国际商业合同以及法庭、道德法典、行为法典,或包含跨国公司和国际经济与职业协会在不同领域内的实践,包括技术转让、股票市场、公开性、促销、市场研究、保险、技术援助、看守合同等等,所有这些世界法制的新形式创造了一种经常与民族国家法律空间相冲突的跨国的法律空间。这样的冲突采取了几种形式:在新合同中的责任观念独立于国家法;合同在可适用的法中引进了含糊条款,诸如法的一般原则,商业生活的惯例,其唯一的目的在于取消或规避国家法的适用;为了同样的目的经常诉诸于仲裁体系;商业合伙人进入到君子协议或议定书中,这样就公开地违反了国家法(特别是那些关于公平竞争的法律);国家立法对技术转让加以监管的要求几乎没有什么效用;强大的跨国公司把它们的法律强加给国家。违反国家法律的现象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跨国公司的道德法典有意包括这样的令人吃惊的条款,跨国公司将尊重它所在的国家的法律。所有这些潜在的和显现的冲突都是民族国家属地中心的法制和国际私人经济机构的属人中心的法制之间紧张关系的征兆。的确,我们正在看到一种新的特殊主义的出现,它是韦伯所说的古代和中世纪个人化的法的复归。每个跨国公司和国际经济协会像旧的身份群体一样具有自己个人的法律特征,不管它到哪里都带来它的法律。这种新的属人主义也来源于这样的事实,即这种法制被裁减以适合于最强大的公司和银行的利益。古德曼发现,许多标准合同是由强大到足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它们的合伙人的单一公司创造的。这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强大的公司的新的经济实践何以成为一个直接习惯(instant  custom)。这种身份特权的新形式也能在国际职业协会的章程中找到(例如国际特许权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ing  association),因为一般来讲,在强大的经济机构和写章程的职业权威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把民族国家法与新的跨国法制之间的紧张关系看作是来源于用社会现实的两种不同的投影法固定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使我们不至于落入对它们所表现的冲突的简单化的理解(如经济主义的或其他的)。确实存在着冲突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但是它们却是通过具有自己的解释学逻辑的特殊的投影法的中介而发挥作用的。因此,法律形式具有它自己的权威和超越于冲突的利益或权力地位之上的有效性。例如,对投影法类型的注意表明法律与事实之间区别的相对性。基尔兹(Clifford  Geertz)最近提醒我们,在比较不同法律文化时注意这样的相对性。但是即使在同样的一般法律文化内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投影法的一种效果。由于属地主义的法律强调现实的客观性和可普遍性,所以它倾向于使法律与现实两极化,更强调规范而不是事实。由于担心事实的重叠,它是事实的贫乏化和节略化。像基尔兹指出的,事实成了对现实的紧密编辑的图形。它产生了鲍斯皮西尔(Pospisil)所说的法律的正义。相反,属人主义的法律倾向于淡化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区别,更强调事实而不是规范。它允许事实的爆炸,像在直接习惯中所提到的。它产生事实的正义
  3.法律与符号化
  符号化是现实标识的可见方面。它是一个最复杂的程序,因为它的运作是在比例尺和投影法的基础上并受到它们的制约。修辞学、符号论和文化人类学已经对现实的法律符号化的复杂性提出了重要的观点。把这些观点及对它们的批判结合起来,我区分两种对立的法律符号化的理想类型:荷马型的法律和圣经型的法律。这些比喻的设计方案涉及到两个极端的理想类型,其中的每一个都在不同程度上近似于在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秩序。这些设计方案借自奥尔巴赫(Erich  Auerbach)对西方文学中代表现实的不同形式的经典说明。奥尔巴赫认为,在欧洲文化中存在两种代表现实的文学形式。他通过对比荷马的奥德赛和圣经说明这两种类型。奥德赛描述了英雄生活的悲剧和崇高的特征:一种充分外部化的描述,统一性的说明,无中断的联系,所有事件都展现在前台,表现不可能有错误的含义,几乎没有历史发展和心理视角的因素。相反,圣经代表了普通的和日常生活的语境中的崇高和悲剧:描述所注意的是人类问题的多层次性,其中的一部分获得了解救,而其他的则仍然处在黑暗中,意义的多重性和需要解释,历史上形成的概念的发展,成问题的预设。
  我认为,这种文学代表现实的基本对比也可以在现实的法律标识中找到。相应地,我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记号体系,从而使现实法律符号化。我把具有下列特征的现实的法律符号化称为荷马型的法律:把现实的日常的连续的变动转换为相互不同的一本正经的片段(合同、法律争端等)的前后相继性,依赖于抽象的形式化的语言描述,通过习以为常的认识和参照符号。这种符号化的类型以一种法制形式为前提,我称为工具性法制。相反,我称圣经型的法律是一种以想象为基础的法制,其前提是把法律互动的非连续性铭记在它们发生的多层次的语境中,以形象的和非正式的语言描述它们,通过偶像、感情和表现性的记号。圣经型的法律可能比荷马型的法律更古老,但是在每个历史阶段,不管谁占主导,都存在着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现代国家法律秩序主要是一种荷马型的法律,但是圣经型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其重要性。回到由新的跨国法律主体创造的特殊性的法律的例证中,很明显这种正在出现的世界法制倾向于圣经型的法律。一些专家已经注意到,在跨国公司和国际协会制定的道德法典和标准合同中使用道德韵律的非认识的、感情的和表现性的符号,像协作、共同利益、相互信任、值得信任性、合作、援助等等。
  但是两种类型的法律符号化的对比最明显地表现在法律多元主义的情况下,这时社会实践不断地在具有不同种类符号化的法律秩序之间搭桥。我们上面提到的所有例证都在某种程度上涉及这种情况。在佛得角群岛公众正义的例子中,企图把民族国家法与地方习惯法混合。两种相反的记号体系在法官解决案件的方法上表现出来。一些法官,一般是比较老的法官,采取地方的、以设想为基础的法律观点,他们不怎么区分法律和事实,以形象的、非正式的语言,诉诸于形象化的、表现性的、感情的语言和姿势符号,而其他法官,一般是比较年轻的法官,企图模仿职业法官甚至政治干部,则采取一种工具性的法律观点,区分法律和事实,以抽象的和形式的语言描述,诉诸于习惯的、认识的和参照性的语言和姿势记号。但是,同一个法官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例如,Nha  Bia,一位著名的女法官在她最熟悉,她感到更自主地以她自己的方式主持正义的那些案件中采取圣经型的法律。另一方面,在争端没有普遍性,或她的法律能力或管辖权可能受到挑战的案件中,如涉及到政治问题或牵涉到社区的有权势的人物的案件中则采取荷马式的法律。
走向后现代的法律观
  Claim  Perelman  在他关于新韵律的论文中写到,古典的思想赞成空间的比喻,现代的思想则赞成时间的比喻。在我看来,后现代将回到空间的比喻,即使也受到新的空间和空间性的激励。毫不奇怪,后现代主义是以作为建筑学的一场争论,即人们创造的空间艺术为开端的。这里所勾勒的法律符号制图学可以看作是走向后现代法律观的一种社会学的企图。
  比例尺、投影法和符号化不是中性的程序。在它们内部作出的选择都促进了某种利益和争端,而压制了其他类型。法律的权威作为标识、歪曲和设想现实的一种特殊方式来源于这些程序的运作。因为法律符号制图学不能解释为什么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作出这个选择,所以可能把它看成堕落为分析形式主义。但是,我们的世纪已经受到形式与非形式之间的对立的太多的困扰,而二者都关心社会行为和科学分析。现在我们已经接近世纪末,是在非形式中看待形式和在形式中看待非形式的时候了。在法律的社会分析的层次上,我们一旦用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律就能最好地得到这样一种关系的观点。
  法律多元主义是后现代法律观的关键概念。不是传统的法律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在那里不同的法律秩序被看作共存于同一政治空间的分离的实体,而是在我们的生活轨道发生质的跳跃或全面危机以及在呆板的无事发生的日常生活中附加、相互渗透和混合在我们思想中以及我们行为中的不同法律空间的观念。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制的多孔性的时代,一个迫使我们不断的转变和渗入的法律秩序的多重网络的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lity)而建构的。法制间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学对应物,这就是为什么它是后现代法律观的第二个关键概念。
  法制间是一个高度动态的过程,因为不同的法律空间是非同步的,因此产生了法律代码(code,在符号学的意义上)的不平衡的和不稳定的混合。代码的混合在上述研究的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看到。在新出现的世界法律空间占用地方法律本土的的方式上也可以看到。如上所述,小比例尺的世界法制把对现实的望远镜的观查与大比例尺的法制典型的道德韵律混合起来。在把法律空间扩大到世界或者星球的比例尺时,就创造了新的特殊主义和新的属人主义,回应于中世纪不同职业的特权。代码的混合在法律的普通的设想中仍然可以看到。马考利(Stewart  Macaulay)在一项最近的研究中表明,传媒,特别是电视那样促进一种分裂的、不一致的法律观点,一种相互重合的和矛盾的法律信息的观点。
  这样一种法律多元主义和法制间的观点要求复杂的分析工具。这里的目的在于表明法制的碎片化不是混乱。它是根据比例尺、投影法和符号化所建设的一种社会建构。在一个多中心的法律世界,国家法的中心性尽管日益受到震撼,仍然是一个决定性的政治因素。但是,它归根结底是由多重的同化和社会化机制在生产的。正像在文学中存在一个关于什么是文学和什么不是文学的原则一样,在法律中也有一个什么是法律和什么不是法律的法律原则。因为人们是在国家法律秩序的比例尺、投影法和符号化之下被社会化和同化的,他们拒绝承认使用不同比例尺、投影法和符号化的规范秩序是法律的。它们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最小和最大的界标。一些法律秩序(亚国家的、地方的)太接近于日常现实以至于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而另一些法律秩序(超国家的、世界的)离日常现实太遥远,也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符号制图学的贡献在于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常识,这是后现代法律观的第三个关键概念。现代科学知识是在完全脱离常识的知识并与常识相反建构的。而后现代的科学与常识知识有足够远的距离,它能够拒绝现存的常识,但它足以接近创造一种新的常识,并把它作为自己唯一的目的。就我们关心的法律而言,新常识将是法律多元主义的常识。
要达到这样一个目标,法律社会学就必须改变自己的优先点:不是唯一从事对现存国家法制的批判,它必须发现使社会和个人压迫的更内在的和破坏性的形式经常发生的潜在的或显现的法制形式。因此,法社会学将成为一种启发性的知识,它扩大和加深我们对法律的展望,对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激进的民主化作出贡献。只有在那时,法律才成为一种无限制的人类的善。
  在结束时,我将回到我的起点。这种法律和法社会学观点表明,不是肯定宣告法律的骆驼化Nietzsche可能仁慈地赋予我们第四个变形。在这样一种场合我们可能问哪种动物将取代代替了小孩的狮子和代替了狮子的骆驼的地位。按照后现代主义法律观对法律多元主义、法制间和代码的混合以及非同步性的观点,我大胆的提出,这种动物将是变色龙。由于变色龙根据一定的生物学的规则不断的变化它的颜色,所以它真的不是一个动物,而是一个动物的网络,——正像法律是一个法律秩序的网络一样。作为一个变色龙的法律可以适合于后现代的法律观。
附:本文原载《法律与社会》杂志第14卷第3号,1987年秋季号
  桑托斯(Boawentura  De  sousa  Santos  )葡萄牙卡姆诺(Coimbra)大学经济学院的社会学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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