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甘 阳
人 类 社 会 是 否 真 有 能 力 以 自 己 的 反 思 和 选 择 去 建 立 一 个 好 政 府, 抑 或 注 定 只 能 把 自 己 的
政 治 命 运 交 付 给 偶 然 性 和 暴 力, 这 一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权 似 已 悬 于 这 个 国 家 的 人 民, 将 由
他 们 的 行 为 和 示 范 来 说 明。 果 如 此, 则 我 们 实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我 们 现 在 所 处 的 危 机 时 刻
毋 宁 是 千 载 难 逢 之 机, 因 为 人 类 最 重 大 的 决 定 有 待 在 这 个 时 刻 作 出。 但 也 正 因 为 如 此, 如
果 我 们 这 个 国 家 不 幸 作 出 错 误 的 选 择, 那 么 这 不 幸 将 被 看 成 是 全 人 类 的 不 幸。
Publius
引 论: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理 念 与 目 标:
摆 脱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的 历 史 循 环
如 果 我 们 希 望 我 们 正 在 搭 架 的 政 治 体 制 能 长 治 久 安, 那 我 们 就 要 高 瞻 远 瞩 地 使 之 经 得 起
未 来 种种 变 迁 的 冲 击。
麦 迪 孙
我 在 1992 年 3 月 发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中 曾 提 出 如 下 问 题:
中 国 政 治 社 会 的 组 建 原 则 是 否 真 的 永 远 只 能 象 历 来 那 样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provincial
oligarchies) 之 间 摆 荡, 而 根 本 不 可 能 以 个 人 本 位 原 则 建 立? 如 果 说, 本 世 纪 以 来 中 国
人 曾 一 再 以 国 家 独 立 和 民 族 自 由 这 种 大 群 体 来 取 代 个 人 独 立 与 个 人 自 由, 那 么 近 年 来 是
否 已 在 滋 生 另 一 种 危 险, 即 以"地 方〃 这 种 次 大 群 体 再 度 障 蔽 了 个 体?[1]
我 的 这 一 疑 虑 最 初 主 要 是 由 89 年 后 海 外 风 起 云 涌 的 关 于 中 国 应 建 成 邦 联 或 联邦 的 种 种
讨 论 所 引 发 的, 但 以 后 这 同 样 的 疑 虑 亦 随 着 声 势 更 大 的 种 种 地 方 分 权 论 的 提 出 而 有 增 无
已, 以 致 我 在 不 久 前 一 篇 论 及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的 文 章 中 又 再 次 提 出 了 这 一 问 题。[2] 确 实,
我 耽 心, 在 这 世 纪 之 交, 我 们 是 否 又 一 次 被 一 种 似 是 而 非 的 提 问 方 式 和 论 证 方 式 弄 得 模
糊 了 问 题 的 根 本, 从 而 离 宪 政 民 主 的 目 标 不 是 越 来 越 近, 反 而 越 来 越 远? 事 实 上, 无 论 是
有 关 邦 联 联 邦 的 讨 论, 还 是 关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的 讨 论, 都 向 我 们 提 出 了 一 个 无 可 回 避
但 却 被 论 者 们 普 遍 忽 视 的 最 基 本 政 治 哲 学 问 题 , 这 就 是: 现 代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础 或 基 本 单
位 究 竟 是 什 么? 是 公 民 个 体, 还 是 地 方 权 力 或 中 央 权 力?
一 旦 我 们 从 这 一 根 本 点 上 提 出 问 题, 那 就 可 以 立 即 看 出, 近 年 来 的 地 方 分 权 论 者 和 邦 联
联 邦 论 者 就 理 论 上 而 言, 事 实 上 大 多 是 在 重 复 当 年 美 国 建 国 初 期"反 联 邦 党 人〃 的 基
本 主张, 亦 即 他 们 着 重 的 是 以 地 方 权 力 来 取 代 或 抗 衡 中 央 权 力, 而 不 是 致 力 于 论 证 中 央 权
力 必 须 来 自 于 作 为 政 治 主 体 的 公 民 们 的 直 接 授 权。 就 政 治 哲 学 的 意 义 上 讲, 这 种 取 向 恰
如 当 年 的 反 联 邦 党 人 一 样, 实 际 上 是 把 地 方 共 同 体 而 非 公 民 个 体 看 成 是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单 位, 从 而 主 张 把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legitimacy)建 立 在 地 方 权 力 的 基 础 上。[3]
但 是, 我 们 应 当 记 得, 美 国 日 后 宪 政 民 主 的 发 展 并 非 以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主 张 为 理 论
基 础, 而 恰 恰 是 以 否 定"反 联 邦 党 人〃 的 理 论 为 前 提。 这 就 是 麦 迪 孙 等 "联 邦 党
人〃为 奠 定 美 国 宪 政 民 主 的 基 础 而 作 的 努 力。 麦 迪 孙 在 费 城 会 议 前 夕 的 一 系 列 笔 记, 特 别
是 "古 今 邦 联 札 记〃(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 以 及 "美
国 政 治 体 制 之 痼 疾〃 (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等 尤
其 为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作 了 重 要 的 理 论 准备,[4] 其 基 本 着 眼 点 正 是 要 颠 覆 "反 联 邦 党 人〃
这 种 以 地 方 权 力 为 政 治 中 轴 的 政 治 观, 从 而 奠 定 了 宪 政 民 主 的 两 条 最 基 本 原 则 即:1。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础 或 基 本 单 位 只 能 是 作 为 个 人 的 公 民 个 体, 而 不 能 是 地 方 共 同 体;2。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必 须 来 自 于 公 民 们 的 直 接 授 权, 而 不 能 由 诸 地 方 权 力 间 接 授 权。 这 两 条
原 则 事 实 上 是 一 体 之 两 面, 即 我 所 谓"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我 个 人 认 为,"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这 一 宪 政 民 主 原 则 不 仅 是 一 般 地 适 用
于 中 国, 而 且 事 实 上 是 特 别 地 适 用 于 中 国 的 所 谓"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因 为 中 国 传 统
政 治 之 所 以 历 来 跳 不 出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其 原
因 恰 恰 在 于 它 从 未 致 力 寻 求 把 中 央 权 力 直 接 奠 基 于 公 民 个 体 本 位, 而 总 是 习 惯 于 把 政 治
拘 囿 于 只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这 种 矛 盾 里 翻 跟 斗 的 传 统 格 局 。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我 们 可
以 说, 今 日 中 国 政 治 的 根 本 课 题 是 要 一 劳 永 逸 地 摆 脱 历 来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彻 底 奠 定"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的 现 代 政 治
社 会。也 正 是 由 此 着 眼, 尽 管 我 相 当 理 解 许 多 地 方 分 权 论 者 和 邦 联 联 邦 论 者 的 良 好 愿 望,
但 我 仍 然 不 能 不 强 调, 如 果 我 们 今 日 仍 不 能 牢 固 地 树 立 起 "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的 政 治 原 则, 那 么 在 实 践 上 事 实 上 也 将 仍 然 不 免 重 蹈 中 国 传 统 政 治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诚 然, 今 天"社 群 主 义〃(communitarianism) 等 思 潮 的 兴 起 已 对 个 体 本 位 原 则 提 出 了
相 当 的 挑 战,[5] 女 性 主 义 政 治 理 论 更 尖 锐 指 出 西 方 宪 政 民 主 从 未 能 真 正 落 实 个 人 本 位
而 是 "家 长 本 位〃,[6] 但 我 以 为 这 些 批 评 的 价 值 更 多 地 是 有 助 于 深 化 对 问 题 的 理 解,[7]
而 非 取 代 宪 政 民 主 原 则 作 为"政 治 社 会〃基 本 构 架 的 安 排。[8] 尤 其 是, 今 日 中 国 有 关
论 者 的 注 意 点 与 当 年 美 国 的 反 联 邦 党 人 一 样, 并 非 在 于 家 庭 邻 里 等 单 位, 而 是 在 于 仅 次
于 中 央 权 力 的 地 方 政 治 权 力 机 构 (中 国 的 省 市),这 就 使 我 们 更 有 必 要 强 调, 宪 政 民 主 这 一
政 治 安 排 不 允 许 出 现 所 谓 "主 权 内 的 主 权〃 (imperium in imperio)。 换 言 之,现 代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单 位 只 能 是 公 民 个 体 这 一 原 则 同 时 意 味 着, 公 民 个 体 与 中 央 国 家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直 接 性 的 政 治 联 系, 不 容 任 何 地 区 共 同 体 从 中 加 以 阻 断 或 切 断 这 种 政 治 联 系。 所
谓 "公 民〃 这 一 概 念 就 其 本 义 就 预 设 了"国 家〃 的 概 念: 公 民 者 乃一"国〃 之 公
民, 非 一 省 一 区 之 公 民 也。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目 标 由 此 决 不 是 要 以 "地 方 权 力〃 之 名 来
切 断 或 阻 断 公 民 与 中 央 国 家 之 间 的 这 一 政 治 联 系, 而 是 要 使 这 一 政 治 联 系 高 度 民 主 化。
为 避 免 问 题 的 混 淆 和 不 必 要 的 纠 缠, 我 愿 在 此 首 先 明 确 这 里 提 出 的 问 题 所 在: 我与 许 多 论
者 目 前 的 分 歧 并 不 在 于 地 方 是 否 应 当 有 权(当 然 应 当 有), 更 不 在 于 是 否 应 当 发 展 地 方 民
主( 当 然 应 该 大 力 发 展), 相 反, 我 在 这 里 想 要 提 出 的 是 一 个 更 根 本 性 的 问 题, 这 就 是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legitimacy) 基 础 应 当 落 实 于 何 处 的 问 题。 这 一 问 题 之 所 以 必 须 明 确 提 出,
是 因 为 它 是 任 何 政 治 体 制 不 可 回 避 的 首 要 问 题 和 中 心 环 节。 我 和 许 多 论 者 的 根 本 分 歧 正
是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亦 即 在 我 看 来 今 日 相 当 多 的 论 者 事 实 上 试 图 以 地 方 权 力 作 为 中 国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础, 从 而 力 图 论 证 今 后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应 当 将 其 正 当 性 基 础 落 实 在 地 方 权 力 上,
而 这 在 我 看 来 将 会 导 致 某 种 变 相 的 甚 至 赤 裸 裸 的 "主 权 中 的 主 权〃 这 种 畸 形 政 治,
从 而 再 次 重 复 中 国 历 来 那 种 从 中 央 集 权 摆 向 区 域 寡 头 政 治 的 老 路; 因 此 我 要 强 调 的 论 点
是: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决 不 能 来 自 于 (从 而 依 赖 于) 地 方 权 力, 而 必 须 直 接 来 自 于 全
国 公 民, 因 为 政 治 社 会 的 唯 一 真 实 基 础 只 能 是 作 为 个 人 的 每 一 公 民, 而 非 任 何 一 级 地 方
权 力。 我 以 为 明 确 这 一 点 对 于 我 们 如 何 看 待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目 标 具 有 根 本 的 重 要 性, 因
为 说 到 底,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中 心 问 题 是 要 重 新 奠 定 中 国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问 题。
我 以 为 今 日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者 的 胸 襟 和 抱 负 绝 不 应 该 固 步 自 封 地 在 所 谓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争 中 单 纯 地 站 在 所 谓 "地 方〃 一 边, 而 是 应 如 韦 伯 当 年 那 样 大 力 论 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越 是 多 元 分 殊, 中 央 权 力 就 越 有 必 要 将 自 身 立 足 于 全 民 直 选 的 大 众 民 主 基 础 之 上,
否 则 必 处 处 受 制 于 各 种 地 方 或 集 团 利 益。 [9] 我 完 全 不 同 意 许 多 地 方 分 权 论 者 那 种 认 为
全 国 直 选 不 仅 不 可 能 而 且 "不 可 欲〃, 因 为 "即 使 实 现 也 成 本 太 高 而 相 对 效 益
较 差〃 的 观 点。[10] 在 我 看 来 这 种 论 点 事 实 上 反 映 了 今 日 相 当 一 部 分 中 国 自 由 派 知 识 分
子 患 有 韦 伯 当 年 所 批 判 的 "民 主 恐 惧 症〃。 我 以 为 我 们 应 当 看 到, 晚 近 以 来 所 谓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张 力 加 剧 恰 恰 也 提 供 了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内 在 动 力, 因 为 这 种 张 力 实 际 上 表
明,在 现 代 经 济 发 展 促 成 社 会 高 度 分 殊 化 条 件 下, 中 央 权 力 将 必 须 寻 求 重 新 奠 定 自 己 的 权
力 基 础, 而 这 事 实 上 将 为 走 向 "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法 立 国〃 提 供 某 种 可 能, 因 为
事 实 上 所 有 发 达 经 济 民 族 加 强 中 央 权 力 的 最 有 效 手 段 无 一 例 外 都 是 走 向 中 央 权 力 由 全
国 大 选 直 接 产 生。 我 们 应 该 做 的 是 不 失 时 机 地 强 调, 由 于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已 走 向 高 度 多 元
分 殊 发 展,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走 向 由 全 国 大 选 直 接 产 生 已 成 为 无 可 回 避 的 问 题。[11] 我 以
为 应 该 注 意 到,关 于 中央 权 力 走 向 直 选 即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全 国 直 接 选 举 问 题 在 中 国 至 少 已
可 以 讨 论, 而 且 即 使 我 们 并 不 期 待 这 一 步 会 很 快 迈 出, 此 问 题 在 理 论 上 的 迫 切 性 也 已 不
容 忽 视。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想 就 此 初 步 提 出 一 些 理 论 上 的 问 题。
上 篇 筑 基 长 治 久 安 的 政 治 体 制
只 要 深 思 熟 虑、 反 复 掂 量, 我 们 就 会 断 然 作 出 这 样 的 判 断: 强 壮 的 政 府 与 自 由 的 保 障 乃 须
臾 不 可分 离。
Publius
一、 地 方 分 权 论 的 阙 失
我 在 1992 年 的 那 篇 文 章 中 曾 经 说 过, 八 九 年 以 来 虽 然 联 邦 邦 联 之 议 在 中 文 世 界 不 绝 于
耳, 但 事 实 上 鲜 见 中 国 的"联 邦 党 人〃, 而 是 到 处 只 见 中 国 的"反 联 邦 党 人〃。 这 其
实 是 不 足为 怪 的。 因 为 不 管 是 近 年 来 的 邦 联 联 邦 论 者, 还 是 地 方 分 权 论 者, 其 基 本 政 治 取
向 已 经 决 定 了 他 们 只 可 能 采 取 当 年 美 国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立 论 和 立 场, 而 不 可 能 采
取 美 国 "联 邦 党 人〃 的 立 论 和 立 场。 原 因 非 常 简 单:美 国 建 国 时 期 所 谓 "联 邦 党
人〃 和"反 联 邦 党 人〃 之 争, 就 是 当 年 美 国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争。"联 邦 党 人〃
是 当 时 美 国 的"中 央 派〃、"集 权 派〃, 而 "反 联 邦 党 人〃 则 是"地 方 派〃、"分
权 派〃。 而 且"反 联 邦 党 人〃 的 基 本 出 发 点 也 与 中 国 的 地 方 分 权 论 者 和 邦 联 联 邦 论 者
完 全 一 样, 即 都 是 以 弱 化、 虚 化、 以 致 空 洞 化 中 央 权 力 为 指 归, 而 他 们 之 所 以 如 此 着 眼 亦
都 出 于 非 常 正 当 的 动 机, 即 认 为 中 央 权 力 的 强 化 必 然 带 来 专 制。 但 如 我 们 所 知, 日 后 被 称
为 美 国 宪 政 民 主 之 父 的 并 不 是"反 联 邦 党 人〃, 而 恰 恰 是"联 邦 党 人〃, 这 就 已 经
足 以 提 示 我 们: 中 央 集 权 未 必 一 定 就 是 专 制, 而 地 方 分 权 也 并 不 必 然 就 是 民 主。 我 愿 在 此
引 用 托 克 维 尔 的 名 言:"就 我 而 言, 我 无 法 想 象 一 个 民 族 没 有 高 度 的 政 府 集 权 可 以 生
存, 更 不 必 说 繁 荣 昌 盛。〃[12]
这 里 想 要 指 出 的 是, 目 前 一 些 论 者 似 乎 往 往 从"反 联 邦 党 人〃 的 立 论 和 立 场 来 了 解 美
国 "联 邦 党 人〃 以 致 美 国 宪 政 民 主 的 理 论 和 经 验, 然 后 又 以 这 种 误 解 为 根 据 来 论 证
今 后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应 当 将 其 正 当 性 基 础 落 实 在 地 方 权 力 上。 我 想 在 这 里 以 吴 国 光 和 郑
永 年 的 《 论 中 央- 地 方 关 系》 为 例,[13] 这 首 先 是 因 为 此 书 是 地 方 分 权 论 中 最 有 分 量 的 论
述 之 一, 同 时, 不 同 于 流 俗 的 地 方 分 权 论, 此 书 相 当 正 确 地 强 调 了 要 摆 脱"集 权- 分 权-
再 集 权〃 的 历 史 循 环, 认 为 在 把 大 量 权 力 下 放 给 地 方 的 同 时,"要 建 设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中 央, 以 有 效 行 使 政 府 集 中〃 (页 137)。 但 问 题 在 于, 他 们 提 出 来 的 解 决 之 道, 即 他 们 所 谓"发
展 地 域 民 主〃, 在 我 看 来 只 可 能 与 他 们 的 目 标 背 道 而 驰, 因 为 这 一 路 向 事 实 上 决 不 可 能 导
向 "建 设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中 央〃, 而 是 只 能 导 致 一 个 高 度 依 赖 性 的 中 央, 即 一 个 日 益 受
地 方 权 力 牵 制 而 无 自 身 独 立 权 力 基 础 的 中 央。 这 是 因 为 所 谓 "地 域 民 主论〃 实 质 上 是
主 张, 加 强 中 央 权 力 之 道 就 是 加 强 地 方 权 力, 要 建 设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中 央 就 要 把 中 央 权 力
建 筑 在 强 有 力 的 地 方 权 力 上: 中 央 通 过 吸 纳 地 方 实 力 派 来 加 强 自 身 的 权 力 基 础, 并 通 过
地 方 权 力 来 达 到 国 家 整 合 的 功 能, 这 也 就 是 作 者 所 谓 "对 地 方 来 说, 它 是 巩 固 地 方
权 力 并 参 与 中 央 政 治 的 途 径; 而 对 中 央 来 说, 它 则 是 中 央 政 府 用 以 整 合 地 方 势 力、 增 强 中
央 权 威 的 手 段〃 (页153)。 不 奇 怪, 作 者 最 后 提 出 的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方 案 就 是 "把 吸 收
地 方 精 英 制 度 化〃 作 为 "重 组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治 议 程〃 ( 页161)。
相 当 清 楚, 这 是 一 种 以 地 方 权 力 为 中 轴 的 政 治 安 排。 在 这 种 政 治 安 排 下, 中 央 权 力 与 个 体
公 民 的 政 治 关 系 是 以 地 方 权 力 为 中 介 的, 亦 即 中 央 主 要 是 通 过 地 方 权 力 来 达 及 公 民 ,而
公 民 们 则 是 通 过 地 方 权 力 在 中 央 的 代 表 来 得 到 代 表, 中 央 权 力 与 个 体 公 民 这 两 造 之 间 只
有 间 接 性 的 政 治 联 系。 这 样 一 种 政 治 安 排 体 现 为 选 举 政 治 则 必 然 是 间 接 选 举, 事 实 上 这
正 是 作 者 们 的 主 张(页143), 因 为 他 们 认 为 全 国 直 选 "即 使 实 现 也 成 本 太 高 而 相 对 效
益 较 差〃( 页142)。 要 言 之, 作 者 们 事 实 上 是 以 地 方 权 力 作 为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础 从 而 力 图 以
地 方 权 力 作 为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用 他 们 自 己 的 话 说, 他 们 的"目 标 是 把 地 方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转 化 为 中 央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基 础〃(161)。 但 他 们 似 乎 从 未 想 过, 如 果 中 央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基 础 如 他 们 所 设 计 般 乃 来 自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还 可 能 有 它 自 己
独 立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政 治 意 志? 更 进 一 步 而 言, 如 果 地 方 政 府 认 为 中 央 政 府 不 合 其 意 而 撤
回 他 们 的 政 治 支 持, 则 中 央 政 府 又 将 奈 如 其 何?
不 过 此 地 先 让 我 们 指 出, 两 位 作 者 在 论 述 他 们 这 一"地 域 民 主" 观 之 前, 首 先 就
以 美 国 为 例, 似 乎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奠 定 的 宪 政 安 排 正 好 可 以 支 持 他 们 的 论 证 方 向, 因 为 他
们 认 为,"在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的 思 想 家 那 里, 尤 其 是 在 宪 法 之 父 麦 迪 孙 那 里,' 地 域 权 力'
得 到 了 足 够 的 重 视 和 系 统 透 彻 的 论 述。…… 麦 迪 孙 及 其 同 人 的 思 想, 最 后 表 述 于 美 国 宪 法
之 中。 美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联 邦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州 政 府) 之 间 的 权 力 关 系。 在 当 时 的 美 国,
权 力 首 先 是 地 域 性 的, 而 不 是 首 府 所 有、 全 国 性的。 作 为 一 个 移 民 国 家, 这 里 本 来 就 不 存 在
一 个 主 权 的 首 府 权 力。〃 (页140)
作 者 们 在 这 里 实 际 是 把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主 张 与 麦 迪 孙 等 联 邦 党 人 的 主 张 混 淆 了 起 来, 从 而
完 全 模 糊 了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大 辩 论 的 关 键 所 在。 确 实, 麦 迪 孙 对 "地
域 权 力〃 作 了"系 统 透 彻 的 论 述〃, 但 试 问 是 什 么 样 的 论 述 呢?
二、 美 国 解 决" 中 央 地 方 之 争〃 的 启 示
事 实 是, 麦 迪 孙 在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前 一 年 就 开 始 系 统 研 究 西 方 自 古 以 来 以 地 域 权 力 为 基 础
的 政治 体 制 并 写 下 了 评 注, 其 基 本 结 论 正 是 要 向 其 联 邦 党 人 同 志 指 出, 凡 以 地 域 权 力 为 基
础 而 无 强 有 力 中 央 权 力 的 政 治 体 制 无 一 不 以 内 乱 外 患 而 瓦 解, 决 不 可 能 长 治 久 安;[14]
而 在 费 城 会 议 前 一 个 月, 麦 迪 孙 更 进 一 步 完 成 了 专 为 会 议 准 备 的 工 作 备 忘 录 "美 国
政 治 体 制 之 痼 疾〃(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中 心 思
想 就 是 要 指 出, 美 国 独 立 后 制 定 的 第 一 部 宪 法 (1781 年"邦 联 条 款〃) 的 全 部 问 题, 就
在 于 它 把 整 个 政 治 安 排 置 于 对 地 方 权 力 的"盲 目 信 任〃 上(mistaken confidence),
从 而 导 致 当 时 美 国 中 央 权 力 完 全 被 地 方 权 力 所 左 右 却 无 能 制 约 和 制 裁 地 方 权 力。 在 麦 迪
孙 看 来, 这 只 能 表 明 当 时 美 国 政 治 缺 乏 "任 何 宪 政 体 制 赖 以 存 活 的 最 重 大 原 则〃, 这
就 是 中 央 权 力 对 于 所 有 地 方 权 力 的 制 约 权 力。[15] 可 以 说,麦 迪 孙 及 其 同 人 即 美 国 联 邦 党
人 在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的 全 部 思 考, 事 实 上 都 围 绕 一 个 中 心 问 题, 这 就 是, 必 须 建 立 一 个 强 有
力 的"全 国 性〃 政 府, 以 彻 底 扭 转 当 时 美 国 那 种"权 力 首 先 是 地 域 性 的〃 政 治 结 构。[16]
这 里 回 顾 一 下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所 谓"联 邦 党 人〃 与"反 联 邦 党 人〃 的 争 论 或 许 是 不
无 启发 的, 因 为 事 实 上 当 时 美 国 的 状 况 实 与 近 年 来 中 国 的 状 况 有 颇 多 相 似 之 处。 联 邦 党 人
当 时 之 所 以 如 此 焦 虑 地 力 主 建 立 强 有 力 的 中 央 政 府, 首 先 是 被 当 时 美 国 的 严 峻 现 实 所 逼
出 来 的。 首 先, 联 邦 党 人 要 求 重 建 中 央 权 力 最 初 是 由 严 重 的 财 政 税 收 危 机 所 引 起,[17] 因
为 在 旧 宪 法 体 制 下 的 美 国 中 央 政 府 (邦 联 国 会) 在 这 些 问 题 上 完 全 没 有 权 威, 连 统 一 纸 币
以 及 对 进 口 货 物 征 收 百 分 之 五 关 税 等" 法 定 的〃 财 政 要 求, 事 实 上 都 无 法 得 到 地 方
政 府 的 合 作;[18] 其 次 则 是 旧 国 会 完 全 没 有 足 够 的 权 威 来 规 范 调 节 各 地 区 之 间 日 益 严 重
的 经 济 贸 易 冲 突;[19] 再 次 则 是 美 国 独 立 后 人 口 大 量 流 动 引 发的 各 地 区 之 间 领 土 纠 纷 和
分 裂 运 动, 我 们 今 天 只 见 南 斯 拉 夫 等 分 裂, 殊 不 知 这 也 是 当 时 美 国 独 立 后 的 严 重 问 题, 例
如 今 天 的 佛 尔 芒 州 就 是 当 初 从 纽 约 "国〃 闹 独 立 分 裂 出 来, 在 联 邦 党 人 看 来 这 些 领
土 纠 纷 如 不 能 由 一 全 国 政 府 有 力 规 范 则 北 美 将 血 流 成 河;[20] 最 后 但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则
是 美 国 内 部 这 种 各 自 为 政 的 状 况, 使 其 在 外 交 上 无 法 作 为 一 个 统 一 的 独 立 国 家 行 动, 从
而 被 欧 洲 列 强 各 个 击 破。[21] 事 实 上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召 开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即 在 于, 当 时 西
班 牙 封 锁 密 西 西 比 河, 导 致 美 国 北 部 诸 州 与 南 部 诸 州 在 要 否 与 西 班 牙 妥 协 问 题 上 严 重 分
歧, 以 致 南 北 分 裂 在 当 时 已 变 得 非 常 可 能。[22]
联 邦 党 人 在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后 发 表 的 《联 邦 党 人 论 稿》 中, 紧 接 "引 论 篇〃 的 第 二 至 第
八 篇 首 先 着 重 分 析 的 正 是 这 种 严 重 形 势, 以 向 美 国 人 民 指 出 如 果 美 国 不 能 建 成 一 个 由 统
一 中 央 政 府 代 表 的 统 一 民 族 国 家, 而 继 续 维 持 当 时 美 国 那 种 "权 力 首 先 是 地 域 性 的〃
政 治 结 构, 美 洲 必 然 再 次 被欧 洲 列 强 所 瓜 分, 从 而 丧 失 独 立 战 争 的 成 果; 《 论 稿》 第 十 一 篇
尤 其 大 声 疾 呼 地 指 出, 欧 洲 长 期 来 支 配 了 亚 洲 非 洲 和 美 洲, 以 致 已 习 惯 于 以 全 世 界 的 主
人 自 居, 甚 至 傲 慢 到 认 为 美 国 的 狗 都 不 如 欧 洲 的 狗, 因 此 "美 国 人 应 该 抬 起 头 来 为
全 人 类 的 尊 严 而 教 导 欧 洲 人 放 谦 虚 点〃, 这 就 要 求 美 国 人 应 不 屑 做 欧 洲 列 强 的 掌 上 玩 物,
而 应 联 合 为一 个 强 大 的 统 一 的 美 国, 从 而 今 后 有 可 能 不 但 不 受 欧 洲 的 操 纵, 而 且 最 终 迫 使
欧 洲 列 强 按 照 美 国 的 条 件 来 与 美 国 打 交 道。[23]
正 是 由 于 痛 感 独 立 后 的 美 国 日 益 分 崩 离 析, 尤 其 所 谓 的 " 邦 联 国 会〃 有 名 无 实, 毫
无 中 央 政 府 的 权 威, 联 邦 党 人 才 在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1787 年) 上, 以 废 除 旧 宪 法 的 断 然 革 命
行 动, 彻 底 否 定 了 旧 宪 法 体 制 下 "不 存 在 一 个 主 权 的 首 府 权 力〃 这 种 荒 谬 政 治 安 排,
并 以 制 定 一 部 全 新 美 国 宪 法 的 形 式, 为 建 立 一 个 绝 对 凌 驾 于 一 切 地 域 性 权 力 之 上 的 美 国
中 央 政 府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础。 所 谓 联 邦 党 人 与 反 联 邦 党 人 之 争, 指 的 就 是 费 城 会 议 之 后 (1787
­1788 间) 围 绕 要 不 要 批 准"新 宪 法〃 以 废 除"旧 宪 法〃 的 全 美 大 辩 论。[24]
在 这 场 辩 论 中,"反 联 邦 党 人〃 指 责 联 邦 党 人 的 新 宪 法 实 质 上 是 "兼 并〃(consolidation),
即 以 一 个 巨 无 霸 式 的 中 央 政 府 吞 并 了 十 三 个 地 方 政 府 的 主 权,[25] 因 此 反 对 批 准 新 宪 法,
反 对 建 立 新 的 美 国 中 央 政 府, 而 主 张 维 护 旧 宪 法, 维 持 旧 体 制 即 由 十 三 个地 方 政 府 结 成 松
散 联 盟 这 种 政 治 组 织 方 式;[26] 麦 迪 孙 等 人 则 写 下 了 日 后 以 《联 邦 党 人 论 稿》 传 世 的 著 名
反 驳, 其 中 心 论 点 就 是 要 指 出,"反 联 邦 党 人〃 的 实 质 在 于 "他 们 仍 在 盲 目 崇 拜'主
权 中 的主 权'这 种 政 治 怪 物(political monster)〃(p.147)[27], 亦 即 以 地 方 政 府 拦 断 中 央
政 府 与 个 体 公 民 之 间 的 直 接 政 治 联 系。 由 此 造 成 的 最 大 弊 病 就 是 麦 迪 孙 指 出 的 所 谓 "国
家 的 主 权 不 是 直 接 来 自 于 人 民 而 是 来 自 于 地 方 主 权(a sovereignty over sovereigns),中
央 政 府 不 是 向 人 民 负 责 而 是 向 地 方 政 府 负 责(a government over governments), 中 央
立 法 机 构 不 是 为 每 一 个 人 立 法 而 是 为 地 方 共 同 体 立 法(a legislation for communities
as contradistinguished from individuals)〃, 这 在 麦 迪 孙 看 来 乃 "理 论 上 荒 谬
不 通, 实 践 上 足 以 颠 覆 纲 纪, 毁 坏 社 稷 ¨(p.172)。
但 联 邦 党 人 当 时 要 在 美 国 缔 建 一 个 权 威 性 的 中 央 政 府 远 比 今 天 中 国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还
要 困 难 万 分, 因 为 面 对 各 地 方 共 同 体 均 坚 持 自 己 的"主 权〃 的 情 况 下, 联 邦 党 人 必 须
首 先 "发 现〃 出 一 个"更 高 的 主 权〃 作 为 中 央 政 府 的 权 力 来 源。 尤 其 是,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本 身 具 有 "违 宪〃 和 不 合 法 的 性 质, 因 为 各 地 方 权 力 当 局 派 这 些 代 表 去 费 城 并
未 授 权 他 们 去 制 一 部 新 宪 法, 而 是 要 他 们 去 讨 论 修 改 旧 的 " 邦 联 条 款〃。 也 因 此, 费
城 会 议 尽 管 拟 出 了 一 部 宪 法, 但 它 并 不 可 能 被 旧 国 会 所 批 准, 也 不 可 能 被 当 时 各 地 方 当
局 议 会 所 批 准。 进 而 言 之, 如 麦 迪 孙 早 在 费 城 会 议 之 前 就 已 深 谋 远 虑 地 向 华 盛 顿 等 人 所
指 出, 如 果 新 宪 法 的 批 准 权 在 各 地 方 当 局, 那 么 即 使 他 们 今 天 批 准 了 新 宪 法, 明 天 也 可 以
用 同 样 的 权 力 否 定 它。 换 言 之, 新 宪 法 的 批 准 必 须 具 有 一 个 比 各 地 方 当 局 议 会 "权
威 更 高 的 批 准 权〃(a higher Sanction)。 正 因 为 如 此, 联 邦 党 人 在 费 城 会 议 提 出, 新 宪 法
的 批 准 权 不 在 各 州 议 会, 而 在 于 " 美 国 人 民〃(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28] 也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所 谓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Popular Sovereignty) 成 了
联 邦 党 人 的 根 本 理 论 根 据。[29] 其 中 心 论 点 或 可 以 麦 迪 孙 的 论 述 概 括 之:
"反 对 批 准 新 宪 法 的 人 在 讨 论 问 题 时 似 乎 对 人 民 完 全 视 而 不 见, 从 而 不 但 把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这 些 不 同 的 政 府 建 制 看 成 是 相 互 对 立, 而 且 似 乎 以 为 它 们 之 间 的 争 权 夺 利
完 全 不 受 任 何 共 同 主 人 的 控 制。 这 些 先 生 们 的 错 误 必 须 在 这 里 指 出。 他 们 必 须 明 白, 最 终
的 权 威, 不 管 其 在 何 处 行 使,只 能 来 自 于 人 民〃[30]
我 们 这 里 没 有 必 要 过 分 美 化 联 邦 党 人, 他 们 大 多 首 先 是 美 国 的 民 族 主 义 者、 国 家 主 义
者、 中 央 集 权 主 义 者。 联 邦 党 人 对 于 美 国 的 历 史 功 绩 主 要 就 在 于 他 们 为 美 国 初 步 奠 定 了
一 个 全 美 中 央 政 府 构 架。 他 们 之 所 以 后 来 被 美 国 人 尊 为"国〃 父, 正 是 因 为 他 们 创 立
了 以 "一 个 主 权 的 首 府 权 力〃 来 代 表 国 家 整 体 这 一 "全 国 性〃 政 治 机 制, 从 而 为
美 国 的 民 族 认 同(national identity) 奠 定 了 基 础。[31] 可 以 说, 如 果 当 年 这 场 决 定 美 国
历 史 命 运 的 大 辩 论 不 是 "联 邦 党 人〃 取 胜 而 是"反 联 邦 党 人〃 取 胜, 那 么 美 国 以
致 整 个 人 类 历 史 都 会 改 写, 因 为 那 样 的 话 世 界 上 就 没 有 今 天 的"美 国〃 这 么一 个 统 一
国 家。 尽 管 美 国 中 央 政 府 不 容 地 方 挑 战 的 权 威 最 后 仍 然 通 过 一 场 内 战 才 真 正 巩 固, 而 且
其 宪 法 根 据 也 只 是 在 内 战 后 通 过 的 第 十 四 条 宪 法 修 正 案 才 最 后 完 成[32], 但 联 邦 党 人 的
努 力 毕 竟 奠 定 了 美 国 民 族 统 一 的 最 基 本 宪 政 基 础, 这 就 是 新 宪 法 规 定 的 中 央 政 府 必 须 能
直 达 每 一 公 民 个 体,"决 不 需 要 经 过 任 何 中 间 性 立 法 机 构(intermediate legislations)〃(p.
154)。 如 联 邦 党 人 所 反 复 强 调,"如 果 我 们 仍 认 为 一 个 全 国 性 政 府(a national government)
必 不 可 少,…… 那 我 们 就 必 须 使 全 国 共 同 体 的 权 威 直 达 每 一 公 民, 因 为 政 府 必 须 达 及 的 唯
一 真 正 对 象 乃 是 公 民 人 身〃(p. 149)。 换 言 之,一 个 民 主"国 家〃 的 主 权 必 须 直 接 受 自
于 作 为 个 人 的 每 一 公 民 个 体, 而 非 来 自 于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共 同 体, 不 管 是 省、 市、 乡、 村。
总 之, 现 代 政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单 位 只 能 是 公 民 个 体 而 非 任 何 地 方 共 同 体, 而 这 同 时 也 就 意
味 着, 公 民 个 体 与 中 央 国 家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直 接 性 的 政 治 联 系, 不 容 任 何 地 区 共 同 体 从 中加
以 阻 断 或 切 断 这 种 政 治 联 系。 直 接 了 当 地 说,"主 权 中 的 主 权〃 之 所 以 不 能 容 许, 乃 因
为 一 个 民 主 "国 家〃 必 须 立 足 于 人 民 主 权(Popular Sovereignty)。 联 邦 党 人 制 定 的
新 宪 法 与 旧 宪 法 的 全 部 不 同 事 实 上 正 在 于 此, 即 旧 宪 法 乃 以 地 区 主 权 为 基 础, 而 新 宪 法
则 以 人 民 主 权 为 基 础。 前 者(1781 年"邦 联 条 款〃)开 宗 明 义 即 说 明 美 国 是 诸 地 区 共 同
体 之 间 的"永 恒 联 盟〃(perpetual Union between the States), 因 此 主 权 在 地 区 共
同 体; 而 后 者 即 今 日 美 国 宪 法 则 以 其 闻 名 世 界 的 首句" 我 们 美 国 人 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 集 中 表 达 了 联 邦 党 人 的 基 本 政 治 理 念, 即 美 国 作 为 一 个
政 治 社 会, 不 再 是 由 各 地 方 权 威 当 局 所 组 成, 而 是 直 接 由 作 为 个 人 的 每 一 公 民 个 体 所 组
成。 也 因 此, 中 央 政 府 乃 是 每 一 公 民 个 人 的 直 接 代 表, 而 非 地 方 共 同 体 当 局们 的 仆 人。
可 以 说, 以 "人 民 主 权〃 克 制"主 权 中 的 主 权〃, 就 是 联 邦 党 人 力 图 为 奠 定 美 国 长
治 久 安 之 道 所 作 的 最 大 努 力。 我 以 为 这 一 基 本 理 念 对 于 我 们 今 日 思 考 中 国 今 后 的 长 治 久
安 之 道 实 有 莫 大 的 启 示 意 义, 这 里 涉 及 到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大 国 民 主 如 何 可 能?
三、 大 国 民 主 之 道
中 国 政 治 历 来 困 难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中 国 这 个 国 家 太"大〃。 事 实 上, 各 种 地 方 分 权 论 以
及 邦 联 联 邦 论 的 提 出 大 多 都 与 中 国 之 大 有 关。 但 我 以 为, 这 些 主 张 并 不 是 对"大 国 民
主 如 何 可 能〃 这 一 问 题 的 真 正 回 答, 而 毋 宁 是 回 避 甚 至 取 消 了 这 一 问 题 本 身, 因 为 这 些 主
张 事 实 上 是 认 为 大 国 只 有 先 化 大 为 小 才 能 走 向 民 主。这 在 理 论 上 实 际 落 入 民 主 只 有 在 小
国 才 可 能 这 一 过 时 已 久的 传 统 民 主 观, 在 实 践 上 则 是 重 复 美 国 建 国 初 期"反 联 邦 党 人〃
试 图 以 地 方 分 权 来 建 立 美 国 民 主 的 失 败 道 路, 而 其 结 果 则 很 可 能 将 再 度 陷 入 中 国 传 统 政
治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provincial oligarchies)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本 文 认 为 大 国 民 主 之 道 并 不 在 于 如 何 化 大 为 小, 而 恰 恰 在 于 先 立 乎 其 大。 换 言之, 大 国 民
主 之 道 要 研 究 的 问 题 是 如 何 奠 定 一 个 民 主 大 国, 但 一 个 民 主 大 国 并 不 可 能 靠 组 合 若干 小
民 主 体 来 抟 成, 而 在 乎 能 否 建 立 大 国 本 身 的 内 在 民 主 机 制。 我 以 为 美 国 联 邦 党 人 的 启 示
正 是 在 这 里。 诚 然, 许 多 人 会 认 为, 联 邦 党 人 的 理 论 适 用 于 美 国, 但 未 必 适 用 于 中 国, 人 们
甚 至 可 以认 为,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思 想 更 适 用 于 中 国 国 情。 但 我 以 为 不 然。 因 为 在 我 看 来,"联
邦 党 人〃 在 美 国 建 国 时 期 批 判"反 联 邦 党 人〃 政 治 观 过 程 中 所 发 展 起 来 的 宪 政 民 主 理
论, 对 于 中 国 这 一 巨 型 大 国 的 国 情 实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贴 切 性。 因 为 事 实 上, 联 邦 党 人 在 政 治
史 上 的 最 大 贡 献 就 在 于 他 们 彻 底 打 破 了 民 主 只 有 在 小 国 才 有 可 能 的 西 方 传 统 政 治 观, 在
西 方 以 致 人 类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奠 定 了 "社 会 越 大, 越 能 妥 当 自 治〃 (the larger the
society, the more duly capable it will be of self-government)[33] 这 一 截 然
相 反 的"大 国 民 主 论〃, 即 认 民 主 在 大 国 更 易 达 成。 著 名 政 治 学家 道 尔(Robert Dahl)
曾 相 当 正 确 的 指 出, 这 是 自 希 腊 城 邦 民 主 以 后 民 主 理 念 的 最 大 发 展。[34]
我 以 为,联 邦 党 人 的 这 一 "大 国 民 主 更 易〃 的 理 念 及 美 国 的 历 史 经 验, 使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中 国 自 秦 汉 以 来 的 "一 统 天 下〃 传 统 并 不 必 然 构 成 中 国 走 向 民 主 的 障 碍, 相 反,
在 充 分 立 足 公 民 个 体 为 本、 充 分 落 实 人 民 主 权 的 基 础 上, 中 国 的 大 一 统 传 统 或 将 极 大 地
有 助 于 中 国 最 终 成 熟 为 一 个 "宪 政 布 于 天 下〃 的 伟 大 现 代 政 治 共 同 体。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晚 近 以 来 种 种 邦 联 联 邦 论 以 及 地 方 分 权 论 之 所 以 如 此 盛 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对 中 国
之"大〃 不 知 所 措 的 表 现, 从 而 以 为 中 国 要 走 向 民 主 就 必 须 先 把 自 己 分 解 成 若 干 区 域
自 治 体。 但 这 些 路 向 之 所 以 在 我 看 来 都 不 是 对 问 题 的 真 正 回 答, 首 先是这种思路实际并 未 跳 出 中
国 传 统 所 谓 "以 封 建 抗 郡 县〃 这 种 老 路, 其 次 则 论 者 们 与 当 年 美 国 的"反 联 邦 党
人〃 一 样, 实 际 上 拘 囿 于 民 主 只 有 在 小 国 才 可 能 的 传 统 偏 见, 从 而 以 为 在 一 个 大 国 只 有 以
地 方 分 权 才 能 建 立 民 主, 而 其 实 际 结 果 则 很 可 能 将 再 度 陷 入 中 国 传 统 政 治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联 邦 党 人 的 建 国 思 想 之 所 以 特 别 值 得 我 们 重 视, 正 是 因 为 他 们 的 思 想 乃 是 在 深 刻总 结 以
地 方 分 权 建 立 大 国 民 主 的 失 败 教 训 中 发 展 起 来 的。[35] 他 们 从 美 国 独 立 后 最 初 十 余 年 建
立 "大 国 民 主〃 的 经 验 教 训 中 深 刻 地 认 识 到, 在 大 国 建 立 民 主 将 同 样 面 临 大 国 在 君
主 制 下 最 常 面 临 的 问 题, 这 就 是 如 何 防 止 出 现 所 谓 "主 权 中 的 主 权〃 这 种 地 方 坐 大、
中 央 架 空 失 控 的 危 险 政 治 局 面。 换 言 之, 在 一 个 共 和 制 大 国, 同 样 存 在 着 中 央 权 力 如 何 不
受 地 方 权 力 挑 战 和 颠 覆 的 问 题。 这 实 际 意 味 着, 大 国 民 主 要 想 成 为 长 治 久 安 的 政 治 体 制,
就 必 须 把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奠 定 在 比 任 何 王 权 都 更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联 邦 党 人 的 远 见
就 在 于 他 们 认 识 到, 要 一 劳 永 逸 地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唯 一 之 道 就 是 必 须 彻 底 使 中 央 权 力 直
接 立 足 于"人 民 主 权〃 的 基 础 上, 因 为 惟 此 中 央 权 力 才 有 可 能 真 正 奠 定 自 己 不 受 任 何
地 方 权 力 挑 战 的 最 坚 实 政 治 基 础。 联 邦 党 人 这 一"中 央 权 力 直 立 人 民 主 权 之 中〃 的 思
想 及 其 在 美 国 这 一 大 国 的 政 治 实 践, 事 实 上 是 对 西 方 自 马 基 雅 维 利 以 来 关于 "共 和
政 体 如 何 可 能 长 治 久 安〃 这 一 问 题 的 最 彻 底 回 答,[36] 也 是 美 国 之 所 以 能 打 破"大 国
只 能 实 行 君 主 制〃 这 一 西 方 传 统, 之 所 以 能 成 为 西 方 以 致 人 类 历 史 上 第 一 个"大 国 无
君 主 而 能 长 治 久 安〃 的 例 子 的 根 本 原 因。
联 邦 党 人 的 这 一"大 国 民 主 之 道〃 对 于 我 们 中 国 这 一 巨 型 大 国 如 何 走 向 民 主 的 启 示,
我 以 为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我 们 当 然 都 太 熟 悉 中 国 历 史 上 一 旦 王 权 动 摇 必 天 下 大 乱 的 种 种 故
事, 我 们 也 知 道 正 因 为 如 此 自 贾 谊 "过 秦 论〃 以 还 中 国 历 代 儒 家 士 大 夫 对 于 长 治 久
安 的 高 度 重 视, 也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重 视, 儒 家 主 流 历 来 有 以 维 护 中 国 大 一 统 为 己 任 的 传 统。
但自 从 1911 年 推 翻 帝 制、 建 立 共 和 以 来, 我 们 不 但 至 今 尚 未 能 奠 定 一 个 长 治 久 安 的 政 治
体 制, 而 且 事 实 上 尚 未 对 中 国 这 一 巨 型 国 家 如 何 可 能"共 和〃, 没 有 君 主 如 何 可 能 长
治 久 安 这 一 问 题 作 过 真 正 深 入 的 思 考。 晚 近 士 风 颇 以 妄 自 菲 薄 儒 家 维 护 大 一 统 这 一 传 统
本 身 而 自 标 榜, 似 乎 儒 家 历 来 维 护 大 一 统 本 身 就 是 错 了。 这 既 不 公 正 更 未 切 中 问 题 所 在。
事 实 上 在 西 方, 亚 里 斯 多 德 早 已 见 出 所 谓 "王 权〃 的 问 题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乃 内 在 于 任
何 政 治 体 制, 这 是 因 为 任 何 政 治 体 制 的 根 本 问 题 都 是 中 央 权 力 如 何 落 实 的 问 题;[37] 西
方 传 统 认 为 大 国 只 能 行 君 主 制 也 是 因 为 国 家 越 大, 中 央 权 力 的 落 实 问 题 就 越 困 难。 我 们
今 天 应 该 说 历 代 儒 家 对 此 都 有 太 深 刻 的 理 解, 他 们 的 历 史 局 限 性 并 不 在 于 他 们 维 护 中 国
的 大 一 统, 而 是 在 于 他 们 与 西 方 传 统 思 想 家 一 样(试 读 但 丁 的 《论 王 权》), 无 法 看 出 大 国 无
王 权如 何 可 能 长 治 久 安。 今 日 之 事 由 此 也 并 不 是 单 纯 反 对 大 一 统 的 传 统 而 走"封 建〃
的 老 路, 而 毋 宁 是要 继 承 儒 家 历 来 重 视 长 治 久 安 之 道 的 传 统, 探 讨 如 何 在 中 国 这 一 巨 型 大
国 以 民 主 的 方 式 重 新 奠 定 中 央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联 邦 党 人 为 美 国 建 国 所 作 的 努 力 实 际
表 明, 中 央 集 权 并 不 必 然 走 向 专 制。 问 题 的 本 质 并 不 在 于 要 否 集 权, 而 是 在 于 如 何 集 权。
联 邦 党 人 的 深 刻 之 处 就 在 于 他 们 最 早 见 出, 最 强 大 的 中 央 集 权 恰 恰 只 有 在 中 央 权 力 来 自
于 公 民 们 直 接 授 权 的 政 治 社 会 才 真 正 可 能。换 言 之,他 们 相 当 清 楚 地 看 出, 强 化 中 央 权 力 的
最 有 效 手 段 恰 恰 就 是 扩 大 大 众 民 主, 这 也 正 是 日 后 韦 伯 的 基 本 看 法。[38]
晚 近 以 来 中 国 所 谓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张 力 日 益 加 剧 事 实 上 已 使 重 新 奠 定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的 问 题 变 得 分 外 突 出,因 为 这 一 张 力 的 实 质 无 非 是, 由 于 中 国 社 会 分 殊 化 的 高 度 发 展,
已 使 "中 央〃 日 感 缺 乏 足 够 的 权 力 基 础 来 整 合 不 同 社 会 利 益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但 是,从
更 深 一 层 的 角 度 看,中 央 权 力 基 础 不 足 的 根 本 原 因 恰 恰 在 于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并 未 立 足 在
人 民 主 权 的 基 础 上, 亦 即 由 于 缺 乏 一 套 能 使 社 会 大 众 都 参 与 其 中 的 全 国 性 政 治 过 程 和 政
治 机 制, 中 国 的 中 央 政 治 权 力 事 实 上 并 无 自 己 独 立 的 权 力 基 础, 亦 即 它 无 法 象 发 达 经 济
民 族 的 中 央 权 力 那 样 可 以 诉 诸 全 国 性 大 选 来 直 接 取 得 社 会 大 众 的 民 意 支 持, 从 而 以 制 度
化 的 方 式 确 立 自 身 权 力 不 容 挑 战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legitimacy)。 由 此 而 言,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中 心 问 题 事 实 上 是 要 解 决 重 新 奠 定 中 央 政 治 权 力 的 正 当 性 基 础 问 题, 亦 即 使 之 能 直 接
立 足 于 以 全 国 性 大 选 为 杠 杆 的 大 众 民 主 基 础 之 上。 在 中 国 今 后 的 政 治 安 排 中, 一 方 面, 地
方 权 力 应 当 有 高 度 的 自 主 独 立 性, 即 它 们 不 应 由 中 央 任 命 而 应 由 当 地 人 民 选 举 产 生( 地
方 选 举), 但 另 一 方 面, 同 样 重 要 的 是, 中 央 权 力 对 于 地 方 权 力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自 主 独 立
性。 诚 如 韦 伯 早 就 深 刻 见 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越 是 多 元 分 殊, 中 央 权 力 就 越 有 必 要 立 足 于 全
民 直 选, 否 则 必 处 处 受 制 于 各 种 地 方 或 集 团 利 益。[39]本 文 下 篇 由 此 将 试 图 探 讨 中 国 全 国
人 大 直 选 的 可 能 性 和 可 行 性 问 题。说 到 底, 以 定 期 性 的 全 国 性 大 选 来 凝 聚 全 民 族 的 政 治 向
心 力 和 政 治 意 志 力 乃 是 一 个 民 族 走 向 政 治 成 熟 的 根 本 标 志。
下 篇:以 "一 党 执 政〃 的 不 同 形 态 向 民 主 过 渡
政 治 应 当 是 现 实 主 义 的, 政 治 应 当 是 理想 主 义 的: 这 两 个 原 则 如 果 形 成 互 补 就 都 是 对 的,
如 果 它 们 各 自 分 离 就 都 是 错 的。
M. Bluntschli
一、人 大 直 选: 党 政 合 一 而 非 党 政 分 离
中 国 现 行 政 治 体 制 的 大 病 之 一 是 层 层 间 接 选 举, 例 如 全 国 人 大 由 省 人 大 间 接 选 出, 省 人
大 又 由 县 人 大 间 接 选 出, 其 结 果 是 中 央 权 力 距 离 社 会 大 众 十 万 八 千 里, 一 方 面 是 大 多 数
国 民 事 实 上 生 活 在 政 治 过 程 之 外, 另 一 方 面 则 是 中 央 权 力 基 础 被 逐 级 架 空 而 无 从 直 接 获
得 民众 支 持。正 因 为 如 此, 中 国 的"中 央〃 现 在 是 以 孤 家 寡 人 之 势 在 与 各 种 地 方 和 集 团
势 力 相 周 旋, 不 但 日 益 力 不 从 心, 而 且 往 往 吃 力 不 讨 好。
事 实 上, 发 达 经 济 民 族 加 强 中 央 权 力 的 最 主 要 制 度 化 安 排 就 是 尽 可 能 减 少 间 接 选 举 的 层
次 而 扩 大 直 接 选 举, 以 确 保 最 上 层 的 中 央 权 力 具 有 比 任 何 地 方 或 集 团 势 力 更 大 的 社 会 民
众 基 础。 例 如 美 国 宪 法 规 定, 联 邦 众 议 员 不 得 由 各 州 议 会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而 必 须 由 各 州 人
民 直 接 选 出; 第 十 七 条 宪 法 修 正 案 进 一 步 规 定, 联 邦 参 议 员 同 样 必 须 由 各 州 人 民 直 选 产
生, 不 能 由 各 州 议 会 间 接 选 出; 更 重 要 的 是, 联 邦 党 人 在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经 过 长 期 讨 论, 最
后 决 定 美 国 总 统 不 由 众 议 院 间 接 选 出, 而 由 全 美 人 民 另 派 代 表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其 中 心 考
虑 就 是 要 使 美 国 总 统 的 权 力 基 础 直 接 来 源 于 美 国 人 民, 并 向 全 体 美 国 人 民 直 接 负 责。 所
有 这 些 宪 政 安 排 都 旨 在 使 美 国 的 联 邦 政 府 能 将 其 权 力 正 当 性 直 接 立 足 于 最 广 大 的 民 众
基 础 之 上, 以 确 保 联 邦 政 府 的 权 力 基 础 绝 对 不 受 各 州 政 治 权 力 的 挑 战, 从 而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美 国 从 一 个 松 散 的 各 州 邦 联 最 终 成 熟 为 一 个 统 一 的" 政 治 民 族〃。 顺 便 应 当 指 出,
议 会 制 与 总 统 制 尽 管 不 同, 但 在 诉 诸 全 民 直 选 以 奠 定 中 央 权 力 正 当 性 基 础 上 则 并 无 二 致,
事 实 上 议 会 制 国 家 在 中 央 权 力 不 足 时 最 常 采 用 的 做 法 就 是 提 前 举 行 全 国 大 选, 以 从 社 会
大 众 的 直 接 支 持 中 获 取 新 的 权 力 正 当 性 基 础。 中 国 共 产 党 目 前 对 选 举 政 治 仍 充 满 惧 心,
以 致 近 期 中 国 似 仍 无 走 向 充 分 选 举 的 前 景。 但 正 如 韦 伯 当 年 竭 力 向 其 国 人 所 指 出,所 有 强
盛 民 族 在 现 代 都 走 向 以 大 众 民 主 为 基 础 的 选 举 政 治 绝 非 偶 然 现 象, 而 是 因 为 它 是 现 代 经
济 导 致 社 会 高 度 分 殊 发 展 后 一 个 民 族 凝 聚 政 治 向 心 力 的 唯 一 有 效 手 段( 传 统 宗 教 和 道 德
都 将 不 足 以 凝 聚 民 族 政 治 向 心 力, 狭 隘 民 族 主 义 则 必 然 以 牺 牲 多 元 分 殊 发 展 为 代 价)。 今
日 中 国 社 会 的 高 度 分 殊 化 已 使 传 统 政 治 机 制 日 益 捉 襟 见 肘, 处 处 力 不 从 心。 传 说 中 的 邓
力 群 万 言 书 事 实 上 相 当 正 确 地 指 出 了 中 共 今 日 在 社 会 基 层 日 益 萎 缩, 从 而 正 在 日 益 失 去
其 大 众 政 党 品 格 这 一 趋 势。 但 万 言 书 指 望 中 共 重 回 传 统 政 治 之 路 是 既 不 可 取 也 不 现 实 的。
中 共 今 日 欲 重 建 自 己 作 为 大 众 政 党 的 积 极 进 取 道 路 是 主 动 走 向 选 举 政 治, 以 执 政 党 的 优
势 地 位 积极 运 用 选 举 的 杠 杆 去 扩 大 自 己 的 社 会 基 础。
但 我 以 为 我 们 似 乎 应 该 注 意 到, 关 于 中 央 权 力 走 向 直 选 即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全 国 直 接 选 举
问 题 在 中 国 至 少 已 可 以 讨 论, 而 且 即 使 我 们 并 不 期 待 这 一 步 会 很 快 迈 出, 此 问 题 在 理 论
上 的 迫 切 性 也 已 不 容 忽 视, 因 为 中 国 现 行 选 举 法 关 于 直 接 选 举 的 规 定 只 涉 及 县 以 下 人 民
代 表 的 选 举, 因 此 全 国 性 选 举 的 制 度 安 排 在 中 国 事 实 上 几 乎 是 一 片 空 白。 我 在 1992 年 那
篇 文 章 中 曾 认 为 当 时 百 万 村 庄 的 选 举 或 将 成 为 中 国 选 举 政 治 的 起 点, 但 我 在 这 里 要 强 调
的 则 是, 县 以 下 直 选 的 制 度 安 排 对 于 设 计 全 国 人 大 直 选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无 法 提 供 太 多 参 考
价 值 的, 因 为 后 者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根 本 就 不 会 对 前 者 发 生。 例 如 首 先 就 是 县 级 和 省 级 直
选 都 不 会 发 生 的 问 题: 全 国 应 分 成 多 少 选 区? 但 这 一 问 题 反 过 来 又 将 首 先 取 决 于 究 竟 什
么 样 的 选 举 方 法 最 适 于 中 国, 以 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究 竟以 多 少 人 数 为 宜。 目 前 海 内 外 学 者 几
乎 一 致 认 为 现 在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人 数 为 3000 人 实 在 过 于 庞 大 而 不 易 有 效 工 作, 但 究 竟
多 少 才 算 合 宜 则 人 言 言 殊, 或 言400, 或 言2500, 但 大 多 想 当 然。 我以 为 单 纯 就 此 问 题 而 言,
或 可 参 考 选 举 法 理 论 界 初 步 总 结 出 来 的"立 方 根 法 则〃, 即 中 央 民 意 代 表人 数 以 约 略
相 当 于 人 口 总 数 的 立 方 根 为 宜, 考 虑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人 数 可 取 十 二 亿 人 的 立 方 根 即 一 千
人 上 下。[40]
但 这 里 更 根 本 的 问 题 或 许 还 在 于, 选 举 方 法 的 选 择 问 题 事 实 上 将 无 可 回 避 地 提 出 政 党 制
度 的 问 题, 因 为 前 者 无 法 脱 离 后 者 来 设 计。 也 因 此, 一 旦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直 选 的 问 题 提 上 议程,
那 么 所 谓"党 政 分 离〃 的 传 统 改 革 思 路 在 我 看 来 也 就 走 到 了 尽 头。 目 前 海 内 外 许 多 学
者 仍 在 沿 着 所 谓"党 政 分 离〃 的 思 路 来 思 考 全 国 人 大 的 改 革。 尽 管 很 可 以 理 解, 但 在
理 论 上 却 是 不 可 思 议 的。 所 谓 现 代 议 会 者, 无 一 例 外 乃 以 现 代 政 党 来 运 作, 无 党 的 议 会 通
常 意 味 着 这 个 国 家 或 是 军政 权 或 仍 是 传 统 君 主 制。 正 因 为 如 此, 萨 托 里 等 政 治 学 家 反 复 指
出 ,了 解 一 国 议 会 之 运 作 意 味 着 了 解 该 国 政 党 体 制 之 结 构, 了 解 两 国 议 会 制 度 之 差 异 意
味 着 了 解 两 国 政 党 制 度 之 差 异。 同 样, 选举 法 的 选 择 与 设 计 乃 随 政 党 制 度 而 转 移, 不 同 的
选 举 法 乃 为 不 同 的 政 党 制 度 而 设 计, 例 如"纯 粹 多 数 代 表 制〃 的 选 举 方 式 目 的 是 为 了
排 斥 第 三 党 而 确 保 两 党 制, 而 多 党 制 下 选 举 所 设 计 的 所 谓 "门 槛〃 (Threshold) 则
是 要 使 所 谓 的 "多 党〃 数 目 越 少 越 好, 等 等。 要 言 之, 议 会、 选 举 与 政 党 乃 三 位 一 体、
环 环 相 扣。 事 实 上, 离 开 了 政 党 这 一 环, 我 们 将 根 本 不 知 如 何 选 择 和 设 计 相 应 的 全 国 直 选
制 度 安 排, 也 无 从 知 道 哪 种 议 会 结 构 最 为 有 效, 因 为 议 会 能 够 运 作 的 前 提 乃 在 有 所 谓 "与
议 会 匹 配 的 政 党〃(Parliamentary-fit parties)。 以 上 三 者 的 这 种 内 在 关 联 在 中 国 从 来
彰 而 不 显, 盖 因 为 我 们 从 来 没 有 进 行 过 全 国 直 选。 但 一 旦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直 选 的 问 题 提 上
议 程, 则 这 些 内 在 关 联 顿 时 无 可 回 避。 也 因 此, 一 旦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直 选 的 问 题 提 上 议 程,
那 么 所 谓"党 政 分 离〃 的 传 统 改 革 思 路 在 我 看 来 也 就 走 到 了 尽 头。 所 谓 "党 政 分
离〃 不 可 能 行 得 通, 因 为 我 们 显 然 不 可 能 设 想 今 后 的 中 国 人 大 是 一 个 无 党 的 议 会,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们 事 实 上 当 然 人 人 知 道, 中 国 的 人 大 历 来 就 有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政 党 在 运 作, 这 就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换 言 之, 中 国 共 产 党 就 是 中 国 议 会(人 大) 的 "议 会 匹 配 政 党〃。 没 有 中
共, 中 国 人 大 根 本 不 可 能 运 作。
由 此, 中 国 人 大 如 何 改 革 说 到 底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如 何 改 革 的 问 题, 中 国 选 举 法 如 何 选 择 和
设 计 的 问 题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如 何 定 位 它 在 全 国 直 选 中 的 位 置 的 问 题。 说 穿 了, 全 国 人 大 能
否 走 向 直 选 的 问 题 归 根 结 底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能 否 走 向 "选 举 政 党〃(electorial party)
的 问 题。人 大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或 基 本 原 则 由 此 不 是 要 不 切 实 际 甚 至 自 欺 欺 人 地 空 谈
"党 政 分 离〃 , 恰 恰 相 反, 我 以 为 人 大 改 革 应 该 毫 不 含 糊 地 提 出 其 中 心 任 务 是 要 全
力 推 动 中 共 走 向 "选 举 政 党〃(electorial party) 之 路,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人 大 改 革 的
方 向 不 但 不 是"党 政 分 离〃, 而 且 恰 恰 是 要 走 向"党 政 合 一〃, 亦 即 使 执 政 党 成 为
所 谓"议 会 政 党〃(parliamentary party)。 此 外, 中 国 人 大 目 前 实 行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虽 然 与 美 国 式 总 统 制 下 的 国 会 差 异 甚 大, 但 却 与 欧 洲 议 会 民 主 制 下 的 议 会 运 作 方 式 有 相
当 接 近 之 处, 关 键 之 点 在 于 执 政 党 能 否 转 型 为 选 举 政 党 和 议 会 政 党。 如 果 这 一 转 型 能 够
实 现, 中 国 的 全 国 人 大 将 不 是 不 可 能 逐 步 成 为 具 有 "议 会 主 权〃(parlimentary sovereignty)的中国最高中央权力机构。[41]
人 大 改 革 因 此 不 应 舍 本 就 木(例 如 两 院 制 之 类 并 无 必 要), 而 应 抓 住 根 本 即 推 动 执 政 党 转
型 为 选 举 政 党 和 议 会 政 党。
二、以 "一 党 执 政〃 的 不 同 形 态 向 民 主 过 渡
本 文 最 后 试 图 从 现 代 政 党 理 论 出 发 对 中 国 政 党 制 度 的 转 型 问 题 作 一 初 步 探 讨。 我 将 提
出 的 基 本 看 法 是: 中 国 或 可 采 取 以 "一 党 执 政〃 的 不 同 形 态 逐 步 向 民 主 过 渡。 事 实 上,
通 常 所 说 的 两 党 制 与 所 谓 多 党 制 的 主 要 差 异, 就 在 于 前 者 旨 在 选 举 后 能 形 成 "一 党
执 政〃 (single party government, 通 称 韦 斯 特 敏 斯 特 模 式 即 英 国 式), 而 后 者 则 多 不 得
不 采 取"多 党 联 合 执 政〃(multi-party coalition government)。 韦 斯 特 敏 斯 特 模 式
的 一 个 特 殊 变 种, 即 在 定 期 选 举 制 下 出 现 同 一 政 党 长 期 连 续 "一 党 执 政〃, 是 所 谓"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这 种 政 体 在 文 献 中 亦 常 被 称 为 "一
党 制〃。 美 国 本 身 就 是 一 个 突 出 的 例 子: 从 1870 年 至 1950 年, 美 国 有 二 十 七 个 州 都 是 同
一 政 党 连 续 执 政 长 达 八 十 年 之 久, 因 而 被 称 为 美国 的"一 党 州〃 (one-party states)。[42]
这 种"绝 对 优 势 党 政 体〃 的 其 他 典 型 则 为 瑞 典、 挪 威 即 所 谓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模 式, 以 及
日 本、 印 度 等 国 家, 新 加 坡 等 显 然 也 可 归 入 这 类 型。 我 以 为, 这 一"绝对 优 势 党 体 制〃 应
是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下 一 步 应 该 争 取 的 目 标。 我 所 谓"以 一 党 执 政 的 不 同 形 态 逐 步 向 民
主 过 渡〃 这 一 基 本 看 法 可 暂 用 萨 托 里 (Giovanni Sartori) 的 政 党 理 论 术 语 表 述 如 下[43]
:
1。 中 国 政 治 从 毛 泽 东 时 代 到 邓 小 平 时 代 的 转 型 可 以 看 成 是 从 全 能 主 义 一 党 制 (one-party
totalitarian polity) 转 向 务 实 主 义 一 党 制(one-party pragmatic polity) 的 过 程;
2。 中 国 宪 法 目 前 设 计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在 江 泽 民
体 制 下 基 本 上 可 以 看 成 是"务 实 主 义 的 盟 主 党 执 政 制〃(pragmatic-hegimonic party
polity);
3。中 国 政 治 改 革 下 一 步 比 较 切 实 可 行 的 目 标 是 从 这 一 务 实 主 义 盟 主 党 体 制 走 向 "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
4。 就 更 长 远 的 未 来 而 言, 如 果"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 逐 渐 式 微, 我 个 人 也 仍 倾 向 于 中 国
政 治 能 形 成 韦 斯 特 敏 斯 特 模 式 两 党 制 下 的 "一 党 执 政〃 制, 而 非 某 种"数 党 联 合
执 政〃 的 多 党 制。[44]
这 当 然 只 是 我 个 人 的 一 种 一 厢 情 愿(a wishful thinking), 因 为 事 实 上 两 党 制 国 家 在 世
界 上 尚 不 超 过 十 个[45], 西 方 政 治 学 家 今 日 更 大 多 认 为 两 党 制 一 定 比 多 党 制 更 不 民 主 从
而 倾 向 多 党 制。[46] 但 我 个 人 从 1990 年 以 来 对 苏 东 欧 政 治 转 型 的 长 期 观 察 和 思 考 使 我
日 益 认 为, 我 们 不 能 不 把 建 立"可 治 的 民 主〃(governable democracy) 作 为 中 心 问 题
来 考 虑。[47] 苏 东欧 转 型 后 的 典 型 情 况 之 一 是, 小 党 林 立 而 无 法 形 成 能 占 议 会 多 数 的 执 政
大 党。例 如 波 兰 1991 年议 会 大 选 的 结 果 竟 有 29 个 政 党 取 得 下 院 席 位, 其 中 最 大 的 八 个 党
所 占 下 院 席 位 的 比 例 乃 在 从 百 分 之 六 到 十 九 点 六。 这 种 无 法 形 成 政 治 主 导 力 量 的 局 面 反
过 来 往 往 导 致 总 统 急 于 主 导 局 面, 从 而 又 不 可 避 免 地 陷 入 总 统 与 议 会 之 间 的 恶 性 权 力 斗
争, 波 兰 政 治 即 为 此 而 几 乎 瘫 痪。 多 半 是 有 见 于 波 兰 等 国 教 训, 后 来 的 俄 罗 斯 则 干 脆 走 向
另 一 极 端, 其1993 年12 月 以 公 民 投 票 通 过 的 所 谓 新 宪 法 事 实 上 完 全 围 绕 叶 尔 辛 个 人 所 设
计, 即 在 权 力 分 布 的 设 计 上 乃 以 总 统 无 论 如 何 都 能 赢 为 目 标。 这 种 制 宪 实 离 宪 政 民 主 的
理 念 相 差 太 远, 而 且 很 可 能 会 自 食 恶 果, 即 一 旦 下 次 总 统 大 选 叶 尔 辛 落 选, 这 一 几 乎 不 受
任 何 约 束 的 总 统 权 力 同 样 可 被 其 他 人 用 于 任 何 目 的。[48]
我 以 为 在 中 国 目 前 条 件 下, 从"务 实 主 义 盟 主 党 体 制〃 走 向"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 这
一 转 型 是 中 国 走 向 民 主 当 前 有 一 定 可 行 性 的 关 键 一 步。 这 一 转 型 的 标 志 就 是 前 述 推 动 执
政 党 走 向"选 举 政 党〃 和"议 会 政 党〃。 简 言 之,"盟 主 党〃 是 不 经 选 举 的 当 然
盟 主, 而"绝 对 优 势 党〃 则 是 每 次 选 举 中 居 绝 对 优 势 。[49] 如 果 这 一 转 型 能 够 顺 利 达
成, 或 将 为 中 国 民 主 政 治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奠 定 根 本 性 的 基 础, 因 为 这 一 转 型 如 果 能 够 达 成,
它 将 意 味 着 中 国 的 主 导 政 治 大 党 开 始 走 向"选 举 政 党〃 和"议 会 政 党〃, 而 中 国 政
治 则 开 始 进 入"选 举 政 治〃 和"议 会 政 治〃 的 民 主 大 道。 尽 管"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 未 尽 如 意, 但 无 人 否 认 其 为 一 种 民 主 政 体。
第 二, 中 国 大 陆 走 向 民 主 的 进 程 只 能 在 既 定 的 单 一 国 家 制(unitary state) 结 构 中 进 行,
因 为 所 谓 联 邦 制 等 设 想 事 实 上 将 会 不 利 于 中 国 走 向 民 主。 这 里 当 然 只 是 就 中 国 大 陆 的 范
围 而 言, 但 我 对 联 邦 制 等 主 张 的 批 评 事 实 上 也 是 要 间 接 指 出, 两 岸 统 一 问 题 与 中 国 走 向
民 主 乃 是 两 个 层 次 完 全 不 同 的 问 题, 把 两 者 混 淆 起 来 在 我 看 来 既 无 助 于 中 国 的 统 一, 更
不 利 于 中 国 的 民 主。 尽 管 本 文 主 要 是 讨 论 大 陆 走 向 民 主 的 问 题, 但 我 以 为 有 必 要 在 此 首
先 提 出 近 来 重 新 引 起 西 方 宪 法 学 界 重 视 的 一 个 基 本 命 题, 即 宪 政 民 主 只 有 在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外 延 已 经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可 能, 这 是 因 为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外 延 问 题 本 身 无 法 靠 民 主 原
则 来 解 决 。 反 过 来, 一 旦 问 题 涉 及 的 是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外 延 问 题, 那 么 问 题 本 身 就 必 然 已
经 超 出 了 宪 政 的 范 围, 超 出 了 民 主 的 范 围。 正 因 为 如 此, 一 个 成 熟 的 宪 政 民 主 国 家 的 宪 法
通 常 不 承 认 有 所 谓"退 出 权〃 (right to secede), 即 不 承 认 国 内 任 何 一 个 部 分 有 退
出 国 家 的 权 利。[50]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德 克 萨 斯 州 诉 怀 特〃 一 案(1869) 明 确 裁 定 德
克 萨 斯 州 要 求 退 出 美 国 联 邦 为 非 宪 (unconstitutional), 即 是 一 例。[51] 其 理 由 如 美 国
著 名 宪 法 学 家 尚 斯 丁(Sunstein) 所 指 出,宪 法 的 理 念 与 退 出 权 是 矛 盾 的, 因 为 宪 法 的 基 本
理 念 就 是 要 使 任 何 争 执 能 在 一 个 基 本 构 架 内 和 平 解 决, 但 退 出 权 恰 以 根 本 否 定 这 一 基 本
构 架 本 身 为 前 提。 换 言 之, 一 部 包 括 退 出 权 的 宪 法 无 异于 一 部 随 时 可 以 被 废 除 的 宪 法。 尚
斯 丁 由 此 厨 房 而 特 别 建 议 东 欧 新 宪 法 不 应 再 象 旧 苏 联 宪 法 那 样 包 括" 退 出 权〃。[52]
换 言 之, 如 果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外 延 问 题 尚 无 法 解 决, 一 般 不 宜 匆 忙 制 宪, 制也 无 用, 因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宪 政 民 主 事 实 上 没 有 可 能, 一 切 都 只 能 推 迟 等 待 外 延 问 题 解 决 以 后 才 有 真 正 的
可 能。[53]
正 是 从 这 种 考 虑 出 发, 我 认 为, 目 前 两 岸 之 间 显 然 不 存 在 制 定 一 部 共 同 宪 法 的 可 能, 也 因
此, 单 纯 从 解 决 两 岸 统 一 问 题 的 善 良 愿 望 出 发 就 设 想 首 先 将 整 个 中 国 国 家 结 构 从 单 一 国
家 制 改 变 为 联 邦 或 邦 联, 乃 是 有 欠 深 思、 非 常 轻 率 的 想 法。 因 为 其 结 果 只 能 适 得 其 反, 亦
即 不 但 无 助 两 岸 的 统 一, 反 有 可 能 引 发 中 国 的 其 他 外 延 问 题, 从 而 大 大 推 迟 中 国 走 向 民
主 的 历 史 进 程。 我 们 决 没 有 理 由 先 把 中 国 推 入 到 巴 尔 干 状 态 再 来 设 想 中 国 民 主 的 可 能,
恰 恰 相 反, 为 了 中 国 的 民 主, 我 们 必 须 杜 绝 任 何 使 中 国 巴 尔 干 化 的 可 能。 单 纯 从 解 决 两 岸
统 一 问 题 的 善 良 愿 望 出 发 就 设 想 必 须 首 先 将 整 个 中 国 国 家 结 构 从 单 一 国 家 制 改 变 为 联
邦 或 邦 联, 事 实 上 将 既 无 助 于 中 国 的 统 一, 更 不 利 于 中 国 的 民 主。
结 语
我 们 现 在 可 以 把 本 文 的 基 本 思 路 总 结 如 下:中 国 政 治 要 一 劳 永 逸 地 摆 脱 历 来 那 种 在 中 央
集 权 制 与 区 域 寡 头 制 之 间 来 回 摆 荡 的 历 史 循 环, 就 必 须 走 向"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的 宪 政 民 主 政 治, 其 核 心 是 将 中 央 权 力 直 接 奠 定 在 全 体 公 民 的 授 权, 其 形 式 由 此
必 然 体 现 为 中 央 权 力 的 全 国 直 选;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的 深 化 所 带 来 的"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张
力 加 剧 暴 露 了 目 前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事 实 上 并 无 自 己 的 基 础, 但 同 时 也 为 以"公 民 个
体 为 本, 统 一 宪 政 立 国〃 的 宪 政 民 主 方 式 来 重 新 奠 定 中 国 的 中 央 权 力 带 来 了 一 定 的 可 能,
即 走 向 全 国 人 大 的 直 选, 但 其 前 提 条 件 为 执 政 党 必 须 转 化 为" 选 举 政 党〃 和"议
会 政 党〃, 在 中 国 今 日 条 件 下, 这 意 味 着 从"务 实 主 义 盟 主 党 体 制〃 走 向 " 绝 对
优 势 党 体 制〃 这 一 转 型。
不 消 说, 这 整 个 思 路 都 只 能 被 讥 为 书 生 之 见, 而 且 也 确 实 只 是 书 生 之 见。 但 我 以 为, 处 于
世 纪 之 交 的 中 国 人 今 天 讨 论 中 国 政 治 的 未 来 发 展 时, 不 能 完 全 仅 从 目 前 的 权 益 之 计 出 发,
而 必 须 同 时 有 基 本 政 治 理 念 的 视 野。 即 使 我 们 不 能 达 到 我 们 的 目 标, 我 们 至 少 需 要 清 楚
地 知 道 我 们 在 追 求 什 么。
1996 年5 月 于 芝 加 哥, 删 节 发 表 于《21 世 纪》96 年8 月 号
[1] 甘 阳,"公 民 个 体 才 是 民 主 自 由 的 基 础",《时 报 周 刊》1992 年3 月15-21 日 。
[2] 甘 阳,"走 向 政 治 民 族: 中 国 政 治 改 革 的 中 心 问 题"," 明 报。 思 潮 版"1995
年2 月26 日。
[3] 关 于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政 治 主 张 参 Jackson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1-1788 (Chapel Hill, 1961), esp. pp. 119-86.
[4] 参 见 麦 迪 孙 在 费 城 会 议 前 夕 的 笔 记, 特 别 是" 古 今 邦 联 札 记"(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美 国 政 治 体 制 之 痼 疾" (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i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eds. W.T. Hutchinson, et al., Chicago, 1962-91), vol. IX, pp. 3-24; 345-57.
麦 迪 孙 的 这 些 笔 记 成 为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的 讨 论 基 础, 其 基 本 论 点 后 来 在 《联 邦 党 人 论 稿》(The
Federalist Papers) 中 更 发 挥 得 淋 漓 尽 致,特 别 参 第 16-20篇。
[5]社 群 主 义 理 论 在 很 多 方 面 诚 然 使 人 想 起 韦 伯 和 滕 尼 斯 时 代 关 于 所 谓 Gemeinshaft (社
群) 与 Gesellschaft (社 会) 之 争, 但 其 中 一 个 很 大 的 不 同 是,韦 伯 和 滕 尼 斯 时 代 所 讨 论 的
Gemeinshaft 大 多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所 指, 亦 即 它 基 本 是 指 传 统 共 同 体 即 家 庭 邻 里 和 村 庄 以
及 由 此 延 伸 的 政 治 安 排 即 韦 伯 所 谓 "家 主 政 体"(patriarchalism) 和"家
国 政 体"(patrimonialism), 但 今 日 社 群 主 义 的 一 个 困 难 似 乎 在 于 论 者 们 对 他 们 所
谓"社 群" 究 竟 是 指 什 么 往 往 含 糊 其 词, 以 笔 者 个 人 之 见, 今 日 社 群 主 义 的 弱 点
主 要 在 社 会 理 论 上 亦 即 论 者 们 通 常 对 制 度 安 排 方 面 无 法 有 令 人 满 意 的 交 代, 但 其 在 政 治
哲 学 和 法 律 伦 理 上 的 理 论 贡 献 却 不 容 忽 视, 特 别 是 如 果 我 们 把 Martha Nussbaum 和 Charles
Taylor 等 人 也 包 括 其 中 的 话。
关 于 韦 伯 对 各 种 传 统 社 群 的 讨 论 可 参 甘 阳 选 编《韦 伯 文 选 第 二 卷》(香 港: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社,1996)。
关 于 当 代 社 群 主 义 除 参 Christopher Lasch ,Alasdair MacIntyre, Michael Sandel
等 人 耳 熟 能 详 的 著 作 外, 最 好 的 综 论 文 章 应 推 Amy Gutmann, "Communitarian Critics
of Liberalis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4 (Summer 1985), 308-22.;
较 晚 近 的 辩 论 可 参,The Communitarian Challenge to Liberalism, ed by E.F. Paul,
F.D. Miller, and J. Pau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从 自 由 主 义 立 场
批 判 或 攻 击 社 群 主 义 的 最 尖 锐 著 作 之 一 为 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6] 今日 西 方 学 界 所 谓"共 产 主 义 后 是 女 性 主 义", 非 纯 为 戏 言 也。女 性 主 义 对 传
统 自 由 主 义 的 批 判 诚 为 当 代 政 治 理 论 最 重 要 的 进 展 之 一, 因 为 它 确 实 逼 迫 自 由 主 义 必 须
重 新 检 讨 其 核 心 预 设 如 个 人 概 念 以 及 公 共 领 域 与 私 人 领 域 之 分 野 等。 围 绕 罗 尔 斯《 正 义
论》 的 争 论 之 一 即 是 罗 尔 斯 所 谓" 原 初 处 境 中 的 当 事 人"(the parties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到 底 是"个 人" 还 是"男 性 家 主" (heads of families)。
此 问 题 引 出 一 个"陷 井 式 问 题" 即 正 义 原 则 是 否 适 用 于 家 庭 和 家 庭 内(the justice
of and in the family), 所 谓 陷 井 是 因 为, 如 果 正 义 原 则 适 用 于 家 庭 内, 事 实 上 隐 含 着
国 家 权 力 可 以 侵 入 家( 私 人 领 域), 因 为 正 义 作 为 政 治 原 则 乃 由 国 家 法 律 所 维 护, 但 如 说
正 义 原 则 不 适 用 于 家, 则 等 于 辩 护 家 庭 内 普 遍 的 男 女 不 平 等 从 而 破 坏 正 义 原 则 即 人 人 都
是 自 由 平 等 的 个 体, 罗 尔 斯 在 其 新 著《 政 治 自 由 主 义》 导 言 中 自 称 此 书 已 基 本 克 服 这 一 困
难, 但 实 际 似 陷 入 自 相 矛 盾, 即 一 方 面 明 确 主 张"家" 在 政 治 安 排 之 外, 另 一 方
面 又 说 正 义 原 则 应 适 用 于 家。 此 地 引 出 的 实 际 是 早 由 亚 里 斯 多 德 对 伯 拉 图 的 批 评 所 开 启
的 辩 论 不 休 的 老 问 题, 即"家 和 政 治 共同 体 有 无 区 别"。 中 国 学 界 实 应 在 充 分 把
握 西 方 从 伯 拉 图 和 亚 里 斯 多 德 的 辩 论 开 始 直 至 韦 伯 和 当 代 社 群 主 义 等 讨 论(见 上 注) 的 基
础 上, 重 新 检 讨 中 国"齐 家 治 国" 理 念 的 深 刻 内 涵, 去 其 糟 粕 取 其 精 华。参,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比
较 p. xxix 与 p. 137. 参 John Exdell 的 批 评, "Feminism, Fundamentalism and
Liberala Legitimac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4 (1994)。 较 早
的 讨 论 可 参,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esp. pp. 462-72; Deborah Kean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Love - Rawls on the Family," Politics 18 (1983); S.M.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9), D.L. Rhode, Justice and
Gender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等。
[7]宪 政 民 主 下 的 一 个 特 别 困 难 是 所 谓"代 表"(repesentation) 问 题。 就 理 论
上 而 言, 宪 政 民 主 下 的 民 选 中 央 权 力 应 当 平 等 地"代 表" 所 有 公 民 个 体, 但 在 实
际 中, 则 这 种 代 表 总 是 不 平 等 的, 特 别 是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和 弱 势 团 体 的 利 益 往 往 不 能 得 到
充 分 代 表。 也 因 为 如 此, 今 日 选 举 法 理 论 界 大 多 对 英 美 施 行 的 所 谓"多 数 代 表 制"
持 批 评 态 度, 而 着 重 研 究 改 进 欧 陆 国 家 的"比 例 代 表 制"。 但 如 我 们 下 面 会 指 出,
这 一 问 题 不 能 不 同 时 兼 顾 所 谓 民 主 政 体 的"可 治 性"(governability) 问 题。
[8]罗 尔 斯 在《正 义 论》 以 后 的 著 作 突 出 地 强 调 了"政 治 社 会" 既 不 是"社 团"(association)
也 不 是"社 群" (community), 特 别 参 其 Political Liberalism, esp. pp. 40-43;
137;146; 201ff.
[9] 参 本 书 第 二 章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讨 论。
[10]吴 国 光、 郑 永 年,《 论 中 央- 地 方 关 系》 (香 港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社,1995), p. 142.
[11] 我 个 人 认 为 中 央 权 力 走 向 直 选 事 实 上 很 有 必 要 领 先 于 或 不 迟 于 省 级 直 选 进 行 , 而
非 象 一 般 以 为 的 那 样 似 乎 只 有 先 实 现 省 级 直 选 然 后 才 能 实 现 中 央 直 选。
[12]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trans. Lawrence. Anchor Books, 1969),p.
88. 托 克 威 尔 在 这 里 区 别 了 他 所 谓 "政 府 集 权"(centralization of government)
与"行 政 集 权"(administrative centralization), 只 是 一 百 多 年 前 的 托 克 威
尔 哪 里 会 想 得 到, 由 于 福 利 国 家 的 发 展, 美 国 以 及 所 有 西 方 国 家 日 后 的"行 政 集 权"
程 度 都 远 远 超 出 了 历 史 上 任 何 君 主 能 够 想 象 的 程 度。 真 正 的 问 题 毋 宁 是, 今 日 民 主 国 家"行
政 集 权" 的 能 力 乃 首 先 以"政 府 集 权" 的 能 力 为前 提。
[13] 吴 国 光、 郑 永 年,《 论 中 央- 地 方 关 系》 (香 港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社,1995)
[14]"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 i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eds. W.T. Hutchinson, et al., Chicago, 1962-91), vol. IX, pp.
3-24.
[15] 此 备 忘 录 现 收 入 同 上,pp. 345-57.
[16]关 于 美 国 独 立 后 走 向 统 一 政 治 的 艰 难 过 程 以 及 联 邦 党 人 由 此 思 考 必 须 建 立 超 越 地
域 性
的"全 国 性 政 治" (national politics) 的 思 想 发 展 过 程, 可 特 别 参 见 Jack N.
Rakove, The Beginnings of National Politics: 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New York, 1979), esp. pp. 275-399。
[17]参 R.H. Brown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的 最 新 研 究, Redeeming the Republic: Federalists,
Taxation, and the Origings of the Constitution (Baltimore, 1993)。
[18] 关 于 独 立 后 美 国 的 财 政 危 机 问 题 参 E.J.Ferguson, The Power of the Purse: A
History of American Public Finance, 1776-1790 (Chapel Hill, 1961) esp. 78-110。
[19] 关 于 美 国 独 立 后 的 经 济 形 势, 参 R.B. Morris, The Forging of the Union, 1781-1789
(New York, 1987), esp. pp. 130-161; C.D. Matson and P.S. Onuf, A Uinon of
Interest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ought in Revolutionary America (Lawrence,
1990), pp. 67-100.
[20] 著 名 史 家 Onuf 特 别 强 调 这 一 领 土 争 端 问 题 在 联 邦 党 人 建 国 思 考 中 的 地 位, 参 其,
The Origins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Jurisdictional Controvers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775-1787 (Philadelphia: Univ of Penn Press, 1983); and Peter and
Nicholas Onufs, Federal Union, Modern World: The Law of Nations in an Age
of Revolution,1776-1814 (Madison, 1993).
[21]关 于 当 时 外 交 危 机 与 联 邦 党 人 迫 切 要 求 重 新 制 宪 的 密 切 关 系, 见 F.W.Marks,III,
Independence on Trial: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
(Baton Rouge, 1973), esp. pp. 3-95。
[22]H.J. Henderson, Party Politics in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New York,
1974), pp. 387-99. 亦 参 Drew McCoy 对 此 一 问 题 的 深 入 讨 论, 载 Richard Beeman et
al., eds.,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Chapel Hill 1987),pp. 226-58.
[23]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 1987), pp.133-34.
[24]R. A. Rutland, The Ordeal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ntifederalists and
the Ratification Struggle of 1787-1788 (Norman, 1986)。
[25] 中 文 通 译 所 谓 北 美 十 三" 州"(states) 是 我 们 中 国 人 的 创 造, 但 在 联 邦
党 人 的 新 宪 法 被 批 准 之 前 即 美 国 中 央 政 府 奠 定 之 前, 它 们 谈 不 上 是 州, 因 为 它 们 上 面 并
没 有 一 个"国"。 联 邦 党 人 与 反 联 邦 党 人 的 全 部 争 执 因 此 乃 围 绕 一 个 问 题 而 展
开: 北 美 独 立 战 争 时 宣 布 独 立 的 十 三 "国" (states, 今 日 所 谓 "州"),
应 该 维 持 独 立 之 初 由 十 三 个 政 府 各 以 主 权 国 家(sovereign states) 的 身 份 结 合 组 成 的
"多 国 联 盟" (Confederation, 或 译 邦 联) 形 式,还 是 应 该 各"国" 放
弃 主 权, 成 为 一 个 中 央 政 府 领 导 下 的 一 个 统 一 主 权 国 家? 后 者 就 是 所 谓"联 邦 党 人"
及 其 草 拟 的 新 宪 法 的 主 张。 关 于"states" 等 词 的 含 义 变 迁, 参 T. Ball and
J.G.A. Pocock, eds., Conceptual Change and the Constitution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88).
[26]参 Jackson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1-1788
(Chapel Hill, 1961), esp. pp. 119-248.
[27] 此 节 文 内 引 文 页 码 均 自 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 1987)。
[28]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宪 法" 批 准 程 序" 的 独 创 性, 及 其 与 较 早 美 国 各 州 宪 法"
批 准 程 序" 的 不 同, 可 参 Rakove, Original Meanings, ch. 5; 关 于 此 前 各 州 宪 法
的 批 准 程 序 可 参 Willi Paul Adams, 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 Republican
Idology and the Making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
(trans. Kimbers, Chapel Hill, 1980), pp. 63-98。
[29] Edmund S.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 (New York, 1988〕。 亦 参 Gordon Wood,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Chapel Hill, 1969), esp. pp. 524-36。
[30]The Federalist Papers,p. 297.
[31] 可 特 别 参 Richard Beeman et al., eds.,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Chapel Hill 1987).
[32] 参 见 H. Hyman, A more Perfect Union (1973); R. Jeffreys-Jones and B. Collins
eds. The Growth of Federal Power in American History (1983)。
[33]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 1987), p. 322.
[34]Robert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ch.15. 亦 参 其 Democracy and Size.
[35]可 特 别 参 见 上 引 Jack N. Rakove, The Beginnings of National Politics。
[36] 关 于 此 问 题 参 见 J.G.A. Pocock 影 响 巨 大 的 著 作,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1975)。
此 地 无 法 讨 论 此 书。
[37] 关 于 此 一 问 题 可 参 哈 佛 著 名 政 治 哲 学 家Harvey Mansfield 的 深 刻 分 析,Taming the
Princ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9), esp. chs.2-3.
[38] 参 见 Weber, "Suffrage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 in his Political
Writings(Cambridge 1994).
[39] 参 本 书 第 二 章。
[40]关 于"立 方 根 法 则"参 Rein Taagepera, "The Size of National Assemblie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1 (1972), 385-401; Taagepera and Shugart,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tions of Electoral System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173-83.
[41] 关 于"议 会 主 权" 的 论 述, 仍 以 Dicey 的 经 典 论 述 最 当, 参,A. V. Dicey,
Intre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 1982; 据 1914 第 八 版), 第 一 部 分。
[42]此 为 美 国 政 治 中 著 名 的 所 谓"南 方 政 治" 问 题, 亦 即 直 到 六 十 年 代 美 国 南
方 诸 州(以 及 其 他 一 些 非 南 部 州) 大 体 为 所 谓"一 党 州", 这 自 然 就 引 出 了 如 何 解
释 美 国 联 邦 层 面 是 两 党 政 治 但 却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州 是 一 党 政 治 这 一 复 杂 关 系 问 题。 此 一 问
题 的 开 创 性 研 究 为 1949 年 V. O. Key 的 名 著, Southern Politics in State and Nation(Yew
York: Knopf) 以 及1952 年 Alexander Heard 的 著 作, A Two-Party South?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亦 参 Key 另 一 著 作, American State Politics (New York:
Knopf 1956). 关 于1870 年 至1950 年 这 八 十 年 期 间 的 最 早 的 有 影 响 研 究 为 J.A. Schlesinger,
"A Two-Dimensional Scheme for Classifying States According to Degree
of Inter-Party Competition," (APSR, Dec 1955), 该 研 究 认 为 在 此 期 间 全 美
真 正 两 党 竞 争 的 只 有 九 个 州。 另 一 有 影 响 的 研 究 集 中 在1914-1952 年 期 间, 结 论 是 此 期 美
国 有 22 个 州 为"一 党 州" 或"准 一 党 州(modified one-party states) ,
参 A. Ranney and W. Kendall, "American Party System," (APSR June
1964)。顺 便 指 出, 美 国 南 方 政 治 的 演 变 历 来 是 了 解 美 国 政 党 政 治 和 选 举 政 治 的 关 键, 可
参 E.C. Ladd, Jr and C.D. Hadley, Transformations of the American Party Syetem:
Political Coalitions from the New Deal to the 1970s (New York: Norton, 1978)
, esp. pp. 31-87, 以 及 Nicol Rae 对 南 方 民 主 党 在 美 国 政 治 中 地 位 的 详 尽 历 史 研 究,
Southern Democra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43]Giovanni Sartori,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6).
[44]能 够 组 成 联 合 执 政 的 多 党 制 多 为 所 谓"适 可 的 多 党 制"(limited pluralism),
即 真 正" 算 数 的 政 党"(relevant parties) 在 三 至 五 个 以 内, 如 在 一 政 体 下'
算 数 的 政 党" 在 六 个 以 上, 就 已 属 于"过 分 的 多 党 制"(extreme pluralism)。
参 Sartori ,pp. 131-185。
[45] 萨 托 里 举 出 的 两 党 制 国 家 为 五 个, 即 英、 美、 加、 新 西 兰、 澳 大 利 亚; 另 一 著 名 政 治 学
家 达 尔(R. Dahl) 增 加 至 八 个, 即 加 上 巴 拿 马、 菲 律 宾、 乌 拉 圭。 但 如 萨 托 里 所 言, 严 格 而
言 连 加。 澳 都 不 是 长 期 稳 定 的 两 党 制, 由 此 只 有 三 个 即 英、 美、 新。
[46]参 A. Lijphart 颇 有 代 表 性 的 著 作, Democracies: Patterns of Majoritian and
Consensus Gevernment in Tweenty-One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esp. pp。23 以 下 关 于 他 所 谓"共 识 性 民 主 模 式"(the consensus
model of democracy) 与 韦 斯 特 敏 斯 特 模 式 的 八 大 对 立。 Lijphart 最 初 本 是 以 荷 兰 为
案 例 而 提 出"协 调 式 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y), 晚 近 则 以"共 识 性
民 主" 代 替 较 早 的"协 调 式 民 主"。 参Lijphart, The 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in the Netherlands (Berkelel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 以 及 其 近 作 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A Study of Tweenty-
Seven Democracies, 1945-199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47]特 别 参 见 萨 托 里 有 鉴 于 苏 东 欧 转 型 过 程 后 所 写 的 新 著,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关
于 民 主 的 可 治 性 问 题 亦 可 参 M.J. Crozier, S.P. Huntington, and J. Watanuki,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Report on the Governability of Democracies to the Trilateral
Commiss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75〕。
[48]可 参 甘 阳,《 两 种 自 由 及 其 它》 第 二 部 分 对 东 欧 制 宪 进 程 的 分 析(香 港: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社)。
[49] 大 多 数 西 方 学 者 未 区 分 本 文 所 谓"盟 主 党" 与"绝 对 优 势 党",
而 是 将 它 们 笼 统 称 为 dominant party, 以 致 过 于 泛 泛 地 讨 论 所 谓"一 党 民 主"(one-party
democracy)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Maurice Duverger 在 其 经 典 研 究《 政 治 党 派》 一 书 中 就 含 糊
其 辞 地 说" 一 党 制 与 某 种 类 型 的 政 治 民 主 相 应 这 种 情 况 并 非 不 可 想 象"。 参 氏
著,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Norths trans., London: Methuen, 1954), p. 278. 但 如 萨 托 里 所 深 刻 指 出,dominant
party 必 须 区 别"盟 主 党" 与"绝 对 优 势 党", 前 者 是 非 选 举 的 政 党 体
制, 后 者 则 是 本 质 上 无 异 于 民 主 政 体 下 其 他 政 党 的 选 举 政 党 和 议 会 政 党 体 制。
[50] 滑 稽 的 是 前 苏 联 宪 法 承 认 各 加 盟 体 有" 退 出 权"(苏 联 宪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美 国 宪 法 则 当 然 不 包 括 这 种 权 利, 而 且 在 判 案 中 明 确 判 定 任 何 退 出 要 求 为 非 宪。
[51]Texas v White, 74 US 700 (1869).
[52]Cass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Secession," 58 U Chi L
Rev 633 (1991). 亦 参 A. R. Amar, "Of Sovereignty and Federalism,"
96 Yale L J 1425 (1987), esp. 1455-62 讨 论 林 肯 的 著 名 论 述, 即 任 何 一 州 或 一 地 区
公 民 投 票 退 出 并 无 正 当 性, 只 有 全 国 的 多 数 才 能 决 定。
[53]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东欧宪政中心 主 任 霍 尔 姆 斯 教 授 由 此 建 议 东 欧 国 家 不 宜 匆 匆 忙 忙 制 宪, 参 Stephen
Holmes,"Back to the Drawing Board:An Argument for Constitutional Postponement
in Eastern 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