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范亚峰

   政法系与社会和谐

   ——民权论之四十五
  
  
  经过20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国社会的规则和资源的分布已经逐渐从单一中心转变为多中心。改革开放进入中局后,面临系统性的风险,民族主义、两极分化、腐败等问题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触媒。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在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公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腐败问题相当严重。正如俞可平先生所揭示的,社会和谐面临五个方面的挑战:社会利益分配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形成;信访数量上升,群体性上访事件增速惊人;公民对政府不满甚至抵制;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开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和不合作;刑事犯罪率持续上升。执政党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表明其已经意识到社会权力可能造成的冲击。社会冲突的核心,是官民冲突,根源在于权利和利益格局的失衡。
  
  权利之争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政法系可以成为权利之争的仲裁者和调和者,为此要恰当处理围绕权利而形成的五种关系: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国社会的病因要害是社会之中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失衡,以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断裂。医治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型,有效解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失调的中国需要整体与辨证的治理,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中国社会的治理危机需要通过宪法与法律的治理予以化解。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内容,而政法系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政法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性力量。政法系乃是20多年在改革开放中兴起的新兴社会力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学家、律师等群体。政法系的建设意义根本在于恰当处理政法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权利和利益的均衡机制的基础是表达和博弈。为此中国社会需要完善和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和博弈机制,以推动社会的权利和利益逐渐走向均衡。社会治理为此正在演化出多中心的政道和治道。中国宪政治理要处理的关系包括宏观经济改革与微观市场主体改革的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宪政治理的主体乃是政法系,其核心内容则是多中心的治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体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下降,需要发展新的多个实现系统整合功能的子系统,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系统,也需要尊重地方、个人、家庭、社会的自主治理,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法治的核心乃是建立尊重人权、维护正义的多中心秩序。进一步的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需要适当收缩公共权力,主动推进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例如恰当形式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系统乃是调和社会冲突、走向社会和谐的政体程序。其含义是司法成为社会中权利和利益冲突的仲裁者,从而起到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由此,政法系需要成为调和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中介。中国的法治民主建设实质是用中介整合质料与形式,生成新的意义和物质、制度整合的样式。为此,政法系作为中介十分关键。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中介性。司法是中介,政法系、法律人共同体则是主体型的中介。   政法系力求实现实践逻辑与普通法法治传统的结合。政法系尊重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实践逻辑,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受到普通法的法治逻辑的影响,强调对于社会矛盾、冲突的中道整合。政法系需要把握的主要关系,包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旧体制的中介作用不断衰微,司法系统和政法系可能成为化解社会冲突的中介。程序法治模式的要义就是司法程序、政体程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中介。政法系首先需要认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对症下药,开启真正有生命力的实践行动。例如,各级地方治理都出现了权力不受有效约束而腐败的问题,同时反腐败也陷入困境。而通过法治民主、构建复合监督体系才能够真正遏制腐败。可把权力监督体系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监督,即以权力监督权力的内部监督和以权利监督权力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而内部监督可分为权力制衡、道德监督两种方式,外部监督可分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权力制衡的监督之中,则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在复合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及司法监督为两个核心监督机制。民主的制约权力功能体现在要求代表对选民负责,从而使权力受到民意的约束,而社会舆论的作用在于表达真实的民意。司法的作用则在于以分散的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剑与盾。在司法捍卫底线正义的努力中,正义规则逐渐生成、法治秩序循序演进,从而有助于复合的权力监督体系的形成。   政法系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契约关系。政法系运用法律系统可以逐渐弥合城市与乡村的断裂,调整东部与中西部的失衡。社会矛盾突出集中在征地与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失业与贫富差距、腐败以及农民问题等。而乡村除了经济贫困之外,更为关键的是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中国社会的乡村和城市都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综合治理。   政法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应逐渐学习并善于平衡各种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治理应实现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等多种价值,而最核心的理念则是正义。从刘涌案、人口准入争论等事件中社会民众的激愤表现可以看出,在主张权利的开局时代,民意还处于一个宣泄期。这个时候,法律系统的恰当运作,与舆论疏导相结合,可恰当引导包括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内的社会情绪,使民意成为一种建设性的思潮。以人口准入讨论为例,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恰当地治理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既维护农民的权利平等,又保证城市的平衡发展,实现城市的良好治理。   2005年的司法改革方案如收回死刑复核权、审判委员会改革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触及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法官的大众化等司法体制的痼疾,并试图改变政法系物质资本与符号资本分离的现状。而在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政法系在2005改革年更可以大有作为:中央和一些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基于国家利益和局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博弈在2004年表现得十分明显。这种复杂的博弈过程应是中国体制转型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力。这里面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维护中央权威、保持政令畅通的问题,更意味着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大框架下中央和地方、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重新配置过程。

  法治包括三个层次,即原则、制度和策略。一些地方、部门主要是把法律看作一种治理技术,至多是制度,而不是治理的原则。与此不同的是,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提出10年内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事实上是把法治作为恰当配置中央和地方以及部委关系的一种制度利益安排,重视法律系统的整合与中介作用。而2005年的五项改革即转变政府职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以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从而需要政法系用法律协调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沟通事实与价值、政府与公民、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以建立一个和而不同、仁爱正义的中国社会。
  
范亚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