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范亚峰


   从人大到议会(提纲)

   ——民权论之三十四
  
  
  
  一、为何说人大还不是议会
  人大和议会两种制度的观念、操作、规范和程序存在重大乃至根本的差别。我们现在很难把人大定义为议会。人大制度的逻辑和议会制度的逻辑至少存在以下的明显区别:
  (一)代表制机构和代议制的差别
  这实际上是民意怎样被代表的问题。人大代表是代表谁的,是代表人民,还是代表先锋队。
  (二)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宪政的冲突,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与人民主权、权力制衡原则的冲突
  (三)仿神学政体的架构与政教分离的法治秩序的区别
  这体现在毛泽东划分敌我的政治观1与众人之事的政治观,毛泽东民主专政的对立统一体和民主宪政的对立统一体之间存在巨大张力。2
  (四)卢梭和托克维尔的两种人民主权原则的差别:
  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认为人民之声即上帝之音的人民,而托克维尔虽然也认为“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3,“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4但这里的人民是自然、天命、上帝之下的人民。
  现在的人大不拥有议会的四项权力:财政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权。人大目前还很难在实际上行使这四种基本权力。
  
  
  二、人大为什么要转变为议会
  (一)控制性智慧的缺失
  唐力权先生认为,西方的智慧是控制性智慧,而中国的智慧是关怀性智慧。5《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这本书的题目,比较恰当地认识到宪政乃是政治的控制性智慧。而中国的传统政治是一种关怀性智慧。我们从中国人大制度的运行中可以看到这两种智慧合一的雏形。比如,人民代表关心选民的子女上学等具体困难,这是对大众民生的关怀,同时人大代表的三种权力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又都是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在人大向议会转变的关键时期,04年修宪的三点中重要的两点是财产权、人权原则入宪。宪法的五个原则:财产权、人权、分权、人民主权、法治有两个在今年的修宪中获得了肯定。近年提出以民为本,跟中国传统的民本话语有一定关联,体现了关怀性智慧,表明政府出现了儒家化的倾向。6
  最近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向社会舆论求救,7除此之外,近年中国社会揭露出大量的恶性腐败案件。这些严重的腐败现象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现实政治中控制性智慧的严重不足。宪政的控制性智慧体现在两个重要原则,就是分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里面。最近一期的《新闻周刊》重新提到小平同志1982年的“8·18”讲话,把“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的主要内容看作对分权制衡原则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小平改革的路线,基本上是向地方分权,向个人自主分权,向家庭联产承包分权的倾向。小平的“8·18”讲话是分权原则的贯彻,8它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未来宪政建设,或政治体制改革的出路,就是要更深入地贯彻分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这在人大制度改革中,体现为怎么样运用好现在的人大制度的存量,对国家机关进行更有力的控制,而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如贺卫方先生所说,实际上是对官员的爱护。很多贪官在被枪毙之前都很懊悔,如果当初受到制约就不会落到这个地步。现今,中国社会面临严重的道德危机,道德伦理的滑坡,各种权力的腐败,有力地证明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导致不可救药的腐败,靠良知的、自我约束的制约越来越不可靠。为了遏制公权力日趋严重的腐败,加强人大控制的智慧非常重要。万里委员长曾经称中国人大为议会,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把人大转变为议会。
  
  (二)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的逻辑
  人大转型涉及到中国宪政建设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人大的转型逻辑服从于宪政转型的逻辑。而社会转型的核心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规则与资源的变化。权力变迁,尤其是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人大转型得以成长的根本原因。而民间社会的发育,以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人大转型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分布趋于多元,中国社会融入全球化过程使中国本土的特殊规则逐渐被普遍规则取代;公民的主体性基本建立,互联网与真实民间社会网络实现互动,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的隔离;个体的生活机会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表现机会大大增加。9
  以人大最近修改选举法为例。修改选举法这一基本的选举规范,将影响到选举制度的操作和程序。选举法的修改,应改进立法技艺,注重选举规范的统一和选举程序的可操作性问题。总的说来,此次人大修法表现了官方对于民间的善意,是对于民间制度创新的接纳和肯定,体现了中国宪政建设进程中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路径的良性互动,由此形成了新的规范反思机制。这表明人大已经不满意于过去二十多年的立法理性为中心的立法模式,而开始转向统筹兼顾立法理性、司法理性和民意诉求等要素的程序理性的立法模式,力求缓和立法的显规则与社会生活的潜规则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社会的生活中逐渐生成中国人的法律,演化出中国法治秩序的模式。程序理性包括程序性、主体间性、反思性、实践性、整体性等内容,程序理性的形成,既通过商谈和交往,也靠自我反思。10人大此次修改选举法对于选举实践问题的重视,表现了人大的程序性和尊重民意的主体间性,表明人大与民意的真实联结在逐渐增强。通过基层选举的适当扩大,鼓励民众有序参与公共生活,有助于体现选举制度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原则,培育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积累中国宪政建设和平转型的规则和资源。
  
  
  三、人大怎样转变为议会
  人大的转型是人大制度的观念、操作、规范和程序的整体性转型。
  (一)首先,人大要培育中道而行的政治智慧
  政治需要决断,失之于专断和失之于拘谨两极皆不合明智、中道的政治智慧。
  人大职能的转变,最根本的原则还是孔子的智慧,第一,时中,即所谓与时偕行、与时俱进;第二,柔中,以柔克刚。我们观察,高法、高检,包括地方人大都判断中国进入一个变革的时期,每个部门都本能地扩展权力,扩大自己的资本。北大最近出版的宪政经典译丛中有一本书叫《最小危害的权力》。毕克尔教授论证说,美国最高法院既没有权也没有钱,所以把违宪审查权力交给他们是很安全的,而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如果人大作出一副气势汹汹的样子,对人大权力的扩张是不利的。中国制度变革未来可能的一个危险是,人大成为一个民粹主义取向的议会。考虑到当下中国严重的极端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的倾向,就知道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正因如此,人大的建设确实要象刘海波博士所说,“欲尊之先卑之”。首先,人大建设要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从橡皮图章到成为真正管用的图章,这里面的变化是巨大的。其次,人大的权力需要作出一定的自我节制,现在的人大做了一些不该是人大干的事情11,表面上看是扩大人大权力,实际上对人大的权力和权威是有损害的。
  (二)其次要认识从专政到宪政、从人大到议会的转轨政治逻辑
  人大制度建设,关键是选举,一个是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二个是官员的选举。什么是政治体制改革?按照我的定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三点: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在现阶段,对选举的改革要通过渐进的方式,而短期内,选举制度大规模改革的前景不容乐观。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就来探讨人大代表在这里面的作用。今年7月1号《南方周末》,提到了“中国政法系”。12什么是政法系?它包括六个集团,在官方就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在民间,包括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三个集团,这六个集团都是中国二十年来市场经济为中心不断制度变革的产物。伴随着经济改革,中国实质上的政治变革和社会生活规则与资源的变迁20年前已经开始了,从而在今天已经形成了政法系的六个集团,他们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宝贵资源。张大军先生曾经讲我们要“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我们现在的“新民权运动”,13一方面是中国社会每个民众都在行动,但另一方面实际上真正起核心作用的是学者、律师、人民代表,是法官、检察官、警察集团的进步,这六大集团,在中国制度变革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政法系’的抉择可能会影响到中国政治转型的基本模式,他们将推动中国政治的发展甚至拥有中国政治的未来。”14
  (三)在规范、操作和程序上认真地对待人大,认真对待民意
  即使中国人大基本上还是橡皮图章,也要把这个橡皮图章用好。因为“法治与民主的实现需要假戏真唱的认真对待权利的过程。法律如何被信仰,其是在现实的行动中被怀疑、被信仰的。名义规则、表面游戏受到置疑,构成实际规则得以确立、真实游戏成功形成的一部分,旧的游戏缺乏恰当的游戏者、公正的裁判,以及真正游戏的精神,这些都需要真实的体验。政治乃是一种审慎与明智的游戏,政治的技艺需要实践的反复操练与演习才能体会,非如此不能理解与把握其中丰富的细节,积累政治智慧。”15
  李鸿章认为中国近代经历的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16而可以认为,中国宪政转型是中华文明共同体3000年来最伟大的制度变革,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融入到其中去,为中华民族的福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有人说用起诉来替代起义,对于告别几千年的治乱循环是个非常大的进步。这个变革体现为从言论自由到结社自由,再到选举自由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今天看来,通过2003年和今年的一系列事件,如孙志刚案、刘荻案、刘涌案、南都案、杜导斌案等,已经逐渐表现出官方的善意,和民间的成熟。我最近提出,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和平转型是中华民族的最大福祉。17而中国宪政建设已经初步展露出良好的前景。中国宪政的和平转型经过人大代表、法官、律师、法学家,尤其是每一个公民的努力是有可能实现的。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人大转变为真正的议会顺乎民意、合乎天理,任重而道远。


(本文是提交2004年9月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理论研讨会”的论文。)


作者范亚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1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见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见孙中山:《民权主义》,载《孙中山选集》。“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见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2 可参考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62页。
4 同上第64页。
5 见唐力权:《周易与怀特海之间----场有哲学序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参见夏勇:《民本新说》,《民权译丛》序言,三联书店2003年。另见夏勇:《我这十年的权利思考》,《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99-317页。
7 《连江县委书记致信人民网: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人民网2004年8月11日。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专题报道“黄金高反腐”,http://www.chinaelections.org/5201.asp?currentpage=1&bigclassid=5&smallclassid=20&threeclassid=171。
8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政治体制改革构想。它以厘定党和国家机构的权力为核心,以分权制衡为原则,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权力集中、一把手专权开出了一个良方。”见《邓小平:我们时代的立宪者》,《新闻周刊》2004年8月16日。
9 可参考范亚峰:《公民维权和选举权利》,中评网。
10 详见范亚峰:《程序理性初论》(未刊稿)。
11 个案监督和人大转型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其部分反映了人大建设的困境。
12 《中国“政法系”力持“人权”话语》,《南方周末》2004年7月1日。另见范亚峰:《政法系和宪政治理》(未刊稿)。
13 王怡:《“民权运动”:距离我们只有一公分》,《新闻周刊》2003年11月24日;秋风:《新民权行动年》、王怡:《2003公民权利年》,均载《新闻周刊》2003年12月22日;秋风:《新民权运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商务周刊》2004年1月5日。
14 前引12,《南方周末》文。
15 前引9,范亚峰文。
16 “历代备边,多在西北。其强弱之势、主客之形,皆适相埒,且犹有中外界限。今则东南海疆万余里,各国通商传教,来往自如,麇集京师及各省腹地,阳托和好之名,阴怀吞噬之计,一国生事,数国构煽,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光绪元年因台湾事变筹画海防折;“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末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李鸿章同治十一年五月复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转引自梁启超:《李鸿章传》。梁启超论曰:“由此观之,则李鸿章固知今日为三千年来一大变局,固知狃于目前之不可以苟安,固尝有意于求后千百年安内制外之方,固知古方不以医新症,固知非变法维新,则战守皆不足 恃,固知畛域不化,故习不除,则事无一可成,甚乃知日后乏才,且有甚于今日,以中国之大,而永无自强自立之时。其言沈痛,吾至今读之,则泪涔涔其承睫焉。”
17 范亚峰:《自由先驱去,宪政大潮来——纪念杨小凯先生》,http://www.gongfa.com/fanyfjinianyangxiaokai.htm。